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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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

篇1:民商法论文选题

民商法论文选题

1、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2、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3、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4、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5、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探析

6、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问题研究

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39、IPTV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46、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研究

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48、民间讨债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

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55、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

59、计算机程序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

6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

62、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63、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65、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66、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67、我国微信着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68、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69、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

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3、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

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

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83、论剽窃的着作权侵权责任

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

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

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篇2:民商法的论文

关于民商法的论文

摘要《物权法》的提出和施行以及侵权做法法的研讨构成使有关我国民法学的抢手有了实质性的转变。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研讨比方,使得20上半年的学术论文研讨过程中对有争议的疑问进行了更深一步的评论;下半年则对物权法的精力和含义进行了较多的论述和评析。这篇文章以为学术界对物权法的许多重视现已脱离了民法学的鸿沟。

关键字民商法学 物权法 今世民法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02-054-01

一、物权法

物权法中所说到的对等保护准则充分表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准则和我国物权法的特征。根据我国的宪法规矩,物权法中的对等保护准则是遵循着我国的宪法,一起也是契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的。有的专家以为物权法的提出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开展,在实施这个法定的一起还应有一些弥补的办法来缓冲这种机制所带来的弊端,本来这也是物权法准则的一种明智挑选。

我国的物权法特征即是确立了不一样类型的所有权。有专家指出,保护国有财产关键是要处理国家的所有权疑问、监督疑问和国家内部疑问,可是这些都不在物权法的办理规模以内,是需求独自对它们进行立法的。团体土地所有权准则改革疑问的方针,是进步所有权主体的独立性和进步土地的价值适用方式以及逐步完成别离农人具有土地的权力和农人的居民身份。只要把这些作为条件才干准确的理解我国的《物权法》准则,尤其是国家所有权和团体所有权的知道。

有关担保物权方面要比对物权法中的新设准则投入了较多的.研讨。我国《物权法》中的典当的规矩,要联系我国的国情而且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拟定相应的配套办法,清晰典当规模和典当联系。有关动产的担保物要扩展其规模,有关挂号的内容尽量简化;在竞赛动产担保物的时分选用“先公示者优先”的顺序准则;一起也要引入自救系统。

二、侵权法

侵权法现已开端在立法机关运作,可是专家们仍是以为应当设计债法总则,来保护债法系统的完好。当今社会,侵权法的添补危害反射了传统侵权法的防止功用。传统的侵权法理论,在当今的经济社会布景下,其以差错为东西现已出现了缺乏。一些专家以为行政法规不该当规矩详细的侵权职责,而有的专家则以为要表现确保财产权侵权职责准则,这是我国优化资源配置的最佳结果。

年的学术研讨中,首要是细化了侵权职责构成要件,有关这么方面的论文仅在中心期刊上的宣布,就到达数十篇。其间对侵权职责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进行了定位,划定了其自由空间,和正当权力。一起比方人身危害补偿和逝世补偿等一些抢手话题得到了许多喜爱。有人以为逝世补偿不是对生命体本身的补偿,它是对因危害了生命的一起所导致的经济利益的补偿,而且建议我国对逝世补偿中不该当有定额的补偿方式,应当对逝世补偿进行细致单个的核算。有关的剖析有许多,比方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的商业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行险和民事补偿联系的评论;关于高空抛物侵权案子的不明侵权人及连带职责的解释等等。

三、合同法

我国的一些研讨人员以为,未生效的合同有多种多样的,不一样的合同要不一样的对待。比方能够把任何人都可建议合同无效的改成合同当事人或是好坏联系人。我国的合同效能准则,现已越来越表现本来际效能,一起也越来越对其进行合理的定位,咱们鼓舞买卖准则落到实处,缩小无效规模,使其效能方式多元化,越来越趋于完善。

研讨指出,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失衡,是因为免责事由规矩的过于狭隘,实行准则不完善,使得一致构成要件逐步不见。虽然各自成了系统,但差错和客观职责系统也是适用于法令系统的,当一个完好的客观职责系统或差错职责系统相互渗透式,他们的结果是一样的。我国合同法现已规矩了违约职责,即是那些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职责,我国的违约职责是“单轨制”,而违约职责与瑕疵担保职责却不是“双轨制”。

四、与总则有关的别的疑问

我国的传统习气有着很深刻的“法令品德主义”,要想建立“民族性”的品格,就必须摒弃历史慵懒、重视品德规矩、伸张自己信仰、着重自己社会职责等,有人以为意思是片面的态度来使用于共时观,是联系特定的做法进行的。意思所表明的是做法的自主性和私法的自治性。有做法意思、表明意思、效果意思等之说。

有关人士对传统的法令做法种类提出了疑问,他们以为无因做法要想变成一个独立的法令做法领域,就必须在物权做法理论的构造之下。无因做法首要包括物权做法、准物权做法以及收据做法等。“有因”与“无因”在法令做法中的分类是没有含义的。咱们所说的强行法本来指的是公法上的,而自治标准归于私法上的,当违背了它的时分,最多即是“不生效”, 而不是“无效”。民法也不能脱离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独立使用。违法和违背在本质含义上是截然不一样,不能相提并论。

五、公司法与破产法

(一)公司法

《公司法》首要即是在股东资格的承认、继承、公司章程的拟定及作用上、公司管理构造、以及公司的建立等方面进行热门性的评论。有人以为,公司的社会职责能够从三个方面维系:法令含义上的、品德含义上的和公司内生的社会职责。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还存在缺省性规矩,这是我国公司法上显着的缺乏。还有即是公司法中有关担保的疑问规矩等等,这些都是需求重视的疑问。

(二)破产法

新《公司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端实施的,它首要集中了有关破产重整、吊销、别除和得失等等方面,这些都成了热门话题。有专家对在新破产法中有关债务人的出资人的位置和权力进行了有关的规矩,以及监督债务人拟定重整方案的活动和探讨法院强行批准重整方案草案的规矩等等。新的《破产法》也构成了员工在公司破产时的保障机制,这表现出了不一样利益的诉求,整体来说是对比让人满足的机制,这也是立法机关和参加立法者的智慧的结晶。新的破产法也对契约和产权进行了经济学剖析。我国的公司破产法的破产程序为再生主导型的破产程序,将大大改动曾经的公司清算主导型破产程序,这是一个破产程序理念的提高,也是准则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的若干疑问.我国法学.2007(1).

[2]高圣平.我国动产融资担保准则的反省与完善.我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3).

[3]王明锁.侵权做法之债及其立法途径剖析.我国法学.2007(4).

[4]王洪亮.试论实行妨碍危险分配规矩―兼评我国《合同法》上的客观职责系统.我国法学.2007(5).

[5]韩世远.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职责与我国合同法.我国法学.2007(3).

