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必看: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考点大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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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必看: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考点大预测

篇1:考生必看: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考点大预测

包括法理、宪法、法制史在内的理论法学在整个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似乎无足轻重,但绝非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这三个小学科在的司法考试中有56分的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不定项选择),将近占到总分的10%,而且论述题“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基本上就是一道理论法学的题目。历年的最后一道论述题都牵涉到法理的因素,显然,这样的考察方式已经凸显了司法考试对“纯粹法条主义的超越”,更加注重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要能够做到“think like a lawyer”(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所以没有对法学一些基本概念的掌握,就很难用纯正的“法言法语”来构建所谓“法律人”的思考,从考试的角度来说 ,也难以通过最后一道论述题的考察。理论法学表面上看起来过于抽象、琐碎,事实上重点还是比较突出,接下来我就对相关的知识点给予一些梳理和预测。

一 、法理学:法理学的客观题占到18分,单选6道6分,多选3道6分,任选3道6分。20是23分,单选7分,多选6个12分,任选2个4分,总共23分,大概占总分的4%。法理学的复习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牢固掌握基本概念:教材的第一章“法的本体”是司法考试客观题中的重点,大量的基本概念的考察都出自这个部分,例如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法律责任都是一考再考的内容,这是无论哪一年考试都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2、注意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结合:这是近几年司法考试题目的新趋势,在年表现的尤其突出,不是从概念到概念,而是在个案中考察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就是所谓“客观题的主观化”,这就要求我们复习的时候要着重理解,有些同学总结的“一个概念、一个个案”的复习方法值得推荐,就是在复习教材的时候把概念具体化,重视教材里所举的例子,自己也要注意举一些例子来帮助理解。因为司考有了重视实践这样的特点,所以第二章法的运行就非常重要,第二章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立法的内容,要结合《立法法》来复习,第二部分就是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这两部分属于雷打不动的重点。

3、注意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2005年大纲在法的价值里边增加了利益这一部分,结果单选第一道题目就是考查法和利益的关系。所以我们可以看一下新大纲有哪些新内容。大纲新增了4个知识点,分别是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法与和谐社会、法与节约型社会。我觉得“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的可考性非常大,因为这同时符合了我们上边所讲的司考的两个特点:基本概念兼理论和实务的结合。法律责任的竞合要注意教材中列举的关于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可以出一个多项选择题,让辨析下列哪些个案属于法律竞合的情况,就需要紧扣这个特点来作答,这个知识点需要全面复习,比如为什么会发生责任竞合?责任竞合的情况应该怎么样承担责任都要把握。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更是传统重点和新考试趋势的结合,这就更需要理解一些基本原理,并能够熟练的在个案中应用。像最先使用文义解释最后使用目的解释这样的一般规则要熟悉,书中所列的具体个案可以加深我们的理解。新大纲中的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大家也需要注意一下,虽不排除以客观题的方式考查,但这样的知识点对于论述题来讲更为合适。

4、教材的后两章是法的演进以及法与社会,这不是客观题考查的重点,但是有个别一些内容客观题很容易出,法的产生、法系、法治、法与道德、宗教、科技的关系都是传统的重点,法与人权已经被预测很多年了都没有考,大家还是要注意一下。后两章对于回答论述题来讲非常重要,不用整块时间复习,经常翻一下会有很大收获。

二、宪法:宪法学在考试中所占的比重和法理学差不了多少,20占到20分,2005年占到23分。

1、传统重点要花大功夫。例如国家机构尤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法法、宪法修正案、选举法、特别行政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像这些内容的熟练掌握是复习预测考点的前提。宪法部分从法条到法条的考察比较常见,《宪法》、《立法法》是重中之重,这两部分的法条占到每年考试分数的一半以上。其次是《选举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法条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宪法基本理论在2005年的考试中有所加强,注意一下宪法的分类、注意新大纲增加的宪法发展的趋势、理解宪法和宪政。教材最后一章宪法的实施及保障,因为事关宪法的司法化等一直在探讨的热点问题,所以要引起注意。

