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理想国》中伦理思想与政治思想的张力

时间:2022-08-02 07:48:2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试论《理想国》中伦理思想与政治思想的张力(锦集9篇)由网友“gagakaco”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试论《理想国》中伦理思想与政治思想的张力,希望大家喜欢!

试论《理想国》中伦理思想与政治思想的张力

篇1:理想国中伦理思想与政治思想的张力论文

理想国中伦理思想与政治思想的张力论文

摘要:本文首先简述了《理想国》中的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理想国》中反映的柏拉图哲学体系下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的统一和矛盾。最后尝试着达到对《理想国》的“同情之理解”。

关键词:柏拉图;理想国;正义;伦理思想;政治思想;统一与矛盾

《理想国》是柏拉图对当时的政治现实进行批判和反思而写就的著作。系统地阐释了作者的正义观、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我们从柏拉图的理念论体系来理解《理想国》中的正义、幸福、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柏拉图关于国家政治设计的目的,了解柏拉图的国家思想对后世政治哲学中制度设计的影响。

一、城邦的正义与灵魂的正义

《理想国》以讨论“什么是个人正义”作为开始,依次讨论了城邦的建设、城邦中的三个等级和城邦的正义等问题,最后回归到“什么是个人正义”。在柏拉图看来,一个理想的城邦是由智慧、勇敢、节制三种理念构成的。这三种理念分别在现实世界中形成了城邦中的三种品质,也同时相对应地形成了三个阶级,分别是护国者、护卫者和被统治者,其本质上就是学者阶级、军人阶级和劳动阶级。而城邦的正义就是能够使智慧、勇敢、节制在这个理想的城邦产生,并在它们产生之后一直保护着它们的那个品质。简单来说城邦的正义就是三个阶级各安其职、各尽其责、互不僭越,正义就是一种秩序。正义的目的是为了使全体公民得到最大的幸福。“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而在其德性幸福论的体系下,只要每个人完美地拥有其依附的这一个阶级的品格,不僭越,则国家中的每个人就都是幸福的。这个国家的任务就完成了。这就是柏拉图的早期政治思想。

类比的方法论是柏拉图著作中的很大一个特点。柏拉图认为可以先读“大字”,再读“小字”,由大见小。因此在讨论了城邦正义的基础上,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在接下来的对话中论述了什么是个人正义。和城邦相类似,个人的灵魂有三部分组成:理性、激情和欲望。“我们每个人如果由于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就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份的事情的。”也就是说,正义的人就是拥有其应该拥有的品格的人。每个人拥有其应该拥有的品格就是正义的人,正义的人就会得到幸福。

这里我们注意到,《理想国》中的个人灵魂的正义是在城邦的正义下才得以成立的。每个人在城邦中拥有其个人独特的技艺,属于其独特的阶级。当每个人拥有他个人作为该阶级成员需要拥有的品格的时候,他就是正义的。护国者拥有智慧,能完善地治理国家的时候,他就是正义的;护卫者拥有勇敢,能有保护国家不受外来袭击的时候,他就是正义的;劳动者能够提供劳动,提供物质资料,并且节制自己的欲望,使自己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时候,就是正义的。因此可以认为,在柏拉图的政治和伦理体系中,伦理思想中的品格“真实存在的东西并不是个别人而是人类,对柏拉图来说,伦理思想变成了政治思想”。下文将对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展现的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的统一和矛盾进行分析。

二、理念论体系下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的统一

“理念论”的方法论思想深深影响了《理想国》中对国家政治和个人伦理的探讨。柏拉图的“理念”在方法论上来讲,可以被界说为类的概念,“所以无论何种类概念均属于纯形式的更高级的世界”。具体来看,《理想国》中的苏格拉底多次使用了类比的方法来推出结论。最大的类比就是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类比。这个类比形成了理想国的整体骨架。还有城邦中的三个阶级和个人灵魂中的三种品格的类比。其中个人的理性可以上升为城邦中的学者阶级,个人的勇敢可以上升为城邦中的军人阶级,个人的欲望可以上升为城邦中的劳动阶级。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柏拉图认为个人正义是的更高形式就是城邦的正义。在理念论的思想下,个人正义一定具有更高层次上的类概念,也就是城邦的正义。虽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申明是为了寻找个人的正义才虚拟了一个理想的城邦,由大见小,“先探讨在城邦里的正义是什么,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但是很明显看到《理想国》的主要目的是想论述柏拉图的政治思想,也就是他的理想城邦思想。因此,从柏拉图的逻辑来看,不是由城邦的正义来推导个人的正义,而是个人的正义上升为城邦的正义。   可以认为,柏拉图哲学的伦理思想不在于个人的能力和幸福,而在于类的伦理的完美。因此,在柏拉图理想城邦中的人,并不是单个存在的,而是从属于其类概念上的城邦的。对柏拉图来说,其伦理思想就上升成为了政治思想。这样,在理念论体系的影响下,柏拉图的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得到了统一。这种统一是对当时雅典,甚至是整个希腊城邦政治日趋腐化的对抗。在柏拉图的时期,雅典城邦民主政治已开始败落,“在当时希腊政治生活分崩离析,个人幸福风靡一时,柏拉图理论与之抗衡,将国家的概念提高大驾驭一切的高度”。⑥如此就可以解释为何柏拉图哲学中的伦理思想是低于并且服务于政治思想了。

但是,柏拉图使个人伦理从属于国家政治体系的做法,必然导致极端限制公民的个人自由,弱化个人利益,甚至不能谈个人利益。这样一来,《理想国》中的国家理想就变成了为实现科学理论的军事国家了。因此,如果排除柏拉图的理念论体系对伦理学的影响,我们就可以看出他的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中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下文将论述这种矛盾。

三、柏拉图伦理思想与政治思想的矛盾

柏拉图的伦理思想是“德性幸福论”,他宣称只要拥有了其该有的品德就是幸福的,这里拥有品德和幸福同一的,不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但是与后世的德性幸福论不同的是,柏拉图的“德性幸福论”适合其政治思想联系在一起的。在其理想的城邦中,个人的品德(也就是个人的幸福)是和这个城邦的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

具体来说,柏拉图认为,在他的理想城邦中每个人只要拥有其该有的品德就是幸福的。但是,他的理想城邦中的人是有阶级差别的。每个阶级的人应该拥有的品德是不一样的。学者阶级的品德是智慧,因此拥有了智慧,这个阶级的人就拥有了幸福;军人阶级的品德是勇敢,拥有了勇敢,这个阶级的人就拥有了幸福;而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劳动阶级,也就是被统治阶级好像没有被赋予他们独有的品德。

如此看来,按照柏拉图的逻辑,由于每个人隶属于各自的阶级,因此每个人应该拥有的品德是不一样的,因此在他的理想城邦中三个阶级中的人的幸福标准是不一样的,有等级差别的。为了解释他的这种有差别的品德和幸福论,特别是为了让被统治者相信这种有差别的幸福。柏拉图甚至引人了“腓尼基神话”。

但是伦理学研究“正义”、“幸福”、“品德”这些概念,都无非是为了找到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能够排除等级差异和政治制度影响的标准。而柏拉图的伦理思想却不是这种目的。柏拉图的“德性幸福论”就和其政治思想发生了尖锐的矛盾。为了调和这种矛盾,柏拉图使其哲学中的伦理思想就附属于其政治思想。比如阅读《理想国》前几卷我们会认为柏拉图论述城邦的正义仅仅是为了与个人灵魂的正义做类比。