篇3:民商法研究生论文

民商法研究生论文

【摘 要】民商法律制度的制定是为使公民的经济利益得以更好的实现,从而能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民、商事经济活动。然而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缺陷,我国公民的民商事权利难以保障,本文针对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为巩固和完善我国的民商事法律体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律;制度不足;完善

一、民商法律制度概述

民商法律制度是国家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实现预定的利益而行使权利,指导、发展、规范民商活动,设立公平竞争轨道,鼓励进步向上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包括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商事法律制度。民事主体制度。即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制度;民事行为制度,即关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的制度;民事权利制度,即指关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财产或非财产权益的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即指关于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是指关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商事法律制度,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等法律制度。

二、民商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1)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体系散乱,内容不健全。由于我国仍然采用早期的民法典,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陆续发布了众多零散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细则、办法、意见等名目繁多的规定来弥补早期民法典的空白和不足,过多的司法解释使本身的法律失去了意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但更多的是造成了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有众多散乱且效力不等的条目来规范,并且这些条目之间还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重复,使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民事法律立法机制过于机械和原则化。由于我国的立法体制的.影响,法律的引导作用体现得不够充分,人们大多简单认为法律是经验的总结,加上之前的民商法空白太多,出现了先实践,后改革,再立法的模式,忽略了法律的本质属性。制定法律不够完善,考虑的方面不够多由于法律的预见性没有得到体现,反而是大量实践后得到的司法解释,整个法律制度显得过于笼统,随意性大,操作难,失去了法律制度应有的权威性。由于立法者特有的守成性格,不大重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急剧变化,甚至忽视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致使相当部分的是商法律法规远远落后于社会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

(3)民商法律制度过于行政化。每公布一个重要的民事立法,往往都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做出更详细的规定,大部分民事立法都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导致许多民商法立法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相应的土地法及房地法理方面的法律就是以行政法规形式出现的。民商事制度的执行大多是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对民商事债务债权法律关系进行约束,司法机关的调解和协调力度体现的不够,法律的规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三、针对现有民商法制体系存在的不足所采取的措施

(1)加快民商法立法、完善民商法律体系。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应由经验性立法、滞后性立法变为超前性立法,尽可能地将法的内容规定得明确、具体、详细、周全,消除民事立法粗疏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加快立法的效率,改变立法进度周期过长,效率过低的现状;摈弃应急式的立法方式,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目标,了解法律体系并不是各种法律法规的简单拼凑组合;在往后司法活动中,注重研究,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加强民商法创新,以适应高科技电子民商市场经济的发展。

(2)完善民商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由于我国的民商法律体制行政化严重,导致法律运行体制独立性差,司法权力不受重视,行政权力滥用情形严重,法律的公正性受到挑战,公民正当权益难以保护。建立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要求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良好的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依法取得权力,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司法机关真正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做到公正、公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能自觉守法,并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敢于对法律中的不公提出质疑。整个法律运行应该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宿东泽.有关我国民商法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4)

篇4:民商法方向论文

浅谈我国民商法合一的发展方向

摘要:在传统的商法和民法发展过程中,二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体系,随着几年来改革和发展的进行,在民法和商法的管理上逐渐的出现了合并统一发展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要做好相关的分析,以便更进一步的研究二者之间的未来发展方向。本文就从这一问题出发,同时结合民商法运行中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民法;商法;统一;发展方向;分析

一、对于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探讨

在当前情况下,做好各种法律关系之间的分析和探讨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话题,对于不同的法律来说,其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在整个法律体系的构成当中,他们也有着广泛的联系。对于民法来说,它的形成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法从传统到现代,是紧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但总的来说它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而对于商法来说,它主要的就是用来调节市场经济下一些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和条例,是对于商事活动的一种管理,通过商法的相关规范,从而实现市场秩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相关商业行为的科学性和有序性。

我们知道,商法是从民法中脱离出来的,是产生于民法当中并实现相关发展的,进而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所以,二者之间是有着一定联系的,其中具有相同的理念,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都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其中有着广发的联系,总的来说,民法是基本法而商法则是特别法,在这个过程中主要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最佳的表述为: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于民法和商法来说,它们都是用来调解民事或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民法调整的相关民事行为当中也存在着一些商业经营的行为。第二,在一些基本的原则和管理思想上,二者有着相同的地方,因为对于商法来说,它是从民法当中发展起来的,在这方面有着相对广泛的规定。第三,民法中有着一些基本的管理制度,对于这些基本制度来说,它也是商法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依据。而且在民法当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的基本制度都是适用于商法的,如法律行为、代理制度等。然而,对于民法和商法来说,他们之间也有着一定的区别,对于民法来说,他虽然具有相对广泛的概括性和规范性,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它并不能指导一切,二者在一些法律规范上也存在着不同的地方。其中在主体、调整的范围上都是要有所不同的。

二、民商合一的法律在未来的发展方向

对于民商法的发展来说,虽然他们各自具有不同的发展,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二者之间在一些基本的理念和制度上是共同的,它们之间的独立并不是绝对的。随着几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的经营活动已经渗透到日常民事发展的方方面面,在很多的民事行为当中也存在着广泛的商业经营活动。对于过去的一些商人所利用的制度,在当前的发展过程中已经普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种行为当中,实现了为全社会所利用的情况,这样一来,如何更好的界定民法和商法的界限也就显得尤为困难,在民法和商法分立的情况下就会产生相应的弊端。而且对于民法和商法来说,它们之间的界限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各种活动之间越来越紧密,要想实现他们之间的准确区别和划分是相当困难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对于民商分立来说,在其相关的立法体系中,对于一些区分的标准和规定本身也没有很好的、相对明确的规定,而且这种相对模糊的界定也给现实社会的发展造成一定困难。

在当前形势下,要想实现很好的民法和商法独立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在这种分离的过程中也不利于具体的执法,因为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二者的管理范围存在着交叉的现象,单纯的独立会给具体的执法造成不便,同时这种分离也使得相关的管理变得僵化,不具备灵活性。相对之下,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实现“民商法合一”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进步的大趋势。通过有效的统一与合并之后,我们也就使得整个法律体系更加完整,其中民法可以对商法进行相关的指导,它作为一个基本法,可以使得商法更加完善,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制约着商法,同时,商法也可以作为一个特别法进行相关的完善和补充。这样一来,也就在一定的程度上避免了因为关系界定的问题而导致相互的推诿。在这个过程中,商法可以在民法的范围内积极的寻找它的概念、方法以及相关的技术和基本表述形式。如此一来我们也就可以很好的保证民法的稳定性和原则性,商法也具有自身的灵活性和具体性。

最为重要的是通过二者之间的统一,也就使得我们的立法体制更加完整,避免因为一些案件的处理造成民事法院和商事法院在司法管辖上的争议,这对于促进现实法律规范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同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在商品交易和管理上也要求有统一的法律体系来进行管理,在这方面很多国家已经开始进行相关的改革和发展,从而促使了民法和商法的合一,对于民法和商法的合一来说,它也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这是整个法律体系发展的未来方向和一个基本的趋势所在,所以相关的法律管理部门就要顺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来进行相关的改革和调整,以促使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从而更好的为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作者单位:上海社科院民商法系)

参考文献:

[1] 刘建成 关于民商法合一的相关分析和探讨[J] 商业经济,,7

[2] 朱江兵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民商法的合一[J] 法律资讯,,8

[3] 李承泽 民商法合一的未来发展趋势[J] 法律研究,2008,8

篇5:民商法方向论文

民商法的历史演变

摘要:民商法是一种在历史中逐渐演变而成的秩序规则,它的形成是以约定俗成的惯例为基础的。民商法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在经济历史逐步产生的。在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就整个民商法而言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步演变而来的,政府立法者扮演了强制将民商法规完善建立的一个角色,其意志对民商法本身起了一定的作用,演变意味着它是人们之间一次次交往习俗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所以,民商法的制定和实施首先必须尊重习惯、习俗,以群体性利益为主要向导。

关键词: 民商法 演变 发展

一、民商法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民商法的出现主要作用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阐述不断发展成为社会关系基本内容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经济理性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终其一生都在不断地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个相互平等的关系。民商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将这种相互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趋向平等,在进入社会后的人们中不断角逐竞争,这是一个很正常的过程,但这个过程是漫长而逐步演变的,首先人们会产生相应习惯,再产生约定俗成的惯例,并最终在政府干预下形成具有正规明确带有强制力的法律。

通过长时间的发展,民商法不断完善,从低级制度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成为高级的制度形式。所以,它们之间并非是截然分开而界限分明的,“法律从习惯与习俗的形成慢慢演变成同属一个连续体,其间的互相转化是细微的,慢慢的,不轻易被觉察的”。法律发展史表明,法律是由人类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习俗的基础上慢慢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德国学者萨维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缘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用习常使用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悄无声息的力量,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决定的。”

二、民商法产生与习惯的关系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于明确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经济关系的形式和作用”。在约定俗成的习惯基础上产生的'法律主要是作为民商法中的私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样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公平公正地审判。商品贸易是普通民众之间财产等价交换的过程,在社会中属于普遍的现象,是长期发展出来的习惯和习俗。当我们上街买东西时或同他人发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时,我们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习惯规则办事就可以了,不会感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在受到什么法律的约束。所以,民商法尽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但它的法律强制性作用只在涉及违约或侵权时才表现出来。在发生了违约或侵权所的情况时,通常是按习惯或约定去处理,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惯例来履行约定时,法律则是最好的帮手。而当约定俗成的习俗发生变更时,相应民商法规则也会随后修订。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某些习俗在替代着民商法,应该说这是一种侵蚀,对约定双方利益是有破坏性的。在世界上少数国家或地区:“人们可以说某一法律规则未被实施或被废弃完全是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因为无需通过必要的渠道去采取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就可结束某一法律规定,用另一条来代替。”一些法学专家将其现象解释为:“由习惯法引致的法律之废除。”

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有着不同的地方,首先谈谈英美法系,它必须在丰富的法律实例基础上才能被建立,他们的民商法是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因为他们的法是由历史演化出来的结晶而形成的。美国法学研究专家家庞德说:“普通法的力量来自它对具体争议的解决,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间接的实施法律,他们总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会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其民商法主要以相应法典和立法为基础。大陆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产生,而是根据本国社会生活习惯、习俗和惯例作为产生根基,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慢慢形成的各种惯例规则。德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渊源是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则是存在于各个地区的不成文法律习惯。德国民法典是在古罗马大量民事习惯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民事习惯,特别是有关商品交易方面的习惯规则,大大适应和满足了刚刚统一的德国经济发展之需。而法国和德国民商法之间的不同是在于法国法通过比较精确的语言对这些规则作了逻辑上的演绎。

当我们说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慢慢演变的产物时,主要是从其内容方面来说的。民商法发源自社会的习惯、习俗和惯例。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将全世界的商品经济发展带动起来的时候,在商品交易规则中,其主要内容是由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决定的。这些商品交换规则是商品(市场)经济自然演化的产物,不是立法机构刻意制造出来的。如果一个国家还有没成文的民法典,该国国民的商品交易仍是在习惯、习俗和惯例中不断地发展和运行。同样,一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该国民的交易过程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约外,还是离不开传统习惯、习俗和惯例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国家立法机关陆续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已经出台。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时,能否完全按照民众利益为主导的方向进行设计相应制度是值得探讨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样不可轻易替换。

参考文献:

[1][5][德]马克斯韦伯著.李强译.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三联书店,:14,33.

[2][德]冯.萨维尼著.**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11.

[3][4][法]亨利莱维布律尔著.许钧译.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0,41.

[6][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114-115.

[7]李国强,聂长建.法律中的逻辑和经验作用探讨.法学杂志,2008,(1):130.

[8][英]卡尔皮尔逊著.李醒民译.科学的规范.华夏出版社,:91.

篇6:民商法本科论文

民商法本科论文

民商法关系问题,是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课题,任何一个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和实践的人都不能回避。下面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民商法本科论文,希望你会喜欢!

摘 要:民商法是一种在历史中逐渐演变而成的秩序规则,它的形成是以约定俗成的惯例为基础的。民商法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在经济历史逐步产生的。在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就整个民商法而言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步演变而来的,政府立法者扮演了强制将民商法规完善建立的一个角色,其意志对民商法本身起了一定的作用,演变意味着它是人们之间一次次交往习俗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所以,民商法的制定和实施首先必须尊重习惯、习俗,以群体性利益为主要向导。

关键词:民商法演变 发展

一、民商法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民商法的出现主要作用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阐述不断发展成为社会关系基本内容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经济理性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终其一生都在不断地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个相互平等的关系。民商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将这种相互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趋向平等,在进入社会后的人们中不断角逐竞争,这是一个很正常的过程,但这个过程是漫长而逐步演变的,首先人们会产生相应习惯,再产生约定俗成的惯例,并最终在政府干预下形成具有正规明确带有强制力的法律。

通过长时间的发展,民商法不断完善,从低级制度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成为高级的制度形式。所以,它们之间并非是截然分开而界限分明的,“法律从习惯与习俗的形成慢慢演变成同属一个连续体,其间的互相转化是细微的,慢慢的,不轻易被觉察的”。法律发展史表明,法律是由人类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习俗的基础上慢慢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德国学者萨维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缘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用习常使用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悄无声息的力量,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决定的。”

二、民商法产生与习惯的关系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于明确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经济关系的形式和作用”。在约定俗成的习惯基础上产生的法律主要是作为民商法中的私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样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公平公正地审判。商品贸易是普通民众之间财产等价交换的过程,在社会中属于普遍的现象,是长期发展出来的习惯和习俗。当我们上街买东西时或同他人发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时,我们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习惯规则办事就可以了,不会感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在受到什么法律的约束。所以,民商法尽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但它的法律强制性作用只在涉及违约或侵权时才表现出来。在发生了违约或侵权所的情况时,通常是按习惯或约定去处理,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惯例来履行约定时,法律则是最好的帮手。而当约定俗成的习俗发生变更时,相应民商法规则也会随后修订。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某些习俗在替代着民商法,应该说这是一种侵蚀,对约定双方利益是有破坏性的。在世界上少数国家或地区:“人们可以说某一法律规则未被实施或被废弃完全是习惯法所起的作用,因为无需通过必要的渠道去采取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就可结束某一法律规定,用另一条来代替。”一些法学专家将其现象解释为:“由习惯法引致的法律之废除。”

