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会计信息市场及其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精选9篇)由网友“八天”投稿提供,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过的谈会计信息市场及其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谈会计信息市场及其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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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有效在宏观调控、微观管理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巨大作用,直接关系到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和国家的宏观决策是否合理有效。会计信息失真使管理层不能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就不可能制定出正确的产业政策和作出合理的经济布局;对企事业单位而言,经营失败和财务困境则可能是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后果;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则可能因为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会计信息有助于降低投资者决策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促使社会资源趋利性流动。
篇2:谈会计信息市场及其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行为与运作越来越趋于规范,市场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代企业中的管理信息网络很大程度上就是以数字形式表现出来的会计信息系统。会计只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产生于企业管理系统中,并以管理当局的名义向外披露会计信息,对其可靠性、真实性负责。会计信息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会计信息使用者根据会计信息了解并监督企业管理活动,作出相关决策。
一、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因素
首先,会计信息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会计信息市场也存在信息不完整,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当前,我国会计信息的披露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存在着不真实、不相关的信息。动因表现为:利益驱动,会计信息提供者故意造假和会计基础工作不扎实,会计核算程序误差造成信息存在差异。(2)信息使用者不成熟,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会计信息使用不充分,经验管理、投机心理严重;二是信息反馈不力,使会计缺乏一个有序运行的会计信息市场。目前企业的会计信息是由企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会计信息表现为一种公共产品向广大的信息使用者免费提供,会计信息具有和其他公共产品一样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的特点。这样会计信息提供者无法通过市场出售其产品,也无法收回成本,取得利润,甚至有时会因提供真实信息而遭受损失,从而失去了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积极性,造成目前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就会计信息而言,其向外披露后,会对其他公司和个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对广大投资者的影响可说明。这使得披露真实信息的公司也逐渐地只披露利好的信息,而隐藏不利的信息,粉饰会计信息。这样社会资源不能优化,市场没有效率。
其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也影响会计信息市场。会计信息市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是否遵循了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则,是否真正成为市场环境下的能动主体。在会计信息市场上,政府作为国民经济的调控者,是会计信息的最大使用者,以及国有银行、作为会计法规、制度的制定者、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等等。而市场有效性的一个表现是通过“无形的手”的作用,达到某种利益的均衡。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在市场失灵时介入市场。而政府的多重身份必然会顾此失彼,无法成为有效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在资本市场的信息需求者主要是大、中、小股东。大股东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最迫切,由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特殊,大股东对公司一般有绝对的控制权,董事会基本按大股东的意志进行决策,大股东就会蜕变为信息的制造者,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会计信息需求者。这样导致会计信息市场不能按照市场规则来运行,会计信息需求者又不成熟,使会计信息市场没有了强有力的监督者,会计信息也就不会透明。要根除会计信息的质量问题,需借助市场的力量,形成对会计信息的强有力的监督,促使会计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如何构建与完善会计信息市场
培育有效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应有作用,应坚持企业科技创新为主,为各种所有制服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优胜劣汰的作用;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广大股民的监督作用。从而尽快建立起有效的资本市场,培养理性的投资者群体,促使有效会计信息市场的形成。
1.强化董事会职能。发挥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用。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而不是董事长个人行使决策权。使董事会相对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经营者,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明确权责, 保证董事履行勤勉和诚信务,有利于强化董事的责任心。
2.要培育建立职业经理人才市场,上市公司所有者对经理层的选拔、录用、解聘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在这种优胜劣汰的环境下必将促使经理层努力经营,抑制操纵会计报表的行为。
