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仓合同范文

时间:2023-06-24 07:39:12 合同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平仓合同范文(共15篇)由网友“姜同学”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平仓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学习与工作有所帮助。

平仓合同范文

篇1:什么是平仓

问题:什么是平仓?平仓是什么意思?

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什么是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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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强制平仓的意思和区别

基本定义

强制平仓是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又称被斩仓或被砍仓。

发生条件

在期货交易中发生强行平仓的原因较多,譬如客户未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违反交易头寸限制等违规行为、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发生变化等。而在规范的期货市场上,最为常见的当属因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发生的强行平仓。具体而言,是指在客户持仓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其又未能按照期货公司的通知及时追加相应保证金或者主动减仓,且市场行情仍朝持仓不利的方向发展时,期货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而强行平掉客户部分或者全部仓位,将所得资金填补保证金缺口的行为。

相关区别

对冲平仓和强制平仓的区别

对冲平仓的期货合约必须是相同的商品期货及相同的合约张数。企业通过卖出或买入以前持有的买入或卖出的合约以了结交易,发生的平仓盈亏作为增减“期货保证金”。

在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按规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其发生的平仓亏损,由会员或客户承担。实现的平仓盈利,如属于期货交易所因会员或客户违规而强制平仓的,由期货交易所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不再划给违规的会员或客户;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及连续涨、跌停板而强制平仓的,则应划给会员或客户。

以上就是关于强制平仓及对冲平仓的内容了,在了解了这些情况之后相信在以后不管是炒股还是期货的过程中,都会很好的进行利弊的分析,然后再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高的收益。

[强制平仓的意思和区别]

篇3:股票强行平仓赔偿损失纠纷案

股票强行平仓赔偿损失纠纷案

[案情]?

原告:周某?

被告:某证券公司?

1994年3月17日,原告委托证券公司买入浦东大众股票1万股,证券公司误买入1万股上菱电器股票。发现差错后,双方经协商,上菱电器1万股股票归证券公司所有,证券公司全额赔偿周某的损失,并于1994年4月4日履行完毕。1994年3月24日上午,周某填写了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但未填限价。证券公司按规定以市价21.6756元于当日9∶53′27″为其配股成交。当日,周某又填写了限价23.5元卖出1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因限价高而未成交。次日,证券公司发现周某透支1.5万余元,即与周某交涉要平仓。因周某否认3月24日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当天平仓未成。3月28日上午9∶43′29″,证券公司以市价15.40元强行平仓,双方酿成纠纷。周某于1994年4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周某诉称:3月17日,证券公司将1万浦东大众股票误买为上菱电器股票,要求赔偿;

3月24日,证券公司明知其透支仍接受委托,在其没有明确表态时,就帮其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28日又强行平仓,造成其损失6000余元,要求赔偿。?被告证公司答辩称:3月17日一事,本公司已全额赔偿;3月24日,本公司是在接受周某委托后办理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的,当时不可能知道周某已透支,平仓是按规定办,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周某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3月17日证券公司接受周某委托后,误将浦东大众股票买为上菱电器股票,但证券公司已全额赔偿了周某的损失,周某再次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月24日,周某书面委托证券公司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未填限价,证券公司按规定代理周某成交后,周某又填写了卖出1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说明其接受了代理的事实,现其否认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无理。证券公司发现周某透支后,按规定强行平仓是正当的,故周某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4辑,第121-124页]?

[办案要点]?本案事实清楚,办理此案的关键问题有二:?

1.证券公司是否越权代理?在证券委托交易中,投资者为委托人,证券商为受托人,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证券商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就应当按照投资者的授权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代理事务,尊重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投资者必须明确具体地填写委托单,下达买卖证券的指令,而且必须持有足额的资金或证券,交纳一定费用。如果投资者填写委托单的金额超出其资金总额,证券商有权拒绝接受委托。如果证券商因疏忽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用自己的资金为投资者垫付,而且,证券商有权再向投资者收回全部垫款。投资者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受《民法通则》调整,该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证券公司3月17日没有按照周某的要求完成委托事项,误将浦东大众股票买为上菱电器股票,该行为的后果,理应由证券公司承担。实际上证券公司已全额赔偿了周某的损失,周某再请求赔偿,显然不合理,于法无据。证券公司3月24日根据周某委托单要求按市价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这是合法的代理行为,并未超越其代理权限。?2.证券公司能否强行平仓?根据证券交易规则,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股票,必须在投资者处存有一定资金,投资者应在该资金担保的额度内进行证券交易,而当投资者购入超量股票时,便会发生信用透支交易的问题,投资者超过自有资金部分购入的股票所需资金,由证券公司为其垫付,对这部分垫付款,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的责任。若不及时归还,便产生了强行平仓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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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国债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案情]?

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某营业部?

1995年1月29日原告到被告处做国债期货交易,与被告签订了“国债期货交易客户协议书”和“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揭示声明书。”“声明书”中规定,假如市场趋势不利于原告所持的国债期货合约时,被告可能要求追加保证金,一俟通知,请如期照办。如原告无法在规定的要求期限内提供要求的资金,其持仓合约将被对冲,由此而产生的帐户赤字原告应负全部责任。同年2月20日、21日原告在被告处分两次卖出代码为337的国债期货合约100口,每口平均价137.4元。2月23日,因国债期货波动幅度较大,原告的初始保证金已低于其维持保证金的水平。被告于当日上午通知原告当日必须缴足追加保证金,而原告没有在当天缴足追加保证金,故被告于次日上午将原告的代码为337的国债期合约100口以139.91元的价位平仓。造成原告亏损18600元。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186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当日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原告337合约的保证金不足,而临爆仓。在原告没有立即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将其强行平仓。?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户进行期货交易,双方签有“协议书”和“声明书”。因国债期货价格发生不利波动,被告发现原告的初始保证金已低于其维持水平。被告及时通知原告当日必须缴足追加保证金,原告接到通知后,未能在当天缴足追加保证金。故被告有权将原告100口未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于次日上午以市价强行平仓。原告以其国债期货合约被被告擅自平仓,要求被告赔偿18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故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商有无强行平仓的权利??所谓强行平仓权,是指当客户所持未平仓合约与当日交易结算价的价差亏损超过一定比率后,客户又末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追加保证金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将客户在手合约强行平仓,以降低保证金水平和减小风险,保证客户免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强制平仓的后果由客户来承担。?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业务试行细则》规定,当客户交纳的保证金低于最低维持保证金时,证券期货商应立即向客户追收,如追收保证金失败,证券期货商有权强行平仓。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国债期货交易中,经纪公司享有强行平仓权。就本案来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国债期货交易客户协议书”和“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揭示声明书”。