3、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第三章第一节新增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这符合我预测重点的标准:传统重点加大纲新增知识点,所以一定要认真看。新增加的制宪主体、制宪机关、制宪权符合了考察宪法理论的趋势,新增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基层政权的含义、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系。同时还有一些变化是措辞上的变化,要留意一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设置它的意义。宪法修改的程序中的“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通过”,也需要注意一下。

三、法制史:法制史进入司法考试,占到10分,年和2005年各占到12分,其中中国法制史9分,外国法制史3分。法制史的考察在2005年出现了应用题,关于“亲亲得相首匿”和“翻异别勘”都是用个案来考查的。

1、重点集中在立法方面,历代法典的沿革变化是重点。像《法经》、《魏律》、《晋律》、《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新刑律》以及近代的一些宪法文件都是传统的重点内容。

2、关于古代的刑罚制度比较重要,而且以前考的比较少 ,需要综合复习。

3、新大纲在唐至明清时期法制里增加了律例关系、死刑复奏、司法制度里由御史台变为御史台与督察院、提点刑狱司变为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注意教材的变动关于唐宋至明清刑罚原则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关于清末的预备立宪也有了进一步的阐述。

4、关于有可能出个案考察的一些点:八议(比如对前朝皇室后代的优待叫“议宾”)、公室告、“十恶”(一些罪名容易混淆)、活卖、准五服以制罪、“立继”等,要了解这些相关的名词指的是什么。

5、清末的司法制度要重点看。

6、外国法制史当中传统重点是罗马法和两大法系,罗马法一定要非常熟悉,关于英、美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关于德、法两国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要掌握。日本的和平宪法注意一下。

篇2:考生必看:司法考试“三国”法考点大预测

司法考试发展到今天,“三国”法的复习和备考已经成为广大考生颇为头疼的部分。原因无外乎复习量很大,考的分值不多;若花时间认真去学习,收效甚微,全面放弃“三国”法又于心不甘,毕竟这几十分还是很有份量的。所以,准确找出“三国”法到底考什么,对于考生减压复习,有效备考是十分有意义的。根据统计表明,司法考试每年的考点重复率都在80%以上,所以总结并掌握历年考点对考生就有很实际的意义。下面就今年司法考试中的考点为大家做一个基本的预测。

一、国际公法宏观上无重点篇章,但每一章中还是有重点的。

1.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一般考察一道题目。主要考点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两个方面。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要重点掌握我国的作法。在国际法的原则中要注意每个原则都不是绝对的,都有例外,尤其强调“民族自决原则”,我们认为应严格适用于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而不能用来支持民族分裂主义。

2.国际法的主体。该部分每年都会涉及,考点集中在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身上,再细分的话是分别集中在国家的管辖权与豁免、国家领土的变更、国家的承认和继承上。

3.国家法律责任。该部分每年都考,考点集中在国家责任的构成和非不正当行为的国家责任上.

4.国际海洋法。该部分每年至少考一题。建议考生重点掌握领海和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再要注意公海上的挂旗制度,登临制度和紧追制度。

5.国际空间法。该部分包括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两部分。国际航空法迄今尚未考过,但建议考生掌握国际民航责任制度和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在外层空间法中,考查重点是外空法律地位和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另外,外空活动的赔偿制度与国家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交叉部分是常考的考点。

6.国际法上的个人。该部分每年有一至两道题。考点集中在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引渡和庇护、外交保护条件等内容上。

7.外交与领事关系法。该部分每年考一道题。包括外交机关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两部分。考点集中在外交机关基本概念和组成;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外交人员的义务上。

8.条约法。该部分不是每年都考,预计考查题目在一道题。重点要掌握条约的效力和条约的解释。

9.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该部分每年考一道题,难度不大。在传统解决方式中掌握报复和反报;在现代解决方式中掌握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判决。

