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范文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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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范文赔偿精神损害

篇1:民事赔偿起诉状

原告刘XX,男,汉族,xxxx年4月2日生,xx省xx县xx镇xx村一组x号。

委托代理人:汤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特别授权,电话xxxxxxxxxxxxx

被告XXXXXXX有限公司,注册地xx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6-707XXXX

法定代表人:XX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8,963.4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xxxx年5月7日劳动时摔伤手脚,因当时手腕伤重,故对左膝伤情未予重视,后一直带伤工作,遂于xxxx年9月13日上午11时许,在劳动时再次摔伤,因疼痛难忍,于9月16日入院治疗,并进行手术,同年10月3日出院,住院17天。后经司法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并鉴定误工损失120天,护理期30天,营养期45天。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赔偿项目及相关统计数据计算标准,原告损失共计138,963.46元,因原告年老体弱,加之受伤后,被告未安排其治疗和休息,令带病工作,终致原告受伤,故原告本身无明显过错,被告过错明显,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协商无果,特诉至贵院,请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XX

xxxx年8月 日

篇2:民事赔偿起诉状

原 告:张某,女,xxxx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欢喜路100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 告:刘某,男,xxxx年11 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百宜路24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 告:楼某,男,xxxx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振华LU 401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楼某赔偿原告人民币共计363734.14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x年6月11日凌晨,二被告无视国家的法律,在xx市xx区XX夜市上冒充警察与原告进行搭讪,调戏原告。见原告“不领情”,二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直接用砖头砸伤原告的脸,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全身血肉模糊。因为伤势过重,后送至xx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原告提供医疗救助。

经过治疗后伤口虽然结痂了,但是原告说话、吃饭脸部伤口都会疼,由于伤口是贯穿的,口水会通过伤口流出来,完全失去自控能力。原告脸上永远留下了一条十几厘米的伤疤,后经xx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二被告的犯罪行为毁掉了原告的容颜,原告原本身体很健康,但因流血过多,直至今日原告还是很虚弱,常常觉得头晕眼眩,三天两头感冒。

另外,由于原告是从事饮食服务行业,脸上的伤疤让顾客望而止步,生意冷清,入不敷出,就连支付房租和工人工资都成问题,二被告残暴的行为摧毁了原告的事业、感情、容颜等。原告数月不敢出门,不敢面对外面的世界,二被告的犯罪行为将原告逼入绝境。亲朋好友到医院去询问,知原告伤口如果要进行微整大概需要多少钱,多家整形医院都给出至少八万元的答复,而且面部的伤疤是去不掉的,这对于原本面容美丽的`原告来说是极为痛苦的。

综上,二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用残忍的手段伤害了原告,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情节恶劣。恳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3:民事赔偿起诉状

原 告:×××,男,xxx年11月6日出生,住址:xx省x市x区x乡x村x组x号,现住所:xx市xx村

第一被告:×××,女 ,住址:xx市xx区xx村第二看守所旁,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第二被告:×××,男,系第一被告的丈夫,住址:xx市秀英区向荣村第二看守所旁,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5040.38元;

