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监管的思考(共9篇)由网友“abc123”投稿提供,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过的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监管的思考,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篇1: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监管的思考
如同工业革命对于工业时代的影响一样,电子商务作为新经济的开拓者,为中国提供了一个新的在全球商务平台上迎头赶上的机会。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一个系统环境,这个系统环境不仅是“硬件”上的基础设施,还有“软件”上的政府和监管部门所创造的制度环境,其核心就是法律环境。
以法律为核心的监管理念
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管环境,而要建立完善的监管环境首先就要了解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运作特征。
IBM公司首席执行官卢・郭士纳认为:“电子商务(e-business)涵盖了生产周期、速度、全球化、提高生产效率、赢得新客户以及在部门间共享知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的应用,如电子银行、电子政务或网上拍卖,都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支持机制。这些应用被划分为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企业、企业内部三种。基础设施涉及硬件、网络和软件领域。其中支持服务涉及的领域包括安全支付系统、通信标准以及监管等问题。
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理论上,我们可以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如果所做的事情不合法,那么就是违法;如果所做的事情不道德,则可能并不违法。但问题是,在信息技术领域里,我们并不总是清楚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而道德问题又有颇多争议。
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严格的法定规则,在其司法范围内监管所有公民或组织的行为。而道德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规定哪些是正确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但在今天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对正确和错误的定义并不总是十分明确。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开创了一系列现有法律没有调整约束到的行为空间,所以道德就在这中间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灰色地带”中,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机构就需要一种自有的指导方针,来规范特定情形下行为的合理性,以此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
比如保护隐私的方法之一是建立隐私政策,它可以帮助机构避免相关法律问题。像IBM和微软等信息领域内的主要公司都公布了自己的隐私政策来表明公司在收集大量供应商、顾客和员工信息时,有责任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欧盟早在就通过了一项隐私指导方针,这套方针致力于规范任何控制网上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包括法人)的活动。
而在这些“灰色地带”之外,政府的立法则起着更加宏观的作用,因为它对各机构构建自身的规则起着协调和控制的作用。比如美国的《联邦因特网隐私保护法》禁止联邦机构公布个人记录或建立关于个人医疗、财务或雇佣历史的鉴定记录。《通信隐私和消费者权益法》涉及面更广,以通过大量法律手段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
简而言之,法律、道德和技术是监管范畴中的三大要素。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也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系统的、多维度,不断协调的理念之上。法律是其基石,是最终的途径,最上层的概念,它本身的产生需要更大范围的调查和讨论,并和国家在各个领域的法制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一些道德问题在未形成法律之前,应当给予私人、公司以及机构更多的决策权,这本身便有利于在全球背景下形成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也有利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总之立法应当更大限度地体现出对于道德和技术更加宽容的态度,这才是监管的核心点。
电子商务监管理念在国外立法中的实践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写到:“电子商务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并不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关键在于调整现行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这表明了立法所要体现的传承性,然而现实世界的法律总是和邻近地理、个人行为和本身的文化传统有着深刻的联系,故各个国家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调整自身现行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观念和手段,也即理念的实践方面是大不相同的。本文仅介绍美国和欧盟这两个属于不同法系的系统在这方面的立法概况,予以参考。
美国的立法启示
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等等;以商务实践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等。这些法律和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相互关联,从而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我们从中可以得出如下的一些启示。
