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劳动合同

时间:2023-01-19 08:04:33 合同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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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合同

篇1:昆明市劳动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须知

一、甲乙双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甲乙双方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写明。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表述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为乙方代保管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邮编:

户口所在地: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止;其中试用期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工作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两天。 (每天下午13:00至19:00)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2.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为元。

3.甲方因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待工期间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范措施。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乙方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的,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乙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

七、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另有约定的,可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约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3.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

4.甲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内容:

1.

2.

……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年 月 日

篇2:昆明市劳动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制。

(一)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_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三)甲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及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_______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三)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四)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五、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一)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二)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三)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四)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三)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三)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1、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________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5、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__________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___________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_____________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9、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10、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7、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份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二)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和竞业禁止等。

十、其他

(一)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篇3:昆明市劳动合同

甲方:昆明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求职者

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A.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B.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试用期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

第四条 录用条件为:

1.学历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身体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团队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详见“职责描述”;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八条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A.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B.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C.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九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_______________)

A.标准工时制。

B.不定时工时制。

C.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十条 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十一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五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四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A.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__________,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_______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 __________元/小时。

B.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C.其他工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购买下述社会保险(__________),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A.城镇社会保险

B.小城镇社会保险

C.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D.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篇4:昆明市劳动合同版

甲方: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

一.甲乙双方要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书。

二.职责范围:前台桌面、会议室、经理室、综合办公区、会计室及陈列的办公设施。

三.工作职责:

1、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在指定时间内的一切工作任务。

2、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清洁、干净、无尘土。

3、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需提前请假通知甲方,误时时间扣除当日工资或则日补班。

4、在做经理室工作时,不得擅自动用经理的物品、不得翻阅。

5、损坏的物品,按原价赔偿,从工资内扣除。

四、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 _____个小时,双休。 工作时间为:

五、薪资:每日____日发薪。国家规定最低每小时_元。本公司支付每小时_元。

六、保险福利待遇: 乙方自行购买社会保险,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提供乙方劳动所用工具和劳动保护工具,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动。在工作期间尽职尽责。

八、解除协议: 甲乙双方需解除本协议,提前两天通知对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分别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昆明市圆通寺

圆通寺是昆明市最早的佛寺,至今已有1200多年的历史。唐朝中叶,南诏王异牟寻时代(8世纪中叶)创建,初名补陀罗寺。

元朝大德五年(13),云南行中书省左丞阿昔思倡建圆通寺,元朝皇帝“赐玺书嘉”,扩建工程历时,直到元延v六年(13)才告完成,先后由佛日、圆照任住持。元朝的圆通寺规模宏伟,香火兴盛,据《景泰云南图经》卷一李源道《创修圆通寺碑记》记载:圆通寺“常住有田,汤沐有室,卉木篁竹,果林蔬圃,前后映带。”

明朝时,圆通寺得到扩建,香客游人更盛,寺后的潮音洞、咒蚊台都有历史记载,山顶又新建接引殿。清朝时也得到多次重修。增建寺前的八角亭和四周水榭回廊,开辟了圆通胜境、胜境坊、前门以及采芝径,形成园林、景色和宗教寺庙融为一体的佛教圣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于连年战乱,殿堂残废,十分凄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开辟了圆通山公园,山上林木繁茂,百花争艳,是人们登高赏景的胜地。1983年,圆通寺被国务院确定为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院,交给云南省佛教界管理使用。现为云南省佛教协会所在地。

现圆通寺位于昆明市东北隅,前临圆通衔,后接圆通山,寺由圆通胜境坊、八角亭、圆通宝殿、铜佛殿、水榭曲廊等建筑组成。

进入圆通寺山门,两侧古柏参天,绿荫蔽地,如走入清静幽雅的山林。路中间立着一座牌坊,建于清康熙初年,额题“圆通胜境”四个大字。入胜境,庭院深深,绿水清澈,水池缘绕到螺峰山麓,经石楼过八角亭,就可到达寺内的主殿――圆通宝殿,大殿就建在池中,与周围建筑形成一独特的池塘院落,被称为“水树神殿”。

圆通宝殿又称大雄宝殿,始建于元朝,后代虽多次修缮,但仍保持元朝的结构和风格,气势雄伟,富丽堂皇。殿中供奉着释迦牟尼、阿弥陀佛和药师佛,这三尊佛像均为元代塑像,十分珍贵。四壁塑有五百罗汉像,各呈奇姿,这些塑像比例得当,线条流畅。大雄宝殿内还有一对明朝石柱,高达10米,各盘一条青、黄两龙,张牙舞爪,相向欲斗,十分生动。

