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书(精选18篇)由网友“大盗贼”投稿提供,这里小编给大家推荐一些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书,方便大家学习。这里给大家推荐分享一些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书,供大家参考。
篇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为了拉近遵义市汽车行业与本市消费者之间的距离,促进遵义市汽车行业的发展,于20xx年3月拟组建遵义立方普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为遵义市汽车行业的发展献出一份绵薄之力。本人已有汽修汽配管理工作经验,公司配置了先进的维修设备,拥有一批先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还有长期合作的客户群体,小型汽车销售、维修为一体的`企业。
公司在汽车4S店销售及维修技术上,对维修、销售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培训;并拥有多种先进的汽车专业维修检测设备,能系统完善的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我公司车辆施救服务中心现有救援设备,售后服务车一辆、售后工作车一辆。本市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能让xx汽车用户享受最快捷、方便的维修。
同时我公司本着以:用“户至上、信誉第一”为宗旨,为客户营造一个舒服的销售、维修环境,我们对销售大厅、维修车间、接待大厅及客户休息室设计舒适优雅,让客户在购车、修车之余享受家的感觉。在与客户沟通上,成立了顾客关怀中心,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对顾客进行定期回访,与客户随时保持联系,让客户切实感受到选择xx汽车就是选择了放心。我公司xx汽车4S店具备正常运营条件,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到期,特此申请道路经营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维修车间。我司拥有租用场地书面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为年。停车场和维修车间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规定建造规划。现共有___m2经营场地,其中,汽车维修占地_ m2,展区占地面积__m2,停车场占地面积 m2。
二、我司拥有充沛的技术人员:高级维修工x名和中级维修工x名,技术负责人员x名和质量检验人员x名。
三、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四、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情况均属实,敬请领导考察与监督。
特此申请!
篇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筹备)于20**年12月8日,获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名称核准字渝直第--103895号企业(字号)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自20**年12月8日至20**年6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之规定,经过数月的发起筹备,特向贵局提出申请登记注册所需的“许可证”或批文,即出租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内容如下:
1. 出租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199个。
2. 出租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四年至六年(按车型分别确定);
以上申请妥否,望审批。
1. 企业(字号)名称核准通知书。
2. 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报告。
3. 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篇3:道路运输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组长:×××,成员:×××、×××、×××。组长×××主抓安全运输操作,落实安全运输活动。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李瑶琴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篇4:道路运输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安排,驾驶员必须准点达到公司,到公司后先去调度报到,晚点一小时之内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者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3、驾驶员出车必须服从调度,对不服从者处以100元罚款。
4、驾驶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如因手机不通或本人不接听而影响公司正常出车者,月底扣除安全奖,严重者扣发工资及追加处罚。
5、车辆回公司后,必须如实向例检报告车辆情况,记清里程数,如发现不报告或报告不实者,当班驾驶员每人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6、如发现路桥票有徇私舞弊者和倒卖燃油、货物、车辆配件者,扣发当月工资,严重者予以辞退,并追究全部责任。
7、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的,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扯到公司派人处理者,其事故赔偿视情况予以追究。
8、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9、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10、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11、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13、对改变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对脱岗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安全例会制度。
篇5:道路运输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我公司安全工作事先防范的重要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对于发现和堵塞安全漏洞,消除不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措施,落实单位的安全制度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事故的.发生率。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1、安全检查必须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明确检查内容和方法,促进各项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对安全生产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2、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和存档,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整改;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详细记录,要有检查人员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要提出整改意见,能现场整改的现场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指定专人负责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重大隐患要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停业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检查情况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4、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5、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6、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7、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8、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9、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篇6:道路运输工作总结
20xx年第一季度,我公司的主要工作是春运安全和行业维稳工作,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春运安全工作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高度重视,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大防止“三超一疲劳”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了春运期间的安全运输工作。现就这三个月来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做好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我公司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企业法人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由企业法人直接抓,办公室具体抓,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分工组织实施,全面深入地开展了我公司的安全工作,形成了上有组织,下有管理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措施齐全
