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及对策浅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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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及对策浅析论文

篇1:浅谈农机交通事故频发原因及预防

浅谈农机交通事故频发原因及预防

随着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道路状况明显改善,各种机动车,特别是农用运输车已作为代步工具,进入寻常百姓家.加之其本身所具备的省力、省时,经济及易操作性,倍受农村的欢迎.但是无证驾驶、无牌上路的.现象突出.部分报废、拼组装等不合格车辆偷着上路行驶,导致肇事逃逸案件时有发生.农用车的迅猛发展和道路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对滞后,现代交通文明与农民安全意识淡薄的矛盾日益突出,大大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分析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作 者:王勇 侯慧敏 李海弘  作者单位:王勇,侯慧敏(黑龙江省林甸县农机监理站)

李海弘(黑龙江省林甸县农业委员会)

刊 名:农机使用与维修 英文刊名:FARM MACHINERY USING & MAINTENANCE 年,卷(期): “”(2) 分类号:S2 关键词: 

篇2:交通事故频发的六大原因

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一)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目前,交通安全事故的频发,与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关系密切。交通参与者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等。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基数庞大、增长迅猛,造成驾驶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同时,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非机动车驾驶人主要是骑自行车、人力三轮、电动车等的人。这类骑车人中也有很多不遵守交通规则,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经常乱闯红灯、抢行猛拐、骑车带人,不仅扰乱交通秩序,危及自身安全,也酿成很多交通事故。 行人和乘客也是参与交通的重要人群,而这类人群中存在大量的乱闯红灯、不遵守交通秩序的现象,有些人为了少走一段路,甚至去翻越栏杆或是抄近路等,这同样不仅扰乱了交通秩序,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二)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较差

我国机动车种类庞杂、数量大。但是,机动车安全配置水平比较低。尤其是经济型汽车安全配置更低,安全气囊、车轮驱动力控制、电子稳定装置、防撞、倒车雷达等安全装置,在经济型汽车上很少应用。造成我国汽车安全性能差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车辆安全标准低和对车辆的管理不严格。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车辆安全标准较低。造成机动车辆安全性能差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许多机动车厂商对安全问题重视不够,一些机动车在设计时缺少安全上的考虑。

同时,由于对车辆的管理不严格,一些人购买一些淘汰的、已近报废的车辆,有的人擅自改变车辆的构造和用途,有的对车辆长期使用,缺少维修。大量报废车、非法拼组装车、无牌无证车违法上路行驶,这些都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发。

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三)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不足

作为基础设施,道路对交通安全的作用非常重要。目前,我国许多大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不能紧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成道路资源紧张、交通拥挤,人车混行、机非混行问题严重,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和行人争道抢行现象普遍存在。同时,道路的质量较差,很多城市刚修建的新路,使用不到一年就出现了坑坑洼洼,需要重新修建,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

此外,道路的技术等级整体水平比较低,很多道路都是低级别的,根本不符合道路标准。许多道路设置不合理,没有经过专业性的设计就开工建设,在道路线形、视距、路面状态、行车道宽度、道路景观等方面缺乏人性化考虑,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和交通控制设施不完善。还有很多道路没有经过安全评估就投入使用。

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彻底的解决。一方面职能划分太细,缺乏一个统一、权威的综合管理机构;另一方面管理机构职能重叠、协调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缺乏一致的认识和行动。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还较低。很多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将道路安全管理纳入道路交通管理的全过程。一些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重视,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律把握不够,管理措施缺乏科学性。管理手段单一,过多依赖人工管理,科技水平高、成本低、效果显著的现代化管理手段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五)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制建设

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相关的法律都还没有制定出来。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在法制建设上存在立法层次不高、操作性不强、多头执法的问题,《道路安全交通法》在保护道路交通安全上,一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还不强。

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六)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不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还存在盲点和薄弱地区。道路安全教育对象的范围有限,主要是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对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以及其他人的宣传教育严重不足。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够系统和完善,经常性教育少,教育的持续性和经常化不够。

