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2-05-12 08:34:2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健康权民事答辩状(合集12篇)由网友“鱼佳运鱼儿”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健康权民事答辩状,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健康权民事答辩状

篇1:健康权民事答辩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连杨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7月31日, ×××在×××家门口向其丈夫索要100元欠款,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 ×××听见后便参与争吵并动手与×××撕打,导致×××受伤。

事后×××在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6天,三级护理,支付医疗费2467.80元,误工费17713÷365×16=776.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6天=480元,交通费300元, ×××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计为4024.26元。

原审法院认为,×××因向×××丈夫索要欠款一事,与×××发生争执,进而撕打,造成双方受伤,×××住院治疗的结果。

对于×××受到的伤害,×××负有侵权责任,双方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故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次打架事件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且×××在事情发生后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不当,并与×××互相撕打,因此可以减轻×××的侵权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之规定,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经济损失4024.26元的百分之六十即2414.56元,余款×××自负。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承担200.00元, 杨笑敏承担300.00元。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我负主要责任不当;被上诉人的医药费也不合理,申请对医药费鉴定,交通费过高。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所说的不符合事实,我住院医药费支付近2500元,糖尿病的药一点都没开,医药费和交通费都合理,她说的没有事实。

对殴打事实,杨杖子派出所当天调查上诉人完全承认了,现在又翻供了。

原审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双方发生纠纷时,理应冷静处理,不应采取暴力的方式解决,因殴打行为致使受害人受伤住院,侵犯了健康权。

在殴打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原审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医药费中有不合理之处,要求对被上诉人支付的医药费进行司法鉴定,但经法院释明后,既没有提出书面申请,也没有预交鉴定费用。

对于被上诉支付的交通费,被上诉人及其家人因被上诉人受伤住院治疗,往返于医院和家庭住地,肯定会支付必要的交通费,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伤情、住院天数,进行酌定,并无不当。

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明 航

代理审判员 唐 金 荣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0xx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丽 雅

篇2:相邻权民事答辩状

原告:熊XX,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湖塘村腊树岭组,电话:13174268087

原告:雷XX(系熊忠福之妻),女,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电话:15111658482

被告:陈XX,男,195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湖塘村湖塘组。

被告:熊XX(系陈景彪之妻),女,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房屋的继续侵权行为,并排除妨害。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20万元。

3、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近邻,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XX年建成现房,原告于19XX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现房,原告在建房时为了处理好与被告之间的相邻关系,

要求国土部门在原告北面墙体距被告南面墙体之间特地预留了2.5m的间隔距离,以保证原告的墙脚不被被告的滴水侵害。

20XX年,被告在未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在原告预留的2.5m的间距范围内修建了约2m高的围墙,其围墙的墙脚侵占了原告房屋北墙的墙脚30cm。

之后,被告又于20XX年2月8日在围墙上搭盖了石棉瓦, 两原告当时就制止其侵权行为,但两被告的儿子陈顺良拿着钉锤闯进的原告家中,并叫嚣着要打人,逼迫原告不敢吱声。

每逢下雨之际,石棉瓦上的水就冲向原告房屋北墙,导致原告房屋北墙渗水发霉,严重影响原告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给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形成之后,原告曾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多次找两被告,希望通过协商解决彼此间的矛盾,然而两被告却不愿做出丝毫让步。

迫于无奈,原告于20XX年3月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其不法侵害,拆除侵权构筑物,原一、二审判决,虽然对被告的侵权事实予以了确认,

但由于原判决措辞含糊,又未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而至今两被告不但没有停止其侵权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侵害,

甚至直接将生活污水排进原告的承重墙,致使原告的墙基下陷造成圈梁断裂,此位置正好在原告的楼梯间承重处。

20XX年6月21日,因为下雨时被告排进的雨水导致原告踏步处异常湿滑,原告雷柱德在楼梯踏步处摔倒受伤,其后被送进永州市中医院治疗,

被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共计6000余元,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因相邻关系处理不当,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被告作为原告的近邻,因违法修建的围墙离原告的房屋北墙太近,其搭盖在上面的石棉瓦滴水和被告平时排放的生活污水给原告房屋北墙及其基脚造成了严重损害,

己危及到原告和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1、起诉状副本2份

2、证据清单一份

篇3:健康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肖xx,男,汉族,xxxx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答辩人:肖xx,男,汉族,成人,住址同上。电话:****