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了领导管理,分工明确,办公室全面负责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我公司安全管理小组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了安全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好了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日常管理,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配合上级领导做好了行业的和谐与稳定工作。拟定了第二季度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春运安全
为确保20xx年春运期间车辆安全出行,我公司高度重视春运安全工作,多次召开春运安全工作,制定了较全面的春运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和措施,一是将春运安全责任落实到车、人。二是春运前对公司参加春运所有客运车辆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发放了“春运安全管理规定”提示卡。三是对驾驶员进行了考核,严把了驾驶员考核关。四是严格做好“三超一疲劳”的专项整治工作。五是加大了安全检查力度,坚持了由公司领导带队开展春运期间上路抽查。六是落实了GPS监控平台的值班制度,春运期间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同时对违规超速驾驶员进行电话及短信的警示。七是严处了春运期间超员20%以下违法行为的车辆1台,并对驾驶员进行了严厉的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
四、存在问题
20xx年第二季度我公司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虽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但在第一季度中我们有少许松懈,应更好的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狠抓各项措施,加大“三超一疲劳”违法驾驶行为的宣传及落实,努力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自查自纠,强化安全管理。
实业公司现有3辆皮卡和1辆柳特自卸供本单位自用。下属运输分公司是市场化外包单位,车辆全部属个人私有,运转围绕公司和实业公司服务主体的生产运行,即保生产保运转;其次,进行内部产品转运。20xx年在实业公司的正确领导和潘集运管所的指导、帮助下,圆满完成各项转运任务。年度总结如下:
一、实业公司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安全机构健全,安监人员定编。公司设置安全监察部,各分公司全都设有安监站,实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责任追究进行“三保”连带处罚。
二、运输分公司作为内转运输的安全监管单位,严把“三关”:从业人员资格关、车辆准入关、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关。并签定安全运输协议,同时用制度管人,明确责任,层层落实。
三、负责督促外包车队认真开好班前会、安全例会、案例分析会,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方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四、及时吸取事故教训,采取相应措施,规定所有车辆加装安全锁环、升降报警装置,从而能有效防范车斗不落刮碰架空线路,避免造成驾驶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五、加强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分公司安监人员坚持每月两次安全自查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配合公司安监部进行机动车辆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认真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主要是六月安全月、安康杯、百日安全活动,把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理念灌输给每一个职工,强化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实现双赢,进一步促进了内转运输安全工作。
七、针对事故大多发生在凌晨时段,使转运量尽可能调剂到白班,避免疲劳作业,从而控制和减少了安全事故发生。
20xx年工作计划
20xx年我们将继续巩固已往成果,在日常的安全生产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落实好安全责任制,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强化安全教育,使安全知识、安全理念入脑入心,深得人心。各部门相互配合,狠抓对危险源的监控,力求勤检查,早发现、快整改、及时处理,全面排查,不留死角,确保万无一失。
尽管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但为有一个安定的生产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安全教育要持之以恒,做到月有安排、季有打算、年有筹划,每年都提高。日积月累,随着实业公司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入,不断会有新的问题出现需要我们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更加认真分析,力争把工作做得更好。
篇7:道路运输工作总结
xxxx年,在县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xx县运管所以开展作风大整顿、创先争优、客运管理服务大提质、客运市场“清剿”、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等活动为契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管理、优化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管控,推动道路运输市场有序发展
(一)抓好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度审验工作。
截止xx月底,我所共审验货车xxxx辆、客车xxx辆、驾校教练车xx辆,审验维修企业xxx家、xx公司x个、驾校x个。
(二)打造优质的客运服务体系。一是培育、壮大客运市场。我所xxxx年新增客运班线x条线路,延长线路xx条,变更线路xx条,报废更新客车x台,共新增客车xx台(投放到位xx台);二是抓好客运班车燃油费补贴工作。x月份,我所为农村客运车辆、出租车、公交车发放了xxxx年度的燃油补贴,让广大客运经营者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三是开展“民生大爱行动”。我所围绕xx镇为中心开展“村村通”试点工作,提高客运班车通村率。今年通车xx个行政村,累计实现xxx个行政村通班车,占考核任务的xxx%;四是在客运行业开展行业文明创建活动。xxxx年开展了创建“群众满意客运站”和评选“文明客车”、“优秀客车驾驶员”、“文明出租车”、“优秀出租车驾驶员”等创建活动。
(三)积极培育货运市场。重新整理了货运企业档案资料,开展了对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新增xx公司、xx公司xx公司。
(四)加强维修市场整治。按照市运管处的要求开展了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印发了整治工作方案。在行动中,驾维股人员每月对维修市场的检查不低于x次,抓好了维修企业的源头管理。在行政审批上,新增风驰汽修厂,升级xx公司为一类企业、通达汽车修理厂为二类企业。驾维股人员还组织维修企业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
(五)严格规范驾校培训教学行为。我所开展了驾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和检查考核工作。针对当前我县驾培市场存在的异地教学车辆在本地设点培训等突出问题,驾维股联合稽查股执法人员采取定点布控、流动稽查、接受举报等多种举措,查处了xx的宇通、顺发、福城、酷车地带等多所驾校车辆。不仅如此,我所执法人员还多次到x黄沙等地对当地人违规从事驾培经营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集中打击。所行政审批股在驾校的准入条件上严格把关,栗源镇的一家拟兴办的驾校因资料不全未予受理。
二、预防为主,道路运输安全形势稳定
今年是安全生产年和道路客运安全年,我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强化道路客运市场管控,全力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一)强化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x月x日,县运管所在五楼会议室召开了全县道路运输
行业安全生产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会。会上,李和平副所长宣读了《关于对湘Jxxxxx客运班车严重超员情况的处理通报》(x发x号)、《关于切实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紧急通知》(湘运管货运发x号)、《关于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运发xx号)等安全生产文件,印发了所安全生产相关文件。
