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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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预案范文

篇1: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七)其它公用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监察工作。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授予的职权和管理范围,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维护的具体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水利、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完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所管理的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有制止、检举、控告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权利。

对保护和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篇2: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贷款、依法征收的税费、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以及受益单位自筹和依法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筹集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他用。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时,应经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并按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竣工资料和设施档案。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上报设施档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集资、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移交当地政府,由专业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接管并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单位要求自管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管手续,由自管单位负责设施维护管理。

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占用和挖掘,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亭、开办市场;

(四)擅自行驶履带车、超重车;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七)擅自在道路及其设施上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或标语;

(八)擅自建设各种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

(十)其他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挖掘或占用道路的,须经市、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交纳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自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期间不得挖掘。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除按本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办理外,还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二倍交纳道路挖掘费。

第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做为临时停车场、存车处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存车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占用道路设集贸市场须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凡经批准占用道路组织经营性活动或设立停车场、存车处等实行管理收费的,由组织者统一交纳占道费。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

(五)服从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作出的变更或中止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电力等设施须挖掘道路时,应立即通知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交纳道路占用费和挖掘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管辖的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及时养护、修复占用或挖掘终止后的道路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井盖、护栏、路标等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养护及交通安全的要求。对丢失、损坏或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快增补、更换或修复。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道路进行维护施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在繁华路段,应避开交通高峰时间。

施工现场影响道路交通的,施工单位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需封闭道路禁止通行的必须事先发布通告。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

第四章 城市桥涵及其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桥涵的维修养护,并经常监测、检查桥涵结构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遇有桥涵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防发生意外事故。

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为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五十米。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三)试车、超车、随意停车;

(四)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进行经营活动;

(五)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六)其他侵占、损害、盗窃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履带车、超限车或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须通过桥涵时,应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指定时间和路线,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第二十七条 车辆通过经批准收费的城市桥涵时,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交纳通行费,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正常的管理、维修、养护和疏浚制度,经常保持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渗漏时,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清掏、疏浚、修复。

第二十九条 对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或盗用排水设施及其附件;

(二)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三)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及易燃、易爆液体和垃圾、渣土、建筑砂浆等杂物;

(四)在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升;

(五)在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六)擅自连接或更改排水管线;

(七)其他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须跨压排水设施或在其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范围内施工的,应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必须由市、县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由市政专业队伍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铺设、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和增加城市排水设施容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排放污水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需要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并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方可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因特殊情况排放的'污水超过标准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高于排水设施使用费标准的二倍交纳排水设施损害补偿费,并责令其限期达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 城市污水应逐步实行集中处理。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搞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维护管理好城市防洪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城市防洪设施应经常检查,加强维修养护。遇有防洪设施重大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城市防洪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设障、填埋、搭盖、堆物、垦植等;

(二)擅自在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设置机械设备;

(三)在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砍伐树木、倾倒垃圾残土;

(四)在堤岸非码头区装卸或堆放货物;

(五)其他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须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城市防洪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

第七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搞好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定期擦拭,经常保持设施的完好、安全、清洁、明亮、美观。

第三十八条 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路灯柱周围一米内堆放各种物料;

(三)非路灯维护管理人员攀登灯柱;

(四)擅自在灯柱上张贴或安置广告、标牌;

(五)损坏、盗窃灯具、电线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

(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须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路灯线路、灯柱上拉线、接灯、安装其它电器设备的,应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八章 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按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保证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 对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建设公用设施;

(二)干扰城市建设公用设施正常运行;

(三)擅自使用、联接、移动各种城市建设公用设施;

(四)擅自在地下管线上部建筑房屋、堆放物资或进行施工挖土、爆破作业;

(五)擅自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

(六)其他损害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联接、移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或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后,由专业队伍或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施工。联接、移动、扩容及防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 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工程设计或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八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第 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条、第 二十六条、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补办有关批准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并可视其情节,处1000元至4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并不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围攻、谩骂、殴打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妨碍执行公务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经济责任。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关于咸宁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是指:

(一)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公用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其它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水平。按本市特殊情况,结合“门前四包”责任制,执行区域共管,临街各单位负责管理各自门前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城市规划、公安、国土资源、工商、交通、水利、环保、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燃气、电力、电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本市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纳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和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盗窃、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和管理机构检举。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举人或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相关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培养市民自觉守法的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

(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税费;

(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国内外捐赠、贷款;

(五)依法集资、发行债券;

(六)使用、出租、转让市政公用设施的收入;

(七)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投资。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筹集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利用贷款、集资或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移交当地政府,由专业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接管负责维护管理,投资方可以收取使用费。

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的收取范围和期限,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进行配套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五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从事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接受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时,应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的全部资料。

第十八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按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桥涵设施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

(二)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

(四)在非指定的'道路和桥涵上试刹车,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道路、桥涵上擅自行驶;

(五)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擅自开展牵引、吊装作业;

(六)擅自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桥涵上架设压力在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

(八)其它损害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道路及其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不得用作集贸市场。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立集贸市场的,设立单位应当向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的地下各类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土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向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工程修复费用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工程修复费用的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铺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第二节城市排水、防洪设施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

(一)毁坏、盗窃排水井盖、井篦、阀门、管道;

(二)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和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三)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堵塞排水、防洪管渠;

(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

第二十八条毗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条确需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

第三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

(二)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依附道路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通讯线路;

(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拉线接电。

第三十二条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应向城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

第三十三条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向设施管理机构报告。设施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修复。

第四节城市供水、燃气设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燃气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坏供水、燃气设施;

(二)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水、燃气管道的井盖、阀门;

(三)在供水、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采砂、取石、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利用或依附供水、燃气管道拉绳挂物或牵拉、吊装作业;

(五)向供水、燃气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

(六)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需要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燃气管道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专业队伍进行施工。

第三十六条在供水、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供水、燃气的用户应当爱护设施,正确使用,发现故障或漏气、漏水现象,应当及时向设施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污损公共客运交通设施;

(二)擅自迁移、占用公共客运交通停车场、调度室和站台、站牌及其他设施;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严重污染车辆的物品乘车。

第三十九条开辟、调整客运线路、站点,设立、移动、撤销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以及在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养护、维修

第四十条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制度,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保障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用户索要财物和故意拖延、刁难用户。

