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基本概念((集锦7篇))由网友“Duktig”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司法考试法理学基本概念,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
篇1:司法考试法理学基本概念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本概念
20司法考试《法理学》基本概念分析。法理学这门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如果把法学这门学科比作一幢高楼大厦,那么法理学就是构筑这幢大厦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稳,整幢大楼就会倒塌。因而,法理学的学习在整个司考复习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分值比例虽逐年升高,但本科目以理解为主,短期内很难迅速提高;另一方面,法理学中阐述的原理、原则贯穿于各部门法中,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答论述题的内在逻辑“红线”。
在司考复习中,法理学是考生遇到的第一座大山。法理学难就难在它的理论性强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正因为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根据法理学这门学科的'特质,要学好法理学,从而在考试中获取好的成绩,需要特别注重下列诸端:
这是近几年司法考试题目的新趋势,不是从概念到概念,而是在个案中考察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就是所谓“客观题的主观化”,这就要求我们复习的时候要着重理解,有些同学总结的“一个概念、一个个案”的复习方法值得推荐,就是在复习教材的时候把概念具体化,重视教材里所举的例子,自己也要注意举一些例子来帮助理解。因为司考有了重视实践这样的特点,所以第二章法的运行就非常重要,第二章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立法的内容,要结合《立法法》来复习,第二部分就是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这两部分也是雷打不动的重点。
其二,基本概念要牢固掌握。
教材的第一章“法的本体”是司法考试客观题中的常规考察重点,学法网司考题库里面这个章节大量基本概念的考察题都出自这个部分,例如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法律责任都是一考再考的内容,这是无论哪一年考试都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其三,将案例引入复习环节。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英美法系国家,某种意义上而言,学习法律就是学习一个个的判例,这无不说明具体案例对于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在法理学复习中,引入案例分析可以让考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如何从抽象走向具体,或从具体走向抽象;案例分析还可以引导考生思考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发生作用的,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有何关系等等。法律|教育|网此外,经验总结认为将案例引入法理学复习中来还有助于加强考生对问题的理解,培养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高质量地完成司考目标。
另外,学习法理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问题,也要善于运用部门法的知识来论证、升华法理学的原理,或者运用法理学的知识来理解部门法。
总之,学好法理学,塑造自身法学基础理论修养,是司法资格考试考生必备的基本功之一。对于法理学的融通掌握,不仅直接汇及该部分的试题,而且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理解、掌握和相应的试题作答,都大有益处。
篇2:司法考试法理学预习知识点
【1】法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 theformal rule of law)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 the substantial rule of law)的要求。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因为越少的武断性和恣意性,法律决定就越具有可预测性。避免做法律决定的人的武断和恣意就是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法律决定的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这里所谓的实质价值或道德是有一定范围的或受到限制的,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家的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应该保障与促进的实质价值,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了****、自由和平等。任何法院或其他做法律决定的机关的法律决定都不应该是违背这些实质价值的法律决定。
法律人保障其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不同于非法律人的地方在于: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如类比推理或客观目的解释,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原因在于,有的法律决定不是做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即实现了可预测性,然而该决定与特定国家的法秩序所承认的实质价值或道德相背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法律决定是正当的,却是做法律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
实质上,这种紧张关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但是,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
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的程度越高,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程度越高,人们安排和计划自己满意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任何正常的人都希望能够安排和计划满意的生活。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可预测性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正当性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但是,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2】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2、内容不同
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
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篇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定义
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 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法律概念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法的渊源的一般分类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 立法的特点 立法与法治) 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 执法与司法
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含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 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意义)
第三节 守法与违法
守法(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违法(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第四节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推理的类型)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法产生的――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资本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法产生的特点)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性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 法的现代化的目标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二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200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三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第五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与层次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篇4:往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
多项选择题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 该规定属于法律要素中的确定性法律规则
B. 该规定对于具有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确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C. 该规定事实上允许法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习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D. 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重要法律概念含义的解释应该首先采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法律规则的特征和分类、法的作用、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选项A说法正确。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所以,该规定属于法律要素中的确定性法律规则。
选项B说法正确。该选项是从法的作用的角度表述的。法的作为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选项C说法正确。习惯是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选项D说法错误。根据法律解释的位阶,首先应当适用“语义学解释”而不是客观目的解释。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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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司法考试经验交流:法理学复习方法探讨
对于每一位准备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考生来说,刚入门遇到的第一座山就是法理学,复习法理学内容感到很难和无从下手,难就难在它的抽象性上,即它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资援用,其出题依据完全在于一般通行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意在考查考傻姆理学素养。正因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特别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但另一方面,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修养,又是司法资格考试考生必备的基本功之一。学好这部分内容,不仅直接惠及该部分的试题,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理解、掌握和相应的试题作答,都是大有益处的。具体来看,对法理学这座大山,应当采取何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呢?
