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不受劳动法规保护的五类工作(精选8篇)由网友“顶级管理疑问员”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劳动法规,不受劳动法规保护的五类工作,希望大家喜欢!
篇1:劳动法规,不受劳动法规保护的五类工作
保姆行业,属于非典型劳动关系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1500万名保姆,占整个农民工的十分之一以上。
记者通过采访发现,关于保姆行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一直都不理想。保姆在工作中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休假权得不到落实、难以获得社会保险以及发生纠纷后维权难等问题。
吴芳(化名)如今在北京从事保姆工作,保险没有着落,而她以前在工厂上班时,工厂会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现在心里一直空荡荡的,总感觉没有保障”。
一家保姆中介公司负责人说:“买医疗、养老等保险,每月至少得几百元,而公司每介绍成功一名保姆,中介费仅仅一百多元,根本没有钱为保姆买保险。”
据业内人士介绍,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一些大型家政服务公司,曾经尝试过员工化管理,即公司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让保姆成为公司员工,由公司购买社保。“由于员工制的保姆出价比较高,很多雇主因嫌贵而不愿意请,而家政中介行业利润微薄,最后很多尝试员工化管理的公司都放弃了。”这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有法学专家告诉记者,保姆行业属于一种非典型劳动关系,从雇主来说,基本上都是个人。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雇主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这并不是说保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雇主和保姆双方直接商谈的,那么保姆的权益可以按照民法来操作。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保险推销行业,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保险推销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雇员制。营销员一头联系着保险公司,一头联系着被保险人。
6月,徐智慧通过成都一家保险公司的考核,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其间,徐智慧取得了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资格证书。
依据保险公司与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她可以在成都区域内销售该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代理费。
去年10月,徐智慧因与新来的部门主任发生矛盾,被保险公司以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为由,解除与她的保险代理关系。一气之下,徐智慧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徐智慧认为,她每天到公司签到,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虽然名义上与保险公司系代理关系,但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因此,她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两倍的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缴纳社会保险。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徐智慧的诉求。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保险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从合同履行情况看,虽然保险公司要求徐智慧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和监督,并参加有关培训,但这种管理和培训是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和提高保险代理人工作能力的需要,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管理和培训。
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兼职打工,已经成为不少学生补充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假期打工挣钱可以负担一部分的学习生活费用。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校大学生徐霞兼职在北京一家大型超市门口派发传单,每天从早上9点到下午4点,中午休息1个小时,每天报酬80元。
“因为是兼职,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也谈不上交社保了。”徐霞说。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由于学生的身份所限,在校学生实习和见习,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因此相对而言企业也喜欢用兼职学生,这样可节省开支。“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对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打工这方面的政策时,一方面要保障企业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对兼职学生利益的保护。”
退休返聘,按劳务关系处理
汪中全是广州一家国企的高管,年满6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一年后,因公司业务需要,汪中全被返聘成为开发部经理。
工作一段时间后,汪中全发现,公司其他人员享受的很多待遇都与他无缘。一年后,汪中全以公司未向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带薪年休假等为由,先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未获得支持。
承办法官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劳动合同终止。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在返聘期间,汪中全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其主张的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
承包协议,非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
在现实中,有很多工作的承包者,与被承包者发生纠纷后,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劳动关系的支持。
5年前,李家成经人介绍,与长沙一家宾馆签订协议,承包了宾馆餐饮部的垃圾清运工作,合同履行期限为5年。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为一些细节问题争执不休。合同到期后,宾馆决定不再与李家成续签协议。
李家成认为,双方在一起长达5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于是,李家成提起诉讼,要求宾馆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本案中,双方在签订的协议名称上,并未明确为劳动合同,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并非劳动关系。而从协议的内容上分析,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此,李家成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
有专家告诉记者,类似李家成的这种情况,现实中还有很多,如河道维护、街道打扫、机场以及车站卫生承包等。很多人在承包工程或者其他工作之前,双方都会签订相关协议,但这种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些承包只是承揽合同关系,定期给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合作关系,一旦出现报酬纠纷,也得不到劳动法保护。
篇2:劳动仲裁申请书相关法规
劳动仲裁申请书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篇3:劳动法规,亮点法规: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
1.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二)就业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无效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4.劳动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以下情况除外: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裁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以下情况不得裁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和休息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业因生产特点,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加班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的相关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五)工资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③劳动生产率;
④就业状况;
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八)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④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篇4:劳动法规:婚假工资怎么算
劳动法规:婚假工资怎么算
上海读者吕婷婷咨询:最近我请了10天的婚假,不知我在婚假期间能享受到什么样的福利待遇,工资能照发吗?
