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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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1: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查办税收案件任务的完成,安排用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办税收案件的专项经费。包括一般办案费和大案要案办案费。

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大案要案办案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者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请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或者组织协查,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视同大案要案处理: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含250万元,下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份数在250份以上的;

(七)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

第五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或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篇2: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一)差旅费,是指办案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及杂费。

(二)邮电费,是指办案人员在集中办案或者异地办案期间所发生的邮寄费、电话费(不含移动通讯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三)会议费,是指召开与办案直接相关的会议所发生的会议场地租用费、印刷费等。

(四)设备购置费,是指为查办税收案件购置必需计算机、摄像器材、传真机、复印机等办案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五)租赁费,是指集中办案过程中临时租赁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六)培训费,是指集中办案期间,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七)检举奖励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奖励已查实并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检举有功人员的经费。

(八)协查办案费,是指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支付给案件协查单位的有关费用,复制、翻拍、传递情报材料的费用以及组织、委托有关方面人员进行专题情报研究的费用等。

(九)误餐费,是指办案人员在市内调查取证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用餐的补助。

第七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支出,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应当严格控制支出。

(一)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的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严控制设备购置支出,办案所需设备原则上使用已有设备。需新购置设备的,所需经费从基本支出经费中安排,确实无法安排而办案又急需的,可从设备购置经费中安排。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控制租赁设备支出,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应当在参照当地相关设备租赁价格水平的基础上,从严控制租赁费支出。

(四)检举奖励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邮电费、误餐费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六)根据协查办案业务量,从严控制协查办案费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八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批复程序,按照财政部部门预算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政部批复国家税务总局部门预算后,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下级预算单位批复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预算,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年底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和稽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实施日常会计核算。稽查部门负责提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预算申请,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支出的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和培训费,凭有效发票(单据),经专案负责人和稽查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本级稽查办案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局)审批。

(二)购置办案所需设备,应当由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经专案交办单位或者批准立案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后,由同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购置。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相关财务审核审批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办案经费购置的设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租赁办案用房、办案设备由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经专案交办单位或者批准立案单位相关领导审核,报主管局审批。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办案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凭有效单据报销。

(四)检举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协查办案费,应当由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经专案交办单位或者批准立案单位相关领导审核,由办案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报主管局审批。

(六)误餐费,应当由办案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有关标准,凭有效单据报销。

第十四条 使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对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由上级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最新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监督,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是指为保障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各项业务费用。

第三条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来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州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社会各界捐赠;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必需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等;

(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费用;

(三)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费用;

(四)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费用;

(五)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200-600元;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400-800元。

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的具体补助标准。

案件特别复杂、成本支出过高的案件,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附支出费用票据,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

第六条 为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在省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经费重点补助国家和省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其他财政困难县。

第七条 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使用范围和用途,提出专项资金申请,联合逐级上报。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向上级申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应根据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区法律援助经费安排情况,编报专项资金申请,上报州市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州市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县上报的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本年度9月底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

第九条 州市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申报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省司法厅审核,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对法律援助机构编制内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等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经费应按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标准拨付;业务专项经费按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和承担其他业务工作的需要核定。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向社会筹措资金,建立经常化、社会化的法律援助经费捐赠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核批准给予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

(二)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三)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

(六)劳动争议仲裁事项;

(七)医疗损害事件争议事项;

(八)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第十三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四条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城镇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已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按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尚未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按国家确定的农村人口低收入标准执行;因自然灾害、伤亡、疾病等原因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掌握。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手续完备、材料齐全、整理成册的案件卷宗及结案报告,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由援助人员填写补贴领款凭证,向法律援助机构领取办案补贴。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提出本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建议数,由司法行政部门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年度末应向财政部门报告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法律援助经费,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司法厅每年对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篇4: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家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共建共享的中央级科技信息研究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专项经费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要体现国家目标,有利于加强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收藏、开发和利用,促进资源共建共享,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撑服务。

第五条 专项经费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原则。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与中心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年度任务相挂钩。根据文献信息资源采购、加工服务和网络建设的工作量统筹安排预算。

(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原则。专项经费预算审批实行专家咨询、中心理事会审议、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要加强对中心各成员单位专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支持方向与开支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要求,结合国家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规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献信息资源的采集。包括各种载体的科技期刊、会议文献、科技报告、科技图书等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

(二)文献信息资源的加工服务。包括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整理加工,以及文献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对外提供有关查询服务等。

(三)文献信息资源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包括网络服务系统的软硬件建设、网络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与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专项业务费和组织管理费。

专项业务费是指中心各成员单位文献信息采集、加工服务和网络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文献信息资源采购费、网络设备及软件购置费、加工服务费、软件开发费、动力费、通讯费等。

