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退休制度

时间:2023-12-22 08:00:1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农民退休制度(推荐12篇)由网友“xu4039”投稿提供,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过的农民退休制度,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农民退休制度

篇1:退休制度

最新退休制度

最新退休制度:新的退休年龄规定已出,比8.5级地震都震撼!

中央关于退休年龄延5用10已敲定,备受关注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步伐渐行渐明朗,详情如下:

第一,从20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第二,从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快来对照一下你哪一年退休啊?

新的退休规定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

工龄元,15年工龄2300元,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

2.工龄工资(含工龄):

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

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是工人,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

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

5、特优津贴:

6、工人的退休金:

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三年以内执行完成。

7、养老保险:

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

篇2:弹性退休制度全文

针对报告中提出的“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性退休年龄政策”,苏晓云委员提出,建议尽快实施企业员工推迟退休年龄,“建议男的提高为65岁,女的提高到60岁”。

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建议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即规定一个法定的最早退休年龄、一个正常的退休年龄、一个最迟的退休年龄,让老百姓自己选择,“如果只规定延迟退休,我相信100%的人都会反对。如果选择延迟退休,退休金可以增加很多,让老百姓自己选择,这样更人性化”。

代表建议养老金改革尽快落地

建议尽快推迟企业员工退休年龄,男性提至65岁,女性提至60岁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保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委员建议尽快推迟企业员工退休年龄,以解决企业员工退休金的问题,男性提高到65岁,女性提高到60岁。

“双轨制”应测算改革后退休金差距

国务院副总理马凯23日作报告时说,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将被打破。养老金改革方案已拟定,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

昨日,杨震委员审议时说,养老金改革方案中,国家把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起来,剩下补充的部分取决于大家交的年金,交的多拿的就多,交的少拿的就少。实行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之间的差距会缩小多少,相关部门应该进行测算。

“因为企业之间本身的差距也非常大,有的企业经营非常好,有的'企业很差,所以不同企业为职工交的年金不可能一样,补充的一块是不是有上限和下限?这样是不是可以控制退休收入差距?”杨震说,希望国家出台新政策,能使得社会矛盾得到缓解,不要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甚至扩大社会矛盾。

对于养老金改革,黄细花代表说,决策部门一定要将政策尽快落地,人社部作为政策制定者,不能只从自己角度,或者从少数部门的角度考虑问题,应该更多地考虑到老百姓、弱势群体的利益。

延迟退休建议实行弹性退休制度

马凯23日作报告时说,将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改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

昨日,苏晓云委员审议时说,目前企业员工退休工资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旦发不出退休工资,影响会很大。他说,这一问题应立足于体制内解决,尽快实施企业员工推迟退休,“现在工人男的55岁退休,女的是50岁退休。企业的干部,男的是60岁退休,女的是55岁退休。从身体状况和平均寿命来看,60多岁、70岁看起来就像50多岁的人,身体还很好。”

苏晓云建议,把企业员工的退休年龄男性提高到65岁,女性提高到60岁。“这样多收五年(养老保险),少发五年(养老金),从身体状况来讲,没有多大影响。这个办法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解决问题的办法。”

吕祖善委员说,现在提出渐进式地延迟退休,应该是一个不得不采取的办法,也是必须采取的办法。延迟退休年龄可能增加新就业的压力,要合理安排两者之间的平衡。

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建议实行弹性退休制度,“规定一个法定最早退休年龄、一个正常退休年龄和一个最迟退休年龄,让自己选择,如果选择延迟退休,退休金可以增加。如果只规定延迟退休,我相信100%的人都会反对的。”

篇3:公务员退休制度

公务员退休制度

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主要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管理及发挥作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退休条件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工具条件是由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这些基本沿用了过去干部退休的条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国家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确立自愿退休的方式,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新的特点。这样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退休。

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要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一般应在国家公务员具备了退休条件的当月通知本人,办完手续。对自愿退休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再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退职问题。建国以后,我国一直实行干部退职制度。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将实行养老保险金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年限等情况确定不同的养老保险金,因此不需要再分为退休、退职两种制度;再者,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一般也不会出现参加工作几年就到了退休年龄的情况,突然丧失工作能力的现象也只是极少数。因此,退职作为单独制度存在已失去了其实际意义。为统一政策,规范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取消了“退职”形式,统称为退休。

(二)退休待遇

退休待遇是国家公务中退休制度的核心内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退休》一章中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福利等遇”.合理确定国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关系到能否保证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关系到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确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就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确定科学的退休金计发标准和办法;二是体现功绩原则,鼓励敬业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调节机制。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

1、政治待遇。

政治待遇是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的政府权利。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基本政治待遇保持不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公务员学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的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勉励他们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光荣传统,永葆革命青春。

2、生活待遇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5、丧葬、抚恤待遇。

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退休安置

退休公务员的安置,包括安置地点的选择,住房和接受单位的落实,退休经费和其它福利待遇的保障等方面。凡退休后在其工作地点是县级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一般可就地安置。退休安置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同时对解除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安心本职工作,也有一定的意义。

1、安置原则。

第一,坚持以就地安置为主的原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对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去向,本着有利于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作出了一些规定。实践证明,对离退休人员过多地进行异地安置,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不利于离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特别是随着住房、医疗等制度的改革,异地安置矛盾更加突出,安置费用耗资巨大,往往有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

第二,对少数退休公务员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的,应体现适当照顾的原则。如对在边远、高原、沙漠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其退休安置地点,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照顾。

2、安置条件。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一般应当就地安置。这是因为,国家公务员的职业相对稳定,在一个地方长期工作,对环境比较适应,也有一定的生活基础就地安置后,方便生活,方便管理。

少数退休公务员,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异地安置,但要从严掌握。这部分人主要是指只身在一地工作,或夫妇同在一起、但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由内地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身体确实不适应继续在当地生活。到京、津、沪和其他大城市安置的,要从严掌握,分别由国家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3、安置待遇和手续

