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的人权思想的演讲((通用8篇))由网友“拉币忑”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严复的人权思想的演讲,希望大家喜欢阅读!
篇1:严复的人权思想的演讲
严复将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经济和法律名著系统地介绍到中国,从而为知识阶层开拓了广阔的思想视野。这一点已经为后世所公认。的确,这是严复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长久影响所在。然而,严复作为时代的思考人和批判者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甚至主要不在于他翻译了多少名篇巨制。翻译思想家作品的人未必都能成为思想家。严复之所以能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独具慧眼不同凡响的思想家,主要在于他就时代的自由人权问题苦心探索而形成的具有时代进步意义的个人本位主义人权法律观。人权法律观是严复思想体系中最富有时代气息也是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部分。他的这部分思想的内容、性质和意义还远未被后人所充分认识。当今人能像他那样敢于直面时代的人权问题而重温他当年的思想时就不难发现,严复的影响远不止于对从前的知识分子诸如鲁迅等人的启蒙,他的思想影响将随着后人对人权的不懈追求而长久地延续下去,乃至发扬光大。这是因为他的人权法律观为传统观念的批判、改造和创新开辟了广阔前景。
一、先理后法:自然法与人为法
一切旨在寻求法的真理的努力,都将无法迥避一个曾经困扰过无数先贤的古老课题,这就是自然法。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倡言人权寻绎正义的先哲们都曾在这个难点上烙下了自己的印迹,尽管他们所遵循的思维方式和采用的概念工具彼此相异。西方人与中国人的理法关系论恰恰反映出他们在自然法与人为法方面各具特色的见解和认识。对此,严复在近百年以前就已经作过比较清楚的论证。 在“理”与“自然法”的关系问题上,严复所能给予后人的启示还在于他对西文“法”字的译法的理解上。为了正确地理解西文“法”字,严复指出“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4]西方人的法观念中不仅有人为法和自然法的区别,而且还包括习惯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区别。在中国,皇帝诏书,自秦称制。中国古代的“制”与“法”相当于西方的成文法,而中国古代的“理”与“礼”则相当于西方的习惯法。当然,中国的礼的大部分内容也不是不具有成文性质的。严复虽然没有用习惯法和成文法这两个概念来比较中国的理、礼、法和制,但当他论及“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5]时,就已经隐约道出了其中的异同。
严复所看到的西法与中法的概念区别还表现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上。他就西法中的公私法划分问题指出:“吾国宪刑,向无此分,公私二律,混为一谈”。[6]严复此言道出了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的弊端所在。在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中,向来“公”字居上,但言“公”字,而深畏“私”字。这是中国封建法律侵害自由摧残人权的观念原由。虽然西方人的公私法划分未必尽合道理(法律在本质上都是国家制定的,且不论公法还是私法都涉及私权),但是其中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则是力图保障私权。突出“私”字,必然要同“公”字相抗衡。只有通过私权与公权的合理抗衡,才能达到公不侵私、私不犯公的法的理想境界。如果但言公权而不言私权,颠倒立公为私的法律关系,自由人权就会荡然无存。对此,严复虽然没有明确的论述,但他对因私立公的法律关系是清楚的。他在评论卢梭的《民约论》中的公私观时就曾表示:“国家之安全非他,积众庶小己之安全以为之耳,独奈何有重视国家之安全而轻小己之安全者乎?”[7]个人通过社会契约让渡部分个人权利的目的不是要积成一种压迫私权的公权。公权的确立不外是为保障私权而已。当国家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时,个人为爱国而赴国难也就会在所不惜,因为他知道自己在为自由权利而斗争[8]。这是严复在爱国与私权关系问题上的思路。它表明严复与卢梭讲公益时,都是从因私立公或立公为私的契约法律关系原则出发的。严复关于中法与西法在公法与私法方面的区别的看法,应该说具有相当的深刻性。深畏“私”字甚至借公废私的法律恶习在几千年中国历史上经久不衰,这是与公私法不分的观念相一致的。轻私权重公权的法律观念必然会阻碍人权法的发展,这是中外法制建设中的共同的历史教训。
先理后法。严复所继承和阐发的这一法律观念中,理如同自然法一样,有着广泛而丰富的内容,它同一味盲从现实法律的实证主义法理论在方法论上有着根本的区别。理与法在概念上的最初分离,是为了最终达到二者的和谐与统一。中国人将理、礼、法、制相互区别开来,最终还是要实现纳理(礼)入法(制),理法合一。西方人将自然法同人为法相区别,也着实指望人为法终能合理合情。正如沈家本曾指出的那样,中法西法都不离情理二字。中国人法观念中的理法分离论只是形式上的分离,它同孟德斯鸠的理法同一论在宗旨上别无二致。严复只是看到西文法字同中文法字在形式上的区别,而没有看到中文法字在使用上具有同西文法字的同等功用。中国先人中将法等同于刑的固然不乏其人;然而将法与理和正义相等同的也大有人在。《易经》讲立人之道,在仁与义;墨子讲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而法不仁不可以为法,都是出于同一个道理。先理后法,严复所强调的这一法观念正是理性、人道和正义的观念在中外历史上深入人心的表现。
二、自我本位:人我关系的自然法则
人权是人性人格的自我发展在法律关系上的必然要求。欲明人权,必先明人性人格。人性人格的本质规定构成人我关系的自然法则的核心内容。在人我关系方面,严复的人权自然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本原则是以自存为原初目的的个人本位主义。 在西方传统自然法学说中,求利自存是自然法的第一要素。“是故西人之言教化政法也,以有生之物各保其生为第一大法。”[13]求利自存也是严复自然法思想的第一要素。严复关于自利为主的两利论正与前面所论述的他的公私法律观相一致的。自存自利,都是私我的本性所决定的。法律应该有利于保障私我的权利,即要合于天理人性。法律的起源正是同竞争着的个人权利的界定相联系的。“法典之事即起于争,使其无争又安事法?国之与国,人之与人,皆待法而后有一日之安者也。”[14]严复关于法起于争而立公私权的法律起源论既是对荀子以来的定分止争的中国传统法律观的继承,也是对西方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的吸收。人的自由权利在本质上是私我的。只有由众多私我权利的组合才能构成公权的成立。
严复的功利主义自然法思想还表现在他对赫胥黎的性善论的批评上。赫胥黎强调人类社会的伦理关系不同于自然界的关系。自然界无道德准则可言。优胜劣败适者生存只是自然关系的法则;而人类社会应有自己的道德法则。赫胥黎所谓道德法则来自于人类特有的“人心常德”的善性。由此,赫胥黎将社会的进化视为一种伦理过程而非自然过程。对此,严复明确表示反对,他认为赫胥黎讲“群道由人心善相感而立”恰恰是犯了“倒果为因之病”。[15]人由散而群,并非是由于善性的感通。相反,这种善相感通的“天忍受”德性“乃天择以后之事,非其始即如是也。”[16]在严复看来,人由散而群是由于自存自利的竞争本性所驱使,是为了彼此的功利安全。严复对赫胥黎“执其末以齐其本”的错误推论的批评应当说是深刻而正确的。正是由各求其利的个人之争进而发生群争种争乃至阶级之争国家之争。正是竞争中的互利关系(非竞争外的互利关系)构成人类社会的生产交往关系和伦理法律关系,从而进一步构成社会的发展史。这里,个人之间的生存斗争只能说是社会进程的起点,如果用它概括全部社会关系内容则是幼稚简单的。正如恩格斯所说:“想把历史的发展和错综性的全部多种多样的内容都总括在贫乏而片面的公式‘生存斗争’中,这是十足的童稚之见。”[17]好在严复并非仅仅看到人类的生存斗争。他在自存自利的人性中强调公私两利的互利关系,并最终用这种公私互利论来为其爱国主义主张服务。此外,严复对斯宾塞的弱肉强食任天为治的非伦理思想的批判,也同样说明他并未舍弃仁义道德而一味提倡无情斗争。任何将人类社会史说成是人类斗争史的观点,都将流于恩格斯所谓“童稚之见”。在法的发展史方面,尤其是这样。