篇3: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现状分析及对策论文

1.1 国外道路交通事故现状

国外道路交通事故形势虽然比较趋于稳定,伤亡率也很高,每年大约有150多万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亡。其中低收入的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占国家总收入的1.5%左右。中等收入的国家每年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700亿元左右。很多国家在遭受到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之后,采取了很多的办法和措施减少和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坏,制定了一些列的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对人们加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识。有了这些措施和对策,国外很多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都基本保持了稳定,并且还有降低的趋势。

1.2 国内道路交通事故现状

与其他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一直是最为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并且危害极大。随着汽车制造业以及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道路交通事故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率居高不下,经济损失越来越大。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已经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但效果和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的加强,整体来说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不容乐观,还需要加大相关举措,研究出相关的措施和办法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

2.1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高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高,稳居世界之最。美国虽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比较多,但死亡率不高,平均发生57起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数为1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并且死亡率高,平均每4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就有1人死亡。两者相比较,就可以发现问题的严峻性。

2.2 道路交通事故伤亡率不断增长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伤亡率还在不断增长中,增长趋势不容乐观。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数据都比较高,并且呈现增长的曲线形式,并没有平稳和下降的趋势。与国外道路交通事故相比较,国外道路交通事故显然已经度过了高峰期,逐渐趋于平稳和下降的趋势。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伤亡率居高不下,究其原因是还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预防,控制力度不够,所以必须采取措施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形成稳定趋势。

2.3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较多

我国高速公路的发展历史比较短,但已经大规模的实现了高速公路的通路,高速公路的建设规模还在逐步的扩大中。我国高速公路的驾驶员和车辆对高速公路的适应力度还不足,高速公路在设计、建设和管理方面还不够完善,还需要一定的实践进行发展。所以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比较多,造成的损失比较严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占有很大一部分,高速公路为人们提供了方面快捷的运输方式,但也由于速度快,带来了种种安全隐患。高速公路对驾驶员的'素质和综合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驾驶员在高速驾驶需要具备更高的驾驶技能和综合素质,才能更好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3 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3.1 加强法制建设

针对交通安全部门,建立健全的机构,各个部门的职能要明确,并且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指定长期的工作规划,对道路交通事故有综合和长效的治理能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制建设,对于交通违规严格的进行惩处。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细化,对相关问题进行及时的进行补充和调整,以便符合和适应现在的形式。加大执法力度,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非法行为要严格治理和纠正,从而让人们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规则的违反。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处罚,警示和教育他人。

3.2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让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自觉性,让人们自觉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提高人们的综合素质。对于道路交通的驾驶员,要多进行宣传教育,对于其驾驶执照的审核要严格把关,提高综合驾驶能力。对于偏远地区和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需要更加重视,有效的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只有做好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宣?鞴ぷ鳎?才能让道路交通的参与者都能够自觉的遵守交通规则,这样道路的交通秩序才会更好,人人都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3 提高道路交通的理论和技术能力

从理论和技术上大力提高道路交通的状况,改善道路交通的硬件设施和条件,为车辆创造更加安全可靠的驾驶条件。道路是交通安全的关键因素,道路状况不好,将会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所以针对不好的路况,要及时的进行改善,有效的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了解其因果关系。很多交通事故都有其内在安全隐患因素,但深入分析其原因,就会发现其中的因果关系。通过统计学的分析,可以掌握其内在的变化和规律,有了这些因素和数据,就可以有效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预防和较少。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道路安全事故的现状是十分严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伤亡率居高不下,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极大和威胁和损害,所以在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措施之上,还需要采取更好的措施和办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加大宣传范围,利用科学的方法和措施,尽可能的减少和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宇仁德,张洪宾,孙刚,刘建平.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青岛理工大学学报,,05:67-69+76.

[2]刘强,陆化普,张永波,邹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特征分析与对策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06:123-128+145.

