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二(共6篇)由网友“魔之青蛙”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整理过的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二,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二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的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综合题的部分考点来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2题2分多选题1题2分1题2分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综合题2分合计3题4分3题4分3题5分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2)经济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的界定);(3)《仲裁法》的适用范围;(4)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进行对本章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将原“智力成果”更改为“非物质财富”(p8);(2)在“行政复议范围”中,新增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p18)。
针对20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法律事实(行为、事件的界定);(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4)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特殊地域管辖原则;(6)诉讼时效期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主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三个要素 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本 1、经济法律关系 客体(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事件(绝对事件、相对事件)
章 经济法律事实
(重点) 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主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重点)
2、仲裁 仲裁协议的效力
要 仲裁的撤销
行政复议范围(重点)
内 3、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
复议决定
容 特殊地域管辖(重点)
4、诉讼 诉讼时效(重点)
申请执行的时 间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经济法的渊源(p2)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法规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
②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①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②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国际条约、协定
篇2: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十二
十三、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1、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通过方式(p89)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以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决定
2、通知债权人的时 间(p90)
(1)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2)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者分立。
【例题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该法定期限为( )。
a、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b、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
c、合并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
d、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10日内
【答案】a
【例题2】甲为红光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现红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并依法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进行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甲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红光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定期间为( )。
a.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
b.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60日内
c.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d.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答案】c
【例题3】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后,即依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予以公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该公司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定期间为( )。
a、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
b、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60日内
c、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d、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答案】c
【例题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发生分立时,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下列有关公司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b.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45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c.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d.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9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答案】a
3、解散事由(p91)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例题】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解散事由的有( )。(20)
a、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b、甲公司被丁公司吸收合并
c、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d、甲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答案】abc
4、清算组的组成(p91)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例题】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决定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下列有关该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年)
a、由人民法院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b、由公司的股东组成
c、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d、由主管部门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答案】b
5、财产清偿顺序(p92)
篇3: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十一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职权(p72)
【解释】股东大会的职权与股东会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股份,而无须股东大会的批准。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超过3年,发起人就可以自由转让其所持股份,不需要股东大会的批准。
【例题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由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无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答案】√
【例题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的有( )。
a.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b.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c.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d.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属于董事会的职权;(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由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无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例题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的有( )。
a.对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作出决议
b.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作出决议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p72-74)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年会应当在前6个月举行,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各股东。
【相关连接】董事会提前10天,股东大会提前30日。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法定最低人数是5人,因此当董事人数下降到4人,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此外,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也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例题1】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了公司股本总额的40%,该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答案】√
【例题2】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董事会有5名成员,该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 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
b、 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元时
c、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d、 持有该公司2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答案】acd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题中,选项a“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低于董事会法定最低人数5人;选项b“公司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元”,尚未达到股本总额(5000万元)的1/3,因此正确答案是acd。
【例题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2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答案】abd
【解析】(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10%)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篇4: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十三
综合题演练
【案例1】(20)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1994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5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董事会。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9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要求:
(l)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 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1答案】
(l)关于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关于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本题中,发起人丙的出资中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4%(36/150),超过了法定限额。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 期应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 期(或:1994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 期)
(4)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仅为20%,未达到法定要求。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初步协议中商定的董事会的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解释】本题根据教材进行了调整。
篇5: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四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的分值为11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但、、年的简答题出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2005年单选题3题3分3题3分2题2分多选题2题4分3题6分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简答题1题4分合计6题8分7题10分6题11分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2)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出质;(3)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4)合伙人的债务清偿;(5)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1)删掉了原第四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2)删掉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3)删掉了“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4)新增了“合伙人退伙后的相关事务处理”(教材p48-49)。
针对20的考试,考生应首先注意《合伙企业法》的简答题,同时注意以下客观题的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2)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4)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出质;(5)合伙企业哪些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6)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7)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9)入伙和退伙;(10)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设立条件(出资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 事务管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 解散和清算(财产的清偿顺序)
章 财产的转让、出质
主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要 2、合伙企业 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内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容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入伙和退伙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p30)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30)。
【解释】投资人甲于20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32)。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篇6:会计中级《经济法》课堂笔记五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ac不符合法律规定。(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4】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出资。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可设立分支机构。
二、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三个特征:(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2)合伙企业是“人和性质”的企业(注意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3)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注意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
(一)《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p38)
1、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由于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2、《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法》也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例题】下列事项中,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是( )。
a.王某与李某合伙设立律师事务所
b.郭某与胡某合伙设立酒吧
c.陈某与张某合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d.高某与杨某合伙设立牙科诊所
【答案】b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p39)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2)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只有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
【解释】合法的处分权:(1)土地使用权;(2)其他财产的所有权。
(3)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相关连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p61)。
【相关连接2】合营企业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p99)。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p41)
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a、b、c、d于2003年4月1日设立合伙企业甲,其中合伙人a以专利权折合10万元出资。如果a自己向银行贷款,以该专利权进行质押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合伙人的出资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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