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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问题的管理对策
浅析城市道路工程质量问题的管理对策
影响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需动员各方力量,实行综合管理,以确保城市道路工程的'高质量.若达此目标,则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较差的难题将得到贺圆满的解决,同时必然取得令人满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作 者:肖慧敏 作者单位: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北海,536017 刊 名:科技创新导报 英文刊名: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 年,卷(期): “”(13) 分类号:U415.1 关键词:城市道路 工程质量 管理对策篇2: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道桥管理机构根据市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建设、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或者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市政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和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与公路的结合部。改建、拓宽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准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城市道路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应当经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后,由市建设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企业及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使用国内外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经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收取的费用,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准挪作他用。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类别、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政道路,由市政部门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养护、维修;
(二)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养护、维修;
(三)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养护、维修;
(四)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钢轨外沿两米以内的铺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养护、维修周期进行养护、维修;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保障道路完好。
市政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雨水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管线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自知道缺损时起24个小时内进行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并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行驶安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不准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干道和距主干道道路红线10米以内设置除公益设施以外经营性设施的;
(二)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超过3平方米的;
(四)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门窗间距少于1:1.5比例的;
(五)占道设施距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六)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七)凸出道路红线搭建踏步或者楼梯的;
(八)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九)搭建门斗、阳台的;
(十)占用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宾馆和国家机关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十一)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市政公用设施的;
(十二)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十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允许占用的。
第三十一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最长为1年。临时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结构设置,不准出租、转让、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原审批部门可以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缩小占道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改变占道位置和停止占用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本条例实施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现有已批准的早晚临时市场,场内不准建任何构筑物。
现有已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退出。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工商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不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业,确需临时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围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占道设施,清除现场物料,修复因施工被损坏的城市道路或者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并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的裸露地面。
第三十七条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限制行驶车辆的标志。公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整行车路线,应当征求市政部门的意见。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经市政部门同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在执行任务时,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可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有条件停放车辆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应当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设立停车场标志,按照规定标准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
