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亏损合并会计处理研究会计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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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亏损合并会计处理研究会计毕业论文

篇1:超额亏损合并会计处理研究会计毕业论文

超额亏损合并会计处理研究会计毕业论文

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已陷人资不抵债的困境,在通常情况下,应予终止经营,破产清算。对这类子公司已丧失了合并报表的前提与基础,不存在合并的必要。但有时这类子公司可能是遇到了暂时财务困难,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等方式,帮助债务人度过难关,而并不要求其破产还债。在此情况下,子公司仍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中。为了反映集团整体净资产的真实状况、耗蚀程度以及母公司的管理责任,仍应将这类处在持续经营状态中的子公司纳人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但这类子公司又不同于一般子公司,其净资产非但否复存在,而且还出现了负数,这部分负数金额,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为超额亏损 (以下亦称超额亏损)。因此,超额亏损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应如何计量和确认,是对资不抵债子公司进行合并报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合并报表实务中对资不抵债的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处理

1.现时企业处理的现状以及所遇到的矛盾。实际经济生活中,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现象已不在少数,撇开大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公司不说 (因为这些公司大部分由行政局改制而成,所属企业均为原行政隶属关系下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良菱不齐),即使是上市公司,由于投资或经营决策失误,子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也时有可见。经对儿家已发生这种情况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分析,一般都是母公司在进行权益法核算时不确认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但在合并报表时由于子公司超额亏损无法抵消而使其自然抵减了合并净利润。在无统一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此也只能予以默认。但这样的合并结果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特别是在母公司并不需要承担损失的情况下,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不应减少合并净利润,即便母公司对子公司有债务担保,也是部分的,不可能将子公司的债务全部包揽下来。因此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全额抵减合并净利润,报表使用者会产生误解、经营者也不服。

基于上述处理,在这类子公司被处置 (出售或清算)时,势必会有连锁反应,即:由于子公司的处置,原已在合并报表中确认的超额亏损不须再承担了,此项不须承担的超额亏损在合并报表中又应如何反映?实务界曾有儿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子公司既已处置,可将其从年初合并报表范围内排除。既已排除,就可调整合并年初数,不再反映这项超额亏损;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持前种观点者显然还是站在传统的汇总报表角度理解合并报表,而恰恰未考虑到合并报表与汇总报表的一个最根本的区别点就是合并报表反映的是一个会计主体的完整连续的经济内涵,合并报表的所有会计处理方法都是从这一点引发的。而汇总报表却不是。合并会计报表从一个完整、连贯的会计主体角度出发,其连续性的要求同单个会计主体是一致的(否则为什么要有内部交易事项的连续抵消呢),而汇总报表不是一个主体,只是就事论事地每年按照有关部门的需要将某些特定单位的报表数据集申而已。如果将处置的子公司从年初合并范围内排除,即人为割裂了既已形成的会计主体,而且这样做的结果是由于调整了合并期初指标而扭曲了上年的真实情况 (而其既不属于会计差错,也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合并年初数无疑违背了会计上相关性、可靠性以及可比性原则。因此合并报表的期初数应保持不动,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时,在期初末分配利润项目中一方面抵消子公司超额亏损数,以保持合并期初未分配利润与上年度合并期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数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按照相同数额作为当年的合并收益。持这种看法的理由是:

(1)既然上年度作为合并损失确认了,当年不用再承担的损失应作为合并收益;损失和收益的确认原则应该一致,况且该收益确实是实现了。

(2)国际会计准则 (IA5)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18条规定 “卖出子公司到卖出之日为止的经营成果,计人合并收益表。卖出之日指母公司对子公司停止控制的日期。变卖子公司所获款项与卖出之日子公司扣除负债的资产帐面金额的差额,在合并收益表中作为变卖子公司的利润或亏损。”根据这条原则,当净资产为负数的子公司被处置时 (即使是清算破产),其年初指标不能从合并年初数中扣除,母公司收回的款项 (至少为零)与子公司净资产 (负数)之间的差额应计人合并收益表。

(3)当超额亏损对合并净利润形成抵减时,客观上形成了集团对子公司债务的责任,由此有一项现金对应成了担保财产,而子公司的处置实际上撤除了此项现金的担保性质,使此部分现金又可为集团所支配,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此项收益不能说没有现金支撑。

笔者认为,根据当时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从理论上分析,第二种观点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第一种观点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都是和合并会计授表的核心实质相脖的。但按照第二种观点处理的结果,子公司资不抵债时抵减合并净利润的超额亏损以及处置当年出现的合并收益,均不易为报表使用者理解,而且会给企业带来调节利润的空间。因此,在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何寻求一个最佳处理方法,以正确反映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和应承担的经营责任,是嘎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2.现行规定尚待明确的问题。财政部在以财会函字 []10号答复广东省正中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中,规定投资企业 “末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 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 末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 。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 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末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这个规定解决了对资不抵债子公司合并的总原则,即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不确认为合并损失,但确认为合并股东权益的减少。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尚不明确:

(1)“合并会计报表的 末分配利润项目”,此处的合并会计报表指的是资产负债表还是利润分配表还是两表兼之?如两表兼之,刚来确认的投资损失在利润分配表中最终还是落脚于未分配利润项目,与资产负债表中末分配利润项目数肯定会有矛盾;如系利润分配表,既然不减少合并利润,却减少未分配利润,也无法做通,看来,此合并报表当指的是资产负债表。但规定中只是笼统地指合并会计报表,会产生歧义。

(2)增设的两个项目指的是 “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那么,对属于少数股东那一部分的超额亏损,在合并报表中应如何反映?若以负数反映,如果同样作为投资者的少数股东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也为零,而在合并报表申却要以负数反映,则形成了在本公司帐上反映的是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并报表中却反映的是承担无限责任的矛盾。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参加合并的子公司中,应当归属少数股东方面的亏损,有可能大于子公司产权中的少数股权。这类超额亏损和任何归属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少数股东应当遵照规定的义务弥补并且有能力弥补的部分之外,均应当冲减多数股权。如果子公司此后报告利润,在多数股权所吸收的少数脾率分内亏损补齐之前,所有的这类利润应当分归多数股权。”也即是说,如果少数股东有义务弥补亏损的,则在合并报表中应按照其弥补亏损额确认其损失并将少数股东权益以负数反映,反之,则不应予以确认。但规定中并末区分这两种不同情况,只是将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予以处理,那么就意味着在合并报表时,不管那种情况都必须确认属于少数股东的亏损份额。

