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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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论文

篇1:法学概论论文

摘 要: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方法研究 摘要: 《法学概论》课程开设的意图是使学生体系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中国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的主要规则。教专家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给学

关键词:

篇2:法学概论论文

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进程中,老师和学生为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而采纳的教与学彼此的活动方法的总称”。[1]教学方法多种多样,课程不一样教学方法也应有所不一样。《法学概论》是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专业的一门根底课程,经过学习要到达的意图不仅是让学生被迫地承受某一项法学原理、法令规则,更主要的是让学生考虑法令常识的学习方法,让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处理法令实践疑问。要到达此教学意图,教专家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防止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形式,有必要充沛表现学生的自动性、参加性,有必要重视培育和进步学生剖析疑问和处理疑问的才能,而这一切的完结有赖于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在讲堂教学中的遵循。笔者联络长期的教学实习,谈谈在《法学概论》教学中几种教学方法的遵循和运用。

一、理论与实践相联络

《法学概论》中的法学理论常识理论性强,教学中多选用理论与实践相联络。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常识的学习有必要联络中国的实践情况,侧重联络当代中国法治的实践,教学中不逃避中国在法治建造中存在的疑问,让学生了解:中国法学的研讨起步晚,法治建造也还刚刚开始,与西方兴旺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中国法治建造中亟待研讨和处理的疑问还许多,要增强学生的前史责任感。一起要联络中国法制的建造和开展,对中国法治建造获得的成果给予必定,让学生了解到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化,中国民主与法治建造方面获得的成果无穷,令世人注目,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激起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用学法、懂法和遵法的实践行动为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自个的贡献。

二、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法常识的学习,由于课时有限,触及的法令常识面广,在教学中多选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加深学生对法令常识的了解。用案例辅佐教学,具有灵敏、直接的特色,能有效地活泼讲堂空气,启发学生思想,学生更易承受,对深化稳固教材常识的要点和难点能起辅佐效果。

(一)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的首要环节是选好案例。

首要有必要对于教学中的要点与难点挑选案例,以利于学生对要点与难点的把握;其次,有必要和教学请求、教学意图相吻合。《法学概论》是对于非法令专业学生开设的,案例不能太难,在挑选案例的时候,请求案情简略、矮小,不能太复杂,学生要花长期才能把案情搞明白的案例不得选用。此外,挑选的案例不要触及多个常识点,以只触及一个到两个详细的常识点为宜。

(二)案例辅佐法令常识教学的关键是对案例的运用。

对案例的运用一是要经过案例提出疑问,让学生用所学的常识回答疑问,或许请求学生对提出的疑问经过考虑引出新常识点,这么能激起学生激烈的求知欲和学习爱好,招引学生的注意力,活泼他们的思想,使学生能较快地把握所学常识。二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例子法令原理。教材中许多理论常识都用一些法令术语叙说,老师假如朴实地用理论解说理论,学生就会觉得生涩难明,运用案例例子法令原理和法令规则,能够把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常识形象化、生动化,让学生更简单把握用例子解说的法令理论。三是要经过案例剖析对比简单混淆的法令景象或法令术语。教材中有许多法令概念或法令规则单一从字面上来看,不易了解也不易分辨,学生很难承受。假如能联络案例的剖析和对比就能协助学生透彻了解有关常识,在对比中准确把握。如对民法中通常侵权和特殊侵权的解说,别离辅以一个案例,并对二者进行对比,这两者的不一样点就十分明白了。

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要格外注意几点:首要,对案例的处理要突出一个“疑”字,请求学生读懂案情,在读懂案情的根底上清晰案子要处理什么样的疑问,老师要给学生引导,要把学生的思想集中在要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上。其次,有必要调集每一位学生的参加认识,鼓舞学生斗胆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案例评论中通常有的学生很积极自动,有的学生则被迫,不考虑、不讲话,老师能够独自发问这类学生。最终,老师要依据有关的法学原理和法令规则,对案例进行剖析并给予答案,由于学生对案例进行剖析后,通常会有各自不一样的观念,老师有必要进行归纳和评判。

三、加强师生互动

当时高校教学改革的主要方针之一是要改变传统的以老师为基地的教学形式,建构一种既能表现老师的主导效果又能充沛体现学生认知主体效果的新式教学形式。[2]中国高校教学的教学形式在上个世纪基本上是以老师讲堂的教学为基地,这种教学形式的长处是便于老师对体系的科学常识的教授,其坏处是忽略了学生的自我认知,严峻地阻止了学生的学习自动性和积极性,学生仅仅很被迫地承受老师教授的讲义常识,严峻阻止了学生的独立考虑才能和立异才能的培育和进步。

《法学概论》课的特色是概念多,准则多,格外对法令规则的剖析和了解,一直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因而,除了对学生不易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讲透以外,任课老师应格外重视讲堂评论,选用师生互相提出疑问的方法引导学生进行考虑。所提的疑问应尽也许环绕教学的要点和难点,环绕理论与实践的联络点,以疑问导入解说和评论有助于激起学生自动的学习爱好或好奇心,有助于激起学生的考虑,有利于进步学生在日子中使用常识的才能,一起,也有利于考察学生的领悟与吸收的.情况,能够使老师依据学生学习成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弥补教学内容。

四、浸透情感教学

教学进程既是常识教授的进程,也是师生进行情感交流,学生心智得到开展的进程。学校教学假如忽略了对学生情感的关注,培育出来的学生其情感将是残损的。教学活动应当在民主、对等、亲热的空气中进行,老师应充沛挖掘学科常识内容中的情感要素,并把这种情感当令恰当与讲堂教学奇妙联络,然后到达学科常识与道理融合的教学境地。《法学概论》中的法学原理部分是纯理论性的,在教学时应当当令恰当浸透豪情要素的教学,比如在讲到法令认识、遵法、法令责任和法令制裁等理论疑问时,作为老师此刻应当既像父母又像年长的兄弟,教学学生要学好法令,进步法令认识,联络大学生违法违法的案例,苦口婆心地教训学生有必要懂法、遵法,远离违法和违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常识的学习可交叉的案例和可浸透的豪情要素更多,如教学到婚姻法时能够和学生们评论大学生在校时期即便具有了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条件,但成婚会给学习、日子带来许多晦气的要素,以兄弟的口吻劝导他们仍以不成婚为宜。在教学进程中贯穿情感教学能够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响,能更好地调集学生承受教学的积极性,让学生愉快地承受所教授的常识和信息,自动去学习、探究。

完结教学使命所选用的教学方法是多种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共同的效果,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教学进程中应联络本章本节的教学内容,挑选适合的一种教学方法完结教学。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请求高校大力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何选用能真实培育学生具有独立考虑和立异才能的教学方法是摆在高校老师面前的一个课题。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作为老师有必要教而不厌,学而不倦,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立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学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

[2]何克抗.建构主义DD改造传统教学的理论根底[J].电化教学研讨,.3.