组织管理费是指在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组织、协调、论证、评审、监督检查等各项费用。组织管理费年度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报财政部核定。

第八条 专项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核定的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中心结合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规划及现有文献信息资源状况,组织有关专家对成员单位提出的年度预算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分别就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加工服务和网络建设,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建议,报中心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中心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成员,根据理事会职责和议事规则,对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建议进行审议,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分配方案,报送科技部。

第十一条 科技部对中心理事会报送的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审批下达专项经费预算。并由科技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根据管理需要与中心或中心成员单位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的组织管理费可以由科技部委托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中心成员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设账核算,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工作任务及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经中心理事会审议后,报科技部按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对未按任务书执行的中心成员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十八条 工作任务因故中止,中心成员单位应及时报告中心理事会和科技部,科技部、财政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经财政部核批后,由中心成员单位按照指定用途继续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中心成员单位管理并行使使用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负责对中心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编报专项经费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经中心理事会审核后报科技部,由科技部按有关要求汇总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和财政部对专项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中心成员单位以后年度承担工作任务、安排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技部、财政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对中心成员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海口市市级领导出国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市级领导出国(境)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级领导出国(境)专项经费的管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对外交往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外事财务制度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领导出国(境)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市党政机关、市人大、市政协等在职副厅级以上(含副厅)领导(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活动等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原则。市级领导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活动等,应根据出访任务,制定年度出访计划,编制和执行年度出国(境)专项经费预算,严格执行《海南省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琼办发〔〕32号)的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出国(境)人数和出访次数,压缩出国(境)团组规模。

(二)坚持“勤俭办外事”原则。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市级领导出国(境)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三)坚持专款专用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预算申报程序

(一)市外事办于每年年终前征求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意见,并参考当年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的数额,草拟下一年度市级领导出国(境)计划报市领导批准。

(二)根据市领导批准的下一年度市级领导出国(境)计划,市外事办负责编制专项经费详细预算,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外事办上报的预算,并根据当年市级财力情况安排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下一年度市级领导出国(境)计划未经市领导批准,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按照上一年度年初预算数编列。

第五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一)市级领导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活动等发生的国内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

(二)陪同市级领导临时出国(境)的市外事办人员和翻译的国内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

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的市级领导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境)每个团的外事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其中,外事工作人员1人,翻译1人。随四套班子正职领导干部公务出访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干部一名),产生的费用可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市级领导对外公务活动发生的赠送礼品费、宴请费等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条 专项经费开支标准

(一)市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出国(境)发生的国际旅费、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73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加强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礼品管理的要求,市级领导对出访赠送礼品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级领导出国(境)一般不搞宴请活动,特殊情况确需宴请,需在出国(境)计划支出项目中申请,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314号)的规定,属于专项经费开支范围的临时出国(境)用汇要与团组其他用汇分别提出申请,并单独办理核销手续。出访所有外汇支出必须经外汇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且所有人民币支出部分必须经财务负责人签字,方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八条 专项经费按照项目经费单独核算,次年2月份前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将出国(境)团数、人数、用汇、国际旅费等支出情况报市财政局。专项经费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除市级领导出国(境)专项经费由市外事办列入部门预算安排外,市直属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一律不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国(境)经费。市直属各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出国(境)学习、考察、访问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直属各部门有关人员经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或外事机构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考察、访问等活动,所发生的国内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未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所发生的上述费用一律由派出单位自行负担。

(二)市直属各部门有关人员经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或外事机构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考察、访问等活动,所发生的国内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市财政按上述费用总额的50%给予追加安排,另50%由派出单位从公务费中自行调剂解决。市直属各部门无经费来源的,可不派员参团。

(三)因工作需要,市直属各部门工作人员陪同市级领导出国(境)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活动的,所发生的国内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给予追加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专项经费预算申报程序

(一)市外事办于每年年终前征求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意见,并参考当年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的数额,草拟下一年度市级领导出国(境)计划报市领导批准。

(二)根据市领导批准的下一年度市级领导出国(境)计划,市外事办负责编制专项经费详细预算,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外事办上报的预算,并根据当年市级财力情况安排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下一年度市级领导出国(境)计划未经市领导批准,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按照上一年度年初预算数编列。

篇6:税务稽查年终工作总结

我叫,到税务处工作已经有一年了,回顾在税务处一年来的工作感慨颇多,我稽查三科的同志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在分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兄弟科室的大力支持下,胜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鉴定如下:

一、强化“稽”字 认真履行职能

的税收任务对于我局来说十分艰巨,摆在我科面前的稽查任务也非常沉重,全年共给我科下达稽查户数200多户,稽查任务100万元。为了完成这些硬指标,我科全体同志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我科根据年初工作会议上的“五要”(1、税费收入要确保,2、征管手段要优化,3、科技兴税要到位,4、党风建设要严明,5、文明服务要优化)讲话精神,认真开展了稽查工作。我科的稽查对象大多是注销、变更企业,特别是注销企业有两种原因:一是无力经营,二是合并改制。把握好注销企业的最后一关,防止税款流失是我们的重要任务。工作中,我们采取了动态稽查、询问稽查、比较稽查、信息稽查、关联稽查等方法,将每一户接受稽查的企业的纳税情况按税法规定和稽查操作规程作了全方位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分局审理委员会汇报,按照审理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处理。

税务稽查是打击偷漏税的最直接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我们在稽查时有效的将这些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

二、着眼“稳”字 确保收入完成

由于目前我区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是很好,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周转不畅,导致税收收入很难完成。税收收入是我们工作的中心,市局考核收入计划按平均进度考核,这就要求我们稽查科在完成任务时也要跟上分局的步伐,每当查补出税款时,我们就立即组织入库。由于企业有困难,总想一拖再拖,我们就再三做工作,采取“说破嘴、跑断腿”穷追不舍的工作态度催缴入库,保证了全局一盘棋的步伐。

三、狠抓“素”字 解决营养不良

干部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着稽查质量的高低,为了保证稽查质量,我科的同志们在跟上分局的业务学习的同时,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结合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自己每天抽出半个小时的时间“充电”,着重解决工作中急用的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学习每个人的查帐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使大家在提高工作能力方面收益匪浅。我国以加入wto,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否则将被时代所淘汰。在做好业务学习的同时,我们没有放松政治理论的学习。今年我们着重学习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了“7.31”讲话以及在“十六大”上的报告,提高了我们每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一系列政治业务学习,每位同志的自身素质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稽查业务更加精通了,税收政策、法规掌握更加准确了,执法程序更加规范了,政治立场更加坚定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力求“准”字 贯彻税收政策

在贯彻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力求准确,我们按照分局制定的“四无”承诺,准确无误地加以贯彻,我们利用稽查工作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具体落实不走过场;在稽查质量上力求准确,“准”在稽查当中很重要,它是稽查结果的综合体现,我们在实施稽查前,先对被查企业纳税情况进评估,找到最佳切入点。实施稽查时,为了政策掌握的准确,我们还经常咨询综合科的同志,求得帮助,一年来我们稽查过的企业没有因我们的稽查结果而发生争执。

五、 推进“优”字 提高服务水平

经过几年的“双评”工作,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了优化服务意识,我们时刻没忘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出发点,改变了过去只注重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忽视纳税人权利,只注重行使征税权利、忽视对纳税人服务的倾向,我们摆正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增强了服务意识,将服务寓于稽查中,赢得了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不忘“廉”字 树立地税形象

清正廉洁、务实高效,是我局的治局方略,我们严格按照分局年初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一级负责一级。一年来,我们认真参加分局的各类廉政建设活动,认真学习关于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收看廉政教育片,做到了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平时我们还结合每个季度的廉正写实,全体同志重温自己所写的廉洁自律保证书。全年累计拒吃请10余次,还谢绝了礼金。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七、提高“率”字 增强稽查质量

考核指标中,对选案中标率、查补入库率、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分别要求达到60%、80%、10%、100 %。表面上简单的数字,实际上标准是非常高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稽查中既要高标准又要严要求。稽查中我们不论税种大小税额多少,都认真对待一丝不苟,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没少得罪人,尽管如此,我们也乐此不疲任劳任怨。正是有了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才保证了稽查质量。

八、 突出“严”字 遵守规章制度

我局是全国税务系统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分局的要求是非常严的,各项规章制度较细,平时考核又多。为了树立良好的地税干部形象,我们全科同志认真遵守规章制度,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严”字当头,与局领导班子保持一致,时常温习税务干部的要求和标准,全年没有发生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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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干部个人年终工作总结推荐

篇7:税务稽查总结

叫___,自从__年调到税务组工作已经一年多了,在过去的本人主要负责重税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个人成绩显著。现将本人工作和廉政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

来,本人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十七大的重要精神,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努力营造和谐社会,用胡锦涛“八荣八耻”的道德观念强化个人道德修养。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团结同志,互相关心、诚恳待人,和谐与共。因此,个人的道德修养及道德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二、强化税收征管,效果显著