二、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拥有驾驶证和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受雇于第一被告从事货运工作,于xxx年3月13日晚驾驶第一被告所有的《十通》牌中型自卸车(车牌号为琼xxx),前往位于xx市北部的月亮湾去拉黄土。该地点具体位于世纪大桥对面,美丽沙工地后面。同行的还有第一被告的另一车辆(车牌号为琼xxxxxx5),司机王xx。晚9:30左右当第一趟装车完毕后,受雇于两被告的工地负责人汪xx对原告说:可以出发,卸土目的地是新埠岛别墅区。同行的除琼xxxxxx5外,还有另一雇主的琼xxxxxx自卸车。晚上10:00左右到达卸土地点。因原告驾驶的自卸车上部被蓬布盖住,需要将其拿掉后才可以卸土。 因此原告就站在车顶上把蓬布从后往车前部折叠起来,叠完后在用绳子固定左部分蓬布时,绳子突然断裂,原告身体随即失去平衡从车顶上摔落到地面,造成左手骨折。xx就用自己的越野车送原告去了xx市人民医院。CT拍片显示:伤势严重。因该医院无住院床位,需到其他医院就诊。随后原告又被闻讯赶来的两被告送到了海南省人民医院。X片显示:1、左尺骨冠状突骨折并肘关节脱位;2、左桡骨远端骨折。CT显示:左月骨骨折。经省人民医院医治,并用石膏将原告左手骨折处固定后,发现还有一片碎骨卡在关节里,需做手术才可以治愈。而第一被告不同意进行手术,不得已原告只能回家靠针、药来治疗。在随后的3月15、16、17、18日的四天时间里,原告先后分别去了xx市府城、秀英区及定安县三处就医,所到之处,医生都认为只有进行手术才可以治愈。而第二被告认为原告所受人身损害只需做个小手术就可以了,并建议原告去他的老家去做手术。因此不同意在xx市进行手术医治。在此期间,原告与第二被告就手术费分担之事进行过多次协商,也未果。无奈之下,在用完第一被告预付购买的五天针、药水后,于3月19借款在省人民医院做了手术,住院共十天。3月29日出院时,医生告诉原告还得需要二次手术。对此,两被告均置之不理。作为雇主的两被告,在其雇员为其工作,发生人身伤害后,应当积极地为其提供治疗,不能以医治费用过大为理由,拒绝对原告所发生的骨折负赔偿责任。而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属于家庭式经营模式,应该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参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琼公交警【xxxx】160号)及海南省交警总队8月30日公布的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如下(含二次手术):

1、医疗费:8126.88元+8000.00元=16126.88元

2、误工费:17503元÷365×(100+30)天=6233.50元

3、护理费:6206.00元÷365天×(100+30)=2210.00元

4、交通费:270元+200元=470元

四项合计:25040.38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决定诉请法律裁决,恳请贵院责令两被告履行以原告诉讼请求所列各项之义务,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二份。

2、证据目录一份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篇4:民事赔偿起诉状

原告:谭女士(性别:女 ,身份证号:  )

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漳州市城市改造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诉讼请求:

1、确认谭女士为漳州市北桥新村323号房产的所有权人;

2、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开《私房拆迁安置产权登记证明》。

事实和理由:

原告之原房屋住址为漳州市大通北路,后因漳州城区改造,被安置在漳州市北桥新村323号的房产。被告曾向原告出具了《私房拆迁安置产权登记证明(漳城改办证字66666号)》,以便原告办理安置房产的产权登记。

原告不慎将《私房拆迁安置产权登记证明》遗失,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便请求被告向其补开上述证明。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请求,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补开上述证明。原告因此无法办理漳州市北桥新村323号的`房产的产权登记。

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其不补开上述证明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原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民事赔偿起诉状范文(二)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某某,女, 1968 年6 月2 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大兴区XX 街XX 号

电话:*****

被告:北京市XX 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X 路XX 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XXX 元、护理费XXX 元、交通费XXX 元、住宿费XXX 元、伤残赔偿金XXX 元 ;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XXX 万; 3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月3 日 下午 四 时 许,被告司机白某某驾驶京KXXX 号红灰相间的公交车在北京市大兴区新华街由南向北行驶时将王某某撞伤, 后被送往大兴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年12 月29 日出院。 年3 月4 日经北京市XX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四级伤残。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司机在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由于该司机是被告原告,且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依法应由被告向原告进行民事赔偿。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签名或按手印

**年三月十二日

注:诉状部分写出事情经过便可,不宜用过多篇幅展开论述自己的观点。

篇5:人身损害民事起诉状

范文一:

原告:张**,女,身份证号码:5102261944121***** ,地址:**市**镇大田村6组80号,现住***老林场,电话:158259***** 。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半南城商业步行街66号3-3,组织机构代码:795873277.

