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心得体会

时间:2022-10-21 07:47:03 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行政问责心得体会(整理16篇)由网友“失命”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行政问责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行政问责心得体会

篇1:行政问责心得体会

3月15日xxx市政府将正式实施《xx行政问责则规定》,通过对行政问责的不断学习,我的感触颇深,行政问责的实施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乃至生活作风的转变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对各级行政人员实施问责,对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勤政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也是我市对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提速增效,提高政府行风建设、反腐建设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举措。行政问责的实施不但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对提高干部自身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的不断增强是个很好的阶梯。作为一名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我认真学习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并对照自身的工作总结了以下几点心得:

1、思想观念要进一步更新,适应新形势下的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及时的融会贯穿到所负责的工作当中,逐步改变以前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的工作方式,要积极主动,善于创新,争取全面发展,在工作中不断精益求精。

2、学好、学懂、学透所负责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程序的原则性。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使自己的理论素养不断提高,跟上新形势的发展。

3、在工作中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及办事处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党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

4、端正心态、摆正位置。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要求做好工作,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辛勤耕耘、不畏艰难、随时准备接受组织交予的各项任务。

5、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工作目标任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6、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自已实际工作相结合,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加强学习。学习更多新知识,胜任自己的岗位,做合格的人民公仆。

问责制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有足够制度作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能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更好地增强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

作为一名公务人员,应该做到对工作尽职尽责、无私奉献,要时刻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去要求自己。我负责的工作组织性、原则性很强,需要认真审核每位要求进步的入党人员的手续、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并严格按照时间的规定,限时办结。对于调转、调入党员要进行认真登记,对于区委布置的工作按要求时限准时完成,对于宣传工作要高度重视媒体的重要性,与上级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的协调与沟通,这些都要求我做到尽职尽责。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承诺:

1、认真学习、贯彻《党章》,严格按《党章》规定办事,遵守党的纪律,积极履行党员义务。

2、结合自己的岗位实际,继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与技能,扎扎实实地搞好各项工作。

3、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行事,严格要求自己,绝不干有损于党员形象、有损于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

4、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涵、拓展服务途径、提高服务能力,以创先争优为契机,心系群众,力行服务。

篇2:行政问责心得体会

通过对《规定》的学习,我的感触颇深,总结有以下几点。学习《行政问责办法》的重要意义行政问责制度是我市政府提速增效、提高信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对于新形势下的行政问责办法,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工作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不力求全面发展。

(二)在爱国卫生相关法规、技能知识继续教育上,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强。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

了解大局不够透彻。

(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安全工作形势,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干工作时放不开,敢吃苦、的精神不强,抓落实的劲头相对不足。

三、具体整改措施

(一)在深刻学习、领悟行政问责制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现在的业务工作相结合,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再加强自律,即也不违反行政问责办法。

(二)增强工作创新意识,工作争强当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今年的目

标任务。

(三)加强道德素质修养,树立文明安全企业形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做实践职业道德的模范。

(四)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认真执行各项爱国卫生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把学习行政问责制所得到的心得与体会,融会贯通于本职工作之中,杜绝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发生,为全市爱国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最大的贡献。

篇3:行政问责心得体会

《哈尔滨行政问责规定》已经在20xx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3月15日起施行。通过学习对〈规定〉有了更加深刻和明确的认识,可以说本〈规定〉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对问责制的定义,还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范围和执行程序,有效的保障了今后行政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由于错误的行政决策、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下面就本〈规定〉谈一下我的几点学习体会。

一、〈规定〉是对我市民主政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规定〉是一套较为完整的责任体系,它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和各级政府逐级追究各级官员的责任,在本责任体系中,公众也同样有权利追究各级政府的责任,这样确保了责任体系中没有缺失的环节。宪政体制下的责任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对其所作的一切,就与国家相关发生的一切,向公众有所交代。所以,本问责制度,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对公众没有交代的官员同样是不负责任的官员。本问责制度让掌握公共权力政府官员对其行动负责。简而言之,本〈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彰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二、〈规定〉有严格的职责划分。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以宪法和法律来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何人依何种程序判定官员失责。不能确定谁承担什么责任,又如何追究责任?本〈规定〉不仅确定责任,而且确定了谁来追究责任,有了透明合理的判断依据。〈规定〉

