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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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篇1:旅游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近年来,突发事件频发,特别是境外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旅游者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也给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埋下了隐患。16日,聊城旅游政务网转发了由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12月1日起施行。业界普遍表示,本次出台的《办法》覆盖全面、可操作性强、亮点多多,其中新增的“风险提示”一条更体现了主管部门在管理旅游安全工作时从事后处理、被动管理转变为事先防范、主动介入。

据了解,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篇2:旅游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一、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认真做好景区的安全保障工作,保障景区内的安全性警示牌完好、有效。

三、认真做好景区的安全宣传工作,增强对游客的安全知识宣传。

四、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游客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无损。

六、不断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七、确保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旅游经营制度(以景区为例)

为了规范旅游产品市场促销工作的程序和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促销工作任务:

1、认真搞好市场调查,掌握旅游产品信息动向,确定景区的旅游产品,并加强宣传报道和推介。广告宣传要及时跟踪调查,以适时调整宣传策略。

2、积极参加旅游博览会、展销会和旅游节等活动,了解旅游产品走向和市场行情。有关宣传重点、信息记录,及时传递,妥善保管。

二、市场促销工作职责:

1、负责游客需求及其他市场信息收集、统计、整理和发布工作。

2、制定市场促销的策略,负责组织业务洽谈,签订业务合同,开展业务合作,参加各种旅游促销活动。

3、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旅游产品价格策略。

4、积极联系旅游团体单位。组织工作人员进学校、企业、旅行社、政府机关,加强业务联系,采取多种手段,广泛招徕旅游者。

5、制定大型活动计划,定期组织旅客观光活动,与新闻媒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宣传报道景区的动态活动。

6、做好景区的标牌设计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7、认真开展营销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营销员的业务水平。

旅游管理制度(以景区为例)

一、旅游景区文明服务规范制度

1、旅游景区(点)须建立文明服务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倡导文明的新风尚。

2、旅游景区(点)服务人员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卡上岗,须注重个人仪表,严禁酒后上岗。

3、旅游景区(点)的服务、管理人员要树立“游客第一”的思想,实行敬语服务,主动热情,礼貌待客。

4、旅游景区(点)的导游、讲解员须持证上岗,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流畅,解说完整,表述内容健康、准确。

5、旅游景区(点)须做到整洁,地面无杂物、无痰迹。古建筑内须无积尘、无蛛网、无蚊蝇。

6、旅游景区(点)内主要景物、文物古迹、古建筑等须有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的中、英文说明牌,引导标牌须摆放在适当位置。

7、旅游景区(点)出售食品、旅游纪念品的商店、商亭,须明码标价,设施要明快、干净,商品质量要有保证。

8、旅游景区(点)门前及景区内商店、商亭须统一管理,定位有序,不得随意摆摊设位。坚决制止尾随客人,强行兜售商品的行为。

9、公共卫生间须有明显的标志,要有专人负责清扫。卫生间内设备要完好,卫生状况做到无蚊蝇、无异味、地面无烟头、痰迹,便池须及时清扫,做到干净、无垢。

10、旅游景区(点)须有停车场地,设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整齐,进出停车场须限速。严格控制车辆进入景点游览区域。

二、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11、在景区的领导下,负责导游工作。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接团(者)参观、游览等活动。

12、仪表端庄,热情服务,持证上岗。

13、负责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积极宣传旅游风景区。

14、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15、主动征求和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解答旅游者的问询,及时妥善处理导游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篇3:安全台账管理实施办法

安全台账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概述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及相关处(科)室应建有包括安全组织、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考核与奖惩等七类内容的安全工作台账。基层单位和班组应设安全活动记录,提倡实行微机管理。

第二条 安全组织台账

1.直属企业和二级单位分别填写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成人员名单;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工作组织网络应纳入台账备查。

2.基层单位填写从安全领导小组到班组的安全组织网络。

第三条 安全会议台账

安全会议台账主要填写本单位召开的安全会议内容,尤其对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传达、学习贯彻情况。安全会议台账应设有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与会单位和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等栏目。

第四条 安全教育台账

1.直属企业和二级单位安全教育台账应填写领导、管理人员、安全处(科)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