3.完善监事会功能。监事会成员应该具备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应具备行使职责所必备的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坚实的知识背景与专业能力应具有互补性。以便及时作出判断, 并将所形成的明确意见传达给董事会和管理层。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 明确两者的工作是相互补充的, 使监事会不仅做到事后监督而且兼顾过程监督。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内部制度可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各个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和责任,能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以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实行分级的功能定位体制, 相互监督, 并保持会计控制的目标一致性。并依靠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相互监督来实施内部监控, 依靠资本市场、经理人才市场和产品市场来实施外部监控。
5.完善经营者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完善上市公司经理层的运作机制。全面推行聘任制,加强对经营者的制衡约束,通过直接监督、间接监督和制度约束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把经理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命运连在一起,让经理人自觉地实现和改善企业的业绩,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6.加大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面对变化创新、复杂的资本市场,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处罚力度,保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高质量,提高公司治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高质量,进一步改革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三、加强内部会计信息监督,提高监控力度
首先,严格的日常核对制度。建立并严格实施相关会计记录的日常核对制度是加强中小企业会计监督的重要内容。日常的核对制度包括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账实核对等。日常核对制度对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保证中小会计控制的有效性。会计人员还要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会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使企业会计监督能够有效的得以执行。并确定经济工作中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职责权限、制约措施和手段,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公开办事制度、程序,坚持做到手续齐全,层层把关,以制度进行管理,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内部约束机制的前提条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关键是通过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发挥内部会计监督的职能。其次,发挥财税监督的整体性、源头性优势。
篇3:完善监督机制著作权论文
完善监督机制著作权论文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
学界目前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含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研究报告指出:“在集体管理的框架下,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相关作品的使用,与潜在的使用者谈判,在合适的情况下发放许可,收取合适的许可费,并向权利人分配许可费。”自愿式、强制性和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三种模式。其中,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就是指法律在承认集体管理组织享有管理其会员作品的权利的基础上,又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内将其权利“延伸”至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换言之,在特定范畴内即使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也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进行管理。但必须强调的是,著作权人(非会员)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拒绝集体管理组织对其作品的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到拒绝管理的通知后,必须停止对作品的管理。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在全世界范围内,除了北欧的6个国家以外,也只有俄罗斯和津巴布韦实行了该制度。丹麦于1970年加入北欧版权委员会,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最开始应用于文学艺术领域,后来扩展到视觉艺术领域、电台及电视转播等方面。在此种制度下,无论著作权人是否成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都将自动受到该制度的保护,非会员与会员一样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集体管理组织必须代表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分配费用,但是可以抽取1/3的收入设立特殊基金,作为开展主要活动的储备。此外,费用的领取以5年为限,逾期未领取的,将会作为特殊基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国家授权后可以对已发表的音乐作品、为私人目的复制录音和音像作品等领域进行延伸管理。受托组织自收到著作权人拒绝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个月期内将权利人提供的清单上的`作品或权利从与所有使用者签订的合同中剔除,并在公众信息系统中予以公告,还必须转付以往从使用者那里收到的报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受联邦行政机关和媒体的监督,有义务按照规定每年提供自己活动情况的报告。