由此可见,是否以自我为本位,这在法律思想和伦理道德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一通则百通;一误则百误。忽视个体自我、压抑个体自我,这是封建专制主义法律文化意识的最大特征。在自我声音被淹没的社会中,人性人格人权都会在沉重的社会压力下扭曲变形,甚至连痛苦中的呻吟和怨愤也是不允许的。生命在无声无息中被践踏、被*辱、被灭裂。为了重新唤回人的声音、人的尊严和人的权利,严复的自我本位主义的自由论对人权法观念的崛起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意义。它在封建专制主义黑暗统治中如同电闪雷鸣,显得格外地醒目刺眼,发聋震聩。它为后来新文化运动中高呼以主人道德打倒奴隶道德的陈独秀等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武器。严复的自我本位主义的自由论具有态度坚决、逻辑严密和自成体系的特点。在他的著述中,突出自我意识的词语如自强、自力、自在、自存、自为、自致、自治、自利、自由、自主、自得、自竭等等层出不穷,随处可见。自我本位主义在其全部思想体系中起到了贯穿始终钩连各方的主线作用。
三、自由为体,民主为用
当洋务派和改良派围绕着中学中法与西学西法孰为体孰为用的问题争执不下时,严复则针对洋务派的.中体西用论采取了不屑一顾的轻蔑的批判态度。他斥笑中体西用论为风马牛不相及:“有牛之作则有负重之用,有马之体则有致远之用,未闻以牛为体以马为用也。”
《与外交报主人论教育书》。〖ZW〗〗在中学中法与西学西法的关系问题上,严复的基本观点是认为中西之间无所谓体用关系。“故中学有国学之体用,西学有西学之体用”,不同体用是不能合二为一的。〖ZW(〗《与外交报主人论教育书》。〖ZW)〗在中西关系问题上,严复同沈家本一样,采取了该学者学,该去者去,实事求是,不偏不倚的科学态度。严复同沈家本所不同的是:沈家本竭力避免直接同张之洞等人就中西体用论发生论战而径直提出实事求是的口号;严复则针对张之洞等人而直批中体西用论,并从中西体用各论出发揭露了中体西
用论的逻辑错误。严复的中西体用各论同其他改良派人物的西体中用论也是不同的。严复的中西体用各论反对在中西之间从体用论来解决向西方学习的问题;而西体中用论则仍然没有摆脱中西持平各用的框框,尽管它比中体西用论进步。
可以说洋务派的中体西用论企图借西方船坚炮利和工艺技术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地位;改良派的西体中用论旨在用西方的科学民主来改造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严复的中西体用各论则是要超越地域和国别的文化界线和限定,彻底找出一条人类社会走向未来繁荣的共同之路。这就是严复提出的自由为体民主为用的道路。[22]自由为体民主为用论表明,严复的自由人权思想要远比其他改良派人物乃至一些革命派人物的思想彻底得多。严复思想的彻底性和深刻性在于,他并未将近现代最富于吸引力的“民主”视为西方国家致富致强的根本,而是将民主与自由联系起来,视自由为体民主为用,民主的重要性次于自由的重要性。在他看来,真正的体应该是自由,民主只是用。民主只是自由在政治领域发展的一种表现。严复的这一理论是其自我本位主义的自由论的延续和发展。这一理论不仅同中国几千年封建主义意识形态相对立。而且对于许多自认为彻底觉醒了的民主主义者来说恐怕也是难以接受的。
就自由与民主而言,严复首先注重强调的是自由。他的自由为体民主为用论可以称之为自由至上论。这一理论同西方天赋人权论的影响是分不开的。他这样强调自由至上:“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所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彼西人之言曰:唯天生民,各具赋畀,得自由春乃大会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务令毋相侵损而已。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贼人道,其杀人伤人及盗蚀人财物,皆侵人自由之役致也。故侵人自由,虽国君不能,而其刑禁章条要皆为此设耳。”[23]显然,严复已经将自由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视为立法设制的根本宗旨。他甚至将太平盛世的到来完全寄托在自由上:“故今日之治,莫贵乎崇尚自繇,自繇则物各得其自致,而天择之用存其最宜,太平之盛,可不期
而自至”。[24]严复比改良派任何其他人都更加崇尚自由的表现在于,他将自由看得比民主更为重要。严复并非不重视民主。相反,他对民主问题是十分强调的。他的深刻性在于他并不满足于停留在对民主的追求上。他要进一步追问民主的目的是什么。民主不外是自由的产物,且民主的目的在于自由及人的全面发展。将天赋人权的实现视为民主的宗旨,这就是严复不同凡响的独到之处,这种彻底的自由人权观,严格地讲,属于当代人权论的范畴。它完全将自由人权作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宗旨。一切政治法律制度都将以保障自由人权为终极目的。自由度成为衡量和检验民主的标准。民主的真实在于人人各得自由。一个社会如果连基本的自由人权都不能保障,即使其卫道士们如何标榜其民主本质何等高超或民主性何等广泛,最终也无法自园其说。脱离自由空谈民主的理论充其量是骗人骗己的弥天大谎,结局只能是走向民主的反面——专制而已。 自由与民主虽为体用关系,但自由的程度与民主的程度是相应的。民主程度低的社会,自由程度也不可能高;反之,亦然,自由的获得或自由度的提高,需要依靠民主建设的发展。正是从这一层意义上讲,严复又将民主视为自由的现实前提、争自由者必须争民主,这一主张在严复的“三自论”(自利、自由、自治)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在理论逻辑上,三自的顺序是从自利到自由自治。自利是人性的本质规定;自由是自利的人性外在化的表现;自治则是自由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合理延伸。但是,从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过程来看,三自的顺序正好相反,是从自治到自由再到自利。没有自治的民主法制状态,自由也就无法得到保障;自由得不到保障的人,等于丧失了自利能力。在这里,理论顺序与实践顺序相反;逻辑结构与现实结构相逆。严复将现实过程看成是不可逆转的:“然政欲利民,必自民各能自利,又必自皆得自由始,欲听其皆得自由,尤必自其各能自治始,反是且乱”。[33]严复看来,从自治到自由再到自利,关键的一环在自治。自治达到了,其它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当然,这里的自治并非仅指民主法制状态,依据严复的本意,它还应指民力民智民德所能达到的一定程度。所谓“顾彼民之能自治而自由者,皆其力其智其德诚优者也。”[34]这就是从力智德三方面说明自治是与国民素质相关的。严复关于自治的言论很多,其中主要意思不外乎强调国民自主自为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程度。严复的自治论表明他将民主视为自由的保障,将自由视为民主的目的。以自治来论民主,以自治来谈自由,这在理论上是有一定深度的。从概念上讲,自治比民主和自由具有更为具体丰富的感性内容。遗憾的是严复没有就自治的基本范围和制度内容作进一步探究。这一重要课题只能留待后人来解答了。
四、自由与法治
自由是法律上的自由,同时自由又只有在法治状态下才能获得。这是历代追求自由人权的进步思想家们得到的共识。主张法治、反对人治,这在先秦时期便早已成为法家的理论原则。但法家的立场,非为自由而实为专制。严复主张法治反对人治是为了维护自由而反对专制主义。严复的法治论是其个人本位主义的自由论在法律领域的发挥。他关于自由与法治关系的深刻认识来自他对中西法制状态的比较研究。
中国封建社会不能说没有法制。数千年来历代法律规章汗牛充栋,积久益富。但是,中国封建法制是同自由相悖的。当它遇上近代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法制时,便立即显露出其专制落后和愚昧野蛮的性质。将中法与西法相比较,严复认为西法在“有法”与“无法”两方面都优越于中国封建法制。从其自由平等方面看,近代西方国家“君不甚尊,民不甚贱”,资产阶级民主优越于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统治,这是“无法之胜”。从其“官工兵商法制之明备”方面看,“人知其职,不督而办”,“进退作息,皆有常节”,法制体系和内容完备,这是
“有法之胜”。[35]实际上,严复所谓“无法之胜”也是有法之胜的表现。确切地说,“无法之胜”应该改称“大法之胜”。正是宪法等国家法保障了自由平等得以实现的大局。西法与中法相比较,最大的差异就在于自由不自由方面。西法以自由为本,自由精神举国称颂;中法则以专制为本,不论宽政苛政“大抵皆以奴虏待吾民”。[36]中国几千年封建法制不过是奴役制度而已。严复从中法西法比较中认识到,只讲任法还是不够的。有法未必就有自由。古代法家人物都讲任法。“然则秦固有法,而自今观之,若为专制之尤者。”[37]法家人物所言督责之法,直刑而已,在法的概念上,严复十分注意将孟德斯鸠所言之法与中国古代法家所言之法区别开来。法家所言之法是为驱迫束缚臣民的。且国民超乎法之上,可以以意用法易法,不受法律约束。“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38]孟德斯鸠所言之法,则是“治国之经制”,其特点在于“上下所为,皆有所束”。[39]君王也必须守法。西法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平等则无自由。法律平等权本身又是民权的重要内容。严复说:“有民权之用,故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也;使法立也,而其循在或然或不然之数,则专制之尤者耳。”