第三十九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拌和泥浆、打砸硬物、向道路上排放污水或者其它污染腐蚀物;
(二)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车辆及加工活动;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
(四)机动车在未标明允许停放的道路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
(五)在桥梁上架设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线杆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移动、损坏道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害和侵占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长度在100延长米以上的,挖道单位应当在当年4月15日前向市政部门申报挖道计划。
挖掘城市道路期间需要占用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在办理挖道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加收2倍挖道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道路施工的,按两次修复收取挖道修复费。
第四十二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持地下设施主管部门的证明,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属于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收取一次挖道修复费。
第四十三条 挖掘道路应当先割后挖。挖掘道路的沟槽,应当素土回填、机械分层夯实。不具备素土回填条件的,必须采取水撼沙回填。沟槽回填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回填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现场质量监督、检测。
第四十四条 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横穿路幅宽度在9米以上的道路时,应当采用免挖路面方法施工;因地下障碍物难以避让,必须开挖路面的,应当夜间分半突击挖掘施工,并保证当夜回填。
第四十五条 长距离挖掘道路的工程,应当分段开挖,分段回填,分段修复路面。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一次开挖的长度不准超过100米。
第四十六条 挖道沟槽回填和路面修复,由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十七条 地下管线完工后,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在当日回填修复;主、次干道纵向挖掘和支、巷路横向挖掘的,应当在3日内回填修复;支、巷路纵向挖掘的,应当在5日内回填修复。
第四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挡护设施、安全警示灯和统一监制的公告牌。
挖道施工材料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单侧堆放,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通道畅通。
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埋设杆、柱等占道构筑物的,占用道路面积按点数计算,每点折合1平方米;设置路牌式广告等占道构筑物的,占用道路面积按长度折算,每1米折合1平方米。
第五十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市政道路的,除设置的公益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外,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经批准占用城市市政道路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的50%缴纳占道押金。占用道路期满,未造成道路损坏的,返还占道押金。造成道路损坏的,用占道押金修复,剩余部分返还占道单位或者个人,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占道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专款专用,不准减免。
第五十一条 市政部门应当实行城市道路巡视检查制度,明确路政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秉公执法,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巡视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道路设施完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道路工程未经核验、验收或者经核验、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雨水井缺损未按规定时间更换或者修复的,处以管线养护、维修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拒绝接受市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道桥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的,予以现场查封,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堆放物料、设置摊点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清除或者扣押占道物品,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限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批准的结构、用途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出租、转让占道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建筑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清理现场、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裸露地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腐蚀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上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桥梁上架设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超长车未按照规定在道路上行驶或者机动车在桥梁、非指定道路上试刹车,在未标明允许停放的城市道路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的,可强行清除,并处以50元的罚款;
(九)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及其他挂浮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移动、损坏道路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挖道面积每平方米挖道修复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强制回填道路;
(十二)未按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建筑施工未按规定围挡,挖掘城市道路现场未设挡护设施、安全警示灯和公告牌,挖道施工材料未按批准位置单侧堆放,弃土清运未日产日清,影响通道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发生强制拆除、清除、回填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由违法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道修复费、占道押金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市政部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罚没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县(市)镇的道路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5年6月1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3: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对策论文