三、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及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呈现出新的特征,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甚至无法行使其权利的情况越来越多,相反,使用者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合法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机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指出,一对一的授权模式无法适应网络时代的海量授权,这是导致当前互联网著作权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延伸性集体管理能够促进网络作品的传播,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很好的途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海量作者”的“海量许可”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如果没有集体管理,作者的著作权行使有一半会落空。”第二,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降低维权成本。实践证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有助于解决使用者因不能找到非会员而无法支付报酬的问题,实现对“孤儿作品”的有效保护,减少“被迫”侵权的状况,更好地维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著作权人只能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诉讼对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已经履行了缴纳使用费义务的使用者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这样以来必定会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改善著作权侵权方面泛诉和滥诉的状况,节约司法资源。第三,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使用者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19,关于美国著作权法的国会委员会报告中指出,对作者私人权利的保护并不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公共福利。现代著作权立法的目的还应当考虑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的规定也明确了这一立法目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实质也与这一精神相契合,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来平衡其与使用者及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第一,集体管理组织已初具规模,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为建立延伸性的集体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我国目前已有文著协、音著协等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有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趋势。以音著协为例,1992年成立至今经历了的风雨历程,积累了相当的经验,目前使用的DIVA资料管理系统是该领域世界最权威的数据库系统,为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第二,“一揽子许可”的出现体现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存在的必要性。上海世博会,音著协对组织者和参展者使用第三方音乐作品进行了“一揽子许可”,主要涵盖许可的对象、权利范围、地域范围、时间期限、涉及的使用费和著作权纠纷解决6个方面的内容。在使用者缴纳使用费后,由音著协代为解决因作品的使用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实际上是对非会员间接实行延伸管理。针对歌厅对作品的使用,音集协也发放了“一揽子许可”,并承诺解决可能产生的著作权纠纷问题。“一揽子许可”的出现顺应了市场的需求,从实践的角度证明了延伸性集体管理方式在我国是可行的。
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若干问题
草案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被社会公众广泛指责为“被代表”、被“另行规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著作权人担心自己的权利“被代表”后,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制定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第一,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延伸范围
延伸性集体管理目的是促进授权,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并非所有著作权权利都适合通过集体管理来运作,只有存在大量作品需要频繁授权的领域才适宜。文字作品的复制权、汇编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音乐音像领域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放映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等,这些权利涉及众多的作者和使用者,事前取得单一授权难度较大,可以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相反,电影作品的投入巨大,考虑到其制作者数量的有限性和制作机构的专业性,不适合采用此种方式,将权利由权利人自己掌握更为合理。
第二,制定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相一致的配套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唐广良表示,集体管理能否延伸根本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制度设计与具体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在实践中如何贯彻此条款,还需要一个细则规制。首先,实行延伸管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经过国家授权,并且该组织应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代表性,谨防管理者滥用权力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其次,借鉴北欧国家的做法,明确规定管理费的收取以及使用费的收取、发放等相应配套细则。对于非会员而言,使用费的收取、发放应与会员的标准保持一致。但管理费的收取可以略高于会员,因为对于非会员的管理成本相对较高。此外,费用的领取也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可以参照丹麦的做法,以5年为限,逾期未领取的,将此部分费用投资于支持著作权事业发展的特殊管理基金。再次,法律应充分保障使用者的权利,保证其在得到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许可后使用作品的,即使该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也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借鉴俄罗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无论何时,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到非会员拒绝使用其作品的书面通知和需要删除作品或权利的清单后,必须在若干日内无条件地撤销对该作品的使用许可,及时通知使用者停止使用,并在公众信息系统中发布公告。
