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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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篇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发布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的阶段,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评 价

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 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 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2: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答问

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答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根本改变.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许多河段受到污染,不少城市空气污染严重,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自然生态遭到破坏,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而且逐步呈现出区域性和流域性特点.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编制区域、流域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建设规划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缺少整体考虑,没有对规划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后出现了不少环境问题,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太湖、松花江等污染事件充分反映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以及从整体上进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资源与人居环境 英文刊名:RESOURLES INHABITANT AND ENVIVANMENT 年,卷(期): “”(19) 分类号: 关键词: 

篇3:试论规划环评的基本属性-学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体会

试论规划环评的基本属性-学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体会

摘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规划环评是人类对环境问题、尤其是对末端治理反思的结果,是政治民主化和科技社会化发展的必然.<条例>注重实践检验,突出跟踪评价;坚持专家审查、决策管理、公众参与三结合,优势互补,相得益彰;追究法律责任,柔中有刚.重在追究个人责任,专家亦不例外.规划环评源于项目环评,高于项目环评.当前,项目环评和区域限批仍是规划环评的重要抓手.科学性是规划环评的生命线.实践决定一切,实践是实现规划环评科学性的惟一途径.规划环评任重道远.规划环评要坚持为经济服务,为规划服务,为公众服务,实现多方共赢,方能凝心聚力,一往无前.作 者:施问超    卢铁农    钱晓荣    SHI Wen-chao    LU Tie-long    QIAN Xiao-long  作者单位:施问超,卢铁农,SHI Wen-chao,LU Tie-long(盐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江苏,盐城,224001)

钱晓荣,QIAN Xiao-long(盐城工学院,江苏,盐城,224000)

期 刊:污染防治技术   Journal:POLLUTION CONTROL TECHNOLOGY 年,卷(期):, 23(1) 分类号:X820 X820.3 关键词:规划环评    必然性    科学性   

篇4:浅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浅论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摘要:本文讲述了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比较及评价的内容进行了分析.作 者:任佶    姚水萍  作者单位:任佶(浙江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姚水萍(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期 刊:城市建设   Journal:CHENGSHI JIANSHE YU SHANGYE WANGDIAN 年,卷(期):2010, “”(4) 分类号:X8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比较    评价内容   

篇5: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探讨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探讨

摘要:城市轨道交通将成为我国未来公共交通建设的重点,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和机动车尾气对城市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并促进城市建设和推动城市的.经济发展.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巨大,工期长,特别是其线路走向及布置对城市土地利用,发展格局及城市化进程起着重要的作用,且轨道交通对线路周围的环境会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且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评指标体系尚未形成一套健全的体系,因此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环评指标体系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分析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筛选方法及规划的环境影响识别,解释了指标含义;建立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作 者:江家骅    王金波    Jiang Jiahua    Wang Jinbo  作者单位:江家骅,Jiang Jiahua(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33)

王金波,Wang Jinbo(东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上海,51)

期 刊:上海环境科学  ISTIC  Journal:SHANGHAI ENVIRONMENTAL SCIENCES 年,卷(期):, 27(1) 分类号:X8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指标体系   

篇6: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研究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研究

摘要:相对于建设项目来说,规划具有更高的.综合性、宏观性和前瞻性,因此,规划环评工作也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可变因素.我国目前的规划环评研究难点主要集中于环境评价与不同类型规划本身的理论与技术特点的结合问题,由于规划环评开展时间尚短,缺乏实践经验累积,实际工作开展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对上海市2003-2005年间完成的24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分析,提出了提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建议.作 者:刘兰岚    杨凯    徐启新    程江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期 刊:环境保护  PKUCSSCI  Journal: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年,卷(期):2006, (23) 分类号: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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