[40]在这个问题上,严复已经充分认识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意义。立法要讲民权之用,以立良法;而法立之后上下必须一体遵循才能保障自由的实现。 在自由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严复的认识经历过一个在理论上不断自我疑问、自我澄清、自我解答的过程。他在翻译孟德斯鸠《法意》过程中,起先对孟氏区别立宪与君主专制的政体分类论感到困惑不解,此时,严复认为世界上只有两大政体,要么是专制的,要么是民主的。其中,他将民主政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体现平等精神的庶建(共和)政体;另一种是体现贵贵贤贤精神的贤政(贵族政体)。他将“庶建”政体称之为“真民主”;同时反对使用“共和”一词,因为共和一词最早见于周代,“乃帝未出震之时,大臣居摄之号”。[44]此时,他对君主立宪制还没有形成明确的看法在后来的翻译过程中,他发现孟德斯鸠十分注意将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区别开来。孟氏在论及君主立宪制时说:“一国之中,君有权而民无之者,谓之君主。君主之有道者曰立宪,其无道者曰专制也。”[45]孟德斯鸠在这里只提及君权,而未谈及民权,对此,严复感到费解。严复对不讲民权的立宪制是持反对态度的。他认为既然二者都不讲民权,也就没有必要再作区分。“夫立宪、专制,既惟其所欲矣,又何必斤斤然,为谨其分于有法无法也哉?此吾译孟氏此编,所到今未解者也。”[46]此处,严复同当年马克思一样,认为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政体性质都是一样的。[47]应该说严复和马克思的观点有其正确的方面。因为,如果将注意力放在民主问题上的话,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一样,当然不同于民主政体,君主政体本身就是封建主义的遗产,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对封建传统势力和习惯让步和妥协的表现。但是,如果从自由方面来看,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毕竟是有区别的。在君主专制政体下,无自由可言;而在君主立宪政体下,自由依法治而可以得到保障。孟德斯鸠研究君主立宪问题的立足点侧重于自由而非民主,侧重于法治状态而非仅仅讲有法无法。自由与民主或有法与法治,都分别属于不同范畴。在自由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应该说孟德斯鸠的观点是深刻而正确的。无论是君主政体,还是贵族政体,抑或是民主政体,只是实行法治,多少都会有其相应的自由度的;相反,无法治则无自由,即便在民主政体下也是如此。孟德斯鸠论述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区别时,重在论证自由问题,而不是民主问题。严复对孟氏的政体分类产生疑惑,是由于严重在看它与民主的关系而不是看它同自由的关系。随着翻译和阅读的深入,严复逐渐明白了孟氏关于政体划分的宗旨和意图,从而接受了孟氏关于君主立宪相区别于君主专制的划分方法。
这说明严复关于君主立宪政体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严复关于君主立宪政体的认识转变是同他对欧洲一些国家特别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的考察分不开的。这些国家的情况表明,君主立宪政体和君主专制政体之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可以区分的。这些国家近百年来的稳定发展也充分证明君主政体只要遵循法治,是可以保证相当的自由度的。当今时代,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同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在自由和民主的程度方面,实际上已相差无几了。立宪制度下的君王事实上已经变成了康、梁所说的“虚君”了,无论是英国女皇,还是日本*皇,早已都不再具有专制君主的无上权力。
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对法治的理解在不断深化。亚里士多德曾强调法治必须具备守法和良法这两大要素。这是古代的法治观念。近代法治观念除了这两大要素外,还包括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制约平衡。孟德斯鸠的《法意》在理论上的最大贡献就是将自由同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问题相联系,从而将法治的概念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了。孟氏的三权分立论对严复的自由人权法律观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三权中,严复首重立法权。立法权直接关系到民权和良法的形成。立法权是自由的第一道防线。法律本身不侵害自由,这是依法自由的前提。为了保证立法权的公正合法,严复对立法权提出了几点要求。首先,立法权的归属问题。严复主张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议会掌握,特别是应该主要由下院来掌握。通过“设议院于京师”,分上下两院,而“法令始于下院,是民各奉其所自主之约而非率上之制也。”[48]
“自主之约”这一法律概念是严复的契约论和民权论思想的表现。
由于议院是由人民选举的,所以议院制定的法律即为人民的自主之约。其次,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问题。议行分离,是保障自由和防止官吏专横的必要措施,严复所主张的立法行政二权的分立是英国式的,而不是美国式的,这就是说立法权的地位实际上高于行政权,他赞成“立宪之国,最重造律之权,有所变更创垂,必经数十百人之详议,议定而后呈之国主,而准驳之,此其法之所以无苟且,而下令常如流水之原也。”[49]由议院的数十百议员议定法律,这是“最重造律之权”的表现。这里,立法权通过创制权来制定法律;而行政权通过其驳准程序参与立法。议行二权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相互制约。再次,司法权的独立问题。从自由人权角度看,如果说立法权的作用有于规定自由限度的话,那么司法权的作用则是实现自由的保障。独立的司法权是近代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司法权是自由的保护神,它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严复主张司法权应有“无上”的地位。所谓三权分立,而弄权之法庭无上者,法官裁判曲直时,非国中他权所得侵官而已。然刑权所有事者,论断曲直,其罪于国家法典,所当何科,如是而已。”[50]一个国家的司法权是否享有独立无上的地位,这是该国是否还处于专制主义统治中的重要标志。如果司法权受到其他权力的领导、控制或干涉,那么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独立原则是三权分立理论中最重要的原则。严复强调司法权应有无上的地位,这说明他对三权分立理论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理解得非常透彻。三权分立论为严复批判集刑宪政三权于君主一体的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武器。
法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法治不是抽象空洞的概念。它是由一系列直接关系自由存亡的权力组合方式及其动态运转过程所形成的合理系统。自由人权只有纳入法治的轨道才具有真实的意义。严复的上述“恃制”主张比同时代其他许多只是慷慨激昂地高呼自由口号而不务制度研究的人们要深刻得多,实际得多。在探索自由的进程中,严复所继承的“恃制”这一历史思路当不会因种种恶势力的阻碍而中断。“恃制”固然需要有法可依,但更重要的是要制定有利于保障自由人权的法律,要科学地配置国家权力。否则的话,法律愈多,专制愈甚。在中国封建社会,“人们曾经想使法律与专制主义并行,但是任何东西和专制主义联系起来,便丧失了自己的力量。中国的专制主义,在祸患无穷的压力下,虽然曾经愿意给自已带上锁链,但都徒劳无益;它用自已的锁链武装了自己,而变得更为凶暴。”[51]
专制主义借法律的权威会变得更加横行无阻,肆无忌惮。中国封建法制留下的这一沉痛历史教训,当为那些一方面主张加强法制另一方面又鼓吹人治的人们所引以为戒,法制只有同自由精神相结合,才是人类所正常需要的。不然的话,法令愈繁,暴君多有,立法只会给人民带来更为毒烈的灾祸。因此,离自由而言法制或离法治而言法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十分危险的。
五、“三民”人权思想体系
