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精选8篇)由网友“年愉”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房地产端午节放假通知
尊敬的财富观用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节假日安排通知,财富观平台端午节放假期间事宜安排如下:
1.放假时间:6月20日至6月22日;
2.提现说明:根据汇付天下通知,6月19日至6月22日通过普通取现方式取现资金将并表至6月23日清算处理;
3.客服妹子正常值班,工作时间为8:30―17:30;若有问题客服无法解答,我们将于6月23日集中解决。
4. 因放假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财富观的关注和支持,祝您投资愉快!
篇2:房地产端午节放假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今年端午节放假的通知,安邦集团的放假安排如下:
6月20日至6月22日为假期,6月23日(星期二)正常上班;根据惯例,安邦集团研究部和信息部的假期提前一天,从206月19日至6月21日放假,6月22日(星期一)正常上班。
原定于年6月22日出刊的第997期《房地产通讯》将推后至2015年6月23日出刊并发送,节日期间信息产品将停发,从6月22日晚间起,所有信息产品恢复发送,产品中将包含假期中的信息。祝大家节日愉快,健康平安!
篇3:市区房地产市场检查通知
市区房地产市场检查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迸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目的
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参与建设的“两区一村”改造、农村住房建设等项目进行检查。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解决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房地产项目规划和调整容积率的行为;是否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
(三)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是否以内卸借款、内部集资、内外部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及违规团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逃避商品房顸售资金监管、擅自挪用预售资金、虚假交易及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五)是否存在委托未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行为。
三、检查的方式
本次全市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具体开展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的执法检查工作。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别成立相应的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进行执法检查。
本次联合执法检查覆盖所有房地产项目,要对开发企业的在建项目按照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按照管理权限划分,市属辖区内房地产在建项目由市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区县辖区内房地产在建项目由区县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区县检查结束后,市联合检查组对区县检查情况按照项目数量3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检查组由市住房城乡建局副局长任组长,第二检查组由市房管局副局长任组长,第三检查组由市房管局副局长任组长,各组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
此次检查分为自查、检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时间从年1月1日—2月25日。
(一)自查阶段(年1月1日—1月10日)。各区县、高新区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玫,并将自查情况报告和区县在建项目台帐于年1月10日前报市检查组。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针对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在建项目台帐于年1月6日前报市检查组。
(二)检查阶段(年1月11月—1月25日)。检查组听取受检区县检查情况汇报,核查有关材料,并对抽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对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先由企业负责人介绍情况,然后对在建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对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开发企业、检查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场做好相关调查取证,按行政处罚程序下达执法文书,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年1月26日—2月25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有关部门按照执法权限进行立案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按以上要求,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市检查组,对区县未按以上要求处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检查组将直接介入处理。检查结束后,对执法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整理和汇总相关材料,针对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及整改方案,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五、关于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分别立案处罚;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在立案处罚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1、限制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
2、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开发项目贷款;
4、不子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网土合同下载和房产证登记,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并研究确定处理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直责组织联合检查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于年1月5日前将机构设置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4: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保障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调控土地供应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加强对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管理。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房地产建设项目必须按计划安排建设,并逐步实现按计划供地。
(二)为充分合理利用城市配套设施资源和城市管理资源,鼓励新增房地产建设项目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运用城市规划手段,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连片开发,除拆建和旧城改造项目外,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面积城区不少于50亩,镇区不少于40亩。
(三)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四)新增房地产用地必须依照近期建设规划安排,确保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各镇区房地产发展需求状况,严格控制非商业、商住用地转为商业、商住用途。
(六)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处理闲置土地的力度,通过调查摸底,掌握全市闲置土地情况,凡违反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不开发建设或长期闲置的土地,通过收取闲置费、限期开发、收回重新公开出让等方式,依法予以处理,盘活闲置土地。
二、提高房地产建设项目公建设施和其他设施建设标准
(一)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配套公共设施的,应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按市场价支付公建配套折价款。
(二)为适应我市近年汽车拥有量的不断增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有关停车位配置标准建设停车位。同时,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多建停车位置,对超出配置标准建设的停车位,相关费用减收50。
(三)房地产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后方可办理项目核准;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办理环保项目验收手续。
三、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整顿市场秩序
(一)严格控制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房地产经营的准入条件,从严落实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35(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建设项目核准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抽逃资本金,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工项目;施工企业近两年有多次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或发生过安全事故,且未经整改的,不得承接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严格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建立健全预售款监管制度。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凡属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未达到规定的形象进度等不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批准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形成房地产市场的监督联动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并尽快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以防止新的问题楼盘出现。
(三)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
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天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工作,建立规范的运作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和抵押登记,必须查实该商品房是否已经办理过交易或抵押登记,已办理过的不得给予办理合同登记或抵押登记。房地产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清缴税费,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税费,损害购房者权益。属于购房者缴交的房地产契税,可由购房者选择自行向财税部门缴纳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市民了解商品房预售条件、交易程序,自觉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办理合同登记手续,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力度,依法查处利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大对历史问题楼盘和空置商品房的处置力度。对部分烂尾、不能办理产权证的问题楼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处理力度,妥善处理;对空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制其参加土地拍卖和新项目申报。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和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房地产业的动态数据,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防止出现新一轮房地产“过热”。加快商品房交易信息化和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市民和金融机构查询商品房交易和抵押登记的信息和有关情况,防止一房多售、重复抵押、违规销售已抵押房屋等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媒体、网站和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布。