(3)在母公司存在股权投资差额以及提取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母公司末确认的对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会与子公司超额亏损中母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不一致。如仅处理母公司未确认部分,母公司已冲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和减值准备在合并报表时作为合并价差会又显现出来,对这部分差额如何处理、性质如何界定尚不明确。

(4)该规定未区分母公司对子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要承担债务担保的,这样处理并不合适。

二、对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合并处理方法的探索

鉴于实务中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合并处理的不同做法,以及财政部虽有原则规定但无具体操作方法,使得这类信息严重不可比。笔者根据IAS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以及我国《投资》准则的有关规定,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合并报表问题作一探索,以求同行指正。

由于当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出现负数时投资者对超额亏损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则合并处理方法似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1.各投资者分别对子公司承担债务担保而承担子公司全部超额亏损。不管出现哪一种情况,一点是肯定的,就是根据修订后的投资准则规定,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止。但对提供担保魄各投资者来说,子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使他们己经具备了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因此,投资者应先确认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问题是从一个合并报表主体的角度分析,投资者确认的预计负债与子公司的债务是同一项债务,确认的损失已经体现在子公司净亏损中。 如果投资者承担了这项债务损失,则意味着子公司减少同样的损失,为了不重复确认负债和损失,在合并报表时,应将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予以抵消。但少数股东的权益要体现为负数,以体现其担保责任。

如果公司下年度破产清算或被处置,则年末不再将其予以合并,由于上年度合并所有者权益及合并净利润的结果同母公司一致 (不考虑内部交易事项),因此不会影响合并指标的连续性。母公司偿还为子公司承担的债务时, 借记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子公司以后实现利润,母公司权益法核算和合并会计报表无特殊处理。

2.仅母公司因对子公司承担额外债务而承担子公司全部超额亏损。在此种情况下,首先有必要探讨母公司权益法的处理方法。一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仍应按子公司超额亏损乘以母公司股权比例确认投资损失,其余部分在合并时自然冲减合并净利润。子公司处置或破产清算时,这一部分一方面作为母公司担保损失计人母公司营业外支出,另一方面则在合并报表中调整期初末分配利润时做合并收益处理,这样收支正好抵消。如果母公司在子公司尚未处置时就确认这部分损失,则在母公司帐上另确认一项支出和负债,但在合并报表时应将此项支出和负债相互抵消,以免重复反映损失和负债。以后子公司处置时,合并报表就不用再做任何处理。这两种处理虽然对母公司来讲,每年经营成果不二样 (当然最终结果是一样的),而合并结果却是一样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须由母公司全额承担,就形成了母公司的一项义务,母公司应全部确认损失,以完整地反映母公司的责任,这才是权益法核算的真谤,此种做法的结果相当于上述子公司尚末处置时就确认损失的做法,但更完整 (损失全部反映在投资收益,责任全部反映在长期投资),合并起来也较简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成了正数,则超额亏损的弥补数全归母公司所有,而其余部分仍在母公司和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配。若子公司被处置,只须在年末不将其纳人合并报表,无须再做处理。

3.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额外债务因故依法解除i寂据担保法规定,由于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以及过了保证期间等原因,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如果母公司承担的债务担保因此而免除,则母公司应将确认的预计负债冲回。借记“预计负债”,贷记 “营业外支出”。此时的合并处理应按照本文所列第4种情况的合并方法处理,假如免除的是部分债务,则按照本文所列第5种情况的合并方法处理。但如果免除保证责任是在子公司处置时,则合并时不做处理。

4.各投资者不对子公司承担债务担保。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也是本部分讨论的重点内容。IAS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20段说明:在参加报表合并的子公司中,应当归属少数股东方面的亏损,有可能大于子公司产权中的少数股权。这类超额亏损和任何归属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少数股东应当遵照规定的义务弥补并且有能力弥补的部分外,均应当冲减多数股权。如果子公司此后报告利润,在多数股权所吸收的少数股东分内亏损补齐之前,所有的这类利润应当分归多数股权。这段话的意义很清楚,除了特别情况外,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都应由多数股权 (母公司)吸收,以体现母公司应承担的经营决策责任以及集团资产的耗蚀情况,当然,为体现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子公司以后产生的利润,也应先弥补母公司吸收的超额亏损。问题是,这部分超额亏损其实永远也不可能成为集团的支出,若由合并净利润吸收,即降低了集团的经营业绩,经营者难以接受。怎样才能有一既不减少合并净利润又能表现为多数股权所吸收这样的两全之策呢?我们经研究认为可依照财政部财会函字 [1999]10号文的做法,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末分配利润”项目下设置“减: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反映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均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一般即为子公司的累计超额亏损),作为合并股东权益的减项;在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设置“加:本年末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反映子公司当年发生的超额亏损或在资不抵债期间报告的挣利润但仍未被投资者 (同样为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确认的部分,作为合并净利润的加 (或减)项。合并时,应将子公司发生的超额亏损借记 “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贷记“本年末确认投资损失”。这样就将子公司超额亏损由于无从抵消而冲抵合并净利润部分又于恢复,不减少合并净利润,但减少了股东权益。

由于《投资》准则规定,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包括股权投资差额及减值准备,从而形成投资者末确认的投资损失与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不一致。因此,还要区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有无股权投资差额 (减值准备略)两种情况予以分析。

