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概念((推荐7篇))由网友“胡桃李子”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概念,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概念
1学习目标
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概念
2考点速记
1.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概念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1月8日,证监会宣布国务院已原则上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2)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3)有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
(4)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同步自测
1.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 ),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Ⅰ.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
Ⅱ.出借资金
Ⅲ .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
Ⅳ .出借上市证券
A. Ⅰ、Ⅲ
B. Ⅱ、Ⅳ
C. Ⅰ、Ⅳ
D. Ⅱ、Ⅲ
【答案】A
【解析】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证监会宣布国务院已原则上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A.20
B.
C.
D.
【答案】A
【解析】年1月8日,证监会宣布国务院已原则上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篇2:融资融券如何交易?
融资融券是2010年3月31日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当时只有6家试点券商,随后2010年4月16日股指期货正式开通,股市进入长达4年的下跌期,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都是双刃剑,到月31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已有74家,但至今融券规模都比较小,两融交易中以融资交易为主。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通俗的讲,融资就是以资金或证券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买股,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称为买多;融券就是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费用;称为“卖空”,总的说就是杠杆交易。
参与融资融券基本条件:开户交易满6个月;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年龄必须在60周岁以下。
融资融券如何交易?
1、除交易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基本易成本之外,融资融券交易还包括融资融券利利息;目前融资年息8.6%,融券年息10.6%,但融券基本很少,可忽略。
融资利息=实际使用资金金额×使用天数×融资年利率/360,比如买入股票后,持有20天就卖出了(卖出股票后资金自动归还给券商),只计算这20天内的利息。
比如50万资金,融资保证金比例为0.5,假设该股票可冲抵保证金折算率为0.6,那么投资者买入50万股票后,可以向券商融资买入60万(融资买入金额=保证金/融资保证金比例=担保物市值×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50×0.6/0.5),总计110万股票,如果股票下跌8%,普通亏损是50×8%=4万;融资融券交易将亏损110万×8%=8.8万,是普通亏损的2.2倍。
2、由于融资融券有保证金,存在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比例,计算公式: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按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3、融资或融券交易的合约期限一般为6个月,到期日当天归还负债也不计罚息,符合展期条件的合约可以通过网上交易自助进行展期申请,展期最长可申请6个月时间。
4、融资融券维持担保比例值分别为警戒线(145%)、追保线(130%)、平仓线(110%):担保比例低于145%在130%以上,T+1日会限制资金划出;低于130%并在110%以上,投资者需追加保证金,否则T+2日会对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低于110%时将会被强制平仓,使强制平仓当日或日终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超过警戒线(145%)
目前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作出较大幅度优化,取消了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交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数量由950只扩大至1600只。融资融券作为一种新型交易工具,放大收益的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我历来反对学员加杠杆交易,尤其是经验不足的股民朋友,有多大资金办多大事,一旦被贪念冲昏了头脑那将是一场灾难!
篇3:《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
12月2日,上交所与深交所同步调整了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同步调整了标的股票范围。新规将自12月12日起正式实施。
调整主要内容有哪些u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u二、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
调整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
二、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
影响:
沪深交易所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采用新老划断的方式,不影响现有合约。
点评:对于已开仓的合约来说,投资者不需要因本次规则调整导致的保证金不足而了结合约或追加保证金,其中的一大亮点是,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展期。
而对于担保物以静态市盈率超过300倍或公司业绩亏损股票为主的投资者,此次调整后,投资者的可用保证金金额将有所下降,投资者未来可新开仓的规模将受到影响。
证券公司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按照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于次一交易日适用,并提前通知投资者做好相应准备。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12月9日收市后静态市盈率对相应股票折算率进行调整,并于12月12日适用。
相关解读
一、背景简介
周五下午交易所发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同时,两所还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上述调整将自12月12日起实施。
二、规则解读
总体来看,本次规则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标的证券范围增加
标的证券方面,相应进行了扩容。这次扩容,沪深交易所是继9月12日以来进行的整体扩容,共增加77只股票,其中上交所增加40只,深交所增加37只。
在增加的77只股票中,有14只为20新上市股票,其中上交所13只,深交所4只。具体新增证券名单详见附表。
第二,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动态调整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俗称担保证券)作为除现金以外的担保物,构成了保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折算率的.变化相应影响可用保证金余额,即客户可融资融券开仓的规模。本次交易所规定“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这也意味着,静态市盈率高于300倍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在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时,其市值乘折算率后将不再计入可用保证金余额中,同时将一定程度限制客户以该类证券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开仓规模。其中静态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盘价与相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三、后市展望
对于本次调整,交易所该套组合拳依旧保持了利好与利空搭配的风格。主要亦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标的证券范围增加
本次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共增加77只股票。上次调整为年9月12日。从时间窗口上来看,上次调整后,增加了市场活跃度和关注度,提升了市场人气,同时与随之而来的14年底牛市启动时间上形成了匹配。从本次增加范围来看,共增加77只股票,上述股票合计流通市值11,457.70亿元,平均市盈率20.71,年初至今平均涨幅34.44%(同期沪深300涨幅为-5.29%)。
在本次增加的标的证券中,涨幅最大的为中通客车(000957.SZ),年初至今涨幅102.56%,涨幅最小的为春秋航空(601021.SH);市盈率最高的为招商蛇口(001979.SZ),为32.69,市盈率最低的为长源电力(000966.SZ),为7.51;流通市值最大的为温氏股份(300498.SZ)、流通市值最小为齐峰新材(002521.SZ))。
第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本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规范,进一步优化了融资融券业务中担保品的风险结构,通过折算率控制进一步引导高净值高杠杆客户理性投资。再辅以前期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的出台,可以看出监管一系列政策均是引导投资者合理控制风险,理性投资。从长期来看,有利于证券市场良性健康发展。从短期来看,静态市盈率的引入,一定程度影响了对于类似股票的成交量和活跃度。根据初步筛选,涉及该类情况的证券为653只(含实行风险警示证券),占总证券2992只的21.82%。
