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论文范文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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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论文范文5000字

篇1:青少年民法学体系构建探讨论文

青少年民法学体系构建探讨论文

内容提要: 青少年法律是一个综合法律部门,青少年法学也是一个开放性、包容性的法学学科。青少年群体的核心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确认和保护有特别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青少年民法学体系也就是未成年人民法学体系。青少年民法学涉及对青少年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中民事权益的确认和保护,以及对青少年民事活动的规范和引导。

一、青少年法学与青少年法律的概念界定

法学是指“以(现行)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i]青少年法学是指以现行青少年法律秩序为基础和界限,借以探求青少年法律问题答案的学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青少年法律(Juvenile Laws)是指确认和保障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社会群体权益、规范其活动的综合法律部门。

对青少年法律及青少年法学的含义需要做如下几点说明:

第一,青少年法律是针对青少年这一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立法。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根据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是主要标准,同时也要考虑法律的调整方法,只根据法律调整对象是不够的。[ii]青少年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类型及其调整方法上的特殊性均体现在其与青少年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结合之上。

第二,青少年法律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青少年法律存在多个部门法的交叉,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均会从不同侧面涉及到对青少年权益的确认、保护以及对青少年行为的法律规范等问题,基本法律部门中的相关一般规定也会通过配套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等形式来完善和落实,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第三,青少年法学不同于“青少年权益保护”,也不同于“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实践”、“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诊所”或者“未成年人法学”。青少年法学这一概念更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与青少年权益保护相比,青少年法学还引导规范青少年活动,可见后者的概念外延更大。与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实践或者保护诊所相比,青少年法学不仅讨论开展青少年法律实践活动,还探索青少年法律理论研究。青少年法学所涵盖的范围还广于未成年人法学,青少年群体广于未成年人群体。

第四,青少年法律和青少年法学所着重研究的“青少年”这一群体在概念内涵和外延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就青少年这一群体的范围,一种观点认为青少年是满13周岁但不满20周岁的自然人,也就是少年与青年相重合的阶段。另一种观点认为青少年包括十五六岁至三十岁左右的青年和十岁左右至十五六岁的少年。还有观点主张在印刷术时代之后,随着电视时代的兴盛,童年逐渐消逝了,出现越来越多的成人化的儿童以致于儿童正在消逝。[iii]笔者认为,本着青少年属于弱势群体的群体属性,应该结合年龄标准和经济能力标准,将广义的青少年界定为未成年人和已经成年但尚未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校大学生。青少年群体的核心是未成年人。[1]青少年法学就相应地研究未成年人及成年大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总之,青少年法律是一个综合法律部门,青少年法学也是一个开放性、包容性的法学学科。

篇2:民法学笔记3

民法学笔记3

第十二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其具有如下特征:

1.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 民事责任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

3.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具有如下区别:

第一,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前者是违反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后者是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侵权和违约。

第三,使用的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后者是惩罚和制裁。

第四,责任性质不同。前者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后者则是强制性。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了约定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

第二,从侵害的对象来看,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相对权即合同债权,后者侵害的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

第三,从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来看。

第四,从侵害的后果来看,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而后者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二、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一方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责任。

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和特殊的侵权责任。在严格责任条件下,违约方只有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款下,才能免责。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三、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前者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典型的形式就是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后者是指不法行为人承担的主要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形式。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三节 民事责任形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一是返还不当得利。二是指不法侵占财产,应当返还原物。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责任形式。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故应承担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责任形式。

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故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状态的一种责任形式。

八、赔礼道歉

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竞合和聚合

一、民事责任的竞合

广义的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违反多个法律规定,产生多个法律责任的现象。

狭义的责任竞合仅指选择性的竞合。广义责任竞合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态:

1. 规范排斥的竞合,也称为法条竞合,是指其中某项请求权因具有特殊性而排斥其他请求权的适用。

2. 选择性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即使一项请求权行使后,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补救,受害人也不能再选择另外一个请求权。

3. 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如果一项请求权行使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补救,原则上受害人不可以请求另外一种请求权。如果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时,仍可以行使其他的请求权。

4. 请求权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对于数种以不同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二、责任聚合

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损害后果的多样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形态。责任聚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分别违反了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将导致多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并存的现象。

(二)民事责任内部产生的责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了多种民事责任形式,各种责任同时并存的现象。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十三章 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人格概念的涵义

(一)人格的概念

简言之,人格就是人在法律上的资格。

(二)人格概念的涵义

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

2.人格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即成为民事主体所必备的资格。

3.人格是指人格权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三)法人的人格

法人的人格就是民法所保护的法人实体在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法人意志自由和精神利益完整性等人格利益。

二、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权的概念界定

现代民法的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所谓固有,就是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基本权利。

三、人格权法律关系

(一)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人格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

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指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意愿,为实现自己人格利益,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人格权的义务是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三)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人格权的客体就是人格利益。

第二节 人格权的种类

二、人格权的种类

(一)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基本的人格权,其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

(二)物质性人格权

是以自然人的物质载体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概括保障这些物质性人格利益的权利。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三种。

(三)精神性人格权

就是以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其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第三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就是指用民法上以人格权自身的请求权方法和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法,以使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请求权的形式,对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权利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一、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人格权的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时,可以向加害人或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就是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赋予权利人以侵权请求权,通过行使该请求权,使损害得到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保护人格权的圆满状态。

认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该种行为应当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二,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第三,是侵害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为。第四,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第四节 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须的权利。

(一)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相同之处

1.两者同为专属权。

2.两者都为支配权。

3.两者均非具有直接的财产性。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作用不同。前者以维护自然人、法人的基本人格为其基本功能,使其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果。后者是为维护特定的身份关系所必须的权利。

2.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不是民事主体固有权利。

3.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4.权利客体不同。前者是人格利益,表现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后者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二、人格权和财产权

(一)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联系

1.人格权的享有和保障是财产权行使和取得的基本前提。

2.某些人格权的行使可以使权利人获得财产利益。

3.财产权对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1.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不以财产利益为基本内容。

2.人格权都是固有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不是事后取得的权利。

3.人格权是专属权,只能为权利人所享有,不能转让或者抛弃,也不能继承。

4.人格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三、人格权与人权

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普遍享有的、须臾不可离开的权利。

人权是指第一文库网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的地位和权利的综合,既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及政治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

(一)人格权与人权的联系

1.人格权是人权的基础。

2.人权是人格权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力量。人权的基本精神就在于尊重个人的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二)人格权与人权的区别

1.人格权仅仅是人权中的一个具体内容,除了人格权外,还有宪法上的权利、公权利。

2.人权与人格权的基本性质不同,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法也不同。人格权是法定权利,是民事权利。

第十四章 一般人格权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和特征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

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一)解释功能

是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时,应当以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为原则。

(二)创造功能

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从中可以创造出各种具体的人格权。

(三)补充功能

第四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概说

二、人格独立

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地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地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二)人格独立的内容

1.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2。不受他人的干涉。3。不受他人控制。

三、人格自由

(一)人格自由的概念

具体内容是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

(二)人格自由的内容

1.保持人格的自由。2。发展人格的自由。

四、人格尊严(三者中的核心)

(一)人格尊严的概念

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二)人格尊严的内容

1.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观念。2。具有客观的因素。3。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

第十五章 具体人格权

第一节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一、生命权

(二)生命权

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其法律特征为:

1.生命权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安全为客体。2。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3。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因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是健康权的一项基本人格利益。

三、身体权

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第三节 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

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第三编 物权法

第十六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与本质

物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作为支配权的物权

所谓“支配”是指依据权利人的意思对权利进行管领或处置;

物权特定原则是指,每一个独立的物上都存在单独的所有权,一个所有权只能设立在唯一的、特定的物之上,而不能设定在数个物的集合之上。

(二)作为绝对权的物权

也称为对世权,是指能够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种权利的权利。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财产权是指,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向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第一,物权是静态的因素而债权是动态的因素。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而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第三,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二、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具有如下特征: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须为人力所能控制。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4。须为有体物。

三、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一)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便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上的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

第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第二,能够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第三,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动产所有权。

第四,租赁权是否具有物权效力上的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所谓从物是指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一人之物;为从物所辅助的物被称为主物。

(三)原物与孳息

产生孳息的物或权利称原物,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产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后者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

(四)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前者是指按照对该物通常的适用方法只可使用一次即不得再行同一使用的物。

(五)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前者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在交易时能够依据品种、规格、数量、容量或重量等加以确定的动产。

(六)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其他事实具体指定的物。不特定物也称种类物,它是指仅以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抽象指定的物。

(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前者是指经分割不改变其性质或者影响其用途的物。

(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独立成为个体的物。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在社会观念上视为一个独立个体的物。集合物是指有多个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效力是指,在物权产生之后,为实现其内容,法律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或者内容相互或者内容相互冲突的两项他物权,这就是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

第二,在第三人因善意取得或取得时效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时,该物原先存在的所有权因而消灭。

第三,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第四,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

物权的优先效力不仅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同一物上存在多项物权时其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的表现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第一,不相容的物权之间的效力。在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项性质互不相容的物权,后设定的物权无效。

第二,可相容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其一,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其二,同一物上存在两项担保物权时,依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其三,同一物上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时,也依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

第四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涵义于存在的合理性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均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者合意改变物权的内容及公示方法。

二、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前者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后者也称限制物权(他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前者是指以对他人的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即能对他人的物占有、使用并可获得相应的收益。

后者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的限制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的客体时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从物权应与其所从属的权利共担法律命运。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前者是指,虽属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但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物权。

后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物权,如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前者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后者是指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

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涵义

就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又称“固有取得”,它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而不是基于原物权人对其物权的转让取得。

2.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它是指基于他人对其物权的让与而取得该项物权。

(二)物权的变更

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客体、效力范围、方式所发生的改变。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应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即物权从此不再存在。

二、物权变动的分类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前者是指由于法律行为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后者是指,由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如实事行为或事件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包括取得时效、征收或没收,因继承等。

第二节 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的涵义与存在的合理性

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透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即变动后物上的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公示方法所具有的使物权变动发生实际法律效果的功能就是“公示力”。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二、公信原则

(一)公信原则的涵义

是指,依物权变动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即便事实上不存在或者内容有欠缺,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并以之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上依旧承认其进行的物权交易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便对其利益加以保护的原则。

(二)公信力

物权的公示不仅产生了物权转让效力,而且具有了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功能,此种功能就是“公信力”。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具有三项要件:首先,处分人具有处分权;其次,存在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再次,须办理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它是指权利人申请有关机关将其不动产上的物权变动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二、登记的公信力

第五节 动产的交付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其要件有三:首先,处分人须有处分权;其次,存在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再次,原则上须交付。交付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现实交付

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它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物权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