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则末确认的对子公司的投资损失相当于子公司超额亏损中属母公司部分,由于属少数股东的部分也末被确认,因此末被确认的投资损失总额即等于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如果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包含有尚禾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在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的当年,母公司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会与子公司超额亏损中母公司所占份额不一致。当股权投资差额为借方余额时,末确认投资损失往往小于后者,反之则相反。因为根据 《投资》准则的规定,当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时,投资者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一般以零为限,此时的帐面价值包括股权投资差额、减值准备等。差异即由此产生。从而为合并报表带来的问题是:“末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应该反映什么数字?是子公司的全部超额亏损数?还是母公司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加子公司超额亏损中属于少数股东部分?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有不同看法。持第一种观点者认为,由于股权投资差额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证券市场购入上市公司股票。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二是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一非上市企业,投出资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三是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由于被投资单位历年累积盈亏等所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以上三种情况,除第三种情况外,均是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原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的一种补偿或者相反,是对外交易的结果。即使是第三种情况,由于是成本法核算的结果,是被投资单位成为子公司以前形成的收益(或损失),并不属于集团内部收益 (或损失),因哗推销 价值应看作是集团对外的发生费用或是取得的收益。因此在合并报表中并不将其作为内部投资损益予以抵消。有鉴于此,当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当年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减至零,实际上是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提前摊销,既为摊销价值,合并时当然也不应予以考虑,而应以子公司全部超额亏损作为“末确认投资损失”的数额。持第二种观点者认为, 母公司末确认的投资损失与子公司超额亏损中母公司所占份额的差额,实际上是母公司对子公司一部分超额亏损的确认 (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的情况下),或者连一部分正常亏损也末确认 (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的情况下),而并不是股权投资差额的提前摊销,实际差额还是客观存在,并未消除。 持第一种观点者将含股权投资差额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减至为零看作是股权投资差额的提前摊销,因而会在第一年的合并利润表中出现合并投资损失,在最后一年又由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恢复而出现合并投资收益。持第二种观点者不将其看作是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认为仅仅是多确认了损失而已,而这项多确认的损失恰恰说明了差额的继续存在。因此从第一年至最后一年,始终存在这部分差额。从合并净利润的角度看,两种做法的结果并无差异,这是因为在第一年前者是作为差额的摊销,未确认的损失就多,内部损失抵消得少,但加的末确认投资损失数额也多;后者作为多确认的损失,末确认的损失就少,内部损失抵消得多,但加的末确认投资损失数额也少,因此两者会保持一致,最后一年也是同理。但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结果来看,差异就很明显。合并价差的始终存在必然便所有者权益少扣除一块未确认投资损失。

两种做法,笔者较倾向于第二种。股权投资差额既已摊销,以后又恢复,似于理不合。而且事实上即使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为零,而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余额也是始终存在的。但笔者另一个观点是:当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时,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减至零应不包括股权投资差额,因为股权投资差额的实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集团对外部的收益或支出,是一种商誉或负商誉 (虽然其中包括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帐面价值的那部分差异,但现行合并报表实务中一般不予区分处理),它只在购买或投资的那一个时点与子公司净资产有关,硬将其与子公司净资产的变化联系在一起,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如果当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之时,母公司的长期投资变化的处理不考虑股权投资差额,则合并报表的处理将不会出现不同的方法和结果。

5.各投资者只对子公司承担有限债务担保。这种情况,在合并处理上可以看作是第1或第2种情况与第4种情况的结合。事实上,由于投资者一般不会对被投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第1、第2种情况比较少,实务中第5情况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在计算未确认投资损失时,应将各投资方承担债务担保的数额予以扣除。这是因为从形式上投资方不再确认投资损失,但通过预计负债的确认实质上又确认了相应的损失。

综观上述对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的合并报表的处理,既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投资》准则的规定,也明确了母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而且在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处置时,只要在年末不将其纳人合并报表范围,不须做任何特殊处理。因此能够体现集团主体会计信息的真实情况,并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理解和分析。

篇2:浅谈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毕业论文

浅谈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毕业论文

摘要:企业合并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现象,它是产业发展、企业竞争的必然产物,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企业合并将是我国现代大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形成和发展的有效手段。正因如此,企业合并会计处理问题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共同密切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合并;权益结合法;同一控制

,我国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DD企业合并》,对企业合并的类别界定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在会计实务界中,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往往采用权益结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采用购买法。而在此之前,美国会计准则则是明文废除权益结合法,国际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也取消了权益结合法。我国7月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对企业合并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那么是否意味着同一控制下的会计处理采用权益结合法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权益结合法在会计实务上会存在哪些问题?在此,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权益结合法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笔者的部分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采用权益结合法对企业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的影响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对于上市公司存在较大的财务影响。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进行企业合并的重组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会大于其账面价值,权益结合法下,用账面价值入账实际上缩减了合并方取得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这很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每股收益下降而净资产收益率上升的不对称情况或者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同时上升的情况。

笔者通过对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远洋)、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国际)的.合并案例发现,采用权益结合法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的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1月,东方电气支付100万现金、发行权益性证券36 700万并承担债务231万,对其子公司东方锅炉、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进行合并。

月至年12月期间,中国远洋通过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对中远散运、青岛远洋、深圳远洋等进行合并。

2007年1月,华电国际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对中国华电进行合并。

合并后对各项财务数据的影响见以下各表:

(一)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利润的影响

(二)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三)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上述几个合并案例皆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通过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核算,对合并后企业的经营业绩是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现将以上所列三个公司的数据加总平均,对比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对净利润、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如下:

这种财务数据的变动并不是进行企业合并后发生的盈亏的真实情况,而是会计处理方式本身带来的影响,这很容易变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手段。

二、采用权益结合法容易导致利润操纵

上述案例只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例子,虽然有一大部分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并没有带来多大的影响,但权益结合法的运用相对于购买法对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却是不争的事实,在众多的企业合并案例当中,难免会出现部分利用权益结合法粉饰报表的例子,以下通过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会计游戏”粉饰报表的案例进行说明,进一步强调在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时候不应只看其报表数据,还应关注企业所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结论与建议

针对文中提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一,建议在合并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一律按照合并时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在后续的计量中仍旧采用原来的方法,这样就可以避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存在的问题。

第二,建议严格限制权益结合法的使用范围。考虑到采用权益结合法存在利润操作的问题,而根据新准则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都应使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然而,准则中的“同一控制”仅仅要求参与合并的各个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却没有很严格地限定其合并的方式,而笔者认为,在应用权益结合法的时候也要考虑到“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对于真正满足“权益结合”的合并才予以使用,这样必然会提高其应用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因此,笔者认为,属于新准则规定的“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且通过换股合并的方式实现的合并交易才使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是比较合理的。

第三,建议严格限制高新技术企业使用权益结合法。之所以建议严格限制甚至是禁止高新技术企业行业使用权益结合法,是因为考虑到这个行业的特殊性。高新技术企业行业最大的特点就是这类企业属于知识型企业,其无形资产在企业的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虽然现在对资产评估的技术水平已经到达了一定的高度,但是鉴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我国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技术还处于发展中的水平而并没完全成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参考文献:

[1] 王英毅.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问题浅析[J].财会月刊:会计版,(6).

[2] 胡 燕,李 源.我国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方法运用情况研究[J].Commercial Accounting,(10).

[3] 曹晓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之探析[J].会计准则,(7).