第四十一条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组织或个人投资修建的市政公用设施,除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的外,由投资人负责养护、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自管手续。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养护、维修质量,并接受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各类检查井、箱盖或者覆盖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养护规范,出现缺损影响使用和安全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发生故障时,设施维修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修复,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抢修作业。在繁华路段施工需要封闭道路的,应事先发布通告。

第四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公安部门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应向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设施管理机构。报告责任人应保护现场,配合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除盗窃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外,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执行;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或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制止无效的,可以扣押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围攻、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押物品和工具时必须开具扣押凭证,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

第五十五条 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一)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相对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

(五)对个人或单位、组织罚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贿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用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沟(渠)、暗沟(渠)、升(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区河道、堤防、护岸、防洪墙、排洪渠、涵闸、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地上地下输电线、变压器、检查井、灯具、灯杆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供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的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水站、消火栓、检查井、专用输配电设备、通讯、自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七)城市燃气设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其它燃气的储柜、管道、输气泵站,计量表具、阀门井、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及其附属设施;

(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车辆(公共汽车、出租车、中巴车)、调度室、车场、路网、站台、站牌、候车棚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八条 各乡、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全文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防灾要求,制定、修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要求和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措施纳入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采用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且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二)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要求和主要措施;

(三)避开可能产生滑坡、塌陷、水淹危险或者周边有危险源的地带,充分考虑人们及时、就近避难的要求,利用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设立避难场所,配备应急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等设施。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二)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

(三)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以及防灾专项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位于抗震设防区、洪涝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还应当分别符合城市抗震防灾、洪涝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应急自动处置和防灾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第十四条 对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公用设施;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五)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

国家或者地方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还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基础抗震性能等。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当论证其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健康监测方案设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七条 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

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安全监测、健康监测工作,定期对土建工程和运营设施的抗灾性能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保存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资料和维护、检查、监测、评价、鉴定、修复、加固、更新、拆除等记录,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应急措施,设置安全报警、监控电视、漏电报警、燃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防汛、消防、逃生、紧急疏散照明、应急发电、应急通讯、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维护、检查、更新,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超出合理使用年限,或者在合理使用年限内,但因环境、人为等各种因素抗灾能力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估,需要进行修复或者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复或者加固。

第二十四条 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

(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

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的具体情况,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对响应。

第二十七条 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受灾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应急评估,并及时将市政公用设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灾鉴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加固或者重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者重建。

经应急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使用。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标准允许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对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灾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恢复重建时,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需易地重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地震后修复或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城镇道路上的大型桥梁(含大型高架桥、立交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防灾公园绿地,公共地下停车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水源工程、水厂、供水排水主干管、高压和次高压城镇燃气热力枢纽工程、城镇燃气热力管道主干管、城镇排水工程、大型污水处理中心、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遭受破坏后可能引发强烈爆炸或者大面积的火灾、污染、水淹等情况的市政公用设施。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同时废止。

篇5: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篇6: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现状思考

摘要:在我国,地区经济的发展主要的体现是城市的发展,而一个城市的发展主要的体现是城市中的公共设施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近些年来,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将城市的发展放在社会发展的首位,最大限度的提升城市的发展水平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同时对城市发展的资金方面的投入,能够最大限度的增加城市的主要设施,加大城市发展的基础,本文从这个角度出发,重点对我国现有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建筑和管理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并作出如下的思考。

关键词:市政 公用设施 建设管理在我国的很多地区,城市市政公共设施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使得很多的城市逐渐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出现却往往因为城市的管理不善而出现一定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市政公共设施的破坏,不仅给城市建筑抹黑,而且给公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多的不便,近些年来,这种现象不断发生,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的现状

1、市政工作设施管理,主要是在生态环保方面入手,重点做好的是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而实施生态环保工作,重点需要对城市中的污水进行处理,对于一些垃圾场进行处理和掩埋的'过程,对于城市污染较重的情况,需要发布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城市污水和垃圾的处理工作,在保证公民生活环境的同时,做好各项工程的衔接和合理的优化。

2、要想富先修路是多少年来提出的口号,而在城市建筑中,改造道路也是城市发展的重中之重,着力发展经济和环境,做好协调和发展工作,同时实施道路的改造和创新工作,对路段进行合理的养护和维修,才能够保证道路的顺畅,保证交通的畅通,同时对于一些地铁等地下通道,需要做好管线的布置,特别是人工进行一些管线的铺设工作。

对于道路上的盲线,需要做好清理工作,禁止乱摆乱放,给盲人的出现带来不便,同时对交通进行一定的监控录像,对于路面的使用寿命需要做全新的改善,对于市政一些基本的设施进行合理的完善,才能够真正确保工程的质量,才能够一定程度上建设美好的城市环境。

3、在市政工作上,最应该做好的是改善民生,给居民的生活提供必要的方便,对于城市的综合功能进行合理的规划,对城市供水、供电、燃气和交通方面拥有一定的设施配备,这对于我国这样的中小城市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我国市政实施的主要问题是管理问题,尤其是在城市小区的开发过程中,不能够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对于城市基本设施的管理缺乏一定的法规条文,政府的协调力度不足。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开发商是市政工程的主体,而一些管理部门特别是开发商本身的意见不一造成的问题和标准的不合乎 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城市的发展带来很大的不便,特别是在供水、供电问题上,由于协调的不善,会使第三方缺乏一定的监管力度,直接给城市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

2、审查图纸的时候不严格。

小区市政标准不一的公用工程涉及到很多的内容,标准在每个小区建设时都是不一样的,在采用标准时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也都有较大饿随意性。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纸均没有经过第三方审图,特别是一些通讯管线没有正规设计,有的还是草图,也缺少政府部门监管,标准很难统一,难免存在设计标准低的现象,绿化工程由于设计上的原因造价相差甚大。

3、缺少施工监管。

现在,针对于在小区市政公用工程中的施工队伍,大部分都是房屋土建队伍,对于有关施工的培训,市政工程施工也是比较少的,很难在开挖沟槽和回填的过程中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监理就是小区市政工程主要的施工监管,但是因为我国的监理事业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是很高,经验也不是很多,住宅小区的市政工程通常都是由负责房屋的土建监理工程师附带进行监理,思想上不够重视,专业工程师缺乏,质量就是靠施工队伍自觉。