1.通过占有辅助人进行的现实交付。2。通过占有媒介人进行的现实交付。3。通过被指令人进行的现实交付。

二、观念交付

(一)简易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在让与物权合意达成之时,就已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

(二)占有改定

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

(三)指示交付

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它是指在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针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第六节 物权的消灭

物权因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而消灭。

一、混同

所谓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法律上地位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二、抛弃

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独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第十八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的概念与类型

一、自力保护

也称为自力救济,它是指当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个人力量对权利加以保护。

(一)自助行为

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扣留或毁损的行为。

二、公力保护

也称“公力救济”,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依法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民法、民事诉讼法运用公权利加以保护。

第二节 物权请求权概述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与性质

也称“物上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有三种: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区别

(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目的不同。前者是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恢复与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后者以恢复原状或者金钱赔偿的方式使受害人回复到损害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

2.构成要件不同。前者并不一定要求有损害事实,存在妨害的危险时,就可以行使。

3.效力不同。在破产的时候,返还原物请求权产生别除权或取回权。

4.能否让与不同。前者原则上不能让与。

5.诉讼时效期限不同。

第三节 返还所有物请求权

是指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物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第四节 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前者是指当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他人以侵夺占有或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一项请求权。主要适用不动产。

后者是物权人针对有妨害其物权的危险事由享有的加以防止的请求权。

第十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性

具有以下五个特性:

1.完全性。是指所有人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2.受限制性。在法律的限度内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3.整体性。所有权是具有浑然一体的内容的物权。

4.弹力性。对所有权的限制在经过了一定期限后会回复到其圆满状态。

5.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积极权能

1.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2.使用。是指在不毁损物或变更物的性质的情形下,依照物的通常使用方法以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行为。

3.收益。是指收取物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4.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二)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能够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涉。主要就是物权请求权。

四、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权利之意思继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后,遂取得该权利的制度。

(二)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占有。2。经过一定的期限。3。动产为他人所有。

(三)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占有。2。经过一定的期限。3。不动产。

(六)取得时效的中断

是指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已经过的期间失去效力,待该事由消灭后,取得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情形。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将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者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

2.出让人是无处分权的占有人。

3.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原因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已将动产交付给了受让人。

5.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时为善意。

二、先占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动产。2。须为无主的动产。3。该动产不是法律禁止流通物。4。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三种:附合、混合以及加工。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有形物相互结合,在社会交易上被认为是一个物的情形。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或者分开在时间或金钱上都花费很大,从而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加工是指对于他人的动产进行加工改造的法律事实。

第四节 共有

一、概述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二、按份共有

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三、共同共有

是指数人依据法律之规定或者合同之约而形成某一共同关系,基于该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产生的。

2.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上的不同。

3.分割的限制上不同。

4.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四、准共有

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例如,数人共同享有一个抵押权。

第二十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其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4.用益物权通常以他人所有的物为客体。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

1.内容不同。前者是在于取得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后者则是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加以控制。

2.客体不同。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不动产,而后者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权利。

3.独立性不同。前者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无须与债权相伴而生。而后者则从属于债权。

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一旦某人取得了用益物权,其权利即告实现,而后者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才能实现。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七节 地役权

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设定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对自己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时,由于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相邻权并非一类独立的物权形态,是一种法益而非权利。

2.相邻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相邻不动产一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因此是法定关系;而后者则是约定关系。

3.前者无需登记,后者须办理登记。

4.相邻权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后者可以自由加以设定。

5.前者无需支付金钱等代价,后者要支付一定的代价。

6.前者不存在期限。

第八节 典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并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转典,是指典权人以自己的责任将其所承典的不动产再行出典于他人的行为。

第九节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的使用权。

捕捞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在我管辖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内从事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等活动的权利。

采矿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合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权利。

篇3: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领馆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法人分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中国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

3、调整原则不同。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

(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保护的民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篇4:考研民法学试题

考研民法学试题

一、名词解释(8题,每题5分,共40分)

1.债的保全

2.肖像权

3.遗赠扶养协议

4.诉讼时效

5.先履行抗辩权

6.监护

7.表见代理

8.传达错误

二、简答题(5题,每题10分,共50分)

1.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2.所有权的内容。

3.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及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5.债的发生原因。

三、论述题(2题,每题30分,共60分)

1.论情事变更原则。

2.论违约金与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的并用。

篇5:人格特征的民法学诠释研究论文

人格特征的民法学诠释研究论文

一、人格特征概念的提出

现在,无论我们是打开电视、电脑、手机等电子媒介,还是心无杂念地走在街上,坐在咖啡厅里,甚或背包行走乡间,都可能会有各种自然人形象代言的广告充斥眼球。哪怕闭上眼睛,也有名人熟悉的声音向你介绍或夸赞某个产品。我们已经无从考究到底谁是第一位为产品代言的明星,但我们清楚地感受到明星代言广告无孔不入地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再进一步观察还可以发现这类广告使我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实质上就是我们在不知不觉中为代言产品的明星形象掏出钱包。形象代言可以快速将消费者对代言人的认知度和识别性转移到被代言的产品上,以影响消费选择,增加销售额度。换言之,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可以产生经济利益。一方面是根据知名度不同,明星通过代言广告获得高额的代言费,另一方面是大量商家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名人形象为其产品代言后,遭受的高额诉讼赔偿。名人的肖像作为传统人格权保护的内容,在坚持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我国民法中,人格权保护精神利益,财产权保护财产利益,那么高额形象代言费的民法正当性基础何在?商家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形象为产品代言后应支付的高额财产损害赔偿的民法请求权基础又何在?对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基本上进入承认并保护此种财产利益但说不清楚为什么的状态,我国学术界虽然也有近二十年的研究,但在基本术语选择上都未达成一致。对于自然人表现于外的,具有识别性价值,并能将消费者对自然人的认知度转移到产品上的外在形象,究竟用怎样的术语概括,民法学界众说纷纭。在基本术语选择上的分歧体现了对形象代言这一法律现象之民法学本质认识不清。术语选择这基础问题没有解决之前,难以实现制度的合理建构。对自然人表现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民法学界在术语选择上有以下两种思路:其一为“旧瓶装新酒”的思路,以民法理论中旧有概念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和经济价值的外在形象。如,人格权、人格要素;其二为“新瓶装新酒”的方式,创设民法理论还没有的新概念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和经济价值的外在形象。如,使用形象、人格标识、人格标志、人格符号。

(一)以“人格权”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

使用人格权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的代表作是程合红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文章《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与保护》,该文是对以自然人形象为产品做宣传广告的社会现象提供的法律解决路径,全文举例说明了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现象,但没有交代为何使用“人格权商业利用”这一术语,也没有界定术语的含义。但人格权作为传统民法理论中固有的术语,尤其特定含义。人格权始于财产权相对的,用以保护人与生俱来的精神利益的权利。人格权是一种内向性的非财产权利,显然与承载财产利益的自然人外在形象不同。更何况,将人格权作为商业利用的对象除了在动宾搭配上存在基本语法错误外,也显露出将精神性权利与商业化利用联系起来的内在逻辑矛盾。因此,用人格权这一术语来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不合理。

(二)以“人格要素”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外在形象

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是李建伟和郑其斌的《论人格信息财产权――附着于人格要素的经济利益的定位与保护》一文,文章以人格要素概括这种现象的目的在于标明其与主体本身的天然联系,以确定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权利归属。但是人格要素在民法学中一般是作为人格权保护的客体来使用,既包括肖像、姓名等外在人格表征也包括身体健康、自由等内在人格需求,而且以其上所承载的精神利益为观察对象。因此,人格要素这一术语虽然可以拉近代言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与人格利益之间的距离,有助于认识此种经济利益产生的本质和权利归属,但借用人格权保护客体这一术语,容易使人格权本来就不十分清晰的权利体系更加混乱。同时,以人格要素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很难体现其外在可识别性的本质特征。

(三)以“形象”一词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

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是《名人形象的商业化利用及其权利保护严格―形象权的历史解读》和《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前文中的形象一词特指自然人形象,后文中的形象既包括自然人形象也包括角色形象。形象这一术语关注外在表征,也符合日常用语习惯。但“形象”一词一般指一个人的外表和容貌,是个人的实体性表征,而不是以载体展现出来的个人具有可识别性的特征。现实生活中被用作商业利用的是个人实体形象以一定载体(照片、录像等)体现出来的可识别性特征。因此,形象一词的使用容易在进一步对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特征上承载的财产利益和利用方式进行分析时产生阻碍。

(四)以“人格符号”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

此种观点的代表是《人格符号的利益扩张与衡平》,使用这一术语是在充分认识到:此种财产利益之所以会产生是源于人类是符号的动物,一种可识别性的符号即意味着经济利益。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符号有两类含义,一是指记号、标记,二是指佩戴在身上表明职别、身份的标志。无论哪种定义,都是一种外在于人的中立的术语。此一种术语的使用容易使人割裂自然人可识别性形象上的财产利益与其人格利益之间的联系。

(五)以“人格标志”或“人格标识”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

标识和标志在汉语里面是可以通用的词语,其含义相同。因此,此处做统一考察。此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学说考察与理论探讨》和《论人格标识商品化及其民法保护》,前文作者对人格标识的含义做了基本介绍,认为人格标志是“对姓名、肖像、声音等可以供以识别自然人的标记的统一称谓”。后文作者将人格标识定义为:“人格标识是民事主体标表其个性特征的人身识别因素,如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形象、声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等。”他们都充分认识到了可识别性这一本质属性,也认识到这种可识别性与人格之间的天然联系。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标志(或标识)标明特征的记号,相比较特征而言是更外围的概念。综上,如果把人格标识(或人格标志)略作修正,以人格特征一词概括自然人表现于外并具有可识别性的形象最为恰当。特征一词可以作为“事物特点(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的地方)的征象和标志”,而且习惯用语中也有将其与人的'外在形象相连的用法,如相貌特征。人格特征相较人格标志(或人格标识)而言,在汉语语义上更靠近人本身,容易兼顾其内在的精神利益和外在的财产利益,同时又不失其可识别性内涵。因此,本文提出以人格特征一词概括自然人形象代言的社会现象。

二、人格特征的界定与发展

(一)人格特征的内涵

人格特征是表现于外具有可识别性并可用作商业利用的自然人形象。人格特征至少有以下四个本质性特点:

1.人格特征与自然人人格具有天然联系。人格特征与自然人人格的天然联系最显著的表现在于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人格特征可能给人格特征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如,未经林心如同意将其形象用作处女膜修复广告,并在广告中暗含林心如接受过此种治疗并表示支持的态度。这样的广告所反应的信息之所以会对林心如造成精神伤害,让她看到广告时有很不舒服的内心体验,原因在于:这些信息就像我们喜欢看什么样的书,喜欢什么牌子的衣服等信息一样反映了我们如何看待自己或希望自己变成什么样的人。积极参与禁烟公益活动的明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烟草形象代言人;捐助留守儿童的明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使用童工的厂商的形象代言人;皈依佛门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啤酒代言人,这一类广告会给代言人造成的损害归根结底是对其人格的损害,是一种精神利益的损害。其次,人格特征与自然人人格的天然联系隐形地表现于授权商业利用的人格特征一直伴随着尊重自然人人格权这一权利限制。如,成龙代言霸王洗发水、王力宏代言哇哈哈矿泉水,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代言费获得的对价也仅限于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以特定方式使用,并不得歪曲宣传形象,不得任意授权第三人使用。

2.自然人人格特征是表现于外的形象。标明自然人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个体的综合因素很多,大致可以分为内在的思想、情感、学识、修养等人文素质与外在的样貌、穿着、言行举止等发乎内形于外的体貌特征。人格特征具有外在性,但这种外在性既与内在息息相关又可通过它反观一个人的内在人格,这也是人格特征与内在人格具有天然联系的原因。

3.自然人人格特征具有可识别性。可识别性是人格特征的根本性特点,也是商业利用价值和经济利益的载体。可识别性是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的,即通过其人格特征能识别出自然人本人。判断是否具有可识别性的标准以一般公众的一般人之为准。

4.自然人人格特征是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共同的载体。基于上述三点的分析,人格特征商业利用是源于人寄于物的广告方式,以人格特征为载体,将公众对自然人内在人格和外在形象的认同感嫁接于产品。因此,人格特征也是同时承载人格利益并体现经济利益的载体。

(二)人格特征的外延及其扩张趋势

人格特征的主体是自然人,既包括名人也包括非名人。虽然因为名人人格特征的可识别性价值更大,是我们常见的商业利用对象,但非名人的人格特征同样具有可识别性价值,只是比名人的可识别性较小,而且一旦非名人的人格特征被商业利用则其上的财产利益也随之显现。换言之,名人人格特征的商业利用价值和经济利益是显性的,非名人人格特征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是隐性的。如,在广州市越秀区东山美心心联谊服务中心与杜秋霞肖像权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657号民事判决)中,联谊服务中心将其客户杜秋霞与外籍人士成功结合的案例和他们的结婚照用作报纸网站上的宣传广告,即将非名人人格特征之商业利用价值和经济利益显性化。人格特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声音。其中肖像是最常见的商业利用对象。肖像的载体可以是照片、画像或视频。肖像不仅包括人的脸部形象,还包括其他身体特征,如形体特征、侧影或背影,也可以是与某人酷似的形象。判断是否商业利用了某自然人的肖像,以一般公众能否从其利用中识别出该自然人为标准,即可识别性标准。姓名也包括真实姓名、艺名、笔名、绰号、艺术签名等所有可以代表某自然人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因此,当我们以可识别性标准判定是否属于自然人人格特征时,人格特征的外延是具有相对开放性的,并不能列举穷尽。同时,可识别性也是商家商业利用的价值和底线所在,是联系至自然人本人的纽带。但从人格特征的发展趋势来看,已经呈现出从可识别性向可联想性扩张的趋势。该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能联想至自然人的整体形象、风格或习惯用语也作为人格特征。如刘翔诉《精品购物》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民终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中,法院将经过改动的能使公众联想至刘翔的人物肖像也视为刘翔的人格特征。二是将与自然人具有联想关系的物品也视为自然人人格特征的一部分,如赛车选手惯用的赛车配上特定场景可以使人联想到是该选手在做广告的,也被认为使用了该赛车选手的人格特征。判断人格特征的标准从可识别性到可联想性的发展无疑扩张了人格特征的范围,同时限制了合理使用他人人格特征的范围。这种扩张是否合理还有待在考察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衡平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三、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类型化分析及其民法意义

人格特征代言是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的最主要方式,也是人格特征财产利益的集中体现,下述对人格特征商业利用的类型划分围绕以人格特征代言产品广告的方式展开。对人格特征商业利用及其类型化的分析将更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人格特征的本质。第一,以是否征得了代言人的同意,获得代言人授权为标准,自然人人格特征代言可以划分为经授权的代言和未经授权的擅自使用。经授权的代言如成龙代言霸王洗发水、汤唯代言德芙巧克力、汪涵代言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等等,举不胜举。明星的授权代言期限一般为两年,两年授权代言所获得的代言费用依据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大小而不同,知名度越高其代言费用越高。未经授权的擅自使用也是随处可见,比如林心如自爆“被代言”处女膜修复广告,马伊P被代言减肥产品,潘石屹成了“男科专家”、林志玲惨变“色情女郎”、嗓音动人的费玉清“顺理成章”变成护嗓保健品代言人等等。日益“雷人”的代言广告让“躺着也中枪”的明星苦不堪言。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陆续有名人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经营者未经同意对其形象的商业利用并赔偿损失。近年来,明星被代言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更以高额赔偿费的诉求著称。这种分类的民法学意义在于:在坚持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民法体系下,经授权的代言其代言费用的民法正当性基础何在?即所涉及财产利益的事前积极保护。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中被侵害利益时候救济的请求权基础何在?即事后消极保护问题。第二,以人格特征知名度为标准,自然人人格代言可以分为名人人格特征代言和非名人人格特征代言。名人人格特征代言是我们最常见的一种代言方式,不再赘述。至于非名人人格特征代言因为并不常见,常被忽略,以至于起诉到法院时难以获得经济赔偿。诚然,非名人因为其人格特征的可识别性相对较小,宣传作用比名人小很多。但如果某一品牌使用非名人的人格特征为产品作宣传,本身就可以说明该人格特征对产品具有宣传价值,宣传价值自然带来经济利益。此种分类的民法学意义在于:名人因为常以产品代言为谋利手段,因此其具有知名度的人格特征所承载的财产利益是显性的,容易确定的。非名人不具有知名度的人格特征所承载的财产利益则是隐性的,不易确定的。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人格特征上承载的财产利益大小的区别,不是有无的区别。第三,是否体现代言人对产品的推荐、支持态度为标准,可以将代言分为支持性代言和非支持性代言。支持性代言体现代言人对产品的支持、推荐等意思表示。非支持性代言没有任何支持意味,只是简单地将产品与自然人人格特征联系在一起吸引消费者注意。此种分类的民法学意义在于:支持性代言所反映的代言者与产品之间的关系更紧密,而且体现代言者的意思表示。非支持性代言反映的代言者与产品之间的联系更松散。这种分类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时具有实质性意义。第四,以代言广告所涉及代言人的民法利益为标准可以分为:

(1)同时涉及代言人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代言广告,如未经林心如同意以其人格特征为处女膜修复术做广告;

(2)只涉及代言人财产利益的代言广告,如成龙代言霸王洗发水;

(3)只涉及被代言人人格利益的代言广告,如根本不愿意将其人格特征与商业广告相连的艺术家形象被用于广告。这种分类的民法学意义在于:在坚持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民法权利体系下,有助于我们认识人格特征上承载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利益――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民法制度。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第二种只涉及代言人财产利益的代言广告中是否不存在人格利益是有争议的,如美国法院认为强制名人代言某种产品是一种强制言论的利益损害。

总之,现实生活中,名人因代言产品广告以获得高额广告代言费或因“被代言”某产品而起诉法院索赔巨额经济赔偿的现象屡见不鲜。此种与产品宣传相连而产生财产利益者,即人格特征。人格特征是指自然人表现于外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体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一方面是自然人人格特征财产利益凸显后对民法保护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是人格特征财产利益因处于人格权(保护人格利益)与财产权(保护财产利益)二分的中间灰色地带而产生的定位尴尬。在澄清人格特征基本术语的基础上,在现行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民法框架内,寻求人格特征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协调与保护是十分迫切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篇6:检讨书5000字

9-30下午由于感冒以及下巴处淋巴结肿大有点小疼加上国庆长假将至,兴奋的同时开始非理性的纵容自己的惰性,下午缺课2节,听说就是由于象我这样非理性的逃课的人不少,导致课堂人数颇少,课堂气氛较平常大家都出席冷清不少,影响了老师的上课心情,降低了同学上课学习知识的效率。

这种害己又害人的做法,是校规、系规老师所不容的,是理性中的自己不会做的,是让自己事后感到痛心疾首的。由于李老师本着对工作负责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发现了一群不遵守学校相关制度,对自己要求不严格的人,决心将我以及同学从危险的边缘抢救回来,严格要求自己的学生,要求写字数大于5000字,有思想有深度的检查,于是就有了上文和下文,希望同学以此为鉴,不要有着一日象我这样,希望后来之人不要继承我这不光荣的传统。

另外感到惭愧的是李老师在新婚不久,国庆将至的时候都能坚守岗位,为我们操劳,自己却连替自己学习都被耽搁,相比之下,惭愧的让自己无法比较,虽然本文是主题较沉重的检查,但是还是真心的祝福李老师合家幸福,生活甜美。

由于本人感觉文笔生疏,因此列了一个不太正规目录,以方便自己写出符合要求的检查,本文字数未经细数,但由于本人一向做人诚信,做事细心,有信心和能力写一篇符合要求对自己有帮助的检查。

篇7:检讨书5000字

10-1在校与同学欢度国庆,庆祝伟大的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XX周岁的生日,并许下了祝愿祖国的明天更美好的良好祝福,感觉祖国日新月异的变化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共和国的明天需要我们的建设,想想现在这个状态,做为一个成年人,能做好的事情还真少,所以不珍惜现在的时光好好学习是更不应该的。

10-2感冒加重,淋巴结肿大加重,浑身不舒服,加上晚上要赶火车,所以进校来第一次麻烦XX大学校医院,看病,挂号,取药,最终还是没有逃脱那个怪圈,最终拿的药和同学以前发烧,感冒,腹泻,头疼,精神不佳,咽喉疼,肚子疼拿的药完全一样,问其原因,最终被反问药你是要还是不要,无语,有药白不要,但是并没有太大的信心吃,晚上乘坐唯一一趟可以从武汉到南京的火车,车上病情加重。

10-3至10-73号早上到达南京,7号晚上离开南京,之间是让人快乐难忘的,期间一些小病也基本好了。但是这不是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理由,相互之间本身也不存在冲突,本来也是不需要在之间做出取舍的,但是没有想到中国的东西方向铁路交通会这么的差劲。

从南京到武汉,两个偌大的城市之间,竟然只有一辆路过南京到达武汉的火车,到黄牛那里都买不到返程的车票了,这期间除了铁路不发达有错之外,主要犯错误的还是我,我犯了经验主义错误,错误的认为中国各个方向的铁路都向京广线上车次很多,没有结合实际情况,错在没有事先将相关事宜考虑周到,最后选择了能尽早赶到学校的公路。

终于在8号凌晨4点赶到了学校,没有又缺课。但是7号的晚上却错过了XX大学每周晚上由各个院系的晚点名,造成了晚点名人数不及,破坏了年级的团聚力,也违反了院系的相关规定,我愿意为我的错误承担所有的责任,现在并在为此付出行动。

10-8上了该上的课,开始调整状态,准备接下来的学习,紧绷住学习的神经,为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为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打基础。

10-9上了9个小时的课,下午得到老师明确的答案要为自己上面的两个重大的错误买单,我诚恳的接受,但是人的精力真有限,晚上一好友向我感慨,这几天真累啊,我赞同;最近赶上20岁生日的人可真多啊,庆祝之余,颇多的想法。

感觉时间过的真快,在自己上中学时候,足球比赛中,当中国队习惯性的处于难堪场面的时候,解说员说这群22~23岁的黄毛小孩还太年轻,需要不断的比赛来积累经验,当时觉得这解说员咋这样,22~23岁还小么?