在长期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横暴和重压下,中国人的人性人格受到摧残、迫害、扭曲和灭裂比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在专制制度下挣扎的民族所遭受的灾难都要远为严重。中国人的尊严和权利的恢复不是局部的部分的或某个方面某个领域中的问题。中国人作为人所受到的创伤需要从各个方面作出全面总体的努力来治愈弥合。这是严复所意识到的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中国人的全面改造和发展成为严复深切关注的头等大事。为此,他提出了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的“三民”理论。
严复提出的三民主张具有深刻广泛的内容。它在严复的人权法思想体系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指导性纲领的作用。在涉及人权法的每一项具体制度和思想内容上,三民主张始终具有统领提契的意义。三民大纲加强了严复的人权法思想的理论性和逻辑性,使之具有格外宏阔深远的意味。后人在评论严复思想时,往往是以轻描淡写的笔调论及他的三民主张,而对其中的丰富蕴函和深刻意义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应有的评价。严复提出的三民主张并非只是后人所讲的国民教育问题,甚至主要不是国民教育问题。它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性质。一方面,它是严复变法主张的基本政纲和总体规划。他提出的变法改革的具体主张和措施是围绕着民力民智民德而展开的。所谓“至于发政政令之间,要其所归,皆以民之力智德三者为准的”,
[52]就是这一层意思。另一方面,三民主张又是严复人学思想的基本框架,是他通过中西对比之后得出的关于中国人全面发展的总观点。严复说:“生民之大要三,而强弱存亡莫不视此。一曰气血体力之强,二曰聪明智虑之强,三曰德行仁义之强。是以西洋观化言治之家,莫不以民力民智民德三蜊断民种之高下。”[53]由此可见,民力民智民德既是人权法制建设的基本纲领,又是衡量国民素质的总体指标。鼓民力开民智民德的主张远不是依靠教育所能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国民的力智德深受封建专制主义法律的压迫和束缚的情况下,为求得全面解放和发展,重要的是要废除危害自由人权的法律制度,创制新的有利于保障自由人权的法律制度。封建法律“皆所以坏民之才、散民之力,漓民之德也。”[54]正是封建法律的危害使严复强调提高和增进民力民智民德。严复的三民主张并没有停留在抽象空洞的口号形式上,而是同法律制度立改废的具体环节和步骤相联系。三民主张体现在对封建专制主义法律的批判上以及近代人权法律原则和制度的确立和建设上。
1.民力与人身自由权
严复所讲的民力的含义是非常广泛的。小到个人的形体神态,大至生产力国力民族生存能力,都在所涉。他关于增进民力的思想是对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封建法制的揭露和批判。
严复认为,在封建社会,中国民力已竭的首要原因在于“法制之罪”。这是严复考诸中外历史经验教训所得出的结论。在封建专制主义法制下,人为奴隶,身无自由,“民固有其生也不如死,其存也不如亡”。[55]封建法制以奴虐待民,在其束缚弛骤下,“民力无由以奋”。[56]中国土地虽广,人口虽多,不外是“廓廓者徒土荒”,“蚩蚩者徒人满”,都是“困苦无聊之众”。[57]中国封建法弊之极与以自由为宗旨的西法相遇,自然会“彼法日胜而吾法使作横之风”。[58]而中法则以专制奴役为本,使国民积贫弱,“贻害民力而坐令其种是偷”。[59]中法与西法相比较,中法不改,西法当师。通过中西法的对比,严复明白了变法改制是中国当务之急:“天下理之最明,而势所必至者,如今日中国不变法,则必亡是已。”[60]
严复提出的变法改制以奋民力的主张遭到了保守派的攻击。保守派认为中国的问题不在法制本身,而在执行不力。所谓“中国之所以不振者,非法制之罪也,患在奉行不力而已”,不外是主张率由祖宗成宪。其实质是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反对维新变法的进步运动,继续推行“督责之令”“刺举之政”。针对保守派的率由旧章不改法制的观点,严复断定,如果按这种守旧观点治国,“如是而为之十年,吾决知中国之贫与弱,犹自若也。”[61]这表明严复充分相信变法改制已成天下大势所趋,犹水之东流,浩然已成江河。那些安于成法拘泥旧制的封建卫道士是阻挡不住改革大潮的。
在鼓民力方面,变法改制就是要废除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封建法律制度,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的近代人道主义法律原则。中国封建社会中“天子富有四海,臣姜亿兆”;“而我中国之民,其卑且贱,皆奴虏子也。”[62]中国民众在专制主义政权的统治下,人人都是奴隶,人身自由丧失殆尽。更有甚者,中国封建残酷野蛮至极。凌迟、枭首、车裂、戮尸等酷刑不一而
足。孟德斯鸠曾说过:“在一切时代里,亚洲人民叫做刑罚的,欧洲人民则叫做暴行。”[63]此话虽然不无偏激。却揭露了封建主义刑罚的非人道性质。中国封建刑罚本质上就是暴行的表现。严复也正是出于对封建法律的无比义愤和对中国人民所遭受的祸害灾难的无限同情而扼腕奋言而力倡变法。沈家本等人在清末修律活动中接受西法影响而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严复得知消息后异常高兴地说:“近者,中国尝饬有司,更定刑律,乃去凌迟、枭示诸极刑……所当感激歌颂无己者。”[64]严复反对封建专制主义酷刑的思想,在理论渊源上既有儒学“胜残去杀”思想的影响,也有西方天赋人权不得侵害的理论影响。其中,来自西学西法的影响占主导地位。
严复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的思想还突出地表现在废除刑讯制度的主张上,他对封建社会中的刑讯制度的黑暗进行了揭露:“吾国治狱之用刑讯,其惨酷无人理,伥于五州,而为此土之大诟矣。”[65]刑讯制度在中国社会中的存在是由来以久的。早在周代,就有所谓“肆掠”的刑讯。秦律中有所谓“笞讯”。秦以后各种法律在不同程度上都规定了刑讯逼供。在刑讯制度下,封建官吏“得一囚而炮焙之,攒刺之,其目,拔其齿”。[66]这种极其野蛮残忍的审讯方法造成了无数冤狱。对此,严复痛心疾首,感愤泪下。他愤怒地说:“……亲见刑部之所以虐其囚者,与夫州县法官之刑讯,一切牢狱之黑暗无人理,将其说何如?……吾请为同胞垂涕泣而道之”。[67]他将这种“狱未定而加人以刑”的野蛮的专制主义现象斥之为“天下至不仁之政”。[68]其实,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是由专制主义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不彻底废除专制主义制度,即便在法律上禁止刑讯,而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严刑逼供的现象也难也克服。因为专制主义统治在本质上就根本否定人格人权,不允许讲人权,任何人一旦被认为是异端者或涉嫌者,就会比常人遭受更加残无人道的待遇。对此,严复也略有感悟。他看到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废除刑讯,“所由于教化,所由于法制,所由于生计,实缺其一,皆不必能”,[69]废徐刑讯逼供,这是西方近代法制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不受刑讯的自由,已被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明确列为人权*护的内容。
严复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的思想还表现在省刑主张上。刑罚的增减与自由的多少是成比例关系的。省刑有到于扩大人身自由权。严复反对封建任刑主义。其省刑主张是与以刑弼教思想相联系的。他认为对于预防犯罪来说。刑罚毕竟是最下乘的手段,是“最后而至不得已之术”。[70]刑罚在犯罪预防方面的效验往往是暂验而终不验。严复提出只有教育才是预防犯 严复还继承了中国古代罪刑相应原则的优秀思想成果,接受了近代西方的刑罚理论特别是孟德斯鸠关于依犯罪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的思想影响。他对罚不当罪畸轻畸重的封建专制主义用刑制度进行了抨击。例如,清朝因革明律,对科举考场纪律规定极严。考生夹带片纸只字入场“皆有断头之罚”。而实际上此法又实行不了。对此,严复认为“是为法不足以止奸,而人心愈以沦丧,非徒无益且大害焉。”[77]对于诸如此类违背“物理人情”而“责行无所”的法律制度,严复认为必须彻底废除,“此而不革,虽有律犹无律耳。”[78]严复一方面称赞孔子关于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言论;另一方面也深刻地认识到,在“以贵治贱”的社会中,统治者依据个人的喜怒哀乐随意定罪量刑,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公听平观”的刑狱之平。
在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以奋民力方面,严复还大力宣传妇女解放运动。主张实行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权是近代法律平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严复说:“夫民主既以道德为精神点,则平等自由之幸福,何独于女子而靳之?”[79]为了增强国民体质,使国人能像西方人那样“壮佼长大”“气体强健”,严复促请朝廷“为民言缠足之害。”[80]他提醒国人切勿将缠足之类事情看得无足轻重。妇女缠足如同吸食*片一样,危害到“国是民生”,应当从变法大计着手严令禁革。
