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唤行政侵权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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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唤行政侵权起诉状(精选8篇)由网友“Yaxinghe”投稿提供,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过的非法传唤行政侵权起诉状,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非法传唤行政侵权起诉状

篇1:非法传唤行政侵权起诉状

原告:樊涛

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明昌大厦2#楼

工作单位: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

地址:护国路2号广业大厦。

电话:30143x,1388xxxxx。

被告: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法定代表:李xx(局长)

地址:昆明市西华路32号

第三人:要求庭审追加如下第三人参与诉讼。

1、徐建南:男,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员工,是起诉人樊涛的同事,涉嫌惹事生非,造谣中伤。

2、昆明市医保中心、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两法人,涉嫌因举报维权而打击报复。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修正)》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章行政赔偿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提出本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按《治安管理条例》启动传唤程序的行政作为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实属非法行政作为。对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实,要求被告对非法传唤承担责任,履行法定义务,撤消对原告的《传唤证》(治安传唤证号:五公(治)行传字[]第06272号)及讯问记录,依法还原告清白;

2、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就行政伤害侵犯人身权力,在行政作为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元。

3、被告在事实清楚后行政不作为,要求被告依法行政作为。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诬告陷害,借公安机关之手并由公安机关实施,导致无辜被传唤的始作俑者第三人昆明市医保中心、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惹事生非的自然人徐建南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修正)》进行处罚,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人徐建南有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诋毁起诉人樊涛的个人形象,涉嫌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求按“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人昆明市医保中心涉嫌打击报复,利用GMS会议,向公安机关恶意谎报说起诉人要搞“爆炸”的造谣信息,利用公安机关对会议安全的重视,假借警察执法,将非法打击行为合法化,对起诉人樊涛进行人身权力的侵犯,非法阻止公民行使诉讼权力,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扰乱社会安定。要求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履行法定义务,按“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事实及理由:

1、侵权机关及人员: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护国路派出所及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刘家营派出所,西山区公安局刑侦警察夏进煊等。

2、侵权方式: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及事实,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适用程序,采取《传唤证》(治安传唤证号:五公(治)行传字[2005]第06272号)的方式,深夜上门强制传唤,对无辜公民进行非法传唤处罚,侵害了起诉人樊涛及家人的人身权利。护国派出所提供“传唤证”;刘家营派出所提供询问地点。侵权参与人及第三人恶意窜通,假借行政作为,擅用权力,借刀杀人,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及神圣。

侵权时间及地点:6月28日晚开始。询问地点并非传唤证指明的地点护国派出所,而是刘家营派出所。询问警察都不是上述两个派出所的警察,办案程序违法,对起诉人樊涛进行非法讯问及置留,时间长达3个半小时;不履行法定义务,当场裁决,只是让起诉人回家,不按法定程序还被询问人清白。

3、侵权经过:

1、206月28日晚9点左右,我公司员工徐建南用他自己的手机持续(4次)给我家里打电话,骚扰、恐吓在家督促准备中考的女儿及夫人,扬言有人举报我,派出所要如何如何等等,有事不直接打电话找我,而是打电话对我正常家庭生活进行骚扰、恐吓,侵犯我家人人身权利。甚至于从当天下午开始,就以问我夫人电话为名,恶意在公司内部散布谣言,造谣生事。