由于《理想国》中伦理思想和其政治思想的矛盾,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成为了极端限制个人自由的、弱化个人利益的国家。就如马克思所说,“他的理想国只是埃及种族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虽然这种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的结合在当时的雅典社会具有现实的意义,但是却泯灭了个人的自由。

四、理解《理想国》

虽然,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存在着许多矛盾,但是如陈寅恪先生所提倡的“同情之理解”读书法所言,我们对《理想国》首先应有的态度是尝试着理解。柏拉图提出的这种政治制度虽然已经被当作空想的乌托邦抛弃了。但是柏拉图站在“教育公民达到使之真正幸福的”的高度上,严格按照理性来设计人类社会合理结构的做法却是后世政治哲学所效仿的。

篇2:试论《理想国》中伦理思想与政治思想的张力

试论《理想国》中伦理思想与政治思想的张力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简述了《理想国》中的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理想国》中反映的柏拉图哲学体系下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的统一和矛盾。最后尝试着达到对《理想国》的“同情之理解”。

论文关键词:柏拉图;理想国;正义;伦理思想;政治思想;统一与矛盾

《理想国》是柏拉图对当时的政治现实进行批判和反思而写就的著作。系统地阐释了作者的正义观、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我们从柏拉图的理念论体系来理解《理想国》中的正义、幸福、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柏拉图关于国家政治设计的目的,了解柏拉图的国家思想对后世政治哲学中制度设计的影响。

一、城邦的正义与灵魂的正义

《理想国》以讨论“什么是个人正义”作为开始,依次讨论了城邦的建设、城邦中的三个等级和城邦的正义等问题,最后回归到“什么是个人正义”。在柏拉图看来,一个理想的城邦是由智慧、勇敢、节制三种理念构成的。这三种理念分别在现实世界中形成了城邦中的三种品质,也同时相对应地形成了三个阶级,分别是护国者、护卫者和被统治者,其本质上就是学者阶级、军人阶级和劳动阶级。而城邦的正义就是能够使智慧、勇敢、节制在这个理想的城邦产生,并在它们产生之后一直保护着它们的那个品质。简单来说城邦的正义就是三个阶级各安其职、各尽其责、互不僭越,正义就是一种秩序。正义的目的是为了使全体公民得到最大的幸福。“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而在其德性幸福论的体系下,只要每个人完美地拥有其依附的这一个阶级的品格,不僭越,则国家中的每个人就都是幸福的。这个国家的任务就完成了。这就是柏拉图的早期政治思想。

类比的方法论是柏拉图著作中的很大一个特点。柏拉图认为可以先读“大字”,再读“小字”,由大见小。因此在讨论了城邦正义的基础上,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在接下来的对话中论述了什么是个人正义。和城邦相类似,个人的灵魂有三部分组成:理性、激情和欲望。“我们每个人如果由于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就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份的事情的。”也就是说,正义的人就是拥有其应该拥有的品格的人。每个人拥有其应该拥有的品格就是正义的人,正义的人就会得到幸福。

这里我们注意到,《理想国》中的个人灵魂的正义是在城邦的正义下才得以成立的。每个人在城邦中拥有其个人独特的技艺,属于其独特的阶级。当每个人拥有他个人作为该阶级成员需要拥有的品格的时候,他就是正义的。护国者拥有智慧,能完善地治理国家的时候,他就是正义的;护卫者拥有勇敢,能有保护国家不受外来袭击的时候,他就是正义的;劳动者能够提供劳动,提供物质资料,并且节制自己的欲望,使自己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时候,就是正义的。因此可以认为,在柏拉图的政治和伦理体系中,伦理思想中的品格“真实存在的东西并不是个别人而是人类,对柏拉图来说,伦理思想变成了政治思想”。下文将对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展现的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的统一和矛盾进行分析。

二、理念论体系下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的统一

“理念论”的方法论思想深深影响了《理想国》中对国家政治和个人伦理的探讨。柏拉图的“理念”在方法论上来讲,可以被界说为类的概念,“所以无论何种类概念均属于纯形式的更高级的世界”。具体来看,《理想国》中的苏格拉底多次使用了类比的方法来推出结论。最大的类比就是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类比。这个类比形成了理想国的整体骨架。还有城邦中的三个阶级和个人灵魂中的三种品格的类比。其中个人的理性可以上升为城邦中的学者阶级,个人的勇敢可以上升为城邦中的军人阶级,个人的欲望可以上升为城邦中的劳动阶级。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柏拉图认为个人正义是的更高形式就是城邦的正义。在理念论的思想下,个人正义一定具有更高层次上的类概念,也就是城邦的正义。虽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申明是为了寻找个人的正义才虚拟了一个理想的城邦,由大见小,“先探讨在城邦里的`正义是什么,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但是很明显看到《理想国》的主要目的是想论述柏拉图的政治思想,也就是他的理想城邦思想。因此,从柏拉图的逻辑来看,不是由城邦的正义来推导个人的正义,而是个人的正义上升为城邦的正义。

可以认为,柏拉图哲学的伦理思想不在于个人的能力和幸福,而在于类的伦理的完美。因此,在柏拉图理想城邦中的人,并不是单个存在的,而是从属于其类概念上的城邦的。对柏拉图来说,其伦理思想就上升成为了政治思想。这样,在理念论体系的影响下,柏拉图的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得到了统一。这种统一是对当时雅典,甚至是整个希腊城邦政治日趋腐化的对抗。在柏拉图的时期,雅典城邦民主政治已开始败落,“在当时希腊政治生活分崩离析,个人幸福风靡一时,柏拉图理论与之抗衡,将国家的概念提高大驾驭一切的高度”。⑥如此就可以解释为何柏拉图哲学中的伦理思想是低于并且服务于政治思想了。

但是,柏拉图使个人伦理从属于国家政治体系的做法,必然导致极端限制公民的个人自由,弱化个人利益,甚至不能谈个人利益。这样一来,《理想国》中的国家理想就变成了为实现科学理论的军事国家了。因此,如果排除柏拉图的理念论体系对伦理学的影响,我们就可以看出他的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中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下文将论述这种矛盾。

篇3:马克思政治思想张力论文

马克思政治思想张力论文

马克思在其论著中对“政治”并没有一个定义性的描述,但是,他对政治的思考却深邃而清晰。一方面,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现代政治的特性与本质——与强制性权力、国家紧密相关(以国家为中心),即现代国家政治;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建构其未来的理想社会中呈现了与这一理想社会相融合的政治特性——与理想社会秩序、人的自主能力和交往能力完满相结合意义上的政治(以社会为中心),从而使他的政治思想具有了理想性的特征。正是在这种独有的现代性和理想性的张力关系中来理解和把握政治,展示了马克思对政治思考的独特和奇妙卓越之处。我们对马克思政治思想的探究,既要把握政治作为国家强制性权力的现代性,也要把握政治作为人类自我治理需要的理想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认识二者之间的张力关系,惟有此,才有可能把握马克思对政治所具有的纵深历史感以及他的政治思想对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政治思想的现代性