篇3: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与利润操纵毕业论文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与利润操纵毕业论文

20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准则体系,其中第20号准则为《合并》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发布,改变了我国没有专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实务中主要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相应准则规定的局面。新企业合并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同时,根据我国企业合并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但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新的利润操纵机会。

一、企业合并的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

在实务操作中,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两种。

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在合并后被购买的企业丧失法人地位不再继续经营,被购买企业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转移到购买方。在购买法下,对所收到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用与之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公允价值来衡量,购买成本超过所取得的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企业的收益包括购买企业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以及购买日后被购买企业所实现的收益。

权益结合法则认为,企业合并是权益结合而不是购买,其实质是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的所有股东联合起来控制他们全部的净资产,以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企业主体的风险和收益,是原企业所有者风险和利益的联合。在权益结合法下,资产和负债采用账面成本核算,不存在商誉确认问题。由于合并后的企业视同一开始就存在,不论合并发生在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都要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的损益中。

在购买法下,重估后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高于其账面价值,这些增值的资产将在以后年度通过折旧或摊销等形式转化为成本或费用,从而导致购买法下的成本费用要高于权益结合法。另一方面,购买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利润仅仅包括被合并企业购买日后实现的利润,而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利润包括被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而不管合并发生在哪一天。因此,权益结合法下的利润要高于购买法。因为合并后权益结合法仍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核算,而购买法以资产的公允价值核算,购买法下资产账面金额高于权益结合法,利润却低于权益结合法,所以权益结合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也要高于购买法。

购买法采用公允价值对购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更能反映合并的实质,也便于投资者预测合并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而权益结合法虽然核算简单,但缺乏合理的概念基础,容易导致利润操纵行为。因此,国际上的做法是逐渐取消权益结合法,将购买法作为企业合并唯一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国际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美国是最早采用权益结合法的国家,1970 年发布的APB第 16 号意见书《企业合并》允许同时采用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在参与合并企业的性质、所有者权益的结合方式、是否存在有计划的交易等方面提出了12项限制性条件,规定只有完全符合这12项条件的企业合并才能采用权益结合法编制合并报表。权益结合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的并购浪潮,但由于其通常能报告较高的收益,在实务中往往被滥用。并且它与购买法的并用也产生了不少问题,相似的并购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策划而选用有利于合并方的会计处理方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出现了第五次兼并浪潮,收购和兼并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通过权益结合法操纵合并后企业经营业绩的经济日益增大,因此FASB在颁布第141号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中以取代APB第16号意见书,取消了权益结合法,明确购买法是惟一可以使用的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22号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中提出,当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共同分担和分享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时,企业合并作为股权联合核算,采用权益结合法。但后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尽管通过权益性工具的交换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存在,但这些权益会在合并后发生变化,而权益结合法并没有反映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并且该方法忽略了企业合并中交换的价值。鉴于采用权益结合法不能反映管理层对所进行的投资及其后续绩效的受托责任, 3月31日新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取消了权益结合法。

三、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中的处理方法

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会计准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规范范围外。而我国实务中出现的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如果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现实中的企业合并问题。因此,在综合考虑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企业合并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两类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不同的规范。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一定是合并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能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处理的基础,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在合并报表编制上,视同被合并企业在此前期间一直在合并范围之内,即合并后形成的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包括被合并方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合并利润表包括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也就是说合并的利润表不仅要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后的利润,而且要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所实现的利润。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采用购买法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经复核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合并报表编制上,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以商誉列示。

四、企业合并中的利润操纵

无论采用权益结合法还是购买法,在实际操作中都存在一定的利润操纵空间,值得相关部门和投资者的重视。

在权益结合法下,由于合并后的企业视同一开始就存在,不论合并发生在哪一天,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都要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的损益中。企业有可能在年末为了考核或者美化业绩的需要,进行突击式的合并,将当年度经营业绩较好的企业利润拉进企业的报表中。此外,权益结合法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的基础,不需要对购入资产重估价值,在资产重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合并后处置事实已增值但账面没有反映的资产,获取经营收益或非经营收益。

在购买法下,支付对价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企业可通过调节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调节利润。利用公允价值,购买企业还可以压低购入资产的重估价值,比如低估被购买企业的资产、高估其负债,再在合并后通过处置这些资产和负债获取利润。并且合并价差作为商誉入账,按照新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商誉不需要摊销,只要求定期进行减值测试,这样,企业也不会面临合并后商誉摊销的压力。利用合并利润表不包含被购买企业合并前损益的特点,被购买企业可在合并前通过计提巨额存货跌价准备或坏账准备等手段报出巨额亏损,合并后再予以转回,或者提前确认费用、推迟确认收入,从而提升合并后企业的业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2. 郭云,合并报表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及启示,财会月刊,2006.12

3. 张荣海,浅析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选择,集团,2006.3

篇4: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研究论文

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研究论文

【摘要】概述企业合并与或有对价概念以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从合并日的初始确认与合并后的后续计量方面对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存在的问题及其会计处理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相关会计准则有关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的规定,提出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监管中注意的或有对价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不应确认为零、或有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应全面考虑各因素、企业合并所发生的所有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头、合并后应区分或有对价调整与后续计量变动主要问题。

【关键词】企业合并;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确认与计量;会计处理

一、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的概述

1、企业合并及或有对价的概念

(1)企业合并

在会计学中,企业合并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由一家企业取得对其他企业或业务的控制权。依照法律形式,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控股合并、新设合并。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受到资本国际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大量交易从欧美发达国家向东欧、亚太地区扩散,企业积极探索扩展新市场、开发新战略的道路,使得企业合并成为全球性现象。进入21世纪后,企业合并在经过“9・11”事件后再次加快步,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的统计,全球企业并购规模增长就已达到293、33%,而在我国,企业合并总体也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根据统计,在,我国全年共发生投资事件367起,到则达到1148起。

(2)或有对价

或有对价是企业合并过程中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其经济意义在于借助这种方法和手段,以弥补价值评估技术与企业真实价值之间的差距,从而消除企业合并双方在目标和利益方面产生的不协调性,确保合并双方或多方在相互妥协基础上为自己争取有利方案,实现博弈均衡。在会计学中确认或有对价,就是通过一套具有内在联系的操作流程,将这些权利及义务关系转化为会计信息,以保证提供一份高质量的财务报表。

