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街综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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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街综合管理规定

篇1:步行街综合管理规定

步行街综合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南京路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南京路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步行街范围)

本规定所称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河南中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外墙,包括世纪广场等在内的公共区域。

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黄浦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确定、公布。

第三条 (管理部门和执法组织)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南京路步行街监察队(以下简称步行街监察队)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委托执法以外的违法行为,步行街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就委托事项对步行街监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秩序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道路交通管理)

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街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

对步行街内的下列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非机动车擅自进入步行街或者在步行街内任意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规划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

第八条 (路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对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依法处理,其中违反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倒卖票证或者有价证券;

(三)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条 (市容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市容环境。

对下列行为,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在步行街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本市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委托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审批。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及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批。

本市各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步行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灯光管理)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扩初方案时,应当征求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对灯光设计方案的意见。已建项目的灯光设施应当按照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予以维护。

步行街的景观灯光设施、楼宇内部临窗的灯光设施,应当在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内开放。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楼宇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开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

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公共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步行街内随地吐痰、便溺,随地丢弃口香糖和其他废弃物,随地倾倒垃圾、污水等污物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责令行为人擦净所污染的地面或者清除废弃物,并处以50元罚款。

对下列行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二)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

(三)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四)破坏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绿化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园林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折损树木;

(二)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

(三)损害园林设施;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对下列行为,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影响周围环境的;

(二)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三)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

(五)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步行街内禁止随地露宿、流浪乞讨以及其他妨害步行街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观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步行街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限制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在步行街内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应当征得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同意: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二)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三)拍摄商业性影视片;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其他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步行街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行为人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服务要求)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应当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步行街内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指示标志等公共服务设施,并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为游客提供必要的问讯、指路等服务。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义务)

步行街监察队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身份证件。

步行街监察队的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篇2:步行街卫生管理规定

步行街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良好秩序,加强对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王府井步行街地区是指王府井大街南起东长安街北至灯市口大街的路段,以及金鱼胡同和东安门大街。沿街各单位和进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王府井大街南起东单三条北至金鱼胡同的路段为步行街。王府井大街南起金鱼胡同北至灯市口大街的路段为公交步行街。各种车辆应当遵守禁行规定,服从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东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交通管制方案,并在出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地段设置明显标志。

第四条在王府井步行街地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时应当征求王府井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意见。

(一)对建筑物进行外部装饰、装修;

(二)改变公用设施的风格、式样和位置;

(三)设置户外广告;

(四)占用道路和广场进行商业、服务业经营或者举办文化、宣传、展示、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组织予以劝阻制止: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及随地丢弃废弃物;

(二)随意散发印刷品、张贴广告;

(三)随意移动或者损毁公用设施;

(四)衣着不整,在公座椅上躺卧;

(五)踢球、滑旱冰和滑板;

(六)其他妨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对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城管监察组织按照《*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责令其擦净所污染的地面或者清除废弃物,并处50元罚款。对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城管监察组织按照《*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对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城管监察组织可以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流浪乞讨、露宿街头;

(二)进行卜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

(三)携带犬类等动物;

(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本规定由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王府井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工商、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机关和城管监察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篇3: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河东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天津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河东区人民政府设立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区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天津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二)行使《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与天津站地区管理相关的道路运输、公共交通、环境保护、文化、卫生、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拟定并具体实施天津站地区应急预案;

(五)市人民政府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天津站地区派出机构依法对天津站地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公交治安、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统一协调,支持和配合站区办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条 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天津站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天津城投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天津站城际广场换乘中心、海河广场地下结构、地面广场等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第九条 天津站地区内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应当符合天津站地区的统一要求,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第十条 站区办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精简高效,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优质服务。站区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机关办理涉及市容环境、市政园林、道路交通等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影响天津站地区管理秩序的,应当在审核批准前征求站区办的意见。

第十二条 天津站地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道路交通、路灯照明的综合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城市管理分类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天津站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更换、维修,保障正常使用。