第三,建立和完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监督机制
一是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开展延伸性集体管理活动前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还要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媒体提供其活动情况的报告,以建立对其管理活动的长效监督机制;二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运营机制,从而实现自我监督;三是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社会大众的社会监督主体作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篇4:建立完善的审判监督机制的探讨
建立完善的审判监督机制的探讨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民事、行政、刑事的审判。审判监督则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有多种形式,比如有人大的个案监督、新闻媒体的报道监督、法院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的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基于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担负着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能。一、检察机关加强审判监督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各类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也不断增多。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审判工作,也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我们无可否认人民法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然而也要看到社会各界对某些裁判不公的反映也越来越多,老百姓对司法不公的不满也越来越强烈。在尊重审判独立的情况下,当今时代呼唤一个能对审判活动实行强有力的、专门的监督机关。因此,人民检察院义不容辞地应当担负起审判监督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审判监督,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1、法官在裁判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这为一些想利用手中职权捞取私利的法官提供了司法腐败的条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中,尤以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最大。不同的法官甚至可以在相同或相似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下,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而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若对拥有如此大自由裁量权的法官没有任何制约或监督机制,依靠法官自身的约束来确保公正司法无异于痴人说梦。
2、我国法官的整体职业道德水平远未达到欧美国家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欧美法官之所以能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首先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不无关系。欧美法官超脱于社会,不受任何政党、政府或组织的控制、影响;并且,他们收入和地位高,为他们能超脱于社会、独立办案创造了物质条件。现今我国法官所处的`社会环境仍不能形成如欧美法官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了加强审判监督的必要性。
3、有人提出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的抗诉,不利于树立审判权威,有损于法官在社会上的权威形象。此观点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细一推敲却站不住脚。杰弗逊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警言无不在中外应验。对于明显错误的裁判,对于徇私枉法的裁判,本身才真正地对法官权威与威信的损害,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才能切实地维护法院的公正形象及法官的权威。从当今社会现实来看,因法院裁判不公而不满的声音越来越多,越来越强烈。对这些裁判不公社会现象该如何防范,如何杜绝呢?该以何种方式来对这些社会不公进行救济呢?由谁来监督实施这种救济呢?毫无疑问,检察机关应当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监督法院审判的职责,并且此监督职能应当得到加强,而不是弱化。
二、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监督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但民行检察工作在全国已开展了十几年,监督的社会效果和工作业绩却并没有象反贪部门、刑检部门那么影响重大及辉煌。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以下的一些困难和问题:1、当前社会存在对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质疑的观点。诸如前面所述,检察权妨碍了审判独立,削弱了审判权威;抗诉制度打破诉讼平衡,侵犯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这些质疑与坚持加强审判监督的主张相对立,一直为法学界争论不断。这些质疑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事业的发展。2、立法缺陷。宪法及三大诉讼法只笼统地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但未具体规定如何来进行监督。关于如何进行审判监督的具体操作,最高检与最高法至今仍未能就此协商一致,制定出一套较完整、行之有效的审判监督机制,致使民行检察工作从一开始便存在调卷难、抗诉难、改判难等问题。由于这一些问题一直未解决,导致申诉人大大降低对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能力的信心。因此,几年来到检察院来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相较到法院申诉的还是不算多。3、审判监督制度的理念尚未深入民心。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并未被广大群众所了解,甚至未被司法界的法律工作者所熟知。很多老百姓并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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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会计信息市场探讨论文