2、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明确指出:“某些情况下,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从购买日算起,12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有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区分一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将不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负债性质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确定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DD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若不属于该准则中的金融工具,则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DD或有事项》或其他相应准则进行处理。”

二、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存在的问题及其会计处理分析

1、合并日的初始确认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购买方从购买日开始,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列入合并对价的一部分,并根据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或有对价的初始计量及确认对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金额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因而购买日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给予标的企业未来业绩预测情况、或有对价支付方信用风险等因素予以确定,必要时还应将时间价值因素考虑在内。

然而在实务中,当发生“出售方承诺在标的企业未来业绩未能达到某一水平时给予购买方补偿”,抑或“购买方承诺在标的企业未来业绩能够达到某一水平时向出售方支付额外对价”的条款时,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只关注在合并日需要支付的对价,却忽略了需要针对标的企业未来业绩波动而调整对价的可能性做出股价,甚至一些企业在实际会计处理中将合并日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零,不予以计算。

2、合并后的后续计量

(1)计量期间的调整

依据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从购买日算起,在12个月内如果出现对购买日已经存在或发生的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情况,购买方应予以确认并将或有对价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中进行调整,这阶段属于计量期间的调整。需要指出的是,购买方于购买日后发生的实际盈利情况,并不属于购买日已经存在或发生的情况,因而,购买日后发生的实际盈利的或有对价变化即使是发生在购买日后的12个月内,企业也不必应再对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2)非计量期间调整

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表表层面,合并日被合并方入账价值和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均依照原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其发生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即资本溢价中。此外,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应依据被合并方合并日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方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的差异一同计入“资本公积”中。

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报表层面,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或有金融负债,应采用公允价值做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化所发生的利得与损失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而最终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资本公积”,则要考虑金融资产的初始分类。若其初始分类被列为公允价值变动而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则其发生的利得与损失应当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若其初始分类被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其发生的利得与损失应当分两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分别计入到“当期损益”和“资本公积”中。

在个别报表层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DD长期股权投资》明确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DD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将其作为长期股权钩子的初始投资成本。然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DD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DD企业合并》中均未明确规定合并成本的后续变动如何在个别报表中反映,这就使得在实务中购买方将把持多种观点,并不利于合并成本后续变动的确认。

三、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监管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或有对价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不应确认为零

在实务中,不应将或有对价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零,不予以计算,而应分两种情况对待:当或有对价协议中的承诺业绩与被购买方的盈利预测不一致时,应当将承诺业绩与盈利预测之间的差异对或有对价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影响充分考虑在内;当或有对价协议中的承诺业绩与被购买方的盈利预测一致时,或有对价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应将盈利预测的所有假设及可能变动充分考虑在内,以评估盈利预测的可实现程度。

2、或有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应全面考虑各因素

在标的企业实际业绩未达到此前业绩承诺时,出售方在依照规定需要向购买方返还部分对价时,购买方不应只是将合同需返还的金额确认为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还应充分将出售方的信用风险、货币时间价值、生于业绩承诺期预测风险等各因素考虑在内。

3、企业合并所发生的所有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

在标的企业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差距较大时,合并发生的所有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远低于原预计金额,此时是资产减值阶段。企业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DD资产减值》规定,对相关资产做详细减值测试,并对所有资产所充分的计提减值准备。

4、合并后应区分或有对价调整与后续计量变动

从购买日算起,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或发生情况的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进行确认并将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做出调整,且合并后或有对价的计量应区分对待合并日或有对价调整与或有对价后续计量的变动。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后的实际盈利情况不属于购买日已存在或发生的视情况,其对或有对价的影响无需对合并日或有对价进行调整,而是计入到或有对价后续计量变动中。

四、结论

随着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保生存和发展进行合并已成为普遍经济现象,而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过程中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其作用越来越明显。从合并日初始确认、合并后后续计量入手,分析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存在的问题及其会计处理,进而总结出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监管中应注意四个主要问题:或有对价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不应确认为零、或有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应全面考虑各因素、企业合并所发生的所有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合并后应区分或有对价调整与后续计量变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10

[2]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J].财务与会计,(10):1-6

[3] 方长顺.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问题的探讨[J].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4):90-92

[4] 罗训超.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相关会计问题探讨[J].财会通讯:综合版,(6):55-56

篇5:刍议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的会计处理会计毕业论文

刍议企业研究开发用度的会计处理会计毕业论文

一、国际上对研究与开发用度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1.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法。《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为了评价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是否满足确认标准,规定企业将资产的形成过程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该号国际会计准则对研究和开发的定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所谓研究是指为了获取新的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所谓开发则是指在开始贸易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中规定:研究支出应在其发生时确以为用度;开发支出符合下列所有标准时,方可确以为无形资产。这些标准是:(1)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或销售,在技术上可行;(2)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3)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4)该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很可能的未来利益。其中,企业应证实存在着无形资产的产出市场或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假如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实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5)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6)对回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全部用度化法。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SFAS2)中规定:为研究和开发而发生的所有支出均应列作用度。唯一的特例就是SFAS86中所规定的: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机软件开发本钱,一旦技术可行性得以确定,就应确以为资产。可见,美国对研究与开发用度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全部用度化法。采用这种方法的还有加拿大、法国、德国和等。

二、研究与开发用度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1.研究支出用度化、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是研究和开发活动与未来经济利益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企业的研究活动只是一个初步性的与调查阶段,目的是搜集信息、产生新的熟悉,其未来是否会带来经济利益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在项目的.研究阶段,企业不能证实存在着将产生很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主张将其用度化;而开发活动是将技术运用于实践,并产生实质性的改进,其未来经济利益较为确定,所以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可确以为资产。不可否认,研究与开发用度的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但这种处理方法的可操纵性不强,主要难点就是不易区分研究和开发活动。实际上,研究和开发活动并不完全具有可分性,往往是二者相互渗透,研究中有开发,开发时也还要进行研究,所以人为地将研究和开发活动分开,很轻易造成会计处理的模糊性、随意性和主观性,从而给利润操纵带来可乘之机。

2.全部用度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是研究和开发用度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否流进企业及其金额和时间分布均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将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用度化,一方面可以给企业带来纳税利益,另一方面这种方法可操纵性强,核算较为简单。但是,同上述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法一样,全部用度法也存在很多题目。首先,在知识经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风险加大了,但高风险就意味着高收益,一旦产品开发成功,便可取得巨额收进。这样,若把研究和开发支出全部用度化,则不符合配比原则,且很轻易导致企业利润的不稳定,不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其次,在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而国有企业治理当局的报酬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与其经营业绩相关的,若把研究和开发支出全部用度化,则必然会引起企业利润的下降。勿庸置疑,治理当局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很可能会降低研究和开发的力度以平滑利润,而这种短期行为必然会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