10.战争法。一般而言,当年大纲中若列入战争法内容则会考一题,否则不会考查该部分。重点掌握战犯的惩办原则和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其他部分考生基本可以凭借常识作答。

二、国际私法重点集中,难度不大,应集中复习以拿到大部分分数。将国际私法分为基本理论、总论、分论和程序四部分,分而述之。

1.基本理论。该部分为非重点,但要掌握四点,即当事人国籍冲突的一般解决;我国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当事人的住所积极冲突;我国法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具体法条应细看《民法通则意见》182、183、184条。

2.总论部分。该部分的考点集中在冲突规范、准据法和五大制度上。冲突规范和准据法要掌握其概念和特点,五大制度即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法条参阅《民法通则意见》193、194两条。

3.分论部分。该部分考点集中在七大涉外民商事关系上,即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和时效、物权、债权、商事、家庭、继承。

4.程序部分。该部分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两部分。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要重点掌握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和国际司法协助。

三、国际经济法难度最大,分值最高,重点也比较集中。可将其分为国际贸易法、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领域四大部分。各部分地位不同,下面分而述之。

1.国际贸易法。该部分是国际经济法的重中之重,无论怎么样下工夫都不过分。该部分考点集中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保险和国际贸易支付上。

在国际货物买卖部分要注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两个文件。

国际货物运输中,考点主要集中在提单的法律属性和基本分类、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和保函效力几个方面。

国际货物保险部分的考点主要集中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三种基本险别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在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保险中,平安险是重点。

国际贸易支付包括汇票、托收、信用证、国际保理四种方式。四种方式中,信用证仍是重点,仍应加大复习投入,汇票、托收和国际保理了解其概念和基本流程即可。

2.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该部分预计会逐渐加大考查力度,成为热点。考点集中在我国对外贸易法修改的三个方面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上。

3.世界贸易组织。重点掌握wto的基本原则、主要协定和争端解决机制。其中,争端解决机制又是重中之重。

4.其他领域。该部分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收、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法部分掌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等几方面。国际金融法重点掌握项目贷款。国际税收重点掌握几种税收抵免办法规定,并会计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预计会成为一个热点,应重点掌握相关几个公约的名字、保护范围、相互之间的关系。

总而言之,“三国”法的复习仍然有章可循,考生只要按照如上体系认真复习,拿到“三国”法部分绝大部分分数应是合乎情理的。

篇3:考生必看: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大预测

20国家司法考试在即,万国学校基于多年培训经验的积累,对本年度考试做出如下预测,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出题风格和方法的总结

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出题方法和出题思路一直在变化,但是在这些变化的内容背后,往往又有着可以探寻的“痕迹”,将这些细微的“痕迹”综合起来就形成了近年来司法考试的特点与趋势。06年的司法考试将维持下列命题趋势:

1、注重理论考查。司法考试对理论性知识的考查逐年加强,的整个第三卷中,没有法条依据,直接考查考生基础知识、基本概念的试题占9道,分值较高。06年将继续这种重视理论知识的考查方式。具体而言,06年司法考试将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加强对基本理论性知识,特别是对民法基本概念的透彻理解和灵活运用的考查。同时理论题的分量有较大提升,如果考生只是机械地记忆法条,缺乏一定的民法理论功底,将很难应付这种局面。因此,大家在备考过程当中注意紧抓民法基本概念、基础理论。

2、命题“顾后而瞻前”。司法考试的命题者在设计司考题目时,一般有这样的一个特点:首先考查近年的考试知识点,再以这些已考考点为出发点,定位其在民法体系当中的“上位概念”,然后再立足于这个“上位概念”,确定其所包含的其他考点,最后从中选择一个或若干考点,作为本年度司法考试的命题内容。如、以及05年都考查了“缔约过失责任”这个上位概念,不同的只是每年考查的情形不同。面对这种命题方式,考生要注意:(1)重视历年来的考试真题;(2)在对于各个知识点分别地了解、掌握之后,应当将其放入民法体系的背景之下,进行再次认识;(3)训练体系化横向联系的复习习惯。