退休公务员异地到其它城市安置的,原单位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到农村安置的,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

退休公务员异地安置时,本人及随迁家属前往居住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等,由原单位按差旅费报销。

异地安置的退休公务员的户籍、组织医疗及经费关系等转换手续,应由原工作单位和接受安置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退休公务员的管理

1、退休公务员的管理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在党和各级政府的关怀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转换管理机制,探索新形势下退休公务员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的路子。

2、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认真做好退休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学习,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关心他们有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负责退休金和其它生活待遇的发放支付,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适当开展一些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反映退休公务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退休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负责鉴别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对生活困难的国家公务员提供帮助,及时解决其实际生活问题。

3、要逐步建立一套适合社会化管理运行的组织,形成上下贯通的管理体系。县以上各级人事部门可设立事业性的协调机构,负责国家公务员退休金的预算、给付和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篇4:上海弹性退休制度

上海弹性退休制度

上海试水弹性退休制 企业人才可柔性延迟退休年龄

上海将实施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 手续,记者27日从上海市人保局获悉,上海公布的有关试行意见提出,延迟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试行意见将企业各类人才均纳入了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的实施范围,即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 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均可柔性延迟退休。

上海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延迟申领养老金有利于发挥各类人才作用,让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劳动者增加劳动时间。其次,延迟申领养老金有利于提高个人养老金待遇。

背景新闻

延迟退休成热点话题

本报讯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我们对退休年龄的问题还在进行研究,这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中国人口结构变化的情况,

” 由此,关于是否延迟退休的争论迅即升温,成为各大网站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延退不能一刀切

有专家指出,到2035年,我国将面临两名纳税人 供养1名养老金领取者的情况,因此,鉴于我国人口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应当延迟退休年龄。

持赞成意见的人认为,随着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大幅提高,已实行多年的退休年龄到该变更的时候了。

持反对意见的以一线工人和高校毕业生居多。这是因为,一线工人大多体力消耗大,在职时收入水平偏低且不是很稳定,退休后则可以获得稳定的`养老金收入。而年轻人则表示,现在就业压力就够大了,如果再延迟退休,工作就更难找了。

弹性退休接受者众多

不同的利益诉求让社会各方对退休年龄各执一词,目前,弹性退休制度 已成为一种更容易让人接受的方式。

对于一些从事强体力劳动者所担心的问题,专家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可选择的弹性退休制度,到了退休年龄以后,一些从事脑力劳动 的人员,如果不想退休,还可以继续工作,一些从事强体力劳动者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篇5:美国弹性退休制度

美国弹性退休制度

在美国,法定退休年龄也称为正常退休年龄,它的设计是按人口出生时间动态设定的,而且男女退休年龄统一,根据美国法定退休年龄标准的设计,1924~1937年的间出生的人口,统一执行65岁(整数)的退休年龄;1938~1942年的`5年间出生的人口,则执行每年等距延长2个月的递增退休年龄。

美国 提前退休可选择62岁领取退休金的70%,年满67岁可申请正式退休,并领取全额退休金,最迟退休年龄不得超过70岁,这就是所谓“弹性退休制度”。

日本 60岁国民年金是日本养老金制度的基础,20岁以上60岁以下、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加入。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等每月需缴纳1.33万日元,企业职工和公务员则分别加入包含国民年金在内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缴纳金额为收入的17.5%,由职工和雇主各负担一半,

法国 60岁工龄达到40年以上者退休后每月可得到相当于原工资70%的退休金。不过计算退休金的工资不是按退休前已达到的最高工资,而是根据年龄,按在职时工资最高的至25年的平均值作退休金的基数。

德国 今年1月1日德国退休年龄由65周岁逐步过渡到67周岁,延长的两年分为24个月,前12个月用过渡,到2024年实行66岁退休,后12个月分6年过渡完,到2031年实现67岁退休。

西班牙 65岁只有向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缴纳退休基金才有权领取退休金,基金必须缴纳以上。其中缴纳基金35年以上者,可以领取全额退休金

篇6:新的退休制度

。事实是否如此?昨日,记者登录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并未发现任何有关新的退休年龄规定,同时州人社局也表示,尚未接到任何有关延迟退休的政策。

连日来,网络版“年新的退休年龄规定”对延迟退休做出具体规定,其中提到,“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而从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同时,还按“延迟退休”政策对退休待遇进行了测算。此消息一出,牵动了广大参保职工的神经,部分参保人员尤其是即将到达退休年龄的女职工,以及一些企业的劳资人员,纷纷致电州人社局或直接到养老保险经办单位,对这一政策进行求证,

网传政策是否属实?昨日,记者从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查找有关延迟退休的政策,发现并没有动态更新。随后,记者从州人社局了解到,目前“延迟退休”政策尚处于专家研究、论证阶段,国家人社部还没出台相关政策和规定。

据州人社局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科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方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是依据个人缴费时间(含视同缴费)长短、缴费基数高低以及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计算得出。

篇7:现行退休制度规定

现行退休制度规定

现行退休制度规定

一、全国各地职工退休规定统一吗?干部与工人身份有什么不同?

解答:

目前全国各地职工退休仍然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连续工龄满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国各地标准统一。

关于干部与工人身份问题:干部和工人的概念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以前工作在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员统称国家干部,在企业工作的人员统称为工人。干部由人事局管理,工人由劳动局管理。在招用上,凡由大专以上毕业的学生,参加工作后一般为干部,由人事部门负责招用;其他人员参加工作,则由劳动部门负责招用。在档案管理上,干部档案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下设有人才交流中心。工人档案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下设有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从开始,国家将人事部门(局)和劳动部门(局)合并,成立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个中心(人才中心和职介中心)也进行了合并。从机构合并上看,就表明干部与工人的`区别逐渐消失。但是为了尊重历史和尊重人们的惯性思维,在处理某些问题时,仍有些区别。如:女工人退休50周岁,女干部退休55周岁。

实际上现在所有用人单位(企业),都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那么就打破了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如果聘用你在管理工作岗位,则可认为你是干部身份。如聘用你在工人(普通)岗位,则你就是工人身份。为此,我们不要为自己的身份过多纠结。

二、地方性规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四大城市),对退休年龄、社保缴费时长等规定,是否有不同?有户籍限制吗?