篇3: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一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1 、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 )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 )奴隶制的出现。

2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 )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 )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 )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 )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 、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 、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 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 、法律渊源的种类:

(1 )制定法(2 )判例法(3 )习惯法(4 )引证法(5 )宗教法(6 )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 、法律的分类:

(1 )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 )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 )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 )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 )公法和私法

(7 )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第四节 法律的历史类型

1 、法律历史类型: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2 、奴隶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点:(1 )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2 )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 )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 )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3 、封建制法律:

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特点:(1 )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 )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 )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4 、资产阶级法律:

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特点:(1 )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 )确认契约自由。

(3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确认法制原则。

5 、社会主义法律:

第五节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1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 )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 、法律和政治

3 、法律和道德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2 、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1 )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 )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 )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 、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5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 )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 )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 )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 )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 )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 )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 )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 、制定的基本原则:

(1 )从实际出发;

(2 )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 、制定的程序:

(1 )法律议案的提出;

(2 )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 )法律的通过;

(4 )法律的公布。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 )宪法(2 )法律(3 )行政法规(4 )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 )军事法规和规章(6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 )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5 、种类:

(1 )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 )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6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系统化方式:(1 )法律汇编(2 )法律编纂。

7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 、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二种:(1 )法律的适用(2 )法律的遵守。

2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1 )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

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 )特点:1 )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 )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 )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4 )原则:1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 、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1 )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 、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2 )时间效力:(3 )对人的效力:

5 、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 )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

(2 )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3 )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6 、违法与法律制裁:

(1 )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要件:1 )违法的客体2 )违法的客观要件3 )违法的主体4 )违法的主观要件

(2 )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3 )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7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 )概念: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特点:1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3 )结构:1 )法律关系的主体:

2 )法律关系的客体:

3 )法律关系的内容:

(4 )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分类:1 )事件2 )行为。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篇4:法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法学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准用性规范属于( )

A.确定性规范

B.不确定性规范

C.兼有确定性规范与不确定性规范的性质

D.可能是确定性规范,也可能是不确定性规范

2.习惯法不存在于下列何种社会之中( )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资本主义社会

3.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对现行宪法所作的( )

A.第一次修改 B.第二次修改

C.第三次修改 D.第四次修改

4.在我国,侵权的民事责任( )

A.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B.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C.不区别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D.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也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是( )

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

B.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 某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发生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某甲在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和过失。某甲对其行为( )

A.不应负刑事责任

B.应负刑事责任

C.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7.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

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B.占有、利用、收益、处分权

C.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权

D.控制、使用、收益、处分权

8. 一般认为识别的进行,主要应依( )

A.法院地 B.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C .行为地法 D.当事人的属人法

9.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 )

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B.未到法定婚龄的

C.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D.因胁迫而结婚的

10.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11.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 )

A.3000元 B.5000元

C.10000元 D.0元

12.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

A.5年 B.

C. D.

13.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当应作出( )

A.有利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解释

B.有利保险人与受益人的解释

C.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D.有利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解释

14.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的下列何种期限内审结( )

A.2个月 B.3个月

C.4个月 D.6个月

15.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形式有( )

A.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

D.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16. 下列可适用国家豁免原则的是( )

A.外国国家 B.外国国家元首

C.外国外交代表 D.外国领事官员

17.犯罪客体是指( )

A.实施犯罪的行为和手段

B.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的结果

C.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D.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

18. 下列各项,不属于代理的基本种类的是( )

A.委托代理 B.本代理

C.指定代理 D.法定代理

19.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同时犯有数罪而判了数个附加刑的数罪并罚,实行( )

A.吸收原则 B.相加原则

C.限制加重原则 D.相加原则或者限制加重原则

20. 某甲破门人室行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事主回家的脚步声,于是越窗逃跑。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21.部门管辖又称( )

A.职能管辖 B.审判管辖

C.级别管辖 D.专门管辖

22. 人民法院在审理下列何种民事案件时必须进行调解( )

A.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B.离婚案件

C.继承遗产案件 D.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3.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 )

A.一律不得实行调解

B.除一部分自诉案件外,不得实行调解

C.除一部分自诉案件和少数公诉案件外,不得实行调解

D.公诉案件不得实行调解,自诉案件可以实行调解

24. 关于刑法的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刑法采取(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5.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纯国内民事诉讼中,允许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 )

A.合同纠纷案件 B.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C.离婚案件 D.不动产纠纷案件

26. 依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包括( )

A. 协助送达诉讼文书 B.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C.协助调整取证 D.协助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

27.国家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以及( )

A.有武装力量 B.有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C.具有主权 D.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28. 依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享有( )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A.12 B.100 C.200 D.350

29.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 )

A.一般法律原则 B.国内立法

C.国际司法判例 D.国内司法判例

30.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这一冲突规范属于(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性冲突规范 D.重叠性冲突规范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 区分法律历史类型的根据有( )

A.法系 B.法律的阶级意志性

C.社会生产的发达程度 D.经济基础

E.法律制度

32. 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于( )

A.道德规范没有固定的形式

B.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

C.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

D.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

E.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

33.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中的保障当事****利原则,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当事人的权利包括( )

A.知情权 B.陈述和申辩权

C.申请行政复议权 D.提起行政诉讼权

E.要求行政赔偿权

34. 下列各项,属于国际法的渊源的有( )

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

B.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C.权威国际法学者的学说

D.国际条约

E.国际习惯

35.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后决定不服

D.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E.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 法律的实施

37. 申诉权

38.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9. 个人合伙

40. 条约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41. 简述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主要共同特征。

42.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43. 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

44. 试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45. 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此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素有业务往来。某甲之父与某乙一起赌博,输给乙3000元,无力偿还。某乙以“父债子还”为理由,催逼某甲代其父偿还赌债,遭到甲的拒绝。某乙便拒付所欠该企业的货款,于是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46. 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l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物。他进人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物。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 A  2. A  3.C  4.D  5.D   6.A  7.A  8.A  9.D  10.B  11.B

12.D  13.C  14.B  15.A  16.B  17.C  18.B  19.B  20. C  21.A

22.B  23.D  24.D  25. A 26.D  27.C  28.C  29.B  30.A

二、多选题

31.BD  32.ACD  33.ABCDE  34.ADE  35.ABDE

三、名词解释

36. 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两种: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37. 申诉权:公民对于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规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权利。

38.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9.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一种非法人经济实体。

40. 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结缔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四、简答题

41. (1)都是建立在人身依附(占有)关系基础上的法律。

(2)都是公开维护等级特权的法律

(3)都是残酷野蛮的法律

(4)都是落后的法律(特别是成文法不发达)