工程风险管理本身包含了识别项目风险、评估风险以及管理项目建设风险等各项相关要素。从项目建设的整个流程来看,有关部门都要格外关注多层次的风险管理,运用综合性的手段与举措来健全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针对整个工程项目来讲,其中牵涉的风险可以分为社会政治性、经济性、自然性及技术性的较多层次内容。在上述多种多样的项目建设风险中,有关部门针对某些潜在性的工程风险应当予以密切关注,及时消除项目建设的隐患与威胁。
1识别工程建设风险
风险管理如果要顺利全面开展,就应当依据于识别多种多样的工程建设风险。具体在识别风险时,关键应当落实于鉴别风险根源,对于某些不可确定的风险要素都要全面予以挖掘,进而给出了与之相适应的风险评估模式。在全面识别风险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当拟定可行性较强的风险管理规划。相比于其他风险管理而言,工程风险管理体现为更加显著的不可确定性。对于上述的工程建设风险如果没能及时发现,会对项目建设造成严重损失。工程项目风险具有长期性、可预测性及交叉性等典型特征,其中多种多样的风险都牵涉较大的覆盖面与繁多的风险种类。针对不同阶段的项目建设,与之相应的项目风险也存在差异性。伴随工程建设的全面推进,项目风险也将会随之而产生变化。因此在施行项目建设的早期,作为项目决策者很难全面鉴别某些深层次的风险,对其欠缺全方位的鉴别,以至于影响到后期顺利开展项目建设。从风险分类的视角来看,针对工程项目风险一般可以将其分成经济因素、社会政治因素及自然因素引发的项目风险。在这其中,项目建设涉及到相对较强的技术风险,根源在于欠缺全方位的风险评估及风险预测。除了技术风险以外,很多工程项目还可能包含管理风险,其中涉及到恶劣性的质量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在真正进入整个项目建设流程以前,针对上述各项风险就要着眼于全面加以识别,见表1.
2全面评估风险
开展风险识别的根本宗旨为全面评估风险,其中涉及到多层次的评估风险流程。具体在评估工程风险时,应当侧重于判断风险存在空间、风险发生时间、出现危险源的条件、工程建设的`期望值及潜在损失等。近些年来,有关部门针对评估项目风险已经开始着眼于构建多层次的评估模型,其评估范围覆盖于质量事故、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举措、组织方式及其他要素。从模型评估的视角来看,针对风险评估通常而言可以适用决策树、CIM建模评估或者分析敏感性的措施。此外在必要时,项目决策人员还可以借助多目标分析及AHP(层次分析法)来全面估测当前现有的项目建设风险,见表2。除此以外,全面评估项目建设风险还需紧密结合定量评估及定性评估,通过运用层次分析的举措来实现全方位的项目风险评估与风险识别。从基本用途来看,风险评估的侧重点在于识别风险源、推测出现特定风险的概率、分析并且统计风险频率、估测风险后果及给出可行性较强的防控风险决策。作为评估项目风险的负责人员,其应当全面着眼于当前现有的项目建设合同、相关法规以及项目管理技术,结合项目建设的真实状况来全面优化整个评估流程。
3拟定方案并且施行风险管理
工程建设在客观上不能够欠缺风险评估作为基本保障,只有建立于精确评估前提下的风险管理才能体现其应有的成效性。因此可见,风险管理是否能够获得最优的实效性,其在根本上决定于风险管控方案及后期的管理落实。
3.1健全现有的风险管控体系
在目前状况下,某些工程建设企业虽然能够着眼于评估风险,但没能给出可行性较强的风险管控手段及管控对策。有关部门在拟定风险管控方案时,应当能够辨别深层次的风险源,然后给出有效性及适用性较强的风险管控方案。开展风险管控也要保障其应有的方案合理性、方案先进性及经济性等特征。企业有必要凭借信息化手段来全面优化当前的风险管理流程,从而将风险消除于萌芽状态。风险管理体现为明显的综合性特征,因此在着手施行风险管控的过程中,有关部门都需遵照全方位与体系化的基本宗旨。项目风险通常来源于多种多样的原因,如果不及时处理将会引发严重的项目风险。如企业如果忽视了变更项目合同引发的某些风险,则有可能将会面对后期的索赔,以至于增添额外性的工程建设成本。因此可见,工程建设牵涉的各方都要着眼于优化风险管控的流程,在彼此配合的前提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
3.2妥善施行风险管理
推行风险管理在客观上不仅需要拟定规划,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后期的管理落实。在工程建设中,某些风险具备隐藏性的特征,对于此类潜在性的风险都要全面加以监管。因此在施行风险管理时,有关部门还需紧密结合该项目的各项基本特征,因地制宜划分与之相应的风险管控责任。风险管理包含多层次的管理目标,具体在实行目标时都应当密切结合特定时间段的期望值及最大损失指标,从而显著优化了风险管控涉及到的各项基本职责。对于类别与属性各异的项目风险而言,有关部门对此就要给出针对性较强的风险管控举措,确保将其全面纳入当前的项目监管流程中。整个项目建设都要遵照现有的规划来管控短期性与长期性的风险,尤其需要关注远期风险的全面消除。
4结语
经过分析可以得知,风险管理在当前的项目与工程建设中体现为不可替代的价值。通过全面推行风险管理的途径与举措,应当能够从源头入手来化解风险,并且改进现有的项目运行状态。截至目前,多数企业及其有关部门都已认识到了推进风险管理的价值所在,在此前提下也尝试运用多样化的举措来消除项目建设风险。在未来实践中,有关部门针对工程风险管理仍需进行经验的总结归纳,运用风险管理来提升项目建设能够达到的整体水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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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丁颖,黄健陵.铁路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与运行[J].铁道科学与工程学报,,12(6):1513-1519.
[3]崔阳,陈勇强,徐冰冰.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现状与前景展望[J].工程管理学报,2015,29(2):76-80.
[4]陈勇强,顾伟.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研究综述[J].科技进步与对策,,29(18):157-160.
[5]常虹,高云莉.风险矩阵方法在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的应用[J].工业技术经济,(11):134-137.
[6]高云莉,李宏男,李平.工程项目动态集成化风险管理模式的探讨[J].建筑经济,2017(3):24-26.
篇4:浅谈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
浅谈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
针对长期以来重建设、轻养护致使许多桥梁缺少有效养护与监管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组织机构、设立专业养护队伍、严格桥梁检制度、建立桥梁档案等来规范桥梁管养工作,并科学实施旧、危桥改造.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的方法进行了一些探讨.
作 者:丁向 作者单位:浙江省东阳市利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阳,322100 刊 名:管理观察 英文刊名:MANAGEMENT OBSERVER 年,卷(期): “”(11) 分类号:U4 关键词:城市道路桥梁 养护 管理篇5:城市道路交通量管理及规划
班级: 水工122班 学号: 125243432 姓名: 唐江生
摘要:当前我国很多城市的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着交通拥堵、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频发等诸多问题,但交通管理工作不应只是忙于解决已经出现的各种交通问题。 还应当从战略高度结合城市交通量规划和城市交通量规划超前研究交通管理对策,即制定交通管理规划,实现长效管理。
关键词:交通量 预测 管理规划