解答:

(一)关于户籍限制问题:

上面已经说到,目前全国各地退休年龄标准统一(男60周岁,女工50周岁,女干55周岁),社保缴费年限标准统一(最低)。北、上、广、深四城市也与全国相同,没有地方性特殊规定。至于退休是否有户籍限制的问题,原则上讲应该说是有的,对全国所有城市都一样。但现今政策也不完全是这样限制的。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66号),《办法》规定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条件和退休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条件:凡跨省市流动就业人员,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均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退休条件时,凡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也可以在非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二)关于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问题:

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问题是所有人最关心的问题,《办法》确定了三条原则,即:“户籍

地优先,从长从后”。

何谓户籍地优先?即不管你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社保在何地,无条件的可以转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并享受待遇。

何谓从长?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看其缴费地的缴费时间长短,如满10年的,则在缴费地退休。如不满10年的,则要看其上一个缴费地是否满足10年,如满足10年,则转入上一个缴费地退休。如所有缴费地都不满足10年的,则要转回户籍地办理退休。

何谓从后?如果参保人在多地缴费都满足10年,则从后看其各地缴费,以最后一个满足10年的缴费地办理退休手续。

现行退休制度规定 [篇2]

一,退休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

据有关资料记载,中国的退休制度始于汉朝(公元前2),随后唐太宗进一步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案。也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部含退休制度在内的福利型综合性法规。 二,退休需要满足的条件

休退条件:老干部离休是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作为主要条件的,而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制度是以年龄和工作年限为主要条件。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大致相同,但因所从事的职业不同,对退休条件的规定也略有差异,主要条件如下: 年龄条件: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龄,男的均为60周岁,女的干部比工人延长了5年。

《现行退休制度规定》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篇8:我国农民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农民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涂晓菊

当前我国农民权益这一问题的保护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所在。现阶段如何保护我国农民权益这一问题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而长期以来农民权益之所以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其根源就在于制度上的缺位。目前已基本完成起草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准备通过专门立法来保护农民这一群体的利益的法律,这对保护我国农民权益无疑将有着重大意义。在这部对我国农民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的法律出台之前,有效地从法律制度层面来对我国农民权益保护进行全方位的制度设计并保证其和谐运行是非常必要的。

(一)当前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改革开放的20多年来,我国农业有了很大发展,农村有了很大变化,农民的社会地位也有了很大提高。当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民问题,把农民问题作为社会建设的根本问题来看待,制定了一系列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社会地位等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农村政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应注意,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利益保护、社会竞争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农民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保护,仍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农民的选举权、受教育权、身份平等权、迁徙自由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最普遍的社会权利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具体而言,在户籍身份上,农民进城打工受到各方面的不平等待遇;在选举权和受教育权上,我国广大农民及其子女并不能充分享有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在社会保障上,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再分配政策基本上没有惠及农民,农民几乎不能享受国家给予城镇居民那样全方位的保障。

第二,农民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特别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护。长期以来,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结构客观上造成了我国城市居民与农民身份上的差异,这使农民利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因而需要公正的法律制度安排来维护农民的利益。财产权是公民最为基本的权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显而易见,土地可以说几乎就是他们谋生的惟一手段。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非法、强行征用土地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第三,农民享受司法救济的权利也面临着严重缺位。在实际社会中,广大农民由于自身的经济条件限制等原因,在司法活动中也处于不利的境地。在诉讼、仲裁中通过法律援助解决广大农民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纠纷,使社会成员获得公平的法律服务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是公民应该享有的社会权利,也是广大农民实现其社会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

之所以出现以上方面的问题,从社会方面的原因来看,尽管为乡规民约、宗教势力控制的乡土社会在当下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但其残留影响仍然存在。与此同时,我国现代公民社会(其本质是法治社会)仍处于建设之中,社会处于急速转型期,社会流动性强、社会心理失衡、社会控制的力量有所削弱。在广大农村社会,这种状态呈现得更为明显。从政治方面的原因来看,一直以来,政治过度组织化贯穿于我国历史的每一个时期,形成了国家对社会、政治对经济的超强力干预的政治思维定势。在法治化进程中,尽管我国正由权力型政府逐步转向服务型政府,但这种转化仍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这一武器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文化方面的原因来看,受我国传统文化中无讼思想的影响,广大农民法律意识淡薄,这就形成农民权益法律保护的消极氛围:广大农民对寻求法律的`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存在心理阻碍,新的法治文化或公民文化的众多先进理念还远未深入广大农民的思想意识中。从最为根本的法治方面的原因来看,我国法治建设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还不够完善。我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很好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体现,这使得我国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立法源头上的空白和障碍。

(二)制度回应:我国农民权益保护制度体系的架构。

无论是基于对历史的回顾还是基于对现实的考察,架构农民权益保护制度体系都是我国保护农民权益的当务之急。之所以要架构整个体系,是因为在我国目前复杂的社会转型期,仅仅依靠某项或某部分法律制度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广大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的。它需要全方位的法律制度支撑,以保证农民权益的保护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即权利的保护问题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转化为实有权利。同时,“所有这些被承认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或在某些时刻可能发生冲突。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普通法上的权利一直同司法救济相联系,有‘无救济就无权利’之说法。”[1]对于广大农民而言,使他们在权益遭到损害时能够获得司法上的救济是社会公正的应有之义。法律制度是保障社会有效运转的重要制度之一,从法律制度层面来全方位地对我国农民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并保证这些制度的和谐运行,才能彻底和有效地解决我国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1.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的宪法法律制度。

