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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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篇1:《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九)着执法服装的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装。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仪容行为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头发要整洁,男同志不准留长头发、长鬓角、长胡须,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

(二)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带各类饰物。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打瞌睡等。结束时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管理相对人时应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打相对人的物品。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嬉笑打闹。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基本要求:

(一)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三)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

(四)严禁使用《交通执法忌语》中所列明的语言。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存的车船以及物品。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船)时,遇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帮助和服务。

第四章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交通规费征收的中心、大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将所有交通执法事项集中在本单位大厅办结。

第二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

第二十六条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七条窗口服务应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AB岗制、限时办理制等。

第二十八条窗口应当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章执法检查规范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科学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避免多头上路、重复检查。

第三十一条交通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二条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实施水路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三条上路检查,必须使用交通执法车辆,不得使用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交通执法车辆应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标志和示警灯,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检查车辆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或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在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三)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四)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五)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六)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六章具体执法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为管理相对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改正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许可办理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明确的审查方式进行实质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技术资料、材料。

第三十九条许可实施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处理)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据准确、文书填制规范。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少数案件外,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在作出违法处罚决定前,交通执法机构必须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证据不充分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补充调查。

第四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自由裁量,做到过罚相当。

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守省厅制定的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重大的行政处罚减轻案件必须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依法拟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如实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第四十七条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纳罚款的情形外,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第四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下达罚款指标,或者将罚款指标与单位或者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直接、间接挂钩。

第四十九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第五十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对暂扣车船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暂扣车船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暂扣车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销毁、拆解、变卖暂扣车船。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

第五十二条交通规费征收单位应创新征收方式,积极推行同城通缴、银行代收、网络缴费等方式,方便当事人缴费。

第五十三条收取交通规费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交通规费。

第五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征收交通规费时,应使用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替代统一规定的票据收取交通规费,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第五十五条实施交通执法执法时应使用省厅统一确定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第五十七条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第五十八条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第五十九条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交通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第六十条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六十二条执法文书应及时按照要求归档。执法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将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文明执法创建考核范围,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六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文明交通行为规范

(一)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机动车驾驶人在有红绿灯的斑马线上礼让行人,在没有红绿灯的斑马线上减速慢行;遇有行人通过斑马线时要停车让行,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二)“斑马线文明礼让标志”含义

四个手指代表斑马线,大拇指代表行人。像这样单手握拳,竖起拇指,平行手臂,有着行人至上的.意思。经过没有交通灯路口的斑马线时,向司机做这个手势,就等于告诉对方我要过马路啦,请您减速或者停一下。

在准备过斑马线前竖起大拇指,就是夸奖给行人让道的司机是好样的,而且,这还能表示我们对司机的尊重!

(三)“四不、四让”宣传口号

不违反信号、不争道强行、不乱停乱放、不随意变道;车辆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超车让对行。

(四)中小学生文明交通“三字经”

保安全,最重要,交管法,为指导,勤学习,多知晓。上放学,队排好,右侧行,不占道,莫玩耍,勿打闹。遇交警,听指导。最安全,人行道,靠边走,别乱跑。过马路,注意瞧,斑马线,通行好。绿灯亮,快通过;见红灯,停住脚;隔离栏,不能跨,躲车辆,别抢道。乘坐车,选择好,危险车,不能坐,违法车,要举报;守规则,讲礼貌,对老幼,多关照。骑车行,别急躁,不逆行,速不超;过路口,看信号;不带人,莫串道。交法规,要记牢。向老师,勤请教;和同学,共研讨;对家长,多宣传,手拉手,平安保。

篇3: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完整、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执法检查时间;

(二)执法检查地点;

(三)执法检查负责人员;

(四)执法检查参加人员;

(五)执法检查内容;

(六)明确的任务分工;

(七)其他。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或上船执法检查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携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执法车船,保持车辆(船舶)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确保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 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篇4: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做到行为规范、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根据市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大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队容风纪

第三条 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条 仪表端庄、姿态良好。头发整洁,不染彩发。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着制式服装时,不浓装艳抹,不围围巾,不佩带饰品。不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不纹身、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

第五条 着制式服装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边走边吃东西;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席地坐卧。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良好姿态,精神振作。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执勤时不到被管理者处歇息、聊天、购物、用餐等。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封建迷信等违法违纪活动。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注意形象。在办公室、值班室、岗亭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打牌、下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有序入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坐。严格遵守会场秩序。有特殊情况要提前退场的,需经大队领导批准。散会时,依次退场,不得喧哗。