1985年至1986年,圆通寺新建了铜佛殿,安放1982年泰国佛教界赠送的释迎牟尼佛铜像。铜佛殿为钢筋混凝土仿古建筑,并融合汉族和傣族的建筑风格,为整个庙宇增辉添色。

大雄宝殿后是圆通山绝壁峭拔,名“袖霞屏”,上有后人摹刻的`唐吴道子观音碑刻,清人所创的张三丰造像碑,还有清末民国初年一些文人和书法家的泐石等,构成一石刻艺术宝库,成为圆通山一景。

今日的圆通寺修聋一新,美丽如画,成为昆明的佛教圣地和游览胜地。正如元位,《宿圆通寺》诗所赞:

一径入圆通,林深景不同。

树归朝去鸟,棉落晚来风。

2月3日云南丽江和迪庆交界地区发生强烈地震后,中国佛协会长赵朴初极为关注,指示中国佛协率先向灾区捐款ll万元,并号召全国各地佛教徒发扬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精神,喜舍利他。捐款赈灾。

各地佛教徒立即响应,踊跃捐款,特别是福建、上海、广西、河南、浙江等省、市和自治区的佛教协会、寺院和佛教徒捐款最为踊跃。截止到193月18日,中国佛协云南分会已收到全国各地各级佛协、寺院和佛教信徒捐款逾113万,并将于组织跟踪小组深入地震灾区检查捐款使用情况。

受灾群众称,全国佛教界的捐款,体现了佛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慈悲心情,对赵朴初会长、中国佛协和全国佛教界给予灾区人民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篇6: 昆明市导游词

昆明位于云贵高原中部,有2400多年的历史。市中心海拔1891米。滇池在南面,三面环山。属于低纬度高原山地季风气候。受印度洋西南暖湿气流影响,日照长,霜冻期短,年平均气温15摄氏度。气候温和,没有酷暑,冬天不冷,四季如春,天气宜人,非常有名春城。为此,前人的诗对其特点的描述是:昆明腊月可无皮毛,三伏轻则绵汗不流,冬香梅花满,新年柳叶浓。每年12月至次年3月,一群群红嘴鸥躲避北方水域的寒风,从远方飞来,定居昆明。

昆明海拔746米至4247米,面积15942平方公里,建成区98平方公里。直属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及呈贡、晋宁、安宁、富民、嵩明、彝良、鲁南、鹿泉八县。人口3635212人,有汉、彝、回、白、苗、蒙等25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12.6%,城市人口1611969人。

25万年前,古代人类活跃在昆明。13世纪以来,昆明成为云南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它是连接东南亚的中国大陆。古代南方丝绸之路。以及川滇越的枢纽和通道。昆明是伟大航海家郑和和人民音乐家聂耳的故乡。国防运动。121这种爱国民主运动为中国的民主革命做出了贡献。悠久的历史和多样的文化形成了今天的昆明。它历史悠久,名胜古迹众多,风景优美,名胜古迹众多,人文底蕴深厚,名人众多,开发较早,人脉众多。鲜明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昆明经济始终保持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综合经济实力进入西部先进行列。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卷烟、机电、生物资源、信息、贸易、旅游五大支柱产业。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结构调整成效明显,特色突出。斗南花呈贡蔬菜有限公司。成为国内外知名品牌。工业已形成以机械、冶金、烟草加工为主的体系,是云南省的工业基地,西南地区的重要工业城市。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商业、旅游、信息和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推动作用。

昆明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是自然和人文景观的聚集地。它也是中国最好的旅游城市之一。得益于世博会,昆明在世界上的知名度得到了提升。夏天不热,冬天不冷,四季如春,花一年四季都在不停的流动。春城的名声。

昆明有美丽的山水。悠久的历史、众多的民族和独特的自然条件给昆明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物和景点。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个,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个,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6个,风景旅游区30个,旅游景点100多个,国家旅游线路11条,省级风景名胜区1个,云南特色民族风情区1个,大型民族村寨1个,温泉花卉50多个