2、在得知我夫人告诉的情况后,我打电话给徐建南询问事由。他说他在小南派出所,说警察找他了解我的情况。我说,既然这样,你把我的情况告诉警察不就行了,派出所要如何如何关你什么事?你不是警察,你打电话到我家家里吓唬我夫人、孩子干什么?有什么事你不会打电话给我吗?我很生气地指责了徐建南打电话骚扰、恐吓的行为并表达了我的不满,徐建南无话可说挂了电话。过了约半小时左右,又有电话打进来,是徐建南,我看电话号码不是他的,像是个小灵通,6字开头,就问他你用那里的电话打的,他说是派出所的电话,说警察要跟我说。于是换了个男人说话,自称是西山分局的,对我进行口头传唤,要求我在15分钟内到刘家营派出所接受询问。我说,这么晚了,有事明天说不好吗?我女儿在准备考试,并解释说按属地管理原则,要传唤我也是由护国派出所传唤。并告之今天早上护国派出所已经有两位警察来过我们单位,找我们领导了解我的情况,并没有找我,我还想第二天到护国派出所了解一下情况,是什么原因出警到我单位,因我的事,又不找我,使部份公司员工对我议论纷纷,个人形象受损。他说,他们今晚必须要见到我,情况严重,不来可以强制传唤我。我说我是不会来的,要传唤请带正式手续来,并要求核实他的身分,他留了电话,名字他不肯留,于是挂了电话。事后查实,电话号码并非刘家营派出所也非西山分局。这已经是夜里11点半了,我没有多想就休息了。没有想到在12点左右,来了7个警察,其中只有一个人着警服(周春雄)。在查看了一个人出示的证件之后,他们进门递交了书面传唤,我夫人及小孩都被吓坏了,我也吓得有点蒙,质疑了几句,有位警察说我是法盲,并扬言要给我带上手铐。我于是打电话给110报警,说明了这个情况。110民警提示,查看传唤证真伪并记下警察证件后,你可以跟他们去协助调查,这也是公民的义务。于是我记下警察证号、姓名,并查验确是护国派出所的传唤证后,才放心地跟他们去了。

3、在去护国派出所的路上,警察接了个电话后,要求驾驶员直接开车到刘家营派出所。我又紧张了,赶紧打电话向110反映这一情况,110问明我们当时的位置后指示说,他们会关注这一情况,到了地点如果确认是刘家营派出所就不用担心。等我们到达刘家营派出所后不久,110打电话给我核实,我说确实是来到刘家营派出所,并感谢110给予的关注,时间是1点左右。110值班民警说,有什么情况,可以及时向他们反映。在这种情况下,我接受了约3个半小时的询问,于29日早晨3:39分结束。

4、在刘家营派出所,询问的内容是与传唤我的理由“涉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完全没有直接关系的因我父亲的医保纠纷过程,责任人为昆明市医保中心。我据实回答了警察的问询,并告之我为我父亲的医保维权,现正处于行政复议的阶段,等待复议结果。最近一次见面是10多天以前见了医保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副局长,表示要求尽快对复议进行裁决,因为已经交涉有一年多的时间了,迟迟没有得到解决。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复议坚持错误,我也想早点进入司法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副局长表示会依法办理,作为政府部门,会按程序公正处理。让我放心,耐心等待结果,决不会偏袒那一方。28日夜里,我被突然传唤,这样的突发事件,我是毫无预感,也是决然没有想到的。

5、就在28日晚到29日凌晨,我及我的家人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我被置留达4个小时,家人及我准备中考的女儿受到了骚扰、恐吓。

6、问询结束后,办案民警没有依法裁决。没有结论,只是放我回家,就这样不明不白。针对“传唤证”载明的问询地点发生改变,我要求在给我的回执中加予注明。对我进行询问的民警解释说,不能注明,否则传唤证就无效了,要不明天重新给我一个,但这一说法被另一位警察制止;对于传唤我涉嫌罪名的实质内容及原因,办案民警表示要保密,只是在言谈当中透露出是医保中心给了他们一个正式的公文,具体内容只有领导知道。对此,我又打电话向110值班民警反映这一情况,值班民警说不告诉你原因是警察保护举报人,可以不告诉你;我说,如果我告到法院,我能不能看到我今天被叫来问话的真实原因?值班民警说,在法庭上,办案人员就必须出示对你指控的理由。我与110通话时,办案警察都在场,其中一人还和110值班民警通了电话。最后,值班民警对我说:既然他们放你走,你就回家好好睡一觉,睁开眼睛第一件事就是找个律师谈谈,可以起诉,也可以要求国家赔偿,这是你的权利。

7、在上述的这些情况的背景下,我在传唤证签了字。(见附件)

维权投诉过程:

事件发生后,我以起诉书的形式,先向昆明市公安局举报中心投诉,并在其指导下,向五华分局局长接待日向局长投诉;因涉及西山区警察,又向西山分局局长接待日向局长投诉。为讨回公道,维护法律尊严,在分局接待警官的指导下,我随后又向基层派出所刘家营派出所及护国派出所报案并了解情况,得知如下内幕,真让我触目惊心,深感在法律名义掩盖下,为打击报复,医保中心不惜捏造“爆炸”的假信息,借GMS会议,欺骗公安机关,利用个别警察,打着公安局副局长王宇的旗号干营私舞弊的勾当,对我个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侵犯。。。如果没有当晚110报警中心的持续关注及保护,我被恶意报复的结局将不可想象:

1、刘家营派出所指导员王琨证实,来办案的两位负责警察没有一位是他们所的警察,他也不认识,对于借用办公室对我进行询问这件事他是知道的。

2、护国派出所值班警官介绍说,事件发生的当天早上从警务信息上得到这一情况后,他当即就派警察周春雄及另一位警察到单位了解情况,找到了我们公司的领导,公司领导介绍完了我的情况后,两位警察随后并没有找我。我知道警察来单位了解我的情况后,向公司领导表示想知道了解我的情况是什么原因,公司领导说不找你就没有你的事,你不要管了。

3、关于开“传唤证”的问题。护国派出所值班警官介绍说,当天他早上他派出去的两位警察回来后,没有特别向他汇报情况,也说明这件事情已经结束。没有想到晚上西山分局警察夏进煊找到他们所上,要求开“传唤证”协助调查,并说是市局王宇副局长的指示,所以开出了“传唤证”并派警员周春雄一同到我家进行传唤。改变询问地点也是受对方的要求做的,这一情况,已经向分局信访办说明(见附件)。

4、西山分局警察夏进煊所留电话也是假号码,经查证不是西山分局或刘家营派出所的号码。

综上所述,以西山分局警察夏进煊为首的一帮人,既不是刘家营派出所的警察,也不是护国派出所的,却打着市局副局长王宇的旗号,骗取护国派出所的“传唤证”,借用刘家营派出所的办公地点,涉嫌受雇于昆明市医保中心及其上级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打着执法的名义,将办“私案”合法化,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造谣生事,打击报复的昆明市医保中心,却依然逍遥法外。。。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怎能容忍扰乱社会治安的人或组织如此践踏?“治安管理”条例难道对于有些违法者就是一纸空文?

以上便是原告起诉的全部事实及理由。在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下,我受到了个别警察假借办案执法的侵犯!请法院核实,依法追究违规、违法者的责任,还国家法律的尊严及神圣。

在此,强烈要求昆明市公安局及王宇副局长查清事实,依法查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尊严!

请人民法院审理,公正审判!

原告(签名):

7月11日

有关法律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修正)》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2、《国家赔偿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三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篇2:侵权起诉状

原告xx-x,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英德市xx镇xx居委会xx组12号。手机号码xx-xxx-xxx. 被告xx-x(又称xx-x),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英德市xx-x镇xx居委会xx组,身份证号码xx-x.手机号码xx-x.

案由: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xx-x赔偿果树款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1月30日,被告xx-x在英德市含光镇荷州居委大岭地的蔗地焚烧蔗叶,导致发生大火,烧着了隔壁xx-x的砂糖橘果园,烧毁111棵砂糖橘。

起火时,证人x在附近整理其蔗地,看到大火后,xx-x帮助xx-x救火,并通知了原告xx-x果园隔壁果园的园主杨石金夫妇,叫他们回来救火,否则可能将他们的果园也一并烧掉;杨石金夫妇接到电话后,马上回来,担心大火烧及其果园,于是投入救火,其在含光派出所的笔录上也说“当时见到xx、xx-x等人在救火”;xx-x在含光派出所的笔录上说“xx组的xx在烧蔗地的时候,烧了xx-x的果树,当时我在附近整理蔗行种蔗,我看火势很猛,我就打电话给杨石金叫他回来救火….个个都话包炎,以后不要这样做了…你现在烧了xx-x的果树,看怎样与xx-x协商好,该赔的就赔,xx也不出声…”

通过调查含光派出所对原告xx-x、救火人杨x陈x夫妇、xx-x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xx-x在焚烧其蔗地时,失火烧了隔壁xx-x的果园,造成111棵3年期的砂糖橘被焚毁。参照英德市人民政府文 1

件:英府3号《印发广乐高速公路英德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桔,三年果龄,180元/棵,得出111棵砂糖橘的补偿款是:180元/棵×111棵=19980元。