天津站地区对外经营的场所应当设置卫生间,并免费对公众开放。

第十四条 天津站地区的出租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车辆应当无拒载、无抢行、无强行揽客,规范有序运营。

第十五条 天津站地区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一)占用广场和道路摆摊设点、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采用流动方式兜售物品;

(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标语;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天津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交通、客运管理的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二)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非运营区域、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的';

(三)出租汽车拒载、扰乱站点秩序的;

(四)长途客车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和客运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天津站地区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二)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

(三)为营运车辆揽客、倒客;

(四)流动散发广告宣传制品;

(五)三轮车、人力车载客经营;

(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招揽顾客;

(七)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站区办责令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站区办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先进行教育,并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不大,经教育即时改正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站区办对超出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站区办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天津站地区是指:东至:李公楼立交桥西;西至:三经路D地块东侧建筑红线,至进步道口南侧建筑线,沿进步道东口西侧建筑线至自由道路口向南至海河东路口,垂直至海河堤岸;南至:海河堤岸;北至:惠森花园南侧围墙向西至综合配套楼东侧道路东边缘,再向北至新兆路北侧建筑。再向西沿建筑向北至华兴街与新环路交口,沿城市之光住宅小区围墙至1号风亭用地界,沿华碧道西侧地界线向南顺延至新兆(西)路地界线至华龙道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2月31日修订发布的《天津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18号)同时废止。

篇4:管理步行街的方案

管理步行街的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大武口区行街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文明发展和经济繁荣,市政府决定对大武口区步行街进行封闭管理。为明确责任,细化分工,落实措施,协调行动,确保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证市民良好休闲环境和临街商家业户利益为出发点,通过步行街封闭管理,建一流街容街貌,一流城市管理,一流品牌环境,以环境创新凝聚人气,以人气旺盛促进商业繁荣,以商业繁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将步行街打造成为我市的商业文化街区精品窗口。

二、工作要求

(一)整治建筑容貌。道路门面及两侧楼房外墙、贴面和玻璃幕墙以及沿街工地围墙不整洁的`,要组织清洗和粉刷;沿街房屋墙面破损或陈旧的,要组织整修粉刷,达到整治如新。

(二)整治广告招牌。对破损广告、招牌(缺字漏字)要整修、补缺、坚决取缔道路两侧擅自设置的的户外广告,未经批准不得拉挂横幅、标语等。

(三)全面保洁路面。要落实全天候清扫保洁,做到无乱扔纸屑、瓜皮果壳等各种杂物,无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各种污物,无随地吐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定点收集。

(四)美化店容店貌。店门美观清洁,橱窗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影响市容,并保持外观清洁。不得乱堆乱放占道作业。

(五)规范车辆停放。要规范步行街隔离桩外两侧停车点的设置和管理,重新漆划停车标线;车辆分类停放在统一标线内,排放整齐,无乱停乱放现象。

(六)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地段内包环境卫生、包立面整洁、包周边秩序,责任书签订率、达标率均达到百分之百。

(七)标本兼治,巩固成果。注意留存管理档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科学的工作机制,使步行街管理工作逐步转向长效管理,提升市容街景整体水平。

篇5:哈尔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指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利用财政专项资金、银行专项贷款以及其它配套资金(含引进资金和各种经济组织、个人自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的项目。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规模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应当采用先进实用科学技术,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区、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农业、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水务、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篇6:哈尔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

(一)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土地治理项目;

(二)种植业(不含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控制在万亩以上,丘陵地区不少于1000亩。

第九条 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

(二)投入少增产潜力大,效益好;

(三)有资金配套能力和还款保证。

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储备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经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上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 对经评估论证符合要求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下达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对申报单位在上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本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

(一)项目实施计划未按照规定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虚报项目效益或者任务的。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投资计划,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并对使用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投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资金确定后,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当列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足额配套,不得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

第十八条 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由财政部门逐级拨付;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

第十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开发事业费,不得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挪作农业开发事业费。

