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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论经济法律责任
论经济法律责任
论经济法律责任张国轩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表示双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责任的过失。美国法学家迈克尔?D?贝勒斯认为:“对于我们研究的法律领域来说,‘责任’有两个中心观念,即能力责任和因果责任。对能力责任的承认是作为理性人来尊重的一部分。”因而责任的双重含义中,前一种含义表示责任的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一种含义表示责任的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但它们两者又是相互联系的。法律责任虽然是责任中的一种,但其本身不具有责任中的积极含义,它属于消极责任。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笔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强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经济义务。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1.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的、否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否定性。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的法律义务都是法律责任,因为法律义务既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既有肯定的,又有否定的。法律责任只是一种消极的、否定的法律义务,而不能同时包含积极的、肯定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法律责任是在政治上、道德上、法律上、主观上、客观上都应受到非难和遣责的。经济法律责任也同样具有这种消极性和否定性。
2.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单向的、非对等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从法律上讲,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义务和义务也是对等的,但经济法律责任只是违法主体的单向义务,不存在对等性。
3.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为,他应受到制裁。”从现代汉语上看,义务一词主要表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讲,责任和义务是相通的。因此,经济法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一样,从本质上讲,它们都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具有法定性;同时,它是由国家强制行为人接受的,又具有强制性、不可替代性。此外,行为人也是不能放弃履行这种强制性义务的。
4.经济法律责任是因经济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因果性、后续性义务,具有因果性。经济法律责任不是凭空产生的消极义务,而是与经济法主体的先前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它既是后续义务,又是因果义务,没有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就不可能产生经济法律责任。因此经济法律责任的消极性和否定性是因其经济违法行为的消极性和否定性所决定的。同时,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义务产生经济法律责任,而经济法律责任又必然使违法者产生了法定的第二义务或后续性义务。
5.经济法律责任是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义务,具有经济性。经济法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的主要区别或者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在国家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责任。这种决定了责任的内容具有经济性。
二、经济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经济法律责任、民商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经济法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一)产生的依据不同
经济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是行为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经济的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民商法律责任产生的直接依据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民商事违法行为,民商事违法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在民事、商事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民商事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担民商法律责任的行为;行政法律责任产生于行政法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刑事法律责任产生于刑事违法行为,虽然有些经济违法行为具有经济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属性,但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和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应当是明确的,只有刑事违法行为才会产生刑事责任。同时,刑事违法行为也并非只能产生于经济领域。
(二)产生的过程不同
经济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过程中,而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由于市场调节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能归结为经济法律责任;民商事法律责任则是产生于民商主体在进行平等的民商事活动过程中,两种活动过程的区别主要在于需不需要国家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和调控;刑事法律责任除了可以在此领域和过程产生之外,还可以在其他非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和领域内产生。只要发生严重侵犯国家、社会、个人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就可以产生刑事法律责任。
(三)内容不尽相同
虽然经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和非财产性,虽然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也并非都具有经济性,但经济法律责任应主要是一种经济责任,这是因为其产生的依据具有经济性;民商法律责任虽然也具有经济性,但因民商事违法行为的多重性,也就决定了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必然具有多样性,其中,非经济性的人身责任就是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虽然经济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都是在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但其活动的内容存在较大区别,因而由此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必然存在很大差异。经济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经济责任,而行政法律责任则是非经济性或者说主要是非经济性的。
(四)实现的方式不同
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经济制裁和行政制裁为主。民商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民事制裁为主。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行政制裁为主。其中行政制裁又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刑事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但以刑罚处罚为主。
(五)追究责任的程序不同
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此外还包括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程序。民商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等。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刑事诉讼。