4、竣工的验收只是表面工作。

建设单位很多开发商选择的物业单位就是市政公用工程的接管单位,物业的地位本身就比较被动,对于开发商提供的产品也就不能提出比较高的要求,只好被动的去接受。

对于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参与的单位,他们只是一味的想以最快的时间结束工程,只要没有很大的问题,也就很愿意在最短的时间内做交接验收,就算是以后发生了问题,也不由自己来承担了,都会由物业用公共维修基金来进行解决。

三、对策及措施

1、拓宽融资渠道,强化资金监管

资金对于市政建设来讲是尤为重要的,在对政府投入依靠的基础上,通过很多渠道对公共设施建设的增加、对经费投入的维护,与此同时,对于资金也要加强其监管力度,以保证“有钱办事、多半是、办好事”,对设施的配备水平和质量进行提高,对“百姓路”、“百姓灯”等各项工程的建设力度要不断推进。

1.1要吸引民间的资金。

对于城市建设民资的参与要积极的吸引。

1.2要对存量资产使其恢复运作,用这样的方法来对城市建设中投入利益进行提高。

要把可以投入市场流动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收费道路、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公交线路等的使用权和经营权,逐步推向市场。

1.3对城建税、城市建设管理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及国债资金等资金的管理进行加强,以能够在资金专项用于城市维护以及道路、污水垃圾处理、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有所保证,要对非法挪用、占有或者用作他用的想象进行禁止。

2、推进管理创新,提升管理效能

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变城市管理由“城建独唱”为“城建领唱、大家合唱”。

做到强化部门责任管理、强化协调联动管理、强化精细化管理。

3、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共建共管氛围

(1)对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要进行提高,对人民城市需要人民自己建设的理念进行培养,人民城市也需要人民自己来进行管理,要努力去营造这样的一种管理氛围。

政府每个部门的目标管理,要将城市管理、公民道德、相关法规的宣传和落实纳入其中,要把宣传教育要深入到每一个层面。

要把所有的宣传教育资料都调动起来,对一些不文明、对城市管理规章制度有所违反的行为要进行曝光,这样的行为是需要通过长时间、全面覆盖来扩大其影响,营造自觉爱护城市、主动参与管理的氛围.

(2)强化联合执法。

对破坏、盗窃市政公共设施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要有所加大,公安、工商、交警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处罚要依法依规。

(3)技术上要有创新。

对防范水平的提高,要采用现代化的技术,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的发展要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在市政设施建设、养护中的应用,加大科技创新力量的投入。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城市发展不断变化的今天,随着城市工程的兴起,更多的行业开始发展起来,做好城市方面的规划工作对于整个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吕爽;闫东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现状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02).

[2]周甸旬.论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工程管理[J].科技资讯,(06).

篇7:市政安全应急预案

下水管道如何安装,安装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下水管道安装要检查水管及连接配件是否有破损,预先考虑好墙砖的厚度,墙体和地面下少用或不用链接配件。下面和小编一起系统的了解下下水管道的安装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下水管道安装方法

1、在安装下水管道前首先要做的就是检查水管及连接配件是否有破损以及裂纹等现象。

2、在安装下水管道的时候,还要预先考虑好墙砖的厚度。

3、墙体和地面下都尽可能少用或者是不用连接配件,这样就可以减少渗漏的隐患,并且连接配件的安装要保证牢固以及无渗漏情况。

4、在设计下水管道时要考虑家中洗衣机的用水龙头安装位置,下水的布置等,同时也要注意电源插座的位置是否合适。

二、下水管道安装注意事项

卫生间水管基本都是从房顶过,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人为损坏的几率,并且冷热管的接口、出口处必须平行,通常都是热管在左,冷管在右。在设计时整个管道都应尽量避弯曲,要尽可能运离电路,管卡的位置坡度等也要符合需求,每个阀门都要安装平整,以便于日后的使用和维护。

在安装热水管时需要注意的是区别热水器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在进水口处接上总阀门,出水口处接通向卫生间的管道,安装好之后先打开阀门确定是否有漏水情况的发生,然后在卫生间安装好水龙头、花洒头即可。

卫生间是整个家庭中最阴暗,最易聚积湿气的地方,因此通风就特别关键,如果能在卫生间里设计一个窗户最好,若是没有这个条件,为了不让卫生间出现发霉、潮虫等现象,除了安装排气扇外,还要避免“包裹”现象的发生,许多人都喜欢把卫生间的管子包裹得严严实实的,而这恰好就导致了潮气被包在管道内散不出去,所以就会使卫生间内的湿气更加严重。

篇8:春节期间市政应急预案

为了认真做好20xx年春节文化体育活动,确保人民群众欢度平安祥和的春节,营造一个良好的节日氛围,乡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社会参与,以人为本,确保安全、优质有序地开展好春节文化体育活动,特制定本预案:

一、制定方案的依据和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有关部门关于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要求,为做好我乡20xx年春节各项文艺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有效处理突发安全事故,本着“预防第一”的安全工作原则,成立安全责任领导小组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预案,做到统一指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由专业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燃放烟花。

(二)由专业人员搭建各项文艺活动舞台设施,安装灯光音响。

(三)组织专职人员清除地点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并准备好灭火器,随时预防火灾发生。

(四)由派出所、乡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维护各项文艺活动现场及烟花燃放点周围的秩序。

(五)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三、主要任务及应急处理的主要措施

(一)突发事件发生时,领导小组成员立即集合,统一指挥,协调各应急小组维护好现场秩序。

(二)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预案果断处理事故现场,迅速控制现场局面,立刻疏散人群,切断火、电源,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三)指挥调动应急小组迅速抵达各指定岗位,开展各自承担的任务。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抢救工作。

四、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各项文艺活动设立安全责任领导小组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机构,由党委、政府、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专人负责,现场必须有党委、政府、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人员负责联络指挥、维护秩序和救护。

1、20xx年春节文艺活动及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责任领导小组

总指挥:

副总指挥:薛

成员:

乡春节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综合办公室,薛华江任办公室主任。

2、主要职责是:

⑴研究部署全乡春节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应急工作。

⑵制定和修订《辛庄堡乡人民政府春节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⑶在春节文化体育活动时发生安全事故,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

⑷根据需要协商组成镇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下设6个突发事件应急小组:

(一)场地设施组

组长:薛华江

副组长:张星

成员:韩忠科

职责:负责提供各项文艺活动的场地设施,并保证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

(二)场地安检组

组长:王虎刚

成员:吴强辉、王校的

职责:负责各项文艺活动现场和烟花燃放点场地及所有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场地及设备设施的安全。