第二十条 区、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农业开发事业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农业开发事业费应当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所需设备材料适宜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动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做好隐蔽性工程验收和施工纪录,填写质量检测报表。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后,区、县(市)农业开发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初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验收,应当在区、县(市)初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在验收中,应当听取项目建设的汇报,实地考察项目建设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的相关档案资料。验收完成后,应当撰写验收报告,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应当接受国家和省组织的抽查验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应当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

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维护所需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自筹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十一条 已经建设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收回财政资金,存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资金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归还被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的资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所需材料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擅自改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用途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项目用途;不能恢复的,收回原项目建设投资。

第三十六条 非法占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设施的,由管护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并处以建设设施造价1%以上3%以下的罚款;毁坏项目建设设施的,由管护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建设设施造价2%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涉及其他方面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篇7:护士管理规定

1、护士站是护理人员办公场所,要保持工作区域安静,严肃。

2、护士站陈设按门诊区域功能需求规定,物品放置整齐、合理、定位、有序。护士站内桌面不得放私人物品。

3、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着装、仪表符合规范。

4、工作人员不得在护士站聊天,非本区域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护士站。

5、接听电话时使用文明用语,无特殊情况不打私人电话。

6、保管好护士站内物品。交接班时应做到事清、物清、室内清洁整齐。

7、做好首接负责制。

8、及时做好护士站内物品的维护。

篇8:TPM管理规定

1 目的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TPM推进的工作程序、组织结构、人员职责、诊断评价等。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设备、动能设备和检测设备的TPM管理和实施。

3 术语

TPM:全员参与的生产性保全活动,它是以提高设备综合效率为目标,以全系统的预防维护为过程、全体人员参加为基础的设备保养和维修体制。

自主保全: TPM装备管理工作之一。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激发操作者的自主管理意识, 彻底实施清扫、点检、加油、紧固等基本作业,加强自主性管理,防止故障的发生,消除设备的各种浪费,提高保全意识和保全技能,保持设备的最佳技术状态。

专业保全:以设备管理部门为中心而进行的设备管理活动称为“专业保全”。专业保全一般按计划实施和推进,所以又称“计划保全”。

4管理理念与要求

4.1 管理理念:设备谁使用,谁维护保养;培养设备意识强的操作者,打造自己的设备自己维护的意识。

4.2 管理要求:维持设备应有的四种状态。

4.2.1 没有因为设备原因而导致产品不良

4.2.2 在需要的时间能正常运转

4.2.3 设备的寿命周期成本最小化

4.2.4 安全、舒适、人性化的设备

5 TPM组织机构

5.1公司TPM工作指挥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制造部长、技术部长。

5.2 TPM推进小组

组 长:设备部长

成 员:制造部副部长、管理部长、设备副部长、品保部长

6 管理职责

6.1 设备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单位。

部长: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公司的TPM管理工作。

公司TPM推进小组:负责公司TPM工作的管理制度、标准的制定、培训、执行和指导; 负责对各生产部门TPM工作的诊断和评价;并落实诊断和评价问题点对策。

6.2 生产部门

部长: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部门TPM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本部门自主保全工作的实施情况;每月至少组织、参加一次班组自主保全诊断工作。

部门TPM推进员:负责本部门TPM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自诊断工作和 PDCA 管理及培训、指导工作。

维修工:负责专业保全相关的工作。

操作工:执行各类自主保全基准书,持续开展自主保全活动。

7 自主保全

7.1 自主保全活动准备

7.1.1 自主保全工作小组制定自主保全阶段工作目标和计划,采用阶段式方法推进,目前 分三个阶段逐步开展自主保全工作。

7.1.2 生产部门自主保全小组可以结合“周保”或其它时间开展活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两小时以上的自主保全活动。

7.1.3 每次自主保全活动前必须对参加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KYT安全确认。