第一,完善电子商务整个监管环境,就应当在总体上将这种因特网上的革命认知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或某一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这就要求具备这一系统工程顺利推进所需要的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技术的成熟度、社会的发展程度、学术咨询界的辩论和预测、资金的支持力度与稳定性、管理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等。
第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高新技术领域里的法律规范,尤其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些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上升为标准再上升为法律的,或者说,这样的法律只是用法律化的语言表达了某种技术方案,运用法律原则和形式承认了某些技术方案的结果。最为典型的就是数字签章法,它是完完全全建立在一个技术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在这个技术解决方案成熟到亟需相应的法律予以认可和保护的时候,相应的数字签章法或电子签章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第三,监管中的角色定位,政府是通过扮演积极的推进者与参与者来诠释的。经合组织于首先提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对于促进电子商务是至关重要的,在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行政管理原则协调发展方面应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政府应调整现行法律(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法规,使其不仅适用于“有形”产品的需要也适用“无形”产品的需要,而且还应就制定政策和实施方面达成一致。在美国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基本上是政府起引导作用,企业起主导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很好地为新技术及新经济的引进创造了条件,做出了榜样,启动市场和需求,并为广大消费者树立信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不仅可以为政府解决筹集资金的困难,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为企业在国内外的开拓发展积蓄力量,增强企业的
竞争力。
欧盟的立法启示
欧盟自成立以来,已制定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整套政策,如《有关实施对电信管制一揽子计划的第五份报告》、《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等政策性文件。欧盟还同时出台了《促进21世纪的信息产业的长期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行动计划,发布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其中包括:《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协调信息社会中特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等等。欧盟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立法具有以下一些不同于美国的特点。
第一,利用欧洲一体化的优势,协调各国的立法,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无障碍的法制环境。比如,欧盟在《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中明确表示:“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重点在于保障信息服务得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为实现这个目的,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一些领域使各成员国关于信息服务的国内立法趋于统一。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内部市场制度、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商业信息传播、电子合同、服务中间商的责任、行业行为准则、争议的非诉讼解决、司法管辖和成员国间的合作等等。”
第二,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欧盟主张订立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设立特别委员会,敦促各国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欧盟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框架文件主要有四个:一个是为配合经合组织《关于隐私和个人资料的跨国境流动的'保护指令》而制定的《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二是1910月生效的《关于个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三是197月欧委会个人资料保护工作组制定的《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令――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四是部长会议关于互联网隐私保护指引备忘录中规定的《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欧盟网络隐私保护的特点在于其指令对于与欧盟有电子交易的他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情况提出要求,将欧盟所确立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这使得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网络隐私保护和立法活动。
篇2: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监管的思考