(三)治安保卫组

组长:张星

副组长:唐智勋、薛玉辉

成员:派出所公安干警各村村主任、副主任、民兵连长

职责:维持各项文艺活动现场和烟花燃放点现场序,切实加强现场治安管理,加强活动区域的安全巡逻,防止财物失窃,防止破坏事件发生,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安排观众有序进入各项文艺活动的现场,控制无关人员进入场地。引导领导和观众按指定位置就坐,保证现场纪律,严禁大声起哄喧哗闹事。

(四)交通秩序维护组

组长:吴强辉

成员:祁鹏超张小波

职责:负责各项文艺活动会场和烟花燃放点周边路段交通疏导工作;引领车辆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及做好对车辆的守护;维护交通秩序,如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救护,保证交通畅通,并能及时将人员及物品运送到安全地带。

(五)消防组

组长:王世民

成员:燕建民、石晓峰

职责:做好各项文艺活动现场和烟花燃放点防火、灭火工作,若发生火灾时能迅速扑救、控制火势,防止蔓延,保证群众生命安全。

(六)救援组

组长:赵永红

副组长:郝现星

成员:郑吉明

职责:负责各项文艺活动现场和烟花燃放点现场救护急救车和医务人员现场待命,如发生突发事故,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并在最短时间内将伤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五、预测、预警

春节文化体育活动安全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划分监管区域,确定监管点,明确监管项目,落实监管人员。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乡安全领导小组。

六、基本措施

(一)防火安全措施。

1、防范措施。

(1)活动场内不得堆放柴草。

(2)严禁在会场内存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在指定地点存放。

2、应急措施。

(1)出现火警:立即组织有效补救,切断电源,防止火势蔓延。

(2)迅速组织安全疏散,防止践踏。

(3)立即向领导报告,必要时拨打119火警电话,以求援助(火警电话必须讲清楚事发地点、所处地域、方位、火情种类等)。

(4)及时联系乡卫生院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排查事故原因,及时处理并上报。

(二)用电安全措施:

1、防范措施。

(1)组织检查通电线路,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2)不得在会场内私自拆、卸电器及开关、插座等。

(3)不得擅自从插座内引出电源接入其它用电器。

2、应急措施。

(1)遇有突发性触电事故立即切断电源(包括总电源)。

(2)遇有紧急情况立即用绝缘棒或非导电棒、棍击打,将触电人员与电源脱离(不得用手拉触电人员。)

(3)对触电受伤人员视情形及时组织自救或他救,联系卫生院进行急救。

(4)及时向领导报告,以便组织施救。

(5)排查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安全领导小组的个人移动、联通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

2、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第一时间,由乡政府办公室发现、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安全领导小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收集和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二)现场应急装备保障。

调配必要的现场应急装备,落实应急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统一服从乡政府应急安全领导小组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三)交通运输保障。

1、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2、突发公共事件后,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理

(四)医疗卫生保障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2、卫生院负责应急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医院抢救和治疗。

(五)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派出所应迅速在现场设立警戒区、警戒哨,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管制,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篇9:春节期间市政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文旅系统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肺炎应指〔20xx〕2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明溪县文体和旅游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文旅〔〕2号),局党组书记、局长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挂靠在局办公室。

(二)应急指挥部职责

按照明溪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全县文旅系统新冠病毒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股室、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开展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工作落实情况。

(三)各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1.后勤保障组。

工作职责: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协调县文旅系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起草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疫情防控工作信息、防控工作动态;负责综合协调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内部日常事务,研究并综合协调防控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了解防控应急物资需求动态及资源保障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疫情对我县旅游和人员往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舆情宣传与环境整治组。

工作职责:负责报道疫情信息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舆情监测信息;加强与疫情相关社会动态的监测,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查处制造、散布和传播文旅系统有关疫情不实信息;加强网上新闻发布的管理和引导;协助相关部门宣传新冠肺炎防病知识;组织开展加强公共文化场所卫生整治、卫生消杀;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防控督导组。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对县文体旅游系统疫情监测、疫情处置等提供指导;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对我县公共文化场馆、剧院、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娱乐场所(KTV、影剧院、网吧)进行专项督导;提出完善疫情防控等工作的措施建议;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疫情防控与应急措施

(一)疫情防控

1.县文体旅游系统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2.根据疫情发展形势,适时发布旅游提醒。

3.做好应急人员、物资准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4.根据县委、县政府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落实好联防联控工作要求。

5.加强对全县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馆和体育场馆的管控排查。

6.开展联防联控,加大力度对文体旅游设施检查力度,指导、促进各经营单位加强排查识别,发现疑似线索,及时掌握并上报。

7.深入开展县文体旅游系统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和文旅市场主体落实消毒制度。

8.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9.加强公共文化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星级酒店、A级景区、旅行社等场所的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的监测管理。

(二)应急措施

1.必要时,依法经批准后,责令旅行社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公共文化场所暂时闭馆以及A级景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文旅场所停止经营活动,并加强跟踪督促力度,严防未经批准擅自营业活动,同时,指导仍在运营的星级酒店适当调整营业时间,确保全县文体旅游市场安全稳定。

2.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发现疑似患者及时上报。

3.经批准后,取消文体旅游活动。

4.积极做好本单位疫情防控和安全防护工作。

5.根据有关要求,重点核查应停未停娱乐经营场所,密切关注营业场所疫情防控落实情况,依法从严、从重、从速查处一批违法经营行为,督促局属各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职责。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三、加强人员出行管理

春节期间对我局工作人员省外出行严格管理,全局领导、干部职工应带头就地过节;要求省外出行的工作人员须向单位报告并经同意,回明后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

引导务工人员错峰返乡返岗,引导群众春节期间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量就地过节,原则上非必要不出省;确需出省的要提前了解目的地疫情状况,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不得赴境外(不含澳门地区)旅游探亲。优化交通管控措施,为自驾车群体返乡返岗提供便利。

四、严格室内聚集性活动管控

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原则上取消集体团拜和大型慰问、联欢、聚会等活动,倡导线上团拜,压减线下年会、茶话会、联欢会等节日活动场次和规模。

从严审批大型文体商业活动,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原则上不举办各类室内体育赛事、线下展销促销会等大型聚集性活动。引导电商企业为群众采购提供便利,倡导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消费,疏解采购年货可能导致的人群聚集。