综上可知,无论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本化法还是完全用度化法,它们都遵循了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但是稳健性原则与配比原则往往是相互矛盾的。按配比原则,研究是为开发做预备,只有在研究的基础上开发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进而取得成功,而开发失败也是开发成功的基础。因此,从理论上讲,其整个本钱应与相关的开发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相配比,即予以资本化。但实际上,由于研究与开发具有风险性,鉴于稳健性原则的考虑,会计上是将其全部或部分用度化,从而造成稳健性原则与配比原则两难兼顾的境地。

三、我国与开发用度应采用的处理

通过对研究与开发用度会计处理方法的国际比较,笔者以为,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和的实际情况,对研究和开发用度的处理作一些改进:

1.对于以研究和开发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企业,如软件开发类企业,应将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予以资本化。实际上,这类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类似于企业的产品制造过程,而产品制造过程的本钱都应回属于该产品之中,与废品损失计进完工产品本钱的道理一样,开发失败的本钱也应计进资本化项目。

2.对于高新技术类企业,由于其对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依靠性较高且研究和开发用度数额较大,所以应分开发成功和开发失败两种情况处理。在开发成功的情况下,应将为开发而进行的所有研究与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并在报表中揭示本期转回的以前期间确以为用度的资产数额。在开发失败的情况下,则将其计进当期用度,并在报表中揭示其数额。

3.对于研究与开发用度不大的企业,可直接计进当期损益。

此外,为了使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企业利润的波动,在报表中应揭示企业对研究和开发用度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受益期限和摊销方法等。

篇6: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与并购策略的思考会计毕业论文

摘要:文章了合并处理与并购账面效应,并对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进行了评价与比较。

一、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与并购账面效应

企业并购效应是企业并购策略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并购后能否产生预期的效益,直接企业并购决策。而对并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体现在财务上会对报告收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购买法按公允价值记录企业所取得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并确定商誉。一方面,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评估后的资产价值通常高于其账面价值,并伴有商誉的存在。这样转化为成本,费用的数额比权益集合法大(主要包括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以及商誉的摊销),从而会导致报告以后年度利润比采用权益集合法要少;另一方面,由于使用权益集合法时按账面价值计价,购受方可以出售那些公允价值较高的资产,使本年利润迅速增长,即使不出售,资产按较低的账面价值计价的成本和费用也有增加利润的效应。因此采用权益集合法,往往会使企业在表面上看起来有较好的资本结构、良好的收益能力和成长性。这正是企业管理者热衷于报告,并在并购中采用权益集合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具体来说,购买法与权益集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对并购的账面效应产生影响如下:

1.对财务状况的影响。购买法把并购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并购日的公允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并确认商誉,而购受方的资产、负债在该表上则以原来的成本反映;采用权益集合法时,被并购企业和购受企业的资产、负债的会计基础不变,仍为原来的历史成本。因此,两种处理方法会形成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在通常情况下,购买法下资产额要大于权益集合法。在购买法下,对所有者权益项目,用现金或股票以外的其他方式支付并购款时,并购后的股东权益,仍为购受方原来的股东权益;若发行股票收购,则购受方在并购后股东权益所增加的部分,为新发行股份的市价总额。在权益集合法下被并企业的资本总额成为购受方资本的一部分,留存收益也转入购受方,使得购受方留存收益增加。

2.对损益的影响。若并购发生在期中,则购买法下购受方年底的损益,包括自己本年实现的损益加上被并方自并购日所实现的损益。但使用权益集合法时,并购可以看作是自始合并,其年度损益包括被并公司全年所实现的损益。另外,由于购买法下的资产价值较高,而这些资产在合并后大多要转化为成本或费用,这又导致购买法下的成本费用要较权益集合法为多;或者,由于权益集合法下,资产按账面价值计价,而账面价值通常又低于公允价格,表明这些资产便可以增加并购后的利润。

可见,权益集合法能比购买法在损益表上反映出较多利润;同时通过发行股票方式进行并购,权益集合法下并入的所有者权益常常低于购买法,因而,采用权益集合法,合并后往往有较高的净资产回报率。正因为如此,对那些好大喜功或者其奖金与企业会计收益挂购的经理人员来说,他们可能倾向于选择普通股作为并购的工具,以便在会计上采用权益集合法,从而产生较高的报告收益。

二、对两种方法的评价和选择对于上述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会计界有不同的看法。

1.购买法的优、缺点。赞成采用购买法的人认为,购买法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购买法易于反映并购业务作为产权交易的性质,且符合传统的历史成本原则,即购买资产按购买价格记账。二是在几乎所有的企业并购中,都是一个企业收购另一个企业。一个公司被另一个公司收购,且收购公司与被收购公司的认定通常是明显的。三是企业并购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事项―――产权交易,它是独立的主体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是在评价现行状况和未来前景的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与其所记录的成本无关。四是企业并购无论是通过分配资产、承担债务,还是发行股票,都同样采用购买法处理。在发行股票时,一个公司必须确定它收到的已发行的股票价值是公允的,也就是说它所收到的股票的公允价值就是支付的现金,接受的股票就类似于对该交易公允性的评价。因此,不管并购的性质如何,企业并购是一笔讨价还价的.交易。

2.权益集合法的优、缺点。赞成权益集合法的人认为,权益集合法有下列优点:一是在权益集合法下,通过发行普通股,全部资源未发生变化,因而其积累收益也不变,因此,各公司的成本和留存收益应被适当地合并在一起。二是权益集合交易实质上是股东群体之间达成的协议,他们互相转移风险与报酬,继续对其以前的投资承担风险,是原有各的延续,因此,保持原有的账面价值,作为并购后企业净资产的计价属性顺理成章。三是权益集合法是在历史成本系统范围内起来的,它与历史成本一致。为了与合并前的信息进行比较,也应以历史成本报告合并后的合并经营成果。四是权益集合法不改变历史成本,这有利于投资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被并企业的历史经营状况及其资产质量,以利于他们预测合并企业的未来盈利。五是按账面建账,既避免了按评估调账后再建账的工作,又避免了被评估值调整、模拟前期业绩的复杂程序,因而大大减轻工作量。六是在购买法下,采用公允价值会导致并购后企业中的一部分资产按账面价值记账,这就造成了会计计价的不一致。但权益集合法也存在着一些缺点,本文不再赘言。