1、全年税收任务4913万,完成4750万,占年度计划的96.7%,税收为地方经济服务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2、进一步规范征管质量管理,在税收管理、资料收集、信息录入等工作上严格按照县局征管“十率”的要求办事,搞好纳税人的税种登记,在县局的征管质量检查中荣获管理组一等奖。

三、加强廉政建设,确保为税清廉

20来,自己积极参加县局的纪律检查日活动,时刻把廉政建设放在工作的首位,在税收执法过程做到公生廉,廉生威,公正执法,依法办事,按率计征,严格按“五严禁”的要求办事,没有向纳税人“索、拿、卡、要、报”,拒绝纳税人“吃请”多次,没有收过“关系税”、“人情税”,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生,是一名合格的税务人员。

在20里面,我将保持我的优良作风,继续发扬廉洁的优良品质,为国家做好税收工作,树立好税收为人民的正确理念,坚持共产主义基本路线不改变。

篇8:税务稽查证据

虚开其他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凭证包括废旧物资收购(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缴款书等,应围绕业务真实性,收集虚开、接受虚开及其后果等方面证据。

虚开其他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凭证主要取证参考:

违法类型主要证据

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开票方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1.虚开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出入库单、过磅单、运输发票及相关合同、协议等。

3.资金往来凭据。

4.对出售人及业务的调查取证资料。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其他与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有关的资料。

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1.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记账联、发票领购簿等。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出库单、过磅单、运输发票及相关合同、协议等。

3.资金往来凭据。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申报纳税资料。

6.其他与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有关的资料。

受票方

1.接受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联、抵扣联等。

2.相关账册凭证、过磅单、货物验收入库单、运输发票及相关合同、协议等。

3.资金往来凭据。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申报纳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抵扣税款证明。

7.其他与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有关的资料。

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

1.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发票领购簿等。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出库单、过磅单、运输发票及相关合同、协议等。

3.付款凭据。

4.对出售人及业务的调查取证资料。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申报纳税资料。

7.其他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的资料。

使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

1.已申报抵扣的虚假海关完税凭证。

2.相关账册凭证、报关单、货物入库单、过磅单、运输发票及相关合同、协议等。

3.海关完税凭证真实性证明材料。

4.申报纳税资料及税款抵扣证明。

5.进口单位、代理报关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资料。

6.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7.其他与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有关的资料。

虚开运输发票抵扣税款开票方

1.虚开的运输发票、发票领购簿等。

2.运输工具、运输能力、运输费用支出、相关合同、协议证明以及发货人、收货人的相关账册凭证、货物验收单、过磅单等资料。

3.开票方相关账册凭证。

4.运费收取凭证。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申报纳税资料。

7.其他与虚假运输发票有关的资料。

受票方

1.虚开的运输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的过磅单、验收入库单及相关合同、协议等。

3.运输费用的支付凭证。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申报纳税资料及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抵扣税款证明。

6.其他与接受虚假运输发票有关的资料。

(一) 主体证据方面

与本节偷税行为主体证据方面的取证基本相同。对于废旧物资收购收购企业还应当取得其废旧物资收购资质的证明。

(二) 客观行为证据方面

1.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行为的证据

(1)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行为的证据

①开票单位有无真实业务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货物、资金账簿等复印件,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等,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②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及开票单位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生产部门、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言材料,制作询问笔录。

证言应能说明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税款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③收购发票上填写的出售人的证人证言,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④委托的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无真实交易的鉴定结论。根据稽查对象的行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稽查对象的收购情况,实施勘察,制作鉴定结论,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2)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的证据

①开票单位发票领购簿,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②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货物往来、资金往来账簿、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并进行比对,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③受票单位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的复印件,核实受票单位是否已抵扣税款。

④取得当事人陈述或收集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人证言,并制作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⑤其他与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有关的证据。

2.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行为的证据

(1)开票单位发票领购簿,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货物往来、资金往来账簿、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并进行比对,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3)取得当事人陈述或收集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人证言,并制作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等。

(4)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出具收购发票上填写的出售人的身份证鉴定结论,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5)出具收购发票上填写的出售人的证人证言,内容包括农产品的种植面积、饲养数量、捕捞数量、季节性特点等(必要时邀请出售人当地政府机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6)委托的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无真实交易的鉴定结论。根据稽查对象的行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稽查对象的收购行为、生产能力等情况(如设备数量、工人效率、运输能力等),实施勘察,制作鉴定结论,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7)有关政府部门的公文,如环保局等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稽查对象是否利用收购的农产品从事过生产,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8)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的复印件,核实受票单位是否已抵扣税款。

3.使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行为的证据

(1)海关出具的海关完税凭证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2)代理报关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有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货物往来、资金往来账簿、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3)进口单位有无真实进口业务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进口货物、资金账簿、进口报关单、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生产的有关资料等。

