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明确的五个问题

时间:2023-10-17 08:06:4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明确的五个问题(精选10篇)由网友“如茗彦”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明确的五个问题,欢迎阅读与借鉴。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明确的五个问题

篇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明确的五个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明确的五个问题

孙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出台,代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成为现实。人保部相关负责人也就该办法的有关精神进行了解答,但现实中存在的几个问题需要在有关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一。要解决前期农民工(非本地人员)退保和个别省市实施的外来人员社会保险综合险两大历史问题

农民工退保有多种原因,但一定程度上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有密切联系,虽然从1月起已不再允许退保。但对前期农民工退保问题有必要作出明确的解决办法,毕竟有的地方因农民工退保获得了一笔不小的社保基金。因而应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愿意返还前期已领取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的农民工恢复原有的缴费年限。这一方面既维护了退保农民工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给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地方财政减轻了压力,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

个别省市实施的外来人员社会保险综合险,其出台的目的在于保护当地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外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因而也应对外来人员的养老保险账户比照当地参保人员的标准进行补足,由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缴纳,由单位缴纳部分由企业缴纳,企业已不存在的,应由当地财政代替承担。这样既解决了前期自己带来的历史问题,重要的是促成外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成为现实。

另外人保部作为社会保障的主管部门,应对各地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38号)的意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其中维护地方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的条款进行整改,促进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顺利进行。

二。许可职工选择领取养老待遇地的权利

该办法虽然规定了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领取养老待遇地原则,但这一原则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职工选择领取养老待遇地权利。因此应让职工在没有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在户籍所在地的情况下,无论在什么地区累计缴费养老保险超过十年,均有权在退休时选择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房产所在地领取养老待遇。

网上还有一些网民提出在子女就业所在地领取养老待遇的建议,笔者认为也有必要加以参考。如果准备退休的人员子女在某一地区就业并建立了户籍关系或者有房产,应有权选择该地作为领取养老待遇地,

在选择领取养老待遇地上,如果职工有多个累计缴费年限十年的地区,同样应允许职工选择其中的一个地区作为领取养老待遇地。

三。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有必要制定一个最低标准,保障部分职工的养老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最大的特点就是跨省转移。转移过程中又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由于各个省市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相应的缴费养老保险基数有较大的差距。

例如某职工在某省某地缴纳养老保险指数为0.6,具体缴费养老保险工资为1000元。如果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广州并最终在广州领取养老待遇。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前的缴费工资与同期广州岗平(社平)工资相比,他的缴费指数估计连0.2、0.3都达不到,这自然就会影响到他今后的`养老待遇。因此要对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过程中的养老保险缴费指数规定一个最低标准,即如果转移接续后的缴养老保险费指数低于零点几的,均按零点几的标准确定当年(当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指数。

四。应对两省社保承办机构发生分歧规定一个解决、裁决办法

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全部由两省的社保承办机构办理,()但由于地方利益的关系,在转移接续过程中社保承办机构发生分歧的情况必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地靠职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的话,那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就没有规定的必要。

笔者建议:两省承办机构发生的分歧应通过两省人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专门协调解决,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协调达不成一致,则应当由人保部裁决办理特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五。通过电话查询参保缴费、转移接续的方式不可取

笔者曾多次在网上与各地HR进行交流,都反应在社保部门电话查询参保缴费情况不现实。很多情况下打电话根本没人接,即使有人接听服务质量不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公布相关电话让职工了解参保缴费、转移接续的情况,即使有人保部的监督,这一电话也将成为今后各地职工投诉人保部门的重点。因而必须迅速建立全国网上参保缴费、转移接续查询系统,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篇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问题通知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务)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的规定,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66号)相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参加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

(一)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二)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又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原补记的职业年金转移和管理运营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待遇领取地的视同缴费指数标准确定;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标准中的退休补贴标准,根据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待遇领取地退休补贴标准确定;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其他统筹地区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就高不就低。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过渡期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直接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其他类似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待遇领取地确定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五、关于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六、关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账部分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的规定转移接续,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部分,按以下办法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由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时,可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二)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

(三)参保人员由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后,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同时其到新就业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七、关于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本人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包含的按照规定正常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以下简称正常缴费)、参加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以下简称划转缴费)、补记的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分别管理并计算收益。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参加所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将正常缴费、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并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所在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运营正常缴费、划转缴费和补记缴费的,将正常缴费和补记缴费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划转缴费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并投资运营。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的,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同时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五)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正常缴费、划转缴费、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篇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问题通知