3.购买法与权益集合法的选择。其实,在并购实务中,不同方法的采用也是存在争议的,但现在人们越来越倾向于一种折衷的办法,即一项并购业务究竟采用什么方法,应视其实质而定。一般来说,当主要以现金或其他资产为支付形式而实施的并购,应采用购买法处理;对主要以交换股票方式实施的并购,则应考虑它的实质是什么,若符合权益集合法条件的则应采用权益集合法,否则仍应采用购买法,这样就具体划分了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各自的适用范围。但实际上,所规范的适用范围只是对采用权益集合法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而购买法的使用范围相对是较为宽广的。

4.对两种方法未来的思考。从以上可以看出,现行的准则条例对两种方法的规定和限制都有不足的地方。对它们的未来,笔者认为有两条思路可供选择:一是继续保留权益集合法;二是废除权益集合法,但同时改变购买法。

三、对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思考和建议

1.权益集合至少具有下列两个特征:一是参与合并各方没有资源的流入与流出;二是参与合并各方的原股东并未丧失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虽然经济资源的规模及原股东的控制比例发生了变化,并且这种控制权并非一定是主导控制权。购买的主要特征则正好与权益集合相反,一是参与合并的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发生了经济资源的流出,这种经济资源的表现形式可以为现金、现金等价物、其他资产或权利。二是合并中经济资源流出方获得对经济资源未发生变化方的控制权,而后者的原股东则丧失了对原有经济资源的控制。

2.准则规定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至少包括两种: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并对这两种方法的具体操作作出可执行的规定;应该确定权益集合法与购买法各自的适用条件,更重要的是权益集合法的适用条件。在这个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现行做法。

3.在未来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中,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的选用保持互斥关系更为合理。这样,合并的会计选择就取决于合并各方事先是否有能力使协议符合相应的条件,亦即合并的决策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

篇7:事项会计理论下会计信息处理研究毕业论文

事项会计理论下会计信息处理研究毕业论文

一、事项会计思想的产生背景与基本原理

1969年美国勘萨斯大学乔治。H.索特教授发表论文《基本会计理论中的事项法》,正式提出了“事项会计”。索特教授认为,按照会计理论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将会计分为“价值法”会计和“事项法”会计两大类。将传统的会计方法称为“价值法”,此模式假定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是已知的、具体的,能为各种各样的决策模型提供最优输入值。事项会计认为财务会计目标在于提供与各种可能的决策模型相关的经济事项信息,与决策相关的事件的信息应尽量以其原始的形式保存,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任务只是提供有关原始的经济事项信息,而让信息使用者根据自己的决策模型加工所需的事项信息,并将其运用在决策模型中。

二、事项会计是网络时代会计发展的方向

事项法在索特教授提出后很长时间内并未引起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这是因为该理论受到当时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处理能力以及理论水平的限制:首先,大量事项信息的提供,可能会使需求方对大量信息无所适从。另外,对大量信息的处理,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增加了需求方决策的成本。其次,事项法的标准、相关的制度都不尽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再次,事项法对需求方加工、评价、分析和处理数据的能力要求较高。最后,会计的理论与会计实务都受当前经济条件的限制。

然而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企业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越来越多的通过Intranet进行内部的数据储存、管理和处理,并通过Intemet随时向外部发布信息。同时,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在量上和质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对信息的需求呈现出日益多元化和个性化的趋势。“事项法”即事项会计正好迎合了信息使用者的这一需求,从而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和优势。

现在越来越多的与公司相关的经济事项,如重要的经济合同、难以用货币来量化的事项等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并且其地位在不断地提高,篇幅也在不断地增加。这表明事项会计的思想在不知不觉中渗透到现实中,影响到了现行的会计结构,在高科技的信息时代其重要性日益明显。

三、事项会计实现的技术支持

事项会计的应用必须建立在网络广泛普及和财务软件高度发展的物质基础以及会计人员和信息使用者的素质较高的智力基础之上。在事项会计处理的过程中,会计信息系统通过内联网、外联网直接收集有关数据信息,并按照事项会计的几大特点,将计算机的“事项驱动”引入会计信息系统,将信息用户需要的信息按照使用动机不同划分为若干种文件,存储于数据库之中,数据库则处于“动态”之中。通过互联网,得到系统身份确认的信息用户可随时访问数据库,根据不同的事件驱动相应的“过程”处理程序,获取与其决策模型相关的原始事项信息,在将原始信息应用于决策模型之中。现行各种高新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为事项会计的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

四、事项会计的本质特征

1、多重计量的事项法提出可以按照事项的可计量性、可控性和重要性原则对事项进行反映并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很显然,提供多种计量属性,有利于更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使会计不仅能够反映过去,还能立足现在和展望未来,提供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各种计量属性各有其优点,事项法提供按多重计量属性反映的会计信息,将不同计量属性的优点综合,做到优势互补,能更好地达到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如两个企业都有一项同样材料记为10000元,从账面上看,这两个企业没有任何区别(假定不考虑其他情况),但事实上同样材料在质量上如果不一样,可能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果并不相同。这充分说明单一货币计量带来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坚持多重属性的计量有利于信息对称,能够真正实现事项会计的基本目标。

2、基于网络环境的信息处理事项会计的目标在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反映企业经济事项的原始信息,它不仅收集财务信息,而且收集非财务信息。所以事项会计的信息量相对于价值会计来说成倍地增长,显然它已不可能仍然依赖手工处理数据,并且信息使用者处理信息的方法也逐渐复杂,各组织的机构也不可能在同一地点办公,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和有用性日渐决定各组织的命运。这些都说明事项会计必须基于网络环境。

3、会计信息的实时处理传统会计主要是事后核算,会计信息明显滞后。而事项会计是基于网络环境,发生交易的数据通过网络传递,直接进入会计应用程序中,使得从原始凭证到生成最终会计信息的过程瞬时完成,所需要的会计信息随时可得,会计数据的输入、处理与信息提供实现了实时化。