三、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条件和依据
(一)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一般条件
1.主体必须有经济违法行为存在。经济违法行为不仅是产生经济法律责任的前提,而且也是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违反法定经济义务的行为,如偷税、抗税、骗税、生产伪劣产品、销售侵权产品等,也包括不正确地行使权利的'行为,如错误吊销营业执照、超额罚款、擅自审批、擅自减免税款等;既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如私设金融机构、诈骗贷款等,又包括不作为的经济违法行为,如偷税、玩忽职守等。
2.主体的违法行为必须给国家、社会或个人造成损害事实。经济法律责任既是一种经济责任,又是一种社会责任。因为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给国家、社会或个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经济的,也包括人身的;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既包括现实的,也包括潜在的;既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也包括对个人的。因此经济法律责任从本质上讲具有经济性,但从实现方式来看未必都具有经济性。
3.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体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仅要有经济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而且要求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无论是管理、调控主体,还是管理和调控的受体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无关,或者说违法行为仅仅是损害事实产生的外部的、偶然的条件,一般就不应要求经济法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4.主体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仅要具备客观方面的条件,还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方面的条件,即要具备法定的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因素。所谓故意是指主体对其经济违法行为具备明知的认识因素和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所谓过失是指主体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是当知而因疏忽大意未知或已知但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当然也有个别的经济违法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这是特殊原则,并以法定为限。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经济管理职权过程中,侵犯相对主体的经济权利时,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而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及其内容。
(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依据
1.事实依据。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事实依据,是指经济违法主体实施的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危害行为。首先,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而不仅仅是经济法主体的某些意愿、想法或者倾向,它必须具有客观性、外在性;其次,这种行为又是特定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概括的,它必须具有特定性、针对性。行为人实施的每一种经济行为都必须是特定领域内的具体经济行为,不可能存在超越具体经济行为之上的一般经济行为和抽象经济行为,对于后者不能对其予以经济惩罚;再次,这种行为从政治上、法律上、道德上都是应当予以否定评价的,而不是值得提倡、称赞、鼓励的,它必须具有消极性、否定性;最后,这种行为是在经济法主体的自由意志支配之下所外化出来的,它必须具有能动性、反映性。马克思指出:“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探讨道德和法的问题。”
2.法律依据。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仅要求具有事实根据,而且要求具有法律依据,也即是说,经济法律责任不仅是事实责任,而且是法定责任,非法定的经济责任,不能成为经济法律责任,更不能依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惩罚。
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就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各种经济法律责任的明文规定。大多数的经济法律、法规中都有专章或专节规定“法律责任”或“罚则”,在无专章或专节规定的法律、法规中,也大多包含有“法律责任”或“罚则”的条款。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予以明确规定;二是对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性质、种类、情节、程度、后果等予以明确规定;三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惩罚的国家机关予以明文规定;四是对违法主体应承担的具体惩罚措施予以明文规定。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条件和承担依据的关系
从总体上讲,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条件和承担依据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条件是从行为、后果、因果关系、事实、法律、主观、客观等多方面、多角度、多因素来揭示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因素,这些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依据则是从事实或法律的某一方面来揭示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因。而这些事实或者法律往往是承担条件中最关键性的因素,或者说是根本性条件。因此,不能把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条件和承担依据完全对立起来。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产生经济法律责任,而经济法律责任则是违法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经济义务,这种否定性经济义务应当是经济法律责任的内容。经济法律责任只能通过国家对违法主体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或者违法主体接受一定的法律制裁来实现或完成。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经济制裁是指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所采取的具有经济和财产权益内容的惩罚性措施。它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功能。经济制制裁不同于民事制裁中的财产性惩罚措施,不能把经济制裁与民事制裁划等号或者混同。同时经济制裁也具有独立性,而不是完全从属于行政制裁或其他制裁。经济制裁主要适用于管理受体的经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至于管理主体即国家机关在干预经济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也是存在的。对于前一种经济法律责任所适用的经济制裁措施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对于后一种经济法律责任所适用经济制裁措施主要是指行政侵权赔偿即国家赔偿。
篇2:法律责任论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责任论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论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从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角度
论文语种:中文
您的研究方向:经济法
是否有数据处理要求:是
您的国家:上海
您的学校背景:四点要求
要求字数:2500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Bachelor Degree
是否需要盲审(博士或硕士生有这个需要):否
补充要求和说明:
从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论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1.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国家在市场中的作用,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派是受到哈耶克的自由经济主张影响的自由放任主义,另一派则是国家干预主义。从现实状况看,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尽管程度不同,国家队经济的适度干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这种国家干预机制特别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上。经济法的实质,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保障经济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保障。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从十九世纪的产业革命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进入经济高速发展阶段而产生和逐步完善的。在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阶段,崇尚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资源的配置是按照供需关系的原理进行的,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能自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各个产业部门的有序生产,政府应当尽量减少甚至停止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但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在给社会带来空前财富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弊端,包括垄断、缺少计划的盲目生产带来的产品过剩以及随之而来的周期性经济危机等。这说明仅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是无法从根本上保证经济的有序发展的。从20世纪开始,不少国家开始接受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要求国家全面广泛地参与经济生活,有效运用财政手段影响经济发展以克服“市场失灵”。这就是国家干预制度的起源。特别是二战期间和战后初期,国家干预制度对于全民族有效利用资源,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和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体现了国家对于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对经济秩序的规范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逐渐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了以市场调节和政府适度干预的综合发展的道路。突出强调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之一。这一干预政策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的职能上。在我国,经济法的职能是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领域的一切活动。但是,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活动是有限度的,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并不拘于主导地位。因此,那种认为经济法的实施就是政企不分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是违背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的。我国目前推行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让市场资源配置在良性化的经济运行中有序健康地进行。国家增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并不是干预具体的生产过程和微观企业管理,而是规范企业外部环境,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因。本文从经济法的反垄断的法律责任和职能出发,探讨了适度的国家干预对于防止市场垄断和恶性竞争的重要意义,对于完善我国经济法和企业管理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2. 研究现状
3. 论文提纲
4. 主要参考文献
[1] 陈虹,吕忠梅:经济法原理新说之一:国家干预[J] 法学论坛,-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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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曹天玷.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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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 卓.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法律责任的比较及其借鉴[J].当代法学, , (9).
[8] 郑鹏程.论垄断罪的依据、构成与刑事责任[ J].河北法学2003, 21(2).
[9] 张天虹,刘 荣.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归责原则[J].生产力研究, 2001, (5).
[10] 姜彦君.中外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立法比较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2, (3).
篇3:论奥运经济
论奥运经济
论奥运经济随着奥运会脚步的临近,国民经济发展的脉搏跳动得更加有力。“奥运经济”一词也成为大众耳熟能详的词汇。毋庸置疑,四年一度的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奥运经济已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扩大品牌效应、实现结构优化升级,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实现创新发展,已成为每个企业、每个行业、每个城市在奥运中追求的目标;正如奥林匹克精神所言:“更高、更快、更强”。
历史上曾经有过类似于“奥运经济”的词,叫“奥运景气”,韩国和日本因为举行过奥运会,曾经出现了奥运景气。与此对应的一个词叫“奥运泡沫”,指在景气过后对有些国家的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它在举办过奥运会的国家出现过。“奥运经济”、“奥运景气”和“奥运泡沫”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北京申奥成功之后,更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不仅从微观商机的角度,而且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来思考这些问题,才可能更全面、更平衡。
一、奥运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关系
奥运会本身会带动一批产业的发展,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宏观经济的增长有3方面的`积极作用:
1.奥运会能够增加内需
现在全球经济处于下滑阶段,生产过剩而需求不足,通货紧缩压力大,投资机会不足,IT泡沫的破灭和“9・11”事件加剧了这种态势,估计全球经济在近一两年内不会明显复苏,美国经济也可能长期低迷。在中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全球经济下滑的情况下,增加了一部分新的需求,对宏观经济的增长是一个重大的事情。当然,这部分需求对中国经济的作用也不可高估,因为它在中国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太小,对中国经济的拉动作用不会太大。日本举办奥运会的时候,东京的基础设施、场馆建设在整个经济中占很大的比重;韩国更是这样,因为汉城占韩国经济比重很大。由于北京占中国经济的比例不是太大,所以奥运会产生的直接和间接需求不会造成很大的景气。
2.信心的增强对经济增长非常重要
对于经济的增长来讲,最重要的是信心的增强。申奥成功以后,很多媒体的分析报道中有一个大的因素没有提到,即中国人自己和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的信心的增长,这种信心是整个经济景气的重要因素,因此申奥成功有利于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有利于投资者看好中国市场的前景。
3.促进中国与国际接轨
一套规则实际上是一套法律制度,与加入WTO一样,举办奥运会要与国际规则接轨,不仅仅是体育竞技,商业也要按照国际规则来进行。规则和体制的建立,不仅能克服短期需求不足的问题,而且对中国经济也有长远的影响。从这个角度讲,现在研讨奥运经济时应该把它的规则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
二、奥运带来的商机
1.加大广告开发力度
体育要想成为一个经济产业,就必须成为成为盈利的事业。目前来讲,体育经济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赞助。从商业角度看,赞助是广告效应。因为人们对体育有很大的关注,所以做广告业是能盈利的,商家可以得到很大的广告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告收入确实是体育产业收入的一个渠道,还需要加大开发力度。