[3]徐鑫.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及预防对策分析[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11:120-125.

篇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公路交通网络日益健全,为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人均收入的提高,使人们“行有车”不再是梦想。但由于人们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机动车辆致人损害事故也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对该类案件的执行任务也随之加重。由于种种原因,相当数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新特点,申请执行人在精神、肉体和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法院产生了诸多抱怨和诘难,引起了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基于这一现状,本文选择在江西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开展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调查,通过分析实证材料,探寻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集思广益,总结执行经验,提出破解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对策。以期化解此类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调查范围

1、地域范围

本次调查选择的地域范围为江西省吉安市下辖的13个。基层人民法院,包括2个城区法院、1个县级市法院、10个县级法院。吉安市位处江西省中部,国土面积为25271平方公里,辖区常住人口470余万。农业为该市传统产业,在gtp中占据主导地位,属经济欠发达地区。

2、时间范围

本次调查以至9月为时间段。这一时间段在国家经济发展“十五”计划和“四五”普法计划时期内,且跨越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别调整的时期,能够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一定经济发展时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现状,发现其变化发展的规律。

(二)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以上述时间段内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立案执行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对象。本文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受理和审理,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二、调查方式

1、向13个基层法院执行局发出调查提纲,收集各基层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执行情况的实证材料,包括立案数、裁判方式(判决、裁定、调解)、已执案件数、未执案件数、未执标的数、执行期限、被执行人职业和居所(农村或城市)。

2、根据上述反馈情况,走访吉水、永丰、新干三个县法院的执行局长和部分执行员,了解其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具体的执行方法。

3、召集峡江县法院的全体执行员座谈,提出问题,谋求解决办法。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和特点

(一)受理

20元月至209月期间,吉安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并立案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63件。其中年78件,104件,130件,182件,2005年1―9月份169件。

(二)执行

1、执结案件数与执结率。2001年,吉安市基层法院执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5件,执结率为83.3;20执结91件,执结率为87.5;20执结88件,执结率为67.7;20执结117件,执结率为64.3;2005年1―9月执结104件,执结率为61.5。

2、执行根据的裁判方式。在已执结的465件案件中,有335件的执行根据是调解书,占72;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有130件,占结案数的28。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执行根据为调解书的有12件,占未结案件数的5.8;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有196件,占94.2。

(三)未执案件标的数

由于已结案件标的数过于庞大,本次调查仅统计了未执案件标的数。2001年吉安市基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未执标的总计20.8万元,平均每案为1.6万元;年未执标的总计17.94万元,平均每案为1.38万元;年未执标的总计151.36万元,平均每案为1.72万元;年未执标的总计462.8万元,平均每案为3.96万元;2005年1―9月未执标的总计406万元,平均每案为3.9万元。

(四)执行期限

2001年至2005年9月,吉安市基层法院执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期限在六个月以内

的为412件,占立案数663件的62.1;在六个月以上执结的为53件,占立案数的8;六个月内未执结的有11件,占立案数的1.7;超过六个月仍未执结的有187件,占立案数的28.2。

(五)未执案件被执行人的职业及居所

由于被执行人的职业和居所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其执行能力,因此本次调查专门对此进行了统计。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被执行人总共有239人(个),其中个体司机165人,占总数的69;单位12个,占总数的5;其他人员(主要为摩托车等助力车驾驶人员)62件,占总数的26。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227人中,农村居民为197名,占86.8,城市居民30名,占13.2。

(六)特点

综合分析上述五大类数据,本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在近期呈现出以下六个特点: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鼓励当事人“私了”,弱化了交警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调解职能,使得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有直接关系。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率逐年下降,“执行难”现象已凸显。虽然执结案件数一年高于一年,但执行率总体却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03年以后,执结率均未超过70。这一比例比最高院规定的新收执行案件执结率不得低于80的要求低10以上,充分说明该类案件已成为法院执行案件的难点。