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如何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证城市交通合理、有序的可持续性发展,就必须从城市交通系统的内在机制及其与外部环境条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出发来进行合理的交通管理规划具体而言,应从城市结构与土地利用、城市交通结构、城市交通网络的完善与充分利用三个层次,从供给和需求量方面解决问题。因此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城市总体规划中重要的环节,制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也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编制与 实施,有利于提高我国城市整体管理与文明水平,适应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 正文:
1.城市道路交通量管理及规划内容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应对道路交通和管理的发展做出系统总结,并对城市交通现状进行合理分析,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科学预测规划年份道路交通发展趋势,研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发展的基本方略,提出今后交通管理工作的具体发展规划。主要内容有:
(1) 城市道路交通现状分析
通过社会经济和相关交通调查, 获得大量的城市交通基础资料和信息,并对道路系统、动态交通、静态交通和交通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 城市经济和交通发展预测
包括对城市发展、社会经济发展、道路交通发展分别进行预测, 道路交通发展预测应具有道路发展、公共交通发展,包括机动车、私人小汽车和非机动车在内的车辆发展以及交通状况的预测。
(3) 城市道路交通量管理具体规划
其内容应涵括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主要有:①道路交通组织规划②车辆管理发展规则的加强③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宣传
(4) 城市道路交通量方案的实施
2.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层次和原则
(1)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层次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在规划时间上可以和道路规划建设周期保持一致,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
①宏观交通管理战略发展规划
规划年限一般为5-10 年, 主要是确定道路交通管理发展的基本方略。如完善交通政策、制定相关法规、实现公共交通占主导地位、建成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ITMS)等战略性目标。
②中期交通管理发展规划
规划年限一般为1-3 年, 主要工作是在宏观交通管理战略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提出具体的分年度工作方案。如道路交通组织的中期规划可以是结合道路网建设状况,规划、确定切实可行的交通流组织管理方案和措施,具体措施可以是均衡路网的交通流量、规划单行线和专用线、信号灯控制实现线控等。
③近期交通管理计划
近期交通管理计划的工作年限为1 年左右, 主要是重点交叉口、路段的交通管理方案设计与论证, 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第一文库网、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为主。如对重点交叉口合理化、信号灯配时优化设计、转向控制等; 路段机非分离、车道划分、停车管理等。
(2)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应遵循“前服从长远,局部服从整体,治标服从治本”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交通管理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立足当前,以缓解交通拥堵为起点, 治理混乱的交通秩序, 提高交通安全性。规划长远, 具备战略高度。以发展的眼光考虑所制定的规划与城市发展战略相适应,与城市的总体规划相协调, 明确交通管理的发展方向。规划的具体目标要做到远期可行,近期可操作,满足科学化、智能化交通管理的需求。充分体现公共交通优先、交通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所制定的方案应不断充实、完善和调整, 实现滚动发展。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内容涉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 不同规模的城市需要解决的问题和侧重点不尽相同,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时应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 选择相应的规划要点。
3.应用案例及分析
篇6:城市道路交通量管理及规划
(1)案例背景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全球经济问题中所采取的促进中国经济不断进步的方针,各行各业对此做出的调整,以拉动内需为主,尤其是汽车行业的调整,对全国的影响颇大,增强了人们的购车欲望。 年以来,乌鲁木齐市主次干道通车里程年均增长率不及 4%,而中心城区汽车年均增长率达到 17%, 年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3万辆,平均每公里道路拥有机动车187 辆,呈饱和状态。老城区内相当数量的丁字、断头、畸形和错位交叉口未得到合理渠化,加上老城区土地开发强度大,城市用地被狭窄的巷道分隔,造成交叉口间距短。这些综合因素导致首府道路整体运行效率不理想,国际性和全国性大型经济、文化、会展活动频繁,相应增加了乌鲁木齐的交通流量,形成乌鲁木齐交通区别于疆内其他城市的最大特点;乌鲁木齐现在常住人口已近300 万了,
而城市规划实际上还是按常住人口200 万来规划的,所以城市设施供应不足。市中心还在强化功能建设,但是房价的因素迫使居民都往外走,这样很多居民上班需要从很远的地方往城里赶,下班又要从城里回很远的地方,无形当中交通量增大了。
(2)规划方法
在目前的城市交通需求预测方法中,最常用的是“四阶段法”,即出行生成、出行分布、出行方式划分和交通分配四个阶段。
(3)具体实施
具体预测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量分析针对交通量的生成预测,通过建立机动车保有量与经济、人口主要影响因素间的预测模型,预测未来年机动车保有量,分析并预测机动车的组成构成来完成交通方式的划分,最后参考各种车辆的出行次数,从而科学预测交通量出行量。由于现有资料的缺乏,交通量分布及交通量分配只能采用定性分析,考虑影响区的现状路网及交通规划,分析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在交通路网中的功能作用,预测乌鲁木齐市分配的交通量。
①交通生成预测
②交通分布预测
③结果分析
结论:
近年来,随着城市“畅通工程”的深入开展,各地城市都在积极进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编制工作。此文结合我国乌鲁木齐和哈尔滨这两座具有重要政治、经济意义的东西北边陲城市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全面、系统分析和阐述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内容、方法及相应理论模型,并在具体规划实践中应用了适合我国城市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技术,建立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系统。理论与实践表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对于改进和加强我国道路交通量管理及规划中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我们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提供了重要帮助,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道路工程学一定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徐建闽,杨兆升. 交通管理与控制[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 王炜,裴玉龙. 道路交通工程系统分析方法[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3]王炜,徐吉谦,杨涛. 城市交通规划理论及其应用[M].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4]王炜,过秀成. 交通工程学[M]. 福州: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1.