转眼看周围的人都是这个年龄的时候,虽然还是不认同20岁的人还小,是小孩。感觉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确实需要珍惜时间,累积经验,转眼大学生活就过去一年多了,虽说确实是收获了不少,但是本来可以在这段宝贵时间中收获更多的,但是由于自身的懒惰等失去了很多让自己收获的机会,这是需要反省积累经验的。

谢谢李老师提醒并督促了我做这一件事情,昨晚一直在想这份5000字的检查该怎么写的同时,更多的再想我该如何在这有限的剩下的大学生活中获得更多的东西,学会更多。平常的生活大都是安逸的,最近终于可以忙了起来,我不怕累,心底恐惧的是那种安逸后的空虚。

10-10今天是个吉祥的日子,同极具朝气的大一新生XX同学6点就起床出操,每个人都喜欢朝气蓬勃的充满生机的生活,其实这就靠我们自己去创造,现在我正创造着,我朝气蓬勃,意气风发的完成着本人自会写字截止到今日最长的巨作,虽然性质定义为检查,但并不能因此取消其巨作的地位。

为了深刻全面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深刻的反省,提高检查的质量,刚才又特地的细读了XX大学学生指南第九章学习纪律与考勤第五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

上课、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按旷课论处。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节假日期间,学生离校外出必须报院(系)备案。在非节假日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旷课六学时计。

第五十五条――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请假审批表》,请假一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内有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以上,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学生一次请假不能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超过三周。

第五十六条――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需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十七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课堂学习者应本人(或委托其他人)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获得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否则作旷课处理。具体要求参照《XX大学学生课堂出勤自我管理制度》。

正是由于没有把校规时时刻刻牢记于心,才导致犯了严重的错误,对于我旷课的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如下:

1、让老师担心我的安全。本应按时出现的我未能按时出现,试问怎么不会让平时十分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的老师担心。而这样的担心很可能让老师整天工作分心,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2、在同学们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的旷课,影响班级纪律性,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不负责。

3、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未能得到提高,违背父母的意愿,实乃不孝。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

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平时生活作风懒散。现在我怀着万分愧疚以及万分懊悔写下这份检讨书,以表示我对旷课这种恶劣行为的深痛恶绝及以后不再无故乱旷课的决心。

以下是关于大一生活的总结片段:转专业申请书:今天,打印并填写了《XX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跨学科专业门类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心中有着颇为复杂的感受,快乐也不快乐混杂交织着在一起。

下午刚看到教务处网站上关于转专业消息的时候,发自内心的猛的兴奋了一下,和刚刚来到美丽的华师校园感觉一样,自从我得知自己通过高考征集志愿被调剂到华中师范大学地理科学专业学习的时候我就开始郁闷,但是我还是没有勇气和魄力拒绝一所漂亮的文明久远的重点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地理,中学时候只学过三年,但却是自己最厌恶的学科,我所受过的中学教育还是纯粹的应试教育,现在还记得初中一年级的时候被经度,纬度,经纬网和等高线那些概念所困扰的无奈,还记得初一期中考试那张68分用蜡纸印的试卷,记得因为考的是68分被老师训而委屈的样子。

从一开始就对地理匮乏兴趣,都说兴趣是最好的无法替代的必不可少的老师,可是现在显然我没有,另外,我想我可能由于对地理的缺乏兴趣导致了相关方面的能力的缺乏――空间思维想像能力极度匮乏。

要是继续在培养兴趣方面狠下功夫,虽说是可能的,但是也是很难办到的,是扭曲的。来到了华师我已经是一个大学生,也算是个成年人,地理对我来说已经不是新鲜事物,看着宿舍的同学津津有味很享受的阅读《中国国家地理》,《地图》这些杂志的时候,我顺手拿过来翻翻,还是没趣,那么豪华的纸张却无法吸引我的眼球,很羡慕他们现在能学习并享受着地理给他们带来的乐趣,自己却很无奈。

我想,我用现在或是将来花在对地理兴趣的培养上的时间去学习感兴趣的学科,是能够学的更加快乐,更加优秀。辅导员和一些优秀的学长曾给我们分析过地理科学专业十分光明的就业前景,我也曾经心动过,也想过既然有着这么好的就业形势,我何必还为转专业的事情所烦,所累呢?

我们来上大学共同的现实的实际的目标不就是为了毕业后能够有一份好的稳定的工作吗?但是我又想我花费父母来之不易的钱来上大学到底是为了什么,目的仅仅在于毕业后能找到好的工作吗?地理是我真正想学的吗?

我能一直快乐的学习研究地理科学吗?老师也说过现在所学的专业知识就是将来谋生的最大本钱,运用现在所学的专业知识几乎是谋生的唯一手段,要是继续按部就班的继续接受学习地理科学专业,我可以隐隐约约的看见自己将来的人生轨迹,在一所中学教地理,教我的学生我他们这个阶段的时候所最讨厌的东西,终于有一天开始感慨着自己被地理缠绕何时休止,为工作所心累着。对此我不感想的太多。

所以,为了在以后及一生的工作中为了谋生的同时,也能够很好的享受工作及其所带来的乐趣,而不仅仅是为了谋生而劳累的委屈的不开心的工作,所以我狠下了心来,为了更大更好的实现自我价值,创造更大更多的社会价值,我申请转到自己所真正感兴趣,有大的发展潜力的专业去学习。

写给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的同学们:对于地理,由于兴趣方面的个人原因,我确实是厌恶。但是,地理对于院里面的其他同学是非常有吸引力的,他们都认为地理是一门很有意思的学科,实习也让人期待,虽说我从来就厌恶地理,但是这并不影响我对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的老师和同学的热爱。

人都是会有感情的,会被感动的。当我9月1号晚上第一次来到武汉的时候,从在火车站设立的华中师范大学新生迎接点就感受到了学校的热情,当我随车到校到达博雅迎新广场的时候,就深深的感受到了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的热情,与学长们亲切的交流,争着帮我送行李,带我在他们已经很熟悉的校园热情的闲逛,热情的回答我那些实在很愚的问题,寝室怎么走,食堂在哪里,大学好不好玩。。。

现在想起还时常被刚进校那一刻所感动。接着便是艰辛的军训,也让我第一次出门在外感到了家般的温暖,军训期间,辅导员的耐心友好的开导,用心的帮助让我体会到了中学时期班主任般的那种关爱学生。

在这短短的一个学期的学习和生活之中发现自己长大的很快,更加的成熟,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让我明白了许多以前不懂的东西,终于第一次走到讲台上发言,终于第一次勇敢的走向街头义卖报纸,第一次倾听戒毒所那些改造的学员用自己的血泪史告戒我们不要心存侥幸,第一次打开水,明白了我们应该有一颗有责任的心,终于开始有了对自己责任感不够的忧患感。。。。。。

太多的第一次,见识到了不少的新鲜的美好的事物。运动会上第一次跑5000M,尽管自己的初衷只是想以这种形式想念一下在远方的朋友,两个高三校运会上参加这项运动并获奖的朋友,忆起高中时候的一些人事,挑战一下自己的意志,但是被老师和同学最后升格为爱院系这个集体,最终还因用实际行动爱院奖励了一个苹果。

实在有点惭愧,但是那一刻,我是享受的,一圈圈的跑下去,觉得标准的田径场被变小了,因为整个圈子都有地课班的,城环学院的同学在加油助威,艰辛的长跑也因此变的了轻松,他们是真正的爱院系这个集体的,加油助威甚至喊破了嗓子,很是感动`````````````

还是不说了,自己用文字记载果然是一种容易让人思绪飞扬,感情变的丰富。还是不说了,说起来就会有一种象院系离别似的,免不了离愁,我的寝室,我的班级,我的院系,我的同学,老师。还是不说了,毕竟我们都还有明天,在华师的明天,用不着离!当我来到信管系的时候就感觉到这是一个充满生机和团结的力量的集体,我相信在这里能够度过充实快乐的大学生活,在大二学年中,在学习上有一个质的飞跃!由于必须迅速完成检查,所以,文中难免错别字等一些毛病,热情希望老师帮助校正。

篇8:5000字检讨书

花自飘零,水自流,一次旷课,几分悔恨,几丝忧愁,刚下眉头,却上心头。 就在阳光普照的一个早上。我没有去上课,因为我昨天晚上看过了那个教学视频,而且上午有基础部对摄影系的比赛,我朋友叫我去看他比赛,难以拒绝。 这次旷课违背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教育管理体制,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此乃不忠,一罪也。

天那,又有辜负了伟大祖国十三万万衣食父母之殷切希望,此乃不孝,二罪也。 还让老师为此事殚精竭虑,寝食难安,人比黄花瘦,此乃不仁,三罪也。

综上所述,尔等乃不忠,不孝,不仁之辈,本该身首异处。所幸生在改革开放春风所沐浴的现代化文明社会,才苟全一命,阿弥陀佛!

无奈,造化弄人,天亡我也。俗语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

此事难辞其咎,自知罪孽不浅,难以修成正果重返正途,只求上帝,如来佛祖网开一面,从轻发落。

古训有曰,事不过三。如果有一次重来的机会放在我面前,我一定不再旷课,不能待旷课之时再去反悔莫及,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如此诸神赏我这个面子,给我把这个机会加上期限的话,我希望是一万年!