2.基层单位安全教育台账应填写基层单位领导及员工安全教育、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岗位安全技术练兵、应急预案的演练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安全教育台账应至少设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课内容、地点、时间、考试成绩及授课人姓名等栏目。

第五条 安全检查台账

安全检查台账应至少设有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受检部门、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日期、整改完成日期及检查人签字等栏目。

第六条 隐患治理台账

凡发生在基层单位的事故隐患不论级别,不论资金来源,均应在基层单位的隐患治理台账中填写。

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应设有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计划治理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及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

第七条 事故台账

按《事故管理规定》要求,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事故台账,分别记录本单位所发生的事故。

事故台账应设有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概况、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

基层单位的事故台账应包括发生在本单位或当事人属于本单位的各类事故。

第八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账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账应设有考核项目(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九条 安全活动记录

安全活动记录按《安全教育管理规定》要求,填写单位和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条 说明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填写、保管安全台账;同级主管安全领导应定期检查并签字。

篇4:网络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网络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城域网及校园网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有害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煽动暴力,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诈骗和教唆犯罪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励聚众滋事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计算机病毒;

(八)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三门县教育局现代教育中心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第二条 在网站上发现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在12小时内向三门县教育局现代教育中心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处。在保留有关上网信息和日志记录的前题下,及时删除有关信息。问题严重、情况紧急时,应关闭交换机或相关服务器。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的计算机上收阅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第四条 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六条 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各子网站要加强出口管理和用户管理。重要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日志记录,时间不少于180天。

第七条 上网信息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发布信息,必须经局机关或各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才可发布(具体操作方法可参考“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和学校要确定一名行政人员为本单位(学校)网络安全责任人,领导网管员(网管机构)做好本单位和学校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机房管理制度。网络管理人员应加强责任心,保证现有各种网络设备良好运行,充分发挥效率。

第九条 单位和学校各信息终端用户必须受网络管理员监督管理。整个单位和校园要统一出口、统一用户管理。建立帐号登记管理制度,用户帐号只能专人专用,方便日后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与城域网及单位和学校网络相连的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在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雷等方面,采取规范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城域网及校园网站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接入互联网网的计算机必须与本部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物理隔离。涉密信息不得在上网设备上操作或存储。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一)可向Internet公开的;

(二)可向本城域网公开的;

(三)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

(四)可向本单位公开的;

(五)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允许,非法访问教育城域网及校园网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交换机、路由器及其它相关设备;对教育城域网上所具有的功能、程序、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和增加;

(二)未经允许,擅自提供与教育无关的网络服务;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与破坏性程序;

(四)其他危害教育城域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将提请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城域网及子网站网络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网络安全不同的类型

系统安全

运行系统安全即保证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的安全。它侧重于保证系统正常运行。避免因为系统的崩演和损坏而对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消息造成破坏和损失。避免由于电磁泄翻,产生信息泄露,干扰他人或受他人干扰。

网络的安全

网络上系统信息的安全。包括用户口令鉴别,用户存取权限控制,数据存取权限、方式控制,安全审计。安全问题跟踩。计算机病毒防治,数据加密等。

信息传播安全

网络上信息传播安全,即信息传播后果的安全,包括信息过滤等。它侧重于防止和控制由非法、有害的信息进行传播所产生的后果,避免公用网络上大云自由传翰的信息失控。

信息内容安全

网络上信息内容的安全。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攻击者利用系统的安全漏润进行窃听、冒充、诈编等有损于合法用户的行为。其本质是保护用户的利益和隐私。

篇5: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工商、卫生、铁路、民航、邮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所采取的防范或者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和保护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社会监督。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必须在批准的区域或者场所内进行。

第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在专家审查后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申请设立生产、储存企业的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经安全评价人员签字后,由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署。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十五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定点后,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制造压力容器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的许可,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执行。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设施,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和专用仓库设立固定监测点,并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的品名、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制度,登记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相应保管制度,采用必要的设施和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依法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众上交以及收缴的剧毒化学品的贮存与处置。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组织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运输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及其住所;

(二)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证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经营、储存场所的;

(二)迁移经营、储存场所的;