(4)当事人陈述或收集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生产部门、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人证言,并制作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使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的动机、目的、手段、策划者和策划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5)接受单位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确定接受单位抵扣税款的事实。

4.虚开运费发票抵扣税款行为的证据

(1)虚开运费发票行为的证据

①开票单位发票领购簿,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②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运输业务发生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运输成本、费用、资金往来等账簿复印件,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并进行比对,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③取得当事人陈述或收集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人证言,并制作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虚开运输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④接受单位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确定接受单位抵扣税款的事实。

(2)接受虚开运费发票抵扣税款行为的证据

①核实受票单位有无真实运输业务发生的证据,包括相关的材料采购、销售费用账簿、凭证等的复印件,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并进行比对,取得票、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②取得当事人陈述、收集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证人证言或制作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虚开运输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③取得运输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确定运输业务的真实性。

④取得受票单位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核实受票单位是否已抵扣税款。

(三)行为结果证据

受票单位根据虚开其他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证据。

附录:

稽查取证方向及取证资料参考一:

取证方向涉及的部门可能取得的证据资料

稽查对象内部的办公地点和作业场所财务部门账内资料、账外资料等。

销售部门销售合同、销售统计表、收款的有关资料、运费的有关资料、出库单等。

生产部门生产计划、投料单、生产过程单据等。

仓库出、入库单据。

试验部门生产配方、产品合格证书、原材料化验报告等。

采购部门采购合同、运输情况、入库单等。

门卫出库单等。

经理办公室、高层管理人员办公室会议纪要、内控资料、账外资料等。

人事部门人事档案、工资表、出勤记录等。

计算机服务器所有生产、经营信息。

稽查对象的购销往来,资产的(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接受,劳务的提供、接受等业务的相关方财务部门等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残次品、商品的采购、销售等情况的账簿、凭证、情况说明书、询问笔录等。

财务部门等劳务的提供等情况的账簿、凭证、情况说明书、询问笔录等。

财务部门等资金往来情况的账簿、凭证、情况说明书、询问笔录等。

财务部门等发票的开具、取得、抵扣情况的账簿、凭证、情况说明书、询问笔录等。

财务部门等提供方身份情况的询问笔录等。

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稽查对象资质情况(如特种行业的资格核准、承办的工程项目、从业人数等)的公文等。

行政管理部门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发放的产品合格证情况,开采矿产品情况,重度危险产品、污染产品的生产情况等)的公文等。

中介机构等稽查对象的生产、营业情况的鉴定结论、评估报告、见证书和公证书等。

稽查对象的业务相关单位开户银行银行对账单、银行业务原始凭证等。

铁路、民航、港口、邮局等反映货物的运输等情况的货物提单、运输单等。

篇9: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

根据市局统一布署,我局于4月5日对江陵县龙祥商标辅料有限公司从1月1日到月31日底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了稽查,现查明该公司涉税违法问题,提请审理处理。稽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江陵县龙祥商标辅料有限公司为私营独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方式为制造销售,从事商标印刷、服装面料及辅料型制品制造等自产自销活动。公司法人代表:赵德龙,男,生产经营地址:江陵县熊河镇荆洪路208号,联系电话:4744168。纳税人识别号:421024732728726,开户银行:农行江陵县支行:27040000165。申报销售额:1,446,372.43元、销项税额:245,883.29元、进项税额:182,615.94元、应纳税额:63,267.35元、已纳税额:38,710.02元,年期初留抵税额:7,096.22元、2004年底累计欠税:17,461.11元(已在二00五年元月申报缴纳)。应承担的税负为:4.37%,实际承担的税负为:2.68%,帐面反映平均物耗为:73%。

二、检查情况

该公司财务核算不建全,无“成本类各明细帐”、“现金帐”及材料进出库依据,我们对以其所能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该公司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5号凭证记录以收取现金的方式让售原材料一批,不含税价为: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为:6,000×17%=1,020.00元,销售电子盒、工具盒一批,价税合计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为:6,000÷(1+17%)×17%=871.80元。两项合计应补增值税:1,891.80元。

三、处理意见

在稽查过程中,企业领导对稽查工作相当理解,财务人员对稽查工作积极配合支持,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缺乏所造成的,要求有关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吸取教训,不再发生违法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891.8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增值税: 1,891.80元,从少缴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对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945.90元。