本通知自月1日开始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1月12日

篇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解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政策和经办要求,《暂行办法》的实施有着十分深远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的多少,与其退休后领取的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即“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这一机制已得到劳动者的普遍认同。但随着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1.5亿人。许多劳动者在不同城市就业,尤其是农民工往返于城乡导致间断性在城市就业。他们在不同地区和多个时段参保缴费,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顺畅转移接续,致使他们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一些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退保”实际上终止了原已参保缴费获得的养老保险权益,使这些劳动者在养老时无法得到制度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2、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改革是从县级起步的,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实行县级统筹。劳动者跨越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由于各地的具体政策和标准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将进一步打破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都具有深远影响。

《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答:1、跨省转移接续问题。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已经实现或正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2、异地权益认同问题。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如果各地只承认在本地的参保缴费年限,而不认同异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势必造成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损失一部分权益。《暂行办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规则的形成和完善。

3、农民工退保问题。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今后再到城镇就业的时间、目的地都具有不确定性,又由于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因此出现了大批农民工退保的现象。特别是在两节期间,在一些沿海城市甚至出现了大规模的农民工集中“退保潮”。农民工退保后,只能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单位缴费的权益没有体现出来,这实际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确定的政策导向是,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这就给了农民工一个稳定的预期,有利于减少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4、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到全国各个地区。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十分不便。《暂行办法》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及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这就大大便利了群众。

篇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篇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注:落款中的参保单位和申请人?二选一即可。落款处写上日期。

1.提供参保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资料。

2.提供参保单位信息。

若有疑问,可拨打12333咨询清楚。

篇7: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理解提纲

个人账户储存额:

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

19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篇8: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理解提纲

1、基本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三、国发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基础养老金的计算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认

3、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4、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

篇9: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理解提纲

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

退休领取养老待遇地的确认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篇10: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理解

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理解

孙斌

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已陆续开展,由于对它是一种新的认识,HR在日常事务中往往被员工问的较多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是否会减少养老金等问题,下面就结合相关规定与日常事务中的常见问题作一一说明:

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泛指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职工基于种种原因需要跨省(市、自治区)工作,而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资金转入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从而达到累计计算其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的目的。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申请人,应当是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职工,而不是已办理农村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

2、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原因在于职工基于个人及其他原因,需要到另一省、市、自治区(包括省内的省、市、县、区之间)工作。

3、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对象是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资金,两者一并转移,而不能单一进行转移。

4、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目的在于申请人在各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计算,确定其缴纳养老保险年限。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如何转移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转移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职工个人账户:

在职工个人账户转移上又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1月1日前

这一阶段养老保险资金转移的对象是1998年1月1日前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及其利息,不包括用人单位按规定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

如:武汉市在1998年1月1日前职工个人账户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职工个人缴纳的3%,另一部分是用人单位划入的8%,合计为11%。在本阶段养老保险资金转移的对象只是职工个人缴纳的3%,用人单位划入部分的8%不转移。

第二阶段: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

这一阶段养老保险资金转移的对象是职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这其中包括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用人单位划入部分,合计为11%(这期间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比例和用人单位划入比例会根据各地规定进行调整,但合计比例不变)。

第三阶段:2006年1月1日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由职工缴纳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组成,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不在划入个人账户,因而在这一阶段养老保险资金转移的对象为职工个人缴纳的8%。

第二类: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统筹基金):

(1)对1998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不转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于1998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年限将按视同缴费年限处理(现阶段各地规定与暂行办法有一定的不同)。

(2)1998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将按每年度(实际缴费月份)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为基数的12%进行转移,该金额应不包括利息。

如:武汉市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为20%,这其中的12%按规定进行转移,8%继续留在统筹基金中。

2、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资金合计表:

转移对象1998年1月1日前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2006年1月1日后

职工个人 3% 11% 8%

用人单位 0 12% 12%

合计 3% 23% 20%

注:1998年1月之前各地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纳部分规定比例不同(3%――16%),本表数据引用武汉市的相关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退休领取养老待遇地的确认?