42.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

(1)宪法。

(2)包含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3)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

(5)地方性规章。

(6)包含行政法律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7)包含行政法律规范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3.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五、论述题

44.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凡聚居的少数民族均有权实行区域自治;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按民主集中制建立的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自治机关的负责人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在多民族居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各自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5)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6)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

六、案例分析题

45. (1)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某乙因正常的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关系,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2)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3)某乙无权向任何人讨还赌债,更不得以拒付货款的手段逼迫该企业代其经理之父偿还赌债。

(4)某乙应清偿所欠该企业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拒付货款给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46. 某甲的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某甲带领两个儿子进行盗窃,乃是把他们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他操纵着这一工具实施自己想犯的盗窃罪,应依单独的盗窃罪论处。因此,此父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篇5:法学论文

有关法学论文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任何法律制度都必然内含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和目的诉求。研究诉讼时效制度为何而生、有何种价值和功能,以便更好的从根本上对诉讼时效制度加以完善。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应用范围

大陆法系理论根据权利的作用不同而将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适用于哪种类型的权利,即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问题。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针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研究分析,并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寻找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不足和弊端,有助于立法的完善。 根据上述研究对我国现行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内容简单、制度缺失、体制分散、规定不尽合理等缺陷和不足提出建议。

前言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中国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民法通则规定的除外。”这表明,中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只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中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首先有必要弄清请求权的来源和作用,以便更进一步讨论。前面说过,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请求权可以因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亲属关系、或者继承关系而产生。请求权在民法中是一个涉及到适用面很广的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请求权的概念是由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为的是在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温德沙伊德认为,私权利是第一位的,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实现的可能是第二位的,诉讼程序的任务在于,当诉讼前就已具有的实体法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引起争议时,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这个权利,并使它得以实现。从德国民法的立法倾向来看,其所规定的请求权主要是从实体法的功能上来考虑的。但是,不论德国法学家们提出的“请求权”概念,还是德国民法典采纳的请求权概念,在理论上以及在民法典的规定上都有双重的意义和功能。就如上述所说的,请求权在民法中是一个涉及到适用面很广的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它不但表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同时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指出,根据案件事实,起诉人可

以提出什么样(实体法)的请求权。审查的人必须对能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全部请求权基础予以审查。为了使给付之诉能够实现,并在以后能得到强制执行,原告必须通过一个实体法的请求权阐明,他的诉讼上的请求是有理由的。原告具有这样一个请求权,他至少可以有这样的可能性,即他可以通过提起一个给付之诉而使请求权得以实现。《德国民法典》对债权在债权法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如果请求权没有什么特别的特点,或法律没有对它进行特别的规定,对它们可以比照适用《德国民法典》中有关债权的规定。 权利是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核心概念之一,权利的学说也经过法学家们长期反复研究和争论,德国学者萨维尼和文德赛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说,认为权利是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即意思为权利的基础(意思说)。耶林继而认为,此项意思力的赋予旨在满足特定的利益,即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利益说)。其后,学者结合上述二种观点,认为权利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这是目前对权利这个基本概念通行的.学说。这个权利的概念可以说只是一个“开放式概念”或者说是一个“框架概念”。

根据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一个有效完整的权利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特定利益”,一是“法律之力”。如

举买卖契约为例,买受人得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得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此处的标的物、价款即为“特定利益”。所谓“请求”即为法律之力,这种“法律之力”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这种力量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可以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即法律之力是由法律所赋予,其行使须有法律上的依据,非得由当事人恣意行使,否则便构成权利滥用,应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 根据现在通行的学说,权利系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项要素所构成,法律之力指的是权利人支配标的物、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这个法律之力就债权(相对权)方面来说指的就是请求权。在这个通行的学说下,作为法律之力的请求权与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设立时效的目的和理由是为了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以及起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也就是说,设立时效是在私权保护方面与社会的大利益作利益衡量之后,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私权利)为代价保护社会的大利益(即既存秩序、交易安全、降低成本)。因此,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违背民法时效制度的本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

根据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请求权的内涵本质来看,是为了在请求权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从温德沙伊德的观点来看,请求权指的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至少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在使用请求权这一基本概念时,所指称的也是如此,大陆法系现在通行的学说也是如此。所以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才把请求权写进了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典。

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们论述请求权时,继受了德国理论,实际上主要是从请求权在实体法的角度来论述,忽略请求权在程序上的功能。请求权首先当然说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但同时它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诚如拉伦茨所指出的:“这个概念不仅表明一种客观(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也表明一个特定人针对他人的特定请求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的概念就是如此尽管请求权时效的实际意义在程序中更为明显,但民法典仍然是将请求权时效作为实体法的制度加以规定的,这样一来,就使以诉讼法的观点来考虑程序问题的重点转移到实体法的考虑上来。”非常遗憾的是,包括德国、台湾地区以及中国的民法学者们,对请求权进行论述时,大多数并不对这一明显的具有程序法上功能的请求权的意义作出深入的探讨,以致造成理论和实践中的脱节和混乱的状态。

无论是《德国民法典》还是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 ,对于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应该是请求权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只从请求权这一单一的角度,无法说清请求权本身。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应用范围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

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

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立法缺陷 1、关于诉权消灭主义。诉权是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理论之一,根据通行的学说,诉权包含有公法上的内容这是无疑义的,因此,采用诉权消灭说毫无根据,即使实体权利(私权)消灭,诉权(公权)也并不因之而消灭,因此,采诉权消灭主义并无其理论根据。

2、中国民法已引入了请求权这一基本理论,诉讼时效针对的对象是请求权,如果说诉讼时效也涉及诉权的话,主要针对的也只是请求权上具有的程序功能上的部分,而且其不须通过诉权这一民诉法的基本理论来说明。

3、诉权本身的概念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尚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以一模糊的诉权概念来试图清楚地呈现另一概念即请求权概念的方式并不可行。

4、从立法的角度讲,民事诉讼理论上的诉权与(实体法)的请求权虽然有一定内容的相同,但是民事诉讼理

论上的诉权更无法代替(实体法)请求权这一概念,无论从诉权和请求权的内容来看、还是从诉权和请求性质以及功能来看,它们之间均无法相互代替。

理论缺陷

1、其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权利的基本理论发生冲突,即当权利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之力消灭后,意味着权利的另一要素――特定利益即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力予以实现(即使在相对方不主张抗辩的情况下也应是如此)。如此一来,则权利人的主张(尤其是起诉)就变成无实体法的支持,即使相对方不抗辩,根据其基本理论,则法院自无支持的必要,势必又回到诉权消灭主义的老路来。即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权利的基本理论之间产生了相互矛盾的现象,无法调和。