7.2 自主保全阶段活动

7.2.1 第一阶段:清扫点检

7.2.1.1 清除以设备主机为中心的垃圾和污垢;发现设备的缺陷贴标签并记录;整理设备 周围的不需要、不明确、多余的东西,使设备整洁。

7.2.1.2 从第一阶段开始,收集现场的自主保全数据资料,做好日常数据统计、汇总,记录到自主保全活动板和过程表单上。

7.2.2 第二阶段:发生源、困难部位的对策

7.2.2.1 将初期清扫维持在良好水平,继续贴标签,巩固第一阶段成果。针对第一阶段编制的“发生源、困难部位清单”,开展“5个为什么”的分析,找出真因,制定对策和实施改善。

7.2.2.2 垃圾和污垢的发生源、防止飞溅及清扫、点检、加油、再紧固等困难部位的改善和看得见改善内容和效果的活动。

7.2.2.3 制作、标示设备自主保全目视化管理标签。

7.2.3 第三阶段: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

7.2.3.1 规定并遵守设备的维持和5S的基准,防止发生设备的强制劣化。

7.2.3.2 修订临时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及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建立防止再次发生不良、故障的流程;设备周围的整理、整顿。

7.2.3.3 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相关技能培训工作。

7.2.3.4 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的修订及其相关技能培训工作。

7.2.3.5 对于加油、清扫、点检困难部位继续进行“5个为什么”分析,针对原因,拿出对策,持续改善。

7.3 持续开展自主保全工作

7.3.1 设备管理采用正式的清扫、点检、加油标准作业指导书及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 日常运作,固化自主保全工作。

7.3.2设备操作人员每日或每班开始作业前按照《清扫、点检、加油记录表》中提示的内容对设备执行定点检查,同时记录检查结果,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填写《设备维修项目施工单》报修。

8 专业保全

8.1 日常专业保全

8.1.1维修工工每天对所管区域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解决操作工在点检过程中未发现的设备隐患,有效降低设备故障率。

8.1.2维修班接到《设备设施维修单》后,应尽快组织维修工进行处置,解决不了的及时通知班长协同处理。

8.2设备计划保全

8.2.1设备年计划保全:由保全科在年初根据去年设备故障率、维修、检修情况,对设备现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根据设备说明书中有关检修保养说明,对重点设备和一般设备制定全年性保全计划。制定此计划时要考虑公司生产经营的计划,充分利用节假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

8.2.2设备月计划保全:由保全科科基于车间设备故障统计和点检统计数据的分析,每月初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检修计划,解决设备存在的故障隐患。

9 诊断和评价

9.1 生产部门必须建立部门的自主保全管理制度,并用其督促、保证自主保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9.2 生产部门自主保全推进员每周必须不少于一次组织、督促各班组开展自主保全活动并进行全面检查。

9.3 生产部门自主保全指导员必须掌握自主保全的工作标准、方法,每周必须不少于一次对各班组的自主保全培训和指导,对不能给予答复的问题必须及时反馈到设备部。

9.4 生产部门每月必须对本部门自主保全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至少一次的过程诊断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对策并改善。

9.5 设备部对各生产部门每月自主保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在公司OA网和例会上予以通报,并落实考核。

10 奖励与处罚

10.1设备部每月组织对设备的周度或月度一级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自主保全职责,不开展自主保全活动或无活动记录的设备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对表现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10.2 具体奖励与处罚标准参照。

10.3 检查标准参照

学习TPM管理的心得体会

TnPM管理模式在我X班班组已开展有近四个多月了,但实际推行中效果并不明显,通过这一次在作业区组织的TnPM管理知识学习后,让我找到不明显的原因,同时也让我对TnPM的一些理念和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困难点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TnPM管理是以设备综合效率和完全有效生产率为目标 、以全系统的预防维修体制为载体、以员工的行为全规范化为过程、以全体人员参与为基础,要想TnPM在班组中得到有效的开展,必须从工长至每名班组成员,职责明确,分工到人。我们的工作只还是停留在清洁的表面,有时甚至连清洁都做不好。

由于我们的坚持程度不够,所以,坚持就成了我们的一个大问题,如果我们能把在6S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保持并养成习惯,那么我们的TnPM基础才有牢靠的保证。所以,我认为班组在目前TnPM推行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一应该是“习惯”。