现代的人们一谈到政治就会想到权力。在人类思想史上,把政治与权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是马基雅维利。自他开始,从权力、暴力即强制性权力来说明和阐释政治,在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韦伯、拉斯维尔和达尔等人对政治的理解都深受马基雅维利思想的影响。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剖析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局限性、阐述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时,也从现代性的政治出发,把政治与权力直接联系在一起,并从国家的暴力即强制性权力出发来解释政治的内涵,赋予政治以政治国家的称谓x。现代政治国家的基本特征被马克思概括为“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是“相对于个人而独立的虚假共同体”。“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而“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132,124,294,281,272,等等。

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发展到市民社会阶段,政治国家与社会不再像以往那样呈现出一体化的状态,而是相互之间对立发展的二元态势。其根由,马克思认为需要从市民社会的性质及市民社会的内在分裂来说明。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问题是黑格尔首先提出来的。黑格尔区分了社会与国家两个概念,在他看来,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国家的本质是作为一种世界性和普遍性的绝对精神而存在,它的最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协调形形色色的特殊利益,从而担当着协调社会生活、促进个人道德水准、推动社会发展的历史重任。如果没有国家,市民社会除了利害关系之外,人与人之间便不存在其他关系,更不存有伦理道德关系和政治关系。马克思虽然接受了黑格尔关于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观点,但比黑格尔更为深入。马克思不仅对市民社会的异化和经济剥削性质进行了淋漓尽致地批判,而且由揭露这种性质的市民社会深入到由市民社会所决定的现代政治国家的本质。他指出,市民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力图创造出一种支配他人的、异己的本质力量,以便从这里面找到他自己的利己需要的满足。”人的“一切激情和一切活动都必然湮没在发财欲之中。”[2]132,135“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总而言之,它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依赖的是货币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它是“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1]275,131的社会,直接“表现为私有财产、资本的单纯统治”[2]84。正是由于市民社会这种纯粹的经济私有性质和剥削性质,使国家作为共同体的形式“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1]132马克思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资本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

尽管马克思有时候会把市民社会的概念泛指为一般意义上的社会x,也依据现代市民社会的发展逻辑提出了一般社会形态发展的思想y,但市民社会在马克思那里始终是——直接从扩大的了生产和交往(引者加黑)中发展起来的社会形式。市民社会的构成,在马克思看来,主要是生产关系或者说经济关系,社会的性质与以往的社会相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完全抛弃了任何政治外观,摆脱了政治的限制,成为经济化的社会,不再是作为共同体的形式即人的社会性需要而存在。如果说它还具有社会的特点——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的真正意义在于它的社会性——那么市民社会的社会性也仅仅体现于自然分工发达基础上所产生的大工业力量——生产力(在马克思看来,此时的生产力也是自发性质的生产力,尽管是人们共同活动的结果,但仍然是一种异己的力量,而不是真正的社会性力量)和个人竞争形成的依赖于物的普遍交往(在马克思看来,此时的人与人之间的普遍交往形成的关系也是一种物化关系),更由于这种交往关系具有不同于以往社会的异化和经济剥削性质,它并非是社会的真正本质所在,而是非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后阶段。由纯粹的经济私有性质和剥削性质的市民社会所决定的现代政治国家是一种什么样的面貌呢?马克思认为,从市民社会中脱离出来的现代政治国家,褪去了黑格尔笼罩其上的“最高伦理精神实体”的神圣光环,它作为普遍利益和共同体的形式虽然与市民社会相对立,但受资本力量的影响,实际上是为资本或经济服务的虚幻的共同体形式x;现代政治国家的显著特征就是以强制性的权力为核心,趋向于掠夺和压迫,政治则演变为统治权的争夺和阶级之间的斗争了。

用马克思本人的话来讲“,国家政权在性质上也越来越变成了资本借以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变成了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变成了阶级专制的机器。每经过一场标志着阶级斗争前进一步的革命以后,国家政权的纯粹压迫性质就暴露得更加突出。”[3]53这是马克思对现代性的政治所做的最为清晰地描述,也是对现代政治国家所进行的最彻底的除魅——现代政治国家与社会的对立使政治国家所具有的伦理道德色彩已经消退,政治国家已经无关乎好和善、以及公共生活的问题。由此,马克思认为,劳动者遭受了双重的剥削和压迫:在社会中遭受资本私人占有对劳动的强制性剥削,在政治国家中遭受强制性权力的压迫。当政治国家为资本私人占有服务时,则使得这种剥削和压迫达到了人类社会存在以来的最高峰,即劳动者作为一个群体存在的人——无产阶级,不仅被隔离于社会之外,而且被政治国家所排斥。

马克思所引入的阶级概念揭露了这一点。马克思把生活在最底层的劳苦大众,界定为无产阶级,这是“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它“承担社会的一切重负,而不能享受社会的福利,它被排斥于社会之外,因而不得不同其他一切阶级发生最激烈的对立。”[1]14,90马克思特别强调了无产阶级对资本的反抗和与资产阶级的斗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对政治权力的反抗和斗争,而是争取“全人类解放”的最后的反抗和斗争“,工人阶级的解放包含全人类解放”[2]101。马克思的阶级概念不仅表达了其关于现代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矛盾状态,而且是他重构未来理想社会与政治的关键性概念,阶级概念所特有的政治意蕴使马克思的政治思想在现代性的基础上凸显其超越现代性的特点。按照马克思的思想进程,当人类社会发展超越了“市民社会”这一特殊阶段的时候,与市民社会相适应的特有政治形式——现代政治国家必然被扬弃,新的人类社会的政治形式则必然会出现。对于未来理想社会的政治的论述,是马克思更为卓越的理论贡献。

二、马克思政治思想的理想性

马克思是在对现代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矛盾的批判中孕育和建构着他的政治信仰。对于现代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矛盾,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已经从哲学的高度上给予了阐释。黑格尔认为,现代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对立是存在于人自身的个性与共性、特殊性和普遍性之间的对立统一矛盾,它实际上是一个现代人自身存在的悖论。黑格尔之前的英法启蒙思想家们则从社会契约论出发阐述现代政治国家的产生和个人自由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人的天性是追求独立的自身的利益,但是这种个人利益的追求之间又会相互产生矛盾,威胁到人的存在,为此,人又必须以依赖契约而形成的某种形式的共同体方式——政治国家而存在。在马克思那里,政治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对立依然被视为突出的现代性问题。对于市民社会与现代政治国家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黑格尔把它放在了理想国家的建构上,而马克思则把这种矛盾的解决放在了具有现实性和理想性相贯通的未来的.社会与政治相融合的社会建构上。在马克思所建构的未来社会中,作为阶级对抗产物的国家消亡了,但政治依然存在。这时的政治是以与这一理想社会相适应的——即与社会相融合的状态存在着。也就是说,当马克思完成他的批判之时,并未就此“消灭”了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政治。但政治失去了现代性的权力本位的“国家”意义,而彰显出人的真正自主、自我治理和自我管理的社会意义y。政治的理想性,是由未来社会的理想性质所决定的。未来的理想社会,在马克思看来,是这样的社会:对象对人来说成为社会的对象,人本身对自己来说成为社会的存在物,而社会对人来说成为人的本质。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规定和存在的社会“创造着具有人的本质的这种全部丰富性的人,创造着具有丰富的、全面深刻的感觉的人作为这个社会的恒久的现实”[2]126127。