(三)扩大经营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企业厂区内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企业厂区外设立销售网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撤销等情况告知同级公安、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采购剧毒化学品的来源、品名、数量。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第三十条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灭鼠药、灭虫药的,应当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

禁止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指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其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符合《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禁止托运人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三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国家标准,技术状况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等级指标,所配载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符合《条例》有关规定。

用于水上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船舶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车站、仓库、充装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并根据车辆核定的吨位进行装载;剧毒化学品的发货方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外省车辆必须凭车籍地的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托运人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承运人应当如实告知负责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以及承运车辆车牌号。前述事项如果发生变更,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托运人,由托运人提前1天向目的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托运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办理情况和变更登记情况告知同级交通部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危险化学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备案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备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对肇事车辆依法实施扣留,直至事故处理完毕。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上提供应急服务电话,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安全评价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部门应当对移送材料或者案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部门。

第四十六条对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抽查监督,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安全评价报告的抽查率不得低于当年安全评价报告总数的20%。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的;

(二)指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告知其他行政机关相关执法情况的;

(四)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材料,以及接受机关不依法作出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

(三)危险化学品装卸和发货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装载的。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车辆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而从事公路运输的;

(二)托运人委托没有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在本省驻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持有效证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一条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托运人以及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伪造、变造或者通过非法转让、租借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条例》有关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从事水上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危险化学品报备案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的资质、资格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8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职责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 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6:县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评审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相关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评定结果,共同采取相应的激励或制约措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确定、分级管理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第二章诚信等级评定

第四条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评估标准和等级划分:

根据《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基本标准》(附后),现场逐项打分;评估标准实行百分制,缺项不得分;综合评估分=实得分×100/(100-缺项合计分)。根据综合评估分确定A、B、C、D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7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级;40分以上70分以下为C级;40分以下为D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评审单位:

(一)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审查和评定。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审查和评定。

(三)县安委办负责对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审查评定的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四)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县安委办应成立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审小组,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审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

(一)公开承诺。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内容应在本单位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二)自我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定,然后向所在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模上工业企业应同时向乡镇街道和县经信局提出申请)。

(三)审查评定。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自评情况,通过查阅帐、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审查(规模上工业企业由乡镇街道会同县经信局审查),评定等级,并将评定结果报县安委办。

(四)抽查审核。县安委办组织评审小组,对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诚信等级审查评定情况进行抽查审核;抽查审核合格率低于70%的单位,应重新组织审查评定。

(五)公布和通报。经抽查审核后,县安委办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结果予以公布,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三章“黑名单”制度

第七条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管。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安全评价)已过期仍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挂牌督办的隐患整改重点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三)年产值万元以上(以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下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九条“黑名单”确定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日常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条件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审查确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按照上述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确定。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委办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五)“黑名单”解除。因第八条第(一)、(二)、(五)款原因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县安委办提出解除申请;因第八条第(三)、(四)款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1年期满,方可向县安委办提出解除申请。县安委办接到解除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由县安委办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诚信管理

篇7:县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一)A、B级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申请复评确认。

(二)C级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申请复评确认。

(三)D级无有效期,经整改后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改善的,实行6个月考察期限,再重新评估确认。

(四)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自“黑名单”公布之日起原评定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废止;在“黑名单”解除后,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调整:

(一)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的或不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直接作为D级管理。

(二)A级、B级、C级生产经营单位不按期申请复评确认的一律作为D级管理。

(三)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中被发现达不到原评定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下调1级;

(四)发生非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下调1级。

(五)连续两次评定为C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按D级管理。

(六)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的,可直接作为A级管理。

第五章激励和制约措施

第十二条县安委办负责及时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和“黑名单”情况通报给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规划建设、工商、质监、电力、总工会、银行、安监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等级情况采取相应激励和制约措施:

(一)县发改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享受各类有关扶持政策。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级各类有关扶持政策从严把关。

(二)县经信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享受工业转型升级财政补助和其他工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整改没有通过评估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审批予以严格控制;当年不得参与综合类的评优评先活动,各级各类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一律从严把关;在有序用电管理中实行限额使用。

(三)县公安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减少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密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

(四)县财政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享受财政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的资格;各级各类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一律从严把关。