会计信息市场探讨论文
[提要]随着中国经济环境、资本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的渐渐发展,会计信息不只是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者的内部需要,还需要适应如投资人、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大众的需求。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逐渐大众化、多样化,使会计信息这种劳动产品具备了普通商品应有的条件,并逐渐形成特定的商品化市场。
关键词:会计信息;会计信息市场;会计信息市场失真
一、会计信息市场的含义
会计信息市场是由特定的会计人员编制并提供,以一定的形式来表示,为满足特定范围内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编制的信息。日前许多的会计信息是由企业自己编制然后向社会公开发布的。
二、会计信息市场的特点
会计信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特点具有内在矛盾性,使会计信息市场成为不对称的、不充分的市场。
(一)会计信息的供需不对称,提供会计信息的人和使用会计信息的人不对称。会计信息市场的特点是同时被会计信息利益相反的双方所使用,而信息是由代理人单方面提供的。在利用会计信息方面,因为代理人与委托人出发点不相同,所以双方利益也不同,甚至于是相反的。与此同时,使用会计信息的人之间分布也不均匀。
(二)会计信息市场是垄断的、不充分的市场。因为信息代理人垄断了会计信息市场,使部分市场参与者同样垄断会计信息,所以会计信息市场的垄断性导致了信息的不充分。
三、会计信息市场的作用
(一)投资者可以以会计信息为基础来预测资金的投资方向。在现今经济的影响下,公司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外部投资者的投入资金、股东和债权人。无论是外部投资者、债权人,还是股东,有必要了解已投资或计划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来帮助他们进行合理经济决策。
(二)企业可以根据会计信息来判断资金运动轨迹和预测现金的流动方向。公司会计信息的内部使用者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策划公司未来的经济业务活动为管理层的决策提供依据。例如,根据会计信息企业可以预测财务状况,如现金流量、企业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等以及对员工的业绩、公司的运营情况等的考察。一般情况下,要正确、及时的预测预经济活动以及公司发展前景,应该以过去的经营业务活动所获得的会计信息为基础。因此,要根据财务报告及附注所提供的财务状况、财务成果来预测公司以后资金流动方向以及现金的用途。
(三)完善公司管理。公司或工厂将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所有信息,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将它传递给公司内部的管理部门或其他使用人员。公司的主管工作者可以通过这些会计信息发现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所以,准确的会计信息对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起决定性作用。(四)会计信息对企业财政部门的监控起决定作用。公司财务部门会根据每段时间及时送达的财务报表,监督和了解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及运营成果;而税务部门则可以根据这些会计信息了解税收情况。总的来说,公司组织的经济活动、策划经济业务及上级管理人员评估公司业绩、发展情况及经营成果,企业投资者决定是否要将手中的资金投入某公司大多是根据会计信息决定的。投资者会以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或者其他方式为依据来决定一家公司投资是否会有回报。这就说明,会计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决定一家公司命运,会计信息已成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今大多数公司使用财务软件来进行管理公司的财务,处理数据,进而生成有用的会计信息。录入凭证后就可以自动生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总账等财务报表,提高会计的工作效率,规范财务管理,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四、会计信息市场存在的问题
能否正确反映事实情况,企业进行监督、决策、保护投资者和受益人利益是根据会计信息是不是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可以影响到单位负责人做出的经济决策。伪造出来的会计信息给企业提供了虚假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动方向,导致公司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以后的发展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可能会使企业的资金大量流失,更严重者会令企业失去诚信濒临破产。所以,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的问题所产生的后果早已引起了国家及所有企业的重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不仅影响到国家、社会、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对于会计信息真假问题的解决,既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增长、企业的正常运营,又影响到人民利益确保的大事。
(一)虚假的会计信息将会使国家经济失去控制,进而使经济决策出现错误。在现在的企业制度下,一旦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不仅会导致国家经济决策出现错误,同时也导致国家投资资金的大量流失。据一项报告说明,每年年终各地上报经营业绩均有虚假信息,即使各个部门都要对上报的材料经过普查、抽查、汇总、修正,取得正确的数字后才能将信息报告给中央领导作为经济决策的依据。但是,虚假现象仍旧频繁发生,仅就发现6.2万多起。正是由于这些虚假资料,将会给国民经济带来无法预测的后果,给经济发展带来混乱,最终使国家宏观调控不能达到预期应有的效果。
(二)虚假的会计信息将会引起税收流失。企业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的动机是各不相同的,但其目的都是将本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经济利益转化为自己的`财产。例如,企业会通过在会计报表上增加日常支出、费用,少计营业收入、利润,用以逃税,增加自己的利益,使国家税收大幅度减少。
(三)虚假的会计信息将导致国家、企业、个人的经济诚信受到威胁。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诚信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作用的正常发挥就需要公平公正的交易场所。但是,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越来越严重,不仅直接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更是扰乱国家经济的信任危机。在现今的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能否成功大多取决于得到的会计信息是不是真实存在。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会导致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出现错误的预测,进而对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利益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