2、请求权基本理论与立法之间的矛盾。根据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债权是请求权产生的基础,而且请求权既具有实体法的功能(债权的功能),又具有程序价值上的功能,将其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是把其考察重点从程序功能转移到实体法范畴上而已,但这不意味着请求权的程序功能消灭。

综上所述,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比诉权消灭主义更接近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但抗辩权发生主义

的基本理论和立法规定有必要对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技术进行调整,理论上的主要思路是:

1、由于请求权包含有客观上(实体法)的权利和程序价值上的作用、功能。因此,请求权不能因时效而消灭,即使将请求权规定于实体法中也应该如此。

2、从规定请求权这单一的角度,改变为同时规定请求权的反对权即抗辩权,即请求虽然不因时效而消灭,但经过若干期间后,立法上可赋予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强大到足于对抗请求权的效力。

3、经过上述对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上的校正后,可以避免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权法学类论文利的基本理论产生冲突,同时也可以避免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上的矛盾。

4、从社会伦理价值的角度来考察,诉讼时效的设立本来有违人类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有必要在时效的法理以及规定上调和其与公平正义原则之间的矛盾。 立法的完善

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稳定社会关系;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法院能够收集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正确地处理案件。

我国刑法确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律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追究,对行政

诉讼而言则是享有诉权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权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这一立法目的同样存在。

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没有使用“诉讼时效”一词,而是使用了“起诉期限”一词,规定经复诉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3个月。 根据我国的诉讼立法和十年来行政诉讼的实践,应当将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进一步完善,至少作以下五方面的修改;一、使用诉讼时效而非起诉期限的法律术语;二、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诉权,将现行应经复议的在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在3个月内起诉的规定一并规定为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有关的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并规定已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四、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法律又没有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期限的,当事人可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提出请求2个月后即

可提起诉讼,此种情况应当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是一种持续状态。但最长应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提出请求之日起5年之内提起诉讼;五、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笔者认为:应(1)明确提出要求的方式及对象,如可通过口头、书面、邮寄、第三人转达等方式向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既可向债务人直接做出,亦可向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等提出。 (2)明确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义务人对权利人的同意履行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是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均应认定构成同意。

篇6:法学论文

最新法学论文

摘 要:毕业论文写作与辩论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是对学生理论与实习联系才能的归纳练习和首要考量。毕业论文作业在查验毕业生把握常识状况的一起也是对我系教学教学质量的查看。法学系自建立以来,在六届毕业论文作业的安排预备中,毕业论文办理准则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标准化到精细化的老练进程。作为法学系教学秘书,一向留意不断发现疑问、总结经历探索非常好的办理方法。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标准化

毕业论文是全面查验大学生在高级教学期间全体学习效果和才能培养状况的首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认识、进行科学研讨根本练习、进步归纳实习才能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行代替的效果,也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常识凝练成习惯社会发展所需归纳才能的首要教学进程。

一、准则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标准办理准则

为标准毕业论文办理,自毕业论文作业伊始,初次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对于该手册在论文办理进程中发现的各种疑问进行了多次修正。学院进一步清晰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办理作业机制。经过重复交流与调研,帮忙教学部完结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规划(论文)作业的'办理规则》。在帮忙修订的进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规划)作业的宝贵经历,一起与法学专业实际状况相联系,使得规则愈加合理,简化冗杂的作业流程的一起加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局

在标准办理准则的一起,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标准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材料进行调研,借鉴朋友院校的办理经历,联系法学专业的实际状况,安排辅导老师进行讨论,帮忙教学部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规划(论文)写作标准》,并联系法学系实际状况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标准实施细则》。

二、标准流程办理

1.合理安排论文作业时刻,举行动员会

依据学院对毕业论文作业的全体请求,从每学年榜首学期末开端,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作业的方案安排。举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作业会议,安置本年度毕业论文作业时刻安排与请求。举行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学,着重论文作业的首要性以及论文写作标准和格局请求,使学生真实进步对论文编撰的首要意义的了解,自觉遵守学院有关准则请求,仔细参与实习,并联系专业常识的学习和社会实习,努力进步自个的专业归纳才能,高质量地完结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批阅,保证标题质量

在毕业论文作业选题的预备期间,按辅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研讨方向,拟定论文标题供学生自立选择,一起也能够依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疑问,鼓励学生开辟思想,自行拟定标题,并经过选题批阅的程序,对初拟标题进行重复修正,做到一人一题,请求毕业论文研讨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愈加贴切,实在做到论文选题的标准化办理向分类化辅导的改变,提高论文内涵质量。

3.辅导进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作业进行进程中,依照法学系毕业论文作业方案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办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查看,前期首要查看辅导老师的到岗状况、开题状况、材料查阅的状况。中期对于老师的辅导进程进行监控,查看辅导进程记载,学生完结状况及存在的疑问。后期查看毕业论文质量、安排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局查看、评阅和辩论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以后,搜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局查看,在总结历届学生辩论经历的根底上,对于每一名同学指出辩论窍门和主张,为正式辩论打下了杰出的根底。在正式辩论前,做好预备作业,成立辩论委员会,清晰辩论时刻、辩论场所及有关材料的预备,举行辩论分工会,保证辩论顺利进行。

三、标准档案办理

毕业论文作业完毕后,仔细收拾有关电子档案材料,做好纸质版材料保留作业。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检。依照请求对论文作业数据进行收拾剖析,填写天津市一般高级学校毕业规划(论文)作业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作业总结,所有档案聚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查看和教委一般高校本科毕业规划(论文)办理互查作业。

四、建立效劳认识,保证作业顺利完结

毕业论文办理是为了非常好地完结我系毕业论文作业的效劳性作业,内容琐碎,冗杂。在作业中需求不断加强效劳认识,加强各方面的交流。为此我建立了论文辅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担任,定时与学生组长以及辅导老师交流,尽早发现疑问和处理疑问。为毕业论文作业的顺利进行供给了有力的保证。

五、总结与反思

在每届学生毕业辩论完毕后,仔细总结本届毕业论文作业中的亮点与缺乏,发现疑问的一起,对于这些疑问提出合理化的处理对策,将主张和定见上报教学部以便于上级部门对我系作业整改的监督,为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论文作业打下杰出的根底。

篇7:法学学年论文

法学学年论文

论文摘要 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它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最后救济手段。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走刑事申诉途径,但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本文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谈谈刑事申诉的现状,针对案件申诉率高等问题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降低申诉率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刑事 申诉 当事人

从至今,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件14人,不立案书面审查的4件6人,立案复查5件8人,其中,204件6人,1件2人,1件1人,至今3件5人,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值得关注。

一、刑事申诉案件基本特点

1.从申诉类型看,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较集中。从至今,该院受理的9件刑事申诉案件中,就有8件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8.9%。