网吧、歌舞游艺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上述场所应在入口处设专人对进入人员开展体温检测、“健康码”和行程卡查验,严格做好通风和消毒。

五、加强户外聚集性活动监管

不举办文艺巡演等大型聚集活动。旅游景区要严格做好进入人员体温检测、“健康码”和行程卡查验,做好游客信息登记工作。落实限流措施,全面推行网上预约,接纳游客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75%。在景区出入口、重要景点、休息餐饮区等容易形成人员聚集的区域配专人加强疏导,避免人员聚集。

六、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微信公众号、村村响大喇叭等各类传播平台,强化健康教育,普及科学防疫知识,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做好自我防护。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主动提醒、劝导内地居民取消出国旅游。县电视台节日期间必须每天滚动播放“戴口罩、常通风、勤洗手、一米线、不握手、用公筷”等内容。医院、宾馆、餐厅、车站、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要利用电子显示屏等途径,每天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督导检査。局应急指挥部将不定期组织对系统防控新冠肺炎情况开展督查。重点检查局属各单位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应急预案、信息报告、市场管理、联防联控、宣传教育等工作落实情况。

(二)终止应急响应。根据市、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终止应急响应的意见,解除本系统应急响应。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工作组、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单位实际,根据上级有关部署和本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细化制定本单位贯彻工作方案,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

篇10:春节期间市政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乡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有效地保障柏林乡人民群众春节期间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境内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结合太平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同处置、资源整合、科学应对的原则,建立应急长效机制,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保障工作,提高应急综合处置能力。

二、组织机构

1.成立春节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应急值班室值班电话:8958368,领导小组、应急值班室成员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遇到应急事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三、运行机制

乡政府值班人员、联络员根据事发地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时,报请乡政府应急领导小组,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处置

(一)处置程序

乡应急领导组长或副组长要在接报后第一时间亲临现场指挥,派出所负责人、事发地村干部也应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

1、立即指定现场联络员,负责续报和深入续报现场处置情况等。

2、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预案,紧急确定临时处置措施。

3、快速组织先期处置队伍,限定时间赶赴现场分级处置,控制现场动态,排除险情等。

4、当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及时汇报现场情况,协助上级和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直至事件处置完毕。

(二)指挥与协调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由乡政府应急办报送乡政府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组长或副组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应急小组、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同时,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2、较大突发事件:乡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3、一般突发性事件:乡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乡政府负责指挥,同时上报上级部门。

(三)社会动员

在启动村级相应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相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民兵应急分队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志愿志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结束

1、乡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各专项处置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乡政府应急领导小组,经乡政府或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五、应急保障

(一)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乡政府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

2、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

3、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二)医疗卫生保障

1、乡卫生院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

2、建立覆盖全乡的动态数据库,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

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篇11:春节期间市政应急预案

20xx年春节将近,为做好我镇在春节期间各类事故的紧急救援处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镇人民度过一个“安全、文明、祥和、愉快”的新年,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增强春节期间应急管理工作的压力感和责任感,把做好春节期间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作为当前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此期间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集中精力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加强对重点对象、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的安全检查工作。务必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保障到位,集中解决影响社会平安稳定的突出矛盾和治安重点地区,确保全镇春节期间各类事故能够得到迅速妥善的解决,为春节期间的平稳过渡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春节期间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蹲点领导、干部和村书记、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办公室及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社会治安保障和突发事件处置四个应急小组。

二、分工及职责

(一)应急办公室

由邓名卓同志任应急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熊建生、郭珺、熊烨文、李丹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全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法规、防灾减灾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信访维稳应急小组

组长由党委副书记陈勇春同志担任,成员由杨尚平、胡纪乾、黄霞担任。

主要职责:由镇综治办、信访办牵头,各镇办配合,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稳定因素,积极预防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的事件的发生。

(三)安全生产应急小组

组长由常务副镇长谢春苗同志担任,成员由袁勃兴、谌童、陈茂勇、周玲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

1、由常务副镇长谢春苗同志负总责,镇安监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主要抓好全镇危险化学品、公共聚集场所以及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积极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及时、有效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2、由袁勃兴同志负责,镇卫生院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主要负责做好春节期间疾病预防工作,加强食品卫生检查整治力度,坚决防止传染病流行,严防食物中毒,特别是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同时,还要有一定的应急力量和物资、药品准备。

3、由谌童同志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主要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严防各类污染事件发生。

4、由陈茂勇同志负责,镇城建部门牵头,城管大队、农机站等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做好春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严禁超载、超限、超速和无证、无照经营,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5、由周玲同志负责,由镇民政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临时救灾救济工作。

(四)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小组

组长由党委副书记陈勇春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由镇政法部门牵头,镇派出所及各相关部门配合,对全镇社会治安隐患进行全面摸排,严厉查处和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社会面上的防控,认真做好防范重点单位和部门的巡逻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控制、早制止的原则,主动出击,一旦发现恐怖破坏苗头及时消除,并快速做好侦察工作,确保春节期间社会和谐稳定。

(五)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小组

组长由武装部长吴兴发同志担任,成员由镇应急救援队伍19名干部组成。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解决和处置春节期间突发性事件。镇财政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工作。应急救援队伍从即日起就要进入待命状态,确保联络畅通,听从应急小组调度,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做好各项应急抢险准备。

三、值班安排

值班时间:现在起至20xx年2月15日(元宵节)结束。各村(居)委会、镇属及驻镇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落实好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制定春节值班安排表,严明工作纪律,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岗,管理到位。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脱岗、离岗,确保做到24小时手机畅通,主要领导手机24小时不得关机。要加强协调和配合,保证政令畅通、联络畅通。要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把第一时间报送作为一条铁的纪律来执行,及时将情况报送县委值班室(0791-83422233)和县政府应急办(0791-83422244)。

四、应急响应

(一)积极响应

这是应对春节期间突发事件的首要原则,是能否有效应对的前提条件。积极响应原则要求在接到启动应急预案、要求按应急预案的响应级别响应的第一时间快速作出反应:启动应急预案、相关领导到达指定指挥位置、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