无论是美国自下而上通过行业自律逐渐形成的监管体制,还是欧盟更加注重一体化的宏观法制建设,中国都不能生搬硬套,因为中国自有其独特的现状。面对电子商务所燃起的激情,激进主义者总是不断地强调中国所具有的后发优势,“制度创新”是这些学者谈论的最多的一个词;而对于渐进主义者来说,他们则总是拿起缺乏说服力的“实证分析”来证明中国需要等待制度环境的进一步成熟,而这样的代价是将国家的一些不透明而又低效率的运作机制进一步制度化。
激进也好,渐进也好,都互有利弊。经济发展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的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但更多技术模仿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所以这种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差,而长期代价却极高。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法制尚不成熟的国家来说,有意的制度模仿有时比渐进主义者所倡导的自发的制度试验更有成效。另外,同样电子商务也有其后发劣势的一面,比如政府如果垄断银行业,信用卡和私人支票无法普及,而这二者又是电子商务付款的主要方式,没有它们电子商务就无法快速发展。所以对于“制度创新”的鼓吹者,我倒更相信经济学家杨小凯所说的,“中国现在应该抱着做学生的态度,老老实实地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
电子商务这种新概念的出现要求我们必须完善监管。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技术不仅是物理的技术、工程的技术,更是管理的技术、交易的技术等等。中国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同欧美不同,我们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因为司法体制和中介机构作为监管所依赖的条件在中国都相当不成熟,所以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里,如果简单地照搬成熟市场里的监管者的功能的话,就很可能会失败。从这一点上说,电子商务的监管在中国可以说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要做的事情还很多。
篇3:中国电子商务思考
中国电子商务思考
纳斯达克股市崩溃了,网络企业纷纷破产了,网络经济进入“冬季”。但是网络经济的历史车轮却是不可阻挡的,认清当前中国电子商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走出低谷,迎接下一轮电子商务发展浪潮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基础建设存在的问题
1.宽带网的重复建设
宽带网建设管理无章,存在重复建设问题。随着竞争的加剧,这种重复建设正呈发展的态势。许多发展商投入了巨额的资金去发展宽带网,而宽带网的资费却因竞争而越来越低。这对用户来说当然是一件好事,但对于发展商来说无法平衡的收支则意味着破产淘汰,对社会资源是巨大的浪费。宽带网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协调机制,这对发展商和用户来说都将是有益的。
2.安全认证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安全认证机构(CA)的建设缺乏有效的监管渠道。CA作为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第三方的权威、公正认证的部门,是保障电子商务安全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CA的职责包含着向社会提供个体的真实身份证明,在技术方面使用了高等级的加密技术,涉及到政府部门职能和网络安全问题。目前中国的CA建设还没有一套从申办到运营方面完整的管理体制,各地也都纷纷在建设自己的CA。然而,中国是不是需要这么多CA,这些CA的公信力与运作能力如何,加密技术有没有达到必须的要求,万一有的CA因运作不力倒闭的话,政府应如何处理用户的数据等,这些都是有关部门需要正视的问题。
Internet企业的发展情况
1.网络公司的赢利能力低下
国内的网络公司普遍面临资金缺乏和赢利不佳的情况。互联网企业还能从股市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但连上市都十分困难。这里面大家看到一个问题:互联网企业的赢利能力到底在哪里?技术开发商和ISP的情况还好,ICP的赢利问题则相当严重。反过来思考,没有这些ICP行吗?其实ICP不是没有赢利,他们的广告收入其实是相当可观的,只是收支不平衡而已。一些著名的ICP用户量巨大,远远超过了传统的媒体,是非常有前途的。互联网企业根本要解决的是成本问题,比如说人力成本、信息资源成本、信息处理成本。如果互联网企业能更紧密合作,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去解决这些问题,相信会收到更好的成效。
2.网站发展迅速,成功机会减少
互联网正在进入普及阶段,网站越来越多,但成功的机会越来越少。互联网的淘金梦很快就会消除,所以立志发展网络经济的公司,应该有清晰的发展目标和赢利前景分析。
3.购并效果显著
国内许多晚来网站是热衷于收购个人网站和小网站的买主,这些收购行动使他们取得了成功,访问量大增,网站内容很快就丰富起来,大大缩短了发展过程。有人说现在已经没有什么好的个人网站可收购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没错,个人网站要出名是难了,但内容专业、丰富的个人网站每天都出现,它们背后是一批专业的人才和一群相关的用户,是相当有潜力的。现在很多网站采取提供免费空间和带宽的方式吸引这样的人才,并且取得了成功。有些是自己根本都不提供信息服务的`,比如虎翼网,这样人力结构和成本支出就相当轻松了。
4.电子商务企业何处去
很多企业一窝蜂在搞电子商务,网络公司在搞,传统企业也在搞,但更多的只是在网上卖卖东西,并且卖不出多少。其实电子商务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涉及到生产、办公、管理、销售的每一个环节。电子商务的运营不同于传统业务,有其特殊的模式。
电子商务企业主要需要解决三个问题:如何推动传统业务网络化;如何构筑传统业务与网络业务的最佳配合;如何创建传统业务与网络业务共存的组织。具体来说,就是要着重考虑:第一,企业的经营方向;第二,有哪些业务、资源利用和管理工作适合放在网上进行,并且这种改变是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第三,网络能带给企业什么新的商机,如果这些商机以目前企业的条件无法实现,企业要做出什么样的调整;第四,未来若干年内,该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市场如何,投资电子商务的力度多大,怎样增长才合适;第五,企业目前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是否具有足够的弹性,以便于未来根据市场做出应变。