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行政问责的范围,无论从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指示方面,还是从执行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也更加有利于政府的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规定〉使政府更加透明,政务更加公开。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必须让人民知道政府正在发生的一切。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就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其官员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本〈规定〉第二章,

第七条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了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决策,或者决策失误,那些事项必须向公众公开,让公众知情,进一步提高了公众的知情权。 因此说本〈规定〉也是对〈人大监督法〉在细小环节的一个好的补充。

四、〈规定〉的问责方式更加具体和严格。过去的一些制度在承担责任方面总是存在避重就轻的缺陷,本〈规定〉在这方面更加严厉。其实作为党和政府制度应就当有与法律、法规同等的约束力,否则制度只能是一纸空文,连吓唬人的作用都起不到,谁还会去遵守制度,制度规章还有什么用呢?本〈规定〉第七、

八、九、十条明确规定了如何问责和问责的责任,使得从领导到普通工作人员都有了紧迫感和危机感,更加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

五、〈规定〉的问责程序严谨。严谨的运行程序是办一切事务的最根本保障,离开严谨的办事程序,必然导致混乱和无头绪,使本来一件很简单的事变的复杂。问责也是一样,如果没有明确的负责机关和问责程序,就势必造成都管都不管的现象,最后不了了之,一大堆问题没人负责。〈规定〉第四章行政问责程序明确规定了问责的责任机关、问责程序和办结时限,真正地做到了问责工作有的放矢。

本〈规定〉的出台不仅保障了政府的各项政令顺畅执行和落实,还保障了公众对自己提出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答复,提高了政府的可信度,使政府的工作在全面的监督下高效运行,更加主动有效的防范行政过错,减少损失。因此,学习〈规定〉,就要求我们,尤其是单位行政领导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程序做出行政决策,自觉接受上级、公众和舆论的监督,认真负责的做好每一项工作,将人民和政府赋予的权力变成为人民服务的最有利工具。并通过我们的努力工作,不断推进我哈尔滨市又好、又快的发展,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总之,学习〈规定〉的根本目的,我认为就是:积极主动完成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安排和决策,将公众利益作为行使权力的标尺,扎扎实实干好本职工作,提高责任意识 防范行政过错。

篇4:行政问责学习心得体会

2月全局开展了实施行政问责制工作,通过这次对问责制的学习,使我深有体会。我认为对于我们来说,认真学习问责制显得尤为必要。我们应该通过问责制仔细反思工作、端正心态,以“问责制”来督促自己,认真领会实施行政问责制办法的精神。做一名领导信任、百姓喜欢的好公仆。

对于问责制的理解,我认为核心是在问责,怎样问责?问谁的责?谁所在岗位的职责范围内出了问题,谁就要负责,就推究到“岗”与“责”的关系上。有句古话说“在其位,谋其政”,即职位所在决定责任所在。行政问责,就是以行政命令为方式的追究机制。“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对行政问责制本质的高度概括。实施行政问责制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加强行政问责制的理论研究,必将有利于行政问责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行政问责制是政治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推行行政问责制无论对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和社会进步,还是对重塑政府、优化公务员队伍、密切干群关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有着广泛的影响和意义。

以下是在学习问责制中认识的不足之处:

一、思想觉悟需要提高。对于新形势下的行政问责制办法,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工作中不力求全面发展,过于片面性,不精益求精。

二、学习动力不足。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够。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了解大局不够透彻。

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工作形势,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了解的业务知识太局限性,不够全面。

今后的整改措施:

一、在深刻学习、领悟行政问责制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自已实际工作相结合,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加强学习。学习更多新知识,只有学得更多的知识才能不被岗位所淘汰,胜任自己的岗位,做合格的人民公仆。

二、增强工作创新意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工作目标任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端正心态、摆正位置。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要求做好工作,不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辛勤耕耘、不畏艰难、随时准备接受组织交予的各项任务。

