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是什么意思(合集7篇)由网友“averzhen”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阴阳合同是什么意思,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阴阳合同是什么意思
阴阳合同是什么意思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签订阴阳合同影响
在“国五条”及其细则中,个人住房转让“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税,被看做是调控“重锤”。为逃避税收,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就同一房屋的买卖分别签订多份房价款不同的合同,以逃避监管,获取非法利益。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不仅影响正常的税收法规的实施,甚至导致“国五条”有关加征20%税收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解决措施
要解决交易双方因阴阳合同导致纠纷,以及规避纳税义务的问题,司法部门和税务部门都应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司法部门应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合同内容的确定,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据。
当事人为了同一合同标的先后签署多份内容约定不同的合同时,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合同内容。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原则;第二,如有证据证明后订立合同是虚假、非真实的,则应以先前订立的合同为准;第三,经行政机关备案的合同,在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没有必然的效力优先性。但是,对当事人规避限购政策,逃避税收等故意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司法建议,由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税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房屋的性质、位置、建成年代等因素,确定多层次的商品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使最低计税价格与市场交易价格大致相当,从制度上杜绝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对于出售自有住房的,全面核查房屋原值,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加大对避税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偷税漏税行为予以惩罚。建议由政府税收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通过建立信息交流机制的方式,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阴阳合同问题通知政府税收部门,由税收部门对已查实的避税行为予以处罚并公示,从而起到减少与杜绝阴阳合同纠纷的作用。
阴阳合同是否有效的情况
1、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4、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5、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6、买卖房屋中,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7、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则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8、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篇2:阴阳合同到底有多可怕
阴阳合同到底有多可怕
《合同法》是民商领域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阴阳合同”并非是我国《合同法》上的概念,而是现实当中对于当事人基于特定目的而就同一事项所订立的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些内容的变化,可以体现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方式等方面。无论当事人基于何种目的,就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订立的内容存在差异而又并非真实变更合同时,即可以认为属于“阴阳合同”的情形。
“阴阳合同”的基本涵义在于存在一份“阳合同”和一份“阴合同”。“阳合同”往往用于公开或者是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阴合同”则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的合同,两者之间存在某些内容上的差异。有人指出,我国的现实中存在的“阴阳合同”概念,是在《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才予以明确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发包方所发布的招标文件所签订的、主要用于在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阴合同”则是指为了规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未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这里其实也没有明确“阴阳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而只是表明“阴阳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呈现。
我们将“阴阳合同”界定为当事人基于特殊目的就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内容存在差异的合同。这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当事人一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向一致;合同的内容存在差异;内容存在差异是基于特殊目的。因此,“阴阳合同”不同于“另行订立的合同”,也不同于“合同变更”。“阴阳合同”之所以存在,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目的或是特殊需要。这种特殊目的,可以是“为了向管理部门备案”、“为了规避监管”、“为了少缴或者不缴税收”、“其他目的”等等。
阴阳合同”的常见形态与常见领域
对于阴阳合同,可以从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予以区分和归类。根据这一逻辑路径,阴阳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基于备案需要,备案的合同按照有关部门的备案要求签订的合同为“阳合同”;实际履行的则为不完全符合甚至有违备案要求的“阴合同”;
2.基于规避监管需要,为了通过有关部门审核而提交的符合审核要求的合同为“阳合同”;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的则为不符合审核标准、无法达到审核标准或者违背审核标准的合同为“阴合同”;
3.基于少缴、规避缴纳税收或费用等需要,而实行在成交价款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的“阴阳合同”;
4.基于其他目的而就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订立的“阴阳合同”。
将“阴阳合同”从以上方面进行简要区分,并非是“阴阳合同”只有这些形态,也不是说阴阳合同只能依循这样的路径进行区分。我们想要简明阐释的是,这样一种明快的路径能够更好的认识和理解“阴阳合同”。从实务现象上来看,“阴阳合同”较多地存在于以下一些领域:
其一,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在一些人看来,尽管“阴阳合同”的现实早已有之,但从法律术语推断出的“阴阳合同”则最早出现于《招标投标法》。之所以在建设施工领域会出现“阴阳合同”,是与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严格监管不无关联。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主体实行的是资质准入、招标投标、全程监管模式。建设工程施工环节众多、流程复杂,又加上建设工程的质量把控相对困难,客观上导致了阴阳合同的产生。一些动机不纯的建设施工单位,采行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往往涉及到资质资格、工程总量、材料采购、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分包、工程监管等多个方面存在比较鲜明的差异。