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有着不同的地方,首先谈谈英美法系,它必须在丰富的法律实例基础上才能被建立,他们的民商法是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因为他们的法是由历史演化出来的结晶而形成的。美国法学研究专家家庞德说:“普通法的力量来自它对具体争议的解决,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间接的实施法律,他们总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会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其民商法主要以相应法典和立法为基础。大陆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产生,而是根据本国社会生活习惯、习俗和惯例作为产生根基,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慢慢形成的各种惯例规则。德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渊源是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则是存在于各个地区的不成文法律习惯。德国民法典是在古罗马大量民事习惯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民事习惯,特别是有关商品交易方面的习惯规则,大大适应和满足了刚刚统一的德国经济发展之需。而法国和德国民商法之间的不同是在于法国法通过比较精确的语言对这些规则作了逻辑上的演绎。

当我们说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慢慢演变的产物时,主要是从其内容方面来说的。民商法发源自社会的习惯、习俗和惯例。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将全世界的商品经济发展带动起来的时候,在商品交易规则中,其主要内容是由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决定的。这些商品交换规则是商品(市场)经济自然演化的产物,不是立法机构刻意制造出来的。如果一个国家还有没成文的民法典,该国国民的商品交易仍是在习惯、习俗和惯例中不断地发展和运行。同样,一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该国民的交易过程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约外,还是离不开传统习惯、习俗和惯例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国家立法机关陆续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已经出台。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时,能否完全按照民众利益为主导的方向进行设计相应制度是值得探讨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样不可轻易替换。

参考文献:

[1][5][德]马克斯韦伯著.李强译.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三联书店,1998:14,33.

[2][德]冯.萨维尼著.**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1.

[3][4][法]亨利莱维布律尔著.许钧译.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0,41.

[6][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114-115.

[7]李国强,聂长建.法律中的逻辑和经验作用探讨.法学杂志,,(1):130.

[8][英]卡尔皮尔逊著.李醒民译.科学的规范.华夏出版社,1999:91.

篇7:民商法论文选题

民商法论文选题

1、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探析

2、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3、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4、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5、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6、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问题研究

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39、IPTV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46、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研究

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48、民间讨债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

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55、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

59、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

6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

62、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63、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65、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66、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67、我国微信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68、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69、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

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3、新闻传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

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

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83、论剽窃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

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

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101、诚信原则在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解决中的司法适用

10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103、夫妻赠与房产法律适用研究

104、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立法完善

105、消费者网络购物反悔权适用研究

106、过度医疗的侵权责任研究

107、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法律研究

108、论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的私法效力

109、以税收奖励为主的著作权体系研究

110、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

111、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制度研究

112、宅基地退出法律问题研究

113、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

114、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115、过度医疗侵权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16、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探究

117、论我国自助行为的界定

118、论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

119、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场域研究

120、中国与俄罗斯土地制度比较研究

121、民国时期婚姻法制变迁研究

122、国家对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的义务研究

12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研究

12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25、我国以房养老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126、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研究

127、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极利保护问题研究

128、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129、保证期间的实务问题研究

130、众筹服务合同的合法性研究

131、避险过当民刑责任比较研究

132、专利权权利性质研究

133、私权自治中的政策介入研究

134、论网络隐私权的救济方式

135、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研究

136、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民事制度研究

137、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38、基于互联网的方法专利引诱侵权制度研究

139、计算机程序盗版行为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140、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及判例研究

141、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方式与法律保护

142、论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

143、论我国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构建

144、我国专利保险制度构建研究

145、低碳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研究

146、方法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147、美术作品的抄袭认定研究

148、判例视野下的著作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研究

149、知识产权侵权获利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150、动漫二次创作与在先作品的权利冲突研究

151、我国失独家庭法律救助研究

152、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研究

153、美国住宅租金管制法律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154、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55、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156、论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157、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研究

158、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159、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160、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61、论反垄断法视角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162、论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

163、论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164、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165、失独老人养老政府责任的保障措施研究

166、论遗产管理人制度之构建

167、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研究

168、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169、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完善研究

170、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171、大规模侵权行政主导型救济模式研究

17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研究

173、两大法系民法诚信原则研究

174、高校人员流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175、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研究

176、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

177、论隐性采访中的隐私权保护

178、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

179、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180、论医疗纠纷中的损害赔偿

181、论我国堕胎权的法律保障与限制

182、论无偿乘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183、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保护

184、内蒙古地区采矿权权属强制变更研究

185、论网络时代的被遗忘权

186、侵权、工伤和交强险的赔偿竞合处理

187、湖南省四村宅基地流转问题调研报告

188、海域使用权征收补偿中的问题探究

189、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研究

190、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研究

191、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私法保护研究

192、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改造

193、我国高校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

194、我国消费者协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

195、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196、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197、企业字号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司法认定

198、雇佣及承揽关系的司法认定

199、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200、合同解除法律问题研究

201、论建筑公司对实际施工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202、中日图书馆读者隐私权保护比较研究

203、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204、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205、论我国精神病人监护制度

206、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探析

207、论网络摘编行为中的著作权问题

208、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构建

209、体育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

210、关键词推广中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审查义务研究

211、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中的分摊因素研究

21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自愿许可模式研究

213、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以及解决

214、中国反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215、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216、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

217、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研究

218、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219、中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越南的启示

220、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实证分析

221、假冒“专营、专卖”伪劣商品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222、不动产公证制度的引入与适用

223、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协调

224、兰州鑫盛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研究

225、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研究

226、中韩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比较研究

227、论美国法上的民事制度及启示

228、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专利诉讼高发原因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研究

229、论房屋买卖居间人如实告知义务

230、反家庭暴力民事立法研究

231、生育缺陷者生育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32、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研究

233、后位继承制度研究

234、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抗辩权研究

235、人类胚胎干细胞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236、消费者后悔权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之解释与检讨

237、我国旅游线路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238、试论我国设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

239、论最高额抵押中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240、福建省版权保护影响因素研究

241、论美国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及对我国侵权法的启示

242、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的障碍与冲突的解决

243、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研究

244、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问题研究

245、浅析我国法律项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

246、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研究

247、论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问题

248、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249、上海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和法律问题研究

250、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251、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构成要件研究

252、商事审判的相对独特性研究

253、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完善

254、我国夫妻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255、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

256、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57、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

258、共同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之研究

259、美国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及对中国的启示

260、德国法中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61、“小产权房”成因及其合法化途径探究

262、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

263、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若干问题思考

264、酒后代驾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研究

265、保障性住房物权变动研究

26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之归责原则研究

267、“借名买房”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68、关于“小产权房”的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269、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70、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271、论我国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制度的体系化重构

272、论侵权责任中的受害人同意

273、对赌协议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74、论我国融资租赁合同转让时承租人的权利保护

275、论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执行

276、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277、论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278、债券契约条款的限制力研究

279、以业主自治为视角探索业主大会法人化构建研究

280、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281、未成年人监护的比较研究

282、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研究

283、动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84、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285、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学研究