我的这种行为完全是自我主义膨胀造成的可怕后果。

我错了,随着21世纪时期的到来,许多历史痕迹都将逐渐消逝,然而只有具思维的物体在流转的岁月中留有自生而来的思维。一直以来,检讨与自我检讨都是人们对自身素质提高的一个必要方法。外面的花花世界通常将人们本身发自内心深处的那些感觉朦上了一层层的面纱,人们只有不停的进行检讨及自我检讨才能将造成假象面纱掀开,真正的实质才得以体现,才不致于使人在假象中得出错误的结果。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去浅谈一下检讨与自我检讨。

检讨与自我检讨是一个循环的过程。一切有逻辑思维的物体都是通过检讨与自我检讨而得到进化或进步,动物界中的动物学习生存的本领就是一个检讨与自我检讨的过程。检讨与自我检讨都必须要先产生一个实体才能对这个实体的过往经历的结果进行分析,然后得出总结,再将总结出来的具体问题进行优化及改进,最后推算出正确寻找真实结果的方法。由于有这些次序中的概念,往往检讨与自我检讨都会在先行动,然后再得到解决方法或经验。

不难看出,最容易形成3个据点间相互支持的最短距离防守的三个点是:

铁匠、农场、伐木(这是相互间距离最短的黄金铁三角!可将机动兵力集中在铁匠的桥附近,哪边遭遇进攻就支持哪边,基本上可以很稳固的坚持到胜利) 此外,木-兽-矿、木-农-矿、农-木-兽等等三据点防守都是比较可靠的,三者行军路线差不多。但是铁-矿-木、或农-铁-兽,就是最糟糕的三据点,相互间不是隔了水,就是高地、盆地间无法迅速相互支持,极易丢失据点。 检讨与自我检讨在定义上可以解释为对过往经验的分析、总结过程,现实中人们只是犯错误的认为它只是表示对一个失败经验的分析及总结过程,但成功经验的分析总结过程人们却忽略了。往往人们会认为过往成功的经历就不用进行检讨与自我检讨,其实这是极错误及危险地步向灭亡的想法。因为唯物论一切事物都是客观存在的,成功的结果往往冲昏了人们对成功过程中实施方法的总结经验,没了这个总结经验,人们在下一次实践中就等于每次都是只靠盲目探索而取得成果,这往往是最危险的方法,最终会误导人们处事方法而步向灭亡的深渊。

由于检讨与自我检讨是一个循环不断的过程,每一个检讨与自我检讨本身也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其经历及结果也将产生下一个检讨与自我检讨,下一个检讨与自我检讨的结论往往是一个最新的行动指引。检讨与自我检讨因此具有周期性,一切具有思维的物质自产生至灭亡的过程中,检讨与自我检讨的周期越短,进化的阶跃就越大,往往它是一个傅立叶级数方程,越往前执行一个周期,下一次的波幅就会收窄,频率也因此而加密。

其次,检讨与自我检讨由于是一个过程,所以结论在逻辑领域中也存在真或假的定性,但这一个结论的定性不会对检讨与自我检讨的过程产生一个阴影,因为综上所述在得出每个结论之后,无论怎样都必须要进行经验的分析与总结,所以这个定性并不影响下一次检讨与自我检讨的出现。

检讨是由一切具有思维的物质去执行,自我检讨则只是由自我思维的物质本身去执行。检讨与自我检讨中,自我检讨是检讨的一个真子集,因此,忽略自我检讨本身,非自我检讨在检讨中往往有可能是一个空子集,当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自我检讨的存在就是唯一为防止步向灭亡而提出最新行动指引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个关键性往往给自我思维物质带来进化的希望与生机。

当检讨不出现时,自我检讨的关键主导是具有自我检讨能力的思维物质本身,而且这个思维物质往往会在检讨不出现的时候,也将自我检讨的警惕性同迫切性如同只是看到成功一面而忽略存在失败漏洞那样大大降低,从而增加步向灭亡的危险性。总结以上论述,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具有自我思维的物质都必须要进行周期性的检讨与自我检讨,从而为下一次行动提供回避灭亡的行动指引。 脾气差是我不对。

俗话说“脾气差就是惯的”,我是从小生活在蜜糖里,长大以后依然生活在蜜糖里,好像一个长不大的孩子。小时候是妈妈惯我,那是因为我是妈妈身上的肉。

我错了,脾气差已经不对,乱发脾气就更不对了。

有人说“长的丑不是你的错,出来吓人就是你不对了”。脾气差还不能说我错的非常彻底,因为我可以对路边的大树发脾气,可以对树下的蚂蚁发脾气,可以对蚂蚁的大便发脾气,这样最多路上的人把我当作一个傻X。。

这次犯错误,在家休息的这两天里,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学校的铁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

学校一开学就三令五申,一再强调校规校纪,提醒学生不要违反校规,可我却没有把学校和老师的话放在心上,没有重视老师说的话,没有重视学校颁布的重要事项,当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应该的。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应该把老师说的话紧记在心,把学校颁布的校规校纪紧急在心。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而且我这种行为给学校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在同学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年级纪律性,对学校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而且给对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老师,家长也是一种伤害,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一种不负责任。每一个学校都希望自己的学生做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形象,也使我们的学校有一个良好形象。每一个同学也都希望学校给自己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来学习,生活。包括我自己也希望可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但是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来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错误,去破坏了学校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同学都这样犯错,那么是不会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形成,对违反校规的学生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错误,我知道,造成如此大的损失,我应该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要承担尽管是承担不起的责任,尤其是作在重点高校接受教育的人,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处理。

对不起,老师!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我知道,老师对于我的犯校规也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对于学生,不触犯校规,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如今,犯了大错,我深深懊悔不已。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

在学校三令五申的铁律下,在严明校纪校规的大环境下,我犯下这么严重的错误,学校对我是应该严惩的,在家的日子里,我不知多少次在家大声说,校长,老师我错了,我错了。妈妈,爸爸我错了,我错了。犯了这样的错误,对于家长对于我的期望也是一种巨大的打击,家长辛辛苦苦挣钱,让我们可以生活的比别人优越一些,好一些,让我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去。但是,我犯的错误却违背了家长的心愿,也是对家长心血的一种否定,我对此很惭愧。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我已经意识到我的错误了,而且认识到了此次错误严重性。我知道我那天确实是太冲动,太不冷静了。我错了,脾气差已经不对,先动手打人就更不对了。我应该多为别人着想,多忍让,多包容她。我以诚恳的态度承认我的错误,我身上的确存在问题,我已经很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通过这件事,我充分认识了自身的严重缺陷。我知道自己应该认真检讨自己的行为,认真对自己的脾气、性格进行深刻的反思。我确实脾气暴躁,不够冷静,应该通过这件事清醒地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其次,我还应该团结同学。而我不但没有那样做,反而还破坏同学之间的安定团结。在这一点上我做的也是十分十分的不够。再次进行深刻地自我检讨。事情已经发生了,我应该积极的面对它,解决这件事。现在我能做的,除了反省自己的错误,检讨自己之外,唯一的就是希望能够把这件事以很好地方式解决,能够让我们像以前一样的相互帮助,和平友好的学习生活。为此,我希望苏兆鑫同学也能够正确地认识这件事以及我们之间的关系。希望她能够和我重归于好。从现在起,我应该时刻警示自己,吸取教训。从今以后,我要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决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不但是对这个缺点积极改正,还要多方面反省自己自身的缺陷,多方面完善自己。这件事后,即使我身上的伤好了,我内心里教训也会深刻地烙在我的心里,时刻提醒着我严于克己,宽以待人。决不让类似的事在我身上再次发生,同时,我也要以我的亲身感受,向其他同学进行警示,使大家都了解我的内心想法,提醒大家不要像我一样犯下这样的错误。 在深刻的自我反思之后,我决定有如下个人整改措施:

1. 按照要求上交内容深刻的检讨书一份,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2. 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3. 和同学、班干以及学生会干部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4. 尊师重道,无论何时何地都不与老师顶嘴。

5. 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大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当前,全校正值全力以赴创建优秀班风的高峰,我却传出了与之极不和谐的声调-打架。这件事在我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学习工作不够努力,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够。我这次拖了我班优秀班风建设的后腿,对此我深感内疚和痛心。我承认,这次打架的行为,我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同时也暴露出了遵守校风校纪认识上不够重视。

6. 知羞就改,亡羊补牢,狠抓落实。我要以这次打架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当前,全班在开展创建班风活动,做为班里的一员,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狠抓落实,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以实际行动为为我班做出应有的贡献,用自己的努力来弥补我在过去在学习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憾。我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我有决心、有信心使我学得更好!现在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打算今后改正坏毛病,坚持不打架,并调整好心态,天天向上!相思子毒素 ‘红豆生南国,此物最相思’古诗里说的那个红豆又叫相思豆,里面含的毒素超级可怕,不仅毒性猛烈,中毒的人会全身内脏溃烂而死,比起闪电结束痛苦的氰化物,此东东极不人道的说。

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并决心为我校的安全工作和迎评工作作出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请关心爱护我们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使我取得更大的进步!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检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9:调查报告5000字

在这个炎热的夏季我迎来了作为大学生的第一个暑假,同时,也迎来了我人生中的第一次社会实践。对于一个大学生而言,敢于接受挑战是一种基本的素质。虽然天气炎热,但我觉得能够拥有一次社会实践的经历是非常有意义的。我们在学校学习着各种理论知识,这些知识为我们更好的进入社会打下了基础,而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真正能够凸显其重要性。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将理论上升到实践的高度。如果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一切就只能等于零。我们在学校里就像是温室中的花朵,受到家长和老师的精心的呵护,体会不到社会中的艰辛与苦难,但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让我更好的学到了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心智也变得更加成熟了。以前从来都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我们体会不到家长挣钱养家的艰辛,而通过这次实践的亲身体验让我清楚地明白了挣钱的不易。同时也了解到无论是干哪一个行业,只有通过自己辛勤的努力才能得到等价的收获和回报。

1花卉作用的多元化

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社会不断进步,城市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素质文化也有了质的提升,作为中国西部的高原城市青海也时刻追随着国家的发展脚步,不断发展变化着。从

80、90年代那个落后的,破旧的偏远城市逐步发展成为今天这样一个拥有高楼大厦,柏油马路,花园广场的高原新城。而城市的建设缺少不了植被的美化。为了提供更多品种优良的花卉,位于城南逯家寨存村的花卉种植基地,近几年来大力引进先进科技,运用最新技术不断培育优良品种。这些花卉有很大一部分将用于城市绿化带及公园绿化的建设当中。据了解,今年我市将以城市出口道路路肩和街道小片空地为重点,种植花卉。在树种的选择上,将大力种植波斯菊、蜀葵、丁香等适生花卉,丰富城市色彩。首先,将在西塔、宁大、西平、西湟四条高速公路两侧路肩种植叶形雅致的波斯菊,每条高速公路两侧形成0.3到0.5米的花带。其次,在宁张公路(西宁到桥头镇)、宁湟公路(西宁到城关镇)、西久公路(西宁到鲁沙尔镇)两侧路肩同样种植波斯菊,公路两侧形成0.3到0.5米的花带,与高速公路花带呼应。第三,完成五四西路分车带、黄河路及街头花坛、绿地草花种植。第四,在南山公园北坡裸露地种植花大色艳的蜀葵。第五,在湟中县塔尔寺周边坡面裸露地种植草花。第六,完成城区街头花坛及小片空地花卉种植工作。同时,按照市绿化委员会的要求,我市各区要在城区的主要街头绿地、小游园、庭院广泛种植花卉或摆放盆花景点,美化绿化西宁街头。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居住环境的改善,花卉对生活环境的改善作用越来越明显,各种盆栽鲜花越来越多地被用来装点人们的生活。而城市绿化中的景观提升,加大了市场对花卉的