鼓民力与保障人身自由是相辅相成的。严复批判贻害民力的封建法制,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这就使其鼓民力的理论主张具有了法律内容和实践意义。同时,在鼓民力的理论主张的指导下,他的有关人身自由以的各种见解表现出较强的连贯性。通过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严复将其鼓民力的理论主张具体化了,从而使它具有强烈的时代色彩。
2.民智与思想表现自由权
开民智是严复在思想领域向封建专制主义法律政策进行挑战的理论主张。它对深阐述思想表现自由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开民智的理论主张的具体化就是提倡思想表现自由。批判封建法制扼杀精神摧残人心的罪恶。
严复所谓民智的含义是很广泛的。它包括国民精神、智力、知识技术、思想意识等等。民智是衡量国民素质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思想表现自由的重要尺度。民智的发达与否是与思想表现自由的多少成正比例关系的。这一点在严复关于民智问题的中西对比研究中得到了有力的论证。 除了言论自由和学问自由以外,思想表现自由还包括一般行为自由。思想需要借助行为来表现自己。人的行为只要不危害他人,即使是社会道德所不允许的,法律也不得禁止。这是严复在思想表现自由问题上的又一正确见解。他强调说:“至于小已之所为,苟无涉于人事,虽不必善,固可自由”,其基本精神就是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区别,为思想表现自由开辟广阔天地。虽不必善固可自由的主张表明严复的人权法思想具有相当的彻底性。它同孟德斯鸠《法意》一书的基本宗旨是一致的。这就是将法律上的善恶同道德上的善恶区别开来。
道德上的善恶未必就是法律上的善恶。只要是不危害他人的行为,不论在道德上是否允许,在法律上绝对不能禁止。这是为了保障“人人皆有行已之自由”。为了说明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严复还举例妇女入庙烧香、浮薄少年垂发覆额等行为,并认为这些行为都属于“行已之自由”,即表现自我或提示自我的自由。“凡此皆关风俗,皆关小已,为民上者,必不宜与聚赌讹诈之类等外刘观,施以法典之禁。”[89]严复的这种“人人皆有行已之自由”的思想也是其民权思想的重要内容。个人的行已自由是同兴民权立国权相一致的。正如严复所说:“吾未见其民之不自由者,其国可以自由也;其民之无权者,其国可以有权也。”[90]在这里,人权、民权和国权是一体的,而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个人表现自我的自由权。个人自由既是民权的前提,又是民权的内容。言变法者倡民权,而倡民权又必须提倡自由,这是严复总结中外历史上变法运动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所得出的正确认识。如同他反复以不同语句形式所强调的那样,如果“黜民权者亦既主变法矣,吾不知以无权而不自由之民,何以以孤行其道,以变其夫有所受之法也。”[91]提倡自由民权,这是近代中国变法改革致富致强的根本出路。离自由民权而言变法改革,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变来变去,专制主义依然如故,甚至更加猖獗。这是近代中国变法改制的艰难历程所一再显示出来的无情规律。戊戍变法的惨痛失败以及辛亥革命后的民国祸乱都在这方面给严复思想留下了痛苦的痕迹。
没有个人的自由,也就没有集体的民权,从而也就没有国家的真正繁荣。这是千古不易的真理。
在开民智与思想表现自由权方面,严复思想的深刻性和意义还远未被后人所充分理解和正确认识。后人在评论其开民智主张时,多认为是教育上事情,很少有人认识到它同思想表现自由权主张之间的关系。通过提倡思想表现自由权,严复将开民智的理论主张具体化和制度化了,并赋之以法律内容和实践意义。
3.民德与民主权利
从人权法角度看,严复鼓民力和开展智思想分别关系到人身自由权和思想表现自由权,而其新民德思想则主要关系到民主权利。一般来说,民德程度的高低是与民主权利的多少成正比例关系的。严复新民德思想的基本精神就是增进民主权利,特别是从批判专制主义法制出发,提倡民权和国民自治。
中国封建社会民德卑下是由于封建法制造成的,近代西方国家民德的增进是由西法的平等精神促成的。严复将平等权利视为民主权利的基石。他认为西法讲求平等,“平等义明,故其民知自重而有劝所于为善。”[92]中法则尊君轻民,封建等级森严。在封建法制下,“夫上既以奴虏待民,则民亦以奴虏自待。”[93]西法视君王为人民的公仆;而中法则视人民为君主的奴隶。奴役制度是造成民德卑贱无勇无信的根本原因。政治性的奴役使人人都丧失了人格和灵魂;人不仅会出卖他人,也会出卖自己,西方人引以为“至辱”的事情,在中国人们则往往会不以为然。专制主义法律不允许人有言论自由,不允许有讲真话的权利;因而假话和虚伪形成社会风气。“言信行果,反成小人,君子弗尚也。”[94]真理会被诬蔑为谬误;出卖灵魂会被视为忠诚可靠。知识分子“以巧宦为宗风,以赵时为秘决”,阿谀奉承,寡廉鲜耻。封建官吏苟利一身,断案时“刑在前而不栗,议在后而不惊。”[95]普通民众则“以知书自异”。在愚*政策下蒙然无知。面对这种黑白颠倒,“致令羞恶是非之心旦暮梏亡”的社会,难怪严复破口大骂:“中国一大豕也”。[96]
严复对中国民德的看法虽然言辞愤激,但评价中肯,将专制主义的罪恶揭露无余。孟德斯鸠曾指责中国人是“地球上最会骗人的民族”;“在拉栖代孟,偷窃是准许的;在中国欺骗是准许的。”[97]笔者年轻气盛时,每读到孟氏此类骂中国人的话,总是愤然掩卷,良久无语,难以续读。如今思来,孟氏与严复一样,只不过说了大实话而已。实际上,外国人了解中国民德的莫过于孟氏了。牢笼思想的专政必然会造出虚伪欺诈的民族;人格卑下的世风又正为专制者所必需。专制*权下是没有荣誉可言的,这一点偏偏又被孟德斯鸠所言中。
平等权利只是民主权利的一个方面。严复的人权法思想所特别注重的是具有主权在民性质的“民权”。他说:“君主之国权,由一而散万;民主之国权,由万而汇于一”。[98]国权在君还是在民,这是严复区分君主政体与民主政体的主要标志。他对民主的理解是:“民有权而自为君者,谓之民主”。[99]他的民主概念完全是卢梭的直接民主式的。人民“自为君”,自己管理自己,实行自治。与其他政体相比,民主政体是严复心目中的最理想的政体。所谓“民主者,治制之极盛也”,就体现了他的这种认识。当然,他也同康梁一样,将君民皆有权的政体才是现代国家的普遍形式。在现代,民有权而君无权的国家是断然不会有的。那种人人为君自治的小国寡民理想早已成为远古时代留下的梦幻。有其君,必有其权。问题在于统治者的权力大小与被统治者的权利多少如何确定。从理论上讲,政体论、分权论和人权论是分别适应古代、近代和现代国家的理论形式。以古代的政体论来套用现代国家形式,就难免会显得肤浅而不着边际,严复更多的是停留在民主政体的幻想中。而对生动现实的具体民主权利问题却研究不够。因而,当本来不可能实现的梦幻一旦在现实面前消失,就很容易像严复后期一样在理论上走向另一个极端:主张专制独裁。
在民主权利方面,严复还论及了选举权。选举权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为西方人所熟知。但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中国,选举权对中国人来说依然是新鲜而陌生的。即便像严复这样精通外文洞悉西制的思想家在选举权问题上也显得是个小学生。严复只是设想“设议院于京师,而令天下郡县各公举其守宰。”[100]至于选举权的性质、内容和实现程序等
问题,严复则几乎没有认真考虑过,他在这方面的认识还不如康、梁。康、梁对选举权是相当重视的,他们对选举制度的主要环节都作过申论。由于严复对选举权等民主权利未加详考,这就使他在这方面的思想同康、梁相比显得薄弱和逊色。在新民德方面,他的认述更多地属于对旧世界的批判,而非对新世纪的设计。
上述严复三民人权思想体系是梁启超的新民说同一宗旨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同力合志,联气御仇,救亡兴国。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都将归于振兴民族。这是救亡之道,自强之谋。与三民体系相应的人身自由权、思想表现自由权和民主参政权利,在国难当头民族危亡的时刻,也都集中体现在民族自决权上。从人身自由权到思想表现自由权,再到民主参政权,最后进入民族自决权,这是严复在人权法方面的全部思想进程。“身贵自由,国贵自主”。民族自决权在本质上就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是人权在国际领域内的发展。收回治外法权以救法权统一,这是近代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民族自决权的主要问题。日本通过明治变法收回治外法权的作法给严复沈家本一代爱国人士带来了幻想。他们指望变法改制能够得到帝国主义列强的认可,以期收回治外法权。严复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的现象极为愤慨,痛斥道:“法民入英,必守英法;英民入法亦然。独彼之至吾土地,则悍然不服吾法”。“乃
