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共7篇)由网友“野马尘”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区水路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职能,促进水路交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水路运输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机抽查是指在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海事监管执法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随机抽查工作由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牵头组织、协调、汇总检查对象、检查人员。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与海事行政权力清单相衔接,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经海事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确认的市场主体,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信息应当具体明确,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行业代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等内容。非法经营的企业不列入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市场主体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并要求具有行政执法证。未纳入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不得参与执法抽查活动。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应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的'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八条抽查工作开始前,从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根据检查对象的类型,从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不得参与检查。抽取结果不得随意变更调整,抽取过程要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九条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检查对象总数的40%,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上年随机抽查发现异常及投诉举报多的市场主体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条实施抽查可以依法采用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人员等方法,全面准确收集有关材料,针对抽查事项及抽查内容进行逐个评估或者认定,并取得检查对象认可,做到公正公开、客观真实。
第十一条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强化服务,支持发展的原则。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性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指出,要求检查对象现场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跟踪监督,对逾期拒绝整改的市场主体,要依法加大惩处;对检查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实施抽查时,检查人员要及时填写《船舶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簿》等法律文书。抽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报告,及时呈报随机抽查负责人。抽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检查对象基本情况、抽查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整改措施等内容。抽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和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我区水路运输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依法对所抽查市场主体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五条在抽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坚决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开展抽查工作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事项、告知检查对象权利义务,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六条对于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检查的客观、公正、透明,制定了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以下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58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财政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财政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八条、《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条法司牵头,监督检查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国库司(政府采购办公室)、资产管理司、综合司(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等业务司局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参与财政部统一组织的随机抽查工作以及自行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由监督检查局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条法司、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八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部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九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局归口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 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司局(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条法司汇总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条法司汇总报部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资产评估、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国库司(政府采购办公室)、资产管理司、综合司(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和农发办。
第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部内各相关司局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条法司、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部年度检查计划,征求部内有关司局和专员办意见后,报部党组审定实施。
第二十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二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条法司、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司局后,报部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六条 部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部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司局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局商条法司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篇3:县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45号)、《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字〔2016〕56号)和《南昌县民政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南民字〔2016〕95号),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对监管对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四条 工作目标。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运用信息技术,实现被检查的监管对象和行政检查人员随机产生,检查结果及时利用通报或网上公开形式对外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在实行全覆盖。
第五条 制定南昌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并进行动态管理。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监管对象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建立南昌县民政局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上级民政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民政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七条 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抽查时间、制定抽查标准,每年进行一至二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频次。
第八条 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监管工作实际,在每年11月份将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在“南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第九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条 开展检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开展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检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移送的要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在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检查对象,应当在网上进行通报处理,并依法追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县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制定本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等。
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半年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六条 根据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八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较多的或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九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专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5:县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江西省推行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65号)、《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该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南丰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南丰县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八条、《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预算股牵头,监督检查局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等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预算股、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局归口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政策法规科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财政票据、农业综合开发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政府采购办公室、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农发办。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局内各相关股室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局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股室(单位)意见后,报局党委审定实施。
第十九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一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预算股、财政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股室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五条 局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股室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局商政策法规科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篇6: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最新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导语:为了创新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为了创新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本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58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监〔2016〕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财政部依法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财政部依据《资产评估法》制定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八条 财政部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建立和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
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 财政部建立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条 每年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前,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二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实施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评估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检查组在实施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前,应当编制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方案,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实施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对象的意见。被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提交资产评估行业书面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检查组在提交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条 财政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行业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监管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应录入监管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 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监管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和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司局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财资〔201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为做好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财政部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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