宪法被称为权利的脊梁,从宪法的角度来研究和实践对农民的保护,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最根本、最基础的法源性问题[2]。目前,我国广大农民的平等权、选举权、教育权和自由权等诸多方面的权利都得不到充分行使。尤其是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农民自由权受损,也是我国广大农民在教育、选举、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遭受不公正待遇的直接原因。它不仅使公民平等权在这种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下显得苍白无力,而且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剩余农业人口的流动。这既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又大大地延缓了我国城市化进程,减缓了市场的发育速度。因此,应尽快在宪法中恢复公民的“迁徙自由”和平等的选举权,在宪法层次上确定国家和政府承担农村全额免费义务教育的主要职责。这不仅是弥补公民基本自由权、实现公民追求幸福权利和实现平等权的需要,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民主,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更是顺应文明进步,遵守国际条约,履行国际承诺和义务的需要。

2.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

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政府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法律义务。权利的最大危险不是来自个人权利的滥用,而是政治权力。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权力都有一种天然的扩张欲望,政府的公权力也不例外。为求得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政府公权力会调动一切强力资源,甚至是合法的暴力。这就使政府的权力在保护人权的同时也可能与公民个体权利发生冲突[3]。而“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4]我国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除了需要宪法这一最高母法的确认和保护,更需要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有力配合。我国法治建设要实现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有机结合,在我国农民权益的保护上就必须尤其重视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化。

3.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的经济法律制度。

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及其组织化程度与其权益保护存在很大的关联[5]。在我国,由于农民经营的分散性使得其市场主体地位受到诸多限制,这极大地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权益的保护。拥有合理的收益是农民的基本权益,要保护好农民权益最为根本的就是应想方设法增加农民收入和福利。在这方面,经济法在农业补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等农业政策的落实方面是大有可为的。

4.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的民商法律制度。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内容并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财产权是人的自然不可动摇的权利。公民没有明确具体的财产权利,就会失去其作为人的尊严和条件。如果自然人失去了财产权,就可能会丧失人身自由权,进而危及生命权,更不用说发展权了。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财产权一经法律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财产权利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组成内容。当前,作为农民财产权利的核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正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然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和外延,其在理论和立法等方面仍存在不足,特别是在宪法等方面还存在立法上的缺失:第一,表现为权属主体的缺失。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来看,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所有”。“集体”是指什么?“集体”与“农民”之间是何种关系?这里的“集体”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集体”一共有三种:“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这种集体主体的不明确和多样性,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不清的现象比较严重,进而客观上致使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二,表现为权属缺失物权法定的内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新型的用益物权,这一点《土地承包法》已有明确的规定,相信将颁布的民法典也会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的内容相异的物权类型。而事实上,《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可以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显然与物权法定要求相违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人对其权利在效力上的非自由处分性和管理债权化的特点,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效力上也欠缺物权法定要求。这些必将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的不确定、效力的不稳定、权属的不稳定和交易安全无保障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民商法律层面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方面的基本内容,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财产权。

5.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形式规定的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保证全体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安排。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受保障权的双重标准,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只以部分人即城镇人口受保障为设计主体。并且即使农村流动人口实现了农转非的职业转变,社会保障也并没有因此将他们纳入其覆盖范围。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制度,结合农村扶贫政策和其他民政补贴政策,试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将其法律化,这对于保障当前我国农民的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国家已出台了相关政策,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将逐步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九年义务免费教育政策,这对于减轻我国广大农民的医疗负担及其子女的教育问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只有将这些保护农民权益的政策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制定保护农民权益的《社会保障法》,才能更好地为农民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另外,进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并且随着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将会日益严峻。对此,我国《劳动法》应作出有力回应,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保障广大农民特别是进城农民工平等的劳动权、工资待遇权和保险待遇权。

6.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的诉讼仲裁法律制度。

“无权利救济就无权利”,诉讼仲裁法律制度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我国农民权益的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只有政府(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进行的行政立法,且国家(全国人大及各级人大)并未进行专门立法。且现有立法无法协调、解决与法院、检察院的相关关系问题,法律援助法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鉴于我国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正日益凸显,并配合我国正准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和《法律援助法》的即将出台,建议我国制定专门的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法,并将其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和《法律援助法》的范围和体系之下,对我国农民权益保护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首先,确立基层司法所在维护我国广大农民权益方面的核心地位。目前我国参加法律援助的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营利性质,农民往往是无法或不愿支付律师费用,而要求一种营利机构长期法定地负担起公益性质的工作也不切实际因此,在我国广大农村社会最适宜担任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构的就是乡镇司法所。可在农民权益法律援助法中明确规定其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核心功能,而辅之以调解工作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其次切实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工作。现阶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贫困者,范围过于狭窄,削弱了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应适当扩大援助的范围以及援助金额,并更多地关注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

7.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的国际法制度。

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极大地密切了“地球村落”里的各种关系,也引发了一系列全球性的问题,法律行为的产生、发展、结果也难以囿于一国境内,法律关系的涉外性与跨国性也明显增强。()随着公民生存空间的拓展,特别是我国广大农村劳动力的国际转移,农民权益保护国家间的合作也成为必要。为了分享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农民权益保护也应从单向国际化走向双向国际化,并迅速走向多边国际化。