3、调解案件的执结率远高于判决案件。五年中,执行根据为调解书的347件案件中,仅有12件未执结,占3.5;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316件案件中,有196件未执结,占62。充分说明被执行人对按照自己意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远远高于履行法院判决,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

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执行标的大幅攀升。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解释》对一些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予以新增和调整,如新增了必要的营养费和康复费,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从十年提高到二十年,使得2004年5月1日以后的案件平均执行标的比之前翻了一番。

5、执行时间普遍较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而本次调查的663件案件中,仅有412件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只占应执案件的62.1,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结,执行时间最长的案件已届五年。

6、被执行人职业特定化,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以农村居民为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双方中至少有一方为机动车或助力车驾驶员(无论是否有准驾资格)或机动车所属单位。受汽车消费贷款的影响,期望发家致富的大批农村居民贷款购车从事个体运输,不高的文化素质决定了农村个体司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相对较低,发生道路安全事故的比例高于其他群体。由于其经济能力较差,执行能力有限,因而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农村个体司机。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存有抵触情绪,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差。法院判决立足于法律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评判,更多的注重法律效果,而并不考虑义务人的主观意愿。因而大多数法律意识不强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抗心理。在这样的心理状态下,期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显然是一厢情愿。消极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与执行人员“捉迷藏”。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则故意隐藏、转移、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个别被执行人甚至以暴力、胁迫或诬告、陷害等方式妨害执行员执行职务。

(二)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无力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再加上被扶养人的抚育费和赡养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经济能力稍差的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在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不肯放弃任何执行请求,拒绝执行和解。对于这类案件,即使符合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法院也不敢裁定中止执行。往往执行人员跑断了腿,磨破了嘴,案件的执行仍是“马歇尔计划”。

(三)被执行人难找。由于绝大多数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职业特点决定了被执行人流动性强。执行人员到住所找其执行时扑空是常事。“男主外、女主内”仍是农村男女分工的基本模式,被执行人的妻子往往以男人不在家,自己做不了主为由应付执行人员,使得执行人员无计可施,“英雄无用武之地”的感觉在执行人员中普遍存在。

(四)法院审执工作脱节,衔接不紧密。根据法院改革纲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均实现了审执分离。这一改革虽然对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审执兼顾还做得不够。审者不执,执者不审,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或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贻误了执行时机;有些审判员在移送执行案件时未把审理阶段掌握的有利于执行的线索告知执行员,而执行员接到案件后,只能对案情进行了解,至于被执行人高矮胖瘦,有何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执行能力,则一无所知,只好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浪费了执行资源。

(五)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困难重重。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的车辆系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得,在付清购车款之前,出卖方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一旦法院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出卖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都会以该车所有权属其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使法院无法扣押、拍卖肇事车辆用于执行。

(六)法院现有执行力量不能满足执行要求。执行案件大量增多,加重了法院的执行负担,而执行这类案件又需要耗费大量人力和物力以及时间,这使得法院的执行人员疲于应付。加上执行力量受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短缺的限制,虽然执行人员放弃了大量休息时间,穷尽了主观能动性,仍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执行请求。

五、对策和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处弱势地位,他们将挽回经济损失的全部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上,在案件长期得不到执结,权益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的情形下,他们对法律的信心势必动摇,转而谋求其他方式向法院施压。法院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案件时,还要面对当事人对法律尊严及信念的挑战,承受不明真相的`舆论责难,用“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这句俗语来形容法院执行的处境再贴切不过。这种矛盾如果找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就会转化为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本文抛砖引玉,对破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法院的释明程度,使当事人“胜败皆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主体多,赔偿项目多,证据材料多,诉讼标的大,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他们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裁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知之甚少,因而对超出自己意愿的法院裁判表现出不理解,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受经济能力和时间精力的影响,又不行使上诉权。抱着“随你法院怎么办”的心态对待一审裁判,其自觉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能性可想而知。建议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加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明法析理,使胜诉方明明白白,败诉方心服口服。尽可能的消除败诉方对法院裁判的抵触情绪,为今后的执行扫除思想障碍。