28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287、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

288、寄送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研究

289、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

290、论医疗产品侵权责任

291、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292、论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

293、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

294、论原作者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295、动漫品牌授权模式的法律分析

296、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297、我国商品包装装潢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98、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研究

299、民事推定规范研究

301、论信用卡服务经营者的附随义务

302、国家所有权治理法律程序论

30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研究

304、基于合同备案作品权利转移链构建方法研究

305、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306、法律移植问题研究

307、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研究

308、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

309、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司法适用的案例研究

310、通谋虚伪表示研究

311、论环境共同侵权中的因果关系

312、论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313、大规模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314、论戏仿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315、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

316、著作权视野下的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法律问题研究

317、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318、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319、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320、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321、摩塞理论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研究

322、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323、医保契约法律制度研究

324、互联网金融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325、著作权和所有权权利冲突研究

326、从知识产权角度浅析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327、我国数字电子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28、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329、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330、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保障制度研究

331、网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332、论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333、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334、我国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335、计算机字体及字库的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336、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研究

337、传统武术的商标权保护研究

338、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事立法保护研究

339、展会标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40、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研究

341、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

342、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应对

343、快递民事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344、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当代女性参政权研究

345、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研究

346、我国矿业用地法律问题研究

347、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的赔偿问题研究

348、西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49、陕西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350、我国社会转型期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思考

351、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研究

352、采矿权准用益物权属性及其限制研究

353、人格标识商品化问题研究

35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

355、无权占有保护问题研究

356、中小企业互助性信用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357、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58、我国林权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359、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侵权人预付问题研究

360、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价值衡平

361、论我国消费者网购后悔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362、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363、我国生物技术专利池的构建

364、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比较分析

365、论不作为侵权之补充责任

366、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限制保护研究

367、论我国虚拟财产的继承

368、论预约合同的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369、二维码商业应用下的商标权保护研究

370、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371、论商标俗称保护的公众使用规则

372、论侵犯环境相邻权的赔偿责任

373、互联网时代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374、深度链接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375、专利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

376、论3D打印对版权法的影响及其应对

377、山寨游戏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制研究

378、我国商标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379、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

380、我国民事补偿一般规则的立法研究

篇8:民商法论文的选题

民商法论文的选题

1.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 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 母亲的探望权

5. 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 买卖不破租赁

7.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 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 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 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 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 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 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 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 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 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 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 《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 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 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 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 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 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40. 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 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 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 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 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 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51. 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

52. 集体肖像中集体肖像权和个人肖像权问题探析

53. 悬赏广告中的报酬请求权分析

54. 婚外同居遗赠和赠与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分析

55.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责任

篇9: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论文

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论文

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论文【1】

【摘要】民商法是我国市场经济运作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对于我过市场经济的完善起到了重大的意义。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一项主要原则,本文旨在正确认识和把握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特征以及信用破坏的现状,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中的信用体系。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原则;法律

近几年来,我国频频出现由于缺乏社会信用而发生的各种问题,例如三鹿奶粉、注水猪肉、吊白块豆腐等等事件。

这些问题的根本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够健全而产生,完善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内容,对于我国经济的和谐发展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

一、信用原则的基石意义

就我国情况而言,信用大多数是被看作是一种道德规范,通过人们自律以达成。

而在西方国家,信用更多的是被当作法律内容来看待。

在西方的早期的一项法规中指出,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如今,西方许多国家已经明确把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活动的基本原则加以确立。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也指出民事活动应该遵守诚实的原则。

在《合同法》里也明确规定当事人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石”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体现的。

(1)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参与者之间不能有任何欺诈行为,遵守诺言。

换而言之,民事活动中的出借人对另外一方借钱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货物的偿还能力和可信度进行判断,包括消费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多方面的判断。

(2)信用原则也被理解为与其经济能力相对应的经济评价,这里所指的信用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也被纳入当事人财产的一部分。

所以说,信用是民商法的基础,在民商法的制定、执行、修订的过程中都需要认真落实这一原则。

在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其基本法律功能才得以展现。

二、信用原则破坏现状分析

根据资料表明,我国每一年由于逃废债务而造成了近亿元的损失,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近55亿元,等等,信用缺失时间频频出现,给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同时也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例如“河南南阳毒韭菜”、“地沟油”、“双汇瘦肉精”等等事件。

不少黑心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在短期内谋求暴利,此种信用缺失行为大大的扰乱了市场的正常发展。

此外,在司法工作中也有信用缺失的行为存在。

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信用原则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信任最终依赖于司法公正。

但是司法信用不足的现象却不时的呈现在大众的眼前。

例如某些司法需要为当地的地方经济“服务”,使得当地司法机关无视司法判断的独立性,以实现当地的经济收益。

在诉讼中也有信用缺失的情况存在,例如个别律师由于一己私利恶意提出诉讼,编造虚假事实等等,着实增加审判的难度。

还有一些企业设立子公司以进行资产的转移,以达到圈钱的目的。

通过子公司的运营在市场上获利后,把收益转移到母公司。

当子公司遇到财务问题无法偿还债务时,母公司却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群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三、信用体系的完善措施

发展至今,我国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和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息息相关。

目前而言,我国信用体系的完善主要借助法律手段来达成。

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让民事活动中的参与者提供了信任的基础,也对他们日后的民事活动形成了约束的力量。

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市场经济活动意义重大,所以信用体系的完善也显得迫在眉睫,如何完善信用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立法和司法与国际接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所颁布的民法通则已经不能与现实情况完全匹配。

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参照国外立法中对信用原则的广泛运用,或以判例或以立法明确保障诉权正当的行使。

(二)强化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

在我国民商法中关于信用法则的规定比较抽象,无法具体量化。

正因为这一特征使得执行力度远不能达到要求。

信用原则需要得到进一步的细化,对于违反信用原则的行为做出详细、具体惩罚,使得信用原则得到具体的落实。

(三)深化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整个信用建设行为中起到关键作用,制定有效防止公司信用缺失行为的规章制度。

同时市场主体从自身出发,意识到本身信用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重视信用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自觉在企业文化中宣扬信用原则。

(四)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政府部门作为一个管理部门,在市场经济的运作要做好监督管理作用。

严格监督公司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机建立和完善。

使得个人信用信息和公司信用信息更加的公开化、透明化。

加强信用相关立法,明确信用主体,完善信用体系。

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让守法者获得应有的保障和权力,让违法者获得相应的惩罚,慢慢的形成一种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结束语

信用是任何民事活动进行的基础,也是是市场能够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

重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信用在社会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而市场主体应该加强自律,重视企业责任感,把信用原则加入企业文化中,为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保驾护航。

各方共同努力让市场经济发展的更为和谐、健康。

参考文献:

[1]张明珠.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05).

[2]周忠丽.经济体制改革动力机制中的开放因素――兼论中国模式的“世界性”[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2,(02).

[3]巴于茜,任先行.商业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法中的缺失及补正[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4]周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J].现代商业,,(11).