2.让体育成为由参与者付费的事业
人们在吃饱喝足以后的健身、娱乐已成为生活和消费的一个组成部分,体育能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因此人们愿意为它付费。这笔付费包括间接的付费(广告付费)和直接的付费,应该是体育产业盈利的来源。
三、值得注意的问题
1.提高奥运会后场馆的利用率
由于大型体育竞技活动的频率比较低,这就涉及一个场馆利用率的问题。有的城市历史上只举办过一次大型的运动会,很多场馆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只有很少的几次利用,如何使它有收入流是一个问题,这是体育经济里面要研究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2.提高奥运经济建设的透明度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讲,存在一个怎么使这次奥运经济办得更加透明、()公正、减少腐败的问题。由于奥运会是一个很大的商业投资机会,涉及大量的公共工程,在和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如何使投资体制更加完善、使公共投资体系更加完善是一个问题。
3.防止奥运泡沫经济
奥运经济在中国不像日本、韩国包括澳大利亚那样占很大的成分,但也要注意避免“奥运泡沫”。因此要现在开始做计划,把一些奥运所需要的投资在时间上拉得开一点,不要等到和集中投资,这样整个奥运期间经济都会比较平稳,特别是目前全球经济不景气这一两年,可以多做点事情,进行有关场馆和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4.正确处理奥运经济和其他经济的关系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体育设施和旅游设施,存在一个如何应付大型活动和日常经营的关系问题。北京作为特大城市,本身有一些设施,到举办奥运会的时候有大量的一次性需求。开始规划时,应该把中国长期的经济增长和旅游事业考虑进去,把北京市作为一个新兴的大都市和旅游中心的特殊地位考虑进去,避免盲目投资,互相参照,做出长期、合理的商业投资的决策。
篇4:道德经济论
道德经济论
道德经济是道德资源、道德效率、道德调节、道德成本、道德治理的运动过程.要向道德经济求学、求是、求效.
作 者:王德仁 作者单位:南平市企业统战联谊会,福建,南平,353000 刊 名: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年,卷(期): “”(2)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道德经济 求学 求是 求效篇5: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办学规模日益扩大,独生子女在学生中的比例增加,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相对比较差,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
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得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牺牲学校或教师的合法权益,要么一味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
学生伤害事故困扰着学校,使得学校在开展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时缩手缩脚,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本文将就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对策进行初步探究。
一、 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时间上来看,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或上学、放学期间;从空间上来看,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
关键要看是不是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即从时间和空间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
2、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
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
(2)学校意外事故。
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
(3)第三方责任事故。
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
3、从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
4、从事故发生的空间上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发生在校内的伤害事故和发生在校外的伤害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
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
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有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教育部于6月25日颁布的于20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从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就“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为 ,一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 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可以对一些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一下辨析:
1、发生在校内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1)上课期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篇6: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实验课上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教师指导不当给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完全由学校承担;第二,学生不听指挥,给自己或彼此之间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当事人或肇事者承担,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由于实验设施的瑕疵,如漏电、泄毒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
③ 体罚伤害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都明文规定, 大学生感恩母校,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对于因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肇事者承担,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学校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教师属于学校的职工,学校有责任对其进行诸如不得体罚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利益的教育和监督,教师体罚学生就说明学校在这方面没有尽到教育和监督责任。
④ 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所引起的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是一种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学校应对其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
对于因此导致的人身伤害,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对于未成年人,如果是在自习课上打架造成一方人身伤害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应有肇事者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如果是在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按照过错责任,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二,对于成年人,无论老师是否在在场,都应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2)课间和课外活动中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中小学生活泼好动,课余喜欢追逐打闹,不小心极易造成人身伤害。