(三)制度公正和制度和谐: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的必要结论

我国9亿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各方面制度的有力和有效配合。“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和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6]诚然,现代的、作为制度化的法律或法治只是也只能对社会的权利作一种大致的公正的配置,它不可能保证一切损害都得到绝对公正的赔偿,它所能实现的只是制度的公正,而不是也从来不可能是“无讼”或绝对地在每个案件中令各方面都满意的那种公正[7]。现代法治的实施更多的是需要一片适宜法律生存的土壤,而这一条件的具备将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目前,我国法治最为重要的职责就是在广大公民之间尽可能地实现制度公正,对农民的权益保护进行必要的制度安排,给农民以公正的制度待遇。同时,制度和谐是社会和谐之根本,也是我国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根本所在。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必须在我国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社会保障法、诉讼仲裁法以及国际法等法律制度全方位的制度保护框架之下并在其和谐运行中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篇9: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奇台县碧流河乡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碧流河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碧流河乡人民政府和奇台县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奇台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碧流河乡政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设七个用水组,为:东戈壁用水组;永丰渠村用水组;洞子沟村用水组;塘坊门村用水组;南沟村用水组;皇宫村用水组。用水组灌溉区域的划分一般以斗农渠水文边界及行政村管辖区域为基础。

第十五条各用水组通过灌溉区域内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会议选举产生若干名代表。根据用水量、灌溉面积的大小,兼顾地理位置,每个用水组由一名用水组首席代表(组长)、2名副组长(其中一名副组长由水管站下派配水员担任)、财务人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的用水组委员会。委员由代表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委员会领导本用水组的其他代表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用水者代表同时也是用水组的管水员,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用水者代表大会,执行用水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和上报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负责本用水组的灌溉调度,平衡用水户之间的利益,协调解决用水组内的水事纠纷。

3、根据协会的工程维修计划和要求,组织本用水组用水户做好内部灌溉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4、负责或协助协会做好本用水组水费的收交工作。

5、及时反映用水户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用水组的会员大会是用水组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为:

1、选举本用水组的用水者代表(管水员)。

2、审查和通过本用水组的用水计划。

3、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查和决定本用水组工程维修和集资兴建灌溉设施的方案。

第十八条用水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如果用水组内有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用水组会员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职权与例会相同。

第十九条用水者代表(含首席代表)辞职,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首席代表辞职由执委员批准,用水者代表辞职由用水组会员会议批准,在未得到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用水者代表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组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由各用水组的代表组成本协会的用水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11名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员8名,主席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及委员实行分工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用水者)代表大会。

其权利是: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热爱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协会在乡政府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支持、监督、保证用水者协会按章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用水者协会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供水单位、乡下府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10月13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灌溉管理制度

一、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二、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的原则。

三、每年灌溉前由用水组汇总统计各类作物种植面积。

四、每轮期灌溉前由协会根据水管站下达的配水计划,向各用水组下达各组轮期配水计划,各用水组织根据农作物种植面积或农户人口数,制定本轮期农户用水计划。

五、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先开票后放水原则,由供水单位实施。

六、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七、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大水漫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八、认真做好渠道防汛安全工作。灌溉期各用水组必须派人巡提守水,分段把关,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

九、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行水价,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十、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留放水,不准在渠道管理范围内种植作物或采沙取土。

十一、严格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者应由协会根据情节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奖惩制度

一、本协会辖区内的灌溉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执委会作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罚款、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

二、放水闸、节制闸等水工建筑物遭到人为损坏肇事者应在3日内修复,拒绝修复者处以500-元罚款,由协会收取并组织修复。

三、偷水或抢水者罚款500-1000元。另,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元水费。

四、凡在渠道上任意扒口、拦水者按偷水行为论处,每次罚款500-1000元,并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元水费。

五、参与和协助偷水(抢水)事件者一律罚款500-1000元。

六、对因配水不公而造成严重损坏会员利益的代表(管水员),罚款500―2000元。

七、凡发生争、抢水事件,在用水组范围内的由用水组委员会处理,在用水组之间的由协会处理;发生打骂事件,报乡(镇)政府、村处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协会会员不得拖欠水费,拖欠者必须按月交纳5的滞纳金,并限期交清。在交清水费前协会对其停止供水。

九、协会通过的兴办或维修灌溉工程的集资分摊费用,每一个受益会员者必须足额交纳,对拒不交纳者,协会对其限制供水,直到停止供水。

十、本协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水事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十一、协会每年年终召开用水者户(会员)代表大会,对灌溉、工程管理、水费收缴成绩突出的用水组织和用水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本协会对爱护灌溉工程设施、按规定交纳水费、集资办水利等成绩突出的会员,随时表彰和奖励。

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主管财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本协会按良性运行原则,建立盈亏平衡成本核算体制。

三、本协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四、本协会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执委会成员兼任)或其授权人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

五、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票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六、按照财务主管部门要求,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盈亏、毁损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七、对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国家或上级供水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八、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九、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凭证、帐薄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用水者协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地适用于本协会所用水组和用水户,每一个用水户有义务自觉地按时交纳水费。

水费征收

一、正常灌溉水费征收。水费征收单价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水价执行。

二、超计划灌溉水费征收。以用水组为单位,凡是用水量超过计划分配指标的,按政府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超计划灌溉水费(无此项规定的,协会不得擅自执行水价标准)。

三、水费征收实行开灌前预交,全年灌溉结束后结算的办法。

四、各用水组在开灌前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计划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按规定程序向用水户收取预交水费,并上交供水单位。

五、各用水组在全年灌溉结束后根据协会的规定,按实际用水量和水价标准向用水户结清全年灌溉水费,并由协会开具正式收据或发票。

六、对于水费收取率低于规定额的用水组,长期拖欠水费或拒交水费的用水户,按本协会奖惩制度,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止供水、暂缓供水、征收滞纳金等措施。

水费的上缴和使用管理

七、协会收取的水费按财务管理制度建帐,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八、水费上缴。收取的水费除按规定作为协会管理费外,根据供水单位实际供水量和政府部门和政府核定的供水单位的水价格,按供水合同规定每轮期向供水单位交清水费。