负责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

一、判令被告与原告张**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

二、判令被告负责对原告予以伤残鉴定。

三、判令被告对原告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四、判令被告赔偿我的多次在工作中的身体损害,一次性赔偿医疗费 1万

元,后续疗费 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5 万元、营养费 5 万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1 万元、护理费 1 万元、误工费: 1万元、交通费 1万元、伤残赔偿金 10万元,后续整容费 15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万元,合计 61万元。(不含辐射职业病鉴定赔偿)

五、判令被告补发原告1月1日至雇佣关系解除为止之日的工资,以每月最低工资1050元计算,并按《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市政府令第106号规定,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误工费,生活费,车费200元每人。

六、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由: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及劳务报酬纠纷

事实与理由 ;8月,联通合川分公司在华蓥山三汇林场夸寨子山顶修建通信网络基站机房,当时联通合川分公司请我为修建基站工程搬运材料,煮饭等事务,该公司觉得我忠厚老实,于2月,该公司基站房竣工后需要一个能长年累月,坚守不离的人值守人员。当时,该公司基站负责人周涛,周菊,彭京等人都一致认为聘请我最适合,因为我年纪大,一个人在深山山顶静得下心看守,没有哪个年轻人愿意干这样的工作,于是决定我为基站机房作值守员,但该公司负责人提出用工协议以我的儿子王小华的名义签订,由我实际工作,况且当时的这个用工协议也由他人代签,王小华根本还不知道,从那时至今日,我已坚守基站岗位多,为了做这份工作,我和我丈夫专门在山脚下搭建了临时的工棚居住,常年无照明电,都是点煤油灯作照明,十多年来吃尽苦头,生活十分艰难。

5月6日,机房天线因雷电击引起的高温灼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8月12日 ,为排除机房高温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开空调降温,当即空调高温冲击倒地,全身被烫伤,面部毁容,现场目击证人有黄文敏、杨世菊、杨延明、徐育成。该公司恶意拖延抵赖,两次都未予医疗报销,烫伤直到现在都未痊愈,遭遇亲友的嫌弃与疏远,内心难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无比的伤害。

1月2日下午5:28时,一伙盗贼手持钢钳,钢据锯,手锤等作案钢据,企图盗走机房里的空调,被我即时发现后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报警,三汇镇派出所报了案,在我将空调从室外般进屋内的过程中导致胸部,背部严重挫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至今未痊愈,该公司依然恶意拖延抵赖,分文未支付医疗费。

202月7日、年8月13日、2013年10月22日,原告先后到北碚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白癜风,烫伤,白癜风,最后一次复查医生告诉我是多次外伤及工作环境辐射有关所致的白癜风,这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害,这是我以前从来不知道的医学常识。

另外,该公司从来没给防辐射衣服穿戴上班,长期接受强度辐射,且经常吃住在基站里面,现在身体有出现眩晕、持续头疼、视力下降、心脏不适、失眠、乏力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疑是辐射职业病。

为了索赔我身体的伤害赔偿,我连续不断的向被告及市、区信访办提出赔偿请求,主张我的权利,却遭到该公司五次报警,把我带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虽然没有拘留我,却给我一张公安局行政处罚单,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却没有负责人签字,更没有被处罚人签收。这五次分别是:

2012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13年5月18日。

更为恶劣的是2012年3 月4 日,我在该公司办公室请求伤害赔偿时遭到负责人赵长春对我人身攻击,将我年近70岁的老人推搡倒地,险些丧命,让我的身体与精神遭到严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61万(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 xx月 xx日

范文二:

原告:邱××,女,19x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女,19x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89.13元,误工费1865.50元,交通费819元,护理费674.70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元,合计赔偿8103.33元;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5月5日10时许,被告与原告的媳妇严X因倒垃圾问题发生摩擦,原告与严X到被告的饲料店门口找其论理,遂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摔倒在地,致原告头后部受伤。事后,原告的儿子小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法医检验,原告损伤属于轻微伤。当天,原告被送往甘肃省临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①头枕部头皮血肿②脑震荡③右颜面、右胸和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后住院治疗至5月22日,共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3189.13元。出院时医嘱门诊随诊、休息一周。原告认为,被告肆意损伤原告身体,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篇6:人身损害民事起诉状