原告多次找xx-x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否认此事,不予赔偿。根据含光派出所对其做的《询问笔录》,他是这样说的“当天我不在蔗地,具体怎么发生的我不清楚…后来xx-x来到我家里,说我烧蔗叶烧毁了他的果树,我就说无这回事,不是我烧的…”。但是根据3个救火人的《询问笔录》,当时xx-x(又称包炎、包贤)是在火场的,并与他们3人一道将火扑灭。xx-x说谎,是为了掩饰他的行为,是为了否定他当时烧蔗地的事实,可以证明,xx-x做了错事,但却不承认做错,其行为一错再错。

综上所述,xx-x烧蔗地失火把相邻的xx-x的果园也烧了,侵害了xx-x的果树,是侵权人,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参考英德市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其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9980元。现诉至英德市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英德市人民法院

敬礼

具状人:

篇3:侵权起诉状

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被上诉人xx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牛xx,男,195x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王xx,男,196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戴xx,男,196x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194x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广x,男,195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温x,男,195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xx,男,194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

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与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

二、一审判决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

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xx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x年x月二十五日

篇4:侵权起诉状

原告:杞县XX搬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XX西南角,电话:1393780XX

原告:刘XX,男,xxxx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张弓镇XX村2号,身份证号:412324xxxxXX,电话:18665XX、18268XX

被告:程XX,男,xxxx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XX村88号,身份证号:440922xxxx0XX,电话:13902XX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承担财产侵权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共计:538990元人民币(具体以损失鉴定为准);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所有的豫B71XX号解放牌汽车于20xx年11月19日在稔山与粤BL4XX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以为原告修车为名,由原告驾驶车辆从事故现场被骗至被告所有的港口停车场后,拒绝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构成了财产侵权。

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以诈骗罪向港口派出所报案,于20xx年1月16日经港口派出所做工作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

一、程XX同意将豫B71521号车辆返还给刘XX;

二、刘XX撤回对程XX的诈骗报案;

三,对于刘XX停运期间的损失及程XX主张的停车费用双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原告于20xx年12月9日以十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维修损失为4010元,至20xx年1月16日在被告所有的停车场将车辆取回,当时由于被告在长期的(20xx年12月8日至20xx年1月16日)车辆财产侵权情况下,车辆已经报废,只能卖给当地的废品收购公司一万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车辆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原告会在诉讼期间申请车辆损失鉴定来确定。车辆在被告非法扣押前一直属于营运车辆,扣押前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的月平均营运额为37750元,由于被告非法扣押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营运利益,给原告造成既得利益损失应当给付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非法的扣押行为即财产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此致

原告:

20xx年4月8日

篇5:侵权起诉状

原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位于xx市xx区x号院x号楼x单元的房屋及该房屋钥匙;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xx关系。原告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位于xx市xx区x号院x号楼x单元的房屋一套(面积为x平方米),并于xx年x月x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房产证号:x房权证字第x号)。自xx年至今,被告一直非法占有该房屋,将此房出租给他人。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但被告不予理会,现仍占有该房屋。故原告无奈,只有诉至法院,维护其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6:侵权民事起诉状

原告: 卢女士(女,汉族,身份证号: )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被告:小陈(男,汉族,身份证号: )

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无权占有、使用址在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V 室的房产;

2、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上述房产、停止妨碍原告使用上述房产;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向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承租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V 室的房产,租赁期间为20**年 1 月 1 日 至20**年 12 月 31 日 ,并一直在居住生活其中。被告系原告的孙子,已经成年,一直在该房产居住。

被告不尊重原告,甚至有呵斥以至威胁要打老人的情况发生;原告年事已高,腿脚不方便,而被告不顾照原告的饮食起居,因其一直占用上述房产,也给原告子女照顾其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被告生活没有规律,经常夜里十二点以后回来,并且关门的声音很大,类似情形很多,已经严重干扰了原告的休息,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被告有现成的公租房即址在厦门市高林三里 25 号 B 室的房产以供居住,但几经原告规劝至今不愿办理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 V 室的房产。无奈之下,原告依法具文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法院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女士

(签字)

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何00,男,34岁,汉族,务工

住址:平江县000

被告:邹000,男,46岁,汉族,00

现住址:平江县000

被告:  英博啤酒集团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市芙蓉中路华菱大厦17F

请求事项:

原告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费用合计232828.85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00酒业公司的员工,在1月18日下午,公司需要发货,原告与同事李00在搬运白沙啤酒到车上的过程中,由于其中一件白沙啤酒的纸箱盖已被损坏,搬运时突然一瓶啤酒爆炸,瓶头连盖飞出,击中原告的.右眼,当时眼泪止不住的流。一段时间后,原告才睁开眼睛,感觉一片模糊,眼前浮现火花状斑点。后来入院检查才得知,因瓶头连盖击伤右眼,造成视网膜脱落,经司法鉴定为陆级伤残。

被告邹00为原00酒业业主,系原告雇主。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侵害原因为被告英博集团生产的白沙啤酒存在质量缺陷。故,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民的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的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两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2081.19。元,住院伙食补助780元、护理费520元、交通费元、住宿费520元、司法鉴定费630元,误工损失10800元,残疾赔偿金1382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85.41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700.25元,合计:232828.857元。因原告重伤部位为眼睛,可能造成右眼终身失明,在精神上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侵权民事起诉状范文(三)

原告: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

营业执照号码:

被告:肖

住所地:省县时代商贸城 72 栋 11-12 号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处被告立即拆除印有“陶瓷”标志的任何形式的装饰、条幅、广告牌等;

2、判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陶瓷有限公司在江西区域内的独家品牌经销商,为开拓市场,原告与被告于20**年 4 月 12 日签订《 09 年区域经销协议》授权被告在市县经销马可波罗瓷砖,合同期限为20**年 1 月 1 日至20**年 12 月 31 日。

因被告未完成协议约定的“ 09 年销售回笼 30 万元”之义务,原告取消了被告在吉水县的经销资格,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在20**年底合同期满后,被告违背合同义务,继续使用商标标志,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拆除,严重伤害原告利益。

被告在经销权限终止后未履行自动拆除相关商标标志之义务,违背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第 92 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民诉意见》第 19 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一如所请。

此致

原告:有限公司

代理人:

篇7:肖像权侵权起诉状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出版并交付12寸婚纱写真照片琉璃相册。

2. 停止对原告的所有肖像的无尝占有,即停止对原告肖像的侵权。

3. 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7月初,在被告营业处(在巴黎风情婚纱摄影),拍摄婚纱写真外景一套。

(12寸琉璃相册一套共18页)原告于7月29日到被告营业处(巴黎风情婚纱摄影)挑选像册设计模板,被告要求原告缴纳60元照片加选费。

原告拒绝缴纳费用,原告并要求被告删除产生60元费用的的两张照片。

后再进行相册的出版;之后被被告否决。

被告并明确提出不缴纳60元照片加选费用,就不出版相册。

原告认为,肖像权是作为一个公民和自然人享有的以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而被告是以在以营利为目的条件下,

1、要求原告追加60元照片的加选费用是剥夺了,原告作为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同时被告并明确提出不缴纳60元照片加选费用,就不出版相册。

的作法,也是剥夺了原告,即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

同时被告也是剥夺了原告的肖像制作权,而肖像制作权是作为一个自然人决定是否制作,及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力,可是当原告要求被告删除产生多余费用的两张照片时被原告否决出版;是典型的剥夺了被告的肖像制作权。

篇8:宅基地侵权起诉状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案由: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份

再找个样本给你。

原告:赵甲,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于XX公司任职会计,住址:XX小区XX栋X单元XXX号房,电话:13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乙,男,1975年8月2日出生,壮族,于XXX工厂办公室主任,住址:XX路XX号XX单元XXX房,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6127.4元。

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7日晚,原告赵甲在XX路的人行横道上经过时,忽然有一辆车牌号为“桂A.OXXXX”的XX牌轿车从XX路口冲出。

赵甲躲避不及,被撞翻在地,造成手骨骨折,并因此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用共22090元(见证据3、4、5、6)、交通费437.4元(见证据7),并需营养费2000元(见证据8),而期间误工费1600元(见证据9、10)。

上述各项合计26127.4元。

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

但经交警多次调解,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原告人:赵甲(盖章)

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

1、本诉状副本2 份。

2、证据10份,共2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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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唤行政侵权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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