x月xx日开展了“文明交通,人人行动”宣传活动。县运管所和志愿者在县城主干道向机动车驾驶员和过往行人发放倡议书xxxxx份,大力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要求机动车驾驶员自觉摒弃“六大交通陋习”,坚决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县电视台记者进行了实时采访,宣传活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全面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形成了“人人讲安全,个个重安全”的良好氛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发生。
(二)狠抓重点时段的安保工作
x月既是“安全生产月”,又是高考和中考的集中时段,我所采取了以下举措确保学生考期安全:加派了执法人员加强学校周边客运环境的整治;向各xx公司、客运经营者发放了《关于xxxx年客运包车运送高考学生有关要求的通知》xxx份;在道路运输行业积极推行“爱心送考”公益活动,为学生免费送考成为出租车司机的自觉行动;要求各客运站驻站工作人员抓好车源管理,落实“三关一监督”。通过采取严密的安保措施,考期没有发生一起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此外,我所还加强了春节、“两节两会”、莽山杜鹃花节、x(xx)国际旅游节、成人高考等重点时段和重要活动期间的道路运输安全保障工作。
(三)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行动
x月下旬,在县委、政府的组织下,我县交通系统开展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巡查联合行动,重点围绕全县客运站、公路、桥梁、在建交通工程项目、车辆维修企业、渡口、客货车辆、校车等安检内容进行了巡查。在行动中我所出动执法人员xx人,执法车辆x台,较好的完成了安全生产大检查任务。
我所还从x月xx日至x月xx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行动。我所共出动执法人员xxx人次,车辆xx台次,检查客运车辆xxx辆,检查道路运输经营企业xx家,排查出一般隐患xx起,至x月xx日已全部整改到位。
(四)建立良好的灾情防护体系
进入汛期,我县连降暴雨,洪涝灾害、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情四伏。在“x·xx”莽山泥石流事故中,我所启动了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紧急抽调了应急救援车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在我所的紧急救援下,最大限度的挽救了乘客的生命,减轻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在x月份的客运运力、线路审批会上,我所对该公司上会讨论的客运运力进行了严格审核,达不到旅游客运要求的车辆不予许可。
(五)加强驻站管理
为深入开展“平安车站”、创“群众满意客运站”等活动,我所加大了驻站管理力度,严格抓好车源和客源管理,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每逢重大节假日所里增派驻站人员,同时还要求客运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现运管、企业、客运站对车辆管理的无缝衔接。如从县城到x到x等地的近城xx台中巴车曾有一段时间不例行安全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通过所里做工作,这xx台中巴车经营者与汽车总站签订了《委托安全例行检查》协议书。目前,这几条线路的中巴车例行安检率达xxx%,重大安全稳患得以化解,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了有效保障。
在“安全带-生命带”专项活动中,站场管理股对xx公司和xx公司的客运车辆安全带安装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中xx分公司安装台,xx公司安装台。在工作中,我所还要求企业严格控制xxxx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坚决实行长途客车凌晨x时至x时停止运行的规定,落实好长途客运驾驶员停车换人及落地休息和驾驶时间控制等制度。
(六)加强道路运输车辆GPS监管
目前,我县“两客一危”企业均安装了GPS,安装率xxx%。我所建成了道路运输车辆GPS监控中心,对及时发现并制止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三、注重源头,再掀治超风暴行动
我所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领导重视,责任到位。我所成立了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与治超人员、货源单位、维修企业层层签订了责任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二是方案明确,措施到位。我所印发了xxxx年治超工作方案、治超工作制度、再掀治超风暴行动方案及预案等治超文件;三是提高认识,宣传到位。我所注重舆论宣传,发动了强大的治超宣传攻势,在再掀治超风暴行动中共出动治超宣传车xx余台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xxx余份、悬挂治超横幅xx条,让治超工作的政策和重大意义深入人心。经过治超政策攻心,我所共接到咨询、举报电话xx余次,向县治超办汇报治超相关案情xx余起;四是抓好源头,监管到位。我所严把营运车辆年审关,建立了“非法改装改型车辆查处台帐”,共清查出前来年审办证的非法改装改型车辆xx台,并已全部按要求恢复车辆原状。我所相关股室(站)按规定进行源头治超巡查,向相关部门移送了x起治超违规案件。
四、加强素质,狠抓运政队伍建设
(一)开展作风大整顿活动。在作风大整顿活动中,我所认真执行县委、政府关于“六个一律免职”的规定和县交通运输系统机关工作人员“五不准”等x项规定。我所还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立创先争优意见箱、聘请作风监督员、不定期开展民主评议等形式,提升了社会满意度和单位的公信度和形象。
(二)加强运政队伍学习培训。我所加强科学文化和业务学习。所里订阅了数十份党报党刊和行业报刊,增加干部职工的知识储备。此外,我所工作人员还参加了干部职工理论考试、普法考试、业务培训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法制观念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我所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了《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反腐倡廉规定,提高廉洁自律、防腐杜渐的能力。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争活动。开展“民生大爱行动”、党员“结对帮扶”、“千名干部下基层,倾听民声解难题”等活动,积极推行“三问三进三同”的群众工作法,广泛深入群众建整扶贫、排忧解难。所支部党员在群众工作中锻炼了品质、磨练了意志,紧密了党群和干群关系;参与“十佳岗位奉献先锋”和“十佳群众满意窗口”评比活动。
(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我所不断改进服务措施,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的监管,加大了对《xx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涉企检查工作和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等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
(五)推行阳光政务和“一站式”审批。今年x月份,我所运政大厅整体迁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窗口。该窗口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落实电子政务行政审批工作会议,以“管理再抓细、精神再提振、作风再抓实、业务再求精”为出发点,不断提升工作效能,优化服务环境,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营造浓厚工作氛围。要求全体窗口工作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本职岗位上干事创业,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二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窗口要求统一着装,严肃组织纪律,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培养,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办理能力和工作能力,对外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三是推行“六个零”服务。即服务态度“零埋怨”,服务质量“零推脱”,服务事项“零积压”,服务目标“零差错”,服务质量“零投诉”,队伍管理“零违纪”。四是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打造优质服务平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县的工作实际对现有的xx个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在原来平均审批时限xx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压缩至xx个工作日,有的审批事项立等可办,提高了“即办率”和“当日办结率”,优质的办事效率和良好的办事服务态度得到了广大办事企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自x月x日进驻中心以来截止到xx月xx日止,仅半年时间累计收取税费xxxxxxx.xx元,共办结事项xxxx台/次。其中办结二级维护签章xxxx台/次,货物运输经营许可xxx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xx家,接待人数xxxx人,现场办结率xxx%,群众满意率xxx%,有效投诉为零。