标准化问题成为电子商务的发展障碍
经常谈到的发展网络经济存在的六大方面的困难是:
・互联网用户较少;
・电子商务立法滞后;
・物流配送系统不完善;
・安全问题;
・支付问题;
・带宽问题。
这些困难已经受到了充分的关注,也在逐步得到解决和完善。但是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尚没有引起普遍的关注,那就是标准化问题。
像一切工业、技术、金融的标准化一样,电子商务也面临着一个标准化制定的需要。标准不统一是目前许多电子商务合作无法顺利开展的一个障碍:企业之间的交易如何规范、企业的财务如何对接、商品的质量如何分等查验等等。这里面包含着许许多多细微的工作,如果企业每次合作都得一一去解决这些问题,将不胜其烦,成本费用将大大增加,效率降低。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标准化的需要将日益迫切。这个标准不仅应是中国的标准,更应是国际的标准,能使电子商务的各种业务合作交流变得简化和顺畅。至于谁来带头做这项工作,值得业界好好思考。
当前发展电子商务的探讨
当前发展电子商务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培育良好的社会大环境。政府应继续推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电信、邮政、铁路、电力等行业体制改革,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政府的宏观引导和创造良好环境,示范推广,逐步推进,重点突破,保证网络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加快电子商务各种配套建设。加强对宽带网和CA建设的监管,制定互联互通规范,发展第三方物流和电子商务服务公司,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建设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信用体系。
・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加快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展政府对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采用电子商务形式,带动企业信息化建设。
有了电子商务平台并不意味着可以吸引企业和消费者到平台上交易。市场经济中政府引导只是一个方面,培育电子商务的主体是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除了以上措施之外,还有两个方面需要着重加强:
第一方面,电信行业可以而且也必须有更多作为。首先,电信基础运营商应该广开思路,不要把单纯降低资费作为吸引用户的手段,可以采取资费不降,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搭售电子商务等手段做大电子商务市场。其次,依附现有广大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用户群,丰富支付手段,扩大电子商务主体,提高电子交易便利性。
第二方面,抓住行业体制改革的契机加快发展行业电子
商务。例如电力行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竞价上网、自由购电的电力市场。目前的电力系统重组仅仅是电力改革的第一步,建立电力市场要经过发电企业的市场化、不同电网之间的电力转换引发的“批发之争”直至消费者自由选择购电三个阶段,而“零售之争”将是电力市场的最终发展方向。这里面电子商务大有用武之地。
结语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达了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月,《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草案)》提交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搜狐公司的运营收入连续9个季度保持双位数的增长,并在年第二季度实现现金流盈利。电子商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要扎扎实实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培养电子商务的主体,相信中国一定会在未来网络经济中占据有利地位,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篇4:中国电子商务思考
中国电子商务思考
纳斯达克股市崩溃了,网络企业纷纷破产了,网络经济进入“冬季”。但是网络经济的历史车轮却是不可阻挡的,认清当前中国电子商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走出低谷,迎接下一轮电子商务发展浪潮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基础建设存在的问题
1.宽带网的重复建设
宽带网建设管理无章,存在重复建设问题。随着竞争的加剧,这种重复建设正呈发展的态势。许多发展商投入了巨额的资金去发展宽带网,而宽带网的资费却因竞争而越来越低。这对用户来说当然是一件好事,但对于发展商来说无法平衡的收支则意味着破产淘汰,对社会资源是巨大的浪费。宽带网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协调机制,这对发展商和用户来说都将是有益的。
2.安全认证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安全认证机构(CA)的建设缺乏有效的监管渠道。CA作为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第三方的权威、公正认证的部门,是保障电子商务安全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CA的职责包含着向社会提供个体的真实身份证明,在技术方面使用了高等级的加密技术,涉及到政府部门职能和网络安全问题。目前中国的CA建设还没有一套从申办到运营方面完整的管理体制,各地也都纷纷在建设自己的CA。然而,中国是不是需要这么多CA,这些CA的公信力与运作能力如何,加密技术有没有达到必须的要求,万一有的CA因运作不力倒闭的话,政府应如何处理用户的数据等,这些都是有关部门需要正视的问题。
Internet企业的发展情况
1.网络公司的赢利能力低下
国内的网络公司普遍面临资金缺乏和赢利不佳的情况。20互联网企业还能从股市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但20连上市都十分困难。这里面大家看到一个问题:互联网企业的赢利能力到底在哪里?技术开发商和ISP的情况还好,ICP的`赢利问题则相当严重。反过来思考,没有这些ICP行吗?其实ICP不是没有赢利,他们的广告收入其实是相当可观的,只是收支不平衡而已。一些著名的ICP用户量巨大,远远超过了传统的媒体,是非常有前途的。互联网企业根本要解决的是成本问题,比如说人力成本、信息资源成本、信息处理成本。如果互联网企业能更紧密合作,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去解决这些问题,相信会收到更好的成效。