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近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20xx年,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xx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相邻的答辩人肖xx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xx,挥拳打掉肖xx的饭碗,对肖xx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xx,肖xx、肖xx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xx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xx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

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

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

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肖xx 肖xx

20xx年4月9日

篇4:健康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周xx,男,xxxx年11月7日出生,汉族,xx县人,家住xx县梅林桥镇白云村围墙组24号。

被答辩人:周xx,男,汉族,xxxx年10月31日出生,xx县人,家住xx县梅林桥镇尖岗村围墙组23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周xx健康权纠纷案,根据事实和参照法律做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周xx涉嫌故意伤罪被xx县公安局于20xx年9月22日刑事拘留,20xx年9月30日对其依法逮捕,并于同日经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xx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xx]298号起诉书公诉于xx县人民法院。经侦查机关依法审理查明:20xx年4月28日8时许,xx县梅林桥镇白云村围墙组村民陈某(答辩人母亲)家修水泥路,被告人周xx认为陈某家正在修的水泥路占了自家的田,故来到施工现场阻工,在与陈某发生争执过程中用锄头将陈某腰部打伤。答辩人见到母亲倒地后,持铲子与周xx发生扭打,后被群众劝开,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事情真相,答辩人没有持铲子打击周xx头部,铁铲把也是用来格挡周xx砸向答辩人头部的锄头时被打断。答辩人与周xx扭打是事实,按周xx所述答辩人持铁铲打击他头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双方各持工具互殴。

二、 xx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甩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被答辩人周xx先有故意伤害行为,答辩人及时阻止他人行凶并没有对被答辩人造成身体伤害,被答辩人故意伤害罪经侦查机关查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xx为逃避刑事追究,在侦查阶段多次声称答辩人将其打伤,xx县公安局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证实答辩人只有阻止故意伤害的行为,并在阻止他人犯罪过程中受到轻微伤害。答辩人在阻止周xx不法侵害母亲陈某的过程中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使对周xx造成了损害的,也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所以,xx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三、 请求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

答辩人有没有手持铁锹朝被答辩人头部猛打以及两人掉入水田中继续殴打他,待被答辩人故意伤害一案审理完毕后,事发经过必然清楚。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请求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

答辩人:周xx

年 月 日

更多精彩文章推荐阅读:

1.健康权侵害案答辩状范例

2.健康权纠纷答辩状

3.刑事答辩状范本

4.民事答辩状范本及写作流程

5.答辩状范本(最新)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本

7.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8.民事答辩状范本(3篇)

9.借款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

篇5:健康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周某甲,男,xxx年11月7日出生,汉族,xx县人,家住xx县xxx镇xx村围墙组xx号。

被答辩人:周某乙,男,汉族,xxx年10月31日出生,xx县人,家住xx县xxx镇xx村围墙组xx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周某乙健康权纠纷案,根据事实和参照法律做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周某乙涉嫌故意伤罪被xx县公安局于xxx年9月22日刑事拘留,xxx年9月30日对其依法逮捕,并于同日经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xx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以潭县检公诉刑诉[xxx]298号起诉书公诉于xx县人民法院。经侦查机关依法审理查明:xxx年4月28日8时许,xx县xxx镇白云村围墙组村民陈某(答辩人母亲)家修水泥路,被告人周某乙认为陈某家正在修的水泥路占了自家的田,故来到施工现场阻工,在与陈某发生争执过程中用锄头将陈某腰部打伤。答辩人见到母亲倒地后,持铲子与周某乙发生扭打,后被群众劝开,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事情真相,答辩人没有持铲子打击周某乙头部,铁铲把也是用来格挡周某乙砸向答辩人头部的锄头时被打断。答辩人与周某乙扭打是事实,按周某乙所述答辩人持铁铲打击他头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双方各持工具互殴。

二、 xx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甩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被答辩人周某乙先有故意伤害行为,答辩人及时阻止他人行凶并没有对被答辩人造成身体伤害,被答辩人故意伤害罪经侦查机关查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某乙为逃避刑事追究,在侦查阶段多次声称答辩人将其打伤,xx县公安局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证实答辩人只有阻止故意伤害的行为,并在阻止他人犯罪过程中受到轻微伤害。答辩人在阻止周某乙不法侵害母亲陈某的过程中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使对周某乙造成了损害的,也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所以,xx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三、 请求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

答辩人有没有手持铁锹朝被答辩人头部猛打以及两人掉入水田中继续殴打他,待被答辩人故意伤害一案审理完毕后,事发经过必然清楚。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请求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

答辩人:周某甲

年 月 日

篇6:健康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肖xx,男,汉族,xxx年12月3日生,xx市人,住xx区京九办事处xxx队58户。电话:.