(五)县人力社保局。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按规定上浮或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六)县国土资源局。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矿山治理项目招标时予以准入限制,严格控制其扩大再生产用地的审批。

(七)县建设规划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优先审批。对D级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通报,并取消其年度的安全评优评先资格。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通报,并上报上级权限部门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扣项目经理、安全员的资格证书,直至吊销;取消其年度的安全评优评先资格。

(八)县工商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和省知名商号。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控制其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和省知名商号;在企业年检和办理变更登记时予以从严把关;涉及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九)县质监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申报各级名牌产品、各级政府质量奖。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控制其申报各级名牌产品、各级政府质量奖;有其他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十)县供电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方面提供服务。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电力供应紧张时,由经信部门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其实行用电限制。

(十一)县安监局。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推荐各级评优评先和享受各类扶持政策评审。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出具安全生产相关方面的资信证明;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取消其年度的安全评优评先资格;严格控制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审批。

(十二)县总工会。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推荐“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班组)。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参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资格,不推荐该单位负责人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十三)县人民银行。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放贷银行查询,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督促商业银行对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贷款上实行优先,额度及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对D类生产经营单位,在贷款审批及贷款利率上实行从严从紧政策;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控制新增贷款乃至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第六章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县安委办负责监督激励和制约措施的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电力等行业,可参照《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估基本标准》另行制定相应的行业专项评估标准,并报县安委办备案。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辖区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行监管,并与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篇8:我国旅游安全管理探讨

摘 要:旅游安全是旅游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影响旅游业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因素。例举了我国近期发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初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意识淡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旅游者自身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所导致,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基本方略:旅游景区要强化旅游企业安全管理、政府应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大力普及旅游安全教育、旅游者要增强安全意识。

关键词:旅游安全;旅游安全事故;旅游安全管理

旅游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它不仅关系到旅游者的生命财产,而且还关系到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是旅游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必然要求。随着旅游活动规模的急剧扩大,以及散客自助旅游、探险旅游等旅游形式的蓬勃发展,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日趋复杂化,旅游安全事故呈现出高发态势。尤其是在黄金周期间,由于旅游设施、从业人员均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旅游安全事故更是频繁发展,使得旅游安全成为影响旅游业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因素。

1 旅游安全事故敲响了旅游安全的警钟

据中国旅游报报道,近期(从4月底至10月间)全国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16起,涉及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全国12个省(市、区),既有边境的云南、西藏、内蒙古、新疆等省(区),也有内陆的湖北、江苏、安徽、河南、重庆等省(市),还有沿海的山东省;事发地不仅涉及山区、郊野自然景区,也涉及市区人文景点,有的甚至发生在旅游途中(详见表1)。一些安全事故属于天灾,不可抗拒;而有些则是人们可以预见的。

频繁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既造成了重大的游客人身财产损失,又严重地影响了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阻碍了旅游业的正常发展,给旅游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随着旅游社市场的不断开放,国内旅游社的竞争愈演愈烈,旅游安全形势将更加严峻,传统的旅游安全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旅游安全正在成为旅游业的重中之重,旅游安全已成为社会个方面关注的焦点。

2 旅游安全事故诊断

2.1 旅游安全事故类型剖析

旅游的实质就是旅游者要离开居住或工作的地方,短暂地到一个目的地进行活动,同时,旅游目的地要提供各种旅游接待设施以满足其需求。这就决定了旅游安全问题贯彻于旅游活动的始终:一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脱离了原来熟悉的生存环境而进入较为陌生的环境,因而存在着一定的环境安全;二是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需要频繁使用交通、游乐等各类服务设施,因而存在着一定的交通安全与设施安全;三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需要付出高于日常生活的体力消耗,因而存在着一定的健康安全;四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容易与当地居民、旅游从业人员发生利益冲突,因而存在着一定的治安安全;五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的中,由于生理的需要必然要与提供餐饮、食宿的部门产生关系,因而存在着一定的食品卫生安全。

2.2 旅游安全事故原因诊断

2.2.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意识淡漠

有些旅游景区过分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正确处理好生产、发展、效益与安全的关系,重视旅游生产而忽略旅游安全管理,造成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技术落后、安全设施不足、安全设备老化,从而导致在交通、治安、消防、饮食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有些旅游景区应急救援机制不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滞后于旅游发展;对旅游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旅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程度不高,旅游安全培训工作不够深入细致。