原 告:×××,男,xxx2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彭家乡梯子村1组36号,现住所:海口市秀英新村

第一被告:×××,女 ,住址:海口市秀英区向荣村第二看守所旁,联系电话:xxxxxxxxx

第二被告:×××,男,系第一被告的丈夫,住址:海口市秀英区向荣村第二看守所旁,联系电话: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5040.38元;

二、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拥有驾驶证和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受雇于第一被告从事货运工作,于xxx8年3月13日晚驾驶第一被告所有的《十通》牌中型自卸车(车牌号为琼C51948),前往位于海口市北部的月亮湾去拉黄土。该地点具体位于世纪大桥对面,美丽沙工地后面。同行的还有第一被告的另一车辆(车牌号为琼A08585),司机王迎春。晚9:30左右当第一趟装车完毕后,受雇于两被告的工地负责人汪峰对原告说:可以出发,卸土目的地是新埠岛别墅区。同行的除琼A08585外,还有另一雇主的.琼C81708自卸车。晚上10:00左右到达卸土地点。因原告驾驶的自卸车上部被蓬布盖住,需要将其拿掉后才可以卸土。 因此原告就站在车顶上把蓬布从后往车前部折叠起来,叠完后在用绳子固定左部分蓬布时,绳子突然断裂,原告身体随即失去平衡从车顶上摔落到地面,造成左手骨折。江峰就用自己的越野车送原告去了海口市人民医院。CT拍片显示:伤势严重。因该医院无住院床位,需到其他医院就诊。随后原告又被闻讯赶来的两被告送到了海南省人民医院。X片显示:1、左尺骨冠状突骨折并肘关节脱位;2、左桡骨远端骨折。CT显示:左月骨骨折。经省人民医院医治,并用石膏将原告左手骨折处固定后,发现还有一片碎骨卡在关节里,需做手术才可以治愈。而第一被告不同意进行手术,不得已原告只能回家靠针、药来治疗。在随后的3月15、16、17、18日的四天时间里,原告先后分别去了海口市府城、秀英区及定安县三处就医,所到之处,医生都认为只有进行手术才可以治愈。而第二被告认为原告所受人身损害只需做个小手术就可以了,并建议原告去他的老家去做手术。因此不同意在海口市进行手术医治。在此期间,原告与第二被告就手术费分担之事进行过多次协商,也未果。无奈之下,在用完第一被告预付购买的五天针、药水后,于3月19借款在省人民医院做了手术,住院共十天。3月29日出院时,医生告诉原告还得需要二次手术。对此,两被告均置之不理。作为雇主的两被告,在其雇员为其工作,发生人身伤害后,应当积极地为其提供治疗,不能以医治费用过大为理由,拒绝对原告所发生的骨折负赔偿责任。而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属于家庭式经营模式,应该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参照《xxx6—xxx7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琼公交警【xxx5】160号)及海南省交警总队xxx7年8月30日公布的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如下(含二次手术):

1、医疗费:8126.88元+8000.00元=16126.88元

2、误工费:17503元÷365×(100+30)天=6233.50元

3、护理费:6206.00元÷365天×(100+30)=2210.00元

4、交通费:270元+xxx元=470元

四项合计:25040.38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决定诉请法律裁决,恳请贵院责令两被告履行以原告诉讼请求所列各项之义务,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八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二份。

2、证据目录一份

篇7:人身损害民事起诉状

原 告:林XX,男,彝族,xxx7年07月26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人,住南涧县南涧镇XX路XXX号,系昆明市XX职业高级中学在校学生,公民身份证号532926xxx8XXXXXX。