TnPM推行的重要前提是全员参与,所谓全员参与,就是很多工作应该由全体人员来完成,这就要求我们的素质很高,或者说要让组员认识到推行这个东西对组员本身究竟有什么好处。而班组目前的现状是部分组员连TnPM是什么都不清楚,当然就更不知道为什么要推行TnPM了。

有的组员只是认为作业区推行的这个东西只是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让他们的工作更复杂和繁琐而已。就我班组现状而言,推行TnPM已成了势在必行的一种趋势。

以前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对一些影响OEE(设备综合效率)的行为已经形成一种固有思维,总是认为这些行为是必然的,是不可避免的,其实,这真的是一种极其错误的思维。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我才认识到很多认为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其实是有办法避免或者可以改善的。

作业区在实际作业生产中存在的大量的影响设备综合效率的行为是完全能够得到改观的,所以,推行TnPM活动是完全有必要的,让OEE得到最大幅度的提升。TnPM管理是能够让我们成本下降的最好的工具。所以,推行TnPM活动是势在必行的。

篇9:会议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 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 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第六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 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 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会议、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篇10: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优质服务、保证重点、节省高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局公用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主管部门领导具体管、办公室进行动态监督”的机动车辆管理责任机制和工作机制,把车辆管理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把安全工作当做重中之重落到实处,不断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管理、检查、考核、追究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真正实现“四个确保”、“四个做到”的目标,即:确保局领导办公用车,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用车,确保行政办公用车,确保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公务用车;做到安全正点,做到服务热情,做到节省高效,做到各方满意。

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发生问题,除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外,还要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 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第六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辆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安全教育。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有关车辆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驾驶员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做到懂法知规,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技术水平,服务水平,进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年检。

1、检查驾驶员是否有违章记录;

2、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3、驾驶证的审核;

4、行车执照的审核;

5、其他内容。

(三)换证。

按车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规定更换驾驶证。

(四)车辆停放。

严格执行车辆集中停放规定,采取动态方式检查车辆停放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批评和整改。

(五)车辆购置。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技术状况和有关车辆使用等规定,及时提出车辆购置计划。

(六)车辆报废。

根据车辆使用的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按国家有关各类车辆报废规定,向局党组提出报废申请。

(七)车辆保险。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资质较强、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价格合理的选择要求,向分管局领导提出车辆保险计划,经局党组集体审定后实施。

(八)车辆借用。

未经局党组审批,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本局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九)车辆转让。

凡是纳入本局固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严禁对外拍卖转让。确需拍卖转让的车辆,必须首先报告辽宁局机关车管部门,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拍卖转让时,必须组成拍卖领导小组,根据“公开、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凡是被拍卖处理的车辆,必须和买方签定协议并收取一定押金,待买方办完所有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协议、退还押金、交接放车。

(十)事故处理。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马上向交通部门、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及保险公司通报情况。相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十一)车辆维修。

按照及时处置、保证质量、节省支出的原则和车辆维修的规定实施。

(十二)建档存储。

对本局使用的不同型号车辆建立事故档案、维修档案、技术档案、油料供给档案和用品更换档案等相关档案,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车辆各方面状况做到胸中有数,使车辆管理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

第七条 办公室及局指定的专项工作检查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党组汇报。

第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管理规定:

(一)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安全、学习活动。

(三)服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纪律,坚守岗位。

(四)认真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坚持搞好“例保”,坚持 “三检”制度,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五)建立驾驶员行车档案。

(六)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随车工具和证件齐全有效。

(七)讲究职业道德,做到安全、正点、热情、优质服务。

(八)因事、因病请假或休假时,应将车辆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条 驾驶员应认真落实下列工作要求: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二)不私自出车。

(三)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四)不将车辆开回家停放。

(五)不酒后开车和开“英雄车”、“堵气车”、“故障车”、“疲劳车”。

(六)不违章行驶和隐瞒事故。

(七)不讲不团结的话,做不团结的事。

(八)不顶撞领导或消极怠工。

(九)随车携带灭火器,每年检测一次,做到会使用会自救。

(十)做到安全、正点、热情、车容整洁。

第十一条 聘用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聘用。

1、遵守辽宁局及本局聘用临时工的管理规定;