需求量,带动了花卉产业的发展。正如西宁市林业局张局长所说,西宁市花卉市场的发展很快,已逐步形成一种产业。 消费理念催生花卉市场 如今,养花弄草已成为很多爱花人的乐趣,买花、插花已成为一种潮流。现在除了单位装饰、商家造景大量用花外,居民探亲访友、婚庆礼仪、庆祝生日也兴起送花时尚。

这次实践让我学到了很多花卉方面的专业知识,花卉的培育原来有这么多奥秘。

2花卉具有多种培育方法

首先我了解到了花卉培育会根据不同的用途采用不同的培育方法,如无土培养的花卉,可以用于室外墙壁的景观布置,半地下墙面生态景观,地下室墙面景观等。而温室盆栽,则适合于中高档观赏花卉的养殖,如蝴蝶兰,杜鹃花等。

同时我还学到温室花卉栽培需要注意各个环节。①用土或基质准备。温室栽培分地栽、盆栽和无土栽培 3种方式。地栽和盆栽用土根据花卉种类的不同和地区特点,可用多种材料如堆肥土、腐叶土、沙、泥炭、树皮碎块、泥炭藓、蕨根等,按一定比例配制成不同的培养土,要求肥沃疏松、透气良好、酸碱度适宜,并在使用前进行消毒。无土栽培则多用蛭石、珍珠岩、砂、烧结土粒等作为基质。②施肥。由于温室地栽植株较密集,盆栽苗根系营养面积有限,因此需要充足的基肥,多用和部分化学肥料配制施用。生长季节用充分腐熟的有机液肥作追肥;有时还可补充叶面喷肥。某些复合化肥可用于盆栽花卉。休眠期间一般停止施肥。在大型温室中释放适量的二氧化碳,常可提高花卉的产量与品质。③浇水。根据季节、天气、和植物生长状况进行。夏季浇水一般在上午或傍晚,冬季则在中午浇灌。对湿度要求较高的植物或苗床,还可采取人工降雨、自控间歇喷水、喷雾等措施;对播种盆或新栽小盆苗,宜用盆浸法补充水分。对在木框容器中的兰科植物、等附生花卉,可定期将整个植株浸泡在水中。④整形修剪。目的在于造成并维持植物的良好株形,调节生长发育,促进开花或结果,增加观赏价值。整形主要包括绑扎、支架、作弯、诱引等作业;修剪则包括剪截、摘心、剪梢、除芽、去蕾、除叶、疏果、剪根等项。温室内的树桩盆景有更高、更细的整形修剪要求。⑤病虫害防治。温室内的环境条件终年适宜多种病虫害的繁殖,温室植物又较嫩弱,因此,病虫害远比露地花木严重。改善通风透光条件、增强植株抗性、对培养土及工具进行消毒、对新引种的植物进行隔离培养等,是减少病虫害发生的必要措施。⑥出室锻炼。对于在生长季节要移出温室栽培的小苗或盆栽植物,出室前应逐渐降温,加强通风,使温室内外环境条件接近,从而锻炼与提高苗株适应露地的能力。

3亲身栽种

在了解了这些知识的基础上我们也进行了实际的操作,苗圃的阿姨非常的热心,细心地叫我们如何栽种盆栽.阿姨说现在是夏季并不是种花的最好季节,我们如果春天来就会有更多的种子可以

选择。最终我们选择了种植仙人掌,原因很简单,因为她最容易成活。种花的过程真的很有趣,我们要选适合的花盆并在盆地打一个洞,这样可以让水更好地流出,不会积水防止根烂。然后再盆底的洞处放一个大小合适的石子,这样可以防止土从盆底的孔中漏出,更主要的是有利于渗水,有利于透气,可以使空气自由进入。接着是选择疏松肥沃的土,如菜园里的土。用小铲把土铲进花盆,土不要装得太满,离盆口大约1厘米处合适。接着我们要在土里挖一个小穴。阿姨说如果花的种子较大,如草茉莉花、牵牛花的种子,在下种时要用手指在土中挖一个小穴坑。如果花的种子很小,可以不作穴,撒在土中就可以了(如凤仙花)。在做好的小坑里放进2~3粒种子,特别要注意在同一个花盆里一般只种一种花。在种子上盖一层薄土。注意不要太厚。最后用喷壶浇一次透水。这样一个简单的栽花过程就完成了。但是要想花卉长得漂亮美观还需要在以后的日子里对其精心照料。任何东西都不是靠一时之利就能见效的。这次的体验让真正将许多大道理转换到了实际当中,真是受益匪浅。

4了解花卉品种及其相关知识

此次的调查还让我我了解到了许多以前不知道的花卉品种,在科技的不断进步下,新品种诞生了,这些美丽迷人的花卉装点了人们的生活和身心。

红掌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哥伦比亚等热带雨林区,常附生在树上,有时附生在岩石上或直接生长在地上,性喜温暖、潮湿、半阴的环境,忌阳光直射 红掌以其翠叶欲滴,佛焰苞片猩红亮丽,肉穗花序镶金嵌玉的风姿,令人神往。它那热烈、热心、热情、进取向上的意境使人油然欣喜近几年来,随着红掌盆花销售形式的持续走好,越来越多的花卉生产商想进入这个领域,也迫切想了解种植红掌需要的条件和注意的问题。红掌对温度较敏感,适宜生长温度14-35℃,最适温度19-25℃,昼夜温差3-6℃,即最好白天21-25℃,夜间19℃左右,在这样的温度下,有利于红掌养分的吸收和积累,对生长开花极为有利。长时间低于13℃左右,植株虽不会死亡,但很长时间难以恢复生长;当温度高于35℃,且光照较足,叶面易出现灼伤,因受害叶片不会逆转,影响红掌整体品质,也为下步养护制造了困难。红掌的花语:大展宏图、热情、热血。希腊文名之“安世莲”,译意为“有尾的花”。它有如一只伸开的红色手掌,在掌心上竖起一小条金黄色的肉穗,在学术上叫做“佛焰苞”。用西方插花的方式,用低浅的花瓶集丛插养,周围再衬陪白色或紫色的小花,使厅堂显得异常瑰丽和华贵。此外,当新店开张或婚礼喜庆时,人们还挑选它砌作花篮,以增添欢乐的气氛。檀长花道的日本人将它冠以“大红团扇”的美誉。 除了了解了红掌的相关知识外我还认识了一种叫做蔓绿绒的盆景。蔓绿绒又名春羽、喜树蕉、叶片宽,手掌形,肥厚,呈羽状深裂,有光泽;叶柄长而粗壮,气生根极发达粗壮,纷然披垂,将其布置室内,大方清雅,富热带雨林气氛。是好的观叶植物,现在我国中南部各省广泛栽培。蔓绿

绒属天南星科喜林芋属多年生常绿草本植物,喜温暖湿润半阴环境,畏严寒,忌强光,适宜在富含腐殖质排水良好的砂质壤土中生长。它对环境条件要求不高,10℃左右就开始生长,生长期宜放置在半阴处,夏季要避免烈日直射。在室内盆养,宜放置在窗户附近。浇水洒要经常保持土壤湿润,干燥时,还应向植株喷水湿、降温,5-9月为生长旺季,每月施肥水1-2次,不可过多,否则会造面叶柄长而软弱,不易挺立,影响观赏效果。冬季保持5℃左右即可,盆土不可太潮。春季翻盆时应将纠结在一起的根主老根进行适当的修剪,促其多长新须,以避免根系吸收不良,难以支撑较大的叶片。蔓绿绒繁殖通常取茎端几节进行扦插。但由于它的很短,扦插取材困难。如需要扩大繁殖,宜采取强制的措施,促进多萌发新芽。具体做法是:生长期内,选取茎工的植株,将顶端第一片叶带1-2条气生根切下,插入砂土或蛭石,湿外,注意浇水保温,发根后再上盆。原盆中的植株,可将其叶片全部剥去。在顶芽切除后,下部叶腑很快会 新芽,如在梅雨季节切顶,10天后就会在叶柄基部长出新芽。再过一段时间就可将新芽连同部分根切下上盆。上盆后放阴湿处养护二周,以后再移至半阴处。在苗期,应注意给予整形,并将叶片加以支撑绑扎,防止叶片散展,待稍大后再松绑,这样,当年就能成型。

进入大学就是进入了一个小社会,我们不再是象牙塔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花朵,这次的社会实践让我们受益匪浅,我们深深地认识到社会实践的重要性。社会是一所更能锻炼人的综合性大学,只有正确的引导我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在实践中成才,在服务中成长,并有效的为社会服务,体现大学生的自身价值。这个假期我们没有选择自己所学的专业去实践,而是选择去往苗圃,体会种植花卉的不易,了解这个具有巨大潜力的产业的魅力,它让我们开阔视野、丰富了知识、体会到了劳动的真正价值,它不仅仅只是一次社会实践活动,这其中也让我看到了花卉产业的蓬勃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城市绿化的美好前景。社会实践作为广大青年学生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服务大众的重要形式,对于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虽然在这假期我没有太多的完善自己的专业能力,但是我感觉我懂得了太多的书本上没有的东西,假期实践增强了我们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办事沟通能力,叫我懂得了劳动的真正魅力,赚钱的辛苦与不易,让我更加坚定我的理想,为了今后能够更加顺利的走向社会。今后我还会不断地的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汲取更多的社会经验,让自己拥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

篇10:5000字观后感精选

四个字概括就是:非!常!精!彩!