被 告: 李XX,女,汉族,xxx6年07月19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委会长XX村19号,身份证号530125xxx6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法定代理人:李XX,男,汉族,xxx4年06月22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委会XX村19号,身份证号530125xxx6XXXXX,系李XX之父。

被 告:高XX,男,汉族,xxx7年08月20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委会XX村54号,身份证号53012519XXX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云南省XX监狱收监执行。

被 告: 张XX,男,汉族,xxx7年04月28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XX号附2号,身份证号530125xxx7XX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 告:刘XX,男,汉族,xxx7年07月13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121号,身份证号530125xxx7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082.46元,护理费6031.65,营养费79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0元,交通费5000.00元,鉴定费2400.00元,残疾赔偿金139416.00元,精神抚慰金xxx00元,合计194630.11元。

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4年07月18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李XX邀约被告高XX、张XX、刘XX等人在大理市XX中学门口进行聚众斗殴,原告受他人邀约,打算到门口观望,刚刚到达现场,就被高XX用刀捅伤右侧腰腹部,致使原告肝破裂,右肾切除。xxx4年XX月XX日,经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xxx4)大少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高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张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刘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云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8000.00元,休息期评定为150天,营养期评定为90天,护理期评定为60天。产生了鉴定费24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四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严重受伤,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四被告伤害原告身体,应对原告因此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94630.11元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的相关笔录、刑事起诉书、医疗机构的病历总结、病情介绍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现具此状,请贵院予以支持!

此 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XX

二Oxx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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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民事起诉状人身损害

原 告:***, 男, xxxx年9月20日出生, 汉族, 原xx市第十一中学初二(四班)学生, 现为琼海市加中分校初三(3班)学生, 住xx市青年路千家****室。

法定代理人:***,女,住xx市青年路千家村****,系原告****母亲。电话:xxxxxxxxxxxxxxxx

被 告:***,男,xxxx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xx市第十一中学初三学生,住:xx市xx区解放西路11号xx一公司宿舍103房。电话:13876325383。

法定代理人:***,男,xxxx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解放西路11号xx一公司宿舍103房,系被告***之父。

被 告:***,男, xxxx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xx市第十一中学初三学生,住:xx二东路乐新村,电话: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 ***,男,xxxx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xx二东路乐新村,系被告***之父。

被 告:***,男,xxxx年3月14日出生,汉族,xx市第十一中学初三学生,住:xx市xx南路机械厂宿舍,电话: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女,xxx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南路机械厂宿舍,系被告***之母。

被 告:***,男,xxxx年9月01日出生,汉族,xx市第十一中学初三学生,住:xx市xx区xx火车站家属区,

法定代理人:***,男,xx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火车站家属区,系被告***之父。

被 告:xx市***中学

地 址:xx市xx南***

法定代表人: *** 职务:校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五名被告承担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7067,89元;

2.依法判令五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8年5月28日下午四点三十分左右,正值原告班级在xx市广场路灯光篮球场上体育课。原告在环绕球场跑步时,同班同学汪景波无端地从后面踢了原告两脚,原告顿时感觉莫名其妙,并没有还手,这时同班的黄xx、陈xx、曾xx、林xx四人全部冲过来,与汪景波一同殴打原告。原告责问汪海波:“为何打我?”,他却嚣张的说:“我看着你不顺眼就想打你!”。原告见状,随即转身想离开篮球场回校,此时符式宇却将原告强行拉了回来,随后汪景波在原告的脸上打了几巴掌,曾xx同时踹原告的膝盖上部,并用鞋抽打原告的肩膀。在前后持续近二十分钟殴打过程中,原告一直没有还手,也没有见到体育老师前来给予制止。回校后,班主任把原告叫到办公室,询问了此事,当时原告就感觉头晕目眩。问完后,原告径直去了教室,刚进教室,眼前一黑就昏倒了,随即就被送至xx医院。事发当天下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报了警。