2.从申诉主体看,以原案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代理律师等多种主体。但四年来,该地区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体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其中原案被告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5件,这三类人均是与审判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判决结果影响着其的直接利益。相对来说,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代理人申诉极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滥申诉以及申诉难等一系列问题。

3.从案情看,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较为突显。造成人身损害的申诉案件占全部申诉案件的88.9%,其中,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3件,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死亡的3件,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1件,xx的1件。由此可见,对于居民人身健康和生命权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进步而不断提高。

4.从申诉结果看,复查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比例不高。经过对申诉案件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复查或初步审查,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诉的6件;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1件;移交本院公诉科,建议抗诉或补充起诉的2件,占立案数的22.2%。针对复查存在问题比例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司法水平以及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高,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由于申诉主体过于宽泛,申诉主体普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水平不高等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申诉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意识增强。随着我国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宣传周的深入开展,以及新闻媒体对“冤假错案”的频频报道,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法律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

2.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失偏颇。例如,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忽视路面安全,撞倒张某的父亲后逃逸,造成张某父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法院在法定刑内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受传统“杀人偿命”思想的影响,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怎能与一条人命对等,法院量刑畸轻,因此提出申诉。由于申诉要求主体宽泛,申诉理由简单,固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给了更多的人有更多申诉的机会,但是其存在问题确是不容忽视的,不仅造成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导致司法资源大量浪费、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3.刑事申诉无理由、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成本低。诉讼要计算诉讼成本,在我国现阶段,几乎绝大部分的案件均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导致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繁多,基层法官工作量大,在如此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下,将不可避免的有所疏漏。此时上诉审法院便成为最佳的纠错机构,但是由于诉讼经济原理,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一件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现实中,我国仍然存在着司法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司法权威性不强等现实因素,因此我国现行法律给予了当事人以及其他认为案件判决存在问题的人员一个可以提出质疑的机会,实行了申诉制度。因此现行法律对申诉理由、申诉时间及申诉次数都未作适当的限制,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申诉人来说无疑是成本低的救济途径,因此大多数申诉人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寄望通过申诉获得法律的帮助。

4.监督工作机制繁琐。启动再审程序繁琐,须经过控申部门复查、公诉部门审查、检察委员会讨论等环节,往往会出现部门意见不一致,制约了监督职能的行使。程序的复杂以及过于繁琐不仅会限制公民实体权力的行使,也会使得行政部门互相推诿,尸位素餐,行政工作效率不高更有甚者,可能会出现钱权交易,污染腐蚀我国公务员队伍,妨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5.全社会总体量刑偏轻,必然引发被害人一方不满。现阶段,法院从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在量刑上普遍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加强教育感化,我国刑法也确定了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处罚原则,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刑法最初确立的“同态复仇”原则有了很大的改编于提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公民普遍法律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与领悟不强,再加上司法权威性不足,使得被告人与受害人这一利益的矛盾体时有冲突,对被告人量刑偏轻,自然会引起受害人的不满,从而提出申诉。

三、对策与建议

第一,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和期待。因此,检察机关要在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申诉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原案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分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加强办案程序的公开,增强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避免申诉人反复申诉,久诉不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息诉机制贯彻办案始终。新形势下的刑事申诉案件,往往关系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切身利益,对已生效的决定或判决裁定存在质疑和不满。因此,复查工作不仅要依法处理,还要注意息诉罢访,防止反复申诉,到省进京,非正常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因此,我们建议把释法说理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坚持“两见面”制度甚至“三见面”制度,与申诉人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的申诉人,给予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生活困难问题,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三,明确刑事申诉理由、期限和次数。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申诉人不管申诉理由是否正当,理由是否充分,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无数次申诉,导致泛滥申诉,反复申诉,申诉质量不高,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给申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物资的损失。因此,我们建议明确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首先,申诉理由方面,申诉人必须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案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存在矛盾,或适应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其次,申诉期限方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为当事人提出申诉,被告人可以在刑罚执行期内至刑满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最后,申诉次数方面,不得超过两次。无正当申诉理由、超过期限或次数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

第四,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践行者。检察机关要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就必须有针对性,讲究实效地加强检察人员的刑事申诉专业培训,实行经常培训和定期集中培训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水平,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四、结语

刑事申诉制度从根本上是为了纠正司法错误,给申诉主体提供一项最终的解决途径,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正处于不成熟、不完善的时期,再加上我国法律对此规范不足,此项制度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过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该项制度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篇8:法学论文

阐释论网络经济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的范围不再是传统作用上的概念。

网络经济作为更简单快捷的存在,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方便和可能,同时为一国的经济带来巨大的生机与活力。

市场上的经营者采用各种手段来获取更大的利润就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就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还属于比较薄弱的环节。

本文将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理入手,对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进行分析,对比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特点,对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提出倡议。

希望对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有所助益。

关键词: 网络 经济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网络是柄双刃剑,它可以给一国经济腾飞带来机遇,但是对于网络及法律环境尚未健全的国家而言则是一项挑战。

信息时代,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主体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是值得引起关注的。

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则,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环境,有助于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理由,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维护网络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推动我国网络产业和市场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原理综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机会有限、交易优劣势转换瞬息万变,竞争无处不在。

市场主体为争夺交易机会、占据交易优势而使处于不断地竞争之中,并力图在各种竞争之中取胜,因而形成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竞争被认定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有序的竞争能够促使生产者改善产品质量,使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为消费者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

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指出,人类社会由于社会分工不同,不同的社会主体各自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因而竞争不可避开。

显然,良性的、正当的竞争对于市场的发展能够起到推动的作用,但是任何机制都存在两面性,经营者的最终目的在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商业主体会寻找各种途径采用各种手段以降低竞争成本,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

如果缺少法律的约束,不正当竞争便顺势而生。

我国在xx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所有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均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交易的方便快捷使之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枝新秀,网络市场也越来越受到经营者的重视。

但不容忽视的是,网络本身所提供的只是一种虚拟的环境,交易双方不能完全了解对方的信息,更容易产生网络不正当竞争现象;

而在网络经营者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同时,无形中对其竞争对手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或破坏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或扰乱正常的网络经济秩序,抑或侵犯同业的商业秘密,对其经营造成不良后果等。

诸如此类活跃于网络大环境之中,或以即时通讯工具为媒介,或借购物、搜索等平台以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商业道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被称为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

同传统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相比,网络竞争虽然产生于虚拟的环境之中,但是由于关系到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关系不变,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一样具有约束力。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分析

网络不正当竞争形式多种多样,并且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推广呈现出更多的情况。

对比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1.开放的网络市场为不正当竞争提供条件,使其隐蔽性更高,更加不易被察觉。

从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环节不难发现,买卖双方可以互相不了解,交易几乎可以完全在虚拟中进行,