问责制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有足够制度作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能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更好地增强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 作为一个普通公务人员和一名要求进步的青年也应该做到对工作尽职尽责,无私奉献,应该站在另一高度去要求自己。要时刻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去要求自己。我负责的工作更是要求精益求精,每个核定的金额是否与票据一致,每一张卡的发放、补办、是否符合手续;每一笔费用的征缴记录是否准确,这些都要求我做到尽职尽责。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把学习问责制融会贯通于本职工作中,使其督促、鞭策我,使我更快的进步。

篇5:行政问责学习心得体会

在四月份开展的“集中学习日”活动中,我们认真详实地学习了《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通过学习对行政问责有了更加深刻和明确的认识,可以说《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对问责制的定义,还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范围和执行程序,有效的保障了今后行政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由于错误的行政决策、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

行政问责的实施,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乃至生活作风的转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对各级行政人员实施问责,对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勤政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也是我县进一步推进机关工作提速增效,提高政府行风建设,助推“四兴”战略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举措,能更好地督促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更好地增强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问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适应新形势下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及时融会贯穿到所负责的工作当中。要深刻认识到,推进行政问责工作是加快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密切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民生强县”和“产业名城”宏伟目标的重要举措。开展行政问责目的就是要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对“吃拿卡要”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进行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彻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进一步提高行政问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相关职能部门要集中力量查处纠正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集中力量查处纠正潜规则问题,真正塑造风清气正的政府新形象;集中力量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努力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创造条件;集中力量查处纠正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政府行政效能;集中力量查处纠正行政执行力弱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取信于民,确保机关作风明显好转,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三、完善制度,创新举措,进一步建立健全推进行政问责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落实岗位责任,坚持明察暗访,努力掌握实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政务运转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实施符合实际的新举措、新办法,真正建立起推进行政问责的长效机制,实现行政问责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延寿更好更快发展。

四、坚定信念,持之以恒,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行政问责工作取得的成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工作深入开展,为我县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注入强大动力。《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在我县实施以来,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抓好推进落实,行政问责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截至目前,全县已查处多起违反行政问责规定案件,个别公职人员被行政问责。通过问责,警示和教育了广大干部,进一步增强了公务人员“谋发展、促‘四兴’”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了各单位、各部门抓落实的意识,促进了政府机关行政效能和工作执行力的提升;树立了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拥护。 因此,学习《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要求我们,尤其是单位行政领导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程序做出行政决策,自觉接受上级、公众和舆论的监督,认真负责的做好每一项工作,将人民和政府赋予的权力变成为人民服务的最有利工具,积极主动完成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安排和决策,将公众利益作为行使权力的标尺,扎扎实实干好本职工作,提高责任意识防范行政过错。

篇6:行政问责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哈尔滨市行政问责办法》的学习,我的感触颇深,对我市下一步的发展策略,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总结有以下几点:

一、学习《哈尔滨市行政问责办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问责制度是我市政府提速增效、提高信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同样,作为一个企业实体也要规范内部的各种行为,作为卫生消杀服务这样一个特殊的公司,肩负着全市的病媒生物防制任务,加之大多数单位对目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致使工作难度加大,完成任务压力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更要认真遵守《哈尔滨市行政问责办法》,以防出现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

二、目前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一)对于新形势下的行政问责办法,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工作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不力求全面发展,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于应付本职工作,不精益求精。

(二)在爱国卫生相关法规、技能知识继续教育上,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强。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了解大局不够透彻。

(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安全工作形势,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干工作时放不开,敢吃苦、的精神不强,抓落实的劲头相对不足。

三、具体整改措施

(一)在深刻学习、领悟行政问责制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现在的业务工作相结合,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再加强自律,即也不违反行政问责办法。

(二)增强工作创新意识,工作争强当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今年的目标任务。

(三)加强道德素质修养,树立文明安全企业形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做实践职业道德的模范。

(四)勇于竞争,不怕挑战,奋发进取,认真执行各项爱国卫生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灵活掌握方针政策,创造性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把学习行政问责制所得到的心得与体会,融会贯通于本职工作之中,杜绝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发生,为工作做贡献。

篇7:行政问责决定书

XX医院行政问责制度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纪行政,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原则