篇2:严复的人权思想
严复的人权思想
严复将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经济和法律名著系统地介绍到中国,从而为知识阶层开拓了广阔的思想视野。这一点已经为后世所公认。的确,这是严复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长久影响所在。然而,严复作为时代的思考人和批判者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甚至主要不在于他翻译了多少名篇巨制。翻译思想家作品的人未必都能成为思想家。严复之所以能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独具慧眼不同凡响的思想家,主要在于他就时代的自由人权问题苦心探索而形成的具有时代进步意义的个人本位主义人权法律观。人权法律观是严复思想体系中最富有时代气息也是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部分。他的这部分思想的内容、性质和意义还远未被后人所充分认识。当今人能像他那样敢于直面时代的人权问题而重温他当年的思想时就不难发现,严复的影响远不止于对从前的知识分子诸如鲁迅等人的启蒙,他的思想影响将随着后人对人权的不懈追求而长久地延续下去,乃至发扬光大。这是因为他的人权法律观为传统观念的批判、改造和创新开辟了广阔前景。?一、先理后法:自然法与人为法?
一切旨在寻求法的真理的努力,都将无法迥避一个曾经困扰过无数先贤的古老课题,这就是自然法。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倡言人权寻绎正义的先哲们都曾在这个难点上烙下了自己的印迹,尽管他们所遵循的思维方式和采用的概念工具彼此相异。西方人与中国人的理法关系论恰恰反映出他们在自然法与人为法方面各具特色的见解和认识。对此,严复在近百年以前就已经作过比较清楚的论证。?
西方人习惯于在人为法之上寻求某种更高效力的并依然称之为法的东西。当孟德斯鸠讲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时,他所指的法已经不再局限于人为法的范畴,而泛指由事物的性质所产生的一切必然关系。[1]孟氏的本意在于将自然法同人为法区别开来,提醒人们注意在人为法之上应该还有更高的法则。严复对孟德斯鸠所表达的代表西方人关于法的概念的普遍观念的理解是恰如其分的。严复论及此问题时指出:“然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离合见是非也。”[2]严复以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方式和概念工具表达了孟德斯鸠的本意。这种表达方式固然易为中国人所接受,然而未必十分准确。严复将孟德斯鸠所讲的“必然关系”理解为“是非”关系,并以中国习用的“理”来指代。当严复说“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文则通谓之法”[3]时,他便在中国人的“理”与西方人的“自然法”之间打通了畅道,从法的角度提高了对“理”的认识。西方人在人为法之外大谈自然法与中国人在国法之外大谈理,都是出于同一个道理,即欲在人为法之上寻求更高的法则或法律的理想。实际上,当人们说万物皆有其法时,就已经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寄托各自关于法的理想,在寻绎法的应然。人为法固然有其特定的规则,但在本质上必须合乎“理”或孟德斯鸠所讲的事物的“根本理性”即必然关系。无论按照中国人所讲的理,还是按照孟德斯鸠所讲的事物的根本理性,人为法都不是至高无上的。中国的理同西方的自然法在本质上都是批判现实主义的。当然,不论是讲理学的,还是讲自然法学的`,其中力图使理性属从于人为法的非理想主义者还是大有人在的。但是,从法的概念上来说,“理”或“自然法”或“根本理性”的提出,其本身在逻辑上就已经为批判人为法提供了条件。惟有这种批判现实主义的法律观才能为人权法的崛起开辟广阔的思维天地。?
在“理”与“自然法”的关系问题上,严复所能给予后人的启示还在于他对西文“法”字的译法的理解上。为了正确地理解西文“法”字,严复指出“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4]西方人的法观念中不仅有人为法和自然法的区别,而且还包括习惯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区别。在中国,皇帝诏书,自秦称制。中国古代的“制”与“法”相当于西方的成文法,而中国古代的“理”与“礼”则相当于西方的习惯法。当然,中国的礼的大部分内容也不是不具有成文性质的。严复虽然没有用习惯法和成文法这两个概念来比较中国的理、礼、法和制,但当他论及“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5]时,就已经隐约道出了其中的异同。?
严复所看到的西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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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严复简介
严复简介
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翻译家。原名宗光,字又陵,1871年(同治十年)毕业于福州船政学堂。1877年(光绪三年)派赴英国格林尼治海军大学学习,其间广泛接触西方资产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政治学说。1879年回国,任福州船政学堂教习。次年任天津北洋水师学堂总教习,后升任总办。甲午战争后,深感国势日危,先后发表《论世变之亟》、《原强》、《辟韩》、《救亡决论》等文,抨击封建专制,主张向西方学习。
1895~18翻译t.h.赫胥黎的《天演论》,以“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论观点唤起国人救亡图存,“自强保种”,对近代思想界影响极大。18主办《国闻报》。是当时影响最大的报纸之一。戊戌变法后,至宣统元年(1909),先后译出《原富》、《群学肄言》、《群己权界论》、《社会通诠》、《法意》、《名学浅说》、《穆勒名学》等书,是近代中国系统地介绍和传播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学说和思想文化制度的第一人。首倡“信、达、雅”的翻译标准,至今仍被推崇。19在上海参加唐才常组织的中国国会,任副会长。19协助创办复旦公学,为第二任校长。19京师大学堂更名为北京大学校,任首任校长。辛亥革命后,严复趋于保守。19参加筹安会。提倡尊孔,诋毁五四运动。
篇4:严复简介
严复
姓名:严复
性别:男
出生年月:1854~1921
籍贯:
民族:汉
严复,原名宗光,字又陵,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翻译家。1871年(同治十年)毕业于福州船政学堂。1877年(光绪三年)派赴英国格林尼治海军大学学习,其间广泛接触西方资产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政治学说。1879年回国,任福州船政学堂教习。次年任天津北洋水师学堂总教习,后升任总办。甲午战争后,深感国势日危,先后发表《论世变之亟》、《原强》、《辟韩》、《救亡决论》等文,抨击封建专制,主张向西方学习。
1895~1898年翻译t.h.赫胥黎的《天演论》,以“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论观点唤起国人救亡图存,“自强保种”,对近代思想界影响极大。1897年主办《国闻报》。是当时影响最大的报纸之一。戊戌变法后,至宣统元年(1909),先后译出《原富》、《群学肄言》、《群己权界论》、《社会通诠》、《法意》、《名学浅说》、《穆勒名学》等书,是近代中国系统地介绍和传播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学说和思想文化制度的第一人。首倡“信、达、雅”的翻译标准,至今仍被推崇。1900年在上海参加唐才常组织的中国国会,任副会长。1905年协助创办复旦公学,为第二任校长。1912年京师大学堂更名为北京大学校,任首任校长。辛亥革命后,严复趋于保守。1915年参加筹安会。提倡尊孔,诋毁五四运动。
主要小说诗歌文学作品:《论世变之亟》、《原强》、《辟韩》、《救亡决论》;
译著《原富》、《群学肄言》、《群己权界论》、《社会通诠》、《法意》、《名学浅说》、《穆勒名学》
篇5:严复名言名句
严复名言名句
1、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和。
2、如鱼之离水而处空,如蹩跛者之挟拐以行,如短于精神者之恃鸦片为发越,此谓之失其本性。
3、一个国家的强弱存亡决定于三个基本条件:一曰血气体力之强,二曰聪明智慧之强,三曰德性义仁之强。
4、世道必进,后胜于今。
5、言自强于今日,以开民智为第一义。
6、中学有中学之体用,西学有西学之体用,分之则两立,合之则两止。
7、民智者,富强之原。
8、译事三难:信、达、雅。
9、华风之弊,八字尽之。始于作伪,终于无耻。
10、入我门来,总须扪心纳手,细检平生黑籍;莫言神远,任汝穷奸极巧,难瞒头上青天。
11、百金买骏马,干金买美人,万金买高爵,何处买青春?