“声明书”中明确了被告的强行平仓权以及行使强行平仓的'条件。后在国债期货交易中,当国债期货价格发生不利波动时,被告发现原告的初始保证金已低于维持水平,被告及时通知原告当日必须缴足追加保证金。而原告接到通知后,既没有向被告说明原因,也没有在当天缴足追加保证金。在此情况下,被告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是合理的,其将原告代码为337的国债期货合约100口于次日上午以市价强行平仓并无不当。?

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应注意,期货商行使强行平仓权应符合以下条件:(1)只有当期货商及时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其接到通知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时,期货商才能行使此权利,如果期货商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强行平仓,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强行平仓合约的金额应相当于客户应追加的保证金数额;(3)期货商实施强行平仓行为时,应根据市价来平仓,尽可能兼顾客户的利益。

篇5:融资融券交易预警/平仓机制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采取预警/平仓机制: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应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保证金,以使得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为预警;客户未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保证金以达到150%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保证金,提前受偿。

二.

篇6:融资融券交易预警/平仓机制

银行贷款等传统的融资方式,债务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主要是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物一是作为防止债务人进一步融资以增大其财务风险的控制手段(设定担保后,其就难以以该担保物进一步融资),二是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并且是增大债务人违约成本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第一还款来源,债权人也没有必要过于关注其价值的变化。当然,由于抵押物大多为房屋、土地等实物,其价值在一定期限内不会有太大变化,且其公允价值的取得不如上市交易的证券那样便利,也难以实时监控抵押物的价值变化,并设定相应的预警/平仓指标。另外,现行法律也不允许债权人自主处置尚处于担保人名下的担保物。

与此相反,融资融券交易,其第一还款来源就是作为保证金的货币资金及证券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其价值是否充足对于确保债权至为关键。其次,受证券价值波动的影响,因融券所产生的债权额及作为担保品的证券价值变动都比较大,需要随时掌握担保品对主债权的覆盖程度,同时,也能够计算出担保品对主债权的覆盖程度。另外,保证金证券存放于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中,也为证券公司处分保证金证券提供了可能。

三.

房地产融资引入预警/平仓机制的必要性

一是与融资融券交易一样,债务人的还款来源主要是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本身,除此之外,一般没有其他还款来源。如果不密切跟踪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并在不足时及时采取措施,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就得不到保障。

二是以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为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的,一旦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到期,融资方未能按期还款的,在目前的形势下,作为管理机构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可能会需要以自有资金刚性兑付。如果根据房地产项目销售的回款情况,设计相应的预警/平仓机制,就可能会避免刚性兑付的发生。

四.

房地产融资预警/平仓机制具体设计及控制要点

(一)具体设计

根据融资资金的回收要求以及房地产项目的销售进度,确定项目销售回款的进度,并进一步确定相应的预警线及平仓线。与融资融券的预警/平仓线以维持担保比例来设定不同,房地产项目的预警/平仓线是项目销售回款的进度,按照不同的时间进度,设置多个预警/平仓线。比如说,3个月回款30%、6个月回款60%、9个月回款90%、10个月回款100%。在相应的时点销售进度未达到前述预警线的,给予融资方一个月宽限期,由其采取降价等措施以达到。宽限期满仍不能达到的(平仓线),债权人掌控项目销售,采取进一步降价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处置,以达到相应的销售进度。

(二)控制要点

一是确保项目未来销售回款对融资有足够的覆盖,为预警/平仓留足空间。要确保在抵押物的价值触及预警/平仓线后仍有较大的空间能够覆盖融资款项。目前,信托等产品对房地产融资的抵押率可能低至4折,就非常可行。

二是从机制上保证能够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控制。比如融资款项以股权投资的形式进入项目公司,并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确保出资方能够掌控项目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等。这样,一旦触及平仓线,出资方就可以利用所掌控的项目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进一步掌控项目的销售、处置。

三是控制项目的销售回款。融资的还款来源为销售回款,控制销售回款自然是无比重要。具体的方式可以是与预售资金监管、掌控项目公司财务印鉴等多种方式。

篇7: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及其条件探讨

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及其条件探讨

强行平仓是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又称被斩仓或者被砍仓。因依据强行平仓的原因不同,我国期货市场上的强行平仓分为三类:一是因未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平;二是因违规行为而强平;三是因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变化而强平。本文所指的强行平仓系第一类,即指期货交易过程中,在期货交易者期货持仓所需的保证金不足,其又未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的通知及时追加不足保证金时,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期货交易者的期货持仓进行反向交易,将所得资金补足期货交易者所需保证金的法律行为。由于我国目前期货交易法尚未颁布,现有的期货法规没有对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学术界对其法律属性问题,亦即强行平仓究竟是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的权利还是义务,以及因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等问题一直颇多争论。司法实践部门和国家期货监管部门,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因此,正确认识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问题,是准确认定期货市场各方民事主体责任的.前提,也是有效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稳定和有序发展的基础。本文拟对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问题予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强行平仓的条件,以期对这个尚无定论的问题作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