有400多种花卉...昆明形成了集旅游、度假、娱乐为一体,以石林、滇池景区为重点,以安宁至石林公路沿线景区为一线,带动昆明全市,辐射全省的旅游体系。

昆明也是一个多民族的首都城市,有迷人的民族风情和众多的历史遗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互映衬,描绘出一幅神奇而模糊的画面。

昆明是云南省的交通枢纽和通讯中心,也是中国面向东南亚的港口。昆明机场是中国五大国际机场之一,有6条通往仰光、曼谷和新加坡的国际航线,1条通往香港的支线航线,约40条通往中国主要城市的航线,7条省内航线。省内有昆明至成都、昆明至贵阳、昆明至河口、昆明至南宁12条铁路干线,广通至大理、昆玉铁路。昆明的道路四通八达,5000多公里的道路通往全省各地和邻近省份。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确立了建设现代化新昆明的发展战略,加快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以滇池为中心,实施湖边的交通拦截湖泊周围的污染。湖泊周围的生态。湖边的新城镇工程,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全面提升城乡形象,提升城市综合实力,把昆明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的城市。春城历史文化名城面向东南亚、南亚,具有突出特色的现代化区域性国际城市。

篇7: 昆明市导游词

昆明是一座资源丰富、山川秀美、民族风情浓郁的旅游城市。在这里,四季如春,花开花落,风景优美,这是世界上最享受的。春城的名声。优越的地理和气候条件也从远处吸引了西伯利亚红嘴鸥。每年冬天,人类海鸥的嬉闹与和谐共处都成为春城的一大景观。在昆明旅游,湖光山色,花花云绿,让人如痴如醉,流连忘返。

金马坊,碧奇广场,绿湖袁家谷,故居,昆明老街(共5个景点)

金马比奇广场位于昆明市中心石三街和金碧路的交叉口。东边的广场叫金马山附近的金马广场,西边的广场叫笔架山附近的笔架广场,是昆明的象征。金马笔架坊始建于明代宣德,至今已有近4的历史。金马比奇广场的独特之处在于,在一定的时间内;金碧教会;奇迹。金马比奇广场是昆明的招牌。来昆明旅游的朋友一定要来看看。有很多摊位卖银饰和价格合理的茶。

翠湖位于市区五花山西麓,是市区的中心景点。它叫做因为它的八面绿水,四季竹子和春夏柳树。翠湖。翠湖——红嘴鸥元代以前,滇池水位很高,也属于城外的小湾,有很多稻田、菜园子、荷塘,所以叫蔡海子。湖里有许多种山茶花。

沿着翠湖走,就能到达袁家故居。翠湖是昆明市民休闲的首选。假期去翠湖游玩的人很多,邮轮是不错的选择。

昆明老街历史文化名城昆明是唯一保存完好的原始老街区,是昆明面积最大、清代和民国时期特色民居建筑和商铺数量最多的地区。它具有古老昆明的极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情感价值。同样,这里的一些旅游纪念品也得买,要注意议价。

云南省会昆明有2400多年的历史,是云南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交通的中心,也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旅游城市。

昆明位于云贵高原中部,市中心海拔1891米。滇池在南面,三面环山。属于低纬度高原山地季风气候。受西南印度洋暖湿气流影响,日照长,霜冻期短,年平均气温15度 .气候温和,没有酷暑,冬天不冷,四季如春,天气宜人,非常有名春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一群群红嘴鸥躲避北方水域的寒风,从远方飞来,定居昆明。

昆明总面积约15560平方公里,其中市区约98平方公里。总人口400万。该省有26个民族居住在昆明。

昆明也是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聚集地。昆明以其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地质结构,留下了许多文物和景点。昆明是一个发展中的国际旅游城市。目前已形成以自然风光和民族风情为中心的多功能旅游度假区。

昆明是云南省的交通枢纽和通讯中心,也是中国面向东南亚的港口。昆明机场是中国五大国际机场之一,有6条通往仰光、曼谷和新加坡的国际航线,1条通往香港的支线航线,约40条通往中国主要城市的航线,7条省内航线。省内有昆明至成都、昆明至贵阳、昆明至河口、昆明至南宁12条铁路干线,广通至大理、昆玉铁路。昆明的道路四通八达,5000多公里的道路通往全省各地和邻近省份。

篇8:昆明市购房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该房房龄____年。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买卖双方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乙方付甲方全部购房款后,应立即到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购房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约定付款之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五条 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交房时间。