一、 找准方向,把书读薄从所考的内容看,考试已从单纯的死记硬背发展到稍加理解和运用,但范围始终囿于教材之内。
从历届律考、司考真题来看,法理部分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
1. 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2. 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3. 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4. 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因此,在复习教材时应采取有重点的识记方法,即在通读一遍的基础上,做做历年律考真题以检查记忆程度,然后把遗漏的部分标识在教材相应位置,再结合考点内容开始第二轮的看教材,这种针对性既节约了看书时间,又提高了看书效率,无形中就把教材变薄了,
备考资料
二、避难就易,抓住重点有一句谚语说:“河水之所以能够到达大海,是因为它善于避开坚硬的石头。”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学习法理学知识的目的不是想做这方面的研究,而是为了尽量全部拿到考分,通过考试。所以在复习过程中,考生没有必要就一些法理理论上的难点和热点寻根究底,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法学界尚未定论的内容,如果你非要深挖个究竟,就很浪费时间和精力。例如这样一个问题:“国家与法之间为什么不是因果关系?”说实话,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原因是什么?结果是什么?因果关系是什么?国家是什么?法是什么等一系列基本法学概念,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写一篇洋洋洒洒几万字的论文。
由此可知,考生知疑而问的精神可嘉,但用这种深入的方式备考,复习方向就失之偏颇了,抓不住重点内容对考试有害无益。其实,对于该问题,只要记住“法既对国家有依赖性又反作用于国家”就足够了。
三、下足功夫,搞清概念法理之难,难在它的抽象性和概念繁多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因此会考查考生对这些概念的熟悉和理解程度。例如,考题就曾涉及法、法律规范、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法律条文等基本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没有弄清这些基本概念,不具备扎实的基本概念的功底,这道题是很难做对的。
然而对于这样的概念指定教材中却涉及很少。因此建议考生碰到此类问题时应去查一查法学
四、《法理学》的基本特点要搞好法理学的学习,关键是在掌握相应知识的前提下,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具体讲是法理学所特有的思维能力。这首先要清楚法理学这门课程本身的属性特征,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学习方法。我个人认为法理学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的基本属性:“法”性、“理”性和“学”性,也就是法律性、理论性、学术性。法理学是这三种基本属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同学们对何谓“法律思维”,何谓“理论思维”、何谓“学术思维”,以及它们的基本特点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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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四)
四、案例分析题: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篇7: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三)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2年)
81. 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的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答案及解析:AC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因此A项正确;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并非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以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它们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因此D项错误;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因此B项错误;同时,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因此C项正确。
82.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下列社会事态中,哪些可以作为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A.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B.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C.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的秩序、的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D.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答案及解析:ABCD 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极其复杂。其评价因素包括: 答案及解析: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等因素;(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5)与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会功能与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83. 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方法、归纳推理的方法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
A.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
B.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
C.同―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
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
答案及解析:ABCD 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相对于演变和归纳等形式推理,辩证推理是实质推理。其适用主要有四种情形,即:(1)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2)出现了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3)统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4)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
84. 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
A.自由权
B.生存权
C.请求权
D.胜诉权
答案及解析:ACD 权利的构成要素:自由权,即可自由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要素;请求权,即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要素;胜诉权,即在权利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后,赢得诉讼的权利要素。法律权利是以上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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