(二)加强法院调解力度,适时引导当事人执行和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尤其是受害方怨恨心理较重,给法院调解增加了难度。但一旦调解成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较强。因此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抚受害方的激动情绪,对肇事方要向其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指明其责任过错,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尽一切可能争取调解成功,以缓解今后的执行压力。在执行过程中要抓住有利时机,引导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争取一次性履行。

(三)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法院应主动与交警部门联系,请交警部门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即告知受害方,如调解不成需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贻误保全时机,增加财产保全的难度。

(四)设立专案执行庭(组),加大执行力度。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执行难度大,社会反映强烈等特殊性,建议受理该类案件较多的法院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庭(组),重点执行该类案件。在执行中,不仅要加大执行力度,而且要注意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有效的执行措施。对个人经济能力无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说服其亲友帮助执行,同时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在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让步。

(五)审执配合,审判为执行打好基础。在案件的审理阶段,赔偿义务人为了尽可能的少承担责任,通常比较配合法院的调查。因而在审理阶段收集信息相对比执行阶段容易。主审法官可在审理阶段从有利于案件今后执行的角度,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是否投保、索赔,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关系密切的亲友情况。在查明当事人身份情况时,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供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案件移送执行时将信息传递给执行员。裁判结果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可执行性,如在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较差时,判令分期赔偿。在审理终结后向双方当事人发送《执行告知书》,详细告知当事人在执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指导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积极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告诫义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六)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因驾驶员或行人违规驾驶和行走而引发的,这反映出当事人的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使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总量得以控制甚至下降,以缓解执行压力。交警部门要严格执行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制度,以保障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能得到赔偿。法院可用真实的案例宣传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不遵守交通法规后果的严重性,以案释法,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的为412件,占立案数663件的62.1;在六个月以上执结的为53件,占立案数的8;六个月内未执结的有11件,占立案数的1.7;超过六个月仍未执结的有187件,占立案数的28.2。

(五)未执案件被执行人的职业及居所

由于被执行人的职业和居所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其执行能力,因此本次调查专门对此进行了统计。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被执行人总共有239人(个),其中个体司机165人,占总数的69;单位12个,占总数的5;其他人员(主要为摩托车等助力车驾驶人员)62件,占总数的26。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227人中,农村居民为197名,占86.8,城市居民30名,占13.2。

(六)特点

综合分析上述五大类数据,本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在近期呈现出以下六个特点: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鼓励当事人“私了”,弱化了交警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调解职能,使得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有直接关系。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率逐年下降,“执行难”现象已凸显。虽然执结案件数一年高于一年,但执行率总体却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03年以后,执结率均未超过70。这一比例比最高院规定的新收执行案件执结率不得低于80的要求低10以上,充分说明该类案件已成为法院执行案件的难点。

3、调解案件的执结率远高于判决案件。五年中,执行根据为调解书的347件案件中,仅有12件未执结,占3.5;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316件案件中,有196件未执结,占62。充分说明被执行人对按照自己意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远远高于履行法院判决,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

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执行标的大幅攀升。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解释》对一些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予以新增和调整,如新增了必要的营养费和康复费,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从十年提高到二十年,使得2004年5月1日以后的案件平均执行标的比之前翻了一番。

5、执行时间普遍较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而本次调查的663件案件中,仅有412件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只占应执案件的62.1,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结,执行时间最长的案件已届五年。