3、重视新增考点。司法考试历来重视新增的考点,例如,《合同法》新出台,当年在400分满分的前提下考查了60分以上的相关内容;05年司法考试大纲《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列入大纲范围,结果当年就有四道题对这一内容进行了考查。05年大纲将《道路交通法》选入,结果该法的第76条毫无悬念的被考查了。重视新增考点是司法考试历年来恒定不变的趋势,06年必然也会延续这种趋势。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该特别予以注意。

4、综合性考查增强。司法考试仍然会重复考查一些知识点,但是对于这些考点不再是以就题出题的方式简单考查,而是注重以多种事实和法律关系叠加的复杂方式考查,并以此增加迷惑性,提高司法考试的难度。这种综合性体现在:(1)法律事实的复合,即在案例中不再设计单一的事实,而是将多项法律事实揉杂在一起;(2)法律制度的复合,即不是考查单一的法律制度,而是在多项法律制度的区别中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把握。例如05年第2题考查动物侵权,无偿帮工的转承责任以及一般的过失侵权;第52题,考查孳息和物的组成部分的区别。考生的应对方法主要是,冷静分析、分离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找到对应考点,得出结论。

二、年的考点分析

针对司法考试的上述命题特点和趋势,分析历年的考试真题、分析近年的考试大纲,我们提示如下考点,希望能引起考生的重视。

1、民法总论需要重点掌握:权利的分类,特别注重形成权体系;自然人的监护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代理制度,特别是与责任承担相关的问题;合伙债务的清偿;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特别掌握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效力。

2、物权法重点掌握: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登记取得所有权的适用范围;原物与孳息的关系;主物与从物;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责任性质;抵押权的设定条件;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灭失的风险;质押权的相关问题,特别是权利质押;留置权的相关问题;担保的竞合与担保的竞存。

3、合同法部分需要重点掌握: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包括:抗辩权和合同的保全,其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关问题要引起特别注意;合同的变更;违约责任,特别注意违约责任的体系,以及各种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例如“三金”之间的适用关系);买卖合同的相关问题,特别需要关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规则和所有权转移规则,特种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和解除权;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不定期租赁以及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责任承担;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的责任承担;运输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专利权转让合同中,转让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时,转让金是否返还;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中的生效时间。

4、婚姻法需重点掌握:婚姻效力(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

5、担保法部分,除上述在物权法中已经详细列举的担保物权各项考点外,担保法部分还需要重点掌握如下制度:担保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保证期间、主合同变更与保证的关系;人保与物保的关系;保证合同与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特别是其司法解释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结合良好的物权法理论功底加以记忆。

6、继承法需重点掌握:死亡时间的判断;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范围;遗产处理和被继承人债务承担。

7、人身权法及侵权行为法需重点掌握: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权,以及该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共同侵权;各种形式的特殊侵权;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竞合。

篇4:考生必看:司法考试商经法考点大预测

商法经济法部分的特点是多、杂、散、乱。从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来看,本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是最多的,仅列入大纲的就有37部。从内容来看,它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其繁复庞杂,而且各部分法自成体系,互不相干,缺少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因此,复习难度很大,是司法考试中一块十分难啃的“硬骨头”。本部分复习的关键是要做到区别对待,即针对不同的法在历年考试中的所占分值大小和难易程度,制定不同的复习策略,做到有重点、有层次、有先后、有选择取舍,以防陷入到法条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法自拔。