12、非新无以为进,非旧无以为守。
严复简介:
篇6:严复仕途刍议
严复仕途刍议
辛亥革命时期,严复在写给梁启超的信中,明确阐述:“亿昔居英伦时,与日人伊藤博文氏同窗数载,各与国事,皆有同感。”但伊藤博文回日本后,备受当局的赏识,“所学竟成大用”,成了日本的“良相”。尽管严复曾任资政院议员、海军协都统,但徒有虚名,并无实权,未尽其才。他与伊氏回国境遇相比,深感怀才不遇,“悬殊之甚”。严复返国后,“与香涛督部首次晤面即遭冷遇,以后即始终寄人篱下,不获一展所长”。同时严复同情梁启超,指出梁启超“负经国之才,抱救国之志,初遭时忌而流亡海外,继虽登论坛高座,然曲高和寡,执事诸公反以眼中钉刺目之”。因此,严复认为“二人之际遇,正复相同也。”[1]由上可见,严复深叹自己怀才不遇,未被清朝政府重用,政治仕途遭遇冷落。正确认识其中的原因,阐明严复的人生之路和思想之旅,是深入研究严复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大家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本文就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有助于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一、严复与伊藤博文不同政治遭遇的一个重要客观原因,即中日两国的政治经济背景不同。个人是时代的产儿,人才成长往往受到所处社会条件的制约。
19世纪中期,世界政治经济分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一方面资本主义列强加紧侵略扩张,另一方面被压迫、受剥削的民族奋起救亡图存。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当时,都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同样国势衰微,遭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两国差不多同时开始学习西方、图强自救。中国兴起洋务运动,日本则开展明治维新,但效果迥然不同。1868年,新兴的日本资产阶级联合一批具有资本主义倾向的地方军阀,发动了一次自上而下的资产阶级改革――明治维新,建立以明治天皇为首的地方资产阶级联合政权,从1867~1868年幕府被推翻,1885年实行内阁制,1889年制定宪法,1890年召开第一届国会,前后用了22年时间建立了资本主义性质的政治制度,即比较完整的君主立宪制度。此间,明治政府大刀阔斧地实施全面的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废除封建领主制,剥夺旧统治阶级特权,实现形式上的平等,以巩固天皇为首的新政权;同时向西方学习,调整经济政策,扶持资本主义工商业,积极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推行“文明开化”政策,大力发展近代教育,培养资本主义建设人才。这显然是伊藤博文等人被提拔重用的一个客观社会条件,也是他们仕途发展的一个历史机遇。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和本国封建主义的腐朽统治,使中国积贫积弱,灾难深重,国势危如垒卵。有识之士莫不心焦如焚,极力探索救亡图存的真正出路。清政府顽固派却抱残守缺,反对维新变革。在兴办洋务事业的19世纪60~70年代,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洋务派官僚们,只知道学习西方的船坚炮厉之术,限于器物文化改革,到80年代,也看出了这种改革“如敝絮塞漏舟,腐木支广厦,稍一倾变,遂不可知”[2](P28),不可能挽救清政府的危机,修正改革之法仍然是“修明前圣的制度”。他们所支持的废科举、易官制也仅仅停留在私下议论,不敢公开倡言,惟恐背离封建君主专制之制度。他们甚至认为,“中国文武制度事事于西人之上,独火器万不能及。”[3](P9)由于“夜郎自大”和传统陋见的限制,他们根本不知道日本的天皇制君主立宪政体,虽还说不上是完整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但已逐步变为主要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权力机构,比起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进步得多。中国的政治制度落后,经济也必然落后。甲午战争时,中国近代的工矿企业共只100家,资本总额3032万银圆[4](P338)。完整的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大工业机器生产都没有确立,不能够满足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与当时中国政治经济落后密切相关,清政府在人才使用方面,也是十分昏庸腐败的。由于清朝政府袭用封建社会八股取士的科举制度,“锢智慧、坏心术、滋游手”,促使“天下无人才”[5](P40)。经过八股科举所选用的人员是不合时宜的,进入官场更是凤毛麟角。清政府重用提拔的重臣要员,如左宗棠、刘坤一、丁日昌、盛宣怀等洋务官僚,皆非科举进仕,而是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运动的“中兴名将”。虽然19世纪末年,欧风美雨已吹进古老的中国,但清政府仍坚持“中体西用”,极力保存封建专制统治。从这种目的出发,清政府选人用人,自有既定的取舍标准,任用“多磕头少说话”的唯唯诺诺的奴才,重用阿谀奉承、溜须拍马的投机分子,庇护搜刮民脂民膏的腐败官吏……即洋务人才,也不能免于这种陈腐的陋习。在这样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严复的政治前途必然暗淡。
二、严复虽然学贯中西,目光敏锐,具有独特的`个人优势,但是没有强有力的“政治靠山”,在任人唯亲的清末社会,成为仕途难以逾越的障碍。
清朝政府沿袭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以皇帝为核心的封建主义的中央集权下,从总督到知县都由中央机关直接指派,官风腐败,机构臃肿,“捐纳”、“卖官鬻爵”、编织权钱交易“关系网”的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倘若没有“政治靠山”,则难以平步青云地升官晋爵。
严复出生于福州,得风气之先。鸦片战争后,福州被辟为“五口通商口岸”之一,面对外来文化经济浪潮的冲击,福州船政学堂又是中国近代海军教育的发祥地和首批近代科技人才的培养地。传统文化和近代自然科学技术知识兼收并蓄,为一代雄才的成长打下了厚实的基础。严复少年时期,便萌发了救国强民的抱负。1866年冬,福州船政学堂首届招生,严复以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被录取。1877年,严重又得以福州船政学堂优秀的毕业生和具有一定航海实践的能力,作为我国第一批赴英国留学生,进入格林尼茨海军大学深造。在英国留学期间,严复掌握了近代海军科技知识,又致力研读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哲学和文化著作,深入考察英法社会学说和政治制度,并且一直得到清政府第一任驻英公使郭嵩焘的热情关怀。郭嵩焘十分赏识严复的卓越见识和杰出才华,认为严复是大可造就之才,因而给予厚爱,彼此经常亲切交谈。郭嵩焘赴英、法各地参观访问时,多次邀请严复随行,以增广严复的见识。这位驻英公使在向清政府汇报赴英国留学生学习情况时,特别提到严复的“识解”是其他学生所“远不逮”的,如果让他“管带一船”,实为枉其材,而让他“交涉事务,可以胜利。”[6]但是郭嵩焘的推荐,并没得到清政府的重视,因为他的洋务思想超前了,自己都得不到清政府的重用,更谈不上对严复的仕途发展有决定性的帮助。严复回国时,同乡沈宝桢正处在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的显赫地位,严复受到沈宝桢的举荐,被任为福州船政学堂教习,可惜同年冬天沈宝桢就因病逝世,严复又失去了一个靠山,只好屈就于福州船政学堂教习的职务。
