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告(通用4篇)由网友“siwuyazy”投稿提供,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行政许可公告,希望大家喜欢!
篇1:行政许可公告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林长镜
性别:男,籍贯:福建连江
身份证号码:3501221974****1614
申请设立:绍兴市秀斗城邦娱乐有限公司
申请经营项目:游艺娱乐场所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申请经营地址:绍兴市解放南路777号金帝银泰城1幢地下一层B区1号
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定于1月25日15时在本局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
请要求参加听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201月23日前(节假日除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局文化市场管理科(绍兴市前观巷168号,联系电话:88068677)报名申请。逾期未报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年1月9日
篇2:行政许可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由本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1项)如下:
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
设区市一级新闻事务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县(市、区)一级新闻事务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新闻事务系统部分地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新闻事务系统执行的杭州市、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无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改变许可事项名称。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
篇3:行政许可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将由本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9项行政许可项目调整公布如下:
一、新增设区市一级建设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
1、建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1条
二、新增市、县一级建设系统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5项:
1、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9条
2、新增燃气供应站点核准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2条
3、瓶装燃气经营审批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
4、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审批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
5、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
三、新增杭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
1、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确认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17条
四、调整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34条
2、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37条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篇4: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推行实名办税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查验程序。
四、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实现24小时可预约。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五、完善文书送达方式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国税公告
★ 商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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