被答辩人:周xx,女,汉族,xxx年3月2日生,xx市人,住xx区京九办事处xxx队4户。电话:.

答辩人就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事纠纷一案简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纠纷的发生是由被答辩人先引起的。xxx年10月9日,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家盖房子时侵占了答辩人家的宅基地一直不给予补偿而找其讲理。当时答辩人站在大路上只是和被答辩人的丈夫肖x讲理,但肖x恼羞成怒,脱下上衣就用拳头来打答辩人,这时被答辩人赶到,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帮其丈夫打答辩人,并脱下其脚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辩人的脸,使答辩人的脸被砸伤,答辩人被被答辩人夫妻二人殴打忍无可忍,才从地上捡了一个砖头砸向肖x,却碰巧砸到被答辩人。答辩人在这次纠纷中也受了轻微伤,有xx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为据。这次纠纷责任不全在我,被答辩人也要负一定责任。

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医药费凭相关的正规发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鉴定。另被答辩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xx

xxx年三月二十九日

篇7:生命健康权常用答辩状

优秀精选例文:

答辩人,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省县人,农民,住本县镇组。

答辩人因与原告向青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因原告雇请答辩人采用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帮其牵引故障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力存在重大过错,故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答辩人与原告相邻居住,素来关系甚好。年月日时许,答辩人驾驶农用三轮车由坊至镇,途经石桥湾村组杨门前的乡村公路时,遇原告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原告当即雇请答辩人为其牵引故障车,并要求答辩人返回坊方向。答辩人碍于情面,勉为其难地应允帮其拖车。继而,原告将自备的一根火麻绳,一端系于答辩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车尾,一端系于原告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减震轴上。随后,由答辩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牵引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向客坊方向行驶。行驶中,因路面坑坑洼洼,两车行进艰难。当两车行至镇石桥湾村组许门前乡村公路时,遇路乱坑大,原告未鸣笛示警,突然紧急制动,以致绳断车翻,酿此事故。

原告雇佣答辩人,采用不安全的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对其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原告应是熟知的。其采用不安全的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的行为违法。本案中,两车处于前后相系的拖行状态,答辩人驾驶农用三轮车仅限于动力作用牵引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不能对车后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进行合理的控制,原告应当履行谨慎注意义务,采用合理的方式告知答辩人行驶速度,遇非常情况时,应当采用有效的鸣笛等方式通知前车。然而,原告放弃了临危应当采取的合理方式,采用了临危紧急制动的不当措施,致其操作失控而酿成事故。原告采用不安全的不当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在行进过程中处置不当,未确保安全是酿此事故的主因,故原告难辞其咎,理当后果自负。

二、原告雇请答辩人为其牵引故障车,彼此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由因索果,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答辩人受雇于原告,彼此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即答辩人与原告为雇员与雇主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不属侵权主体,尽管原告是本案赔偿权利主体,因与答辩人存在雇佣劳务关系,故原告亦是本案赔偿义务主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选任不当、漠视安全、怠于注意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理应承担其雇佣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后果。雇佣活动中,雇主是最大受益人,根据“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报偿理论,原告在本案中应承担因雇佣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以选任或监督雇员已经尽到相当注意义务而主张免责。

综上,答辩人受雇于原告,依其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帮其牵引故障车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实属出于好意,救人于危难,其行为未超出授权范围,更无主观故意,亦无过错,故本案不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以“答辩人车速过快拖翻电麻木卡断其左脚”为由诉请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其前无事实根据,后无法律根据。据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建始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

优秀精选例文:

答辩人:肖维梁,男,汉族,1968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答辩人:肖维才,男,汉族,成人,住址同上。电话:****

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近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维梁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相邻的答辩人肖维才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维才,挥拳打掉肖维才的饭碗,对肖维才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维才,肖维梁、肖维才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维梁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维才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

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

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

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肖维梁 肖维才

4月9日

篇8:健康权纠纷答辩状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肖维梁,男,汉族,1968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答辩人:肖维才,男,汉族,成人,住址同上。电话:****