第三章 执 勤

第六条 执勤前要列队点名,整理着装,戴好胸章,检查装备,明确任务,提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带齐有关执法证件、文书和票据。

第七条 徒步执勤(外出)时,做好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第八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驾驶或乘坐二轮、三轮摩托车值勤时要配戴专用头盔。

第九条 遵章守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的有关法规。

第十条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纠正、处理违章时,一般情况下先敬礼、亮证,后纠违。做到行为文明,态度和蔼,严禁粗言秽语。

第十一条 罚没款和暂扣物品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延误、挪用和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爱护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不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不使用通讯工具聊天。

第十三条 执行公务需进入居民住宅或单位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四章 礼 节

第十四条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制服列队的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五条 晋见或者遇见上级领导时,着制服的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第十六条 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先喊报告,获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列队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第十八条 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执法人员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五章 接 待

第十九条 接待用语应当文明、规范,讲普通话。

第二十条 对群众的举报和来访,要耐心倾听,做好记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上级领导视察、友邻单位来访、参观、调研讨,要热情迎、送,尽可能办好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章 制 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应按级请假。请假一天以内的,队员由中队长批准并报大队部备案;一天以上的,报大队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岗。

因病请假一般情况下凭医院证明,待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请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超假。逾假不归作旷工论处。因工作需要,请、休假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归队。休假结束,应及时销假。

第二十三条 严格报告制度,坚持一事一报和按级报告的原则,对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工作中未能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分管领导对请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投送新闻稿件、报送信息须经大队领导阅批,不得越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变动,调离、退休、辞职或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标志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因事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一般情况下应做好书面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八不准四禁止”,即:不准敷衍了事;不准推诿扯皮;不准故意刁难;不准乱批乱罚;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徇私舞弊;不准违法执法;不准粗暴执法。禁止执行公务前喝酒;禁止接受被管理单位的宴请和接收、索要钱、物;禁止为被管理单位代办审批和处罚手续;禁止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第二职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大队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与上级规定有违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大队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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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交通规费稽查人员还应当同时持有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

(一)在开始执法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结束执法时:

感谢您的配合!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带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

(二)着装要求

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执法时要着皮鞋,不得赤足穿鞋。

2、有统一规定执法标志、胸卡、腰带的,在执法时要佩带整齐,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处,打杂带扎在上装第四、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三)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当采取立正姿势,对相对人开始检查或调查时要敬礼。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公路执法时,要使用符合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标志和示警灯式样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尊重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必须:

(一)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亮明执法证件,说明身份;

(三)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检查或调查;

(四)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五)必须罚缴分离。

在检查车辆时,还要遵守以下两个必须:

(一)必须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处设立“警示牌”,在来车相距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五个不准:

(一)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二)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四)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

(六)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七)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八)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九)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费时,应当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河南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河南省公路客票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章,收取路产损坏赔偿金或处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执法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6:湖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行为举止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 执法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运政执法活动。严禁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五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参加集体活动等,应当按规定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

第六条 着装规范

(一)着统一发放的服装。

(二)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外罩便服;不得着破损服装;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袖套;长袖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袖口应系好,不得开袖;内衣领不得高于制式衣领;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三)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黑色(棕色)皮(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

(四)着制式服装时,男同志不准留长发、长鬓角、大胡须;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类饰物。

(五)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六)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七)执法人员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禁止非公务需要着制式服装出入餐饮娱乐场所。

(八)女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不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 执法人员配发的肩章、臂章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外借。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运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一律上交。

第三章 举止规范

第八条 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九条 执法人员乘(驾)执法车辆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乱停乱靠,按规定保持速度和距离,确保安全。不乱用扬声器。

第十条 执法人员徒步执法时,二人成行,三人成列,步伐一致。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不得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省厅、省局、市局各项禁令,严禁酒后执法。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办公(值班)场所不得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或其它违法违纪、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相对人应主动起身相迎、倒茶让座,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上网聊天、打游戏等。

第四章 执法用语规范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或在业务活动时,应规范用语、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中所列语言。严禁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十八条 开始检查或调查时:

我们是(某某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证件号码是×××××,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

第十九条 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第二十条 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

谢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谢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第二十一条 权利告知词: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如果您对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执法“窗口”部门规范用语:

您好,您办什么手续?