九、经政府核准进入协会供水成本中的协会管理费等,在征收水时一并收取,由协会保管使用,其开支范围须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通过。

十、按规定留存协会的水费使用范围:

1、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

2、行政管理费、业务生产费;

3、工程管理护费,包括工程小修、维护,小型设备维修、润滑擦刷等所需经费,不包括工程大修、更新改造经费;

4、协会使用水费开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做到帐务公开,民主监督。

工程管理制度

一、协会辖区内干渠外的渠道及建筑物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为协会享有。

二、在灌溉期间,用水者代表、执委会成员均应巡堤护水,用水组必须组织劳动力对所辖渠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渠道安全通水。

三、灌溉前,协会应对渠道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渠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维修。

四、每次放水结束后,用水者代表(管水员)要对用水组辖区内渠道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垮塌问题应及时组织用水户修复,发现较大安全问题,应上报协会执委会组织维修。

五、本协会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支渠及其建筑物由协会统一管理,斗渠以下及其小型建筑物由用水组管理。

六、支渠及建筑物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协会制定方案报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所需资金按用水组受益面积分摊。

七、斗渠以下渠道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协会制定方案,用水组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所需资金由用水组各用水户按受益面积分摊。

八、新建灌溉工程由很执委员会负责组织规划设计,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并与乡、村领导协商实施,资金与劳务由新建工程的受益者按灌溉面积分摊。

九、工程日常维修费用的来源,可按历年平均发生的该项费用计入协会的供水成本中预收,年终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结清。

十、工程大修、更新改造或新建、配套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用水者代表大会讨论,研究落实筹集工程所需资金。

十一、渠道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由用水者代表与委员实施并管理。

十二、协会会员有完成灌溉工程维修和义务,任何会员不得拒绝。

执委会正、副主席职责

主席职责

一、执委会主席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在用水者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按章程及大会通过的决议行使权力,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二、向本协会会员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供水单位的有关规定,依照代表大会的决议修改本协会章程中的有关条款和规章制度。

三、代表协会向供水单位反映用水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要求,并力争得到妥善解决。

四、对本协会资金的使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审批各项开支,不得违章违纪。

五、建议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根据新的情况决定新的工作计划及方案,并通过新的决议。

六、每年年末向用水者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七、负责召开执委会主席、副主席会议,安排日常工作。

八、对副主席及工作人员予以支持、检查。

副主席职责

一、按照用水者代表大会章程负责灌溉管理工作。

二、适时与用水组协商制定年度或每轮供水计划。

三、及时向供水单位报送本协会年度和每轮灌溉用水计划。

四、安排每轮灌溉顺序、时间,并协调记录好放水过程中用水组之间的交接。

五、负责灌溉中分段计时、测定流量,并及时计算水量,做好记录。

六、负责工程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七、向主席或用水者代表大会报告灌溉和管理工作情况。

八、按分工做好协会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1、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

2、决定执委会成员的报酬;

3、审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计划、用水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审议通过或修订协会章程;

6、划分协会用水组;

7、负责制定用水组的运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者2/3以上的正式会员代表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时也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热爱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协会在乡政府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支持、监督、保证用水者协会按章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用水者协会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供水单位、乡下府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月13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灌溉管理制度

一、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二、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的原则。

三、每年灌溉前由用水组汇总统计各类作物种植面积。

四、每轮期灌溉前由协会根据水管站下达的配水计划,向各用水组下达各组轮期配水计划,各用水组织根据农作物种植面积或农户人口数,制定本轮期农户用水计划。

五、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先开票后放水原则,由供水单位实施。

六、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七、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大水漫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八、认真做好渠道防汛安全工作。灌溉期各用水组必须派人巡提守水,分段把关,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

九、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行水价,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十、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留放水,不准在渠道管理范围内种植作物或采沙取土。

十一、严格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者应由协会根据情节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奖惩制度

一、本协会辖区内的灌溉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执委会作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罚款、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

二、放水闸、节制闸等水工建筑物遭到人为损坏肇事者应在3日内修复,拒绝修复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由协会收取并组织修复。

三、偷水或抢水者罚款500-1000元。另,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元水费。

四、凡在渠道上任意扒口、拦水者按偷水行为论处,每次罚款500-1000元,并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元水费。

五、参与和协助偷水(抢水)事件者一律罚款500-1000元。

六、对因配水不公而造成严重损坏会员利益的代表(管水员),罚款500―2000元。

七、凡发生争、抢水事件,在用水组范围内的由用水组委员会处理,在用水组之间的由协会处理;发生打骂事件,报乡(镇)政府、村处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协会会员不得拖欠水费,拖欠者必须按月交纳5的滞纳金,并限期交清。在交清水费前协会对其停止供水。

九、协会通过的兴办或维修灌溉工程的集资分摊费用,每一个受益会员者必须足额交纳,对拒不交纳者,协会对其限制供水,直到停止供水。

十、本协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水事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十一、协会每年年终召开用水者户(会员)代表大会,对灌溉、工程管理、水费收缴成绩突出的用水组织和用水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本协会对爱护灌溉工程设施、按规定交纳水费、集资办水利等成绩突出的会员,随时表彰和奖励。

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协会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主管财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本协会按良性运行原则,建立盈亏平衡成本核算体制。

三、本协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四、本协会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执委会成员兼任)或其授权人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

五、水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开出的财务票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六、按照财务主管部门要求,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盈亏、毁损的净收入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内收入。

七、对政府专项拨款必须按国家或上级供水部门规定的项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八、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九、应将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凭证、帐薄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

用水者协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地适用于本协会所用水组和用水户,每一个用水户有义务自觉地按时交纳水费。

水费征收

一、正常灌溉水费征收。水费征收单价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水价执行。

二、超计划灌溉水费征收。以用水组为单位,凡是用水量超过计划分配指标的,按政府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超计划灌溉水费(无此项规定的,协会不得擅自执行水价标准)。