(四)危害会计人员自身。针对会计人员不能真实反映会计信息的处罚,轻者不得从事会计职业,情节严重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在《会计法》中,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其情节严重性追究其责任,对于隐藏或者有意毁坏依法应当保留的会计凭证的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未曾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处以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惩罚。
五、会计信息市场存在问题的原因
1950年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环境的转变,计算机技术慢慢的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导技术,信息产业也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
(一)企业的利益因素。企业自身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可以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增加资产用来骗取投资者、债权人、银行及国家有关机构的信任,从而获得国家或者企业的投资,或从银行取得贷款,用以增加公司的资产。也通过多列支出费用以减少应交税费来获取更大的利益。
(二)个人方面利益因素。与会计信息编制有关的工作人员可以制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以获得好处,如多列出差费用取得利益。单位负责人可以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为前提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并因此获得额外利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虚假信息挪用资金,并且通过不公平的交易侵害子公司的利益,虚构经济业务和财务数据。这些都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失败,内部控制弱化的结果。
(四)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安排不健全。我国法律制度在针对会计信息是否真实方面,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并没有涉及到民事责任。对会计人员编制虚假会计信息处罚中所得到的处罚与所得利益根本不值一提,所以仍有许多人依然愿意通过危害国家和社会得到利益。现今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金额与所能获取的利益相比不值一提,也是影响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条件。
六、完善会计信息市场的措施
(一)以法律作为行动的前提,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行动准则。常言道,治乱须用重典。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在我国会计工作中随处可见的今天,要彻底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就必须坚决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加大“违法成本”。因此,对于针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不论是单位领导、会计人员或是其他会计职业相关职工,都必须要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以此让人们了解并接受会计法律的严肃性及认真性,并且坚决执行贯彻。改变以前那种只是把《会计法》作为一部法律而没有实际效率的法律来对待的不正常现象,来彻底解决提供并使用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二)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道德、法律、知识多方面培养。
(1)会计人员在取得从业资格后每年都要接受继续教育,以便于更好地服务于会计行业;要严格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在岗会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
(2)大量引入会计专业人员,也就是要引进大专院校的会计专业人才,投身于会计队伍中去,用来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职业道德和法律的水平;
(3)定期聘请会计领域资深人士举办知识讲座,为会计从业人员进行知识讲解以开拓会计人员视野,增加对会计这个职业的认识;
(4)勉励会计人员继续学习专业知识,取得更高的专业资格,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学历水平以适应于更有意义的工作。
(三)增强会计监督力度,尽最大努力把违法、违规事件消除在最初阶段。由此更加需要建立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把监督落实到各个层面,尽量做到每个人、每个企业、社会都可以进行监督,而不是口头说说。
(1)会计内部监督最好要建立年内定时审计制度;
(2)对于会计的外部监督,要坚决实行会计报表经由中介机构审计验证制度,并且审计结果与评价意见都要进行公开披露;
(3)加强社会监督的体制,努力建设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和会计师事务所团队;
4)要明确会计监督机构对会计审查结果所担负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严肃性。
(四)一个单位财务工作管理是否严密,与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对财务工作的理解支持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应明确财务工作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并大力培训。
(五)加强会计信息内部控制。完整的内部控制可以减轻因为会计内部人员道德风险带来的危机。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安全保密制度、日常操作管理制度、会计信息化岗位责任制度、系统维护制度和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晓梅.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溯源.滁州师专报,.4.
[2]宋艳.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分析.辽宁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报),2001.2.
[3]崔俊生,邵桂兰.整治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工作质量.黑河学刊,.2.