对于此类人身伤害,对于未成年人,应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肇事者的监护人和受伤害者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因为此种情况下,肇事者的监护人、受害者的监护人和学校都没有过错,让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
对于成年人,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3)学校设施、建筑物等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教育设施的倒塌、脱落、坠落等首先危及的就是学生的安全,对于此类人身伤害,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里适用的就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学校联营单位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学校为创收在校园内与联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不管学校与联营单位事先有什么约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都应当由学校承担。
(5)校内大型集体事故中的学生伤害的法律责任
校内大型集体事故如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火灾等发生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有校方的管理不善、有外人的人为破坏、有意外事件、有不可抗力等等,对于此类案件给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除了不可抗力以外,都应当由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里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6)学生在校内的自杀事故的法律责任
自杀事件在中学生和大学生中比较常见,近几年小学生自杀案件也时有发生并且呈上升趋势。
判断学校对学生自杀事件是否负有责任, 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需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当然,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内因,也有外因,
但最终都是内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学校是否从事了违反教学管理法律法规的事情,如体罚学生、侮辱学生、限制或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等等,如果学生仅仅因为不满学校对自己因违反学校纪律进行的处分而自杀的,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7)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的行为不是由在学校学习的其他未成年学生以及校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是学校之外的第三人进入学校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造成的,以该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一般原则。
但是如果因为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给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以可乘之机,使得针对未成年学生的加害行为发生并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学校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种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在一定情况下人身受到损害的学生有权向直接实施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赔偿,也有权利向学校主张赔偿权利。
在不能确定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或者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便是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直接实施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2、发生在校外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游行、郊游、参观、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
第一,如果学生在这些集体活动中受到损害是由外部原因造成的,那么外来原因的制造者有过错,则从外来原因的制造者的过错、学校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等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责任大,谁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如果外来原因的制造者无过错,则从学校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大,谁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如果学生受到损害非他人的因素造成的,也非学校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2)学生在放学途中打闹、恶作剧、游戏所引起的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
放学途中既不属于学校管辖,学生的人身伤害又是善意行为引起的, 大学生职业规划,此时,由受害者或加害人或学校一方承担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对此可以考虑适用公平原则,由受害人、加害人以及学校分别承担。
篇7: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体育课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必修课程,体育课上的各项活动都应当在体育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如果老师指导不当,而使学生的身体受到损害的,属于教学事故,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学生不听从老师的指挥,自我行事,发生了自伤或他伤,应当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大学生入党申请书,之所以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是因为该事故是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学校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责任,学生在体育课上不守纪律,教师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停止其体育课,否则,学校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篇8:论国家经济安全
论国家经济安全
冷战结束后,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日益显现,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家经济安全问题更加突出.当前,经济安全是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最现实的重要内容.为制定正确的经济安全战略,首先应从概念上明确什么是“国家经济安全”.文章在分析国际及国内经济形势、借鉴国外一些主要国家对经济安全的理解基础上,界定了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国家经济安全与传统国家经济安全、发达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安全的不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
作 者:张志波 齐中英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刊 名: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4(1) 分类号:F063.3 X915.4 关键词:国家安全 国家经济安全 经济全球化篇9:论经济软瓶颈
论经济软瓶颈
中国经济发展瓶颈有软硬之分.本文从六个方面对中国经济软瓶颈进行了阐述,指明了软瓶颈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是比硬瓶颈还重要的瓶颈.
作 者:韩基圣 朱昱晟 作者单位:韩基圣(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朱昱晟(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俄罗斯,伊尔库茨克)
刊 名:北方经贸 英文刊名:NORTH ECONOMY AND TRADE 年,卷(期):2001 “”(2) 分类号:F0 关键词:中国经济 瓶颈 软瓶颈★ 民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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