一、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

对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目前学术界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以下4种:一是权利说,即认为强行平仓是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的权利,是国家政策和法律为了保证保证金制度的实行,而赋予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的控制期货市场的职能手段。二是义务说,即认为强行平仓是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的义务,理由是: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该会员必须及时追加保证金,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期货经纪公司在客户保证金不足而客户又未能在期货经纪公司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时,应当将该客户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上述规定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强行平仓规定为“应当”,此术语属于法律规范中的“义务性规范”。且《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8条和第59条第1款第(四)项都明确禁止会员和客户透支交易,其主要是基于在经纪公司不允许自营的情况下,如果允许透支交易则要占用其他客户的头寸,很可能最终或者损害其他客户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会员或者交易所的利益。因此在保证金不足时,交易所或者经纪公司必须使会员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能成为负数,故强行平仓是交易所或者经纪公司不能放弃、不能选择的义务。[1]三是权利义务说,该观点认为对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来说,强行平仓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理由是:从法律角度看,经纪公司和客户之间形成的期货经纪行为是一种行纪行为。在这一行纪行为中,经纪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客户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客户的超额损失必然首先由经纪公司承担。当客户的保证金不足,又未按规定追加时,经纪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避免承担客户自身造成的交易亏损,应该具有通过强行平仓来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通常情况下,经纪公司不享有处分客户保证金和持仓头寸的权利,只有当强行平仓的条件成立时,经纪公司才拥有处分客户持仓头寸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强行平仓是一种在严格条件成就时,经纪公司取得的处分客户持仓头寸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既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有利于防止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的过度投机,以保证期货市场的稳定。强行平仓是禁止期货透支交易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对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利益的一种保护。若会员或客户不及时追加保证金而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不强行平仓,就可能导致允许会员或客户透支交易,亦可能增大期货交易风险。[2]从强行平仓行为本身来说,是在规定条件成就时,经纪公司的一项义务。既然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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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索罗斯最后的战役平仓瑞郎成绝唱

现年84岁的国际金融巨鳄乔治・索罗斯 1月23日在达沃斯一场私人晚宴上对在场嘉宾宣布,他将正式退休,此后他的家庭基金将交由现任索罗斯基金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Scott Bessent打理,

而在年初的平仓瑞郎也成为索罗斯左后的战役。下面我们来看看吧。

索罗斯的投资基金规模超过250亿美元,秋天索罗斯还押注瑞郎下跌,但考虑到风险相对于潜在收益来说太高,索罗斯提前出掉了这些空仓。

就在201月15日,瑞士央行宣布放弃欧元兑瑞郎1.2下限,受此影响欧元兑瑞郎狂跌30%,结束了瑞士外汇市场持续了3年多的平静局面。索罗斯基金属于极少数提前平仓未受影响的对冲基金。

篇9:王某诉龙华路证券营业部强制平仓纠纷案评析

王某诉龙华路证券营业部强制平仓纠纷案评析

王某诉龙华路证券营业部强制平仓纠纷案评析

杨玉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4年10月,齐齐哈尔市股民王某在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龙华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券商)开户透支炒股。证券营业部为股民王某股票交易提供融资借款,双方合意透支进行股票交易。王淑华在证券营业部炒股时累计透支19万元。股票走低时,经过证券营业部7次强行平仓,王某仍剩9万余元没能偿清券商的透支款,而此时王某13万元股本经券商强行平仓后亦所剩无几。自1995年7月18日至9月21日,该券商分7次将王某23920股股票[强行平仓。自11月26日,该券商又将王某11760股上海石化股票冻结,至今已经6年。7月,王某起诉券商。

二、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原告认为,被告强行平仓并冻结股票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强行平仓等行为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共计60万元。并解除被冻结的股票帐户。

被告认为自己并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按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差的50%赔偿股民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原告返还未偿还的透支款95197.47元。

【律师代理词】

一、原告律师的代理词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龙华路证券营业部属证券经营机构,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买卖证券。证券营业部无权未经股民同意,擅自将股民的股票强行平仓。由于证券营业部的侵权行为,致使股民王某丧失了在更高价位卖出股票从而获得更高利润的机会。

自1911月26日起,王某在炒股时,其微机就出现了“您已被限制,不能使用自助终端”的警告。认为,券商证券营业部非法冻结股民账户和股票,侵犯了股民对账户的专有权和股票的所有权,剥夺了股民从事股票交易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赔偿的原则,对侵权造成的后果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或要求其恢复原状。券商证券营业部无权采用强制手段收回透支款,其对股民王某股票强行平仓和冻结股票账户的做法系侵权行为,因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券商证券营业部应予以赔偿。

强行平仓损失应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解释按平仓股票的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之差50%计算,送股损失按除权交易日该股票平均价计算;冻结账户损失按被冻结期间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的50%计算。

还认为券商应返还其应得的股票分红、送股收益。股票是记载持有人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凭证,股民从购买某种股票之日起,就在法律上成为该上市公司的股东,王某的股票如不被券商强行侵权平仓,应享有股本送股、分红的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无论该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如何变动,都不影响持股股东应享受的送股、分红等必得利益

据此要求证券营业部赔偿王淑华强行平仓损失400841元,送股分红损失276000元,冻结账户损失20580元

而且券商所提的9.5万元透支款,实际是券商多次反复平仓造成的“窟窿”,事实上这9.5万元债务不是原告自己炒股票失误造成的损失,而是证券公司反复低价平仓造成的。券商在每次强行平仓的同时,高额利息、佣金、印花税都收在原告的账下,这是9.5万元透支款形成的原因。

二、被告律师的代理词: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券商与股民之间的平仓之争是特定历史时期留下的特殊历史问题。股民的透支行为是强行透支行为,券商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有权对有可能出现风险的股民收回透支款。这种收回透支款的方式就是强行平仓,这种防范风险的行为方式是由证券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不存在侵权问题。平仓也给券商带来了损失,这个损失就是一旦股民无力偿还透支款,这个损失就得由券商承担。

另外原告还欠被告透支款95197.47元,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返还。

还认为,股票交易风险大,获利仅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强行平仓的行为并非必然造成权利人的可获得利益的损失。因此,赔偿数额应按股票买入价与证券营业部平仓时卖出价之间的差价总额及该笔资金自卖出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损失。一审判决按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差的50%赔偿股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词】

针对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龙华路证券营业部的上诉,8月20日,二审法院做出判决认为:

证券营业部强行将王某的股票平仓和冻结其股票账户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证券营业部为股民王某股票交易提供融资借款,双方合意透支进行股票交易,违反了我国金融和股票管理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在双方合意透支股票交易行为中,证券营业部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在股票进入王某在证券交易所的账户时,该股票所有权即归股民王某所有,王某与证券营业部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并不影响王某买卖行为的效力和股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证券营业部在王某透支买入股票后,未经王某同意,无权将其股票卖出。证券营业部利用其掌握股民股票账户的营业优势,擅自出卖王某的股票,其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在股民王某与券商证券营业部之间进行的无效透支交易活动中,证券营业部应负主要责任,应对强行平仓给王某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其价格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且股票交易风险大,获利仅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强行平仓的侵权行为并非必然造成权利人的可获得利益的损失。因此,赔偿数额应按股票买入价与证券营业部平仓时卖出价之间的差价总额及该笔资金自卖出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损失。然而,由于王某与证券营业部的合意透支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无效,双方对造成的损失均有过错,而主要过错在券商证券营业部,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可按73比例分担平仓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按被强行平仓股票的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差的50%计算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并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认为:依股票交易规则规定,实现持有人股票交易经营权的前提是股票持有人的交易账户不受他人侵犯。证券营业部冻结客户账户,侵犯了客户对账户的专有权和股票的所有权,剥夺了股民对股票所行使的交易经营权。因此,证券营业部将王某账户内股票以锁仓形式禁止其从事股票交易,是对王某股票财产权的侵害,应赔偿王某冻结股票的损失。由于证券营业部长期冻结王某的股票账户,使其丧失股票交易的赢利机会,很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原审法院按冻结股票被冻结期间最高价与最低价价差的50%计算确定冻结账户损失为2058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因此做出判决:证券营业部应赔偿王某被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及被冻结股票账户所造成的损失共计38359.79元。由于王某尚拖欠证券营业部透支款本金95197.47元应返还。两项相互抵销后,王某应返还证券营业部透支款5.6万余元。解除王某被冻结的股票账户。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股民和卷商信用交易,卷商为维护自己利益强制平仓从而产生的一宗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部分股票强制平仓,并以透支款尚未结清为由冻结原告的股票,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损失。被告则认为其有权对原告透支购买的股票强制平仓,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尚未付清的透支款。本案主要有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信用交易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信用交易的法律效力。另一个是强制平仓的法律问题,包括强制平仓是否构成侵权、平仓的损失如何计算、责任如何划分。还有就是有关赔偿的一些问题,如冻结的股票的损失如何赔偿,该不该赔偿分红、送股受益等。

一、信用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信用交易的利弊分析。

信用交易一般是指客户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商交付一定的保证金或其他入抵押等担保,由证券商向其提供资金和证券进行融券和融资交易。

融资就是客户提供一定担保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股票,也称买空,其实是在做无本生意。比如你看好某家公司的股票,认为它会上涨,可是却没有足够的钱来投资,于是就向证金公司或券商借钱先把股票买下来,等到股价上涨时再把股票卖出去。买进的股票须寄放在证金公司或券商处做保证,而你需向卷商缴纳一定的利息和手续费。

比如你有资金10万元,购买每股100元的A股票1000股,后来A股票涨到105元,你就可以赚(105――100)×1000=5000的差价。可是如果以信用交易的形式,用10万元可能可以买到20万元的股票,也就是相当于A股股,后来A股涨到105元时,你就赚到了不只原来的5000元而已,而是(105――100)×2000=10000。相当于一倍,即使扣除虑利息、手续费等,仍有不少。

融券交易也称就是你预期某支股票会下跌,但你手里没有这么多股票,于是就趁现在高价时向证金公司或证券商借股票来卖,等到股价下跌了以后,你再用低价把股票买来还给券商,用高卖低买的方式来赚取差价。也称为卖空。

和前面的例子一样比如如果你用10万元的资金,可以向卷商借到20万元的股票,如果B股票目前每股100元,你可以有2000股,这时你先把借来的股票卖掉,可以有20万元的所得,等到股价跌到每股50元时,你要还给券商2000股的股票,这时你只要花2000×50=100000就可以回补,所以就赚了20万――10万=10万元的价差。

1.有学者认为信用交易对客户来说最主要的好处是:(1)客户能够超出自身所拥有的资金力量进行大宗的交易,甚至使得手头没有任何证券的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也可以从事证券买卖,这样就大大便利了客户。因为在进行证券交易时通常有这样的一种情况,当客户预测到某股票价格将要上涨,希望买进一定数量的该股票,但手头却无足够的资金;或者预测到某股票价格将下跌,希望抛售这种股票,可手中又恰好没有这类股票,很显然如采用一般的交易方式,这时无法进行任何交易。而信用交易,在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引进信用方式,即客户资金不足时,可以由证券公司垫款,补足保证金与客户想要购买全部证券所需要款的差额。这种垫款允许客户日后归还,并按规定支付利息。当客户需要抛出,而缺乏证券时,证券公司就向客户贷券。通过这些方式满足了客户的需要,使之得以超出自身的资金力量进行大额的证券交易,市场亦更加活跃(2)具有较大的杠杆作用。这是指信用交易能给客户以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利润的机会。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说明这点。

2.对卷商的好处:

在证券的买方市场形成后,各证券公司在传统的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进行竞争的空间会越来越小,交易方式也逐步成为竞争的重要手段。相对于现金交易,信用交易在交易成本和效率方面都有着巨大的优势,因此,信用交易越来越多,并逐渐成为主导的交易方式。所以能否向客户提供信用(赊销),及提供什么样的赊销从而让客户满意越来越成为证券公司竞争的重要手段。而证券公司也可以赚取其中的利息和得到更多的手续费。

3.信用交易的弊端

信用交易的弊端亦很多,信用交易加重市场投机气氛,故有人称其为“人为制度化的投机信用”,主要弊端是风险较大。仍以上面的融资为例如果当客户A股票的价格不是像该客户预计的那样上涨,而是一直下跌的话,客户使用信用交易造成的损失将是使用自有资金的两倍。在客户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会产生更多的纠纷。所以对投资者来说;融资融股也会促使其过度投机,且掌握不当会造成快速破产,乃至危及证券商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另外,从整个市场看,过多使用信用交易,会造成市场虚假需求,人为地形成股价波动。特别当信用交易失控之际,往往会形成市场震荡,暴涨暴跌。