在xx医院打完针后因没有床位,第二天(5月29日)凌晨,原告不得已转院至xx市人民医院,住院4天。经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6月1日出院时原告的身体尚未完全康复,头晕的症状时有发生,医生叮嘱原告:(1)出院后要注意休息,增加营养;(2)休息一周,出现不适随时就诊。由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精神状况极差,原告无法上学,因伤害所耽搁的课程只能聘请家庭教师来弥补。勿需质疑,以上原告的人身损害与功课损失,全部由五被告违法违纪直接造成的;同时也与被告xx市第十一中学疏于教学管理,教师没有尽到保护之责密切相关。据此,六位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发后,原告的母亲与五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就原告的伤害赔偿事宜达成相关协议,约定五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先赔付5000元医疗费,但当天实收到赔偿金仅2400元,尔后五位法定代理人也未能继续履行该赔偿协议。被告人xx市第十一中学更是推脱自己的`责任,声称此事与自己无关,拒绝承认有过错,从而不予赔偿。

至此,原告在百般无奈之下,特提起本诉,根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xx7--xxxx8年度xx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六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如下:

1. 医疗费5464,98元;2、护理费:12×60=720元;3、交通费678元;4、伙食费:25×5=125元;5、营养费:1000元;补课费:16×30=48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合计9467,98元(已支付2400)。

综上,原告恳请法院根据上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判如所请,以维护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人身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日

篇9:民事起诉状人身损害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

篇10:人身损害民事起诉状

原告: 王**,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路***。

被告:青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号***大厦**楼,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号**号楼***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路***。

请 求 事 项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42848元,误工费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176628元;

2、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750元;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事 实 和 理 由

xxx8年2月,原告受被告刘**雇佣,为青岛技术开发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每天劳务费85元。***工程项目总包单位为被告青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被告青岛**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将业务转包给刘**等人。xxx8年7月8日下午,原告在操作磨光机时发生意外,碎刀片击伤其右眼。经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青医附院住院治疗,最终确认右眼完全失明且无法治愈。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三被告应对原告伤害承担176628元的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受伤前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共计170天,但被告刘**仅支付3700元,至今拖欠劳务费10750元,三被告应支付。

鉴于前述实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具此状,请予以支持!

此 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xx年十一月二十日

篇11:人身损害民事起诉状

原告:邱××,女,19x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女,19x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89.13元,误工费1865.50元,交通费819元,护理费674.70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元,合计赔偿8103.33元;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7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与原告的媳妇严X因倒垃圾问题发生摩擦,原告与严X到被告的饲料店门口找其论理,遂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摔倒在地,致原告头后部受伤。事后,原告的.儿子小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法医检验,原告损伤属于轻微伤。当天,原告被送往甘肃省临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①头枕部头皮血肿②脑震荡③右颜面、右胸和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后住院治疗至5月22日,共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3189.13元。出院时医嘱门诊随诊、休息一周。原告认为,被告肆意损伤原告身体,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注意: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民事起诉状范文

篇12:人身损害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县xxx 组,身份证号:xxxxx

被告:xxxx,男,xxxx年10月1日出生,户籍xx市市中区xxxx楼1单元201,现住xx市市中区xxxx,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7741.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治疗期间误工费3960元。(具体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待司法鉴定后,再做变更)。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9月1日,原告到被告工作的xxxx处理工程上的事情,在公司一楼办公区等待期间,被告说原告不将其放在眼里,并声称原告要拿工程款需要被告同意,被告不同意原告别想拿到工程款,两人因此发生争执,期间被告用塑料管、拳头和烟灰缸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左眼、左额角和头部多处受伤,原告先后在xx市第四人民医院和xx市中医医院进行治疗。该治安案件已由xx市公安局天桥分局xxx派出所处理,并对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被告的侵害行为给原告经济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市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13:人身损害民事起诉状

(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篇14: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县人,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XX 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 字[2011]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 。(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 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2011年12月1日经 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200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赔偿清单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书写要求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企业破产劳动争议案件问题研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律师版)

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

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人身损害赔偿

劳动争议案件研究

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民事起诉状范文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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