6、被执行人职业特定化,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以农村居民为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双方中至少有一方为机动车或助力车驾驶员(无论是否有准驾资格)或机动车所属单位。受汽车消费贷款的影响,期望发家致富的大批农村居民贷款购车从事个体运输,不高的文化素质决定了农村个体司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相对较低,发生道路安全事故的比例高于其他群体。由于其经济能力较差,执行能力有限,因而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农村个体司机。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存有抵触情绪,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差。法院判决立足于法律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评判,更多的注重法律效果,而并不考虑义务人的主观意愿。因而大多数法律意识不强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抗心理。在这样的心理状态下,期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显然是一厢情愿。消极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与执行人员“捉迷藏”。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则故意隐藏、转移、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个别被执行人甚至以暴力、胁迫或诬告、陷害等方式妨害执行员执行职务。

(二)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无力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再加上被扶养人的抚育费和赡养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经济能力稍差的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在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不肯放弃任何执行请求,拒绝执行和解。对于这类案件,即使符合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法院也不敢裁定中止执行。往往执行人员跑断了腿,磨破了嘴,案件的执行仍是“马歇尔计划”。

(三)被执行人难找。由于绝大多数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职业特点决定了被执行人流动性强。执行人员到住所找其执行时扑空是常事。“男主外、女主内”仍是农村男女分工的基本模式,被执行人的妻子往往以男人不在家,自己做不了主为由应付执行人员,使得执行人员无计可施,“英雄无用武之地”的感觉在执行人员中普遍存在。

(四)法院审执工作脱节,衔接不紧密。根据法院改革纲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均实现了审执分离。这一改革虽然对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审执兼顾还做得不够。审者不执,执者不审,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或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贻误了执行时机;有些审判员在移送执行案件时未把审理阶段掌握的有利于执行的线索告知执行员,而执行员接到案件后,只能对案情进行了解,至于被执行人高矮胖瘦,有何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执行能力,则一无所知,只好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浪费了执行资源。

(五)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困难重重。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的车辆系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得,在付清购车款之前,出卖方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一旦法院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出卖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都会以该车所有权属其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使法院无法扣押、拍卖肇事车辆用于执行。

(六)法院现有执行力量不能满足执行要求。执行案件大量增多,加重了法院的执行负担,而执行这类案件又需要耗费大量人力和物力以及时间,这使得法院的执行人员疲于应付。加上执行力量受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短缺的限制,虽然执行人员放弃了大量休息时间,穷尽了主观能动性,仍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执行请求。

五、对策和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处弱势地位,他们将挽回经济损失的全部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上,在案件长期得不到执结,权益无法得到法律救济的情形下,他们对法律的信心势必动摇,转而谋求其他方式向法院施压。法院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案件时,还要面对当事人对法律尊严及信念的挑战,承受不明真相的舆论责难,用“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这句俗语来形容法院执行的处境再贴切不过。这种矛盾如果找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就会转化为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本文抛砖引玉,对破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法院的释明程度,使当事人“胜败皆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主体多,赔偿项目多,证据材料多,诉讼标的大,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他们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裁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知之甚少,因而对超出自己意愿的法院裁判表现出不理解,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受经济能力和时间精力的影响,又不行使上诉权。抱着“随你法院怎么办”的心态对待一审裁判,其自觉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能性可想而知。建议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加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明法析理,使胜诉方明明白白,败诉方心服口服。尽可能的消除败诉方对法院裁判的抵触情绪,为今后的执行扫除思想障碍。

(二)加强法院调解力度,适时引导当事人执行和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尤其是受害方怨恨心理较重,给法院调解增加了难度。但一旦调解成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较强。因此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抚受害方的激动情绪,对肇事方要向其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指明其责任过错,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尽一切可能争取调解成功,以缓解今后的执行压力。在执行过程中要抓住有利时机,引导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争取一次性履行。

(三)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法院应主动与交警部门联系,请交警部门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即告知受害方,如调解不成需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贻误保全时机,增加财产保全的难度。

(四)设立专案执行庭(组),加大执行力度。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执行难度大,社会反映强烈等特殊性,建议受理该类案件较多的法院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庭(组),重点执行该类案件。在执行中,不仅要加大执行力度,而且要注意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有效的执行措施。对个人经济能力无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说服其亲友帮助执行,同时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在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让步。