三、水费征收实行开灌前预交,全年灌溉结束后结算的办法。

四、各用水组在开灌前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计划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按规定程序向用水户收取预交水费,并上交供水单位。

五、各用水组在全年灌溉结束后根据协会的规定,按实际用水量和水价标准向用水户结清全年灌溉水费,并由协会开具正式收据或发票。

六、对于水费收取率低于规定额的用水组,长期拖欠水费或拒交水费的用水户,按本协会奖惩制度,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止供水、暂缓供水、征收滞纳金等措施。

水费的上缴和使用管理

七、协会收取的水费按财务管理制度建帐,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八、水费上缴。收取的水费除按规定作为协会管理费外,根据供水单位实际供水量和政府部门和政府核定的供水单位的水价格,按供水合同规定每轮期向供水单位交清水费。

九、经政府核准进入协会供水成本中的协会管理费等,在征收水时一并收取,由协会保管使用,其开支范围须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通过。

十、按规定留存协会的水费使用范围:

1、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

2、行政管理费、业务生产费;

3、工程管理护费,包括工程小修、维护,小型设备维修、润滑擦刷等所需经费,不包括工程大修、更新改造经费;

4、协会使用水费开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做到帐务公开,民主监督。

工程管理制度

一、协会辖区内干渠外的渠道及建筑物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为协会享有。

二、在灌溉期间,用水者代表、执委会成员均应巡堤护水,用水组必须组织劳动力对所辖渠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渠道安全通水。

三、灌溉前,协会应对渠道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通水的渠道及建筑物应及时组织力量维修。

四、每次放水结束后,用水者代表(管水员)要对用水组辖区内渠道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垮塌问题应及时组织用水户修复,发现较大安全问题,应上报协会执委会组织维修。

五、本协会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支渠及其建筑物由协会统一管理,斗渠以下及其小型建筑物由用水组管理。

六、支渠及建筑物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协会制定方案报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所需资金按用水组受益面积分摊。

七、斗渠以下渠道维修、配套、更新改造由协会制定方案,用水组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所需资金由用水组各用水户按受益面积分摊。

八、新建灌溉工程由很执委员会负责组织规划设计,用水者代表大会审批,并与乡、村领导协商实施,资金与劳务由新建工程的受益者按灌溉面积分摊。

九、工程日常维修费用的来源,可按历年平均发生的该项费用计入协会的供水成本中预收,年终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结清。

十、工程大修、更新改造或新建、配套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用水者代表大会讨论,研究落实筹集工程所需资金。

十一、渠道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由用水者代表与委员实施并管理。

十二、协会会员有完成灌溉工程维修和义务,任何会员不得拒绝。

执委会正、副主席职责

主席职责

一、执委会主席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在用水者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按章程及大会通过的决议行使权力,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二、向本协会会员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供水单位的有关规定,依照代表大会的决议修改本协会章程中的有关条款和规章制度。

三、代表协会向供水单位反映用水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要求,并力争得到妥善解决。

四、对本协会资金的使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审批各项开支,不得违章违纪。

五、建议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根据新的情况决定新的工作计划及方案,并通过新的决议。

六、每年年末向用水者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七、负责召开执委会主席、副主席会议,安排日常工作。

八、对副主席及工作人员予以支持、检查。

副主席职责

一、按照用水者代表大会章程负责灌溉管理工作。

二、适时与用水组协商制定年度或每轮供水计划。

三、及时向供水单位报送本协会年度和每轮灌溉用水计划。

四、安排每轮灌溉顺序、时间,并协调记录好放水过程中用水组之间的交接。

五、负责灌溉中分段计时、测定流量,并及时计算水量,做好记录。

六、负责工程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七、向主席或用水者代表大会报告灌溉和管理工作情况。

八、按分工做好协会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篇10:延迟退休和弹性退休制度的分析

关于延迟退休和弹性退休制度的分析

与其“一刀切”,不如实行弹性退休制度

实行弹性退休制度,让身体差的人选择早几年退休,可以多领几年退休金;让身体好的人选择迟几年退休,届时可以领到更高的退休金,过上更优裕的生活,可谓“皆大欢喜”,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近日表示,将会以“小步慢跑”的方式让延迟退休政策落地。每年延迟几个月,最后到位。目前正在抓紧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将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是指每年只会延长几个月的退休年龄,同时提前向社会预告,给公众以心理预期。但实际上,“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也是全国统一的延迟退休年龄,并不允许在职人员对退休年龄的自主选择。这种“一刀切”的延迟退休并不合理,原因是,不同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千差万别,有的人60岁就身心疲惫、百病缠身,有的人65岁仍然精神矍铄、老当益壮。因此,合理的做法是实行弹性退休制,让不同的人根据自身状况,在一定的退休年龄段区间内(例如55~65岁或58~68岁)自主选择退休年龄。

实际上,当今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实行弹性退休制,法国和美国就是两个典型例子:

法国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0岁,也就是说,法国人60岁即可领取养老金,但不能领取全额;退休者要想获得100%的退休金,还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其一,缴费满40年;其二,年满65岁退休,

美国的退休制度分三个层次:一是提前退休:年满62岁就可以开始领退休金,但只能领到全额养老金的70%,每推迟一个月领取,就可能领到多一些的退休金。二是正常退休,在正常退休年龄内退休的人,可以领取全额退休金。三是延迟退休:选择延迟退休的人在原有的退休金基础上还能获得奖励性的收益。如果你的正常退休年龄是66岁,你选择在67岁退休,那么你每个月能拿到108%的退休金。

“一刀切”的退休制度并不合理。如果劳动者的退休年龄都是统一的,就会导致接受教育的时间越长,工作年限就越短,与高中毕业参加工作相比,多数博士毕业生工龄则少了。而低学历劳动者一般从事体力劳动,体力劳动者身体上更容易遭受到伤害,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一般不是很好,但工作年限却更长。