马克思在一生中不断地重申他关于未来理想社会所展现出的人的本质特性:在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马恩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294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则认为未来的理想社会是“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4]239“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3]305。在此,个人的全面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化了的生产力x,以及劳动(作为人的第一需要的劳动,可以说就是人的自由个性的直接的、现实的表现)y等,都是马克思借以说明人类所达到的人性完善的状态,这种完满的人性状态与理想的社会阶段即人类终极目标的社会互为表征。人性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未来理想社会的主要标志,而理想社会就是完满人性的规定与充分展示。理想社会的性质决定了与其内在一致的政治的面貌。这种政治的首要的目的是促进和展现高度社会化关系中个人的自我发展——即个人社会化的交往能力和自主能力。具体言之,这种致力于社会秩序治理活动的政治,既是个人的自我控制和自主水平的体现,也是社会的自我控制和治理程度的体现。因为国家消亡了,走向真正自由人联合体的自治状态的障碍也就被消除了,这时的政治正是自由个性的人的自治状态——即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表征,它不再有与国家相结合的那种特性——强制性权力的统治,而与昭示人自身存在的社会相融合,是人的自主性即人的本质力量的充分展现。在马克思看来“,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3]95所在。对此,马克思在不同的著作中有过十分具体的论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就特别强调了未来社会人们对自身社会生活条件的自我控制[1]8586;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针对拉萨尔派的社会总劳动的公平分配问题,对未来社会中的资源、财富的分配和管理则做了更为具体的论述[3]302303。

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肯定了未来社会中同样存在着现代社会存在的复杂的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管理和分配问题z。未来理想社会,马克思认为是一个在技术、生产力等各个方面远比现代社会更为复杂的社会,它更需要合理的、合乎人性的治理方式即理想性的政治存在。马克思用了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来表达理想社会人类的存在状态,我们可以用“自由基础上的充分的社会化民主”来表达马克思这种与社会高度融合的政治状态。这种状态在人类的历史之初,也曾经以它特有的形式闪耀过。马克思在《人类学笔记》中为我们详细地阐述了他的考察和研究{。

在马克思看来,在人类早期的社会状态中,人的个性是不存在的x。因而未来理想社会“(即更高级的社会制度)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5]398这就是说,民主原则同样是未来理想社会的基本原则,民主制度是未来理想社会的最基本的政治形式。民主并不必然就是与现代政治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政治价值,也不必然具有现代性政治的特点。马克思认为,民主作为人类社会的治理形式,与人的社会化程度紧密相关,真正的民主是高度社会化基础上的人的自治和自主。这样一种高度的自治和自主,如果国家——即强制性权力不消亡,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所有各种形式的国家都是社会身上的赘瘤”[5]646。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国家消亡论实际表明了,人类的最后解放存在于无产阶级专政这个国家消亡之后的社会所获得的完全解放,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已经是建立在消除了资本私人占有统治的社会基础上,因此,人类的最后解放是社会从国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国家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无产阶级像历史上其他阶级一样,将不得不继续利用国家的力量来促使国家的自行消亡。因此,国家仍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不过这个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是向未来理想社会过渡的一个环节或中间阶段。因此,它要从组织上、制度上不断地保证民主的实现,从而最终使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由社会自行掌握。综上,当我们理解马克思政治思想的理想性的时候,马克思对建立在消除了社会的经济私人占有的强制性质基础上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理解需要我们格外注意。

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不同于市民社会基础上的政治国家性质,就在于它自身具有塑造未来理想社会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它将不断努力地削弱其阶级统治的压迫性或权力的强制性,不断扩大全社会范围的民主和创新民主的管理形式。对此,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巴黎公社革命经验时,特别提到新型国家政权要把国家权力还于社会[3]5758。一方面,马克思认为这是新型国家政权的性质使然,即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权,消除阶级统治,恢复“社会”的本质;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国家的各项职能须回归社会,扩大社会的自治权,吸引社会中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加国家政治的管理,最终创造国家自行消亡的社会历史条件。但是无产阶级国家的这种具有超越自身的现代性特征努力趋向未来社会的能力和表现,在过去被我们一直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也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器所湮没了。

此外,还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当马克思从现代性立场来论述政治问题的时候,总是把政治和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并称之为政治国家。因此,从单纯的理论形态上看,马克思似乎将现代国家政治的本质表现扩张至“至今一切的社会”。这使我们在认识和把握马克思政治思想的时候,会把马克思所理解的现代政治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对立问题看成是迄今一切社会历史发展阶段都具有的普遍性问题;会认为在古代社会同样存在一个需要解决的“那个时代的现代性”问题;会认为这样的政治(即现代政治国家)也将贯穿到马克思所建构的未来理想社会之中,如此一来,得出的结论必然就是当国家消亡的时候政治也消亡了。应该说,这与马克思所认为的未来理想社会中国家消亡但政治依然存在的思想是冲突的。显然,这样的理解没有真正把握马克思政治思想的精髓。现在我们重温马克思的政治思想,对于我们所从事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尤显弥足珍贵。

篇4:孔子伦理思想与人际关系

孔子伦理思想与人际关系

孔子的伦理思想在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教育中占有重要位置,不能因为儒家伦理思想在发展过程中被统治阶级利用和歪曲而否定其精华所在.

作 者:张焱 张润泽  作者单位:张焱(河北省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056029)

张润泽(河北省邯郸师范专科学校历史系)

刊 名: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ANDAN MEDICAL COLLEGE 年,卷(期): 16(3) 分类号:B82 关键词:孔子   伦理思想   人际关系   道德  

篇5:浅谈视觉张力与平面设计论文

浅谈视觉张力与平面设计论文

就视知觉而言,映入事物对视觉的反映与印象的被注意值,往往不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物象,因为这些物象以自然的方式重复着它的存在方式,比如长年不变的山、树、石、草的形态及位置等。重复的物象使视知觉处于近乎麻痹的状态,它不会对视知觉产生某种提示或暗示,因为重复是视觉对物象的长时间的同一反映,很快会对视觉产生疲劳感,因此,它不会引起视觉的注意力和兴奋感。

从动画形成的原理来说,重复是表现静态的主要手法,比如在一定的时间段重复播放同一图像。由此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重复等同于静态,静态的物象对人的视觉的影响是有限的。与其相反,人的视觉对运动着的物象,却有着与上述完全不同的反映。所谓的运动是指某一物体的位置的移动,这种移动是物理原理的反映。但反映到视觉上的运动感,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直接指的是,我们在生活中直观看到的物理移动现象,如人、车以及船的移动等。间接则指的是在动感媒体上感受到的运动现象。

视觉对运动物象的注意值远大于静态物象,这是因为人的眼部肌肉为适应运动物象,必须作出相应的变化所致。这种变化是视觉始终处于一定程度的紧张与兴奋的状态。由此可见,运动的物象能引起祝觉的关注,并能产生一系列的生理及心理反应,作出相应的反馈。这些显然是由于运动中的物象所产生的动能所致,动警悬守生视觉张扬力的主要因素。它的本质是使视觉产生异觉感,处于活跃状态,所以形成所谓的视觉张力现象。

