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专业课高分备考方法(精选5篇)由网友“才不是麻瓜”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成人高考专升本专业课高分备考方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成人高考专升本专业课高分备考方法
成人高考专升本专业课高分备考方法
1、全面熟悉教材
基础阶段要全面熟悉教材,适当扩展知识面。这里考生就应该指导专业课经典教材的重要性了,基础阶段一定要了解清楚。
具体做法:快速阅读教材,大致先了解各个知识点,先形成一个整体架构,然后再逐步精学。这一步看书仍无须看得太深入,当然这个大致了解并不是让你简单的翻翻书、看看目录就可以了的。
需要全面地扫一遍,尽量不要遗漏一些小细节,目的是照顾到全部知识点,把内在的结构脉络理出来,这对于把握各部分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加深宏观整体的理解尤为必要。通过全面熟悉教材,你应该将专业课的复习按阶段的进行划分,并且制定出一份与自己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复习计划,按照计划进行复习安排。在熟悉教材的'过程,你一定会遇到有不懂的地方,或者理解不透的地方,这个时候请你将它重点勾画出来,但是不要在基础阶段花太多的时间去非要弄明白。
2、明确知识结构、梳理知识脉络
专业课参考书往往比较多,包含的复习内容也非常广,但考试不可能把所有知识点都考到,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一个“大浪淘沙”的工作。
快速浏览之后就需要梳理知识脉络。最好的方法就是结合笔记来进行,俗话都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边看书边做笔记是二次加深记忆的过程。在复习的尺度上,应该逐渐抛开书本,将书本中的知识点用自己的语言写出来,整理成精练的笔记。然后看自己的笔记并形成自己的东西,因为考试是需要用笔来表达的。
3、巧用真题
真题的价值不仅在于我们所看到的表面,它还包含很多“潜台词”。
首先,我们应该对真题进行研究,通过查看手上的真题,我们能了解到该学校通常会考到哪些题型、分值布局、题量大小等。
其次,研究完真题后就要做真题了,真题上的知识点是必须掌握的,与真题上相关的知识点也不容忽视。做题后可能没有统一答案,但还是要回归课本,从课本上寻找最合适的答案。
篇2:成人高考专升本备考秘诀
成人高考专升本备考秘诀
第一、合理安排复习的时间。五月份之前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公共课上,到十月份再开始进行专业课的学习。如果你是跨专业的,那就要早一点下手,但是开始的.时候浏览一下主要内容就可以了,五月份以后开始正式记忆。
第二、选择合适的复习教材。要知道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一般从哪里出题,这是关键。主要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的教材,课后都有配套习题,考生可以好好做研究。
第三、注意成人高考学习方法和学习效率。学习效率和方法是取得升本成功的保证,不要一味地盲目学习,要注意劳逸结合,最重要的是要了解自己,不要自欺欺人或者自我安慰。当学习效率很低,精神不振的时候,就不要再坚持学习了,这时候要休息。同时,复习的时候切勿求快,欲速则不达。要学会来回重复,在重复中向前赶进度,切勿跟别人比复习进度。
第四、答题技巧是提高成绩的关键。老师阅卷的时候是按要点给分的,阅卷时老师一般只看关键词。无论是名词解释、简答、还是论述题,全是如此。名词解释一定要记准整个名词解释的关键词;简单题要记住每个要点的关键词,简答题一般情况下在每个要点后面略微阐述一下就可以了,切忌长篇大论。
篇3:成人高考备考方法
成人高考备考方法
一、熟读成人高考教材
建议你去买高等教育出版社或者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的成考书,认真看完书并且做会其中的题。教材是复习的根本,考试所考的`内容都在教材里,所以你必须要熟读成人高考教材,要知道成人高考考什么。
二、掌握考试大纲
考试光看书达不到最好的效果,成考考试大纲是成人高考各章节知识点的梳理,考试的命题也不会超出大纲的内容,所以大家要把大纲和教材充分利用好。
三、多做练习题和真题
除此之外,考生一定要研究成人高考真题,并且平时在复习的过程中要适量的做一些配套练习,知道哪类知识点是以什么样的题型出题的。平时在做题的时候,最好把容易出错的题目整理成一个错题集,方便考生后续复习!
篇4:成人高考专升本政治高分攻略
成人高考专升本政治高分攻略
1、理解然后记忆
政治并不是很多考生认为的那种仅靠单纯记忆就能完全掌握的死知识,政治也有自己的.框架和脉络,甚至非常有逻辑。所以从理解的角度出发进行记忆,会比单纯的死记硬背高效得多。
政治的一般逻辑是:现象---规律---问题---产生原因---解决方法。很多觉得难得部分应该是在“原因”和“方法”这一块,因为通常情况下都不只是一个原因或者一个解决方法,常常是3条起步,这就需要同学们学会全面、多点地看待问题。
针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不同点,我们会有不同的具体解决办法。依据这样的思想,很多东西就能显得有理有据,而不是无根之木,同学们理解记忆起来就会更容易。
2、多做真题和模拟题
要想考试时候有稳定、准确的输出,就要多动笔练习。在我们背完知识点以后,可以找相应的真题或者模拟题来做,在做的过程中,体会老师对于这个知识点的考察重点和出题思路,然后再有条理地答出来。
只有真正动笔写了,语言才会比较书面化,才会工整而有条理,也只有写了,才知道自己有哪些不足。
3、结合试题,查漏补缺
结合着自己做题的效果,查漏补缺,把没有理解的和掌握的再复习一遍,真正做到胸有成竹。
在复习过程中,具体的方法因人而异,但任何学科的学习都有其一般的共同性,都有其一般的规律,要取得事半功倍的效率,就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同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探索和总结,在实践中不断改进。
篇5: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资料
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资料
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是一种期限,但又与一般期限不同,须有下列三要素:
1、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所谓一定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某物、不行使权利等事实。
2、经过一定的期间,即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这一期间谓之“时效期间”。时效期间为多久,应依法律的规定,故属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发生权利得失的效果。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当事人或因此取得权利,或因此失去权利。时效对民事权利所生的得失效果,是时效的功能之所在。
时效的法律性质是:
1、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属法律事实;而就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作用而言,时效属事件。
2、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的.效果存在。
(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划分为两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于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时效。因其事实状态须占有财产,故亦称“占有时效”。取得时效的命名是相对于法律效果而言的。我国现行民法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丧失请求权,亦即使权利人丧失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该“权利”学理上谓之“胜诉权”。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即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已给付的履行。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权利的最主要的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消灭。就其消灭的最主要的效力,亦即请求权效力而言,诉讼时效又谓之“消灭时效”。
二、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意义
诉讼时效的意义主要在于促使权利人即时行使权力,便于人民法院以司法审判的方式更好地保护民事权利。长期不行使权力,一旦发生争议,会导致司法审判对有关事实、证据认定困难。诉讼时效的设置,一方面可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可以使人民法院及时解决其他民事争议。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所谓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存续的法定期间。权利人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后,该项权利即告消灭。例如,《合同法》规定,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即消灭。这里的1年期间就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引起权利变动,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适用的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还。
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我国民法设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规定的,适用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适用短期时效的情况看,多属证据容易灭失或现物(钱)交易,其纠纷宜从速解决,故时效期间较一般为短。
(3)长期诉讼时效,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它和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不同之点在于起算时间不同,而且适用于“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条件下。《继承法》第8条关于“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除了起算的时间外,其延长也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
有的时候,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法律上认为有必要适用更长一些或者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里主要考虑的是时间过长会使得这些种类的案件在举证上发生困难,所以规定得要短一些。有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要长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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