有责必问的原则;逐级问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从严治理,违者必究的原则。

二、问责的对象

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科室主管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三、问责的主体

(一)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医院要求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医院和卫生厅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以上问责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应从重处理。

(三)问责程序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纪检监察室初步核实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医院领导班子或者纪委书记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纪检监察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医院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院领导班子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时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

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医院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问责人。 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医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篇8:行政问责决定书

行政问责制度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库车县地震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地震局的实施细则。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州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我局成立以屈红刚副局长为组长,阿依古丽、欧家理、许燕为成员的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职责: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四项制度的实施;加强领导,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领导小组组长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个成员负责人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

按照盛州政府的要求,认真在机关内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一办法三制度”,把思想统一到盛州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深刻认识实施“一办法三制度”的重要性,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质、按时完成。提高管理处的形象和公信力,为建设服务型的管理处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行政问责

(一)问责对象

地震局正副局长及其他干部职工和实施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即: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管的;干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预行政执法、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的。

3.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对群众、对社会、对上级、对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4.不求进娶平庸无为。即:对处领导班子和局领导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5.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总是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6.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

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对下级部门和企业的请示汇报和反映解决的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不明确回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有上述行为发生的坚决实行问责。

(三)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6)项至(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州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问责情形: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从重处理的情形: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

4、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

减轻问责。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能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问责程序:1、地震局领导班子及处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3、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4、新闻媒体的报道;5、其他渠道反映的。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初步核实的干部职员员向地震局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地震局局长或者副局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其他成员及有关部门组成县地震局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管理处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地震局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

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震局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震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篇9:行政问责决定书

行政问责制度

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

一、行政问责适用范围

行政问责制度适用于全区交通系统工作人员,全体工作人员都要认真执行本制度。

二、行政问责的主要内容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六)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的;

(七)违反保密制度,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

(八)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九)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十)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一)违反《规范服务细则》中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办公制度等。

三、行政过错的处理

(一)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处理

1、首问责任人不为服务对象提供本职责范围内服务,或不为服务对象提供应该负责该项工作的科室而被群众投诉的,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2、首问责任人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质量不高、工作效率低下而被群众投诉的,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处理

1、外来人员到市中交通局办事时,具体工作承办人未一次性向办事人员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全部要求,需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清单及要求,导致外来人员多次往返都未办理而被投诉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2、对外来人员已提供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或对不能马上办好的又未告知其原因,导致外来人员多次往返都未办理而被群众投诉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两次由局党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投诉三次及以上的由局党委研究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办公制度的处理

1、无故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每违反一次扣发出勤奖50元;全年累计旷工1天,扣1个季度目标奖;累计旷工两天扣2个季度目标奖;累计旷工3天扣全年目标奖。

2、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者,发现一次作书面检查;发现两次,全局通报批评;发现三次,诫勉谈话。

(四)对于违反行政问责规定主要内容的人员,应当根据其工作差错事实,情节轻重及违反规定造成后果大小,对责任主体做出适当的处理。对于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凡是违反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四、组织机构

为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成立执行行政问责制度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局各股室负责人组成,对违反行政问责制度,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年三月七日

篇10: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

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统称行政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问责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问责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

(三)负责受理、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问责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行政问责的处理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或者机构在行政问责工作中的职责,负责受理投诉、控告和检举,开展调查,提出拟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监察机关报告行政问责工作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向区、县监察机关报告行政问责工作情况。

第七条 行政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自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定、命令、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对行政人员进行有关建设法治政府知识的培训。

第二章 行政问责情形

第八条 行政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

(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

(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

(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九)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的;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人员有下列违法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的;

(二)无依据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职责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六)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征收征用款物的;

(七)违法查封、扣押、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八)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九)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十)违反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票据的;

(十一)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履行职责的;

(十二)实施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或者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十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人员有下列不当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二)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或者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采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显失当等滥用自由裁量权履行行政职责的;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行政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告诫;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八)免职。

行政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形,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不得以前款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代替行政处分,也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前款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对应当问责的行政人员,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

给予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

(五)在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

第十五条 行政人员有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问责。

行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情形,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予行政问责。