(六)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在“创业xx,激情飞扬”活动暨“颂歌献给党,交通大建设”主题歌咏会上,我所获得集体二等奖和个人三等奖;开展了迎国庆徒步活动、党建日党史知识教育、运政换装仪式等活动。
(七)加强单位制度建设。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了治超工作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制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因地制宜,加大创园工作力度
(一)注重舆论引导,抓好创园宣传
一是提高干部职工的创园意识和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在院内设立了创园宣传栏x期和园林绿化温馨提示牌x块、张贴创园标语x条;二是悬挂宣传横幅xx余条,出动宣传车xxx台次,发放倡议书xxx份、群发短信xxxx条,张贴车身标语xxxx余条;三是参加了xx县“县树、县花、县鸟”的海选活动,填报了三评选票;四是强化宣传发动,利用网络、电视台、行业报刊等媒体宣传创园工作,形成了领导重视、全民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
(二)资金投入到位,抓好绿化攻坚
x-x月间,我所干部职工在县交通运输局的组织下分别到长冲和天塘参加了义务植树活动,抓好通道绿化,打造生态家园。
在单位园林化建设这一块,我所至今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院内场地也已经水泥硬化,受条件所限无法开展园林式单位的创建工作。为抓好创园工作,我所开展屋顶、阳台、墙面以及室内的增绿工作,美化了办公环境,现在所里“花成行、树成线、绿成景”,形成优美的人性化景观环境。
六、因势利导,推进公交体制改革
x月底,在县政府的组织下,我所协同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城管局等单位一行xx人赴攸县、资兴等地考察。回来后,我所因地制宜的推出了公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积极向县政府领导汇报考察情况,提出了公交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公共交通秩序,为市民出行提供一个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环境,县交警大队、城管大队、运管所于x月xx日组织人员对城区主要路段公交线路停靠站点进行了实地勘查,新增xx个公交停靠站点和x个过境客车下客点。
xx县四完小已于x月x日开学,当时运送xxxx余名师生的问题亟待解决。x月xx日,县政府主持召开了四完小开学相关事项协调会,我所派人列席会议。在协调会后,客运管理股负责人召集城乡公交车线路车主代表开会,确定了x路公交车绕道四完小负责接送师生。因该校师生较多,后又增开了至四完小的公交线路。
七、多措并举,优化城区客运市场秩序
为整顿我县客运市场秩序,确保城区道路客运安全,我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客运市场整治的宣传力度。在中心城区张贴整治通告xxxx余份,张挂整治宣传横幅xxx条,出动宣传车进行巡回宣传xx台次,设置禁停标志牌x块;加强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全年共调解客运纠纷xx起,回复政协提案x件、信访件xx件;二是从x月中旬至x月底,运政执法人员从xx:xx至xx:xx在民主西路路段采取流动巡查和蹲点监管的方式整治城区客运市场秩序。在行动期间,我所共纠正异地出租车的驻点营运行为xxx余台次,查获非法营运“黑车”x台;三是开展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我县城区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自x月x日起,于x月xx日结束。联合整治组查处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违章行为xxx台(次),其中查处乱停乱摆尤其是各主要路段路口的摩托车xxx辆(次),拖移人行道上严重妨碍行人通行的各类小车xx辆,查处城区随意上下客客车x辆;四是全力开展客运市场“清剿”行动。我所抽调执法车辆x台、执法人员xx人,重点打击“黑车”非法经营行为,重拳整治乱停乱靠、违章停车、违章超车、随意掉头、不在规定站点随意上下客、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载和超速行使等行为。共纠正客运车辆违规经营行为xx台次,其中停班整改客运车辆xx台次,查处“黑车”xx台;五是开展客运管理服务大提质活动。客运管理服务大提质活动主要围绕六大行动开展。在大造势行动中,县运管所悬挂宣传横幅xxx条,出动宣传车xxx台次,发放倡议书xxxx份,群发短信xxxxx条,张贴宣传标语xxx条,同时利用电视台、网络、报刊等形式宣传造势,在全县客运行业迅速掀起了客运管理服务大提质的热潮。我所组织力量深入到客运源头,督促客运企业按照“xS”管理法抓好安全、保洁工作;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对考核不达标企业或客运车辆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
八、存在的问题
(一)货车外流现象严重。近几年来,因治超、代税等因素影响,造成我县数以千计的大吨位营运货车转户或从事异地经营,营运车辆管理工作受到极大影响,严重冲击了货运市场秩序。今年,我所共审验货车xxxx辆,去年审验xxxx辆,仅为去年同期的xx.xx%。
(二)工作经费入不敷出。我所参与了政府组织的治超、客运整治、创园等多项活动,又需在限期内完成运政机构换证换装、修缮办公场所、建设GPS监控中心等大量软硬件建设,各项工作经费严重短缺,开展起各项工作来举步维艰;
(三)运政队伍建设亟待加强。运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业务技能等方面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公交体制改革进展缓慢。截至目前,我县公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还未在政府常务会上讨论、通过。公交市场管理乏力:一无全国性的城市客运管理法规对城市客车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xx公司规范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三无良好的公交经营环境。
九、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全力抓好治超、创园、客运市场整治等工作。
(二)坚持不懈的抓好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隐患。
(三)在县政府的支持下,加快公交体制改革进程,加强对城市客运市场的管理。同时积极探讨、借鉴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模式。
(五)在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尽快争取到运政人员换证换装、办公场所修缮、建设GPS监控中心等工作经费。
(六)进一步加强单位作风大整顿活动,引导所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思想观念,着力提高运政队伍的整体形象。
篇8:道路运输工作总结
20xx年8月至今,我在单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同事们的积极帮助下,围绕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扎实开展机动车维修、货运行业管理等运管工作,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现将个人试用期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动学习,强化业务。
结合自身行业管理职责,自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运用到具体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之中。同时虚心向同事们学习业务知识,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事项,将所学运用到具体工作之中,为社会和群众提供优质的行业管理服务。
二、从严从细,强化监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及时开展每月一次的行业安全检查工作,严格检查机动车维修企业及货运企业的安全管理、隐患查纠、教育培训、档案建立等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完善机动车维修档案、隐患查纠等相关痕迹资料和台账;检查货运车辆的技术安全状况、GPS动态监控情况,同时督促企业将源头治超及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相关要求,对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及货运经营业户进行了20xx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共考核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户4户、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户30户、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户42户、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业户2户。此外,对照普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总数的15%随机抽查了17户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的资质证件、经营行为、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依法依规,严格审批。