(二)信用交易在各国的法律地位

信用交易作为一种制度有着以上弊端,信用交易在新兴市场、小规模市场以及制度不够完善的市场不宜采用。然而,事物的二重性决定了信用交易还有相当有利市场的一面,特别当它在市场供需矛盾失衡,交投萎缩,且能被有效控制时,会起到活跃股市,增加成交,平衡供部等作用。从发展眼光看,当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法体制度趋于完善,信用交易制度被法律承认是一种国际证券发展总趋势。所以在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有其不同的法律地位。美国允许证券信用交易,并在起证券交易管理立法中加以规范。日本模仿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采纳保证金信用交易方式。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引进信用交易方式,并参照美、日模式进行立法。

我国目前禁止信用交易,换言之,信用交易制度在我国目前没有法律地位。我国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的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想客户融资和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事客户证券帐户张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实有的自由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1条明确禁止证券经营机构和客户之间进行信用交易。上海、深圳交易所也一在强调禁止证券经营进行信用交易。

然而,事物的二重性决定了信用交易还有相当有利市场的一面,特别当它在市场供需矛盾失衡,交投萎缩,且能被有效控制时,会起到活跃股市,增加成交,平衡供部等作用。从发展眼光看,当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法体制度趋于完善,信用交易制度被法律承认是一种国际证券发展总趋势,也是与国际接轨之任务,我国也不会例外。

目前虽然我国证券管理部门三令五申,禁止信用交易,“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

但信用交易屡禁不绝,特别是近期越演越烈。究其原因,不少证券商面对市场低迷,交投萎缩,已经危及到其生存;而投资者面对市场快速扩容,供需失衡,已缺少自有资金再行买卖;当然,也不排斥证券商为竞争盈利和投资者过分投机的心态。正是这种状况的存在和发展,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其一,一些投资者以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国有资金的融资额度买卖股票,疯狂投机,获取暴利,一旦失手则倾家荡产,并殃及证券商破产,有人称其为与证券而共存亡。其二,惯用交易集中在几个热门股,引起暴涨暴跌,不仅拖累大市,也损害了正常投资者利益及交易秩序。其三,这种现象的存在和发展,给市场造成一种资金充足的假象,已致管理者对市场供需情况不能真正掌握,并加速扩容决心。同时,当问题发生后,用社会管理之手段运用股市,在短期内一刀切,必然造成证券商和透支者集中平仓,给已经十分脆弱的股市再予打击,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及损害其利益。其四,这类借贷关系因属非法,一旦发生诉讼。双方权益不能受法律保护。首先,证券商与透支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一个恢复原状返还结果,如证券商也有过错的,无权全额要求赔偿权利(利息、罚息);此次,透支者买入股票后取得所有权,证券商不能依法取得强行平仓权利,(如法律允许这种制度,双方有一个合同关系,证券商可以依法依合同强行平仓),不能以违法对付违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法规不断健全,应当逐步考虑信用交易制度的实施。当然,其制度内容也应逐步放开、扩大,从点到面,从试行到完善,不能操之过急,逐步与国际制度接轨。

(三)股票融资信用交易的法律效力分析

本案中证券营业部为原告股票交易提供融资借款,双方合意透支进行股票交易。可见本案不属于那种恶意透支,即股民明知自己资金帐户内已无资金或者只有少量资金,却趁券商对其资金一时无法审核或审核不慎而大量透支买进股票进行投机的行为。而属于上文中说到的信用交易中的融资交易。

上文中已经提到,信用交易一直为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所禁止。所以证券商与客户之间任何形式的融资关系都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但融资行为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股票交易行为的无效

在信用交易行为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个是股民与证券公司因为融资而形成股民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另一个即原告购入股票的行为,所形成股票买卖关系。

因我国法律禁止融券交易故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是无效的。但原告购入股票的行为却是与融资关系无关的另一个法律行为。

因为在股票买卖关系中,交易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由电脑自动撮合成交,买卖双方互不见面,交易方根本无法得知对方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在交易完成后,股票进入股民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帐户,股票买卖关系成立,该股票的所有权依法归属该股民。因此,股票交易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借贷关系的效力不影响股票买卖行为的效力,正如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不影响该企业用借来的资金对外发生购销关系的效力一样。

所以,本案中股民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信用借贷关系虽然无效,却并不影响股民之间股票交易行为的效力。在股票进入原告在证券交易所的账户时,该股票所有权即归股民王淑华所有,原告与证券营业部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并不影响王淑华买卖行为的效力和股票所有权的转移

二、强制平仓的法律问题

(一)强制平仓是否构成侵权

有学者指出信用交易中的强制平仓,一般是指当客户对融资未能按约定条件偿还,券商将该客户及其担保人帐户中的股票卖出,或者冻结、扣划帐户中的保证金,所得资金用于清偿融资欠款的行为。强制平仓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融资债权得到清偿。在信用交易中,强制平仓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客户与券商双方在融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强制平仓的条件,因客户逾期未还欠款或者保证金,股票市值之和达到约定下限,券商即采取平仓措施;二是在融资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强制平仓的清偿手段,券商为追回逾期融资欠款而按行业习惯进行强制平仓。本案中,券商与股民之间似乎并不存在明确的强制平仓约定。