就平面视觉艺术而言,张力的产生显然不能依赖物此根本不存在真实的运动。在平面视觉艺术中是看不到平面中所看到的运动现象只不过是视X元素向某些方向某种意向而非事实。如康定斯基所说的,它体现了一种那么,平面视觉中的运动感是如何产生的呢?以人运动张力感的心理反应,主要来自于对生活经验的反馈与联想,如:物象在空间中的移动,必然会留下相应的运动轨迹,船的波痕、飞机的尾气等。还有,在运动中改变了物象结构与形态的现象,比如:运行中的车轮、飘扬的'悬挂物及运。因为,这些运动现象'造成了物象轮廓的变异,同时形成了物劳平面设计艺术学造型艺术与形式探究形态的模糊现象。

除此以外,打破平衡将物象进行倾斜与偏移,自然就产生了运动动感,因为,这种现象偏离了正常的物理稳定现象。以上现象说明,在平面视觉中,物体的显现在处于正常状态(静态)下,其对人视觉的影响不会很大,但这种状态一旦偏离了其固有的位置或轨迹,并对人产生了某种生理和心理上的影响或暗示,自然地会产生紧张或不安感,这种感觉所带来的心理震动会牵动视觉处于兴奋状态中。尽管这种偏离和移动以静态的方式出现,还是能够体现到运动与张力给我们带来的视觉压迫感。在平面静态属性中表现运动中的张力,并非简单地理解为物象的随意置立,物理运动中的物象,其运动的过程是一个完整的移位过程,从头至尾,人的视线可以随着物象的移动进行浏览,其过程极其流畅与自然。而静态中的运动物象是根据物象的位置与方向来判断和想象来完成运动过程,由此,我们不得不对静态物象的位置与方向有一个较为严格的定位要求,例如物象位置的左右及其上下的合理置放,物象倾斜程度的自然与完美以及运动轨迹的奔放与流畅等。

从生活经验记忆中,感受运动性质的形态给我们带来的视觉样式,是静态表现动态的常用手法,也是视觉接受运动样式的圭要来源。如前所述,飞奔的车轮、展翅的飞鸟、滔滔的波浪以及川流不息的人潮等等。视觉可以从生活物理的运动中得到行进移动的运动经验,从而获得前进、奔腾、冲刺及撞击等生理及心理感受。

我们可以从更多的平面艺术作品中感受到所反映的视觉元素的运动样式。这种视觉样式为表现出运动张力,极尽展现了物理性的动能力及爆发力,如起飞中的飞机、飞驶的火车、出膛的子弹及瞬间的爆发力的气态等。用视觉元素的非合理组构,来取得心理撼荡的视觉效果。打破常规的组织法则;打破我们通常认为的黄金分割率法,打破约定俗成的组构定位模式是取得视觉张力的最好方式。所以说,将视觉元素偏离正常的组构轨迹,使人产生出其不意的视觉效果,这样才会使人产生新奇和震撼的视觉感受。

我们可以在二维平面空间的纸面上组构视觉元素,将其置在某一个极端的位置,如极右端,我们会发现,我们的视点会不由自主地落在右边,右边就会产生紧张感,这种紧张来自于左边极端的空旷感对右边视觉元素的有力挤压。这种现象的基本原理是人的心理视觉平衡的失衡所致。因此追求心理视觉平衡是人的本能,所以这种超越常规的现象出现,自然会出现这种不适感,显然也不会不使我们无动于衷,造成视觉紧张的平面空间位置,一般都在纸框空间四边的任何一点的位置上,也可以是纸距空间的绝对中间的位置上,这些位置都是偏离了正常视觉的轨迹与轨道。

当然,平面视觉艺术设计,最终都必须遵循一个突现与均衡的美学法则。在此,我们探讨的是视觉元素在空间位置上的视觉张力感,并不排除最终取得视觉效果的平衡性。不同的是如何在取得视觉平衡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发挥视觉张扬力,平面视觉艺术尽可能地展示其最富魅力的一面。

篇6:异质组合与语言张力

异质组合与语言张力

语言的异质组合已成为修辞的基本特征,究其原因是异质组合能够赋予语言以张力,使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语言因素和平共处,其组合的入侵力强烈冲击听读者的`生理知觉,形成强大的张力效应,为不可言之事、之理、之情提供了可言的有效途径.

作 者:徐秀芝 XU Xiu-zhi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6 刊 名:学习与探索  PKU CSSCI英文刊名:STUDY & EXPLORATION 年,卷(期): “”(3) 分类号:H0 关键词:文学语言   修辞   异质组合   语言张力  

篇7:老子与王弼伦理思想比较

关于老子与王弼伦理思想比较

论文摘要:本文对老子与王弼伦理思想中的道德起源论、道德处世方法、道德理想的异同点进行了比较,并揭示出其伦理思想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的原因是由于两人不同的社会背景、个人经历、以及前代思想文化的影响。指出其伦理思想形式相似.其历史动因和反映的内容不同,因而二者既有历史的必然联系,又有区别。

论文关键词:道德 伦理 比较

老子和王弼都从“无为”“自然”出发,肯定个人价值,反对道德形式主义,揭露道德说教的虚伪性,都有对理想道德境界的设计和向往,以其“无为”和“慎终除微”的处世方法作为其伦理思想的归宿。但由于不同的社会背景、思想基础以及个人经历,两人在对待现存纲常名教本身的态度、道德理想、处世方法上又同中有异。王弼继承了老子学说,但又援道入儒,作《老子注》,对其思想进行了发挥。本文就老子与王弼伦理思想之异同及产生的原因作一初浅的比较。

1“道常无为”与“名教本于自然”的道德起源论

老子把崇尚仁、义、礼、智道德规范看成是“无为”之德的丧失.社会混乱的产物.是“有为”。认为“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老子》第十二章。以下引《老子》只注章次)社会混乱,邪恶发生,才有圣人制定和提倡各种道德规范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这种道德规范,人们“为之”就会为保持善的美名而归于名利之争因而最好的办法是“自然无为”,因“道常无为”道生育和长成万物,道的这种德性应为包括人在内的世界万物所效法。因而人能“无为”就是法“道”而有所得。老子这种“无为”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享十会理性角度看,是无所作为,而从道性“自然”的层面看是“无不为”,在“无为”与“有为”的对立中显示了老子道德起源论的内容。王弼继承并改造老子“有生于无”的宇宙生成论.认为天地万物“以无为本”。他说“有之所始,以无为本”(《老子注》第三十八章。以下引《老子注》只注章次)而“万物虽贵,以无为用,不能舍无以为体也,舍无以为体,则失其为大矣”(同上)。根据其“无”与“有”的本末体用观点,他进一步论述了自然与名教的关系。认为,在原始状态下,人们无知无欲,归于“朴”或“真”,后来“真”散了,于是“百行出,殊类生,圣人因其分散,故为之立官长。”(《注》二十八章)而“始制官长,不可不立名分以定尊卑”。因而维护尊卑贤愚的名教(道德规范)就是本于自然,自然和名教的关系.就是母子本末关系,因而“名教出于自然”,这是王弼“以无为本”的宇宙本体论在道德观上的体现。

由上可见,无论是老子还是王弼,都否定那种把仁、义、礼、智道德规范看成是抽象的人性或神秘的天意的观点。老子的道德起源说.是从当时社会的经济关系探索道德规范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和规律.认为它们既不是神的安排,也不是主观意志的产物。王弼对老子的学说加以具体化和发展,认为道德规范是由“无”这个自然之母而生,也否定道德规范是由神秘天意而生的说法。在方法论上,老子的“自然无为”论和王弼的“以无为本”的本末体用说,都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即他们都把天道自然论,机械的搬用到“人道”即人类社会中。抹煞了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本质差异。

老子与王弼的道德起源体论,目的是不同的:老子是要否定名教,而王弼是要肯定名教的作用。老子认为在文明社会.随历史发展而来的是道德沦丧,道德规范产生于人们纯朴之风的丧失.因而应该加以否定。王弼论证名教本于自然,名教形式是必要的,只是要有一套名教的维护之术,才能发挥名教的作用。一种新的生产关系的产生,会出现新的道德关系,产生适合这种道德关系的新道德规范,这正体现了道德规范的积极作用。就此点出发,王弼的看法更具有合理性。

篇8:浅论康德与孟子伦理思想之比较

浅论康德与孟子伦理思想之比较

现在是学生党的下学期,大四生都在准备实习以及毕业论文的撰写,下面YJBYS为大家带来哲学毕业论文一篇,仅供阅读!更多资讯尽在应届毕业生网!