三、思想超前,政见不一,这是清末严复仕途不畅,未被李鸿章洋务派重用的主要原因。
严复从英国学成回归,满怀救国救民的强烈愿望,矢志努力仿效西方文明,改造清朝封建专制统治下的旧中国。但是,掌握清朝政权的顽固派的指导思想是“天不变,地不变,道亦不变”,“祖宗之法不可变”;洋务派的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他们都是维新改革道路上的障碍物,与严复强调的“以自由为主体,以民主为用”的资产阶级民主思想是相对立的。虽然1880年到19严复在天津水师学堂任职,“实开北方风气之先,立中国兵船之本云”[7](P15),为发展天津水师学堂,付
出了辛勤的劳动,然而在1894年才连捐带保取得“选用知府”的资格,后来又擢升为“选用道员”。仕途发展与他的期望相去甚远,上司李鸿章根本就没有准备对他提拔重用。严复对李鸿章也保持一定距离,“不预机要,奉职而已”[8](P1541),而且还经常议论洋务派。他在给堂弟观澜信中倾吐苦恼心情:“眼前世界如此。外间几无一事可做,官场风气日下,鬼蜮如林,苟能拂衣归里,息影敝庐,真清福也。兄自来津以后,诸事虽无不佳,亦无甚好,公事一切,仍是有人掣肘,不得自在施行。”由于当时官场习气恶劣,不重人才,做官“须得内有门马,外有交游,又须钱钞应酬,广通声气。兄则三者无一焉,又何怪仕宦之不达乎?置之不足道也。”[9](P731)
严复目睹当时清政府的黑暗统治和李鸿章洋务派任人唯亲、培植党羽、片面学习西方文化,感到非常悲愤忧虑。他经常对人说,“不三十年藩属且尽,缳我如老悖牛耳!”用不了30年,中国要像老牛一样让外国人牵着鼻子走!李鸿章闻知:“患其激烈,不之近也”[10](P9)。1893年中法战争发生,在中国军队打胜仗的情况下,李鸿章却与法水师总兵福禄诺订立了“简明条款”,激起国人愤怒上书,要求严惩李鸿章的妥协行为,李鸿章“疑忌”严复参与所为,严复亦“愤而自疏”[8](P1541)。由于得不到上司的器重,政治仕途不畅,提调补缺无望,严复感叹:“四十不官拥枭比,男儿怀抱谁人知?”[11](P181)严复还曾多次参加科举考试,以期“一举成名”。然而,这位才华横溢的留学生,从1885年至1894年,连续4次参加乡试,因无法适应清朝陈腐的科举考试,一次次名落孙山。他终于抛弃通过科举实现救国图强的幻想。
四、严复饱学清高,个性倔强,不善阿谀奉承,对他在“仕途”跋涉中也不无负面的影响。
严复学识渊博,颇具才子意气,不仅言词尖刻,文笔犀利,而且“好为偏往独自之论”,阐发卓尔超群的高见。从学理上说,似无指责之处。严复认为这是“曲高和寡”、“闻者弗解”所导致的问题。因为他的许多远见卓识,未能适应维护清王朝旧制度的官僚政客的需要,也尚未形成社会共识,往往不时受到曲解和攻击,而甚感遗憾,以至他在晚年颇有感慨地坦言:“平生献玉常遭刖”[9](P586)。在严复留学英国期间,郭嵩焘对严复的才华寄予厚望的同时,也看到严复年轻气盛的个性,曾告诫说:“又陵才分吾甚爱之,而气性太涉狂易。”[6]接替郭嵩焘任英法公使的曾纪泽也斥严复为“狂傲矜张”。为此郭嵩焘提醒他:“今负气太盛者,其终必无成,即古人亦皆然也”[6]。这反映了严复的个性。1880年,随着洋务运动发展,李鸿章需要调充洋务人才,严复经同乡老友陈宝琛推荐(称赞他“器识闳通,天资高朗”),引起李鸿章的注意,调任为北洋学堂总教习。“李鸿章尝示意其执称弟子,而先生勿屑也”。严复没有崇拜李鸿章,更没有赞成李鸿章的“中体西用”的政治主张。尽管严复努力工作,展示了自己的才华,至光绪十五年(1889年)李鸿章才将他从任职9年的天津水师学堂总教习晋升为会办(副校长),第二年晋升为总办(校长)。严复没有再对李鸿章趋奉,李鸿章对严复的“提拔”也仅此为止。严复才高志远、不落俗套,不善于阿谀奉承,这在客观上也影响了他的个人仕途发展。但严复并没有因为政治遭遇冷落仕进不畅而沉迷不起消声匿迹,恰恰相反,他终于抛弃个人仕进的幻想,在甲午战争后,更加奋力探索救国救民的真理,首先传播进化论,引进西方思想文化,唤醒国人保种自强、变法图存,追寻自己崇高的人生价值。从而成为近代中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翻译家和教育家。
由上可见,社会转型时期的历史人物的成长和贡献,与社会环境是紧密相关的。19世纪末,以译著《天演论》而名震宇内的启蒙思想家严复与投身“明治维新”颇有作为的日本首相伊藤博文,都是当时社会历史转型时期的重要人物,彼此都有振兴祖国的宏图大愿。然而,由于他们所处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加上个人素质因素的影响,在人生的旅途中经历了不同的政治遭遇,留下令人深省的历史反思。常言道:“政以才举,国以人兴”。人才对国家盛衰兴亡至关重要。18,严复在《国闻报》上著文指出:“夫人才者,国之桢干也。无人才则所谓标、本之治皆不行。”(《拟上皇帝书》)[5](P66)。但是人才的成长和发掘,又往往受到所处社会制度的约束。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塑造人才,恶劣的社会环境则会埋没人才。只有创造具备良好的人才发展的主客观条件,才能适应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才能更好的发挥个人的作用,报效祖国,造福人类。因此,抓住历史发展机遇,重视培养和发挥人才的作用,是推动历史发展的一个永恒的主题。
收稿日期:-04-17
【参考文献】
[1] 林载爵主编.严复,卷5[M].台北:联经出版公司,.
[2] 李鸿章.李文忠公全书,奏程,卷39[M].
[3]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25[M].
[4] 黄逸峰,姜锋.中国近代经济史论文集[M].
[5] 王shì@①编.严复集第一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6] 郑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M].岳麓书社,1984.
[7] 光绪政要第5册卷7[M].
[8] 陈宝琛.清政资大夫海军协督统严群墓志铭[M].王shì@①编.严复集第5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9] 王shì@①编.严复集第3册[M].
[10] 王遽常.严几道年谱[M].
[11] 严复.严复诗文选・送陈册卤归闽[M].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木加式
篇7:严复的私人生活
严复的私人生活
一个人的思想与品德,表现在他的言论中,更表现在他的行动中;表现在他生活的公共领域中,也表现在他生活的私人领域中.研究一个伟人或哲人的日常生活,特别是研究其生活私人领域,对于全面地了解其思想与品德,有相当重要的.价值.有的伟人或哲人,言论与行动,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活动,内外如一,公私一致,有的则大相径庭.本文以近代著名思想家、翻译家严复为个案,从其家庭生活、经济生活、业余生活三个方面,作一剖析.
作 者:王敏 作者单位: 刊 名:档案与史学 英文刊名:ARCHIVES AND HISTORY 年,卷(期): “”(5) 分类号: 关键词:篇8:墨家的人权思想及其现代价值评析
墨家的人权思想及其现代价值评析
墨家代表人物出身于下层百姓,因而其思想最具人民性.墨家的人权观最能代表下层百姓的利益,其关注平民的基本生存权,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及平民中的贤人也应参与政权的主张无论在当时,还是对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 者:杨永林 作者单位:嘉应学院,政法系,广东,梅州,510014 刊 名: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2003 36(5) 分类号:B224 关键词:墨家 人权思想 基本生存权 平等权 平民参政权★ 时事热点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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