篇7:城市道路交通量管理及规划
(1)案例背景
哈尔滨市作为中国东北北部的最大中心城市,素有“东方小巴黎”之美称。经过多年,特别近五年的建设和发展,哈尔滨市的城市交通框架已初具规模,无论是在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还是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重大进展。但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水平及其与交通发展需求的适应性、城市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等
方面尚存在较大差距。为了实现城市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满足或合理地适应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系统地进行城市交通管理规划和交通系统建设规划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
(2)规划内容
①城市道路交通现状调查及数据库的建立
②现状资料分析与问题诊断
③理论研究与模型建立
④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方案拟定与评价
(3)具体实施
①在大量基础性实地调查数据资料基础上,建立了内容全面、数据翔实的道路交通管理数据库系统。
②采用四阶段法及综合预测法,并利用目前世界上先进的交通规划软件对哈尔滨市交通发展进行预测,进而得到规划年道路网各路段、交叉口的分配交通量,以及公交客流量、停车需求量等交通管理所需要的规划依据资料。
③立足于战略发展的高度,对哈尔滨市智能交通系统及交通信号控制系统进行了近期和远期规划,为哈尔滨市城市交通管理迈入现代化行列确定了目标和方向。
(4)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是针对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具体问题而进行的'规划项目,该规划实施后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①社会效益
在短期内改善城市部分区域交通阻塞的现状,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通过对道路基础设施规划,采用交通信号线控和面控、规划路网结构等手段,增加主要干道道
路通行能力,合理控制非机动车车流和行人人流,突出“以人为本”、“公交优先”的政策思想,进行专项公共交通规划,并对哈尔滨市停车管理进行专项规划,避免车辆乱停乱放、节约市区土地占用。上述规划措施可以有效缓解城市行车难、乘车难、停车难和行路难等问题。同时,规划中建议采取减少城市用地占用和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汽车进行严格管理等措施,这对城市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②经济效益
借助先进的管理手段来改善道路交通环境,防止资金的盲目投入和重复建设,从而节约了大量的建设资金。此外,规划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从而避免人身的意外伤害和车辆物品的意外损失,也就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篇8:市政道路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分析
市政道路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分析
城市道路的通畅程度直接影响到市民的出行,是关系到民生大事,因此必须在道路施工的各个环节严格进行控制,防止因各环节的'质量问题而影响市政道路的整体质量,而影响城市道路施工质量主要有市政排水和市政道路两个方面,下面就这两个方面,简要阐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作 者:范冬倩 作者单位:哈尔滨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刊 名: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英文刊名: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 年,卷(期): “”(13) 分类号:U4 关键词:市政道路 常见质量 分析篇9:路桥施工质量问题与控制对策
作为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交通运输行业,路桥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内目前的路桥施工,大多是由政府进行主导进行,相关的工程基本都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的计划性规划和实施。其质量管理和控制是广受政府和人民关注的。就目前的路桥施工情况来看,由于很多现场管理问题的存在,使得路桥的质量很难得到控制。路桥工程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工程,为确保路桥的实用性和安全性,必须通过加强工程质量控制措施来确保施工质量。
1 市政工程中的路桥施工简介
对市政工程中路桥施工的质量控制前提,就是形成对路桥工程的充分了解。路桥工程总的来看具有施工周期长、涉及范围广、工程规模大等特点,现具体分析如下: ( 1) 因路桥工程需要涉及到很多施工工序、且施工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所以整体的工程施工就相对复杂,且周期较长。( 2) 路桥施工现场会受天气、施工场所等限制,比较难于控制施工进度。( 3) 施工环节和工序的复杂性,使得路桥施工的质量难以保证。所以,进行路桥的质量控制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
2 市政工程中路桥施工常见质量问题分析
( 1) 路桥的路面质量问题。路面问题是市政路桥施工中常见的一类问题。发生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混凝土的质量不合格。所谓的质量问题,一方面指的是混凝土没有按照科学配比进行混合制作。另一方面,是混凝土用料问题或者是搅拌中没有进行及时到位的振捣等。这些都是会影响到路桥的路面质量的。另外在施工过后如果养护不到位,也会引起路面的裂缝等损坏。