论文关键词:康德 孟子 伦理思想 道德

论文摘要:道德的绝对性与相对性问题上,康德和孟子都肯定道德价值的绝对性与人格尊严。在道德与幸福的问题上,康德与孟子都认为道德与幸福是对立的,但是康德通过“至善”来解决道德与幸福的对立,而孟子坚持儒家重义轻利的伦理精神,在道德上并不肯定追求个人利益或幸福的行为,并未自觉反思道德与幸福何以能统一的问题。在理性与情感的问题上,康德的道德体系是一个理性与情感二分的义理架构,而孟子的道德体系是一个理性与情感合一的义理架构。康德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并不同于孟子对道德法则的“愉悦感”。

康德(1724-1804 )是18世纪德国著名哲学家,在西方哲学史上占有突出地位。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实践理性批判》两书所阐述的道德哲学、伦理智慧,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影响深远。孟子是我国战国时期著名的儒家思想家,在中国思想史上地位显赫,被尊为“亚圣”。康德与孟子代表中、西两大不同的哲学系统,有着各自的思想传统、思考方法和问题探讨的重点。尽管康德与孟子分属于不同时代、不同民族和不同的思想系统,探讨领域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分歧,但是他们在道德问题上的探讨却有着诸多相似、相通的思路和见解。若对此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中、西哲学的异同和会通问题。

道德的绝对性与相对性问题是伦理学,尤其是康德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康德认为在一切价值中,惟有道德价值是最高的、最尊贵的,非其他任何价值如智慧、勇敢、健康、财富、荣誉等所能比拟。康德说:“在世界之中,一般的,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理解、明智、判断力等,或者说那些精神上的才能、勇敢、果断、忍耐等,或者说那些性格上的素质,毫无疑问,从很多方面看是善的并且令人称羡。然而,他们也可能是极大的恶,非常有害,如若那使用这些自然察赋,其固有属性称为品质的意志不是善良的话。”善良意志即道德价值,是一种超越一切条件的无条件的善、绝对的善,它之所以善,是因为善本身。康德说:“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并且,就它自身来看,它自为地就是无比高贵。任何为了满足一种爱好而产生的东西,甚至所有爱好的总和,都不能望其项背。”善良意志具有绝对的价值,而不只是相对的价值。道德价值的绝对性,在逻辑命题上表现为一种定言命令而不是假言命令。道德价值的绝对性,决定了道德价值的主体(人格)必然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即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建立在无条件基础上的一种绝对价值,“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以代替它”,它与建立在人的爱好、需要基础上的市场价值以及满足人的审美趣味的欣赏价值不一样。康德说:“和人们的普遍爱好以及需要有关的东西,具有市场价值;不以需要为前提,而与某种情趣相适应,满足我们趣味的无目的活动的东西,具有欣赏价值,只有那种构成事物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条件的东西,不但具有相对价值,而且具有尊严。”作为有理性存在的人,只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而“道德就是一个有理性东西能够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唯一条件,因为只有通过道德,他才能成为目的王国的一个立法成员。于是,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

孟子在伦理学上与康德一样同属于理性主义伦理学,肯定道德价值的绝对性。孟子认为所有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恻隐之心),这种心的存在和发出是无条件的。“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人于井,皆有休惕侧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在孟子看来,人的不忍人之心或恻隐之心的发动,完全是因为不忍人之心或侧隐之心自身的绝对命令,并不是由于外在的原因。恻隐之心本身是绝对目的,并不是获取其他相对目的的手段。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是道德的主体,先天地内在于人心之中。

孟子对“天爵”和“人爵”的区别,更是凸显了人的道德价值、人格尊严的绝对意义和无比崇高。孟子说:“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终亦必亡而已矣。”又说:“欲贵者,人之同心也。人人有贵于己者,弗思耳!人之所贵者,非良贵也。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人爵指社会政治地位,人有此地位,愈显尊贵。但是政治上的爵位是由居上位者所赐予,其价值由赐予者所决定,故是相对的。人爵所显示的价值并非是绝对价值(良贵),因为其价值由他人所决定并不是由自己所决定。绝对价值只能由自己创造、自己决定,而这只能是通过道德实践(仁义忠信,乐善不倦)加诸自己的道德尊严,此即“天爵”。孟子继承了孔子“君子义以为上”的道德绝对主义传统,把仁义道德看做是人最高尚的价值和真正的安身立命之本。如孟子所说,“夫仁,天之尊爵也,人之安宅也。”

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不仅是伦理学的一个普遍问题,也是康德伦理学非常重视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康德认为道德与幸福是对立的,道德属于纯粹的形式法则,而幸福属于质料的“经验原则”。康德说:“那些经验原则,不论在哪里,都不适于作道德规律的基础。道德法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是普遍的、必然的,而作为幸福基础的“经验原则”却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是特殊的、或然的,我们不能“完全抹杀了两者的特别区别”。由于道德法则是纯粹形式的、普遍必然的,它必然排除一切感性原则或幸福原则。幸福原则是建立在个人的感性经验上,而个人的感性经验是极其变化不定的,无法保证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幸福只能是个人的主观的道德准则,却未必能成为普遍立法的道德法则。

在康德看来,道德与幸福的二元对立源于人是感性和理性的双重存在。“作为知性世界的一个成员,我的行动和纯粹意志的自律原则完全一致,而作为感觉世界的一个部分,我又必须认为自己的行动是和欲望、爱好等自然规律完全符合的,是和自然的他律性相符合的。我作为知性世界成员的活动,以道德的最高原则为基础,我作为感觉世界成员的活动则以幸福原则为依据。”人作为感性的存在者,自然会追求包括荣誉、权力、财富、健康在内的幸福,服从欲望和爱好的自然规律,受因果必然性支配,是不自由的。同时,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以服从绝对命令为原则,超越自身的感性存在,不受自然和经验的影响,因而是自由的。康德虽然突出了道德与幸福的“特别区别”及其对立,但是同时也强调“获得幸福必然是每个有理性但却有限的存在者的要求,因而也是他的欲求能力的一个不可避免的规定根据”。康德肯定了幸福存在的必然价值,人们对幸福的追求是一种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是任何人都否定不了的自然事实。

