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整理3篇)由网友“Bio”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欢迎阅读借鉴。
篇1: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以来,北京市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快速增长,各商业银行在拓展房贷业务的过程中累积了一定风险。为进一步落实四部门《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京建法〔〕3号),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调控措施
各商业银行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要求,继续从严控制个人购房贷款增量,严格落实差别化的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北京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严肃问责。
二、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
据有关方面反映,近期,购房家庭通过离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这既影响了调控政策效果,也容易产生财产纠纷、还款能力下降等问题,增加商业银行住房信贷风险。因此,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认真查询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严格执行首套房贷认定标准,各商业银行在审核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查询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公积金贷款数据接入征信系统前,各商业银行定期汇总房贷客户信息提交住房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查询查证后统一将公积金贷款记录反馈给各商业银行。对于经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确认购房家庭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可不再查询公积金贷款记录,按照二套房贷政策执行。各商业银行对于购房家庭住房记录、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贷款记录等查询情况要留档备查。
四、严格审核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
严禁各类“加杠杆”金融产品用于购房首付款。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认真核查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对使用“首付贷”等金融产品加杠杆的客户,应拒绝发放贷款。同时,各商业银行应加强消费贷及其他无*押信用贷款的管理,严禁以消费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名义贷出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
五、严格审核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投资投机购房带来的信贷风险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月供收入比(不超过 50%)等政策要求,强化审核购房人收入证明材料。对于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贷。对于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原则上可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六、合理评估房屋价值,增强住房信贷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真实价值的评估,要提高对房产价值真实客观的'判断和评估能力,要依据房屋的合理评估价值进行放贷。商业银行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评估的,要加强对合作方的约束和考核,避免道德风险。
七、加强对支行网点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支行网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指导,督促支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对支行网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八、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建立商业银行合作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应立即中止与其业务合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佛山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2017佛山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广东佛山也限购了!非本市户籍需满1年社保!继3月17日广州升级楼市限购政策之后,3月24日深夜,佛山楼市限购政策也加码了。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 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52号)中有关新建商品住房限购的政策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四、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五、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六、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哄抬房价、“首付贷”、变相囤积房源、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各类提供虚假购房资料的住房骗购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各类违规销售行为。
七、除上述措施外,其他措施继续按照佛府办〔2016〕52号文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本通知自3月25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3月24日
篇3:北京市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问题的通知
4月18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的通知》,明确了严格商业办公类项目监管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7〕1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出让时,招拍挂交易文件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的,适用本通知。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四、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五、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六、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七、企业出租自持商品住房前,应对房屋进行全装修。装修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
八、企业可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规划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
十、对自持商品住房承租人的监督管理,按照承租普通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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