篇6: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浅析论文
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浅析论文
我国公司监督机制长期存在内部监督不力、外部监督不足的困境,从而导致我国公司普遍存在因一股独大、中小股东分散造成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这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都极为不利。为此,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改进监事会制度
(一)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公司的治理模式,适当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使其凌驾于董事会之上,并完善其财务监督权,强化其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力,增加若干其在行使职权时的程序性规定,赋予其公司业务状况的调查权、人事监督权甚至适度的决策监控权等。
(二)完善监事会的保障制度。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也由公司承担,但是这些规定对于监事会的保障力度显然还是不够的,比如监事会经费的划拨,监事任免机制的完善都没有明确,故应当继续强化。作者认为监事会的监督费用应当单独进行预算决算,即监事会的各项监督费用都由监事会自行做出预算案并交由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和经理层不得进行干涉。财务上的独立应当是对于监事会最好的保障之一。
(三)强调监事的专业知识和监事的合理搭配。作者认为立法应当对监事任职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做出规定,应当强调监事的经济、财务、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同时应当注意监事会内部各方面人才的合理搭配,这样才能使监事会在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都行使有效的监督。
(四)改革监事的薪酬制度。监事的薪酬也应当由其自己提出方案并交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只有这样,监事才不会因为向董事会拿薪酬而受制于董事会,才能实现经济上的独立,并最终正常行使监督权。此外,监事的薪酬形式也应当更加的丰富,比如实行报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或者发放股票期权等等。
(五)完善和明确监事的责任。公司法应当细化监事的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进一步明确监事的监督责任,明确对于监督不力以及不作为的监事应采取的惩处措施,明确监事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造成股东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一)立法。新《公司法》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作者建议应当对《公司法》和《证券法》做出适当的修改,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层级和效力,完善立法。
(二)任职资格。从积极任职资格来看,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经济、财务和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从消极任职资格来看,独立董事不可以是公司的现任职工,与公司高管之间应当没有亲属关系,与公司之间也不应当存在重大交易关系或重大股权关系。
(三)任免制度。我国公司的董事会不存在类似英美等国公司的提名委员会,即使存在,也只会成为大股东的.工具。因此作者认为,我国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可以由类似“独立董事协会”的行业协会从专门的经理人市场中提名,股东(大)会只能在此提名范围内任免。该行业协会还应该负责所有独立董事的选拔、资格审查以及内部的奖惩。这样一来,通过严格的审查和激烈的竞争就可以对独立董事形成一定的约束。
(四)职权职责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以下的权利:发表独立意见权:参与决策权: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权:高管人员的提名权:决策执行监督权:财务监督权:信息获取权:信息披露权等等。相应的,独立董事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以及披露义务等义务。
(五)薪酬制度。对于独立董事而言,薪酬的高低十分关键,薪酬过低则独立董事没有足够的动力,会消极怠工,无意监督:薪酬过高,则独立董事会对这一职位倍加留恋,从而丧失独立性,不愿监督。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总原则是既要起到激励作用,又不能使其对公司产生依附感而丧失其独立性。作者认为独立董事的薪酬结构应当多样化,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年薪,股票期权,参加会议津贴等等。至于具体比例及总数则应因公司而异。
(六)责任制度。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作者认为应当适当减轻独立董事的责任,比如在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详细了解了决策内容并且发表了独立意见后就应当视为己经履行了职责。当然,在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工作质量考核指标的同时,我们还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分散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的风险。
三、强化外部监督制度
(一)政府应当给予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并充分重视公司的过程监督,即决策过程监督,而不是一味地只对决策结果进行纠正。
(二)健全完善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和媒体舆论的曝光体制。此类机制将会使得公司处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中从而加强公司自律,这对于公司的正确决策以及公司知名度的提升都有巨大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公司的债权人治理机制。目前,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其他公司的债权人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的治理。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我国公司的债权人治理机制,特别是将银行债权有效且低风险地转化为公司股权。
(四)其他措施。如鼓励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强化工会以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完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以及加大会计审计力度等等。
我国现行公司监督机制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加以完善势在必行。只有如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我国公司才能健康发展。
篇7:论完善高校集中采购监督机制
论完善高校集中采购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高校集中采购体制机制,成为新形势下高校积极探索和亟待完善的'重要课题.本文分析了当前高校集中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体制机制、方法程序和资源整合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监管职能、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的对策和建议.