稽查人员: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篇10:税务稽查工作总结

税务稽查工作总结 -总结

(一)切实把政治思想建设放在首位

政治思想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新年伊始,我局围绕着税务稽查中心工作这个大局,联系实际,强化稽查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为打造出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熟练、纪律严明、廉洁奉公的稽查队伍夯实政治思想基础,我们通过专题学习、征集X格言、出墙报、创版《XXXXX》刊物等形式强化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通过印发“XXXX”服务卡、XX或XX下乡进基层、设立XXXX电话等方式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通过传达学习全县国税工作会议、稽查会议精神以强化形势任务教育。

我局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首要的工作来抓,把廉政方面内容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每一个干部的重要依据。①、各股、室负责人代表本部门同局领导签订了《XXXXX》,把容易产生“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的工作岗位作为监督的重点;②、推行班子成员、各股室负责人“一岗两责”工作制,一级抓一级,形成稽查局廉政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③、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国税局领导在全县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并写出心得;结合两个《条例》专题学习,提出“以党风带行风,以廉政促勤政”的口号。④、在稽查案结后发送《XXXXXX》、《XXXXXX》,全方位接受纳税人监督。

通过上述措施,我局干部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大家自觉严格要求自己,恪尽职守,清正廉明,公正执法。在查处XXXXX的工作中,稽查人员拒收“红包”XXXX元;上半年发放《XXXXX》、《XXXXXX》12份,没发现违反勤政廉政规定的现象。

(二)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和加强队伍管理

制度的好坏事关大局。要管好队伍,不断增强和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除了加强干部队伍自身的建设以外,还要建立建全科学、规范的各项涉及干部队伍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用好的制度管人、管事。稽查局自实施“一级稽查”以来,不断强化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了一套统一规范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责任、学习、会议、财产管理、勤政廉政等四十多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进一步推进了用制度管人治事,用激励制约机制调动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工作积极性,规范干部执法行为,明确了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人、量化管理、职责清晰、目标具体、赏罚有据”,使稽查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X年初,为了发挥职能作用,我局未雨绸缪,提前进入工作角色,抓好开局工作的部署——及时制定今年工作计划、编制XXX年度《XXXXXXX》;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编的《XXXXXX》,我们及时修改《XXXXXX》;为使稽查队伍管理更具规范化,我们制定了《XXXXXX》;迎接稽查工作规范化检查达标,我局及时制定了《XXXXXX》、《XXXXXX》。在自查过程中我们突出了五抓:一、抓领导,树立各股负责人责任意识。二、抓学习,明确考核的目的、内容和标准。三、抓制度,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四、抓沟通,加强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五、抓检查,认真开展对照排查。通过整改,我局成为了全市XXXX年度稽查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的X个局之一。

根据“一级稽查”运行的特点,我们积极与各分局加强联系与沟通,在X月份组队下乡进行调研,与分局合开两次座谈会,在这基础上,我们制订了《XXXXX暂行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稽查局与各分局的工作职责、征管信息与稽查信息共享原则、案件与信息交换要求、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及稽查信息反馈方式,使征管与稽查工作衔接更加顺畅、税收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与时俱进,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为了能使稽查工作人员增长新技能,掌握新方法,积累新经验,从而营造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我局根据实际制定了X季《学习计划》,坚持每月一学,每季一考,改变以往“要我学”为“我要学”的思想观念,转换角色互学互助,锻炼了队伍。另外,我局还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教育活动,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务必使各项培训活动真正达到目的,起到实效。

一是查摆案件。为完善和规范稽查执法,我局对调查终结的税务案件实行宗卷XXX制度,成立了由稽查局正副局长、各股长、业务骨干为成员的税务案件内审小组。小组的职责就是在案卷归档前,对每一宗税务案件从选案程序、调查取证、文书制作,传递、引用法律依据、处理意见、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充分讨论,按照《XXXXXXX》的内容和标准进行逐条核对。这样的“查摆式教育”形式新颖、务实生动,富有成效。

二是“稽查程序化”。为提高稽查效率,办公室搜集了47项稽查程序资料,进行科学的归纳分类,逐条罗列,编撰出内容丰富的稽查程序表,供稽查人员工作参考。

三是实施“阳光稽查”工程,查后督促、帮助企业调帐,提高稽查人员的财务知识水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很多偷税问题都是通过会计帐薄反映出来的,在查补税款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相关会计帐薄的调整问题,如果稽查后只是补税罚款,而不对纳税人的有关会计科目进行相应的调整,必将使错误延续下去,直接影响纳税人财务成果的真实性,并影响以后年度的税收,甚至产生明补暗退的现象,故税务稽查后的`帐务调整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上半年,我局除向有关分局发送《XXXX》外,还对部分企业下发《XXXXX》,提出帐务调整方法及详细会计分录,督促、帮助企业及时调帐,并将调帐结果存卷备查。在这过程中,稽查人员查阅有关资料,与企业财会人员探讨财务制度,商定会计分录,从中也加强了学习。