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开业条件,把好维修企业开业审查关,对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业户,严格审查业户的场地布局、人员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情况,确保新业户在硬件条件和管理水平上都达到相关行业标准。截至目前,累计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5户,其中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3户、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户2户;累计给予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16户维修经营业户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中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户9户、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户7户。
四、其他方面工作。
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协助开展本单位稽查工作,截至目前共制作行政执法案卷224份,参与道路运输行政执法12次;严格落实源头治超工作要求,开展政策宣传、日常巡查、问题反馈、情况报送等工作;认真做好各类报表、文字材料的填报工作,按时报送稽查、货运行业维稳、扫黑除恶等报表,共报送工作简报15篇、其他文字材料7篇;按要求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深入挂钩农户了解掌握安居房入住情况、子女受教育情况、新农合参保情况、人居环境情况等,因户制定帮扶计划和措施,填写贫困户信息台账。
下一步,我将继续强化自身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水平,继续做好行业监管工作、行政许可工作、源头治超工作和其他方面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篇9:道路运输工作总结
各位领导:
我是泰安市天腾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谢谢各位领导器重。20xx年的第二季度,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在上级交通部门领导关心和指导下,健康有序地开展。二季度没有发生过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和其它防碍安全生的苗头,我公司全体职工认真贯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高度重视,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大防止“三超一疲劳”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了二季度的安全运输工作平稳过度。现就这三个月来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为进一步做好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我公司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企业法人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由企业法人直接抓,办公室具体抓,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分工组织实施,全面深入地开展了我公司的安全工作,形成了上有领导抓,下有人员管理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措施齐全,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了领导管理,分工明确,办公室全面负责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我公司安全管理小组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了安全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好了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日常管理,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配合上级领导做好了行业的和谐与稳定工作。
三、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为确保20xx年第二季度车辆安全出行,我公司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多次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制定了较全面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和措施,
1是将安全责任落实到车、人。2是对公司所有车辆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测,3是对驾驶员进行了考核,严把了驾驶员考核关。4是严格做好“三超一疲劳”的专项整治工作。5是加大了安全检查力度,6是落实了GPS监控平台的值班制度,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同时对违规超速驾驶员进行电话及短信的警示。
四、加大安全宣传力度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我们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因此安全教育工作是“预防为主”的前提。针对员工安全意识弱、自我保护意识弱的情况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其明白各项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强化其责任心。
分析第三季度安全生产计划,7-9月天气状况比较恶劣,高温和暴雨、台风等强对流天气增多,是各类事故的高发期、易发期,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给安全行车带来隐患,给安全运输工作造成影响。公司要全面把握夏秋季天气特点,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工作的实际,狠抓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篇10:道路运输工作总结
道路运输工作总结
一、强化机制,保障创建组织运行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机制。我们成立了由处党委班子成员、各专业部门和吸收道路运输协会同志参加的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实施一把手抓两手的“一把手”工程,制定了“一岗双责”的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形成班子成员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机制,领导小组分设了综合、客运、货运、汽修技术、稽查5个专项推进组。各基层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组织,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体系,确保了创建活动有组织地运行。
二、育人为本,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一是抓宣传教育工作。我们通过召开动员大会、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悬挂宣传横幅、开辟新闻媒体专栏等形式,面向全社会做了大量充分的宣传动员教育工作,大造声势,大造影响,创造浓厚有利的舆论环境,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运管人员和经营者的参与意识,赢得了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从6月份开始,我处在交通广播电台开通了《道路运输市场新干线》栏目,每周二次30分钟政策法规、好人好事等行业管理内容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了运输经营者的'文明守法意识,大力倡导了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的行业新风。
三是抓从业人员培训。针对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我们有计划、有组织地举办各类培训班,对客车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汽车维修人员、零担运输、危险品运输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学习运输法规、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使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术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培训近3万余人次。5月份开始,按《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和交通部20第7号令《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抓好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等管理工作,在培训、考试、核发从业人员资格证时,对驾驶员的身体状况、职业道德、驾驶技术等进行考核和审查,同时对安全常识、行车安全等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不批准合格和不予以年审,现已培训近2万名从业驾驶员。
篇11: 道路运输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关于20xx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文件精神,蓉城一分公司公司经理张光忠、书记王俊毅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后,立即组织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及驾驶员班组长召开了紧急会议,传达了会议精神同时部署了我司驾驶员“平安年”工作期间驾驶员的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根据蓉城一分公司实际情况,将我司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期间工作小结如下:
一、公司利用驾驶员回场学习日、刷卡日,利用黑板报、会议等形式,对公司驾驶员进行宣传、动员和告知,并于7日、8日驾驶员安全学习会上重点针对此次工作向全体驾驶员提出了要求,此次专项工作培训会人数达386人/次,驾驶员知晓面达100%。
二、公司在此次“道路运输平安年”工作期间,利用驾驶员回场刷卡日对公司196台/次营运车辆进行逐台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的轮胎、雨刮器、灯光、消防设施、设施设备、安全技术状态等。据统计:开展工作期间我司共计检查营运车次数4次,车台数共计996/台次(除下线车),其中现场整改73/台次,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5台/次,均复检合格,整体合格率达92。6%。
三、公司技术部门坚持每日利用GPS平台对驾驶员进行监控,同时认真对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工作期间我司还重点开展驾驶员电子眼违章的帮教工作,对违章违纪驾驶员进行回场帮教,责令其写书书面认识,进一步建立健全了驾驶员电子眼违法帮教档案。
四、公司在“道路运输平安年”工作期间驾驶员二类违章违纪行为得到了明显控制,优质服务工作得到了大力提升,在此期间,我司未发生任何一起二类违章严重违规行为。
篇12: 道路运输工作总结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县交通运输局的直接领导下,我所加强运管行政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道路运输发展,积极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营运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现将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深入开展客运安全管理工作
(一)积极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排查工作
根据省、州、县各级部门关于开展运输市场综合整治、春运、汛期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我所做到早部署、早谋划,积极开展客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路检路查工作。一是今年以来深入企业开展安全排查14次,参与检查人员共计30余人次,查出安全隐患7起,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7份;二是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和打非治违工作,共计出动执法人员80人次,检查车辆300余辆,处罚违法案件2起,处罚金33000元整,确保了我县运输市场和谐稳定;并且在“6.16”联合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在我县红军广场开展以“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悬挂横幅1幅、发放宣传单5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余人次,有效提高了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意识。三是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审核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道路运输证28辆。
(二)加强道路运输客运源头安全监管
一是要求客运站要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驻站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有效杜绝了驻站人员不到位、不履职现象,严格执行所有参营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是年初与客运企业、7家二类维修企业、3家驾培行业,大吨位货车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签订率达100%。落实企业客运车辆卫星定位平台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卫星定位监控、历史轨迹回放和数据信息收集备份工作,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等。三是加大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参加参营人员开展应急演练2次。
(三)认真履行“三把关一监督”的职能
我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狠抓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针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和客运站等重点环节,抓安全落实。要求九红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对出租汽车安全管理,积极协调城建、公安、交通等部门落实出租车停车位问题,根据我县出租车公司实际情况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燃油补助发放
加强对城市出租车的管理,切实解决我县境内农牧民出行困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树立城市交通服务行业形象,我所按照程序将享受油补车辆进行逐台审查、登记,审查,完成20xx年出租车、公交车燃油把补贴发放工作,共计发放燃油补贴43.62万元,其中发放公交车燃油补助0.719万元,出租车燃油补贴36.43万元。
二、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为确保节假日、汛期和维稳期间的运输保障工作,我所提前部署、周密安排,按要求制定了各时期的应急运输保障预案,设立了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应急运力后勤保障队,安排了应急保障车辆和人员,做好应急保障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在需要时能及时调动,做到人在岗、车在位,高效行动。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县鑫佛公司存在人员配置不完备,安全监管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存在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管理给道路运输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九红出租车公司在内部管理水平及矛盾纠纷处置方法措施有待加强,在经营过程中矛盾不断,为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各驾校和维修企业设备设施配置不够完备,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内部管理上还存在不规范问题,与行业国标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
三是我县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面宽,任务重,管理工作点多面广,人员少,熟悉业务人员少,导致在行业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空白。
四是非法运输车辆利用微信平台发布“车找人”信息严重扰乱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打非治违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四、20xx年工作要点
为确保明年我县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面完成各项工作指标,结合我县道路运输实际情况制定20xx年工作计划:
(一)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是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围绕“三把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二是积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设。要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结果,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三是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指导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长途班线车、公交车、出租车、农村客运车辆及企业的安全管理。四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监督工作,督促汽车客运站做好客车附搭小件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二)强化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力度
按照班线客运车辆服务质量暗访任务,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提升和安全操作水平的提高提供保障。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提供保障。
(三)净化客运市场,提高服务质量