2、必须持有辖区派出所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必须持有所需驾驶车型的驾驶证;

4、必须有三年以上连续驾驶并无任何事故发生的驾龄;

5、必须是自行负责“两种保险”的人员;

6、拟聘用人员思想觉悟较高,个人修养较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年龄在25岁~45岁,身体健康人员;

8、经局党组研究审定;

9、对拟聘用人员,试用三个月后,签订一年劳务合同。

10、拟聘用人员必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交一万元人民币做风险金,待解除劳动合同时,本金与利息一并返给本人。

(二)聘用期管理。

1、组织被聘用人员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

2、要求被聘用人员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规,行车安全观念不断增强;

3、对被聘用人员在工作上严格管理,思想上严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关心;

4、督促聘用工克服临时思想,积极要求上进,确保驾驶业务精益求精,行车安全常抓不懈,服务态度好中求佳;

5、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而屡教不改者,或在社会上违法违纪者解除劳动合同、

6、对发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责任、不同情节给予教育、罚款、赔偿、解聘处理。

第十二条 对驾驶员的奖惩按照本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事故处理罚款规定》等要求执行。

第四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机动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用车申请派车,并做到“四个确保”。

第十四条 用车人在使用车辆前,应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由所在部门领导签批后提交车辆主管部门领导(未在本局时,可提交主管局长)批准并由用车申请人执单。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时,应详细填写用车事由、出车地点、申请时间、审批时间、出车时间、回局时间等信息。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对车辆调度、车辆服务等内容填写评价意见并将用车申请/审批单送交办公室存档。存档的申请/审批单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按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规定的时间、任务、路线及时出车并安全行驶,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行车路线和地点的,视情况给予处罚。对车辆使用人实际用车与申请/审批单不符的,驾驶员有权拒绝行车。

第十六条 驾驶员须经常对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状况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项目进行检查。长途行驶前,必须提前一天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情况要形成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上班期间、下班后、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集中停放规定,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非公务用车以及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公务用车,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十九条 原则上禁止本局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须由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严禁本局局领导驾驶公用机动车辆。

第五章 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故障或需维修保养时,驾驶员须向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提交分管局长审定后报一把手审批。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项财务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外地执行公务时,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按照程序汇报请示,并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处理。请示及处理情况须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经领导批复的车辆维修意见对车辆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所有车辆一律到经本局审定的定点修理厂或者维修中心进行修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车辆维修项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并在认真核对厂方修理单上的工时、配件等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维修费用的结算按照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的补充规定》实施。

第六章 燃料供应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加油可根据燃料市场的总体情况,采取持专用加油本或现金加油的办法加油,并确保燃料的质量和行车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建立公用车辆加油记录本,详细记载加油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报销时,应持加油发票、加油记录本、专用加油本等进行签批和报销。

第三十条 车辆主管部门每月对车辆行车里程和耗油量进行统计核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第七章 车辆集中停放

第三十一条 本局所有公用机动车辆均应按照指定位置进行集中停放。公用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当天下班后,驾驶员应对车辆集中停放情况予以准确记录。

第三十三条 公休日以及节假日前,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共同封车,填写封车记录,详细记录封车时间、封车地点以及当时里程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休日以及节假日期间因公务原因需要使用车辆的,需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三十五条 开放车辆时,应由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共同进行验证,并填写车辆开放记录。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务用车发生责任事故,取消驾驶员及车辆主管部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依据交通部门的裁决,扣发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10-50%。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扣发驾驶员全年目标管理奖,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局领导批准驾驶公用车辆办理私事发生责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扣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及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同时追究行政责任,驾驶员个人按交通部门的裁决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全部费用。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八条 车辆发生“独立”事故发生后,在没有交通部门裁决情况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裁决和现实情况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违反规定驾驶工尺发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承担行政及经济责任,并按照辽宁局的规定给予降职处分。