第十六条 行政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行政人员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行政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是,行政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行政行为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无法区分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形,受到行政问责,所在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对行政人员的行政问责代替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行政人员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应当考虑其被行政问责的情况。

受到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取消当年年度相关的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行政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行政人员应当行政问责的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初步核实后,对需要行政问责的,应当进行调查:

(一)上级或者本级人大会、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监察、审计、法制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

(四)行政诉讼;

(五)行政复议;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检举;

(七)公共媒体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且确有证据的报道;

(八)其他途径。

第二十条 行政问责案件,应当自决定调查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行政问责案件,应当直接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调查行政问责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调查处理行政问责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参与行政问责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与被调查的行政人员是近亲属关系的,或者与被调查的行政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行政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行政问责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行政问责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行政问责决定机关或者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终结,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行政机关的监察(包括派驻监察机构)、法制、人事等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提交行政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给予行政问责、免予行政问责或者撤销行政问责案件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问责的,应当在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理结果和依据;

(四)不服行政问责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并应当及时函告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有关机关要求处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投诉、控告、检举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已调至其他行政机关工作的,原所在行政机关可以向其现任职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其现任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二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作出该复核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原处理机关;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原问责处理决定。

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被加重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诉受理机关审查认定原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经复核、申诉认定行政问责处理决定错误,对行政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原处理机关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经市或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问责的完善

1、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三种规范性文件中只有《公务员法》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它两种规范文件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只能算是执政党的内部纪律规范。

2、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以至于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

3、问责程序不健全。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问责机制如何启动往往取决于行政领导的意志,没有规范可供遵守。目前问责的处理程序也不健全。比如当前我国人大的问责职能虽有法律规定,但是如何在问责程序启动之后,执行听取报告、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等问责环节,在法律上仍然缺乏可操作的程序。

4、目前的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现有的问责还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缺乏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更缺乏对上级的问责。仅仅是同体,仅仅是上级对下级,这样的问责制度显然难以实现责任政府的目的。在问责的范围上,行政问责一般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且一般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行政问责事由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问责一般只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问责的环节也多局限于执行环节而少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篇11: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强化问责贵在鞭策问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堪称是问责制度的顶层设计。其重要性与必要性不必赘述,对问责条例的施行,公众充满期待。“问责”是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的纠偏与处罚,我们一再强调党员干部与公职人员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而问责是最有力的保障与最有效的促进。不追究责任,责任就是空的,相关制度规范就会沦为“稻草人”。问责机制日趋完善,必须严格执行不走样,方能成为“杀手锏”。

问责条例来源于实践的提炼,“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再在执行与践行中不断完善……这是制度创新与实践的循序渐进。问责条例,既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体现,又是“严是爱、松是害”的反映。问责条例的鞭策动力与衍生力量在于,从严厉问责、规范问责入手,消除党员干部“乱作为”“不愿为”或“不敢为”的思想藩篱,朝着“有作为”“必有为”“大作为”的方向迈进。

问责是手段,问效是目的。或者讲,强化问责贵在助力问效。“问效”不仅是进一步的监管行为,更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核心。“监管的重点,要放在办事效率和办事结果上。”这才是关键所在。包括问责制在内的党内制度建设,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也是确保“权为民所用”,不仅对权力要有敬畏之心,更要让权力对权利产生敬畏,增强权力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

问效也是检验问责的重要标准。具体来讲,问效,首先要追问机关效率与效能。目前,机关的“庸懒散奢”行为,尚有其存在的制度土壤。对此,必须在制度革新上下功夫,在提高效率上出实招,在优化效能上动脑筋,无疑及时到位的问责可以起到推动作用。其次是追问办事效果。“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工作最高标准”,不能局限于“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改观,更要让群众少跑腿办成事,及时有效的问责拉近官民之间身体与心灵距离的“一线牵”。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发挥好“利器”作用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今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将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制定问责条例,是继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中央就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又一重要部署。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为防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权力脱缰”加上了一把锁。