至于后市,该类静态市盈率高于300倍或为负数的证券,是否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进而调整其于信用证券账户内公允价值从而影响客户融资融券维持担保比例,交易所暂未规定,预判各券商会根据自身客户持仓情况和风险偏好,进行适度调节。
篇4: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出台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2.4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2.5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2.6 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会员为其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7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2.8 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
2.9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
2.10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申报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或经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2.11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2.12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2.13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2.14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2.15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2.16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2.17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18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
2.19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2.20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
3.1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3.2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最近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风险警示;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3 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
(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户;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4 标的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
(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
(四)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5 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
(二)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6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3.7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3.8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3.9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标的证券为创业板股票的,本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10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3.11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4.1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4.2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权证的折算率为0%;
(五)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3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4.4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篇5:《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需要了解情况的网民们赶快过来瞧瞧吧!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第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第十六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七条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二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第二十四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第二十七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一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篇6:融资融券交易预警/平仓机制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采取预警/平仓机制: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应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保证金,以使得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为预警;客户未在两个交易日内追加保证金以达到150%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保证金,提前受偿。
二.
篇7:融资融券交易预警/平仓机制
银行贷款等传统的融资方式,债务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主要是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物一是作为防止债务人进一步融资以增大其财务风险的控制手段(设定担保后,其就难以以该担保物进一步融资),二是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并且是增大债务人违约成本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第一还款来源,债权人也没有必要过于关注其价值的变化。当然,由于抵押物大多为房屋、土地等实物,其价值在一定期限内不会有太大变化,且其公允价值的取得不如上市交易的证券那样便利,也难以实时监控抵押物的价值变化,并设定相应的预警/平仓指标。另外,现行法律也不允许债权人自主处置尚处于担保人名下的担保物。
与此相反,融资融券交易,其第一还款来源就是作为保证金的货币资金及证券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其价值是否充足对于确保债权至为关键。其次,受证券价值波动的影响,因融券所产生的债权额及作为担保品的证券价值变动都比较大,需要随时掌握担保品对主债权的覆盖程度,同时,也能够计算出担保品对主债权的覆盖程度。另外,保证金证券存放于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中,也为证券公司处分保证金证券提供了可能。
三.
房地产融资引入预警/平仓机制的必要性
一是与融资融券交易一样,债务人的还款来源主要是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本身,除此之外,一般没有其他还款来源。如果不密切跟踪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并在不足时及时采取措施,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就得不到保障。
二是以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为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的,一旦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到期,融资方未能按期还款的,在目前的形势下,作为管理机构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可能会需要以自有资金刚性兑付。如果根据房地产项目销售的回款情况,设计相应的预警/平仓机制,就可能会避免刚性兑付的发生。
四.
房地产融资预警/平仓机制具体设计及控制要点
(一)具体设计
根据融资资金的回收要求以及房地产项目的销售进度,确定项目销售回款的进度,并进一步确定相应的预警线及平仓线。与融资融券的预警/平仓线以维持担保比例来设定不同,房地产项目的预警/平仓线是项目销售回款的进度,按照不同的时间进度,设置多个预警/平仓线。比如说,3个月回款30%、6个月回款60%、9个月回款90%、10个月回款100%。在相应的时点销售进度未达到前述预警线的,给予融资方一个月宽限期,由其采取降价等措施以达到。宽限期满仍不能达到的(平仓线),债权人掌控项目销售,采取进一步降价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处置,以达到相应的销售进度。
(二)控制要点
一是确保项目未来销售回款对融资有足够的覆盖,为预警/平仓留足空间。要确保在抵押物的价值触及预警/平仓线后仍有较大的空间能够覆盖融资款项。目前,信托等产品对房地产融资的抵押率可能低至4折,就非常可行。
二是从机制上保证能够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控制。比如融资款项以股权投资的形式进入项目公司,并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确保出资方能够掌控项目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等。这样,一旦触及平仓线,出资方就可以利用所掌控的项目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进一步掌控项目的销售、处置。
三是控制项目的销售回款。融资的还款来源为销售回款,控制销售回款自然是无比重要。具体的方式可以是与预售资金监管、掌控项目公司财务印鉴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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