在收房时,必须确认甲方已结清水电、煤气、电话、电视、宽带、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甲方需将房屋钥匙交与乙方。

第六条 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产生的'一切税费由____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利益受损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八条 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更名手续,如物业维修基金、水费,电费,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的过户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篇9:昆明市华亭寺

华亭寺位于昆明市西山华亭山上,不仅是云南省著名古刹,也被国务院确定为汉族地区佛教全国重点寺院。

西山是昆明最壮观俊秀的一座青山。唐代就称它“山势特秀,池水清淡”。清人文集中赞叹它“山借水色,水映山光,云鬟雾髻,烟鹭沙鸥,游泳浮沉,天然图画”(见薛绍濂《太华山诗纪序》)。西山上名胜古迹众多,除华亭寺外,还有太华寺、聂耳墓、三清阁和龙门等,加之山上森林无际,溪流潺潺,景色十分优美。

华亭寺宋代时是大理国鄯阐侯高智升的别墅。元朝延v七年(13),玄峰禅师在这里结茅修行,至治三年(1323年)。募款修建大殿,取名圆觉寺。玄峰又称元峰、铁锋或玄通,是雄辩法师的弟子,他住持圆觉寺期间,一面讲经弘法,一面扩建殿宇,并请来佛经,华亭寺成为昆明除筇竹寺以外的另一个佛教传播中心。

明朝景泰四年(1453年)重修,称“大圆觉寺”。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由云贵总督王继文主持再次重修。1920年,虚云法师任这里的`住持,大兴土木,主持扩建,形成今天的格局和规模,改称“靖国云栖禅寺”,传说大殿上梁时有群鹤翔集,诧为华亭仙翮,又称华享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十分注意维修和保护华亭寺的建筑和文物。1983年确定为全国重点寺院,交佛教团体管理使用。僧人们以庙为家,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将寺庙修缮一新。1990年12月25日和26日,华亭寺隆重举行了方丈升座典礼,升起法师荣膺华亭寺方丈。

华亭寺殿宇巍峨,庭院宽敞,规模宏大。主要建筑有钟楼、天王殿、大雄宝殿、禅房、客堂等组成,布局严整。

钟楼共三层,二楼旧有楹联一副:“绕寺千章松苍竹翠,出门一笑海阔天空”。楼上悬巨钟一口,每日清晨,钟声响彻西山。

天王殿内供奉着弥勒、韦驮及四大天王塑像,殿中有明朝状元杨慎(1488一1559年)所写的一副楹联:

一水抱城西,烟霭有无,柱杖僧归苍茫外。

群峰朝阁下,雨晴浓淡,倚栏人在画图中。

过天王殿,是禅房、客堂组成的庭院。禅房庭院里,有玉兰、红梅以及雪狮、鹤顶、红玛瑙等名贵茶花,真正是禅房花木深。

客堂内有不少书画和楹联。如清代书画家钱沣的一联:

青山之高,绿水之深,岂必佛方开口笑;

徐行不困,稳地不跌,何障人自纵心游。

再如清末民初云南辛亥革命领导人李根源先生题写的对联清新优美:

梵唱数声烟寺晓,

渔歌一曲海天秋。

大雄宝殿内供有三尊三世佛像,两壁塑有五百罗汉像,各具神态,塑工精良。殿内香火缭绕,佛灯常明,气氛肃穆;是徒朝拜进香的主要场所。自华亭寺作为佛教活动场所开放以来,前来参观、朝拜的国内外来宾逐年增多,也促进了西山旅游业的发展。

篇10: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燃气生产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储配、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工商、价格主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行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投资、公平竞争、多种气源协调发展的原则,并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市燃气行业的管理及企业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高效、方便用户、保障供应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实施,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规定的审查,其条件及程序按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公用设施及用户庭院、户内设施的建设,由燃气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组织实施,其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燃气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标准,向申请使用燃气的用户收取,并接受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建立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生产、储配、运输、充装、计量设施和安全设施;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并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经营服务责任书》;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

(八)新型气体燃料应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试运行合格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经营,并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

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条件。其中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布点要求,总存瓶容积不得大于30立方米,房屋达到二级以上耐火等级,防火、防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总存瓶容积1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供应点,站内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库房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设置时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房和瓶库房;

(三)总存瓶容积1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站内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设置时其周围6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