主持人: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用人单位应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至于假期超过3天的,全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统一标准。但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职工除了享受的3天婚假外,符合晚婚年龄(男职工年满25周岁、女职工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应当增加婚假一周,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10天婚假期间的工资、奖金按如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还要说明的是,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篇5:劳动法规,试用期的劳动法规定
试用期是公司对新员工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考察期限,同时也使新员工有时间了解公司的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劳动条件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否有利于职业发展。试用期是对双方的权利保障。但,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中,公司会出现试用期随意、滥用的情况,比如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仅有50%,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况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应承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更不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现就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违反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的分析。
一、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是公司对新员工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考察期限。通过一定
的时间,公司能够对劳动者的相关情况进行考察,故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这也是为了防止公司通过反复约定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试用期的工资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违反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公司违反上述五种情况的,属于违反试用期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与劳动者所约定的试用期,如果还没有实际履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如果违法的试用期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首先,如果实际履行的试用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使其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如果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了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公司要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比如,法定的试用期为2个月,但违法约定了6个月。劳动者已实际履行了6个月的试用期,那么公司应按照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4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七、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劳动者和公司的严格遵守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篇6:劳动法规,劳动法律法规1、2、3
1
·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1年不签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合同期限不满1年,试用期不超过 1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试用期只能约定 1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无过失辞退需支付代通知金 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经济补偿金标准:每满 1年支付 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日。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工作 1年以上可享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 未签劳动合同支付 2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 2倍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休息日加班支付 2倍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连续订立 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注:上海地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合同期限不满三年试用期不超 2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劳动合同文本 2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劳务派遣应订立 2年以上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
·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3倍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未休年休假工资 3倍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种: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合同不满 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试用期提前 3日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上限社平工资 3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律师职业满 3年可当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篇7:劳动法规:实习求职如何防欺诈?
大学生求职经验甚少,求实习工作时,如何识别招聘陷进?遇到企业欺诈行为如何破?沪江职场网就此提供一些方法,望大家求职顺利!
劳动法规:实习求职如何防欺诈?
Q:接到公司的面试通知,该如何防范求职风险?
1)面试前去当地工商局网站上对企业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2)通过网络及其它渠道,查询该企业口碑或是否已有求职者投诉过该企业;
3)问清对方固定联系电话,以及带有企业域名的邮箱。特别要留意只通过手机或者公共邮箱的面试联络。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先QQ联系,这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正规公司会直接电话联系或者以邮件的形式通知您去面试,不会在QQ中面谈。
4)异地面试更要确定企业及工作地点的真实性。到异地后,应及时告知家人自己的位置。对于企业知名度不高,甚至没有官网的,表示派车接送等,务必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答允。
Q:企业向我收取报名、押金、培训费用等,是否要支付?