2.网站发展迅速,成功机会减少
互联网正在进入普及阶段,网站越来越多,但成功的机会越来越少。互联网的淘金梦很快就会消除,所以立志发展网络经济的公司,应该有清晰的发展目标和赢利前景分析。
3.购并效果显著
国内许多晚来网站是热衷于收购个人网站和小网站的买主,这些收购行动使他们取得了成功,访问量大增,网站内容很快就丰富起来,大大缩短了发展过程。有人说现在已经没有什么好的个人网站可收购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没错,个人网站要出名是难了,但内容专业、丰富的个人网站每天都出现,它们背后是一批专业的人才和一群相关的用户,是相当有潜力的。现在很多网站采取提供免费空间和带宽的方式吸引这样的人才,并且取得了成功。有些是自己根本都不提供信息服务的,比如虎翼网,这样人力结构和成本支出就相当轻松了。
4.电子商务企业何处去
很多企业一窝蜂在搞电子商务,网络公司在搞,传统企业也在搞,但更多的只是在网上卖卖东西,并且卖不出多少。其实电子商务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涉及到生产、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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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工商部门监管电子商务问题分析思考
工商部门监管电子商务问题分析思考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日益发展,电子商务成为国民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工商部门必须对互联网依法实行管理,在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科学监管。
一、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及分配”。
我国电子商务专家杨坚争教授则认为:“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主要是因特网)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二、电子商务的模式
1、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即b2b模式)。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指商业机构(或企业、公司)使用internet或各种商务网络向供应商(或企业、公司)订货和付款。电子商务的商务行为表现为:利用网络搜索引擎进行需求调查-以电子表单的形式调查原材料信息,确定采购方案-生产-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广告并进行网上销售-采用电子支付或以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资金接收-同电子银行进行货币结算-商品交接。
b2b结构模式是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金额巨大,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
2、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模式)。b2c电子商务结构是指以internet为主要服务提供手段,实现公共消费和提供服务,并保证与其相关的付款方式的电子化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它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有:礼品、书籍、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和服务。如:fanwen.unjs.com(亚马逊书店)上。
3、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即c2c模式)。双方通过网站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淘宝网。网上拍卖是这一商务模式的典型。如拍拍网、e-bay就是代表。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模式外,还有消费者对政府机构的电子商务(即c2g模式),企业对政府机构的电子商务(即b2g模式)。
三、工商部门监管电子商务的必要性
1、电子商务急需确认网上经营者的身份。市场经济要划分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后,才能交易,而划分责、权、利的前提就是确定每个参加交易的当事人的身份。网络交易都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网络虚拟环境下完成的,也使得准确核实网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变得更加重要。作为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然就成为帮助电子商务确认经营者身份的最佳人选。以此,工商部门不仅能够帮助电子商务突破这一瓶颈,还能为自已寻求更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2、电子商务急需公平竞争秩序。当前电子商务中许多问题直接出现在人们熟悉的领域,如对广告的管理、对合同的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传销行为的.打击,这些都为工商部门介入电子商务后留下了很大的监管空间。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电子商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主要职责第三项的规定:“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进入网络市场对网络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全面监管。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主要职责
1、对网络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监管