其二,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采用“阴阳合同”规避税收的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由于各地基本都是采行网签备案的方式签订“网签合同”,并以此“网签合同”作为缴纳税收的基准。因此,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在缔结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一般会采用“阴阳合同”。这种阴阳合同,往往在房屋总价以及房屋价格构成等方面有所差异,比如将房价的一部分作为装修、将总价有意做低等等,其最核心的目的在于少缴税甚至是规避缴税。
其三,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阴阳合同也是比较常见的。股权的变更,属于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如果股权有所增值,股权转让方在出让股权之后,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契税和所得税。如果股权增值比较明显,是要缴纳比较多的所得税的。现在实务当中的股权变更,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之时,如果股权增值明显,完税证明也逐步成了“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因此,股转双方为了少缴税或者规避缴税,往往采行在股权价款有差异的阴阳合同,在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价款较低,而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款则要高。
其四,演出服务合同。在影视从业人员所签订的演出合同,如此次崔永元所曝料出来的,“抽屉里还有一大堆这样的合同”。这也表明,在演艺圈采行阴阳合同恐怕也不是一日两日了。演艺事业属于文化创新领域,尽管各地有各种减税、免税奖励措施,但因为演出人员的高额片酬而更为受人关注。以崔永元所曝料的“范冰冰4天6000万元”的合同为例,如果真的属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需要缴纳非常高的所得税的。尽管,就税收的角度而言,完全可以约定是“税后”还是“税前”收入。在我国,目前似乎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演出服务”合同需要进行相应备案,因此,如果演出服务合同需要采行阴阳合同的话,那恐怕其主要目的即在于“避税”。
其五,知识产权领域的阴阳合同。在知识产权领域采行阴阳合同,可能有基于备案和“合理避税”的双重需要。最为知名的为娃哈哈与达能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无论是对于专利申请权、专利许可、商标转让、著作权纠纷、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都可能采行阴阳合同以实现当事人之间某种特定目的。
以上方面,是比较常见的采行阴阳合同的领域。事实上,从合同的角度而言,只要是关于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都有可能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形。这些阴阳合同的存在,也往往导致了许多纠纷,在这些纠纷中,最为核心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合同的效力”问题。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阴阳合同”是存在较大的法律上的风险的。一旦发生纠纷,支付价款的一方往往提出按价款较小的合同履行,收款的一方则无疑主张按照价款较大的合同才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事实上,如何确定“阴阳合同”的效力,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效力规则,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与此同时,我国的合同法也确立了附生效期限、附生效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等效力规则。在这一系列确定合同效力的规则中,并没有直接涉及阴阳合同的效力规则。因此,对于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只能结合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规则来予以确认。
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可以从以下路径来确立阴阳合同的效力:
(1)对于时间上存在先后关系的“阴阳合同”,以“后合同”覆盖“前合同”确认真实意思表示。这个相对比较好解决,在双方当事人都缺乏证据证明哪一份合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采行后合同覆盖前合同来确立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综合各方证据不能认定阴阳合同效力的情形之下,一般认为,其后的意思表示,已经吸纳和覆盖了前合同的相关意思表示。这样至少可以认为贯彻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原则。
(2)综合各方证据和意思表示,综合认定阴合同或阳合同的效力。合同乃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所做出的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无论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都是当事各方的意思表示。但是,从逻辑、经验和法律规则来论证时,相同的民事主体在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应当只有一个意思表示为“真的意思”。因此,在确认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过程中,如果结合有关证据能够确认其中的一份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证据认定规则来确认该份合同的效力。
(3)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生效的合同,如果出现阴阳合同,确认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的经审核的合同的效力,似乎更为符合法律的期待。《合同法》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一些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时,如果该合同系经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核作为生效条件的,应该确认向有关部门提交的合同的法律效力。这一点,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予以了明确。该解释第21条规定,“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合同等,也应该适用该规则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
(4)对于需要经由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的事项中的“阴阳合同”,需要区别对待。在实务当中,比如在二手房买卖、股权转让等过程中,对于行政主管部门有较强的监管意愿和明确的政策规制要求的,应该在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上,倾向确认“实际备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股权变更登记等更加倾向于形式审查的“备案登记”,可以确认对出让方有利的合同的效力。因为根据一般的生活逻辑,民事主体在做出民事行为时一般不会以损害己方利益做出某一意思表示或某一行为。
(5)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作为认定“阴阳合同”法律效力的规范依据。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是要“二者居其一”,只能确认确认其中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通过否定其中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确立另一份合同法律效力。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能够确认其中一份合同无效,从纠纷解决的思路,就可以依照另一份合同来要求当事人履行。这种思路,也是许多阴阳合同在实务当中进行效力考辨重要方式。
篇3:阴阳割昏晓上是什么意思
阴阳割昏晓全诗赏析
“造化钟神秀,阴阳割昏晓。”两句突出了泰山神奇秀丽以及巍峨雄伟、遮天蔽日的形象,全诗充满了诗人青年时期的浪漫与激情,通过描写泰山的.雄伟与磅礴,从而抒发自己对祖国河山的热爱赞爱之情,以及勇于攀登,傲视一切的雄心壮志。