(五)审执配合,审判为执行打好基础。在案件的审理阶段,赔偿义务人为了尽可能的少承担责任,通常比较配合法院的调查。因而在审理阶段收集信息相对比执行阶段容易。主审法官可在审理阶段从有利于案件今后执行的角度,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是否投保、索赔,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关系密切的亲友情况。在查明当事人身份情况时,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供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案件移送执行时将信息传递给执行员。裁判结果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可执行性,如在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较差时,判令分期赔偿。在审理终结后向双方当事人发送《执行告知书》,详细告知当事人在执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指导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积极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告诫义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六)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因驾驶员或行人违规驾驶和行走而引发的,这反映出当事人的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使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总量得以控制甚至下降,以缓解执行压力。交警部门要严格执行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制度,以保障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能得到赔偿。法院可用真实的案例宣传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不遵守交通法规后果的严重性,以案释法,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篇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公路交通网络日益健全,为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人均收入的提高,使人们“行有车”不再是梦想。但由于人们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机动车辆致人损害事故也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对该类案件的执行任务也随之加重。由于种种原因,相当数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新特点,申请执行人在精神、肉体和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法院产生了诸多抱怨和诘难,引起了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基于这一现状,本文选择在江西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开展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调查,通过分析实证材料,探寻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集思广益,总结执行经验,提出破解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对策。以期化解此类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调查范围

1、地域范围

本次调查选择的地域范围为江西省吉安市下辖的13个。基层人民法院,包括2个城区法院、1个县级市法院、10个县级法院。吉安市位处江西省中部,国土面积为25271平方公里,辖区常住人口470余万。农业为该市传统产业,在gtp中占据主导地位,属经济欠发达地区。

2、时间范围

本次调查以2001年至年9月为时间段。这一时间段在国家经济发展“十五”计划和“四五”普法计划时期内,且跨越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别调整的时期,能够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一定经济发展时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现状,发现其变化发展的规律。

(二)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以上述时间段内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立案执行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对象。本文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受理和审理,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二、调查方式

1、向13个基层法院执行局发出调查提纲,收集各基层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执行情况的实证材料,包括立案数、裁判方式(判决、裁定、调解)、已执案件数、未执案件数、未执标的数、执行期限、被执行人职业和居所(农村或城市)。

2、根据上述反馈情况,走访吉水、永丰、新干三个县法院的执行局长和部分执行员,了解其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具体的执行方法。

3、召集峡江县法院的全体执行员座谈,提出问题,谋求解决办法。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和特点

(一)受理

2001年元月至2005年9月期间,吉安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并立案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63件。其中2001年78件,2002年104件,2003年130件,2004年182件,2005年1―9月份169件。

(二)执行

1、执结案件数与执结率。2001年,吉安市基层法院执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5件,执结率为83.3;2002年执结91件,执结率为87.5;2003年执结88件,执结率为67.7;2004年执结117件,执结率为64.3;2005年1―9月执结104件,执结率为61.5。

2、执行根据的裁判方式。在已执结的465件案件中,有335件的执行根据是调解书,占72;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有130件,占结案数的28。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执行根据为调解书的有12件,占未结案件数的5.8;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有196件,占94.2。

(三)未执案件标的数

由于已结案件标的数过于庞大,本次调查仅统计了未执案件标的数。2001年吉安市基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未执标的总计20.8万元,平均每案为1.6万元;2002年未执标的总计17.94万元,平均每案为1.38万元;2003年未执标的总计151.36万元,平均每案为1.72万元;2004年未执标的总计462.8万元,平均每案为3.96万元;2005年1―9月未执标的总计406万元,平均每案为3.9万元。

(四)执行期限

2001年至2005年9月,吉安市基层法院执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期限在六个月以内

・  的'为412件,占立案数663件的62.1;在六个月以上执结的为53件,占立案数的8;六个月内未执结的有11件,占立案数的1.7;超过六个月仍未执结的有187件,占立案数的28.2。