在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上,孟子与康德有相似之处。上面我们谈到了,孟子严格区别了天爵与人爵的关系,天爵相当于康德的道德原则,人爵相当于康德的幸福原则。在孟子那里,道德原则与幸福原则是对立的,因为它们分属于人的不同层面。孟子说:“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智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从人的感性存在来看,口、目、耳、鼻、四肢之欲,是人类自然生命之必有,属于感性世界,服从的是自然规律;但是从人的理性存在来看,人的感性欲求虽然是自然的“性也”,但是“君子不谓性”。“君子”代表的是人的理性存在,所服从的是超越感性的仁、义、礼、智之类的道德原则,而道德原则是道德主体的一种自觉、自我主宰的必然性,即自律、自由,而不是外在于主体、无法把握的盲目的必然性(“命”),即他律、必然。道德原则是道德主体自我立法、自我遵守,当然不能称之为“命”,所以“君子不谓命也”。虽然口、目、耳、鼻、四肢之欲是人类感性生命所必须,但是它不能彰显人之生命的本质和尊贵。就幸福原则而言,人和动物并无根本区别,都属于同一层次的自然存在,服从的是自然因果律,毫无自由可言。但是就道德原则而言,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就非常明显,动物无法超越自己的感性存在,而人却有理性能力去超越自己的感性制约,从因果必然性走向道德自由。

在康德那里,道德与幸福是对立的,并构成了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但是康德通过“至善”来解决道德与幸福的对立,实现善的完满性。康德通过深刻的分析论证,认为要实现“至善”,必须悬设自由意志、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孟子虽然也象康德一样,强调道德与幸福的对立,但是孟子没有提出“至善”的概念去实现道德与幸福的统一。在孟子伦理学中,孟子并未自觉反思道德与幸福何以能统一的问题。孟子在义(道德)、利(幸福)之间却极力主张“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续承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之重义轻利的儒家伦理精神,在道德上并不肯定追求个人利益或幸福的行为,把追求个人幸福的人贬斥为“小人”。这为康德伦理学所反对,因为“幸福原则与德性原则的这一区别并不因此就立刻是双方的对立,纯粹实践理性并不要求人们应当放弃对幸福的权利……照顾自己的幸福甚至也可以是义务”。

道德法则与情感(爱好)关系是康德伦理学中一个基本问题。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纯粹形式的,排除任何质料。道德法则只能由主体来提供,而不能由客观对象来决定。康德说:“道德律是纯粹意志的惟一的规定根据。但由于这一法则只是形式上的(也就是只要求准则的形式是普遍立法的),所以它作为规定根据就抽掉了一切质料,因而抽掉了一切意志客体。”在康德看来,道德律或道德法则的根据是纯粹的自由意志或实践理性本身,而不是自由意志的全部对象,哪怕是“至善”也不能成为道德律的客观根据。

由于道德法则是理性法则、形式原则,这不仅要排除幸福原则,而且也要排除情感原则。康德不仅要排除对“物”的爱好、情感,甚至连对道德法则的爱好、情感也必须排除,以维护道德法则的纯粹性和绝对必然性,因为一切情感都是感性的、质料的,而道德法则是理性的、形式的。在康德看来,“爱好是变易的”,“爱好是盲目的和奴性的,不论它是否具有好的性质,而理性当事情取决于德性时不仅必须扮演爱好的监护人,而且必须不考虑爱好而作为纯粹实践理性完全只操心它自己的利益。甚至同情的情感和贴心的关怀的情感,如果先行于考虑什么是义务而成为规定根据的话,对于善于思维的人来说本身也是累赘”。在康德那里,形式与质料、理性与情感是二元对立的,理性是情感的“监护人”,情感是理性的“累赘”。道德法则对人来说,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是一种“强迫”,而不是喜欢不喜欢的情感问题。康德说:“对于人和一切被创造的理性存在者来说,道德的必然性都是强迫,即责任,而任何建立于其上的行动都必须被表现为义务,而不是被表现为已被我们自己所喜爱或可能被我们自己所喜爱的做法。但是像康德这样,“排除掉道德的一切感情因素之后,也就无力再将道德融人实践当中(以使道德可在实践中展现其必然性)。

在康德那里,道德主体是自由意志,即纯粹实践理性本身。一切情感(包括道德情感、爱、同情等)均被排除在道德主体之外。康德的道德主体性之架构是一个理性与情感二分的义理架构,是义务与爱好二分的架构。人既是一个理性的存在,同时也是个感性的存在,而一切情感、爱好都属于感性的存在。既然感性自我与理性自我永远处于一种对立紧张状态,则道德的动机只能是对道德法则的.敬畏,而并不是对“义务的爱好”。康德认为,惟有以无限存在者的意志才能超越感性与理性的紧张关系,这种意志就是“神圣意志”或上帝的意志,而神圣意志是人类永远无法达到的理想,因为人始终是有限的存在。

与康德相反,孟子主张道德情感与实践理性的合一。孟子说:“侧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又云:“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朱熹对此解释说:“恻隐、羞恶、辞让、是非,情也。仁、义、礼、智,性也。”可以说,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四心”是一种道德情感,仁、义、礼、智可以理解为一种道德法则(“性”)。在孟子那里,道德法则与道德情感实际上是一回事,心性合一,“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所说的道德情感不同于康德所批评的“病态情感”,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看作纯感性意义上的情感。正如法国学者于连所说,“羞恶或怜悯等反应都是作为人的一种自然趋向而被体验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将它们简单化地看成是感性意识的爱憎(不能列之为康德所谓的‘病态’现象,视之在本质上与道德毫不相干,甚至会对道德构成威胁,因为它听命于快感而不是以道德律令来控制个人意志)。这些反应是超越于传统的‘理性’与‘情感’的二元对立之上的。

孟子说“理、义之悦我心,犹当豢之悦我口”,这继承了孔子“好德如好色”的思想,即赞同对道德法则的“爱好”,这完全是康德所反对的。“理、义之悦我心”中的“悦”,是对道德法则产生的一种愉快的情感。康德显然排除了这种对道德法则的好恶情感,道德法则是建立在纯粹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是自由意志的自我立法。道德法则是绝对命令,命令就意味着克服欲望的“自我强制”,不但不是快乐的,反而伴随着痛苦的情感,因为“道德律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由于它损害着我们的一切爱好,而必然会导致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痛苦的情感”。人是感性与理性的有限存在者,由于感性的自然规律的必然制约,人不可能在履行道德义务时有一种完全愉悦的道德情感。在康德看来,能悦理义之心的只能是无限者的神圣意志,而不是人的自由意志。“人类根本不可能享用所谓的智的直觉;对康德来说,只有上帝的无法(为吾人)理解的认知方式这一观念可以被描述为智的直觉。对于作为被造物的人来说,由于不具有神圣意志或智的直觉,因而永远无法完全乐意地去执行一切道德律则。人类若自以为具有“神圣意志”或“智的直觉”(智性直观)的话,那将“迷失在狂热的、与自我认识完全相矛盾的神智学的梦吃之中”。康德否认人有智的直觉,而孟子认为人有智的直觉。如牟宗三先生所言,“儒者承认人可有智的直觉,这即展开了儒者之所以异于康德处。”