可见是券商为追回逾期融资欠款而按行业习惯进行强制平仓认为不构成侵权的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第1种意见认为,券商是按照证券行业惯例进行平仓,不构成侵权。第2种意见认为,这种强制平仓属于担保关系中的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事先就留置权作出约定即可处分,不等于侵权。第3种意见认为,强制平仓是券商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避免了客户股票进一步贬值使损失继续扩大,这种规避市场风险的行为对客户也有好处,不是侵权。也有学者认为这3种主张均难以成立。首先,任何行业惯例都只是一种习惯,习惯并不能当然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任何未经国家认可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均没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按习惯进行的强制平仓既无法律效力,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约定。即使证券交易所内部有规定,只要股民透支,并在24小时内没有归还,券商就可以强行抛售其股票。但这种证券交易所内部规定的法律效力如何,不无疑问。其次,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是“法律明文规定”这个条件。我国《担保法》规定只有保管、运输和加工承揽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股票融资可以行使留置权所以未经约定的强制平仓行为不符合法定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不能认定为行使留置权担保的一种形式。最后,本案中法院持第3种观点:“证券商强行平仓,既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在股民无力偿还透支款的情况下,对股民利益的保护。”这种理由也难以成立,一是强制平仓的直接目的,是券商回收融资款,即使约定了以一定的市值为平仓界限,这界限也是为了避免融资款无法回收的风险;二是所谓的紧急避险的“风险”对客户而言并不一定存在,因为市场的变化无法准确预见,强制平仓前的股票同时存在升值和贬值的两种可能性,预料的亏损和盈利仅系主观的判断,不等于客观上必然会出现的损益事实,因此强制平仓不等于替客户规避了风险,也可能使客户错过了抄底反弹的翻身机会。从法理上说,在信用交易中券商在无法回收融资款且未与客户约定强制平仓情况下,其债务返还请求权没有债务人积极配合未能实现,券商应当求助公力救济,而不应当采取强行抛售股民股票的私力救济。因为私力救济是作为公力救济的一种例外,应当严格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否则无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即使迫于情况紧急,一时无法求得公力救济,如股民为逃避债务,具有抽逃资金嫌疑,券商也只能采取自助行为的私力救济。即扣押恶意透支股民非透支部分的'股票,然后请求公力救济。否则就侵害了股民合法取得的股票权益,构成侵权。

本案中,上文中已经提到融资关系的无效并不影响原告买卖股票的行为,股票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原告的手中。证券营业部不拥有对原告股票的所有券,故未经原告同意,无权将其股票卖出。证券营业部利用其掌握股民股票账户的营业优势,擅自出卖王淑华的股票,其行为构成侵权。

(二)股票强制平仓的责任如何划分

有人认为在审理客户和券商强制平仓纠纷时,关键应该看双方有没有对强制平仓作出明确的约定,严格区分侵权行为与实施无效合同行为界限,并在此基础上分清双方的责任。无效合同,侵权之债的处理原则都是返还财产,过错方赔偿损失,但无效合同返还的财产是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侵权之债返还财产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取得的,两者的性质有着根本的区别,行为人过错责任也完全不同,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该有所不同。侵权性质的强制平仓,是侵权行为人单方过错造成的,侵权人必须承担全部的返还和赔偿责任。约定融资和强制平仓协议无效属典型的混合过错责任。客户因融资合同的无效而负有返还融资款的义务,券商因平仓协议的无效而负有返还强制平仓所得义务,不过,如何确认双方各自责任大小,却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的一份答复中明确表示:“证券交易经营部为客户在股票交易中提供融资借款并收取高额利息,是违反我国金融和股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认定无效。融资借款与客户买卖股票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款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客户股票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证券经营部未经客户同意,强行平仓,造成客户资金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客户透支进行股票交易,在股市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可能将交易风险转移到证券经营部,其拒绝接受证券经营部平仓还款的通知,也有过错。因此,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失均有过错,主要过错在证券营业部。”

可见最高院的意见是有券商承担主要责任,对这一点笔者也赞同。因为如果券商不是为了赚取更多的佣金和利息,违反国家有关法令向股民融资。股民就没有条件融资。应该说券商的过错是造成这类侵权案的主要原因。而且加大券商的责任也可以有效遏制这类现象的发生。

本案中法院就是按照这一原则,判决双方对造成的损失均有过错,而主要过错在券商证券营业部,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可按73比例分担平仓损失。

(三)如何计算强制平仓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本案的某案答复中说:“券商强行平仓的行为是否给股民造成了损失,关键在于平仓行为发生以后至当事人起诉时,股票的价格是走高还是走低。如果走高,那最高价与平仓价之间的差价即为平仓行为造成的损失。”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另一案的请示答复”却确认了买入价与平仓价之差作为赔偿标准(即“往前算法”)。

就最高院答复的如上两个截然不同的平仓损失计算方法,一审法院审判时引用了前者;而二审法院在审判时却引用了后者。最高院下发的两个相互矛盾的司法解释是造成二审法院不同判决的根源。

笔者认为这两种算法均有不妥。就第一种来讲,股民以最高价出售股票具有或然性,而事实上由于各种因素股票很难在事后才知道的最高点抛出,所以按第一种算法而获得的收益只是一种机会收益,是可能会得到的收益,并不是现实受益,也就是说也可能得不到。而侵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现实必然性的可得收益,而可能得到的受益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一般是不予保护的。

而第二种算法却只能在平仓价低于买入价时可以计算,但要是平仓价高于买入价时又该如何计算呢,还要不要赔偿呢。而且这两种办法遵循了返还财产的原则,但并未充分考虑受损害人的实际损失。所以这种算法也不行。

有学者认为司法程序在判断股民的损失时,只能认定该投资者可能取得的平均利益。股民因证券公司的强制平仓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应为:股票的平仓价格与特定期间内该只股票的收市平均价之间的差额。笔者认为在真正损失不可能确定的情况下,这样可算是一种对双方较公允的做法。

对券商因侵权或者无效担保合同而进行的强制平仓,除了责任定性外,如何计算实际损失,应如何返还财产,赔偿那些损失,是争论较大的又一个问题。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一些法律问题

除了赔偿强制平仓的损失外,还哪些损失要赔偿也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冻结帐户的损失应否得到赔偿

券商冻结客户资金已经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所有权,致使客户不能交易,所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本案中法院已经作出认定由于证券营业部长期冻结王淑华的股票账户,()使其丧失股票交易的赢利机会,很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按冻结股票被冻结期间最高价与最低价价差的50%计算确定冻结账户损失为20580元。

(二)股票分红、送股收益是否应该赔偿?