4、以数据采集为中心的信息报告方式从会计信息处理流程来看,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的采集、处理与报告三个环节,价值法下这三个环节都由企业来提供,用户只是被动地接受已加工好的信息并用于决策。事项法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会计只提供事项信息,至于如何处理信息、如何使用信息做出决策则是信息使用者自己的事情。由信息使用者自己加工使用会计信息意味着信息使用者要自主选择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收入和费用的发生标准和确认时点,这能使企业管理当局实施盈余管理的空间大大缩小、难度大大提高,使得会计信息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因此,在事项法下,企业只是掌握信息的采集及贮存这一个环节,信息处理规则及最后的输出环节都由用户决定。

5、提供价值创造过程而非价值结果传统的价值法会计只提供按照规定程序(主要是会计准则)所产生的固定的一组数据,依据当前收益或其他综合性价值数据来评价企业当前的经营业绩和经营状况,并以此来分析、估计企业未来的价值,其强调的主要是企业价值创造的结果。事项法是用已发生的事项来推断企业的价值,因为价值只是经济活动的产物,对用户来说,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就是这些关键事项,也是作为预测企业未来价值创造活动的依据,其强调的是企业价值创造的过程,这一思路V2"事项“将企业的价值创造活动与信息的生成及报告联结起来,形成了”企业战略一事项一会计信息数据库“这样一个完整的信息链条。

五、事项法下会计信息处理的过程设计

事项法会计要求用多种计量属性对经济事项进行反映,在现代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交易活动日益复杂、会计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会计人员接收、处理的信息量会十分巨大。如何解决会计信息的收集与处理问题,将是企业面临的首要难题。

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构建多个彼此独立的数据库,数据库的定义权利分别赋予企业的会计人员和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基于此,在事项会计理论下可以建立三个数据库:经济事项数据库、数据结构数据库、处理规则数据库。

经济事项数据库根据事项法的定义收集、储存、编辑和修改与经济事项相关的数据与资料,不仅包括财务方面的,也包括非财务的相关资料,它以各类经济活动事项为中心,储存各种经济事项,诸如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等子系统根据本系统最新发生的经济事项对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内部财务系统通过对该数据库的实时访问,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提供实时财务信息;同时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外部利益相关者可通过网络对数据库进行访问与检索获得实时信息,信息与数据库中的决策模型结合,为决策提供直接依据。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进行,该数据库就会以一定的规则自动收集、储存、编辑数据和资料,数据一旦产生,不必另外加工。

数据结构数据库是指由会计信息使用者来定义数据结构的数据库,当一个用户(与企业有关的用户)在此数据库中增加了一个新的事项记录,这个记录会同时自动增加到企业的经济事项数据库中,其他用户也将被允许使用这个用户的数据库,从而实现了数据结构定义方法的共享。

处理规则数据库也是由会计信息使用者来定义的,它包含着一定的管理方法、数学模式、各种确认原则、计量属性、财务分析模型、预测决策模型、生成各种报表的软件和各种数据处理软件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利用该数据库中的模型与软件处理企业的经济事项信息数据库和不同用户的数据结构数据库中的数据与资料,生成用户需要的信息。同时用户也可以利用用户自身定义的与该数据库兼容的数据和资料处理软件,处理企业的经济事项信息数据库和不同用户的数据结构数据库的数据与资料,生成用户需要的数据和资料。用户定义的数据和资料处理软件将被储存在处理规则数据库中供其他用户使用。

对这三个数据库的基本要求是: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根据新的经济事项的发生和不同用户新的定义不断更新。经济事项数据库更新最快,它随着新的经济事项的发生和用户自行定义的数据结构数据库的更新而更新;数据结构数据库随用户定义的.数据结构和与用户相关的经济事项的更新而更新;当用户输入一定的命令,处理规则数据库将生成用户需要的信息。

六、事项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应对策

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建立和应用以经济活动事项信息为基础的会计信息系统提供了技术基础。因此,“事项法”会计确实具有现实意义,并有可能代表会计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

1、营造良好的会计环境推动事项会计的发展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推动了会计环境的演变,网络信息化带动了电子技术的发展,会计信息系统以融合会计信息和网络电子技术为特征带动了会计环境的进步。要逐步建立相适应的会计环境,首先,应该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以推进企业事项会计信息系统的应用;增加科研力度,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经过具体调查之后,制定合理的信息披露范围和标准;在高校内鼓励事项法会计的科研活动,塑造相应的会计环境。

2、会计信息技术处理上的对策事项会计的目的在于提供全面而原始的事项信息,意味着事项会计法下企业的有关交易事项的会计信息量将成倍的增长,在信息处理手段不是十分先进的条件下,必然会出现信息超载问题。因此,信息超载问题是事项法会计技术处理上的首当其冲的问题,在事项法会计的财务报告中,解决信息过载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是使用事项数据的中间总结。Wesfland(1992)将中间总结定义为:能够支持个性化决策的关于事项属性的描述性统计的集合。但这种方法并没有考虑会计分期的影响,我们应将会计分期加入这种方法当中,以实现会计信息的合理化披露。“事项法”会计的中间总结是对事项属性的描述性统计集合,是既能满足个性化决策需要,又能解决“事项法”会计信息过载问题的核心技术。

3、扩大信息使用者获取信息的途径对于内部使用者可以利用企业内部网的网络技术。企业通过内部网Intemet技术使得企业财务部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管理部门,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有机结合。对于外部的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在Intemet中设置类似windows的界面,外部的使用者随时通过访问企业网址,查询所需的信息。

4、协调保守商业秘密与信息充分披露之间的矛盾事项会计信息系统下,加大了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但同时也必须考虑这些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程度和范围。例如,作为企业敏感问题之一的产品成本问题,如果被公之于众,后果将是很难想象的。

建立在事项会计基础上的会计信息系统将企业组织的所有业务事项存储在企业内部的公用数据库之中,供不同的信息管理子系统相互调用,消除了企业内部的“信息孤岛”现象。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大量披露事项会计信息可能会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所以面对企业商业机泄露密问题,企业应该选择合适的信息披露程度。事项会计主张记录所有经济活动事项,并为决策提供所有事项的信息,我们应该对不同等级的外部用户赋予不同的权限,在涉及商业机密的会计信息库进行加密,相关财政部门应该制定合理的制度来区分商业机密的等级,并以此来监督企业的事项披露状况。

总之,事项会计是网络时代会计发展的方向,它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会计信息处理的思路,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尽管当前其仍然存在许多技术以及理论的缺陷,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其研究的不断深入,事项会计在网络时代必将成为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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