在康德那里,道德的根基或道德的动因是自由意志,而不是爱好、情感或其他效果。当然,康德在考虑道德行为的动机时,却保留了对道德律则的“敬重感”,表现出试图沟通理性与情感的倾向,这是康德道德哲学二元论之调和的一种表现。但是“敬重感”这种道德情感是排除一切情感、爱好的“情感”,“仅仅是由理性引起的。它并不用来评判行动,也根本不用来建立起客观的德性法则本身,而只是用作动机,以便使德性法则自身成为准则。这种敬重感属于感性的道德动机,是道德行为发生的主观依据或主观准则,而不是道德行为的客观依据或客观法则。孟子说“仁、义、礼、智根于心”,道德的基础或动因是“本心”,把道德本心“用来建立起客观的德性法则本身”,即把道德情感作为仁、义、礼、智之道德法则的客观依据,这是因为孟子的伦理思路是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是一体的、道德形式与道德质料是合一的。很明显,孟子与康德在道德思路上或伦理思想体系上存在明显的歧异。在表现形式上,虽然康德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道德情感,但是康德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决不同于孟子“理、义之悦我心”的道德“愉悦感”,因为敬重感“这种情感作为对法则的服从,即作为命令(它对于受到感性刺激的主体宣告了强制),并不包含任何愉快,而是在这方面毋宁说于自身中包含了对行动的不偷快。

篇9:儒家伦理思想与和谐社会构建

论文摘要:儒家的伦理思想在处理自我、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问的关系上有其独到之处,其中“仁”“礼”“和合”等思想不仅内涵丰富,而且对我们今天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

论文关键词:儒家;伦理;仁;礼;和合

1儒家伦理思想的内涵

1.1儒家伦理思想的核心是“仁”

“仁”就是爱人,是有关爱的道德,是心灵深处的德性,是人们内心深处的内在情感诉求。“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能行五者天下为仁矣”,“恭,宽,信,敏,惠。”《论语·阳货》恭,即严肃;宽,即宽厚、忠恕;信,即诚实;敏,即善于思考、果断行事;惠,善于布施一些恩惠。“仁”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表现为从“孝悌”到“泛爱”的人类之爱。“孝”是子女对父母的爱,它强调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尊敬和服从。“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孟懿子问孝。子日:‘无违。”’(《论语·为政》)“悌”指的是对兄长的敬重之情。儒家伦理思想认为,道德是基于人的同情心而形成的社会成员的普遍素质,认为人本性相近,这一相近的本性便是同情心,尽管有君子小人之别,但趋向于道德、形成道德素质却普遍存在于君子、小人之中。这样,“仁”就超出了孝悌的范围,“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论语·里仁》)“弟子人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面》)所以,做人要将心比心,推己及人,与人为善,团结友爱。儒家提倡的“仁”出于血亲之爱的博爱思想。且儒家提倡的仁爱是有原则的爱,“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里仁》)孔子讨厌那种无原则的爱,称左右逢源毫无原则的人为“乡愿”。当然,这是儒家伦理思想情感具有阶级性的体现。儒家的“仁”不仅体现在对人类的博爱上,而且还表现在对生物,甚至是整个自然界的爱护上。“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论语·述而》)钓鱼而不大肆捕鱼,射鸟而不破坏鸟窝。“民吾同胞,地吾与也”。

也就是说,人们是我的同胞,天地问的万物是我的朋友,人类应尊重自然,人与自然应和谐共处。儒家政治伦理中的“仁”,体现的是“为民以惠”的民本思想。例如,孔子日:“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夫子之得邦家者,所谓立之斯立,道之斯行,绥之斯来,动之斯和。”

(《论语·子张》)这里所谓的“立之斯立”强调的是从改造人的内心思想着手使人遵循道德原则,达到“立民”之目的;“道之斯行”指的是要用道德教育来教化百姓;“绥之斯来”指的是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来安抚百姓,使其“近者悦,远者来”;“动之斯和”指的是君王在治理国家时不能一味地依照在上者的个人意愿行事,一些必要的原则应当遵循。

1.2儒家伦理道德的外在要求是“礼”

“仁”是儒家伦理道德的内在诉求,是为人之本。而“礼”则是“仁”的外在表现,是儒家主张的待人处事之道。“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论,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泡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礼记·曲礼》)这说明,“礼”在儒家伦理思想中具有重要位置。这是因为,在封建宗法制社会中,由于儒家提倡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强化而形成的一种在封建社会中必须遵循的无形法律。这种无形的法律得以贯彻执行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以宗教、氏族维代感为基础的道德约束。简单地说,“礼”是封建社会的一种秩序: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在伦理秩序中都有不同的关系定位,根据不同的关系定位而获得身份的认同,履行此种身份所应履行的职分便是遵从了“礼”。

《礼记》规定:“礼”是决定亲疏关系的人伦原则,是明辨是非的理性原则。它规范着社会等级秩序和人们的各种社会行为。“以礼敬宾”要求社会成员之问以礼相敬。在国际关系上,儒家主张先礼后兵。尤其是汉朝之后,强调用“礼”来教化异族,团结万邦,与别国和睦相处。“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论语·季氏》)强调以德服人,以礼服人。政治伦理中的“正名”就是运用礼制来整顿社会上的各种等级名分,如君臣关系,家庭中的长幼尊卑等。在儒家看来,严格的等级制度可使社会秩序稳定,而社会秩序稳定君臣才能以礼相待,以仁相处,各安其业,守其本分。整个社会才能井然有序。

1.3儒家伦理思想的目标是“和合”

总体而占,“和”是指异质因素的和谐共处,“合”是指异质因素的融汇贯通。“和合”蕴含着不同事物及其因素的.相异相成和紧密凝聚,旨在承认“不同”事物的矛盾、差异的前提下,把彼此不同的事物统一于一个相互依存的和合体中,并在不同事物和合的过程中吸取各个事物的优点,使之达到最佳组合,从而促进新事物的产生,推动事物的发展。孔子继承了商周以来的“中和”思想,对“和”特别重视,提出了“礼之用,和为贵”的思想,主张以礼为本,对不同文化兼容并蓄,对他们的优秀成份加以吸纳、摄取、涵化。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他主张通过“究天人之际”去探求“天道”,把握自然规律,以期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道与天道的统一。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他主张人与人之间应团结友爱、和谐相处,指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所谓“和而不同”就是以兼容彼此包含的合理因素而融汇贯通,“同而不和”则是否定差异,彼此无法兼容。强调“和”要讲原则,不能不讲标准无条件地迎合。

试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试论后现代的伦理观

关于古代文学的论文范文

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

民法公平原则中的伦理学论文

教育学研究生开题报告

浅析文化消费主义语境下的文学价值研究

《理想国》的分配正义观评析

网络道德研究综述的论文

声乐作品中词曲关系研究的论文

试论《理想国》中伦理思想与政治思想的张力
《试论《理想国》中伦理思想与政治思想的张力.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试论《理想国》中伦理思想与政治思想的张力(锦集9篇)】相关文章:

试论《法国中尉的女人》的后现代性2023-02-26

试论网络文化与当代高校德育2023-06-05

试论中国传统生态伦理思想2023-03-01

试论原始宗教的社会功能2023-06-18

工商管理大专论文题目2022-07-16

初中教学论文题目大全2022-08-26

大专毕业生论文题目2022-08-17

班主任管理的论文题目2024-01-27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选题题目2023-09-25

教学论文的题目2022-07-22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