( 2) 钻孔灌注桩的质量不合格。这在路桥质量问题中的占比这是非常高的,发生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①在钻孔过程中因受到地质条件或者施工工艺的影响,发生了垂直度的成孔偏离,且偏差较大。②钢筋笼无法准确的进行入孔实施。③施工场地地面平整度欠缺等也会使得钻孔柱状质量受到影响。
( 3) 沉陷问题。在管槽的土层回填中很容易发生沉陷质量问题,发生沉陷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条: 管槽周围没有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夯实处理,导致管道周边密实度不够,从而引起塌陷; 施工材料的选择不符合工程要求,使得管槽回填土的质量难以保证。
( 4) 路桥内管道位置偏离。路桥施工中管道的铺设位置出现了偏差。这也是路桥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导致这种质量问题的原因可能有: 前期管道位置测量不准确; 管道下放中出现了位置偏差; 原有建筑物对施工管道的安置影响。
3 路桥施工质量问题存在的成因概述
( 1) 人为原因。路桥的施工中由于施工工序和环节很多都需要人为的控制和实施。这就使得人员因素是制约路桥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中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质量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对工程的质量起着关键的作用。具体的施工工人所具备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施工能力,也制约了工程的质量。
( 2) 施工材料原因。施工材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最关键性因素之一,纵观所有的工程问题,很多都是因为材料不过关引起的。在目前的市政工程施工材料采购和管理中,一方面由于采购流程的不严谨,另一方面就是材料供应商的以次充好,再加上质检人员对于进场材料没有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都会使得一些不合格的材料蒙混进场。近几年的安全事故中豆腐渣工程不在少数,这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
( 3) 施工机械和工期的原因。科技的进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路桥施工的水平提升。但是从目前的先进设备利用上来看,一旦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就可能导致整个路桥工程的质量下降。再加上施工企业为了一味的追赶工期,忽视了工程质量的控制。这在路桥施工中是经常遇到的需要权衡的问题,但最终,都是以工程的追赶为目的而忽略了工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4 加强市政工程中路桥施工质量控制的几项措施
( 1) 针对路桥施工中的裂缝、麻面、起砂等质量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疗预防: ①施工所用的混凝土必须按照标准比例进行配备并进行充分的混合搅拌和振捣,合理进行抹压光时间控制。②对于施工现场的水泥必须进行妥善的保管,避免水泥在保存中受潮而发生了化学反应。③合理控制混凝土的浇筑过程,模板清理要彻底,脱模机要涂刷均匀,避免混凝土浇筑中的漏振、起泡现象。④水泥浇筑要避免高温作业情况下的大面积浇筑,选择水泥收缩性能较稳定的水泥并确保水泥用量合理。⑤路面浇筑结束后,要通过合理的养护措施,进行定期的浇水养护。
( 2) 钻孔灌注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位确保钻孔的垂直度偏差在最小范围,应该在施工前进行施工现场的平整处理,并确保钻孔机在作业过程中始终处于水平状态。②对于需要进行水上作业的钻孔操作。需要按照标准的路桥施工规范进行钻机安装验收,确保钻机底座的牢固和平整稳定性。③为避免钻机发生偏移和摆动,必须使钻机的起重滑轮槽、钻杆卡盘、护筒桩位中心处在同一垂直线上。④在周围已经有建筑物的施工场地进行钻孔时,必须进行施工探测,通过控制冲程力度来确保钻探的安全性。并定期进行钻杆位置的调整,确保钻杆垂直钻孔状态。
( 3) 为避免回填土的塌陷,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操作控制: ①土料回填前,必须根据回填部位的特点和施工条件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回填料和机械的选择正确性。比如,在进行海槽狭窄处的回填施工中,大多以蛙式打夯机作为夯填机械,且填筑厚度应该控制在合理范围呢。②在进行土料回填中,要及时的进行土料中淤泥、树皮、杂物等的清除,确保回填后的夯实效果。避免孔洞等影响密实度的问题发生。③要合理控制回填土的湿度,既不能太干燥造成粉尘乱飞,又不能过于潮湿影响夯实度。对于水分过大的回填土,要先进性多余水分的排除,再进行分层压实处理。
( 4) 在解决管道位置偏离问题时,首先,在管道铺设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工程数据测量和管道铺设位置确定。其次,在进行管道的施工放样中,必须考虑到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合理确定管道的埋设深度和位置,在铺设完成后,还要进行复检,确保管道铺设误差在设计要求允许范围之内。最后,在样桩的施工作业中,应该注意纵坡的测量验收,对原有建筑物的避让,应该考虑设置连接井,确保管道的水平状态。
5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现代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路桥建设已经有了一个很大的技术提升,但从木桥路桥质量问题来看,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去等待进一步的解决。为了确保市政工程回填土处理中路桥的施工质量,必须根据路桥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施工质量问题进行成因分析,通过针对性的进行技术整改和质量控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严格控制路面、钻孔灌注、管道偏差等施工的技术规范性,从根本上解决路桥中的常见质量问题,确保路桥施工的质量可控和使用安全性。
参考文献
[1]陆敏虹。 谈市政路桥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与解决措施[J]. 房地产导刊,( 19) : 157.