三是派出人员分别参加市局税收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是有针对性地开展考试。X月X日,我局进行第X季度业务学习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涉及所得税知识,为第二季度开展所得税专项检查作好准备。X月X日,进行《XXXXXX(试行)》和《XXXXX》知识考试,以实际行动迎接“七一”党的生日。

四是在每期《XXXXX》上刊登出内容丰富的稽查知识,以生动的形式开展学习。

(四)切实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团结氛围。

开展生动活泼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加强和改进政治思想建设工作的重要载体。我局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了“XXXXXX”征稿活动,争当“青年文明号”活动、积极实施“阳光稽查”工程等,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由“虚”变“实”;我局还开展多项文体活动,如文艺小组利用休息时间进行排练,X月X日晚,在国税局与XXXX公司的联欢晚会上,我局自编自导自演的XX现代版《XXXX》赢得了观众的阵阵掌声,而XX等同志表演的现代舞《XXXX》更是将晚会推进高潮。X月X日晚,文艺小组代表县XX局党委参加县“五一”晚会,上演的节目荣获表演优秀奖。X月X日,我局与XXXX公司蓝球队在公司球场举行了一场篮球友谊赛。通过篮球友谊比赛,加深彼此的了解和友谊,融洽税企关系。

我局办公室编辑的《XXX》内部刊物目前已出刊十期。刊物图文并茂,成为展现稽查各方面工作和成绩的一个窗口,为加强稽查人员的理论交流,增进稽查与系统内各单位的联系,有一定的影响,起到较好的作用,得到了广泛的好评。

创建活动收到了效果,上半年,我局通过了XXXX年度共青团XX市委“青年文明号”的复核认定,

总结

稽查工作取得新突破

上半年,我局根据上级局的统一部署,重点对中XX片的纳税户和税负偏低的商贸企业进行查处。对这部分企业的查处,旨在加大对偏远山区税收执法力度,突出稽查打击效能和威慑力,实现城区全域的稽查工作的集约化管理和对乡镇的辐射指导功能,为分局合并后创造一个更加规范有序的税收和投资环境。

据统计,上半年,我局检查企业总数XX户,立案查处企业XX户,查补罚总额为XX万元;已入库查补罚总额XX万元,其中查补税款XX万元、罚款XX万元,滞纳金XX万。金税工程协查回复率XX%。

(一)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机制

管理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对上半年的稽查工作,我们以《XXXX》为主线,加大了约束力度。①、要求每一位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业务时,必须按《XX》所列举的项目条款,一一对照,明确办案期限和相关纪律,细致实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②、勤督促。我们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检查稽查工作的运行情况,从调帐、查帐、到退帐,领导都应全程参与,促使稽查人员依法、规范、快速地作业。③、完善“阳光稽查”,加大查后监督、反馈力度。上半年,我们在查后帮助企业调整帐务的同时,选取一些查补税额较大的企业发放《XXXXX》,就十个问题开展了问卷调查,对稽查人员执法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稽查人员还就检查中发现的征管薄弱环节及执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及改进意见,供各征收分局管理参考。

(二)执法力度得到了加强

XXXX年前,我局的稽查打击力度重点放在城区,同时由于执行难,形成一定的欠税,滞纳金也未收缴。今年以来,我们加强了与县局、分局、企业的协调,通过各种形式的联系与沟通,密切了彼此之间的关系,促进了工作的配合,形成了合力,加大了对涉税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了正常的纳税秩序。我局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并举,共检查中XX片的企业(单位)X户,多次走访当地的镇府、派出所、林政部门、工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所偷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全部收足,加大了执行力度,入库率为XX%。这次是稽查工作“走”得最远的一次,对偏远地区“动作”最大的一次,起到震慑作用,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

(三)稽查水平有所提高

资料表明,现时偷税案有向作案方式更加隐蔽。作案手段呈高科技化趋势发展,假帐、帐外帐、不入帐现象屡见不鲜。对此,我局积极拓宽工作思路,突破传统稽查方式,在稽查方式和手段上实现了转变:一是“实地突查为主,帐查为补”、“查约并举,以查为主”;二是运用先进设备帮助稽查取证,向“人机结合型”过渡。例如,在XXX备公司的税案中,稽查人员巧妙地将帐、机、市场、仓库检查方式相融合,查实该企业利用计算机制单,不入帐不申报纳税的手段进行偷税。在取得证据的前提下,稽查人员与企业约谈,交代税收政策,列举证据,旁击侧敲,使企业承认事实,推进“以查促管”工作的深化。三是加强典型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及时掌握涉税案件的发生原因、作案手段,不仅为案件查处提供了依据,又发挥了税务稽查对征管的监督与促进作用。