民商法的信用原则研究【2】

【摘要】信用原则,原本只属于伦理道德中的一类。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原则成为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原则。

由于信用原则能够保障市场经济有序的开展、稳定市场贸易交流。

因此,我国便将信用原则纳入民商法的范畴内。

而当前,社会对信用原则的维护和理解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其概念和内涵一直存在有争议。

本文就此对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行分析,阐述了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之内的体现,以及信用原则自身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原则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原则;道德

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恶意诉讼。

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德国、法国等国家都将信用原则纳入合同履行准则之内。

瑞士是最早将信用原则纳入民法内的国家。

时代的发展,使得信用原则逐步的被世界各国的民商法所认可,成为了民商事的基本原则。

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主旨,也是市场经济灵魂。

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素质的提高,促进了信用原则的产生。

我国自古就注重信誉,君子讲求“一诺千金”。

但是,我国自实施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诚信状况就不容乐观。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不能把握好信用原则的功能特点和法律本质。

因此,对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进行详细的说明,让人们认识和了解信用原则,才能让信用原则真正的在民商法之中发挥作用。

一、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一)债权法领域

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中,主要在四个方面对债权法产生作用。

即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义务扩张、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和归责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设立在债权法之中,能够消除履行合同时因为突发的情事变更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情事变更原则在英美法系中称之为合同落空原则。

它的真正含义是,合同生效以后,不归责当事人的'合同情事,出现了突发的变更。

如果再依照合同规定,则会出现不公平的效果。

法律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利益,避免合同的一方获得意外收益,而另一方受到不应承担的损失,则会特许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并且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免除。

合同义务扩张,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而改变了合同的理念。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合同义务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展。

例如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从属义务、后合同义务等。

合同义务的扩张,能够达到信用原则的目标,即利益平衡。

目前,我国立法中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三元并立,即公平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三元并立。

侵权法内,过错侵权最能体现出信用原则。

过错侵权实质上是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规范来价值判断。

该原则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而且便于公正决定损失和责任分配。

(二)物权法领域

篇10:民商法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民商法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摘要:针对我国专职院校开展民商法教学工作的现状情况,并针对以道德教育为基础的教学工作模式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从革新的角度关注民商法教学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全新的角度和方式进行教学理念的改革,设定全新的教学目标,实现对创新教学方法的应用,重视革新教学路径的部署,实现教学内容的升级。提升非法学性质的专职院校对人才的培养需求,应当从实际的教学工作当中进行教学理念的革新,重视发展具有全面性职能的人才素养,为未来我国民商法工作的具体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道德教育;基础;民商法;教学研究

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关注教育事业的质量升级需求。培养具有综合能力的全面性人才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能够为未来我国社会体系的完善与优化奠定良好的基础。重视对专职院校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需要在基础教育工作实施的基础上进行人才素质和法律相关知识的引导,在实际的教学工作过程中遵循新时代课程改革的重点需求,进行以改革为核心的民商法专业教学工作。坚持以伦理道德作为教学课程改革的重要基础理论,需要从实际的教育工作当中进行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革新,保证具体教育工作开展的科学性,以学生的认知和思维作为教育工作的切入点,满足引导学生培养其综合素质的重点途径。

一、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教学现状

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开展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教学内容比较枯燥,且实际的教学内容比较单一,一般是理论性概述的内容,对于社会实践的应用讲解内容比较少,会影响非法学性质专业学生的理解和掌握需求。关注当下我国非法学性质的高职院校民商法课程开展情况,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教学方式和教学理念问题。概念性的课堂展示过于繁重,而对学生实际学习能力的培养存在一定的缺失性,影响了学生未来参与社会工作的需求,导致很多学生专业学习能力的优化与完善需求。很多高职院校存在经济和贸易学的相关专业,针对这些学习科系进行民商法的教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学生对于相关法律学常识的理解能力存在差异,导致实际的教学成果展示出现问题,也影响了教学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导致教学工作的质量提升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另外一方面,在开展实践教学工作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够和课本上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融合,也会造成学生理解出现偏差的情况,严重的阻碍了学习能力培养的需求。

二、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教学理念

伴随社会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教育工作的改革需求。在我国颁布新课改政策的历史性阶段,针对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教学工作进行改革,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提升我国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关键性基础。本次研究就针对我国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能够通过教学理念的革新实现对其本质的转变,通过核心的改革工作内容实现对教学质量和教学模式的深入死牢,重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推广和普及工作要求,重视对学生社会伦理和道德理念的渗透,能够有效地提升学生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进行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教育,需要教师从传统的教学主体中分离出来,并以教学引导人员的角度着手进行教育工作的质量优化和升级,在实际的教育工作当中进行改革的操作。教师应当重视培养学生健康、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通过科学的政策指导实现对教学内容丰富化的塑造需求。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价值理念和思维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高职院校学生出现的不良行为对于社会文明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如何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的素质,需要从实际的教育工作理念入手进行改革,提升其人生观和道德观的整体素养。

三、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革新教学目标

针对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进行教学目标的革新,主要是希望能够在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体系当中进行创新的改革,希望通过课堂的模式培养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为我国社会发展培养综合型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本次研究就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的伦理道德观念进行分析和研究,希望从个人认知和人生观、价值观的角度进行相关课程教学目标的科学设计,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奠定良好的基础。考虑到民商法在很多高职院校的经济类专业课程中占据重要的理论位置,采取科学的方式进行学生的教学引导,能够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文明素养程度,对于学生未来参与社会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以培养供应社会发展的综合性人才为教育的基础目标,才是符合社会进步的教育制度和体系改革。针对非法学性质的专职院校进行相关民商法的课程教学引导,需要认识到社会公共道德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对专业学生培养的重要价值。在实际的教学工作当中实现道德教育的引导力量,能够从学生内心价值观的改革及引导,进而实现对学生学习能力的改革与完善需求。针对我国新时期提出的教育课程改革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政策应用,对于完善高等专职院校的实际教学工作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满足学生实际的学习需求,同时也能够为培养综合型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教学方法

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开展的非法学性质的专业民商法教学工作需要符合实际的教学需求,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专业需求角度进行考量,在实际的课程讲解和完善及优化工作内容体系上实现对相关教学方式和方法的改革。通过实践工作的优化与完善需求,增加课程设计的科学性,让学生更好地结束和掌握相关的学习内容,更加有助于体现教学理念和方式转变的科学性。从传统的教学方式中提取精华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对于引导学生学习专业的民商法科学知识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在当下新课改政策实施的整体环境下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主要是为了彰显伦理道德引导的重要价值和作用,让学生能够在丰富的实践课堂环境和氛围下实现对相关民商法内容的了解及掌握。教师可以设计相关的实践教学课堂,例如模拟法院的情形,进行法律方面的援助。在实践的课程开展过程当中让学生了解法律和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进而获得了切合实际生活的理论内容,保证了教育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五、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革新路径