因而经营者可能有意隐瞒其经营项目中存在的缺点和自己所处的劣势,过分夸大其优势,甚至有些不良商家会利用专业技术手段有意蒙蔽消费者从而侵害了其知情权。

而消费者也只能在事后要求补救,完全处于被动。

对其他网络经营者而言,通过恶意入侵他人信息管理系统侵犯商业秘密、注册虚拟用户编造流言以破坏其他企业形象、网页抄袭等行为都会给经营者带来难以预期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此时网络特有的虚拟环境便给不正当竞争者提供了更安全的条件,使其能够隐匿于偌大的网络环境之中,难以被人察觉。

2.网络不正当竞争现象一旦成型,不良影响将迅速蔓延,波及范围广,后果严重。

众所周知,Internet得以广泛应用的一大理由在于它在信息传递方面的方便及时,及时的信息传递简化了市场主体的信息交互过程,但同时也为不正当竞争不良结果的迅速传播奠定了基础。

据相关资料显示,xx年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突破30亿,其中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32亿。

就20腾讯QQ与奇虎360的客户端之争来看,虽然只有短短几天的“白热化”焦灼,对双方损失却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也损害了两家公司数以亿计的用户的利益。

3.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虽然网络不正当竞争仍然隶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但是因其处于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之中,很多市场规则不能对其形成良好的约束。

法律上的漏洞便可能给无良竞争者以可乘之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合法权益。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网络经营者。

网络不正当竞争与传统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的最大差别在于该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在网络中从事项目经营或提供营利性服务以获取利润的互联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经营者而不能是消费者,因为只有经营者的行为才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行为不仅不会对经营者构成伤害,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消费行为还能刺激经营者改善其经营管理理念,推动网络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2.客体是正当竞争的网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

网络经营者为了利润最大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排挤对手以获取利益,直接侵害了其他正当竞争者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这一系列不正当竞争也对社会的经济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3.网络经营者采取了不正当的违法的竞争行为,并对客体造成经济、名誉等方面的损害。

不正当的网络竞争行为破坏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违背网络商业道德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指出,假冒仿冒他人的名称、商标,损害商誉,虚假广告,垄断经营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网络经营者采取以上行为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会对正当竞争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二、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缺失

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很大部分来源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的制定到目前已经经历了20个年头。

面对我国经济状况飞速发展、经济社会不断转型的目前状况,《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显现出不容忽视的滞后性,不再能够完全满足规制网络竞争的需要,有效的规范网络竞争行为。

(一)立法不足

1.一般条款的缺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列举了由该法第二条具体化来的11种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很多专家学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只能看其是否符合这11种具体行为,至于第一章第二条中提到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以及“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则被认为对司法机关而言是一般条款,而对行政机关则不是一般条款,不能由此对经营者要求民事赔偿。

篇9:土木工程概论论文

有关土木工程概论论文

摘 要:土木工程概论这门课程肩负着把完全外行的学生引入土木工程这个大家庭的使命,对人才培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土木工程概论的教学中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为了提高授课的效果,作为“引路人”的教师要充分认识到该课程的特点以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知识体系、理论联系实际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方式,培育出德才兼备的现代化土木工程专业人才。

关键词:土木工程概论 教学问题 教学方法

土木工程概论是土木工程专业一门重要的必修基础课,对土木工程人才的培养起着关键的作用。不仅是所有专业课程的基础,同时也肩负着把完全外行的学生引入土木工程这个大家庭的使命。通过土木工程概论的学习,能够激发同学们学习的兴趣,为以后学好专业课程,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长期以来由于土木工程概论课程固有的特点以及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同学们对该门课程的学习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文章介绍了笔者对此门课程的教学模式、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一些思考,并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1 土木工程概论课程特点以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 内容宽泛,信息量大,缺乏实践性的内容

土木工程概论作为一门专业基础必修课程,它几乎涵盖了所有与土木工程相关的内容,其涉及了工程材料、建筑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与地下工程、岩土工程、水利工程、给排水工程、海洋工程、机场工程、项目管理、防灾减灾等,内容庞杂粗浅,课本往往只能点到即止。另外,书本概述性文字偏多,但囿于课时,课堂上大部分时间只能用于理论知识的讲解,缺少实践性的内容作为支撑。

1.2 学生基础薄弱,内容理论性强

此课程于大一第二学期开设,学生土木工程的专业知识一片空白,此课程中大量出现的专业名词使学生理解产生困难,比如在讲解土木工程施工的相关内容时出现的网络计划、模板、脚手架等相关内容;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地基处理方法、各种基础形式,等等。这就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不高[2]。

1.3 课时过少,考核方式简单

就笔者的教学经历来看,“土木工程概论”课程的授课学时介于16~24学时之间,也就是说,每次上课(90 min)都要讲完一章的内容,如建筑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等,由于知识点很多,难度较大,教学效果令人担忧。“概论”的考核方式大多采取开卷考试或提交小论文的形式,急功近利的学生常常只盼着“毕其功于一役”,疏于平时的学习积累,掌握知识的牢固性大打折扣。

2 丰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土木工程概论这门课程因为它固有的课程特点以及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一直以来教学效果并不理想。为了改变当前的这种现状,笔者时常去向有经验的优秀老教授请教,并根据此门课程的固有特点思考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并把这一套教学方法运用在自己的教学当中。根据同学们的反应来看,这样做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1 知识体系的建立

由于土木工程概论具有内容多、课时少的特点。教师在教学当中无法对每个知识点都进行详细的介绍,材料的取舍成了教学中面临的一个难题,既要避免越俎代庖,又要能够充分发挥先导课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老师对于该门课程的特点、内容能够熟练地掌握[3]。笔者授课之余到设计院、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实践及交流,积累了相关的工程经验。通过理论知识与工程实际经验相结合,突出重点,对课本知识进行梳理,对课程内容的详略进行取舍,建立了一套自己授课的体系。简要介B如下:在首堂课时,会把本课程内容的脉络介绍给学生,形成一个总体的框架,使学生对于需要掌握的知识更加清楚明白,少走弯路,极大地提高了学习效率。同时不断地告诉他们土木工程概论作为一门基础课的重要性,激发同学们对知识的探索精神,提高他们学习的兴趣。

2.2 理论联系实际

土木工程专业是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学科,不仅要让学生学好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会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程当中。所以教师要改变传统的授课方式,把课本上的知识,通过现场的参观、讲解和讨论的方式进行教学。这样可以克服纯粹课堂讲授的弊端,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笔者在教学过程当中,对大部分章节都配有相关的、典型的工程实例,将工程实例涉及的每个专业概念、思想和知识点进行重点的突出和分析,使学生在听任课教师讲解工程实例的同时能够把自己对这些概念、思想和知识点的认识从生活常识上升到专业的角度[4]。土木工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规模大、投资高,一旦出现工程事故,将会导致重大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的经济损失,笔者会有针对性地挑选部分相关的工程事故案例进行讲解,使学生意识到工程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例如:在讲地基沉降章节时,可引入著名的工程案例或近期影响较大的工程事故帮助学生了解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学会以后如何避免以及应对此类事故的发生。又如可通过回顾“512”汶川大地震,血淋林的画面和一片废墟的视觉震撼,让学生通过教训真正意识到抗震对建筑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学好专业知识的重要性。这样更容易让学生理解相关的概念,同时可以提高同学们的学习乐趣[4]。