[2]古美娣。 浅谈市政路桥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与解决措施[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2015( 21) .
[3]莫永红。 浅谈市政路桥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与解决措施[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30) .
[4]李洪明。 论道路桥梁工程质量及管理措施[J]. 城市建设,2010( 8)。
篇10:路桥施工质量问题与控制对策
作为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交通运输行业,路桥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内目前的路桥施工,大多是由政府进行主导进行,相关的工程基本都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的计划性规划和实施。其质量管理和控制是广受政府和人民关注的。就目前的路桥施工情况来看,由于很多现场管理问题的存在,使得路桥的质量很难得到控制。路桥工程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工程,为确保路桥的实用性和安全性,必须通过加强工程质量控制措施来确保施工质量。
1 市政工程中的路桥施工简介
对市政工程中路桥施工的质量控制前提,就是形成对路桥工程的充分了解。路桥工程总的来看具有施工周期长、涉及范围广、工程规模大等特点,现具体分析如下: ( 1) 因路桥工程需要涉及到很多施工工序、且施工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所以整体的工程施工就相对复杂,且周期较长。( 2) 路桥施工现场会受天气、施工场所等限制,比较难于控制施工进度。( 3) 施工环节和工序的复杂性,使得路桥施工的质量难以保证。所以,进行路桥的质量控制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
2 市政工程中路桥施工常见质量问题分析
( 1) 路桥的路面质量问题。路面问题是市政路桥施工中常见的一类问题。发生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混凝土的质量不合格。所谓的质量问题,一方面指的是混凝土没有按照科学配比进行混合制作。另一方面,是混凝土用料问题或者是搅拌中没有进行及时到位的振捣等。这些都是会影响到路桥的路面质量的。另外在施工过后如果养护不到位,也会引起路面的裂缝等损坏。
( 2) 钻孔灌注桩的质量不合格。这在路桥质量问题中的占比这是非常高的,发生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①在钻孔过程中因受到地质条件或者施工工艺的影响,发生了垂直度的成孔偏离,且偏差较大。②钢筋笼无法准确的进行入孔实施。③施工场地地面平整度欠缺等也会使得钻孔柱状质量受到影响。
( 3) 沉陷问题。在管槽的土层回填中很容易发生沉陷质量问题,发生沉陷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条: 管槽周围没有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夯实处理,导致管道周边密实度不够,从而引起塌陷; 施工材料的选择不符合工程要求,使得管槽回填土的质量难以保证。
( 4) 路桥内管道位置偏离。路桥施工中管道的铺设位置出现了偏差。这也是路桥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导致这种质量问题的原因可能有: 前期管道位置测量不准确; 管道下放中出现了位置偏差; 原有建筑物对施工管道的安置影响。
篇11:路桥施工质量问题与控制对策
( 1) 人为原因。路桥的施工中由于施工工序和环节很多都需要人为的控制和实施。这就使得人员因素是制约路桥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中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质量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对工程的质量起着关键的作用。具体的施工工人所具备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施工能力,也制约了工程的质量。
( 2) 施工材料原因。施工材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最关键性因素之一,纵观所有的工程问题,很多都是因为材料不过关引起的。在目前的市政工程施工材料采购和管理中,一方面由于采购流程的不严谨,另一方面就是材料供应商的以次充好,再加上质检人员对于进场材料没有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都会使得一些不合格的材料蒙混进场。近几年的安全事故中豆腐渣工程不在少数,这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
( 3) 施工机械和工期的原因。科技的进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路桥施工的水平提升。但是从目前的先进设备利用上来看,一旦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就可能导致整个路桥工程的质量下降。再加上施工企业为了一味的追赶工期,忽视了工程质量的控制。这在路桥施工中是经常遇到的需要权衡的问题,但最终,都是以工程的追赶为目的而忽略了工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4 加强市政工程中路桥施工质量控制的几项措施
( 1) 针对路桥施工中的裂缝、麻面、起砂等质量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疗预防: ①施工所用的混凝土必须按照标准比例进行配备并进行充分的混合搅拌和振捣,合理进行抹压光时间控制。②对于施工现场的水泥必须进行妥善的保管,避免水泥在保存中受潮而发生了化学反应。③合理控制混凝土的浇筑过程,模板清理要彻底,脱模机要涂刷均匀,避免混凝土浇筑中的漏振、起泡现象。④水泥浇筑要避免高温作业情况下的大面积浇筑,选择水泥收缩性能较稳定的水泥并确保水泥用量合理。⑤路面浇筑结束后,要通过合理的养护措施,进行定期的浇水养护。
( 2) 钻孔灌注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位确保钻孔的垂直度偏差在最小范围,应该在施工前进行施工现场的平整处理,并确保钻孔机在作业过程中始终处于水平状态。②对于需要进行水上作业的钻孔操作。需要按照标准的路桥施工规范进行钻机安装验收,确保钻机底座的牢固和平整稳定性。③为避免钻机发生偏移和摆动,必须使钻机的起重滑轮槽、钻杆卡盘、护筒桩位中心处在同一垂直线上。④在周围已经有建筑物的施工场地进行钻孔时,必须进行施工探测,通过控制冲程力度来确保钻探的安全性。并定期进行钻杆位置的调整,确保钻杆垂直钻孔状态。
( 3) 为避免回填土的塌陷,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操作控制: ①土料回填前,必须根据回填部位的`特点和施工条件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回填料和机械的选择正确性。比如,在进行海槽狭窄处的回填施工中,大多以蛙式打夯机作为夯填机械,且填筑厚度应该控制在合理范围呢。②在进行土料回填中,要及时的进行土料中淤泥、树皮、杂物等的清除,确保回填后的夯实效果。避免孔洞等影响密实度的问题发生。③要合理控制回填土的湿度,既不能太干燥造成粉尘乱飞,又不能过于潮湿影响夯实度。对于水分过大的回填土,要先进性多余水分的排除,再进行分层压实处理。
( 4) 在解决管道位置偏离问题时,首先,在管道铺设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工程数据测量和管道铺设位置确定。其次,在进行管道的施工放样中,必须考虑到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合理确定管道的埋设深度和位置,在铺设完成后,还要进行复检,确保管道铺设误差在设计要求允许范围之内。最后,在样桩的施工作业中,应该注意纵坡的测量验收,对原有建筑物的避让,应该考虑设置连接井,确保管道的水平状态。