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律执行的主体是全体党员,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就是要倒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始终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领导干部在用权时多一份敬畏和担当,不能再拿纪律和规矩不当回事,也不能再游离于管党治党责任之外了,切实做到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违反纪律立即处理,严格以纪律为标尺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80多万名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将制度执行抓严抓实。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问责条例作为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只有落地才能见效。如果仅仅停留在有了制度规范,而不去狠抓重抓执行,管党治党的责任依然难以真正归位到位。要狠抓制度执行,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使制度真正成为硬约束而不是“软皮筋”。各级各地党组织,特别是组织、纪检、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要克服“老好人”思想,以担当精神抓好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要严字当头、实字打底,抓严管严、抓实抓好,坚持“一碗水端平”,杜绝特殊化和“破窗效应”,尤其是对于那些在执行制度方面失职失责的,要敢于碰硬、敢于亮剑,坚决做到执纪必严、失责必究,让党纪党规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让有责必问成为常态。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无数事实证明,只有通过层层筑牢防线、层层压实责任,将监督管理的网织得越来越密,让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才能最大程度阻止党员干部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避免违规违纪违法的各类悲剧反复上演。各级党组织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层层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失责就必须被问责。少数地方单位的领导干部缺乏担当精神,对于班子成员和下属职工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满足于你好我好大家好,而实际上是你不好,我不好,大家不好。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将从根本上打破这一“僵局”,这也是倒逼解决“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以及腐败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从而倒逼各级党组织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党内问责由规定升格为条例,层级更高,覆盖更广,权威性也更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器,必将为全面从严治党再加制度砝码。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只有让问责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地生根,才能真正发挥好重器的重磅作用以及“利器”的利剑作用。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以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担当精神抓好落实,让问责条例真正发挥治党、管权、治吏的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强化执行让问责条例落地生根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我们党95年奋斗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担当精神。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今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纪念日,在95年的光辉岁月中,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中国人民克服重重困难、跨越道道险阻,将曾经一穷二白的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文明的国度,让人民过上了幸福安康的生活,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能够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始终坚持从严治党,从而拥有一支纪律严明、思想过硬、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让人民有信心、国家有希望、民族有未来。

能否拥有一支深受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不仅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虽然从总体上讲,建党95年来,绝大多数广大党员干部都能够克己奉公、一心为民,始终怀揣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来开展工作,但是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政治立场有所动摇,在开展工作时急功近利、患得患失。特别是近些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受不良习气的影响,放松了世界观改造,不仅贪图享乐安逸,甚至还沾染上了腐败习气,工作上更是消极应付,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败坏了党风、疏远了党群关系,党的队伍建设因此面临新的挑战。

当下,我国已经全面进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时期,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不行,这是由中国的国情、中国的实际决定的。因此,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我们更需要通过从严治党来提升党的战斗力,更好地为来百姓服务。而在建党95周年纪念日来临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无疑释放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为了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利益,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这次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应该说,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有利于打造更廉洁、更高效、更主动的党员干部队伍。但是笔者觉得,要想使问责条例能够真正成为推动并改进党的工作,更好服务身边百姓的重要力量,关键还是要强化执行。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始终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指导思想,以强有力的执行让问责条例落地生根,锤炼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带领全国人民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篇12:江西省实行行政问责条例

江西省关于实行行政问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五)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第六条 有下列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引发 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矿权审批、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安全生产,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和管理救灾、抢险、防汛、抗旱、优抚、移民、义务教育、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和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管理监督不力、处置不当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直接管辖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查处或制止的;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的。

第八条 有下列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影响发展环境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落实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六)对应由几个地区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七)本部门或属下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有其他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行为的。

第十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与适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问责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前款三种责任的划分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界定。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发现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据下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上述问责情形的线索,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县级以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工作考核、评估、政风行风评议结果;

(六)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查处、审计、巡视等工作材料;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反映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第十九条 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情形,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权限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情形,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权限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条 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机关可提请决定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调查机关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特别复杂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出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与被问责(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被问责(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申请有关工作人员回避。

一般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三十三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办法。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3:市林业局行政问责工作总结

根据市问责办《关于认真总结xx年行政问责工作的通知》(普问明电〔xx〕2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实际,创新思想,认真贯彻执行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促进了机关作风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现将实行行政问责工作情况总结汇报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加强对实施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的领导,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局党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做到权责统一,切实增强了我局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行政行为,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并发放了《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手册》,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相关文件材料,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学习文件与对照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深刻领会四项制度的精神实质,为检验四项制度学习成果,在局机关开展了四项制度考试,并把考试成绩纳入年底考核范围。

