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共5篇)由网友“吃点儿蓝莓呀”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成都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成都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篇2:成都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原则:推进出租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
成都市交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以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融入出租汽车行业,“滴滴”“优步”“神州”等网约车服务在成都逐渐兴起,在提高出行效率、便捷群众出行、缓解“打车难”的同时,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也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网约车经营主体责任不清及乘客的乘车安全、信息保障等问题亟需规范。
据悉,自今年8月份以来,成都市交委先后组织邀请了巡游车企业、驾驶员、乘客代表,出租汽车协会、网约车平台公司、部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宣贯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建议意见。同时,邀请来自省社科院、西南交通大学等专家学者对两个文件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履行并通过了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等。继10月14日至10月20日期间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建议意见800多条并认真进行了研究和论证之后启动了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是本次新政制定的原则之一。”该负责人说。
据悉,《实施细则》共七章37条,包括管理职责、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说明和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方面,要求须在成都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根据规定,经营区域为成都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篇3:成都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我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和成都天府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五)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拟在本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在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预约出租客运”登记后,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我市巡游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一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我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我市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等主体责任。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并保存服务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审验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始终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对不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逾期未审验、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或已经达到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并及时提请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等记录,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及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解除与该驾驶员的合同或者协议,并及时提请驾驶员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连续12个月内因服务中违约被核实达3次及以上的;
(二)驾驶证1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
(三)因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四)组织、煽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的;
(五)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
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乘客因乘坐网约车引发矛盾纠纷,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并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建立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及时处理乘客失物查询,并在48小时内答复。对驾驶员涉嫌侵占乘客财物的,应及时上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得巡游揽客,也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驻点候客区域揽客。网约车营运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其经营区域为巡游车许可的经营区域。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遵守成都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并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应当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五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网约车车籍所在地、网约车驾驶员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网信、发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三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五、二十三、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六条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11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篇4:《菏泽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争征求意见
《菏泽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争征求意见
近日,《菏泽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菏泽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出台,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月27日至1月10日。据了解,《细则》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都提出明确要求。
如您对《细则》有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信函邮寄至:菏泽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区客运科(收),邮编:274000,地址:菏泽市牡丹路639号。也可电子邮件发送至hzczqcgg@163.com。还可发送传真至0530-5139962,请在传真首页注明“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意见建议。
网约车平台公司起承运人责任 保留相应数据
据了解,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6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菏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菏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细则》。《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同时,《细则》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都提出明确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细则》提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依靠法律法规监管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等单位和个人
据了解,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各部门上下联动 建设完善政府监管平台
篇5:无锡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无锡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近日,无锡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昨天,《无锡市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无锡市网络*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出台。
市运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实施意见》,今后出租汽车分为传统巡游出租车和网络*出租车两种业态。《实施意见》明确了巡游出租车的经营权管理制度,全市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统一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完善了经营权退出机制,对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依法收回经营权。《实施意见》还完善了出租汽车的运价机制,巡游出租车运价将改变以往政府定价的模式而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施细则(试行)》就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获得许可的准入条件给予了明确规定。想开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获得许可除满足国家七部(委、办)《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外,我市还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为在本市市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在本市市区具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安全管理人员。此外,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事网约车经营,对车辆有哪些具体要求?网约车车辆获得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一次充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想开网约车,驾驶员应该符合什么条件?网约车驾驶员获得许可除满足国家七部(委、办)《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我市还要求: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并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严重、较重交通失信行为;自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驾驶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向市运管处(运河东路168号)申请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市运管处将向驾驶员发放《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以下是细则全文:
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市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
(二)具有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在本市市区具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相应的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5年,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
第七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一次充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符合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委托手续。
第九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8年。
第十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并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以及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严重、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其本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或者《江苏省居住证》及其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针对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承诺材料。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和驾驶员健康状况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运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发生经营业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七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十八条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在本市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对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交通运输、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
★ 芜湖市网约车细则
★ 滴滴打车新规定
★ 新范文网
【成都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共5篇)】相关文章:
新能源车配置细则全文发布2022-11-09
外牌上海验车委托书2023-02-02
快递行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2023-08-07
我的车的问题作文2023-03-22
网约车消费者情绪指数报告2022-09-19
反映问题范文2022-05-06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23-11-28
天津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2023-07-07
安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08-23
年工作会议小结发言稿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