请您提供有关材料。

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办证要求,我马上给您办理,请稍候。

请您将材料留下,我们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于×日内通知您结果。

请核对您的缴费凭证,请收好,谢谢,请慢走,再见。

对不起,您办理的××不属于我们管辖范围,请您到××办理。

对不起,依照规定,您提供的材料不全,还缺少××,请您补齐后再来。

第二十三条 接待规范用语:

请进;您好;请坐;您贵姓?您有什么事?请慢慢讲。

请您看一下记录,如无误请您签字。谢谢您的合作。

请您不用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

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有关委、办、局等)反映(或申诉)。

请慢走,再见。

第五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辆、示警装置。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九条禁令及市交通局关于优化行政服务环境、规范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十必须”、“十严禁”和关于制止行业不正之风“七不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要熟知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范围、违法构成要件、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违法处罚(处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以及管理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处理)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

(一)上路检查必须使用执法标志车辆,不得使用非标志车辆或者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二)道路检查时,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

(三)在检查车辆时,要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或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简,在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依靠位置。

(四)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先敬礼后再使用规范用语向管理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

(五)道路检查时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不得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不得驾车追堵被检查者车辆等危险方法执法。

(六)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说明事由。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又无法找到除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签字证明的,可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说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检查物品时,应当轻拿轻放、有序进行。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七)在路检路查时不得双向拦车,单向拦车不得超过三辆。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八)对没有违法违规的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运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拦车检查,不得滞留车辆。

(九)在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如遇暴力抗法,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少数案件外,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和执行等各个办案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执行。

(三)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处理部门必须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证据不充分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补充调查。

(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得以类推方式实施行政处罚。

(五)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等情节,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得畸重畸轻、显失公正。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七)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八)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作出,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由执法人员当场决定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报负责人审核。对拟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暂扣、吊销经营许可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处罚意见,并如实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九)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重大的行政处罚减轻案件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十)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处罚决定。

(十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强制措施:

(一)采取暂扣证件、车辆、船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二)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暂扣证件、车辆、船舶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对暂扣的证件和车辆、船舶须由执法人员登记清楚;收回凭证时必须在凭证上注明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对暂扣的车船、证件和物品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暂扣车船及物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包括销毁、拆解、变卖等)暂扣车船。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暂扣措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

(一)执法机构应当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二)执法人员在办理证件(含证件年审)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

(三)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具备办证、行政许可条件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许可办理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明确的审查方式进行实质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技术资料、材料。

(五)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核(审)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并与受理送达程序等有关环节衔接好,不得有拖拉推诿现象。

(六)许可实施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二条 文书填制

(一)实施行政执法时应使用省厅统一确定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二)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三)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四)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五)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六)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七)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八)执法文书应及时按照要求归档。执法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县局将视情节及造成危害后果的轻重,直接或建议相关单位追究责任人责任。按照《安乡县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扣发奖金;

(六)暂停执法活动;

(七)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八)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7: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篇8: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三条学校国标代码:12752

第四条 学校层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学制:三年

第七条学校地址: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55号;学校设主校区、西校区和北校区,主校区地址为注册地址;西校区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336号;北校区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大道49号。

第八条毕业证书:学生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中澳班学生毕业成绩合格的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和澳大利亚博士山学院颁发的专科文凭。

第九条收费标准:我校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艺术类专业:65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17000元/年;其它专业:5000元/年;住宿费:500-1000元/年。校企合作班除收取学费外,还需向企业缴纳特色技能培养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2016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的考生。

第十三条 考试分数: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以英语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性别比例: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性别比例不限。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填报本校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数不足本校在该省的招生计划数时,根据缺额的招生计划,按照投档顺序从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或非第一批投档)的上线考生。在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按国家规定可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的'原则,分数再相同时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依次类推,如考生所有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退档。对无专业志愿的考生根据各专业录取情况,将录取到计划未满专业。航海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分类投档,只录取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我校为教育部批准的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高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按照当年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空中乘务专业只招收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专业面试且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面试成绩合格考生进档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六章 入学规定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户口根据自愿可转入学校所在地,是农业户口的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七章 奖助学制度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奖助政策,学校每年按规定组织评选并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社会企事业单位在我校设置众多奖助学金,帮助品学兼优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校内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经济困难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学生进行资助。

第八章 招生纪律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热情接待来信来访。

第三十条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及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联系方式:

(一)咨询地点: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55号邮政编码:430079

(二)网址:

(三)E-mail:604781545@qq.com

(四)招生咨询QQ号:800081902

(五)联系电话:

(027)87563713 87563702 87590771 87564887(六)乘车路线:武汉火车站、武昌火车站乘4号地铁至洪山广场或中南路站转乘2号地铁线、汉口火车站乘2号地铁线至虎泉站即到学校北门;汉口方向乘715路、552路、590路、581路公共汽车,中华路码头乘572路、529路公共汽车,武昌火车站方向乘538路、903路公共汽车到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门口下车即可。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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