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开展民商法的专业课程教学,应当考量到实际教学工作的非法学性质特征,进行相关专业课程的革新路径探讨和研究。通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实现对教学内容丰富化的执行需求,在具体课程开展的过程当中能够优化教学的方式和内容,实现对相关教学工作细节的完善目标。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并没有很多机会参与到实际的法庭审判和法律工作内容当中,因此,对于这份工作具有非常重的好奇心,内心也充满了对法律相关工作的价值探寻需求。因此,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展开的教育工作应当更加重视实践活动的应用,革新传统的教学方式和路径,在具体教学的过程当中应用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实际案例进行合作学习模式的讨论,通过教师对自身社会资源的应用实现让学生更加了解和掌握民商法相关内容的需求,保证教学价值的充分体现。

六、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革新内容

针对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专业课程教学工作进行教学内容层面的改革,主要是为了革新传统教育工作的理念,从学生参与的社会生活实践内容入手,进行相关课程的优化与完善。传统的教学模式对于实践应用的强调作用不大,革新后的创新教学方式更加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具体的工作过程当中希望能够通过道德和伦理认知的引导,让学生人们发现自身学习内容的重要性,并以实际的社会文明发展为己任,进行自我的完善和优化。针对高职院校学生培养的需求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教学任务和目标的设计,保证培养的高职院校学生具备综合的工作能力,对于法律和道德伦理的相关内容具有良好的掌握和应用能力。社会体系的发展影响法律内容的变革,法律的相关制度和概念内容属于社会发现下的可变化因子,但不是绝对的影响因素。但是,研究发现不能忽视法律制度和相关内容的影响性,采取科学的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内容的学习,对于社会未来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通过对非法学性质的民商法进行专业的教学,主要就是为了培养学生道德和伦理方面的专业素养,在实际的教学工作过程当中实现对学生相关实践综合能力的提升,进而提升社会文明的发展质量和水平。

七、结论

综合上述研究内容进行切实有效的分析、探讨和总结能够发现,针对非法学性质的专业院校学生进行科学的教育和引导,不单单需要从教学的内容和教学的方法方向进行革新,还需要从传统的教学理念当中走出来,针对学生实际的学习需求进行科学的调整,满足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目标及要求。通过伦理道德的影响,让学生们更加关注礼让的意识思维,也愿意在实际的生活当中成为文明发展的代言人,再通过教师的引导实现对生命价值和意义的理解,进而实现对相关民商法内容的了解与掌握,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科学的辅助建议,实现对相关违法性质活动的干扰和管理。这也是本次研究开展的重要价值,更是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并提升综合国力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程远凤.以伦理道德教育为核心的民商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J].大学教育,(6):70-71,73.

[2]姜友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体系转化的专题教学模式[J].职教论坛,(20):28-29,32.

[3]张力,郑志峰.从教育到实践:论法学硕士“理论型”定位培养的困境与出路[J].研究生教育研究,(6):4-10.

篇11: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论文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论文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作用。本文在探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地位与作用的基础上,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领域中的差异作简略的比较,以便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

所谓诚实信用,就是要求按照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行事。在缔约时和缔约后诚信不欺,恪守诺言。不受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对自由的正当性限制。由于市场经济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即使法律条文规定的再全面,也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任何一部法律在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商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能行使自由裁量权,调解当事人利益冲突,使民商事法律关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商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基本原则中居于主导地位,是现代民商法基本精神的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地位

民商法基本原则是指对民商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反映了民商事活动的根本属性。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市场经济对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下,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现代民法精神,还为法律的适用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提供了一致性的依据。

尽管诚实信用原则与民商法其它基本原则有实质上的差异,但都体现了民商法共同的价值取向: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具有相同的价值内涵;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正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该原则也被称为民商法体系中的“帝王条款”。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立法、守法、司法这三个方面:首先,在立法上有立法准则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后,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其次,在守法上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它要求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图必须是诚实的、善良的;最后,在司法上具有裁判准则的功能,作为一个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的原则,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这一原则时,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在适用该原则时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基本高度。由于社会生活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中,仅靠法律条文无法应付不断产生的新问题,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永远会存在,其被奉为现代民商法最高指导原则是当之无愧的。

三、民法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比较

我国“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论从未停止,各方观点不一但都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一般认为,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此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中的表现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异。较之商法领域,我国学者对民法领域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较多。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调整对象不同

不论民商法的关系存在多少争议,法学界对民法和商法调整范围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商法调整因商主体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由于调整范围的不同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领域中调整对象的不同。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以物权法和债权法领域为代表,禁止权利滥用、相邻权、善意取得、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均为该原则的具体表现。在商法中,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典型表现。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与商法中的状态不同

民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更贴近市民的日常生活,是人们在常年累月的生活习惯中沉淀下来的经验总结,表现在诚实信用原则上也导致了该原则的相对稳定性。商法的迅速发展却正是因为要随着商事活动的变化而变化,虽不是朝令夕改,但为了适应商事活动的需要,制度要因时而变,故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随具体的商事活动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三)伦理性与技术性的差异

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性条款。民法中多数为伦理性条款,商法中多数为技术性条款,这既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上。民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具体到诚实信用原则中就更多结合了伦理性。而商法偏重技术性条款,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与技术性的结合非常显著,如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常常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难以理解而造成纠纷。

四、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为民商法学必作之论,世界各国的研究水平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本文主要对我国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地位与作用及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差异作了粗浅的探讨,希望能更深入的理解这一原则在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的重要价值。

篇12:浅谈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论文

浅谈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论文

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有适当的法律进行保护才能正常的运行与成熟,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民商法信用体系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具有一定的原则,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诚实信用,这种城市信用的建设原则不仅能够很好的促进对市场的运行进行规范,同时还能更好的对社会环境进行稳定与改善,帮助市场树立正确的管理价值观,稳定市场的正常运行。通过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与概念的分析,能够很好的界定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对市场的积极作用以及民商法本身的意义,同时能够分析出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期间的基本思路,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信用体系建设。

一、信用概念概述

民商法是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我国设定的民商法主要是根据市场运行以及经济发展具体特点进行制定,利用当事人的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来分析其中的信用。对于与信用的要求中最基本一项是积极实现自身的经济义务,更好的保证民商法信用体系。 当事人在进行自身义务的履行过程中需要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或是已经定下的事情积极履行,因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就需要更好的实现自己需要执行的义务,并且实现自己的责任,需要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承担责任;其次是在双方当事人交易之前,利用合理的渠道对彼此进行信用上的了解与掌握,这样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双方风险,同时这也是当事人的义务之一,根据需要履行的义务给予出正确的评价,保证双方的风险。根据这样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其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保证当事人在市场发展中的偿还能力。根据现在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来讲,对于民商法本身还没有一个全面的具体的解释,对于这样的现象,不同的经济学家给予的意见各异。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种民商法建设主要是为了民事经济的发展获取社会的认同是一种信用行为,一部分学家认为这种法律体系主要为了更好的保护民事行为与风险。 根据其中比较准确的主流思想进行总结与分析,文章认为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民事行为的偿还能力进行掌握,对其进行正确的判断之后做出相关的决策,其中对于民事偿还能力的考察主要体现在民事的行为人的自身资本、实际能力以及平常的各种品德上,这些都是对当事人进行信用风险检测的正常信息,具有根据可寻,同时降低风险的有效方式;一种是间接联系人或是社会等对当事人偿还能力的鉴定,主要是社会或是间接联系人对当事人的一些能力或是偿还能力等进行分析与评价,这种评价手段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核实保证民商法完善的基础。 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根据以上的方式对当事人信用进行检测,结合民商法自身的发展保证信用建设,降低信用风险。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问题