(二)分工负责

根据不同的相应等级和事发状态需要,按照应急预案中的分工,独立负责地实施紧急应对所有的情况有人应对、所有的现场有人到达、所有的事态有人控制、所有的保障有人供给。做到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事做,忙而不乱、有条不紊,避免有事无人做、有人无事做,应对挤堆和应对盲区的现象出现。

(三)部门配合

突发事件的应对是非常态下进行的,部门间的配合尤显重要。在应对的过程中,部门间原有的职能分工有可能被打破,原有的工作职责可能需要重新组合。许多时候,事件的现场只有需要应对的事态一方和作为应对事态队伍的另一方。因而面对需要应对的事态,参与应对的所有部门应该配合成为一个整体,避免因部门间的已职与彼职之争或推卸,影响应对突发事件的大局。

(四)综合协调

突发事件的突如其来和事态发展的瞬息万变,许多时候应急预案无法预料、应急预案中的方案无法满足应对,更多的需要临场综合协调。综合协调需要协调者审时度势,在分工负责和多部门配合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可利用的应对资源适时进行协调。综合协调是多层次和多层面的,即需要应急办公室根据整个事态的变化进行全面协调,也需要相关人员根据现场的情况进行局部协调。这种协调是适应应对错综复杂突发事件的需要不断变化的领导体系和工作秩序。

(五)依法处置

这是在应对春节期间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处置所有问题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要求所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单位、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开展工作,要求所有参与应对的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五、应急处置程序

(一)基本应急

1、当确定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者已经发生时,事件发生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向镇应急办报告警情,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处置预案,主要负责同志要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地点,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分队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有关组织或抢险队伍应服从调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助,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现场指挥部应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及时对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应急措施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为现场指挥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咨询。

4、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和开展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5、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现场控制、紧急处置、治安维护、人员疏散、保障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掌握事态进展,随时向镇应急办公室报告情况。

6、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预测事态发展、发现是太扩大,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立即报告镇应急办公室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并及时向事件可能影响到的地镇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特别是紧急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二)扩大应急

1、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镇应急办报请镇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镇应急指挥程序。

2、当突发公共事件的态势进一步扩大,预计仅靠镇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镇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向上级发出请求支援信息。请求支援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性质、时间、地点、发展态势,请求圆柱的人员、物资数量、到达的时间、地点、开进路线,联系方式,协同办法等。

3、当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本镇大部分地区,危害程度严重、超出镇自身控制能力,需县或其他城镇提供相应援助时,镇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上报县相应机构,并申请县宣布本镇或部分地镇进入紧急状态。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1、公安、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防洪抢险、森林消防、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和应急能力。

2、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立联动协调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及时向县政府请求援助。

(二)财力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必要时,请求县财政支持。

2、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重大资金的运用必须由镇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审批。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

(三)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镇政府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

2、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

3、镇社会事务办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四)医疗卫生保障

1、镇卫生院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保障工作,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建立覆盖全镇的动态数据库,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

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工作要求

(一)思想认识要提高到位

各村、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的极端复杂性、敏感性,把做好春节期间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第一位的政治任务,按照“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要求,全面动员,紧急行动,全力做好维稳各项工作,确保绝对安全、万无一失。

(二)督导检查要深入扎实

从过小年开始,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要对全镇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不间断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要坚守岗位,畅通信息

各村、各单位要严格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制度,确保指挥联络畅通。

各村、各单位要将实施方案、值班表及时报到镇党政办。

篇12:春节期间市政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此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第一组长:谢党恩

组长:张远龙

副组长:向大红、黄先斌、李海燕

成员:各股室负责人

联系人:毛元林、李晓波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黄先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全局疫情防控工作。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署的指示精神,采取:早预防、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以预防为主、增强意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心,加强组织领导,与社区、乡镇及其他县直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全力做好防控工作。

三、应急保障

1、应急物质储备。

由局长张远龙负责。协调州县应急物资供应,确保县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到位。(工业消费品股牵头,经济运行、中小企业股配合)

2、工业企业疫情防控。

由李海燕副局长负责,按照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经济运行股牵头,其他业务股室配合)

3、局机关疫情防控

由总经济师黄先斌负责。按照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局机关及二级机构各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办公室牵头,其他各股室配合)。

4、行业部门疫情防控

由向大红副局长负责,按照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督促指导行业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化股牵头,科技股等股室配合)

四、预警和信息报告及处置

1、科工局加强与县委、县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急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

2、接到有关部门的疫情通知或报告,由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传达到机关各股室、工业企业及行业部门。

3、接到局机关院落及相关企业疫情报告立即报告所在社区或疾控部门。

五、应急响应与紧急措施

1、根据上级指示或实际情形,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情况,提出应急协调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

2、应急响应的主要紧急措施

⑴、启动应急值班制度。保持主要工作人员通讯联络畅通,编制值班表并公布值班电话(0743-6223515),实行24小时值班。

⑵、建立应急报告制度。通过指挥调度,密切跟踪疫情。提出快速上报有关信息的具体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

3、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提出恢复和处理方案,集体讨论研究后实施。

篇13:春节期间市政应急预案

为全面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可能发生在春节期间的疫情,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根据《东乡区20xx年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暨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相关工作要求,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根本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处理与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全镇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科学精准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抢抓当前疫情形势稳定向好的有利时机,强化底线思维、风险意识、问题导向,抓紧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抓紧推进应对可能发生的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准备,全面落实“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有效遏制疫情传播和扩散,统筹疫情防控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恢复。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两大局,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头等重要的大事,不惜一切代价抢救生命、救治患者,把宗旨意识转化成为民行动,在疫情面前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统一领导,压实责任。各村(居)委会、各部门要落实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准备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研究部署,落实属地、部门、村(居)、个人和家庭“五方责任”,快速响应、区域联动、部门联动和分级联动,利用区域资源解决点上资源不足的问题,优化联动抗疫方案,有效提升抗疫作战能力,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工作。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在做好常态化防控的基础上,针对春节期间呼吸道传染病流行特点宣传普及新冠肺炎防治知识,以“治未病”理念,持续强化公众自我防护意识,提高防病能力。发挥群防群控的优势稳防控,扎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增强防控成效,在巩固现阶段防控成果的同时,有效做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

(四)分级分类,精准施策。在前期防控工作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进一步落实防控应急责任,全面落实精准防控措施,认真做好分级响应,实施网格化管理,按照精准施策的要求做好高、中、低风险时期差异化防控策略的落实工作。