在县政府牵头下,建立长效机制,和公安交警积极配合继续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加大打击非法从事客运车辆专项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驾培市场和维修市场,向国家标准要求协调发展;积极向我县网络管理部门反应,杜绝微信平台发布“车找人”信息,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并完成20xx年度运管工作目标任务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篇13: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
现行的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全文共7章82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 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节 货 运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篇14:道路运输鉴定书
道路运输鉴定书
道路运输鉴定书第三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尤其是重特大交通事故,公司安全处和分公司、子公司及县区分公司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对具体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召开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会,通过分析才能认识到交通事故的本质,从而获得对交通事故现象全面,客观的认识,达到预防和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的目的。
第十四章 安全风险基金预提和使用权限
第三十七条 分公司、子公司及县区分公司自车辆签订合同之日起,每车每月按100元预提,预提风险基金以1200元为准。
第三十八条 安全风险基金用于事故借款、事故处理。风险基金由分公司、子公司及县区分公司财务科负责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公司不再预借事故款。
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子公司及县区分公司财务科对安全风险基金要专款专用,设立单车台帐进行分解,做到日清月结,合理使用。
第四十条 车辆合同到期转户,按规定予以返还。
第十五章 事故索赔
第四十一条 事故处理由分公司、子公司及县区分公司负责,事故索赔由公司安全处负责。
第四十二条 事故结案后,所需材料:
(一)出险通知书。
(二)公安交通处理机关协议书和责任认定书。
(三)车辆定损单。
(四)医院结算单。
(五)死亡证明。
(六)销户证明。
(七)评残鉴定书。
(八)其它票据(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误工费及善后处理费)必须加盖公安交通处理机关印章。
(九)行驶证复印件。
(十)驾驶证复印件。
(十一)事故现场照片。
(十二)事故责任人检查。
第四十三条 结案手续齐全后,公司安全处当日上报保险公司,立争十日内赔回款项。
第三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尤其是重特大交通事故,公司安全处和分公司、子公司及县区分公司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对具体事故的`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召开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会,通过分析才能认识到交通事故的本质,从而获得对交通事故现象全面,客观的认识,达到预防和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的目的。
第十四章 安全风险基金预提和使用权限
第三十七条 分公司、子公司及县区分公司自车辆签订合同之日起,每车每月按100元预提,预提风险基金以1200元为准。
第三十八条 安全风险基金用于事故借款、事故处理。风险基金由分公司、子公司及县区分公司财务科负责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公司不再预借事故款。
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子公司及县区分公司财务科对安全风险基金要专款专用,设立单车台帐进行分解,做到日清月结,合理使用。
第四十条 车辆合同到期转户,按规定予以返还。
第十五章 事故索赔
第四十一条 事故处理由分公司、子公司及县区分公司负责,事故索赔由公司安全处负责。
第四十二条 事故结案后,所需材料:
(一)出险通知书。
(二)公安交通处理机关协议书和责任认定书。
(三)车辆定损单。
(四)医院结算单。
(五)死亡证明。
(六)销户证明。
(七)评残鉴定书。
(八)其它票据(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误工费及善后处理费)必须加盖公安交通处理机关印章。
(九)行驶证复印件。
(十)驾驶证复印件。
(十一)事故现场照片。
(十二)事故责任人检查。
第四十三条 结案手续齐全后,公司安全处当日上报保险公司,立争十日内赔回款项。
篇15: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节 客 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货 运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篇16:道路运输条例
公路运输(highway transportation)是交通运输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在公路上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方式。公路运输在时间方面的机动性也比较大,车辆可随时调度、装运,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时间较短。公路运输与铁、水、航运输方式相比,所需固定设施简单,车辆购置费用一般也比较低,因此,投资兴办容易,投资回收期短。
公路运输是19世纪末随着现代汽车的诞生而产生的。初期主要承担短途运输业务。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基于汽车工业的发展和公路里程的增加,公路运输走向发展的阶段,不仅是短途运输的主力,并进入长途运输的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公路运输发展迅速。欧洲许多国家和美国、日本等国已建成比较发达的公路网,汽车工业又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促使公路运输在运输业中跃至主导地位。发达国家公路运输完成的客货周转量占各种运输方式总周转量的90%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篇17: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篇18: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五十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十二条 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六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八十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十二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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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活动,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市场需求、道路交通条件、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客运站。
第六条 按照方便市民出行、缓解交通压力、实施有效监管的指导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对现有和新建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
第七条 客运站实行等级评定和服务评议工作,其中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客运站等级评定工作,运管机构具体组织客运站服务评议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关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表格可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网站下载);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
在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属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
准予许可的,凭许可决定书向运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终止客运站经营的,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属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告知进站经营者。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票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客运站功能定位。客运站经营者可以根据站场规划建设的调整、站场周边交通压力等情况,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客运站功能定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客运站功能定位,接纳手续齐全的客运班线进站经营。
第十四条 在出城路段可以设置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简称:配客点),配客点应当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得作为客运班车的始发站点。