确认领取养老待遇地的原则为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

1、户籍地优先原则:泛指职工只要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缴纳养老保险,无论其今后在那个省、市工作、也无论其在外地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的长短、即使他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只缴纳了一个月的养老保险,在退休时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领取养老待遇。

如职工未在其户籍所在社保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在其他省、市的多个社保机构累计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均不满十年的,也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领取养老待遇。

2、从长原则:泛指职工未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在其他省、市多个社保机构缴纳过养老保险,如其中有一个省、市的社保机构累计缴费养老保险年限超过十年的,职工退休时就在该社保机构领取养老待遇。

3、从后原则:泛指职工未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在其他省、市多个社保机构缴纳过养老保险,如其中有多个省、市的社保机构累计缴费养老保险年限超过十年的,职工退休时就在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超过十年的社保机构领取养老待遇。

4、在退休领取养老待遇地的具体确认上,职工的户籍所在地应指职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统筹区域(机构)。

如武汉市范围内,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分为省、武汉市城区、武汉市非城区(五个区)七个独立核算的社会机构。

以职工甲为例,甲为武汉市江岸区人(武汉市城区):

A、如他的社会保险在湖北省社保局开户并缴纳养老保险,在退休领取养老待遇时。由于他是湖北省人,他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待遇的机构是湖北省社保局;如他的社会保险还在武汉市社保机构开户并缴纳养老保险,由于他的户籍本身在武汉,因而他在武汉市社保机构领取养老待遇,而不是湖北省社保局。

B、如他的社会保险在武汉市江汉区(武汉市城区)社保机构开户并缴纳养老保险,由于江岸区、江汉区同属武汉市城区,他在领取养老待遇时,发放养老待遇的机构是武汉市江汉区社保机构(由于同城区社保机构支付养老待遇标准相同,因而应在开户的社保机构领取养老待遇)。

C、如他的社会保险在武汉市蔡甸区(武汉市非城区)社会机构开户并缴纳养老保险。在退休领取养老待遇时,由于蔡甸区不是他的户籍所在地,因而应按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原则确定其领取养老待遇地。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对今后领取养老金的影响?

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我们应首先了解以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相关情况。

1、基本养老金组成:

A、基础养老金

月标准以职工退休时领取养老待遇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B、个人账户养老金

C、过渡性养老金

各地实施《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前参加工作,在《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A、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W在岗(1+H平均指数)/ 2*N*1%

其中:W在岗-职工退休时领取养老待遇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H平均指数-职工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N-缴费年限

B、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个人账户储存总额 / 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的计发月数

(如职工50岁退休,其计发月数为195月;职工60岁退休,其计发月数为139月)

C、过渡性养老金(参照武汉市的相关规定)

过渡性养老金=W在岗 * H平均指数 * 视同缴费年限 * 1.2%

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后,职工养老待遇是否会减少关键在于职工历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历年平均缴费指数泛指职工历年每月的缴费工资在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地相对应的岗平(社平)月平均工资中的比值。

如职工甲在2010年1月缴费工资为1500元,其在退休时领取养老待遇地的2010年1月缴费工资为2000元,他在2010年1月的缴费指数为0.75(1500元/2000元)。

职工历年平均缴费指数中除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为1.0外,()其他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均按上述公式逐月进行计算。之后将历年每月的缴费工资指数相加再除以实际缴费月份(含视同缴费年限),即得出职工历年平均缴费指数。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中的缴费指数与一般缴费指数(不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一般缴费指数为缴纳养老保险工资基数的0.6-3.0,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中的缴费指数不受上述限制,均按实际的缴费指数计算,既可以低于0.6,也可以高于3.0。

总的来说,如果领取养老待遇地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职工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在相同缴费年限的情况下,职工退休领取养老待遇就高,反之则低。

兰泉建议:

如果职工户籍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工资低于现在工作地的缴费养老保险工资的,可以选择在男职工年满50岁之前(女职工年满40岁之前),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开户并缴纳养老保险,待退休时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领取相对高一些的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否转移为职工养老保险?

单位离职后,五险一金如何处理?

离职证明五险一金

医疗保险可以中断吗

离职后的感言

试论《社会保险法》中的工伤保险

离职后保密协议书

离职后英文感谢信

保险客服工作服务心得

辞职后档案户口社保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明确的五个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明确的五个问题.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明确的五个问题(精选10篇)】相关文章:

市委书记在市委全委会上的讲话2023-07-07

美国留学保证金的热点问题解答2022-05-25

公办教师离职后养老保险如何办理2023-05-23

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内容感悟2024-02-22

2022政府工作报告2022-11-27

劳动合同相关问题解答2023-08-1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23-03-21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2023-05-30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调查报告2022-09-03

保障局年度工作计划2024-02-12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