(五)依法科学,有序防控。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有序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疫情控制、病例救治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加强经验总结,提高防控水平,巩固防控成果,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序做好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输入和扩散。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后,镇政府协助卫生院、镇卫健办等部门查找病源,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同时做好预防、控制和扑灭疫情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各村、各单位的防控工作,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胡志和(镇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何小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张国进(党委委员)

饶芳(副镇长)

王辉清(卫生院院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张国进同志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各村(居)委、镇属各单位疫情预防工作并向上级部门上报预防情况和疫情信息。

六、工作安排

为保证各类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各班子成员按照联系驻村分工安排,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防控工作,各村书记、主任做好本村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镇政府组建相应保障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1、预防监测组:组长张国进,副组长饶芳,负责组织指导全镇疫情普查、疫情监测、防疫监督;组织、培训疫情防控预备队。负责全镇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掌握群众动向;对辖区内出现的疫情或者疑似病例进行登记、上报。

2、交通联络组:组长饶谋荣,负责疫情防控期间的车辆安排。

3、应急维稳组:组长黄敏杰,副组长马光顺;负责应急处理过程中矛盾调解等工作,及时反馈群众诉求,积极化解应急处理过程中的社会矛盾。

4、纪律督查组:组长张和标,负责监督应急处理过程中全体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查处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5、后勤保障组:组长饶谋荣,负责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6、对外宣传组;组长魏思义,做好媒体接待及对外宣传发布等相关工作。

7、消杀组:组长张国进,副组长王辉清,负责疫情防控期间的消杀工作。

8、市场监管组:组长魏思义,副组长周细明,负责疫情防控期间全镇居民生活物资的供应和调配,对农贸市场和超市疫情监管工作。

七、疫情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

(一)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的,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感染病例所在地范围内进行紧急免疫和消毒,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监测。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和教育宣传工作,稳定人心。

(二)对发生疫情所在地区进行逐户排查,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检疫监管。

(三)对发生疫情村组的疫情原因进行调查,加强与卫健等部门疫情防控的交流与合作,查找病源,发布预警。

(四)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自身防护,并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涉禽场所、扑杀(屠宰)人员等高风险人员的检测和医学观察。

(五)开展防控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利用宣传栏、黑板报、社区小喇叭等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整治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

(六)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的,应立即组织召开防控领导小组紧急会议,讨论后续防控、监测、隔离、消杀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坚持镇党委、镇政府统一对防控工作进行领导,迅速成立工作小组,建立完善疫情监测等防控应急机制。明确镇驻村领导为各村第一责任人,各村小组组长为本村小组第一责任人,各村支书、主任为本村直接责任人,针对疫情坚持实行每日定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的,必须立即上报,确保做到及时、迅速、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二)抓好源头控制,严格市场监管。组织疫情防控预备队对于农贸市场及辖区内其他家禽零售点暂停家禽交易活动,严格取缔各类路边非法家禽交易行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消杀处理。同时,引导广大村民共同参与乡村治理工作,共同维护整洁、优美、安全的农村环境。

(三)开展爱卫活动,清理卫生死角。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及除四害、清理卫生死角等活动,通过宣传栏、微信群、村喇叭等形式广泛宣传防范疫情的相关知识,倡导健康、卫生、科学的生活方式,预防疫情在人群中传播。

(四)落实应急值班,做好情况上报。切实执行疫情防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镇村干部排班值守,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坚持做好每日情况上报,各村每天下午15:00前上报防控情况,重要情况一事一报,确保及时掌握全镇疫情防控工作动态。

篇14:春节期间市政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春节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春节期间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医疗和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314号)和区委、区政府、区卫生局相关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结构

成立春节期间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成立春节期间医疗保障工作救治专家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成立突发医疗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上报组

组长:XXX

组员:XXX

院前急救小分队

队长:XX

队员:XXX

三、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的抢救、治疗工作。节日期间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严格实行24小时带班制度。

2)专家组负责相关抢救工作的业务指导,对集体讨论的重大抢救方案和措施作出决策。

3)信息上报组按上级要求,及时准确的上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程度、处理方案等相关内容。

4)院前急救小分队是应对大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储备团队,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的储备团队,随时服从上级领导及120指挥中心调度。

四、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方案

1)临床如遇突发紧急重大事件,如自然灾害、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及燃放烟花爆竹致伤、致死等事件,应及时报告院总值班(外线:8599XXXX,内线XXXX)。

2)总值班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紧急预案,组织当班医务人员展开积极救治、通知院前急救小分队到场,同时上报带班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接报后,根据事件的性质、级别、影响程度,调用相关救治专家组成员和应急梯队成员(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1、医院各相关部门要把春节期间医疗安全应急保障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把这项工作提升到关乎民生、关乎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高度来看。

2、相关临床科室,应加强值班力量,做好急救药品、物品、器材准备,急救小分队、救治专家组、应急保障梯队成员应确保信息通畅,做到第一时间反应,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救治,合理分流并妥善安置病人。科室负责人在春节期间不准离京,有事要请假,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3、各科室做好急救物品、器材的储备工作,安排好科室排班、值班,必要时应增加值班人员。节日期间应严格执行、落实各项医疗核心制度,不准脱岗离岗,不准酒后上班,上班期间不准会客。

4、对前来就诊的病人,应予积极治疗,不得推诿、拒绝,实行接诊医生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应当及时、准确、详细、完整的书写病历,保障生命绿色通道畅通。

5、任何科室和个人都应保持高度敏感性,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意外伤亡病例后,应在积极抢救治疗的同时及时向院总值班进行相关信息报送,不得隐瞒、缓报、谎报、迟报。

篇15:春节期间市政应急预案

为了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安全应急处置和风险能力,防患于未然,预防并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异常气候和突发安全事故,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维护稳定,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特制订以下安全措施。

一、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健全管理机制,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反应快速的原则,力争在灾难发生时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损失降到最低。

二、方针

公司发生应急情况时,按照以人为本,防止和控制应急情况的扩展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反应“高效快速,有力”的方针。

三、类型

地震灾害、洪涝灾害、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等。

四、安全体系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成立公司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指挥何组织我站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突发安全事故报告联系电话:

2、工作职责

①紧急情况发生时,领导小组立即确立预警级别。

②迅速组织人员、车辆到现场。

③指挥各小组成员进行现场救援、联络、调查、善后等工作。

3、现场总指挥由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工作职责: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协调各小组有条不紊的进行。