根据我国《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即使企业要求员工进行培训,也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的带薪培训。因此一旦企业要求求职者缴纳费用,说明该企业存在诈骗的可能,至少不是正规企业。
Q:求职者如遇欺诈行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发现或遭遇企业通过招聘的形式进行诈骗,求职者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收集证据,追回已缴纳、已骗取费用;求职者在缴纳相关费用时应索要盖有公章的发票或收据。一旦确定企业属于乱收费,求职者可以向工商和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返还已缴纳费用。如该企业在前程无忧上刊登了招聘广告,请致电前程无忧的客服热线,我们将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国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取证,帮助追偿损失。
投诉或举报时,求职者需要保留并给出证据,证明相关企业有实施诈骗行为及自身遭受损失的证据或材料:
1)诈骗单位的身份信息;
2)聊天记录;
3)付款转账记录;
4)电话录音。
篇8:哪些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哪些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在此,南方周末列举数种不被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职业。它们中,有的是主体不适用于该法,有的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被保护范围,实际却得不到保护。专家指出:与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缩小了。
1、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
【不受保护原因】非法窑主非法使用童工,“资”与“劳”方均属于非法。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必须是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正因为黑砖窑事件,劳动合同法在最后一次审议中专门加了一条,就是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500万保姆
【群体状况】这是一个人数达1500万的群体,约为农民工的1/10。
他们遇到的问题包括:休假权得不到落实--重庆的一项调查显示:23%的住家型家政服务员完全没有休息日;性骚扰--“北京打工妹之家”曾针对206名服务员做过一次抽样调查,至少10%的保姆曾被性骚扰。另外,由于缺乏政府强制,家政业内商业保险推广程度不高。截至10月,北京仅有1万多人购买过“用户险”,4万余名家政服务员购买过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
【不受保护原因】因为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家政服务员无法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个人无法充当资方的角色。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这事比较复杂,我们也研究了很久。保姆确实没有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范围,但这并不是说他们不受保护。如果是两人直接商谈的,那么保姆的权益是按照民法来操作、来保护的。
3、190万保险推销员
【群体状况】中国现有190万保险推销员,但他们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无权享受公司的福利和津贴,也没有社会保险。因为整个寿险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雇员制--绝大多数寿险营销员不是公司职员,他们只是一头联系着保险公司,一头联系着被保险人的“中介”。
【不受保护原因】严格来说,推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保险推销行业,行业规则强硬于法律条文。一位律师无奈地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即使保险推销员为此打官司也是很难打赢的。这是行业明规则。”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以前法院有过判例,说保险推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我们立法部门认为,只要保险业务员拿了提成,他就与保险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至少我们在立法研究时,是把他们给纳入进来了。
4、以央视为典型的编外用工
【群体状况】2007年夏,一场“大清退”在中央电视台展开。与之相伴的是各种绘声绘色的传言,有人说清退1800人,有人说多达4000人。
除去“台聘”和“企聘”,有些栏目还私自招了一些未签合同的人员,这被称为“栏目聘”。他们的身份等同于“临时工”,得到的是劳务费。
【不受保护原因】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相当数量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可能会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解决用工问题。这种模式对于劳动者存在风险--比如单位如果不想用某位员工,他不需要解聘他,而只需将其打回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可以承诺再帮他找一个新单位,但是也许这两个单位的差距是国家电视台和某县电视台的差别。“如果是一位著名的主持人,他会去吗?”一位专家称。
至于“栏目聘”的人员,与黑砖窑的非法用工等同,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劳务派遣如果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这就具有胁迫性。如果引起争议的话,法院是不支持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针对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劳动岗位,但现在事实不是这样,这个漏洞我们肯定要堵,我们正在加紧做。
5、自由职业者
【群体状况】“北漂”一族是自由职业者中的.典型形象--怀抱着满腔理想,到北京打拼闯世界。他们中多数人从事演艺、设计、撰稿等工作,为剧组或媒体提供短期服务,或从事以任务量计算的工作。一旦出现职业风险--比如记者被打或交通意外,用人单位往往以此人并非我单位员工为由,推托责任。
劳动保障部2006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5000万人。
【不受保护原因】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从三方面进行了约束:一、企业必须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二、如果一个月之后仍然没有签订的话,应当向员工发放双倍的工资。三、如果超过一年仍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法律直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企业仍然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
但是专家认为,这在现实操作中很难实现。因为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往往势单力薄无法抗衡,遇到意外,大多只能自认倒霉。
【立法权威人士回应】自由职业者既要承担自己作为劳动者的责任,也要承担作为自己雇自己的雇主的责任,比如去买各种保险。但如果说自由职业者与另一个人合作,那这就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管理。所以说,并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不保护,而是因为这形成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完全是一种经济关系、民事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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