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近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20,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维梁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相邻的答辩人肖维才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维才,挥拳打掉肖维才的饭碗,对肖维才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维才,肖维梁、肖维才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维梁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维才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

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

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

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肖维梁 肖维才

4月9日

篇9:健康权侵害答辩状

健康权侵害答辩状

优秀精选例文:

答辩人:

××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6月10日与××第二建筑 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 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 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 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民医院

一九九×年四月二日

优秀精选例文:

答辩人:周某甲,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家住湘潭县梅林桥镇白云村围墙组24号。

被答辩人:周某乙,男,汉族,1950年10月31日出生,湘潭县人,家住湘潭县梅林桥镇尖岗村围墙组23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周某乙健康权纠纷案,根据事实和参照法律做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周某乙涉嫌故意伤罪被湘潭县公安局于9月22日刑事拘留,209月30日对其依法逮捕,并于同日经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98号起诉书公诉于湘潭县人民法院。经侦查机关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8时许,湘潭县梅林桥镇白云村围墙组村民陈某(答辩人母亲)家修水泥路,被告人周某乙认为陈某家正在修的水泥路占了自家的田,故来到施工现场阻工,在与陈某发生争执过程中用锄头将陈某腰部打伤。答辩人见到母亲倒地后,持铲子与周某乙发生扭打,后被群众劝开,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事情真相,答辩人没有持铲子打击周某乙头部,铁铲把也是用来格挡周某乙砸向答辩人头部的锄头时被打断。答辩人与周某乙扭打是事实,按周某乙所述答辩人持铁铲打击他头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双方各持工具互殴。

二、 湘潭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甩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被答辩人周某乙先有故意伤害行为,答辩人及时阻止他人行凶并没有对被答辩人造成身体伤害,被答辩人故意伤害罪经侦查机关查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某乙为逃避刑事追究,在侦查阶段多次声称答辩人将其打伤,湘潭县公安局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证实答辩人只有阻止故意伤害的行为,并在阻止他人犯罪过程中受到轻微伤害。答辩人在阻止周某乙不法侵害母亲陈某的过程中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使对周某乙造成了损害的,也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所以,湘潭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三、 请求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

答辩人有没有手持铁锹朝被答辩人头部猛打以及两人掉入水田中继续殴打他,待被答辩人故意伤害一案审理完毕后,事发经过必然清楚。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请求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

答辩人:周某甲

年 月 日

篇10:健康权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周xx,男,xxxx年11月7日出生,汉族,xx县人,家住xx县梅林桥镇白云村围墙组24号。

被答辩人:周xx,男,汉族,xxxx年10月31日出生,xx县人,家住xx县梅林桥镇尖岗村围墙组23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周xx健康权纠纷案,根据事实和参照法律做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周xx涉嫌故意伤罪被xx县公安局于20xx年9月22日刑事拘留,20xx年9月30日对其依法逮捕,并于同日经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目前xx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xx]298号起诉书公诉于xx县人民法院。

经侦查机关依法审理查明:20xx年4月28日8时许,xx县梅林桥镇白云村围墙组村民陈某(答辩人母亲)家修水泥路,被告人周xx认为陈某家正在修的水泥路占了自家的田,故来到施工现场阻工,在与陈某发生争执过程中用锄头将陈某腰部打伤。

答辩人见到母亲倒地后,持铲子与周xx发生扭打,后被群众劝开,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事情真相,答辩人没有持铲子打击周xx头部,铁铲把也是用来格挡周xx砸向答辩人头部的'锄头时被打断。

答辩人与周xx扭打是事实,按周xx所述答辩人持铁铲打击他头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双方各持工具互殴。

二、 xx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甩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被答辩人周xx先有故意伤害行为,答辩人及时阻止他人行凶并没有对被答辩人造成身体伤害,被答辩人故意伤害罪经侦查机关查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周xx为逃避刑事追究,在侦查阶段多次声称答辩人将其打伤,xx县公安局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证实答辩人只有阻止故意伤害的行为,并在阻止他人犯罪过程中受到轻微伤害。

答辩人在阻止周xx不法侵害母亲陈某的过程中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使对周xx造成了损害的,也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所以,xx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三、 请求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

答辩人有没有手持铁锹朝被答辩人头部猛打以及两人掉入水田中继续殴打他,待被答辩人故意伤害一案审理完毕后,事发经过必然清楚。

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请求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