“一刀切”的退休制度也有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因为不同人的寿命可能相差很大,实际领到的退休金总额也会相差很大。例如,假设退休年龄统一为65岁,有些人66岁就去世了,只领到1年退休金;有些人90岁才去世,领了25年退休金。实行弹性退休制度,让身体差的人选择早几年退休,可以多领几年退休金;让身体好的人选择迟几年退休,届时可以领到更高的退休金,过上更优裕的生活,可谓“皆大欢喜”。

其实,延迟退休年龄的一个变招就是,同时实行弹性退休制度,规定一个退休年龄段区间,在职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这个年龄段区间内选择合适的时间点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缴纳的时间越长,缴纳的资金越多,退休的时候领取的退休金就越高。只要上缴最低年限的社保金,就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退休。退休金按缴纳比例分配,也符合“多缴多领,少缴少领”的原则。

篇11:浅析国外农村金融制度保障农民利益论文

浅析国外农村金融制度保障农民利益论文

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的发展在各国金融体系中的分量也越来越重。为了适应本国农村经济,欧美国家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建立了自己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有“4+1”需求功能型的美国模式、“6+1”领头银行型的印度模式、”5+1”分类对口型的墨西哥模式等。让我们来看看他们是如何来保证农民利益的。

一、美国:“4+1”需求功能型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农村金融组织是从需求的角度来构建的。该模式由 "4+1”即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系统、政府农贷机构、政策性农村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组成。主要特点为:

1.按照农业需要设计惠农金融服务体系

该体系由四大部分组成:一是商业银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二是农村信用合作系统。主要包括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由农业信用管理局管理。三是政府农贷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商业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三个机构。要说明的是,农民家计局主要是对不能从商业银行借到低利率的青年农民提供适合农业生产周期的借款,这是一种“无追索权贷款”。四是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一小企业管理局,专门向不能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

2.政府为信用社提供持续的激励措施

美国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信用社的优惠政策:免征各种税赋;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险;信用社不缴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可以参照市场利率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

3为农作物提供完备的保险业务

美国农业保险运行主要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风险的控制,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等;第二层次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它们与风险管理局签订协议,并承诺执行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规定;第三层次为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和查勘核损人,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通过代理人销售,他们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

二、墨西哥:“5+1”分类对口型

墨西哥支持农村发展的金融机构比较齐全,包括国家农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全国金融公司及农业保险机构(即“5+1”模式)。主要特点为:

1.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对口的'金融服务

墨西哥根据农户的不同情况,分别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如现代化大农场的资金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具有一定的生产潜力的中等农场或农产的资金主要靠国家农业银行提供优惠贷款;那些生产落后、不能获得正常银行贷款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主要靠政府通过专门的基金会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来发展生产、保障生活。

2.国家为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

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的最初资本金由财政部提供。国家财政还提供该公司费用的25%以示支持,并对整个农业保险给予政策性免税。 墨西哥还有其他4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部分农业保险业务,该农险业务向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分保,并可经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从政府获得30%的保费补贴。农业保险的推广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一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采取强制措施。

三、印度 :“6+1”领头银行型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这一金融体系构成了“6+1”领头银行型模式,即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主要特点为:

1.用“领头银行”确保金融对农村支持

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印度推行“领头银行”计划,就是在一个地区,必须有一家领头银行负责该地区的发展开发工作,该银行必须向国家规定的优先发展的行业(如农业)提供金融支持。

2.用法律形式确保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印度政府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法案》等有关法律中,都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网点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发展。

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1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在今天的印度,平均每2万个农户就有1家农村金融机构为之服务。

3.用央行职能确保农村信贷投放

印度储备银行确定了“优先发展行业贷款”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40%投向包括农业、中小企业、出口等国家优先发展行业,其中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

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价格存放到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由该银行对地区农村银行进行再融资,也可购买印度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的债券。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此外,印度的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了保险在分散农业经营中风险的重要作用。农业保险实行自愿保险与有条件的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进行生产性贷款的那些农户必须参加相关农业保险,其他的保险如牲畜保险,实行自愿原则,由农户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是否参加。

篇12:积极探索法官延迟退休制度和法官返聘机制

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议上指出,要完善定向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和选调生工作,积极探索法官延迟退休制度和法官返聘机制,探索以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强审判辅助力量,不断优化法庭人力资源配置。

周强指出,各级法院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审判任务日益繁重,而人员力量增长相对较少,办案压力越来越大。仅靠增编解决这个问题既不现实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最大限度盘活存量资源,用好有限增量。

周强要求,加强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将政法专项编制向人民法庭倾斜,完善定向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和选调生工作,积极探索法官延迟退休制度和法官返聘机制,探索以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强审判辅助力量,不断优化法庭人力资源配置。要将拟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警安排到法庭锤炼意志、增长才干、砥砺品质,把人民法庭作为法院人才培养锻炼的摇篮和基地。要加强政策措施引导,让优秀法官安心法庭工作,促进法庭工作可持续发展。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对当前山区农村宣传思想工作的几点思考

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内容

上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做法工作报告

关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良的疑问

养老保险“空账”问题思考

农村支部建设调研报告

人社局鉴定中心半年工作总结范文

人社局上半年工作总结

社会保险制度

农民退休制度
《农民退休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农民退休制度(推荐12篇)】相关文章:

劳保所个人工作总结2023-12-24

劳动保障所工作总结2023-11-06

社会保险工作汇报2022-09-24

关于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调查报告2022-05-08

老服务工作站年终工作总结及未来工作计划2022-11-04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版2022-05-07

社保工作总结2023-05-28

农村养老保险申请书2022-08-12

人社局办公室工作总结2023-07-10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明确的五个问题2023-10-17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