(五)未执案件被执行人的职业及居所

由于被执行人的职业和居所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其执行能力,因此本次调查专门对此进行了统计。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被执行人总共有239人(个),其中个体司机165人,占总数的69;单位12个,占总数的5;其他人员(主要为摩托车等助力车驾驶人员)62件,占总数的26。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227人中,农村居民为197名,占86.8,城市居民30名,占13.2。

(六)特点

综合分析上述五大类数据,本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在近期呈现出以下六个特点: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鼓励当事人“私了”,弱化了交警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调解职能,使得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有直接关系。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率逐年下降,“执行难”现象已凸显。虽然执结案件数一年高于一年,但执行率总体却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03年以后,执结率均未超过70。这一比例比最高院规定的新收执行案件执结率不得低于80的要求低10以上,充分说明该类案件已成为法院执行案件的难点。

3、调解案件的执结率远高于判决案件。五年中,执行根据为调解书的347件案件中,仅有12件未执结,占3.5;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316件案件中,有196件未执结,占62。充分说明被执行人对按照自己意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远远高于履行法院判决,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

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执行标的大幅攀升。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解释》对一些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予以新增和调整,如新增了必要的营养费和康复费,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从十年提高到二十年,使得2004年5月1日以后的案件平均执行标的比之前翻了一番。

5、执行时间普遍较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而本次调查的663件案件中,仅有412件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只占应执案件的62.1,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结,执行时间最长的案件已届五年。

6、被执行人职业特定化,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以农村居民为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双方中至少有一方为机动车或助力车驾驶员(无论是否有准驾资格)或机动车所属单位。受汽车消费贷款的影响,期望发家致富的大批农村居民贷款购车从事个体运输,不高的文化素质决定了农村个体司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相对较低,发生道路安全事故的比例高于其他群体。由于其经济能力较差,执行能力有限,因而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农村个体司机。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存有抵触情绪,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差。法院判决立足于法律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评判,更多的注重法律效果,而并不考虑义务人的主观意愿。因而大多数法律意识不强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抗心理。在这样的心理状态下,期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显然是一厢情愿。消极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与执行人员“捉迷藏”。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则故意隐藏、转移、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个别被执行人甚至以暴力、胁迫或诬告、陷害等方式妨害执行员执行职务。

(二)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无力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再加上被扶养人的抚育费和赡养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经济能力稍差的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在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不肯放弃任何执行请求,拒绝执行和解。对于这类案件,即使符合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法院也不敢裁定中止执行。往往执行人员跑断了腿,磨破了嘴,案件的执行仍是“马歇尔计划”。

(三)被执行人难找。由于绝大多数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职业特点决定了被执行人流动性强。执行人员到住所找其执行时扑空是常事。“男主外、女主内”仍是农村男女分工的基本模式,被执行人的妻子往往以男人不在家,自己做不了主为由应付执行人员,使得执行人员无计可施,“英雄无用武之地”的感觉在执行人员中普遍存在。

(四)法院审执工作脱节,衔接不紧密。根据法院改革纲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均实现了审执分离。这一改革虽然对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审执兼顾还做得不够。审者不执,执者不审,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或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贻误了执行时机;有些审判员在移送执行案件时未把审理阶段掌握的有利于执行的线索告知执行员,而执行员接到案件后,只能对案情进行了解,至于被执行人高矮胖瘦,有何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执行能力,则一无所知,只好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浪费了执行资源。

(五)对肇事车辆采

篇6:浅析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和对策

浅析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和对策

摘要: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就宓须要做好安全生产的基层工作和基础工作.作 者:亚森・热合曼    陈陆建  作者单位:亚森・热合曼(新疆三叶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陈陆建(新疆油田分公司风城油田作业区)

期 刊: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Journal: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 年,卷(期):2010, “”(13) 分类号:X9 关键词:安全生产    事故频发    原因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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