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要求返还股票分红和送股收益的请求,笔者认为不妥。

股民持有某种股票就享有该股票送股、分红的权利。配股、红股、红利,是客户持有股票所派生的利益。如果不是被券商强行侵权平仓,这将是原告的应得利益。这种应得的利益的损失应计算在内赔偿范围之内。

(三)其他损失。

包括券商对强制平仓和冻结的股票已经收取的交易税费,手续费等,因为这些的行为的不合法性,这些费用已非必要费用。所以这些费用理应返还。

还有所有资金的利息损失券商也应赔偿。

也有必要通过立法拟定幅度相对高的罚息。因为侵权人对其财产失去控制,比如股民股票被强制平仓或冻结,其投资效益损失无法准确计算。所以这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赔偿办法。

篇10:简单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建屋地址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房屋面积

出租方屋的登记面积为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证号为及其附属设施(钢结构房屋约220平方米)。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xx年9月xx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为期。

四、租金

1、租金:双方商定租金为每月,即每年租金为贰万贰仟元整。租赁期内,每年租金不变。

2、年的8月31日前付清次年的租金。(注:甲方应在每年的9月前提醒乙方付款的时间)

五、押金

1、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与20xx年9月xx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6000元,(陆仟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十日内补足。

3、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甲方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予乙方,且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六、甲方义务

1、甲方须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即20xx年9月xx日前。

2、房屋设施如因质量原因、自然损耗、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受到损坏,甲方有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责任。如甲方未在两周内修复该损坏物,以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设施,乙方有权终止该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及赔偿违约金。

3、甲方应确保出租的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利,如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设定他项物权或期它影响乙方权益的事件,甲方应保证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或其它影响乙方权益的第三者能继续遵守全合同所有条款,反之如乙方权益因此遭受损害,甲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4、如遇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终止协议时,甲方应退还乙方交的房屋租金和押金。

5、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总金额的xx%。

七、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押金。

2、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在房屋内添置设备。租赁期满后,乙方将添置的设备搬走,并保证不影响房屋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3、乙方应爱护使用该房屋如因乙方过失或过错导致使房屋及设施受损,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该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受损,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承担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费、收视费、一切因实际使用而产生的费用。

6、乙方违约应赔偿甲方总金额的xx%。

八、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乙方在租赁期满后需续租,应提前有双方另行协商续租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2、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当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任何滞留物,如未取得甲方谅解,均视为放弃,任凭甲方处置,乙方绝无异议。

3、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任意终止,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4、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无条件的退还全额押金。

九、违约处理

1、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进行转让;

2、乙方逾期超过xx天交付租金,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需补交金额的1%计算;

3、若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事情上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任意终止,如有未经事宜,甲、乙又方可另行协商。

十、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甲、乙双方如有特殊约定,可在本款另行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20xx 年 xx 月 xx 日

篇11:简单合同

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编号:

供方:签订地点:

需方:签订时间:20xx 年 xx 月 xx 日

该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总额包括设备及零部件、运输及指导安装调试等全部费用。

第二条质量技术标准

按国家及行业、企业相关标准执行。设备质量实行“三包”,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年内为质保期,保证免费维修、免费调换,供方承诺始终以最优价提供终身维护服务及相关零配件。

第三条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生效后x日内交货至需方指定的地点,汽运。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由供方负责办理托运并承担运费,运输途中发生的产品灭失、损坏及其他风险由供方承担。

第五条包装方式

按有利于设备运输的方式进行包装;包装物不计价,不回收。

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期限

供方需提供设备的装箱清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以及相关技术资料;设备由需方自到货之日起3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约定质量技术标准进行型号、规格、数量及质量等方面的验收。

开机调试期间供方技术人员为需方相关的操作人员免费提供日常操作及维护的'培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出现的人身、设备和财产损失由供方承担。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需方预付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总价款的x%金额(即:人民币xx元)后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生效,设备验收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总价款的x%金额(即:人民币xx元),余x%货款于xxxx一次性付清。供方应向需方提供符合国家税务部门要求的正规发票。

第八条提出异议的方法及期限

1、需方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应在妥善保管设备的前提下,自收到设备之日起十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需方逾期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

2、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当等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不得向供方提出异议。

3、供方自收到需方提出异议后,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需方处理情况,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所提出的异议及处理意见。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在设备质保期内,若供方因设备出现问题处理不及时,对需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供方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约定单方解除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的,需支付本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总价款%的违约金于对方。

3、其他违约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法》处理。

第十条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期限

本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有效期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或质保期满后止。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有效期内双方相关订单往来均受本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约束。有效期满,双方可续签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若为续签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但仍继续发生相关订单往来的,视为双方确认本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继续有效。(PS:一次性采购设备蓝色部分可以去除)

第十一条其它

1、双方因本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产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附件作为本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重要组成部分,与本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设备销售简单合同范本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一式x份,供需双方各执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xx 年 xx 月 xx 日

篇12:格式合同

几个月前,黄女士打算把自家闲置的房子租出去,就找到某房产中介,签订了一份中介租房合同。因为之前从来没有出租房子的经验,黄女士在签合同前问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如果自己与承租人发生纠纷,中介能不能负责出面帮着解决。当时工作人员拍着胸脯答应,肯定会出面,还说这是房产中介应当做的服务工作。黄女士因此放心地跟房产中介签了合同。

房产中介很快就按照合同约定为黄女士找到了愿意承租房子的人。黄女士在中介的协助下,与这个承租人签订了租房合同。就在不久前,承租人找黄女士,说是厨房的抽油烟机有问题,要黄女士出钱维修。但是,黄女士到现场查看后认为,是承租人的错误使用才弄坏抽油烟机。黄女士要承租人自己出钱修抽油烟机,对方不答应,双方就此发生了纠纷。黄女士想起,当初房产中介曾经答应她帮忙协调纠纷,就找到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谁知这时工作人员变了脸,说他们只管帮忙租房,租房后发生的纠纷与他们没有关系,他们不会去管。黄女士回家后仔细翻看合同才发现,自己签的虽然是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和房产中介的“三方合同”,合同中却并没有“房产中介在租房过程中帮助协调纠纷”的字样。合同中只有这样一条:“若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丙方所收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条款中所指的“丙方”,就是房产中介。也就是说,只要租房合同签订了,房产中介的生意就稳赚不赔了。

黄女士这才后悔自己当初听信了房产中介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没让他把承诺写进合同,结果现在房产中介理直气壮地不帮自己处理租房纠纷。