在进行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因为很多的信用定义还没有形成一种共同的认识,并且很多信用体系建设因素存在很多的争议,这些问题影响到信用体系的建设。在进行民商法建设中虽然很多方面认为需要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探索与价值分析,但是因为没有进行更加详细的界定,并且没有固定的观点进行信用建设,其中的很多规则等也存在一些漏洞或是缺陷,很多原因导致其中的发展具有风险,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这方面也没有一个基本的原则,一直限制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近几年虽然对民商法建设进行了不断的改善与优化,并且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其中的信用建设作为最基本的建设原则之一。但是在实际的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对于其中的建设原则是实现的非常少,加之我国的经济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此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同的限制条件,市场经济对于其中的信用建设发展等没有进一步的改善与优化,市场发展中的危机不断增加,生产质量问题或是技术问题等一直困扰着信用体系的建设,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也严重阻碍了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作用

信用体系一致是我国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建设更是能够很好地保证民事企业等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最重要的原则也是标准是诚实信用,建立诚实信用的信用习题,为市场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明确的界限与标准。营造出一种更加清晰明了、并且公平公正的环境进行交易。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进行分析,经济角度这种信用体系的建设能够很好的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并且及时整理市场经济发展下的秩序与活跃度,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讲,这种信用体系的建设能够很好的降低各种期间费用,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信用体系的建设能够很好的保证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秩序,并且强化群众在生活中的整体水平,更好的提升社会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对消费者来讲,能够更好的保证稳定的工资与收入,并且利用信用贷款的消费形式提升自身的生活水平与质量。企业发展方向来讲,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能够扩大企业发展的方向与经营的范围,更好的提升企业的经营效果,利用信用体系的建设方便资金的筹集,增加自身的影响力,合理利用资产,减少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与债务的发生。政府发展角度来讲,这种信用体系建设能够更好的保证企业自身的形象,提升政府在企业运行上的控制能力,并且能够减少政府中存在的不法现象发生。完善的信用保障系统更好的保障了企业信息的发展与建设,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加优秀的发展环境,增加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政府与个人之间的资金信用关系,能够很好的推动和谐发展的实现。

四、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措施

( 一)加强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诚信

诚实守信一直是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的标准与原则,并且民商法在法律中对诚实守信具有明确的规定,强调对于诚实守信的坚决执行与建设。民商法自身能够很好的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加强其中的诚实守信,可以更好的提升民商法的实际操作性与有效性 。 诚实守信的加强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民事活动的划分,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权利,具有明确的责任将对其中涉及的各种信息等进行区分,其次是在地方商法上的保护能够很好的减轻政府对经济的影响,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宽广的空间,逐渐降低经济风险,正确引导市场发展方向。最后是在司法建设制度方面,需要更好的进行透明化与公开化,在进行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很好的保证信用体系整体的规范化与合理化,稳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提升诚实信用的建设特点,能够极大的提升信用体系在市场中的作用,与此同时还能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执行,推动经济政策的实施与保障。与此同时,诚实信用的信用体系建设能够提升民商法的执行与操作,更好的'实现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权利与义务,提升民事活动的责任,完善司法制度的改善,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同时诚实守信还能加强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可操作性。

( 二)加强信用权在民商法中的建设

在进行民商法信用系统建设完善的过程中,信用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信用权主要体现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形成一种新的立法权与人格权,将民商法中的信用权独立出来,利用这样的建设形势能够很好的保证民事企业或是当事人等使用更多的权利,进行更多的经营活动,更好的完善民商法在信用体系上的建设。信用权的建设能够更好的体现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更好的保护民商法在经济发展中的秩序维护作用,合理调整信用权利与体系建设,科学合理的建设相关的信用体系框架,促进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权是人们更好融入经济活动的一项有利条件,同时利用这种方式能够更好的维护民商法的控制力度以及信用权利,保证民事经济活动等不超出民商法的规定,帮助社会建立更加全面的经济发展制度,信用权是民商法维护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手段之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因此加强其中的信用权,能够更好的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完善相关的制度约束与执行能力,适应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这样的措施对我国的社会发展来讲具有重要的作用。

( 三)建设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

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发展体系是保证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其中需要针对不同的市场发展进行制定不同的市场信用体系。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企业在发展中保证信用的关键,但是因为市场的发展具有不固定性,因此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的发展进行建设与完善。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信息体系的建设与加强,对于企业来讲,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企业发展经受到经济的影响出现很多变化,在这样的发展基础上就需要加强对企业中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在信用上的承担能力,明确企业的债权人与以及信用度上的协调,防止信用出现波动影响企业的发展。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债务或是贷款等程序,完善企业中的信用体系主要是为企业在这方面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更好的维护企业在债务以及义务方面的稳定,影响企业这几个方面的变化的原因主要包含主管因素与客观因素,这两种因素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体系进行信用管理,才能保证企业的发展与进步。

其次是在个人信用体系上的建设与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也是保证个人在市场经济下更好进行经营与活动的关键所在 。个人作为经济市场中的重要组成元素,同时也是企业市场经营发展的重要交易主体,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能力,法律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保证因素,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保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再者是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提升当事人在其中的执行权与选择权,提升个人对信息的确认与保护,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更好的稳定市场发展的因素。

民商法是保护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在进行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重视其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根据相关变化的因素进行具体的制定,从企业、社会、以及个人等多个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利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建设,更好的保证民商法在市场发展中的作用与控制,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增长。

篇13:民商法简历

目前所在: 花都区 年 龄: 28

户口所在: 花都区 国 籍: 中国

婚姻状况: 未婚 民 族: 汉族

培训认证: 未参加  身 高: 146 cm

诚信徽章: 未申请  体 重: 41 kg

人才测评: 未测评

我的'特长:

求职意向

人才类型: 应届毕业生

应聘职位: 中学教师:法务/专员,律师助理:物流助理,其它类:财务类

工作年限: 0 职 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实习可到职日期: 三个月以后

月薪要求: 1500--2000 希望工作地区: 花都区,广州,东莞

工作经历

志愿者经历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最高学历: 本科 获得学位:  毕业日期: 2009-06

专 业 一: 民商法 专 业 二: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所学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2006-02 2006-04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计算机 全国计机一级 13234400139821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良好 粤语水平: 精通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 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会用计算机一级的操作,学习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心强,能吃苦,适应能力强.

详细个人自传

在上学期间有在做兼职,也有自己做小生意.性格开朗,喜欢看书,运动,野外活动团队合作精神强.个人认为只要努力,90%的工作都可以胜任的.大家都说法学的毕业生难找工作,我认为只要学习能力好,90%的工作都可以很快学会的,因此,我求职是不限于与法律有关的工作,不过要有发展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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