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供应许可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除管道煤气生产、经营企业外的燃气企业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落实有关用户继续用气的相关措施,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燃气企业需要分立、合并的,应当提前3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租赁燃气企业,已具备许可证的,应当提前3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无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燃气企业变更经营场所、名称的,应当提前30日向发证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质量、压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安全、持续、稳定供气;

(二)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三)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完善的自检自查机制和完整的安全记录;建立健全钢瓶、设备档案和用户档案;

(四)向用户公布并执行《安全经营服务责任书》,接受社会监督;

(五)负责燃气使用的宣传、指导,每年对用户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六)执行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按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报表等文档材料;

(八)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六条 瓶装燃气企业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装和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二)在用钢瓶充装前,应当抽取残液并集中处理,不得混入其他液化气贮罐或乱倒残液;

(三)应当对钢瓶充装前、中、后等工序进行检查,漏气瓶、超装瓶不得出站;

(四)钢瓶充装、销售净含量符合以下规定:YSP—2、YSP—5、YSP—15、YSP—50型钢瓶净含量分别为1.8-2千克、4.8-5千克、14.5—15千克、49-50千克,重瓶有合格标志;

(五)燃气瓶装供应站(点)不得经营燃气、燃气器具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得将钢瓶置于户外经营,不得在钢瓶之间相互倒气;

(六)瓶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杂物或有明火等火源;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

(七)不得擅自设立瓶库。

第十七条 瓶装燃气的汽车运输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承担;

(二)有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押运人员;

(三)车辆设置警示标志,配备消防灭火器材、防爆工具和堵漏工器具;进入充装等生产区内,必须戴防火罩;

(四)运输的钢瓶YSP-15型最多堆放两层,YSP-50型堆放一层;

(五)发现燃气泄漏及其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及检修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可能较大范围影响用户正常用气的,应当书面报告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停气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新闻媒体告知相关用户。恢复正常供气时,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燃气质量的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燃气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不得在燃气车辆加气站充装非燃气车用钢瓶。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申办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企业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管道燃气企业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定供应和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自逾期之日起30日不缴纳的,燃气企业可以停止供气。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安装、检修燃气设施及器具,或者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器具和设施;

(四)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五)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或者擅自过户;

(六)擅自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七)倒、卧、加热燃气钢瓶,自行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九)燃气器具储存、放置不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公共用户和工业用户在设置管道燃气计量器具房间内堆放杂物,或将其作为办公室、卧室使用;

(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为准。

用户或燃气企业对管道燃气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

经检定的燃气计量器具,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可以继续使用,检测费由委托方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检测费,并负责校正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用户当月燃气费按前三个月用气量平均值计收,已收费的,多退少补。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规划、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或者易燃的气体、液体;

(三)擅自拆除、损坏、覆盖、迁移、涂改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擅自挖沟渠、挖沙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擅自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牌;

(六)其他损坏、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经燃气企业同意,并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工程施工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后,先经所在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由燃气企业组织施工,费用经双方协商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抢修燃气设施,确需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影响抢修的违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由燃气企业负责拆除。

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购置、安装燃气设施和器具,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管理、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并作出记录。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施工、接管、检查和维护时,应当文明作业,确保质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计量器具及其用户出资建设的管道、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发生的费用,按照相关的价格政策向用户收取。所收费用应当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销售、安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及高原适应性检验合格,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志;其它燃气器具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录,供用户选用。

第三十一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

(二)有2名以上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4名以上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三)有必备的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及交通、通讯工具;

(四)有质量保证体系及安装程序文件;

(五)有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维修;

(二)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三)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建立用户档案;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定期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七)不得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八)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医疗卫生等部门制定当地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并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供气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许可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燃气企业的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充装、运行操作人员;

(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

(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

(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燃气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公安消防等部门。

对报告燃气事故或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燃气企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 燃气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三十九条 燃气企业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生产。

发生重特大事故,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上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同时停止事故涉及范围内的供气。待事故处理结束,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并可对储存容积1立方米外下的燃气工程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燃气工程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四)、(五)、(六)(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设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再次违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第三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接受转让、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再次违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的;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用于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除外)。

(二)燃气企业,是指生产、储配、供应燃气的单位。包括管道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生产、储配、供应燃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储存站、储配站、灌瓶站、供应站、调压站(箱)、输配管网、管道阀门和聚水井等。

(四)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

(五)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等);燃气储存器具(钢瓶、储罐等);燃气输送器具(胶管等);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调压器及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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