2.2.2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一些地区对景区的安全监管制度不健全,安全监管力量薄弱,人员、经费和设备不足,技术手段滞后,以至安全监管工作不能及时和到位,安全监管手段有待创新;还有的地区监管机构太多而导致集体不作为的`弊端。

2.2.3 旅游者自身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不少旅游者对自己的旅游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了解不足,在旅游活动中又常常麻痹大意,在没有做好充足准备的情况下,盲目活动,冒险行动,以至于酿成安全事故。

篇9:我国旅游安全管理探讨

3.1 旅游景区要强化旅游企业安全管理

一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旅游景区要对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对景区应有全面、系统的旅游安全规划,对可能发生的旅游事故制定出相应的应急预案。二是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旅游设施的安全检查和巡查,排除安全隐患。要加强对主要游览路段和游客集中区域的看防,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处罚。三是要加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设,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统一指挥、职责分明、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景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高效的专业化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提高特大事故的抢救救援能力。

3.2 政府应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

政府部门、景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①②,针对旅游地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按照“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属地救护、就近处置”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及疏散避难预案。政府部门、各级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制定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旅游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等级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政府部门、各级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各级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熟练掌握应急方法和应急组织程序,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迅速、高效。尽快建立完善的旅游救援体系,完善的救援体系应该是:政府 + 保险公司 + 救援机构的模式,由政府充当组织、协调者,并负责组织部分救援基金。救援机构与保险公司联合,由救援机构作为保险公司的协议单位施行救助,再由保险公司事后赔付。

3.3 大力普及旅游安全教育

3.3.1 开展多种形式的旅游安全宣传工作

举办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带动景区旅游安全宣传工作。要通过举办旅游安全指导培训、免费发放专门的旅游安全手册、及时发布旅游安全警示、在各类旅游宣传手册和广告中强制推行安全提示内容等措施,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基层每位职工和旅游者,形成人人关注旅游安全的良好氛围。在旅游系统和全民中树立起“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意识,主动防范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3.3.2 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景区从业人员的旅游安全意识,提高旅游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索道、观光电梯、游船等游览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度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等各项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景区自查、职能部门定期检查、行业统一巡查的旅游安全制度,基本形成旅游景区系统由上至下、从行业管理部门到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体系,保证景区安全有序运营。

3.3.3 加强对游客安全文化宣传教育

加强法制教育,引导游客遵纪守法;加强道德宣传教育,引导游客礼服谦让;加强防火防盗宣传教育,告诫游客管理好火源火种,在林区不要抽烟,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要充分发挥处在工作最前沿、与游客接触最紧密的旅行社导游员、车辆驾驶员、宾馆服务员等的宣传优势,要求他们在宣传景区景点时,必须告知安全事项,提醒游客安全旅行。同时,充分利用景区旅游服务系统、环保客运车载电视等,向游客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

3.3.4 旅游者要增强安全意识

每一位旅游者都要提高自身素质,杜绝把一些不利于景区安全的坏习惯带到旅游目的地中来。在旅游过程中,自觉听从有关服务与管理人员的指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亲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来规范自己在旅游景区内的行为。在从事徒步穿越、攀爬等户外旅游项目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物质和心理准备,并且要有经验丰富的领队来组织安排。在陌生区域行动时,一定要请熟悉地形的当地向导带路,一旦发生意外,也可以及时进行自救,将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参考文献

[1]杨军. 安全: 旅游的生命线[N]. 中国旅游报, 2007-04-27(4).

[2]仪孝法. 关于景区旅游安全问题的探讨[N]. 中国旅游报, 2007-07-06.

[3]周刚. 如何加强景区的旅游安全管理[N]. 中国旅游报, 2007-09-24(9).

[4]魏晓霞. 旅游安全: 呼唤完善的救援体系[N]. 中国旅游报,2007-02-16(4).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下月实施

拉萨市房屋租赁暂行管理办法全文

旅游局上半年工作总结与下半年工作计划

乡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调研报告

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交流材料

标准化工作总结

沈阳市拆迁管理规定

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防汛工作意见

旅游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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