第四十条 对所扣发的资金,由本局办公室保管,并登记造册,作为车辆管理和奖励基金使用。

第四十一条 发生重大事故后,实行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制度,做到始有报告,终有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辽宁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11:考核管理规定

一、安全防范

1、 维护酒店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2、 加强夜间对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检查和白天客人车辆的指挥停放和安全防盗活动检查,及时做好记录。并对可疑状况及客人滋事时间做到及时控制。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3、 加强酒店各部门安全防范检查。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4、 对违反治安条例和酒店制度的行为,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并及时处理。该向公 司或公安机关报告的,做到及时汇报,把事态控制在最小。

5、 配合酒店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酒店营业场所情况并做好记录。

6、 负责酒店内部车辆的管理工作,发放停车牌。指挥车辆停放。

7、 要熟悉每天客情,配合营销部对来店客人做好接待、引导工作。

8、 熟悉酒店各岗位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和摆放位置。

9、 定期对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及影响安全的因素做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10、 做好酒店的安全屏障,遇事敢向前,不退缩,不回避。

二、专业技能

1、 对消防知识有全面的了解,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2、 能统一、正确的使用车辆指挥手势和语言。

3、 熟悉酒店各部门设施设备及接待能力。

4、 掌握酒店规定的接待流程和服务语言。

三、 行为规范

1、 妥善保管配发的安保器械,不得丢失和擅自使用。

2、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加强组织纪律性,遇事勤请示、勤报告。

3、 坚守岗位、克尽职守,不脱离、不睡岗、不坐岗,不监守自盗,不闲聊。

4、 勤走动,勤巡查,控制防范在前,积极弥补在后。

5、 当岗期间要精神抖擞,威武英勇。不得萎靡不振,遇事撤退。

6、 客人车辆停稳后,要行礼,主动招呼,主动给客人开车门、搬东西。

7、 语言:使用普通话。当客人进店时要主动问侯。

“您好,欢迎光临;您好,您今天是参加哪个聚会?。。。”

8、 监督员工打卡

四、清洁卫生

1、 每天上岗前第一件事是对卫生区域做彻底的卫生打扫(由夜班人员打扫),其它班次维护。

2、 卫生检查标准按照《长富园林酒店卫生检查标准》执行。

五、仪容仪表

按照《长富园林酒店仪容仪表规范》执行。

六、工作效率

保安部负责着整个酒店的安全,必须以最快的反应速度处理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逃避。必须严格服从酒店领导指挥。

七、工作态度

保安部是客人消费的第一站和最后一站,第一印象尤为重要。关乎着酒店的形象和声誉。能否让客人在酒店有一个满意的消费。直接关系着客人最终的印象和评价。

所以,保安部人员必须以热情、专业、积极、迅捷的工作态度面对所有顾客。

八、设施设备

由于保安部这个特殊的岗位,肩负着企业的安全问题。在设施设备这项考核内容中,除了对本部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外。更重要的是对以下内容的掌握和了解:

1、 对整个企业结构布局要充分熟悉和了解。

2、 对酒店消费器材的位置、完好程度要熟悉和掌握。

3、 对酒店的监控系统、门、窗、锁、钥匙、设备运行情况、水、电等直接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要重点监控。随时掌握其完好和运行情况。特别是夜间安全事故高发时间段,要做到勤走动、勤检查。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九、节能降耗

1、 整个外场光彩工程的控制。根据季节和客情状况随时监督和调整开关时间。

2、 在晚上营业结束后,及时检查各部门的水、电的开关情况。做到及时控制和监督,以免造成浪费。

城市集中供热联片取暖的效益分析与评价

管理步行街的方案

高峰期客流交叉干扰的分析与对策

城管大队上半年工作总结

规划类实习报告

城市交通枢纽换乘分析与评价

房地产商圈市场调研调查报告

城管大队2月份工作总结

it部门工作总结

商业地产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步行街综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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