针对规范化考核存在的问题,XXX股的同志加强学习,以提高案审、宗卷质量为目的,在从严把关的基础上,提前介入到检查环节,充当稽查人员法规顾问,随时掌握案件的进程,及证据质量。上半年,XX股共对XX余户税务稽查案件进行了审理,组织召开多次“查摆会、分析会”,审理进度加快,退回稽查股要求补充证据、材料或调查的案件明显减少。

三、正视不足和问题,转变观念和作风,不断改进工作

尽管我们在上半年的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客观上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团结协作、争先创优氛围不够;纪律松驰;工作计划性不强;高水平稽查人才短缺;证据采集手段不高、稽查效率低等等。这些缺陷和不足已不同程度地造成了我们稽查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这对稽查事业有百害而无一利,如不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将会妨碍甚至是贻误我们稽查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全体稽查干部要切实转变观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同一方向和要求上来,淡化权力意识、本位意识、无为意识,增强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进取意识,客观全面地对待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敢于把问题摆出来,认真剖析对待。下半年我局要多组织全体稽查人员开展讨论,以此搅动思想、触动灵魂,转变观念,练好内功、强化素质、端正风纪、查摆问题、提高认识,力争短时间内有较大的突破和改进。针对暴露出的问题,要坚决改正,针对出现的不良倾向,要坚决杜绝,要加强配合和协作,团结为先,集体至上,积极主动解决改革和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推动稽查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特别要指出的是,我局上半年的稽查工作效率不高,稽查收入不理想、查办案件的时间超长。主要的问题是稽查手段不多和证据收集还不到位,这些还亟需在下半年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四、面临的任务、挑战和对今后工作的展望

多年来,尽管我们在深化一级稽查体制改革、推进各项基础建设、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等方面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同时应该意识到深化稽查改革、促进稽查事业发展的艰巨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应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随着民营企业的大增,如何用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严格执法的关系、如何深层次实施“阳光稽查”、如何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加稽查科技含量等,这些都是摆在当前稽查工作面前的一个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今,县委县府提出了做XXX强县的口号,并加快招商引资的步伐。新形势在客观上要求国税稽查部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依法冶税、文明服务的税务稽查体系,这既为税务稽查改革提供了机遇,也提出了不可回避的挑战。

为此,我局领导应深入实际,在不断学习和借鉴周边兄弟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综合部署、通盘考虑,推进新的稽查机制。

一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牢固树立税收服务经济的观念,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全面发挥税收稽查的职能作用,为广大企业和投资经营者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和税收环境,努力实现税收稽查工作和我县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全面发挥税收稽查的宣传作用,坚持依法治税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严格执法和优质服务的关系,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风气和协税护税的健康氛围。同时,我们应扩大稽查的社会效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狠抓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增强税务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执法服务水平,构筑廉政防线。

二是要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严格执行《XXXXXX》的规定,进一步强化稽查规范化管理,确保守标成功。

三是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为稽查工作提供有力技术保障。①、在确保金税工程协查“受托按期回复率”XX%的同时,我局应注意将XXXX数据与XXXX进行整合,以发掘案源线索,提高稽查监控水平,防范和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活动,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②、加强财务电算化知识学习,借助计算机技术,提高技查水平。

四是针对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在证据的收集上狠下功夫。从上半年情况来看,如何搜集有效的证据来保证稽查案件的查深查透已成为我局稽查工作一个重要问题,从中我们应采取措施激励稽查人员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多培训、多交流以提高取证能力。

五是要加快精神文明建设步伐,构建专业化的稽查队伍。X月份是学习纪律月,我局应抓紧时机,在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同时,切实把工作纪律搞上去。

六是实施激励竞争机制,递增稽查队伍活力,提高稽查工作效率。①、实施首查责任制。首查制能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稽查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对加快办案速度起一定的作用。②、开展业务竞赛,稽查考核和激励机制相结合促使稽查队伍形成你追我赶、力争上游的良好局面。

七是要不断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下半年我局应重点查处利用作假帐,多套帐或帐外经营手段偷逃税案件、利用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案件。

八是继续深入开展各项专项检查。

前路漫漫,任重而道远。创新永不止境,改革永无停滞。发展才是硬道理!唯有认真学习贯彻好十六大精神,紧紧抓住发展这个主题,革故鼎新,与时俱进,把发展作为稽查执法兴税的第一要务,坚持和深化改革,坚决冲破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坚决革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才能在市局、县局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不断开创我县“阳光稽查”和“一级稽查”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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