阴阳割昏晓全诗没有提到一个“望”字,但是其画面感给读者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所抒发的感情深远,意境开阔。
篇4:阴阳合同避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阴阳合同避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通过阴阳合同避税构成逃税罪
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申报纳税,那么就涉嫌逃税。不过,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看是否满足逃税罪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构成逃税罪的量刑标准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 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阴阳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认定:
一是关于阳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是关于阴合同的效力,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三是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四是在土地房屋交易过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阴阳合同,因其违反税收规定,税收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的,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篇5: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第一、对履行哪个合同发生争议的风险。
因为阴阳合同的履行内容不同,就一定会产生对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从而引发合同双方对于应当履行哪个合同的争议。例如,100万的房地产交易,分别签订了房价款为80万和100万的两个合同,履行100万的合同,对卖方有利,而履行80万的合同,对买方有利。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作出任何书面说明,仅仅就这两份合同来看,就极易引起卖方主张履行100万价格的合同,而买方主张履行80万价格的合同的争议。在存在争议而又无法排除的情况下,合同必然面临无法履行、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第二、合同无效的风险。
签订阴阳合同的双方,都抱着一定的目的,该目的并不是正当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想通过合同条款保护自己和权益时,都将面临合同是否有效的风险。比如,刻意做高合同价格,是为了多贷款,而签订高价合同的行为就属于买卖双方故意串通,欺骗银行的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高价合同无效。而另一份正常价格的合同即使有效,由于买方凭此无法贷到足够数量的贷款来履行该合同,交易也不能继续。本案即是属于这种情况。
篇6: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阴阳合同的行政处罚责任
对于一般的偷逃税行为,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刑法角度上看,通常纳税人因逃税被行政处罚后,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也不排除在个案偷税数额占比较大、次数较多、频率较高的情况下可能会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从而构成逃税罪,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应纳税额10%以上就够入刑标准。但是,刑法还规定了“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即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也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篇7:使用阴阳合同比较多的在哪些方面
使用阴阳合同比较多的在哪些方面
实际生活而言,目前市面上使用阴阳合同比较多的场景有三类:影视业明星、建筑施工、房屋买卖。
第一种:影视业明星。
影视业明星在商议片酬的时候,交易双方常常会签订两份金额不等的“阴阳合同”。
第二种:建筑施工“阴阳合同”。
建设工程中的“阴合同”,通常是指未经过招投标,且未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
相对应的,“阳合同”通常是指经过招投标,且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而当事人并不实际履行的合同。
第三种:房屋买卖
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种是虚高的房价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另一种是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
阴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认定:
一是关于阳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是关于阴合同的效力,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三是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四是在土地房屋交易过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阴阳合同,因其违反税收规定,税收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的,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签订阴阳合同中介有什么责任
首先,法律上要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了阴阳合同,才会有责任问题,证据主要指中介在过户价格确认书或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同时在预约和现售上盖章但两份合同差价悬殊。
其次,即便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但现有民事、刑事法律对于中介这一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行业规范和行政性处罚规范,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中介因协助避税而承担责任,最多是依职权建议有关机关追缴税款和进行行政处
订立“阴阳合同”是一种逃税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双方偷逃税款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交易双方的行为如触犯《刑法》,有可能构成偷税罪,根据《刑法》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甚至有期徒刑的刑罚。
在实践中,“阴阳合同”大量出现。如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一种是虚高的房价合同交给银行,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另一种是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常用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签订两份不同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私下交易之用,另一份用来办理过户手续之用;二是把房屋买卖价格签低,然后另签一份装修补偿协议和旧家具买卖协议,以装修补偿款和家具款的名义,补足房屋实际成交价。其中,第二种阴阳合同更具备隐秘性。
“阴阳合同”不仅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而且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同时,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虽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侥幸蒙混过关,但由于这类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矛盾。
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罚。
★ 什么是阴阳合同
★ 阴阳合同
★ 范冰冰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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