看之前就知道豆瓣上早就吹爆了这部“爆款悬疑片”,但实说还是有些怀疑,不过各类电影节上的前期点映好评在上两个月一波一波地轮番轰炸,再加上如此魔幻的卡司阵容加持,甚至还出了“美队大战007”的宣发海报,消退怀疑的想法也是应该的。

开篇悬疑气氛浓重,略哥特风的大别墅外景慢镜头配上阴冷的配乐,诡异的感觉瞬间就出来了。随着管家端着早餐走动在别墅内部,大量奇怪的屋内装饰一个接一个地出现,这些镜头造成的错觉让我差点以为这是个惊悚类的悬疑片,而不是个探案喜剧。片头交代管家发现死者的这段镜头,怎么看怎么像阿加莎·克里斯蒂+希区柯克的结合作品。接着,十分钟后,由丹尼尔·克雷格饰演的侦探开始挨个采访嫌疑人们。

一开始我还尝试着跟进这一家子人分别给出的线索,但是导演就在这时把观众们放在了上帝视角上。上帝视角这个设定在非悬疑类影片中被用得非常普遍,但是悬疑片中却不见得,因为会使观众失去对案情进行抽丝剥茧的乐趣,上帝视角使哪些人在说谎哪些人究竟做了什么全都一目了然,根本没有必要去分辨谁在撒谎。不过这种非常规的操作也帮助观众迅速理清了案情,甚至在喜剧效果上做出了明显的贡献,撒谎者漏洞百出却又百般遮掩的情形确实非常有趣。这就像把观众放上了剧情传送带,采访完嫌疑人之后就立即跳到揭秘环节,开场仅仅40分钟,即使不需要动脑子推理,大家也知道凶手是谁了。

于是,当导演顺利将观众们都带出这个谜题之后,一个“一说谎话就会呕吐”的角色出现了,这个看似对影片悬疑气息已经毫无帮助的设定却成为了下一场轩然大波的导火索。这个全家人性格都很戏剧化的家族在家主去世之后,遗产的争夺便成为了他们的重头戏,各种对峙,争吵,但是也无济于事。在此期间,无数喜剧元素的加入使得解密后略显无趣的衔接戏份也变得看点十足,剧中那段最高时速60码的追车戏实在堪称一绝。至此,影片内容过半,导演在每个镜头中都毫无保留地提醒观众:我马上就要反转了!但是,随着新角色的加入,后续的案情被挖掘出来,我们却没能敏锐地发现,自己已经渐渐地不再处于上帝视角中了。

这确实是一部神奇的悬疑片,它完全打破了传统悬疑片的探案模式,线索和动机的出现晚于对观众的揭秘,甚至在大部分的时间里都让侦探这个人物显得笨拙且多余。观众也一直处在导演的游戏中而不自知,就像戏中的角色们一样,即使亲眼所见的,也不一定是事实。如此一来,开篇揭秘中余下的疑点,后续剧情中新产生的案情,把扮猪吃老虎表演到极致的侦探和他精彩纷呈的“甜甜圈理论”,三方组合召唤大招,成就了最后的终极反转。

《利刃出鞘》的魔力在于,作为一部90的悬疑片,即使观众们在影片一开始就被编剧置于“无所不知”的上帝视角,但其实,不看到最后一分钟,我们什么都不知道。

篇11: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四、民法的解释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自愿原则

五、等价有偿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七、公平原则

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九、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权利(新增内容)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的作用。

二、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结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二、个人合伙的类型

三、个人合伙的成立

四、个人合伙的变更

五、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特征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法人设立的原则;

二、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法人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宗旨的变更。

四、法人的终止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新增)

七,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新增)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

篇12:民法学自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自考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U ”错误的划“R ”。每小题1分,共10分)

1、单务合同都是无偿合同。( )

2、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一般只以受益人取得的实际利益为限,而不以赔偿受损人所受损失为标准。( )

3、立遗嘱是公民个人的意思表示。张三立有遗嘱,并经公证,在死亡前用口头向在场的亲属宣布公证遗嘱作废,这是遗嘱的撤销。( )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5、公民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

6、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广泛性,包括没收、税收、征用、罚款等。( )

7、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

8、违约人赔偿的损失,应略高于对方的实际损失。( )

9、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

10、诉讼时效中断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断时效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借贷合同是( )

A、单务合同 B、诺成合同 C、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D、以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为出借人的合同。

2、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按 处理。

( )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个人所有 D、公共所有

3、某甲在上班路上拾到提包一个,因当时找不到失主,又急于上班,甲就将提包带到单位,存放于办公室,并当即贴出招领启事。至甲下午下班时,仍无人认领,甲就锁上办公室回家。次日,甲上班时发现办公室被盗,拾得的提包也被盗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天,失主发现招领启事后,就找到甲索要提包,甲将详情告诉了失主,失主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应判( )

A、甲应当返还 B、甲应予赔偿 C、甲应给予一定补偿 D、甲不予返还或赔偿

4、《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解释属于( )

A、司法解释 B、学理解释 C、立法解释 D、无权解释

5、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6、1990年春天甲收购站与乙梨园签订预购梨8万斤的合同。签订合同时,乙方考虑到梨的生长受气候的影响很大,主张在合同中加附“梨收成达七成以上时才供应8万斤梨”的条款。甲方对此亦表同意。这种加附条款属于 ( )

A、附肯定的延缓条件 B、附否定的延缓条件 C、附肯定的解除条件 D、附否定的解除条件

7、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有的有效有的无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才有效

8、公民合作作品保护的截止期限,不论合著人人数多少,必须是其中最后一名作者死亡之后算起第( )

A、12月31日 B、30年12月31日 C、40年12月31日 D、50年12月31日

9、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申请续展注册的期间是( )

A、15天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10、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年。( )

A、10 B、15 C、20 D、30

11、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

12、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一般为( )

A、意思表示作出时 B、意思表示发出时 C、意思表示送达对方时 D、要约人作出回复时

1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

A、所有人或管理人 B、受害人 C、受害人和管理人共同 D、受害人和所有人共同

14、诉讼时效延长,只适用于具有特殊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 )

A、尚未届满的 B、已经届满的 C、中断的 D、中止的

15、按照合同协作履行的原则,( )

A、各方当事人可根据情况履行合同

B、当事人各方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

C、一方不履行时,他方应予谅解

D、各方应按照合同标的履行

16、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 )

A、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B、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公民或法人

D、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17、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 )

A、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

B、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C、遗产被确定的时间

D、遣产分割的时间

18、民事赔偿金应该( )

A、上缴国库 B、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C、交受害人的所在单位 D、交养老院赡养老人

19、王某与李某分别出资4500元和8000元合开一个饭馆,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欠债19000元,对该项债务双方应承担( )

A、无限连带责任 B、无限按份责任 C、有限连带责任 D、有限按份责任

20、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 )

A、每个具体的集体组织

B、所有集体的组织

C、集体组织的领导机关

D、各个集体单位的成员

三、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四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正确答案未选全或有选错的,该小题无分,每小题1分,共10分)

1、民事行为内容显失公平的,属于( )

A、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2、定金具有以下作用和性质( )

A、担保合同履行 B、证明合同有效 C、证明合同成立 D、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3、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而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因此,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有 ( )

A、时间经过 B、人的出生 C、人的死亡 D、自然灾害

4、运输中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有( )

A、托运人未按时支付运费

B、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C、货物的合理损耗

D、货物未按时运达指定地点

5、下列责任形式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是( )

A、恢复原状 B、赔偿损失 C、收缴非法所得 D、罚款

6、下列机构中具备法人资格的有( )

A、出版社的编辑部 B、某市劳动局 C、某大学法律系 D、某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7、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是( )

A、改编、注释已有的作品 B、国家法律、机关的决议 C、时事新闻 D、编辑的作品

8、下列属于财产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有( )

A、收取孳息 B、取得无主财产 C、合同关系 D、接受遗产

9、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继承权,其继承方式有( )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转继承 D、代位继承

10、根据承包合同,所有人将他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转让给承包人,他们的权利发生如下变化( )

A、所有人丧失了财产所有权

B、承包人取得了财产所有权

C、所有人没有丧失财产所有权

D、承包人取得了财产经营权

四、填空题(每空1分,共14分)

1、从收到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承运人负有( )和( )货物的义务。

2、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 )和缴纳年费的义务。

3、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范围包括著作权、( )、( )和商标权。

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签订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具有( )资格。

5、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 )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 ( )有使用的权利。

6、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 )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7、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 )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 ),合伙人有执行和( )的权利。

9、在继承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 )。

五、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特定物

2、财产共有

3、代位继承

4、合同

六、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2、简答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3、什么是担保物权?它有哪些法律特征?

4、简答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

七、案件分析题(10分)

李某在湖南工作,将座落在济南的祖遗房屋二间借给王某使用。王某自住一间,将另一间租给宋某居住,每月租金5元。后来李某得知此事非常不满,王某声称,房屋借给我后,如何使用我有权利。因此,李某起诉法院,要求收回借房并请求王某支付出租房屋所得的2500元租金。 试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略)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A 2、B 3、D 4、C 5、D 6、A 7、B 8、D 9、C 10、C 11、D 12、C 13、

A 14、B 15、B 16、A 17、B 18、B 19、A 20、A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BCD 2、ACD 3、ABCD 4、BC 5、AB 6、BD 7、BC 8、CD 9、ABC 10、CD

四、填空题(每空1分,共14分)

1、安全运送 妥善保管

2、实施其专利发明创造的义务

3、发现权 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权

4、法人

5、完成发明创造 当事人都有

6、改变

7、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

8、共同决定 监督

9、被继承人 遗产

五、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

2、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3、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4、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六、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或有权处分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协议。(3分)

(2)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a、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1分)

b、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1分)

c、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1分)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有:(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分) (2)意思表示真实;(2分)(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1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是当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应采取特定形式的,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为有效。(1分)

3、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2分)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是:

(1)是一种从物权。(1分)

(2)属于他物权。(1分)

(3)必须以特定物或权利为标的。(1分)

(4)担保物权人有排除他人干涉和追及权。(1分)

4、丧失继承权有如下四种情况: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1分)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1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2分)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2分)

七、案例分析题(10分)

1、借用合同是单务合同,借用人接受借用物后,只有义务,借用人未经出借人同意,不得将借用物转借他人,不得转租他人,更不得从转租获利,根据这点,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根本无权转租他人。(4分)

2、未经出借人许可,转借、转租借用物可以引起借用合同的终止。因此,出借人李某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4分)

3、本案应判令王某返还房屋两间,将2500元租金交还李某。(2分)

篇13:爱课程民法学观后感

观看爱课程《学习心理学》的智力技能和动作技能专题,看了一会庞维国老师的讲解,我就被他风趣幽默、深入浅出的讲解方式吸引了。

印象比较深刻的是智力技能课程的开始庞老师举了一个学习多项式的例子,比如要解一道题(6x2-3-7x)/(1+3x)要解答这道题,以前我们脑中是自然形成的解题方法,具体通过那些运算,也许说不太清楚。但是作为一个老师,很有必要从更高的层面了解,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判断学生在哪个步骤中出现了问题,从而给出解题策略,庞老师为我们清晰的呈现了解这道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多项式,幂;

2.多项式降幂排列(因式分解);

3.多项式列式(因式分解)步骤;

4.监控每步运算、验算

用我们学过的知识来解释,多项式,幂就属于陈述性知识;知道用什么方法来解,这就涉及到解题的策略,也就是认知策略;多项式的解题步骤就是我们所讲的程序性知识;监控每步运算、验算实际上就是元认知。