(二)制定方案,公开承诺

按照省、市四项制度实施的意见和办法,结合林业实际,制定了《******市林业局委员会关于大力开展优化政务环境活动的实施意见》、《**市林业局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市林业局关于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等办法措施,并制定《**市林业局公开服务承诺书》,在政府的网站、报纸、宣传栏上公开我局的服务承诺及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具体的抓落实措施,对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明确了相关的落实责任,进一步强调工作纪律。

(三)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政务公开为重点,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兑现承诺为关键,以效能监察为手段,以群众满意为目标,要求各科室(站、中心)要把四项制度作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转变工作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树立服务形象、推进工作的重要保证。结合部门特点,拟定服务承诺事项,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向社会承诺,实现挂牌上岗制度,同时制作了领导政务公开栏和干部职工上岗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成立督查小组,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改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履行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推进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四项制度,着力抓好干部职工的执行力、创新力、凝聚力,使全体干部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理念,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促进干部职工转变作风。坚持说实话、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的好作风。在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中,把落实四项制度与学习实践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与当前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使推进了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了今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取得成效

(一)干部职工精神面貌有了新的.变化,工作热情高涨,沟通协调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避免了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

(二)工作作风得到了明显改善,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办事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有效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问题,确保了各项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三)通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四项制度,进一步解放了思想,拓展了视野,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消除了行政机关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不良现象,做到行政提速、服务提质、工作提效,树立了林业部门良好形象,促进了林业行业“三个文明”建设。

篇14:完善行政问责体系的探讨

完善行政问责体系的探讨

围绕政府管理机制创新,建立与人事管理、绩效管理等制度相配套的行政问责制。首先,行政问责制与行政文化有关。建立行政问责制需要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责任意识,要通过加强政府机关日常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有利于增强时代感、责任感、使命感的行政文化。其次,行政问责制与政府人事管理制度有着直接的关联。要健全公务员管理和跟踪考核机制,加强公务员保障机制建设,建立被问责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等保障制度,形成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第三,行政问责制与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有着最直接关系。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公共组织绩效评估机制,特别是通过评估公共政策的执行标准、执行程序、执行时效,评估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行政问责才有科学依据和处理标准。第四,行政问责制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关,要加强“阳光政府”、“透明行政”制度建设,建立政务信息化平台,保证社会和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五,建立行政问责制要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加强审计工作结合起来,完善财务制度、行政监察和审计制度,提升行政问责制的定量化水平,实现多元的行政问责途径和方式的统一。

执行力、公信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行政问责制和各项管理制度都是为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行政问责制通过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问责,在“底线”上标出了“可以做”、“不能做”、“不能做的做了或该做的不做会怎么样”等符号,具有很强的惩戒作用。同时,作为一种规范的制度形式,它又具有重要的警示和导向作用,成为引导政府和公务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

围绕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建立行政问责制的执行体系。行政问责执行体系是行政问责制的内部运行制度。问责机制不是一个单一直线的工作轨迹,是贯穿在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的。行政问责制的执行体系要把涉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个环节、法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治理格局各个方面、管理工具的各个领域都考虑进去。这就要求我们理清行政问责制的内在要素及要素之间的关系,以立法形式对有关规定加以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全国统一、结合实际的问责法律法规体系,以提高行政问责的质量。

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重事后”、“轻过程”问题,应以建立行政问责制为契机,强化政府运行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全程监控。在决策环节,要建立决策议题与民意征集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公示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行政决策责任体系。在执行环节,要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部门职能调整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根据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形成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在监督环节,要健全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实行政府服务承诺制度,各级政府部门每年将履责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和社会评价,形成行政监督问责体系。

行政领导和广大公务员都属于被问责的对象。不能认为问责的对象仅仅是行政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同样需要按照法律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要进一步明确问责的范围和边界,克服“一两个人吃药、其他人病自然好”的现象。当然,在初创行政问责制时,可以先建立行政领导问责制,待时机成熟再扩大问责的范围。但是,在行政领导问责制设计中,要注意预留“接口”。