第一,本部分诸法的大致分值比例

商经法两部分加起来,一共有80到90分的分值。但是这些分值在各法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其中1/3的法集中了80%的分值。而另外2/3的法,只有20%左右的分值。因此,必须把这些数量少,分值多的法挑选出来,作为考生的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强化复习。这样做,可以大幅度地节约时间和精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从历年试题的经验来看,大约1/3分值在公司法,1/3分值集中在少数几个“核心法”,比如合伙企业法,保险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等。而对于其它分值少,数量多的“小法”,往年试题则呈现出很强的规律性,考点的集中度很高。很多 “小法”,多年来仅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制度的考查上。比如,环境法,连续三年都在考查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税法一贯只考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而且,对于征管法中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人所得税中的税收减免问题一直青睐有加,反复考查。法条其实就征管法的38条到42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第4条,第5条。在有些小法中,甚至还有考题重复的现象,如第90题和第9题。题干和选项完全相同,都是考查拍卖瑕疵请求规则。这种现象在司法考试中是罕见的。但足以证明,“小法”的学习,必须关注历年试题所形成的热点。从往年试题经验中挑选最有价值,最有代表性的制度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在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无疑具有极高的实战意义。

第二,商经法各部分考查热点及考点预测

1. 公司法。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和股东制度为每年必考内容:包括资本充实原则相关制度、出资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责任。10月27日公司法进行大面积修改之后,公司资本制度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比如,第26条,81条,确立了新的最低法定注册金限额和分期缴纳出资的新规定。第27,28,31条,确定了出资方式、比例和出资责任。第143条,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有了例外情形。第167条,取消了法定公益金的规定,只要求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等。这些变化都是今年司法考试值得重点关注的考点。另外,公司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几项股东权利包括第34条关于股东的知情权,特别是可以查阅帐簿的权利;第75条股东回购请求权;第152条股东的代表诉讼权和第183条解散公司请求权,这些权利是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专门设立的特别权利,意义不凡,所以也要引起高度关注。另外,一些反映公司法修改精神的制度,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20条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54、55条新增加的监事会权利等,也是关注对象。

2.合伙企业法。本法中的考试热点集中在对合伙事务执行和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及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事项的考查上。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的事项,除31条规定外,还有14条,修改合伙协议,21条,对外转让份额,24条,以合伙财产对外出质,44条,入伙。合伙人共同决定事项最能反映合伙企业财产是共有财产的属性和合伙企业的人合属性。

3.保险法。保险法试题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法部分,比如对保险利益、最大诚信原则的考查,和对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制度的考查,都是热点。

4.劳动法。劳动法中最常见的考点是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考查,即24到32条。在劳动合同解除中,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这两种形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存在差异。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要求比较严格,而劳动者解除合同则比较宽松,反映了劳动法的立法意图。其他热点问题,比如劳动法的适用对象、工时制度、劳动争议问题等,仍然是复习的重点。

5.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本部分历年试题考查内容也十分集中。一是侧重对农用地保护制度的考查。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征收征用审批权限问题和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制度等。二是侧重对特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考查。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极强的行政干预特征,其规则更具经济法色彩,所以比出让土地使用权考查的多。后者主要是一种民法上的用益用物权。

6.证券法。证券法要关注反映本次证券法修改精神的相关内容。如第2条关于证券法调整范围的变动和第6条,第42条关于分业经营原则、现货交易原则的松动;第11条新增的保荐人制度; 第43条,45条,47条关于限制交易的规定;第180条关于证监会职权的规定等。

7.其他“小法”。其它“小法”的复习,由于内容太多,分值不高,所以应首先掌握历年来形成的热点制度内容。然后再根据时间精力安排其他复习。这里根据统计,列举一些热点内容,再结合其他因素,提出预测性的考点:第一,破产法中的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第二,票据法中对票据无因性构成限制的规定,即第10条,12条,13条,21条,87条;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后果;特殊的背书;追索权问题。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特别要注意某些非经营者也可从事的行为,如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誉等,如果主体不是具有同行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税收行政执法权的范围,特别是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个税的免税范围和特殊的税率。第五,环境法中的预防性制度和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消费者法中的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6条到39条规定的几个连带责任。第七,特殊物的拍卖和强制拍卖、拍卖规则和对中标人分包项目的限制。第八,银监会的职责权限,商业银行法第36条,40条,46条等确定的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破产规则等。