5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现代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路桥建设已经有了一个很大的技术提升,但从木桥路桥质量问题来看,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去等待进一步的解决。为了确保市政工程回填土处理中路桥的施工质量,必须根据路桥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施工质量问题进行成因分析,通过针对性的进行技术整改和质量控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严格控制路面、钻孔灌注、管道偏差等施工的技术规范性,从根本上解决路桥中的常见质量问题,确保路桥施工的质量可控和使用安全性。
参考文献
[1]陆敏虹。 谈市政路桥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与解决措施[J]. 房地产导刊,( 19) : 157.
[2]古美娣。 浅谈市政路桥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与解决措施[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2015( 21) .
[3]莫永红。 浅谈市政路桥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与解决措施[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30) .
[4]李洪明。 论道路桥梁工程质量及管理措施[J]. 城市建设,( 8)。
篇12:《七台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保障市政道路完好,充分发挥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巷道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业、部队、学校等单位自建自养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抓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第五条未经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七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
(二)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施工技术人员专业资质证书;
(五)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文件;
(六)文明施工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道路挖掘项目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挖掘道路许可证》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挖掘。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挖掘城市道路需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物料或机械设备等,应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审批表格以及《挖掘道路许可证》等,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经批准取得挖掘道路许可后,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能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连续申请延期两次以上的,已批准的挖掘道路许可证失效。
第十二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供热、供水等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边抢修、边申报,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进行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二)施工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施工应增设照明设施;
(三)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四)挖掘施工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须立即停止施工;
(五)城市道路上安装的各类管网检查井,必须与路面接平;
(六)当日挖掘产生的淤泥,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
(七)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八)敷设地下管线的,按管线敷设技术规范施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一)申请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以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挖掘的情形。
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批准,并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施工。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重大工程项目,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要派专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工整改,并按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因违反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引发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交通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挖掘工程竣工后,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满前清理场地,并按规定对挖掘的道路进行回填、恢复路面平整,报请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敷设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回填和修复城市道路;因气候等因素暂不具备修复条件的,进行简易修复,保证安全,待次年气候适宜时,按照原城市道路结构和技术标准修复。
第二十条 挖掘城市道路回填修复实行保修期制度,保修期为2年,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取保证金,用于质量保证。在保修期内路面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施工单位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复的,预留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修复的城市道路,向市政道路维护单位下达道路修复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市政道路维护单位在接到修复通知书24小时内,应进行道路修复施工。修复作业时,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根据破损道路的类别和标准进行。
由于季节性原因不能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的,道路维护责任单位应向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自己职权、徇私和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侮辱、殴打、阻碍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 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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