要重视对问责结果的应用。问责的结果,不仅要体现在责任追究方面,发挥问责制在事后惩戒中的作用,还要发挥问责制在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中的作用,发挥其教育警示和舆论导向功能;不仅要通过问责制建立政府的责任体系,还要通过问责制促进服务型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建设。

篇15: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王聪

近日广播支部开展组织生活,认真学习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通知>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深入体会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开展。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作为一个党员,要勇于承担责任,有所担当,尤其是遇到问题、面临问责的时候,不能推卸责任、置身事外,应该拥有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问责条例的通过代表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是党中央对严肃党风党纪的进一步提升,是党中央为广大党员干部划定的一道政治红线,再次回应了公众对于反腐倡廉的期盼。问责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

问责条例的出台实施,对我们党员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身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定要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在履职尽责的同时,更要严肃问责,以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问责条例唤醒了每个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让每个党员头上多了一道箍,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学习并贯彻条例,我们身为党的一份子,人人有责,决不能把自己当作旁观者。

问责条例是当前“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员一定要高度重视,通过学习,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身作则,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但不仅仅是学习理解问责条例,还有问责条例的宣传也需要我们落到实处,通过学习与宣传,我们全体党员才能全面深刻的把握问责条例的本真要义。

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三):《问责条例》责任大于“权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层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四大问责坚持原则,以及问责主体,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时限等。

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问责条例》的出炉,是继中共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再次为共产党员戴上的一个“紧箍咒”.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抓起,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毫不松懈地狠抓“四风”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同时坚持严厉查处腐败行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问责条例》的施行,是进一步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效能的利器。问责条例的实施更加强化了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俗话说:权责是把“双刃剑”,作为领导干部首先要有担当,不能存有畏难情绪、碰到问题不敢抓,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软办法不好用,硬办法不能用,不想担责、不敢担责、不能担责,怕困难,做事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其次要正确用好权,为民谋利,为民造福,权用得不好就会损害集体和人民的利益,败坏党和政府形象。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做到心中有戒,心中有责,心中有民,做一个合格的好干部。最后要不忘本,谨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坚持为民服务宗旨,以“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标准,为民办实事、好事。

在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下,党员干部要常思贪欲之害,永弃非分之想,明白权力姓“公”不姓“私”的道理,跳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误区,把权力理解为一种责任、一种约束、一种考验,筑牢思想防线。

(作者: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刘超)

篇16: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为什么在诫勉之前?”“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报则没有影响期。诫勉的影响比通报要严重。”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特意开辟《回复选登》栏目,精选网友关于问责条例的留言和中央纪委研究室的回复,此举无疑有助于广大党员干部准确理解和把握问责条例的精神实质。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一批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强化问责已经成为新时期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制定问责条例,就是在先前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制度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用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激发干部担当精神,让广大干部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作为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执行好问责条例,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当前,摆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意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

学习宣传问责条例,重点是统一认识、内化于心。问责条例字字千钧,但对于部分不熟悉党内制度的人来说,难免存在一些不理解、有疑问的地方。这就需要权威部门及时解疑释惑,让党员群众更加准确、更加清楚、更加深入地理解问责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辟《回复选登》栏目,集中反映了网友的不解条文和官方的权威回复,是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问责条例的重要平台和重要参考。比如,为什么问责方式不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范围多大,有没有标准?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具体有哪些措施?等等。这些问题都能够找到令人信服的权威答案。这一方法也为我们学习宣传问责条例提供了有益尝试,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围绕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疑点和难点开展学习宣传,既要原原本本学,又要联系实际学。

贯彻落实问责条例,重点是落地生根、外化于行。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实践证明,哪个地区或部门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勇于负责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党的领导就坚强有力,就能联系实际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因此,必须突出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必须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必须言出纪随,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各级纪委必须制定有效管用、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责任追究情况要定期报告,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让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问责条例,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确保问责条例深入人心,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不断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

规划建设局四项制度学习工作总结

推进四项制度提升行政能力工作总结

能上能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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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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