2.3 人文素质和爱国主义教育

土木工程概论作为一门先导课,对于大一的学生了解专业课程,掌握大学课程的学习方法,学习思维无疑是有益的。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在土木工程概论的教学当中,还应辅以人文素质和爱国主义教育。让学生在学习如何做事的同时学会如何做人,既有人文素养,又有爱国情怀。使学生在大学阶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确定好自己今后的奋斗目标,成为一个对祖国、对人民有用的人[5]。例如:讲水利工程时可以引用大禹治水的事迹。禹上任后,吸取了父亲治水失败的惨痛教训,亲自带着测量工具四处奔波勘测地形,观测洪水变化情况,绘制水系图,为治理洪水十年如一日,曾“三过家门而不入”一心扑在治水事业上,皇天不负有心人,终于控制了洪水。大禹有心怀天下的胸襟,为了百姓,为了苍生,日夜辛劳,是学习的榜样。在课堂教学中渗透爱国主义的思想,让学生意识到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要热爱祖国,为祖国的前途而奋斗,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

3 结语

土木工程专业领域广阔,《土木工程概论》课程内容丰富,研究动向前沿,我们必须进一步努力,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课程的特点以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时俱进,适时进行教学方式的改革和尝试,丰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并为其以后的专业课程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培养出适合时代需要和科技发展要求的土木工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方薇,李盛.“土木工程概论”课程教学改革刍议[J].中国电力教育,(21):68-69.

[2]胡坤,朱平华,伍君勇.基于认识实习的土木工程概论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辽宁科技学院学报,,18(1):62-63.

[3]杨柯.“土木工程概论”课程教学的几点思考与探索[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8(1):10-14.

[4]张振华.“土木工程概论”课程教W中工程实例的重要性及讲解对策[J].中外企业家,(8):157-158.

[5]郑元勋,蔡迎春.土木工程概论教学改革探索[J].高等建筑教育,,21(1):62-65.

[6]何忠明,刘建华.浅议高校《土木工程概论》课程教学改革[J].科技资讯,2011(7):169.

篇10:土木工程概论论文

土建工程造价控制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即项目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每个阶段都关系到工程的造价控制。加强土建工程造价的管理,能促进优化设计,准确地编制投资估算,保证估算起到控制造价的作用,把造价控制在建设单位同意的限额内。同时,土建工程造价的管理,能把建设项目的投资用在各工程项目、各单位以至各分部分项工程之间。在各投资项目之间进行均衡而合理的分配,能使建设单位的投资获得尽可能高的效益。控制成本费用,有利于我国建筑业节省大量的建设资金,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我国土建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着“三超”现象相当普遍,建设工程周期长、消耗量大, 不但受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受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常常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问题,通常称为“三超”现象。

1、决策阶段

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项目的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特别是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建设地点的选择、工艺的选择、设备选用等,都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中,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最高。可达到 70% — 80%。因此,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它直接影响着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科学合理。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的重点是:

1、1、积极做好项目决策前的准备工作,认真搜集有关资料,如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技术参数,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1、2、切实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市场需求及发展前景、合理确定工程的规模及建筑标准,编写具有较强的说服性和可行性的立项申请,争取项目早日立项。

1、3、科学进行工程项目的效益分析,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投资估算编制要有依据,要尽可能细致,尽可能全面。从现实出发,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不利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考虑市场情况及建设期间预留价格浮动系数,使投资基本上符合实际并留有余地,使投资估算真正起到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作用。

2、设计阶段

2、1、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设计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不仅关系到建设项目一次性投资的多少,而且在建成交付使用后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单位在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时,要重视设计方案的优化,利用各种指标对平面图设计进行认真分析,因为设计不仅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而且对施工等都有重大影响。在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时,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以提高投资效益为前提,积极而稳妥地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和成熟的新技术。一般来说,先进的技术方案劳动生产效率高,质量好,但是所需的投资较大。因此,要认真进行经济分析,根据我国国情和企业的经济实力,确定先进、适用、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工艺技术方案。

2、2、对工程项目实行限额设计

控制工程造价,在设计过程中采用限额设计。所谓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 严格控制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额不被突破分解投资和工程量是实行限额设计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方法。它是将上阶段设计审定的投资额和工程量分解到各个专业,然后再分解到各单位工程和各分部工程。通过层层分解,实现对投资的限额控制和管理。也同时实现了对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工程数量,及概预算指标等方面的控制。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控制概算不超过投资估算,主要是对工程量和设备,材质的控制。为此,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工程量应以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的设计工程量和设备,材质标准为依据,对可行性研究阶段不易确定的某些工程量,可参照设计和通用设计或类似已建工程的实物工程量确定。

3、工程招标阶段

在工程招投标阶段,严格按《招投标法》操作,规范招投标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标底,做好工程承包合同的签署工作,尽量少指定分包项目,尽可能堵住一切漏洞,减少费用变更。

4、加强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要加强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就要在施工阶段要抓好成本控制,主要从下面几方面来采取措施:

4、1、项目目标成本的确定。

制定科学合理的控制目标是进行有效成本控制的关键。科学合理的目标是指通过施工单位的努力可以实现的目标。制约项目目标影响因素很多,如工程合同条件、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条件、场地、图纸变更、地区、监理人员、业主人员及项目部人员的素质高低等,都与项目成本目标制定有关。要根据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目标,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对目标与实际情况进行对照、纠偏,确保目标的实现和对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

4、2、生产要素的控制。

生产要素是构成项目成本的最重要的因素。一是要加强对人工费的管理。人工费约占工程造价的 20%—25%,控制好人工费,对成本控制能起到重要的作用。二是对材料费的控制。材料费在工程造价中约占50%—60%,是成本能否得到有效控制的重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①采购单价,采取每月发布主材市场价的方法进行动态控制。②对现场进料的数量和材质,进行严格验收。③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消耗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加强了材料成本的控制才能真正控制工程项目成本。 (3)是对机械费的控制。机械费约占工价程造的 5%—10%,机械的选型、进退场时间的确定、在施工现场的有效利用都是机械费用控制的重要方面。

5、竣工结算阶段造价控制

竣工决算阶段是基本建设投资控制的最后阶段,也是工程投资效果的检验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应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5、1、对建设成本的控制。