4、现场施救组

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

①迅速组织施救人员、车辆赶赴现场。

②坚持以人为本。

③参与抢救的工作人员,要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5、运输组

组长:

成员:

①组织车辆和人员及时安全抢救伤员去治疗。

②及时抢运物质到安全地带保管。

③随时保持联系。

④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6、联络、调查、报告、善后组

组长:

组员:

①认真做好现场记录。

②做好现场材料的收集。

③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情况,做好上情下达和汇报工作。

④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⑤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并解答伤害人员家属提出的问题。

7、应急联系电话:

报警电话:110、120、119

五、级别

按照应急灾难的性质和紧急程度,一般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个级别预警。颜色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六、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面对突发应急事件,公司应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接报—级别确定—应急机制启动—行动—总结—结束

1、接报与通知

公司领导小组接到应急报告后,应迅速做出反应,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开紧急会议。

2、确定预警级别

公司领导小组应根据接报情况,确立预警级别。

3、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级别,领导小组指挥各小组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4、通讯、监测、估损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小组成员之间必须保持网络畅通,以便及时协调和调运应急资源,并对现场进行监测和估损。

5、警戒与治安

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有效保护现场,保障救援队伍、伤员、财务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畅通无阻,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疏散、医疗、自身安全

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的地方,并对财务进行妥善保管。尽快将伤员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次要事故的发生。

七、未达预警级别的处置

1、恶劣天气的处置

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遇到雾天、暴雨天气、教练员有暂停执行教学计划,并上报给公司教研组,待天气恢复是方可继续进行教学。

2、其它事故的处置

①发现车辆有安全隐患的,应停止教学,排除隐患后方可进行教学。

②发生交通意外的,如有人员受伤,并上报公司领导,立即把伤员送到医院救治。

③如无人员伤亡,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对事情无异议的,教练员上报公司领导后可以自己协商解决。

八、应急保障

1、成立应急小组

2、车辆:小车4辆、客车一辆、东风车1辆

3、通讯设备:12台

4、消防灭火器6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确定应急预案的制定。

篇16:春节期间市政应急预案

我部根据社区下发的《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信访、维稳工作要求我部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做好春节期间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确保高尔夫花园全体业主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宁的节日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区域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要根据应急预案妥善安排值班人员夯实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领班要结合各自分管区域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落实防范应急处理措施做到有备无患。

2、加强值班,严明纪律。安防部总值班室设在办公室值班人员要按照值班安排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各应急小组要分别落实带班领导和备勤人员责任坚持24小时备勤接当值经理、负责人和值班电话后备勤人员必须在10分钟内抵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理。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关闭通讯工具确保信息畅通。

3、加强请示汇报,妥善处理紧急情况。节日期间发生突发情况和重大问题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相关应急小组并向领班汇报要采取紧急措施果断处理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信息报送不及时工作不力以至影响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提高认识。

充分认识到做好春节期间安保工作的重要性。项目部要求全体干部职工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的安保工作同时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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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工作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真正负起责任,做到思想到位、导到位、工作到位、保障到位。

三、成立工作小组

强化组织领导,项目部成立了春节期间安保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抢险分队项目经理任组长各主管、副职按照职责分抓好各自分管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1、成立应急指挥小组和抢险分队。

xxx

副组长:xxx

组成人员:xxx

抢险一队

队长xx

队员:30名工人

抢险二队

队长xxx

队员:20名工人

2人员职责

(1组长职责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全面负责,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指挥抢险救援以及与外界联系。

(2副组长职责:

①现场指挥抢险队落实应急处理方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或事故进一步扩大。

②根据现场情况,会同相关方确定处理方案。

③负责组织后勤保障、对外接待及伤员处理工作。

(3工区长职责

①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抢险抢救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

篇17:春节期间市政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分级负责,落实责任;预防为主,有效控制;区分性质,妥善处置。

二、组织领导

成立城管执法局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春节期间疫情防控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黄军明任办公室主任。根据疫情应急处置需要,领导小组随时调集人员、物资等,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服从统一调度。

三、职责分工

(一)环境卫生整治组

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加强城区主次干道冲洗、机扫、人扫、洒水力度;对城区市政设施及环卫基础设施、环卫车辆等进行日常杀菌消毒;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垃圾;做好废弃口罩的收集处理;对公司口罩发放和环卫工人佩戴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市容市貌整治组

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科学合理安排执勤力量,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店经营、流动摊点、促销摊点等的管控工作,加强对农贸市场周边、主次街道、居住小区周边等占道(流动)销售活禽等违法行为易发区域的执法管控,及时发现、查处取缔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工作,会同城市管理股动员沿街企事业单位和商户利用LED显示屏播放疫情防控知识和标语,利用执勤车辆巡回播放宣传疫情防控知识。

(三)12319接线组

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流动摊贩、出店经营、流浪犬、垃圾清运不及时等情况,及时转派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加强各部门办公区域日常消毒工作;负责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储备和足额发放;做好全局干部职工和到访人员体温监测工作,加强重点地区人员信息摸排、报送工作。

(五)工作督查组

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对各组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落实日报告制度

各部门根据防控工作要求,每日报告重点地区人员信息摸排情况,一旦发现涉疫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局主要领导和带班领导报告,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股室、局属各部门在应急防控期间要充分发挥本级领导作用,严格履行职责,强化管控措施,扎实推进工作,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二)联防联控,形成合力。各股室、局属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防控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全面落实物资储备、经费落实、疫情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措施,形成疫情防控工作合力,确保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发挥有效。

(三)严肃纪律,加强值守。全体干部职工要坚决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中当先锋、作表率,切实做到“十个带头”(带头执行防控政策,带头做好个人防护,带头减少聚会聚集,带头减少外出活动,带头服从基层管理,带头做好宣传引导,带头开展志愿服务,带头开展环境整治,带头坚守工作岗位,带头服务人民群众)。要带头做到“两不一少一倡导”(不串门、不聚集,减少外出,倡导使用微信、视频、电话等非接触方式拜年)。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做好值班值守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春节期间干部职工非必要不出县,原则上不出省,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禁止出境。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冬季供水应急预案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突发供水危机专项优秀应急预案

供热保障工作方案

冬季工作方案

化工厂应急预案

供水紧张应急预案

城市培育工作汇报

春节期间城市管理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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