篇5:考生必看:司考《刑法》考点大预测

受命题人变动的影响,2005年刑法试题在命题风格上较前几年有了较大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个方面:一是考察范围越来越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成为命题新宠,个别罪名较为生僻;二是总体难度有所下降,理论色彩减弱,直接考察法条的题目增多;三是分则一些知识点考查得越来越细,一些有关审判经验交流总结的司法文件进入考察视野。2005年试题依然体现了“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如总则中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自首、累犯,分则中的抢劫罪、盗窃罪、贪污罪等等,仍然是命题人青睐的考察重点。即使就经济罪的考察内容来看,也多是一些常见罪、多发罪、严重罪和疑难罪。如金融诈骗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洗钱罪,等等。由此来看,“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只不过在具体侧重点上略有转移。因此,在复习方法上,考生一定要做到在掌握重点知识的同时,拓宽复习的广度,改变以往对经济犯罪的漠视态度,对分则第三章的一些重点罪名进行深入、细致地掌握,适当注意一些有关审判经验交流总结的司法文件。

具体预测如下:

一、刑法论

(1)刑法的解释;(2)刑法的基本原则;(3)刑法的空间效力;(4)刑法的时间效力,重点掌握最高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2、3、8条的规定及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第1、2、3条的规定。

二、犯罪论

(1)不作为犯,重点掌握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3)自然人主体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来讲,本部分主要考察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因此,对去年7月份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特别关注,尤其是第5、10条的相关规定;(4)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主要考察其法定性的特点,对于一些重点犯罪(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抗税罪,等等)的主体是否可以由单位构成,考生必须烂熟于胸;(5)罪过之间的相互区别;(6)事实认识错误。重点关注一下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7)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及其相互间的区分;(8)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重点掌握着手的判断;(9)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难点在于自动性的判断;(10)共犯的成立条件;(11)共犯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14)共犯的停止形态;(15)共犯的认识错误;(16)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以及法条竞合犯的区别;(17)牵连犯中的数罪并罚。

三、刑事责任论

(1)各种刑罚的日期及其起算点,如死缓考验期满之后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等等;(2)死刑在适用上的限制;(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和期限;(4)罚金与没收财产刑的相关问题;(5)累犯的成立及其与特别再犯制度的关系;(6)自首,要注意掌握特别自首的成立及其法律后果,深入理解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的内涵;(7)数罪并罚制度,要特别注意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后,并罚特别之处;(8)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撤销;(9)假释的适用条件及其撤销;(10)追诉时效。

四、罪刑各论

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应重点掌握以下罪名:(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强奸罪(4)非法拘禁罪(5)绑架罪(6)拐卖妇女、儿童罪(7)盗窃罪(8)抢劫罪(9)诈骗罪(10)侵占罪(11)敲诈勒索罪(12)贪污罪(13)挪用公款罪(14)受贿罪(15)行贿罪。

第三章、第六章应重点掌握以下罪名:(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假药罪(3)变相走私和间接走私问题(4)公司资本类犯罪(5)伪造货币罪,重点掌握其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之间的罪数问题(6)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7)金融诈骗犯罪(8)偷税罪(9)增值税发票犯罪(10)假冒注册商标罪(11)侵犯商业秘密罪(12)合同诈骗罪(13)非法经营罪(14)强迫交易罪(15)妨害公务罪(16)招摇撞骗罪(17)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类犯罪(18)聚众斗殴罪(19)赌博罪(20)伪证罪(21)妨害作证罪(2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4)妨害文物管理犯罪,要特别注意,依据最新立法解释,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26)非法行医罪(2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章、第九章应重点掌握以下罪名:(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3)交通肇事罪(4)滥用职权罪(5)玩忽职守罪(6)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一章重点关注一下间谍、情报类犯罪,第七章重点掌握一些常见的法条竞合犯,第十章做一般了解即可,但对几个总则性问题,如军人、战时的界定等,应重点掌握。

五、《刑法修正案(六)》

预计今年出题的可能性不是特别大,考生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罪名修改前后内容的变化: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商业贿赂犯罪、洗钱罪、赃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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