重点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可靠性、合理性进行审查,防止不应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的计划外费用挤入建设成本。

5、2、对工程决算编制依据进行控制。

包括对施工合同、协议,使用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价差计算方法,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单的审核,在审核要查看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是否经设计单位盖章,施工变更签证单是否有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5、3、是严格审查工程预算中的各种不合理因素,如:多算工程量,高套单价,重复计算取费。通过对竣工决算的控制使工程预算中考虑不周的问题得以解决,编制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竣工决算报告,分析工程投资使用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改进今后工作。

结语:

土建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投资控制的实质,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只有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价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投资估算,才能把握市场经济的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篇11:建筑工程概论论文

建筑工程概论论文

绿色建筑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摘要:随着建筑业的发展,绿色建筑是一种崭新的设计思维和模式,它提供给使用者有益健康的建筑环境,并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减少能耗。本文对绿色建筑的概念、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提出加强绿色低碳建筑的宣传, 提高绿色低碳建筑市场需求是关键。

关键字:绿色建筑,发展型,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

引言:当代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 加速了人类文明的进程, 与此同时, 人类社会也面临着一系列重大环境与发展问题的严重挑战。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气候变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旧有的建材已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开发新型多功能材料成为人们追求的新目标。同时还要重视研究与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包括制品加工新技术等,如将纳米技术与建筑材料结合,可开发出具有光催化性、抗菌、除臭、消毒等功能的生态建筑材料,从而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1. 何谓绿色建筑体系

1.1绿色建筑又究竟什么是绿色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给出的定义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1.2绿色建筑体系是基于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原则, 以“绿色”经济为基础,“绿色”社会为内涵,“绿色”技术为支撑,“绿色”环境为标志建立的一种新型建筑体系。在研究上,它将自然、人和人造物纳入统一研究视野, 不仅研究人的生活、生产和人造物的形态, 而且也研究人赖以生存的自然发展规律, 研究人、自然与建筑的相互关系。

2. 绿色建筑与人类的关系

2.1人类社会越来越发展,对房子的需求只会越来越多。但如果我们的房子一直只考虑人类现在的居住环境,那么地球的未来可想而知将会是非常可怕的。于是人们提出了“绿色建筑”的概念。“绿色”代表了自然、生态、生命与活力,贴切而直观地表达了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协调发展的内涵。

2.2发展绿色建筑,直接关系到全市节能减排目标的最终实现,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并最终促进人、环境和建筑的和谐统一,改善人居环境,构筑美好家园,建设生态文明。同时,绿色建筑的发展还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我市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拉动相关产业蓬勃发展,是我市建筑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绿色建筑,是我市建设领域落实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市城市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3. 绿色建筑的综合利用

3.1 在第七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上,我们看到,一家公司展出了利用太阳光实现室内采光的一种新型设备,这种设备通过新技术和特殊材料,最大规模地吸收太阳光源,并通过管道折射到无光区域,把最广泛存在于我们周围的太阳能利用起来,节约了电能,同样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除此之外,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泵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3.2不久前,在北京召开的“第六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

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上,来自世界各地的建筑节能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群策群力,探讨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的各国绿色建筑的发展思路。

(1).德国采用双管齐下的做法,一方面提高能效;一方面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政府把经济与生态结合起来,特别是在建筑产业方面采取更大的举措。德国已对建筑提出强制性要求,推出能源保护法规,密切关注与建筑有关的能源消耗。德国还将采取激励措施,提供一定的补贴以鼓励建筑使用可再生资源。此外,通过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资助,启动了一个减少建筑物二氧化碳的项目,目前已完成了165万个住宅的改造工作,每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10万吨,提供了290万个工作岗位。

(2). 英国政府现提出所有新住房到2016年实现零碳排放的目标,并希望这个要求扩大到商业领域。对英国工业领域来说,建筑行业的可持续性是减少碳排放量的关键动力,采用整体分析方法,英国建筑领域将可以持续贯彻应用到建筑的设计、建设以及投入使用,同时也惠及居住者。而实现全球范围内采用和协调建设环境评估方法对于推行绿色建筑至关重要。

(3).美国在智能电网通过与建筑自动化控制系统集成和协作,在发现用电量超出设定标准时,便可自动生成信号、调整载荷。通过更先进的建筑自动化控制,使设备系统和技术集成和协同工作,可为实现大规模建筑和区域集成化模式发挥重要作用。换言之,使电网上的建筑物内部设备和技术,如电梯、安防系统和暖通空调等,以及不同建筑物之间集成互联,实现片区和城市大规模的节能效果。

(4). 我国财政部与住房建设部刚刚颁布相关文件,将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支持开展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这项工作有望形成世界上最庞大的太阳能屋顶计划。具体是采取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与直接的资金补贴,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财政扶持政策,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说, 建筑节能是所有节能项目中最具有潜力的,而零排放与合作是绿色建筑发展思路的关键词。

5.绿色建筑的发展趋势

6月9日,由丹麦王国科技部和丹麦王国驻沪总领事馆创新中心主办,杭州市科技局协办的丹麦绿色建筑节能技术(杭州)研讨会在杭州举行。丹麦科技部IT 管理和绿色IT部主任、丹麦外交部科技创业中心领事率丹麦科研机构、商业团体代表一行20人参加了研讨会。杭州市科技局局长楼健人、副局长周军出席研讨会。会议吸引了我市三十余家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大学参加。

研讨会上,丹麦科技部IT管理和绿色IT部主任介绍了绿色建筑节能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丹麦大学、公司代表也就有关技术与企业情况进行了展示。研讨会席间,市科技局局长楼健人、副局长周军还与丹麦科技部IT管理和绿色IT部主任、丹麦外交部科技创业中心领事举行了专门会谈,就进一步增进双方科技合作与交流交换了意见、提出了建议。

结论:绿色低碳建筑,绿色低碳观念已经收到各个阶层人员的重视。绿色低碳建筑的本质在于充分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资源,其直接效果就是节约了资源,有利于资源的自然循环,保护了自然环境和地球环境。但是绿色低碳建筑观念并未步入平常百姓,因此政府大力宣传绿色低碳建筑带来的各种效益,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人们的绿色意识,从而逐渐增加绿色低碳建筑的市场需求。只有这样才能催生各种绿色建筑人才,设计人才的出现,形成有效循环。

中国的发展,是可持续的发展,经济要发展,人民生活要改善,在人民生产改善中不能照抄西方的道路,高能耗的道路,我们应该用比西方低得多的能源让我们的

人民过上健康的小康生活, 成为建筑节能技术和建筑节能产业的强国。

参考文献:

[1]中国学术论文网

[2]杭州科技局《浙江日报》

[3]丹麦绿色建筑节能技术(杭州)研讨会举行 2009-6-23

[4]国内科技报道 20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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