答辩人:周xx

年 月 日

篇11:健康权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周某甲,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家住湘潭县梅林桥镇白云村围墙组24号。

被答辩人:周某乙,男,汉族,1950年10月31日出生,湘潭县人,家住湘潭县梅林桥镇尖岗村围墙组23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周某乙健康权纠纷案,根据事实和参照法律做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周某乙涉嫌故意伤罪被湘潭县公安局于9月22日刑事拘留,209月30日对其依法逮捕,并于同日经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目前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98号起诉书公诉于湘潭县人民法院。

经侦查机关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8时许,湘潭县梅林桥镇白云村围墙组村民陈某(答辩人母亲)家修水泥路,被告人周某乙认为陈某家正在修的水泥路占了自家的田,故来到施工现场阻工,在与陈某发生争执过程中用锄头将陈某腰部打伤。

答辩人见到母亲倒地后,持铲子与周某乙发生扭打,后被群众劝开,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事情真相,答辩人没有持铲子打击周某乙头部,铁铲把也是用来格挡周某乙砸向答辩人头部的锄头时被打断。

答辩人与周某乙扭打是事实,按周某乙所述答辩人持铁铲打击他头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双方各持工具互殴。

二、 湘潭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甩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被答辩人周某乙先有故意伤害行为,答辩人及时阻止他人行凶并没有对被答辩人造成身体伤害,被答辩人故意伤害罪经侦查机关查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周某乙为逃避刑事追究,在侦查阶段多次声称答辩人将其打伤,湘潭县公安局通过多方调查取证证实答辩人只有阻止故意伤害的行为,并在阻止他人犯罪过程中受到轻微伤害。

答辩人在阻止周某乙不法侵害母亲陈某的过程中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使对周某乙造成了损害的,也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所以,湘潭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三、 请求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

答辩人有没有手持铁锹朝被答辩人头部猛打以及两人掉入水田中继续殴打他,待被答辩人故意伤害一案审理完毕后,事发经过必然清楚。

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请求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

答辩人:周某甲

年 月 日

篇12:健康权纠纷答辩状

健康权纠纷答辩状精选

核心提示: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近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

答 辩 状

答辩人:肖xx,男,汉族,1968年7月生,住潢川县****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答辩人:肖xx,男,汉族,成人,住址同上。电话:****

答辩人因与原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本案原告原系****镇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驱动,于近年将户口迁至****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后,因宅基地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多次与曹大店村民组集体及个人发生纠纷。2011年,原告再次无理取闹,侵占、破坏答辩人的承包地。同年8月2日中午,为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友善的原则,答辩人肖维梁亲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但原告不顾事实真相,称该块土地是原告所有,双方发生争吵。相邻的答辩人肖维才端着饭碗,立即前去劝解。原告肖云不听规劝,迁怒于肖维才,挥拳打掉肖维才的饭碗,对肖维才拳打脚踢,双方矛盾升级。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维才,肖维梁、肖维才身体多处受伤,出于自卫的需要,肖维梁两次夺下肖云的凶器,肖维才举起凳子迎击,碰及原告,双方矛盾激化。肖维枝赶到现场后,一直劝阻双方,制止冲突。以此为借口,原告小病大养,长期住院,漫天要价,要挟答辩人同意无偿转让承包地。

综上,原告无理侵占承包地是冲突的诱因,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是冲突的关键,无偿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于法无据

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伤病而进行的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管理差旅费管理办法》,应为30元/天。

3、护理费:原告能够生活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答辩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主张过高。

5、交通费:原告应提供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显然过高。

6、物品损失:损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确,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不应认可。

综上所述,虽然由于答辩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但答辩人也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原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也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找准案发原因,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肖维梁 肖维才

20XX年4月9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民事诉讼答辩状

离婚民事诉讼答辩状

个人民事诉讼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书写“答辩状”的须知

离婚的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与反诉状有什么区别

民事反诉状范文

民事上诉流程及材料

健康权民事答辩状
《健康权民事答辩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健康权民事答辩状(合集12篇)】相关文章:

成功案例的民事答辩状2023-06-01

民事离婚的范文2022-04-28

被上诉人民事答辩状2023-02-03

离婚案件民事答辩状2022-05-06

民事案件自述材料范文2022-11-21

被告证据目录范文2022-11-13

民事被告代理词范文2022-04-30

反诉状范文2023-08-07

被告答辩状2022-07-29

侵权民事答辩状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