通过对以上分析,让我顿时感觉到书本上的知识与实际联系起来了。讲完这个例子,庞老师又总结道“技能比知识的学习复杂的多,但是技能学习也有其规律性”。

庞老师的讲解给了我一点启示就是如果能在理论讲授中多举一些平时用到的例子,讲晦涩抽象的理论与实例结合起来,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作为师范生,我们在平时学了很多心理学和教育学的相关理论,我们也许能熟练的背出斯金纳、加涅、皮亚杰,也许侃侃而谈九段教学法、先行组织者,但是这些理论如何在具体的教学中应用,我们还考虑的不够。

1.《说出你的爱》观后感

2.说出你的爱观后感

3.困在爱中观后感

4.爱有来生观后感

5.说出我的爱观后感

篇14:民法学案例分析(二)

民法学案例分析(二)

甲、乙、丙于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现问: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答案:

(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戊与已的买卖关系;5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货关系;7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已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提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庚装裱店只给已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7)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

解题思路本题案情与总是之设计均堪称一流,具有相当难度。但案情之展开与问题之铺排均呈流线型,脉络十分清晰,主要抓住该幅画的所有权移转这一主要线索,就不会迷失方向。作答这一类型的案例分析题,力戒思维粗躁,特别要注意第(1)、(2)问的作答务必准确,否则,会导致多米诺骨牌似的连锁错误。

本题难点有三:一是丁、戊关于附所有权移转条件的买卖合同;二是庚行使留置权的不当;三是丁、辛之间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理详解本题作答所适用的法理,在答案栏目中已经分析得较为详尽,故此处不赘述。

来源:司法考试培训网

篇15: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篇16:民法学研究会年会通知

**民法学研究会年会定于10月24日至25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会议由**民法学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承办。现将会议有关事项正式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本次年会的主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编纂民法典”,分议题包括:

1.民法典的立法哲学;

2.民法典的编纂方法;

3.民法典体系;

4.民法典·总则编;

5.民法典·人格权法编;

6.民事法律实施的重大问题等。

二、参会人员

1.**民法学研究会顾问、学术委员会委员、理事;

2.会议主办方和承办方特邀的参会代表;

3.围绕会议主题提交论文,并经**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确认的以文参会代表。

三、会议时间与地点

月23日报到,10月24日、25日举行会议。

会议日程安排:10月24日上午为大会开幕式和主题发言,下午为分组讨论;10月25日上午为分组讨论,中午为闭幕式,下午散会。

会议地点:海南省海口市。

四、会议报到地点

海南**大酒店(酒店地址:)。

年10月23日全天报到,因参会人数较多,承办方只提供定时发车的大巴进行到站接送,如自行前往酒店的,乘车路线详见附件2。

五、会议住宿酒店

会议安排住宿酒店为海南**大酒店,参会代表也可自行预定邻近的酒店。

六、会议费用

参会学者只需自行负担个人的往返交通费及会议期间的`酒店住宿费,年会不收取其他费用,由承办单位负担参会人员的会务费及会议期间的餐费。

七、论文要求及其提交方式

1.提交论文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所有参会论文均烦请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到会议承办方会务邮箱:limin@yjbys.com ,并请同时抄送至**民法学研究会邮箱:limin@yjbys.com。

承办方将会在10月10日之前对所有投稿人的来信进行回复,并在10月10日前邮件通知投稿人的投稿是否采用、是否可以参会。

2.为便于会议论文集的编辑和学术交流,敬请参会学者在提交论文的同时,再提交含论文目录及4000字内论文摘要的简本一份。论文及论文摘要版分为二个文件以附件方式提交(邮件主题和附件文件名:作者姓名+论文题目+正文/摘要版)。

3. 为便于论文的汇编,提交年会交流的论文应当符合如下规范:

(1)论文首页请写明作者姓名、所在单位、职称、电子邮件、联系电话等;

(2)论文主标题统一为小二宋体;论文正文统一使用小四号宋体;

(3)全文不区分注释与参考文献;均以word方式每页自动生成脚注,每页重新编号;同一文献多次引用时请均使用全称,无需参引或作任何简称处理。

八、会议通知与回执

因时间所限,会议主办和承办单位不再给学会顾问、学术委员会委员、理事寄发书面通知。

特邀参会代表和以文参会代表以会议秘书处的电子邮件通知或其他形式通知为参会依据。

烦请欲参会学者在2015年10月15日前,将本会议通知所附报名回执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会议承办方会务邮箱:limin@yjbys.com(邮件标题格式为:姓名+报名回执)。

九、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有关本次年会的其他事宜,如需咨询的,可联系**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或承办单位。

1. 承办单位联系人:

虞**(海南大学法学院)(邮箱:limin@yjbys.com,电话:131**********);

高**(海南大学法学院)(邮箱:limin@yjbys.com ,电话:136**********)

2. **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联系人:

孟**:limin@yjbys.com;137 0124 8771。

主办单位:**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海南大学

2015年8月11日

篇17: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和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旧家具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和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

2、刘某有一座海滨别墅,当他得知别墅与海岸之间的地段将建设一栋大楼时,就把该别墅卖给张某,张某因为一直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而欣然购买。刘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哪一原则?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3、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应使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A、中国驻法国大使馆

B、中国开往蒙古的国际列车

C、中国开往纽约的中国籍轮船

D、中国飞往伦敦的中国籍飞机

4、张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某开出迁移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某得病住院,在县城城关医院住院14个月。出院后,张某前往北京打工,并在海淀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居住地点为海淀区某街道某号。张某的住所为:

A、杨村

B、李村

C、县城城关医院

D、海淀区某街道某号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5、邢某出海打鱼,因遇到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邢某失踪。因为邢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邢某的财产代管人的时候,邢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执。本案中法院应该制定谁为邢某的财产代管人?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邢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邢某的财产

D、王某和邢某的父母,理由是他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主要效力就是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时候,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考虑失踪人与代管人的生活紧密程度,一般指定配偶。但是如果存在对失踪人财产管理明显不利的情况时,则应该从其后顺序的亲属中指定财产代管人,所以本题答案为C。

6、王峰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峰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峰死亡,法院依法做出宣告王峰死亡判决。经查,王峰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峰因与刘青

感情不合且离婚未果而分居,分居期间王峰盖有楼房6间。王峰遇台风后被救,因为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中联系,独自在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峰与陈莹相识,并在该市教堂举行婚礼,生有一子王丽。陈莹为王峰介绍了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峰因买彩票中奖30万。1998年6月6日王峰与陈莹各出资10万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峰因为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陈莹自身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

(1)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峰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高申请日期是?

A、1998年7月5日

B、1998年7月6日

C、1996年7月5日

D、1996年7月6日

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要求是2年,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民通意见第28条规定,下落不明满2年申请宣告失踪,满4年申请宣告死亡,从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2)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提出申请,受理法院依法做出宣告王峰死亡的判决。此时,王峰所建的6间房屋应该如何继承?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峰遗产,由王峰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峰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王达、谢兰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3)王峰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谢兰、王达、王丽

B、谢兰、刘青、王达、王丽

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丽

D、谢兰、陈莹、王达、王丽

刘青与王峰的婚姻关系因为宣告死亡而自行消灭且没有恢复。《民事诉讼法》168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但《民法通则意见》第34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即失踪公告期为三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即法院受理后最迟在1年2个月内宣告死亡,其时才约97年11-12月,王峰于98年5月获时的奖项因而不再是与刘青的夫妻共同财产。

(4)对王峰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达中,正确的是:

A、王峰、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王峰、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C、王峰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经交付

D、王峰与陈莹没有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以登记为要件,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所以答案为BD。

(5)设王峰和陈莹购买张明3间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王峰和陈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那些是不正确的?

A、王峰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B、王峰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峰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D、王峰与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7、甲、乙、丙各出资5万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货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8、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30万。现在该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没有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照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照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是经过登记设立的,有营业执照,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具有缔约能力和诉讼能力,因此,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但是分公司不是法人,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其所负债务应首先由自己承担,不足部分由其法人承担。但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财产本身就是四海公司的财产。

9、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包含的内容有:

A、适用刑法平等

B、刑法修正案具有无条件溯及既往的效力

C、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D、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10、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聚众淫*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11、下列那种情形可适用属地原则确定我国刑法的管辖?

A、甲劫持一架美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在我国南京机场迫降

B、甲为杀害乙,从日本邮寄投放了毒药的糕点给住在南京的乙,乙收到后发现糕点变质未吃

C、我国的一列国际列车在俄罗斯境内,外国人甲盗窃外国人乙的较大数额财物

D、甲潜入泰国驻华使馆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12、外国人甲在公海上带领乙、丙等5人在公海上抢劫过往商船,但未曾抢劫过中国商船。甲的船只停靠在中国港口。我国依法可以对甲等人采取那些措施:

A、实行逮捕                B、立即驱逐出境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应有关国家的请求实行引渡

解析:本题考查普遍管辖原则,根据《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中国刑法。

13、我国船舶长城号停靠在巴西港口,中国船员甲乙打架,甲致乙死亡。巴西法院判处甲故意伤害罪,处4年有期徒刑。甲释放回国后:

A、我国法院依法有权对甲该项罪行再次审判

B、我国法院对甲某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C、我国法院不能对甲该项罪行再次审判,因为这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D、我国法院对甲再次审判,不需考虑甲已经受到处罚的事实

解析: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我国保留再行审判的权力,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14、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没有这个罪名,要求改判无罪。法院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D、考虑到李某已经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

“从旧兼从轻”原则只适用于未决案,即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已决案。

15、犯罪的核心要素是:

A、行为人          B、行为         C、结果            D、恶意

16、甲酒后结帐,要求女招待打折遭到拒绝,甲觉得在许多朋友面前遭到拒绝很没有面子,老羞成怒,一般掀翻餐桌,还给女招待一个耳光。甲打碎碗筷价值80余元,女招待面部红肿,休息2天后才上班。甲的行为:

A、构成寻衅滋事罪            B、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C、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D、构成侵权行为

17、关于过失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B、认定过失犯罪的前提是对于该行为行为人不具有犯罪的故意

C、所有的过失犯罪都以事实上发生法定的损害结果为要件,在这个意义上讲,过失犯罪没有行为犯、危险犯的类型

D、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解析: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18、甲深夜在山林盗伐树木,巡夜的守林人乙听到砍伐声,为了不惊动盗伐者悄悄接近。甲砍伐的树木倒下时,正好砸在乙的头上,砸死了乙。甲的行为:

A、与乙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B、不构成犯罪

C、不负刑事责任                      D、构成过失犯罪

解析:因为这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要坚持

主客观相统一、无罪过无犯罪。

19、养花专业户李某为了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线。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线,毫不顾及众人安危并造成人身伤亡的场合,较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但是,如果采取了确实、可靠的防范措施的,往往认定过于自信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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