【解析:委托合同不能少】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是口头合同在出现纠纷后不易判断。因此房主、租房户在委托中介出租或承租时,最好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他还提醒,合同三方权利义务对等,如果只强调对方的义务,保护自己的权益,就是有失公平。尤其是对于中介事先起草好的格式合同,如果另外两方保护意识不强、直接签署了,非常有可能在后期遇到问题。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是事前与房产中介单独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房产中介提供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违约责任。

【案情:口头约定责任,遇事中介不承认】

市民杜先生通过中介把自己的房子出租,签合同时跟中介口头约定,往后跟租户之间如果发生什么事儿,中介得出面解决。中介当时非常痛快地就答应了。但是当杜先生与租户就房屋维修发生纠纷时,中介却变了脸,说这事儿跟他们没关系,他们管不着。

杜先生细看当初签订的合同才发现,自己签署的合同虽然被称作“三方合同”,却没有任何一个条款中说明中介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只有一条“若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丙方所收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而条款中所指的“丙方”,就是中介公司。

记者随机采访了30名曾经有过出租房屋经历的市民,结果发现这样的问题是目前租房市场普遍存在的。很多市民都十分相信中介的口头承诺,几乎没有人要求中介把口头承诺写进合同里。

【解析:房主签租房合同前,应先跟中介签委托合同】

曾打赢中介倒卖二手房吃差价案、律师表示,口头合同在出现纠纷后不易判断,因此房主、租房户在委托中介出租或承租时,最好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他还提醒,合同三方权利义务对等,如果只强调对方的义务,保护自己的权益,就是有失公平。尤其是对于中介事先起草好的格式合同,如果另外两方保护意识不强、直接签署了,非常有可能在后期遇到问题。

篇13:格式合同

1.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通常为用工单位)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用工形式:××××

鉴证编号:××××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姓名)为×××(工程名称)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录用乙方从事×××(工作名称)。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时止。其中试用期限为××个月,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三、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卫生条件。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四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享受×××待遇(写明待遇的内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五条 工资待遇(要写明确具体)

第六条 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多少小时)

第七条 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写明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如双方可以规定,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2.说明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建立一定的劳动关系而签订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劳动合同条款必须齐全,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劳动者的工种、职务和职称;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生产和工作条件;教育与培训;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2)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合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的有劳动能力的人。

(3)双方商定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例如,甲方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雇工的劳动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等。

(4)劳动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的。

篇14:格式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1、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聘用乙方到甲方公司劳动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甲方已对乙方如实告知甲方的公司情况、工作岗位情况、工作环境、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关系乙方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实。

3、乙方保证其出示的身份资料、学历证明、技能证书等资料真实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共____年。

2、无固定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试用期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共个月。(提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____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____职务(或工种)为____。

(二)乙方确认已理解工作岗位、内容、职责要求并同意严格遵守,否则构成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并构成严重失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按照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或经营行为。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厂区内及主管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区域。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乙方同意按甲方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或地点工作并变更本合同,双方签章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4、每月26天工作制。

(二)休息、休假时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工作时间的特别约定: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但乙方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而自愿延长工作时间除外。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的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乙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乙方的基本工资;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四)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和政府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执行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核发乙方工资:

1、计时工资:乙方试用期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定为1510元/月,试用期满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定为元/月。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的工资已包括加班费在内。

2、计件工资:按乙方岗位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已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不另计付加班工资,但经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根据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工资分配制度、集体工资协商结果,需调整乙方工资的,可与乙方协商后适当调整。

(三)工资计算周期按月为单位,并定于每月日为发放上月的工资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签领工资时,如认为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计算工资或工资计算有误的,应从签收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核实确实存在错误的,甲方予以更正,该情形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的行为。

五、福利待遇

非工资总额范围的其他福利待遇,由甲方自主决定,甲方可根据盈利情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决定给予或不给予。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根据工作情况需要,必须自行配带好相应的安全保护用品,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出现。如因乙方不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而导致伤亡事故或职业病,乙方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并为本合同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已熟知甲方现行的一切规章制度,而后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均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公示。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分工,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甲方不定期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到解除本合同。

(四)任何类别的请假,乙方均应事前向甲方递交请假条,报主管签字备案。请假三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需于一小时之内以电话通知主管人员,说明事由,并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某项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签订变更协议。

(二)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任何一方在法定条件下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劳动合同。

(四)乙方若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五)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六)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须按照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因乙方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本合同失效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九、通知和送达

(一)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劳动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

(二)任何一方的通知、信函、文件、文书、资料等发送到该地址均视为对另外一方的有效送达。

(三)任何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将仍以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为准。

十、调解与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标准无异议,并保证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对月工资金额和加班工资及其标准进行确认,并由乙方签名确认工资已经结清。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保证没有与第三方存在有劳动合同关系,如乙方隐瞒事实与甲方签订了本合同,甲方因与乙方签订本合同而对此第三方主张权利而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不可与第三方再签订劳动合同,如乙方因与第三方再签订劳动合同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赔偿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三)双方约定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员工自愿不购买社保承诺书;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保存一份,互相监督履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5:格式合同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户口住址: 联系电话:

说明

乙方为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劳务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用工性质及约定

1.乙方作为甲方劳务工,从事 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2.乙方愿以甲方正式员工的标准提供劳务,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成甲方安排的劳务任务。

3.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考核或考评,以及对考核或考评结果的处理。

4.如乙方原因导致乙方自身、甲方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因此而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三条:劳务报酬及保险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公司业绩综合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为税前每月 元,每月 日之前以现金支付上月劳务报酬。乙方同意自身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如无法提供劳务服务的,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包括职业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甲方计发乙方工资至其离职月,无须支付其他任何补偿金。

第四条:合同续签及保密义务

合同期满,如双方都同意续签的即可协商订立下一期合同。如不续签合同,乙方须在甲方安排人员接岗并完成接交工作后方可离岗,乙方工作接交未完成而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报酬二倍承担解除金。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技术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向乙方支付的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费用。如因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合同终止;

2、如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立即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②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③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合同的。

第六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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