第十五条 配客点的设施、设备应当按《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中有关简易站级的要求进行配置,并按本章有关许可程序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在客运站内设立车辆维修厂(部)的,应当由客运站作为主体按法定程序申请。
第三章 站级验收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以及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对客运站等级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新(迁)建客运站首次站级验收的,客运站业主为申请人;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站级升级验收的,客运站业主和经营者共同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填写内容不真实的,退回申请表,并将有关行为记录建档,列为监管重点对象。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委托道路运输协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现场状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道路运输协会应当从道路运输专家库中随机抽出专家,组成客运站站级评审委员会,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客运站的等级评审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级、二级客运站(含旅游、口岸站)的评审验收程序:
1、申请人向市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2、市交通主管部门从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3、通过初审的,有关资料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工作。
(二)三级、四级客运站的评审验收程序:
1、申请人向市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2、市交通主管部门从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3、通过评审的,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交通主管部门接受备案并完成公示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站级评定结果。
(三)五级、简易级客运站的评审验收程序:
1、地处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的,分别向属地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地处本市市区的,直接向市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2、属地交通主管部门从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站级评审工作;
3、通过评审的,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并完成公示后报省交通厅备案审查,通过备案审查的客运站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站级评审、评定情况,省交通主管部门在广东交通信息网公示、公布,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广州交通信息网公示、公布,属地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地公众信息网或报刊公示、公布。公示、公布时间各为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和服务质量标准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的“三优三化”目标要求,逐步完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规范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备检查;在场内显眼位置上设立公告栏,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承诺和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按国家、省、市规定的运价收费,并给予购票者票据,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站场内规范设置标识、标线和护栏,保障旅客有序乘车和场内人车分流。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站场卫生管理的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卫生清洁队伍,完善站场卫生设施条件,规范站场卫生管理,建立长效卫生管理机制,保持站场良好卫生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应当积极使用先进的科技管理系统,其中包括电子导乘、联网售票、智能报班、智能广播系统、视频监控等。相关交通信息应按规范格式传送到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与工作考核。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履行落实以下“站管车”工作:
(一)制定、公布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并对所制定的程序和规范不定期地进行评估与修订。
(二)采取有效措施,协助运管机构,防止进站班车在站内站外违规、违章经营。
(三)与进站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管理规定。
(四)进站班车应当按客运站经营者约定的发班时间发班。进站班车一年内无故误班或脱班3次以上、无故停班2次或无故停班连续2日以上的,客运站经营者可上报运管机构将其调离本站。车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或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发车位及服务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的,视为误班;超过两小时的,视为脱班。凡因维修,肇事、路阻等原因不能应班,要及时报告,否则按脱班处理。
(五)进站经营的班车应当手续齐全、安检合格、尾气排放达标、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好、坐卧具清洁、座号清楚。达不到要求的,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予配客发班。
(六)建立进站营运车辆信用档案制度,对进站车辆的经营信用情况进行记录。
(七)指定专职人员或机构负责车辆安检工作,并根据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完善车辆安检制度,以及配备与发车数量相适应的安检人员、设施和设备,确保车辆不缺检,检查不漏项,不允许车辆带故障配客发班。
第二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已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估与修订,保障制度与规程的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客 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对出站车辆载客人数进行检查,特别要防止因乘车旅客携带免票儿童过多造成超载,严把客运车辆出站超载关。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保证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值勤人员,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发现旅客行包或随身行李有可疑的,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要求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按规定登记处理,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对不配合客运站“三品”检查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客运站经营者可以不允许其乘车或托运行包,并要求当事人立即退票或退运行包后离开客运站场。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并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旅客疏运预案,保证在节假日疏运期间,客运站场及班线经营者能够筹集加班运力和应急运力及时疏运旅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运管机构依法组织对客运站场及相关客运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有关重点监管制度,对违法违章行为较多的客运站场、企业、车辆进行跟踪监管。
第三十五条 客运车辆严重违章的,运管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并依法提请原行政许可机关吊销线路经营许可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运管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有关违法行为纪录在案,作为客运站场功能定位的参考;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提请原行政许可机关吊销客运站经营许可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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