(七)加大力度清理住房建设和消费环节不合理收费。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对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违反规定或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范围向购房者乱收费的,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强检查监督,规范经营行为
建设、物价、国土资源和工商部门要对房地产市场实行联动管理,加强检查监督,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
(五)未经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住宅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
(七)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八)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九)不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拒不整改的;
(十)违反《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
二○XX年二月八日
篇5:住建局房地产市场检查通知
住建局房地产市场检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目的
对全县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村住房建设等项目进行检查。此次检查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解决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房地产项目规划和调整容积率的行为;是否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
(三)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是否以内部借款、内部集资、内外部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及违规团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擅自挪用预售资金、虚假交易及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五)是否存在委托未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行为。
三、检查的方式
本次全县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由县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规划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具体开展对全县房地产市场的执法检查工作。本次联合执法检查覆盖所有房地产项目,要对开发企业的在建项目按照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
此次检查分为自查、检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时间从年1月1日—2月25日。
(一)自查阶段(年1月1日-1月10日)。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报告和在建项目台账报联合检查组。
(二)检查阶段(年1月11日—1月25日)。检查组先听取开发公司自查情况汇报,核查有关材料,然后对在建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对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开发企业,检查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场做好相关调查取证,按行政处罚程序下达执法文书,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年1月26日—2月25日)。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有关部门按照执法权限进行立案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检查结束后,联合执法检查组将对执法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整理和汇总相关材料,针对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及整改方案,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五、关于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分别立案处罚。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在立案处罚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1、限制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
2、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开发项目贷款。
4、不予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网上合同下载和房产证登记;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六、组织领导
成立县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并研究确定处理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合检查。
篇6:佛山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限购政策
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等区域执行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下同)限购政策。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备案管理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域划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请价格备案时应符合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对超过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影响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6月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或交易合同备案的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已签订购房协议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除上述措施外,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及其他措施继续按照佛府办〔〕52号文和佛府办函〔〕190号文的有关要求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5月31日
相关解读:
2017年5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326号)。自2017年6月1日零时起,佛山把二手房纳入限购,进一步加强了住房限购政策,进一步加强了房地产市场调控。
一、政策解读
(一)加强了住房限购政策
继续把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大沥、里水,顺德区大良、陈村、北滘、乐从等11个镇街作为限购区域,在限购区域执行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二)加强了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域划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对超过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影响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三)执行时间
新政自2017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或交易合同备案的,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可以凭已签订购房协议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申请按原政策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按原政策执行。
二、政策出台背景
自10月以来,佛山连续三次发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调控措施。从政策强度看,佛山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逐步加强的,循序渐进的,体现了“稳”中渐进的调控方针,逐步引导市场预期合理回归。近期,东部限购区域二手房市场升温较快,佛山市及时研判房地产发展形势,有针对性地迅速调整了房地产调控政策,把二手商品住房纳入限购,体现了政府对市民安居乐业的承诺和担当。
三、政策特点:
(一)政策强度逐步加大。从连续几波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强度来看,佛山市房地产调控措施是逐步加码的。这表明佛山市政府稳定房价的坚定决心,明确向社会传导政府始终坚持加强房地产调控的立场。
(二)有的放矢,“稳”中渐进。当前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总体平稳健康,对于近期局部二手房市场的过热,佛山有针对性地出台调控二手房市场的政策,体现了“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原则。在房地产调控的工作中,始终立足佛山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稳”中渐进,不断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促进市场降温,引导预期回归。从本轮房地产政策调整来看,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备案管理的措施,划定区域销售价格标准,将促进区域市场预期稳定在一定的合理水平上,有效促进市场降温,引导市场预期逐步回归。
本轮房地产市场调整,是佛山市落实中央、省关于房地产调控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市住建管理局将牵头与有关部门立即贯彻落实,持续加强房地产调控,加大市场监测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篇7: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请欣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在当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详细记载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五、强化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六、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的调节作用
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档商品房、别墅除外),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浮动)执行;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七、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账户管理,理顺委托关系,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应即刻纠正。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八、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建立房地产信贷业务分析制度,跟踪、调查、分析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篇8:福州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3月28日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通知中提到,3月29日起:2017年市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比2016年增加一倍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首次开盘申请价格备案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已拥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 副行长述职报告
★ 深圳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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