作 者:叶桂方 方竹根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310027 刊 名:中国成人教育 PKU英文刊名:CHINA ADULT EDUCATION 年,卷(期): “”(10) 分类号:G72 关键词:集中采购 监督机制 高校管理 对策篇8: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是否完善
【摘要】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社保基金的监管是确保社保工作能够顺利实现其在和谐社会发展中作用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做好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
本文分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目前状况,认为当前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并提出了几点完善倡议。
篇9: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是否完善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指的是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就是指由国家授权专门机构为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运营机构管理的各分项社保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以及社保基金的征缴、安全运营、基金保值增值等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评审、认证和鉴定,从而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使其不被不法分子侵占,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重要性体现在:一是能够保证基金的安全。
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社保基金在收支过程存在一些的风险,而完善的基金监督机制能够降低基金的风险,确保基金的安全。
二是能够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监督机构是站在参保人员一边的,对于基金运转过程中出现的理由及时监督处置,能够降低基金损失对参保人的利益的损害。
三是社保基金监督的实现是构建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需要。
基金监督机制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完善的基金监督机制为构建社保保险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是能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加强基金的监督,实现基金安全,从而推动基金经办和运营机构建立良好的基金运营结构和信息反馈体系,优化管理方式,打造良好的运营环境,使基金更合理的配置,不断提高资金投资效益。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已经形成了一种“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支付”的监督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各个部门职责明确,并能够相互合作与监督,是一种良性的监督机制。
但总体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仍然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机制不健全
当下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关社保基金监督的法律,仅仅是在近两年由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的单项行政法规中,对社保基金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如《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等。
但是在条例中却没有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手段进行规定,也没有相应的细则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原则和精神。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基金运作应当由健全的管理体制做基础。
然而当下我国的基金运作管理体制还处于初级阶段,基金的各个流程,诸如基金的收取、上交、投资和保值特别是基金的监督都没有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也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这些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相关人员对社保基金存了不良或者不负责任之心,因为,出了理由后能够轻易的推卸责任。
例如在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随意挪动基金做它用,或者不经过详细考察就随意投资社保基金不但没有增值,反而受到损失,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三)就业形式多样化挑战现有社保基金体制
目前我国非公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在非公经济领域有大量的劳动力,这些劳动力数量庞大,并且就业方式多样,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我国社保工作的这些特点与工作难点的存在使得社保体制的完善面对巨大的挑战,同样的社保基金监督体制也面对的挑战。
(四)监督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任务,需要比较稳定的机构及专业队伍。
但目前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基金监督机构,也没有专职的基金监督人员。
随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的拓展,社会保险扩面任务的加重以及内部制约制度的不断完善,有些重要岗位必须相互制约,但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人多岗现象。
这给社保基金安全运转带来了潜在的隐患。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的完善倡议
(一)推进立法步伐,为社保基金的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当下全国人大已经把社会保险法纳入立法计划,从而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依法进行社会保险执法监察,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应保尽保,从根本上防止企业不参保,杜绝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遏制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
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法律,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增强《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可操作性,严把社会保险基金人口关,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
制定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加强监督工作。
例如,我国江苏省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二)加强财务监督,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严格的会计审计和税务监督的同时,各个国家都要求对社会保险基金账目实行外部审计。
在欠发达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中,外部审计并不能够对社会保险基金状况提供独立和客观的评估,而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不明确的,也是难以执行的。
相反,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外部审计却成为监督的最主要的工具。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大小与信息共享(基金管理部门与参保人)程度密切相关。
投保人有获悉社保基金运转中一切相关信息的权利,诸如基金投资与收益、基金积累、基金财务等等,并且一经提出就有权利立即获得其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要求被认为是金融体系各个部门监督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管理人必须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三)基金运作与基金监督分离,内外监控相结合
基金监督应当与社保基金运转的各个部门相分离,独立行使监督权,只有如此,监督工作才可以顺利的进行,监督的效果才能够发挥。
并且要实现内部稽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与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相关的部门有很多,如有银监会、证监会、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等。
在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内部审计职责外,还要建立职权明确、职务分离、相互制约的岗位设置以及基金征缴、拨付、运作的管理制度。
在外部监督方面,重视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功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同样不可缺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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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傅鸿翔.社会保险基金合法性监督:行政资源配置与监督依据[J].中国医疗保险,201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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