根据国务院20新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的工商部门第二项主要职责为:“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因此,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准入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主体办理网络市场准入登记,核发纸质或电子营业执照的监管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为监督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合法经营的综合性执法机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准入监管是工商部门在电子商务监管中最重要也是最薄弱的工作内容。
2、对交易商品和服务的监管
对电子商务经营客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特许经营商品与服务准入监管、交易商品质量监管。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对需要经过卫生、公安、环保、新闻出版、药监等部门专项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与服务必须经过审批,取得相关行业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3、对经营行为的监管
对侵犯企业名称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宣传、网络传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对于种种扰乱网络经济秩序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我国《合同法》将电子商务,特别是电子合同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为工商部门对电子商务实施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涉及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主要的侵权行为表现是两种,一是网站名称造成的侵权,二是中文域名造成的侵权。
4、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不管是在传统有形市场,还是在新兴的网络市场中发生的交易行为,都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随着网络市场的日益发展,网络消费纠纷越来越多,传统的维权网络、机制、办法等在处理网络消费纠纷过程中,已无法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对策、措施
一是建立“网络经济户口”数据库,实现对网络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监管。通过与信息产业局的合作方式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主开发适合监管需要的网络搜索引擎,制定手机号码段、邮编或区号、ip定位等搜索策略,通过对查询关键字的匹配对比,来建立辖区网站数据库(辖区内的所有网站,含非经营性网站)、经营性网站备案库(含通过广告链接营利的网站)、企业信息查询库数据库(辖区企业建立的经营性或宣传性网站),通过网络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功能,逐步建立武汉乃至全省经营性网站“网络经济户口”。
二是对网络市场交易客体及行为的监管。通过常见违法行为关键字词库比对(比如:药品、印刷、住宿、第一等关键字对交易客体及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企业商标包装装潢数据库比对等操作,实现搜索并且分析网上涉嫌违法的经营行为等功能,增加巡查日志详情及线索核审分流等程序,将网站定位、巡查日志、统计分析等辅助功能逐步完善,将网络市场商务行为监管工作流程固定化,格式化,规范化,有效地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三是建立第三人制度,保证取证合法。征对查处网络市场违法案件时存在的电子证据取证及保全难的问题,可根据电子证据数字性、高技术性、脆弱性、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种种特点,可通过在第三人作证的情况对证据及时进行打印保存,或请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公正,保证执法办案活动的合法、高效、公正。
四是健全机构,落实监管队伍,进行职能整合。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好工作保障:一是完善机构。首先是配备业务骨干组成项目开发组,调研互联网商务监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监管软件技术需求,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其次是专设监管机构,在省、市局设立网络监管(监控)中心,承担网上集中巡查和复杂取证任务;三是明确省(市)、县(区)两级检查支(大)队和工商所负责互联网商务监管的任务,形成三级监管网络。
篇6:略论电子商务监管
略论电子商务监管
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多种新的经营业态,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迅速从传统的监管观念、监管方式、监管手段中转变出来,切实以与时俱进的.指导思想在监管领域中有相应的作为.
作 者:周家俊 张茜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刊 名: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英文刊名: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年,卷(期): “”(1) 分类号:F4 关键词:电子商务 新监管领域 落实监管篇7: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
原庆丹安祺王瑶刘倩/文
紫金矿业污染事件
暴露出的问题
7月3日紫金矿业所属福建省上杭县的紫金山(金)铜矿发生污水泄漏事故,9100立方米污水流入汀江,导致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养鱼死亡。紫金矿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福建证监局立案稽查,9月30日,收到福建省环保厅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金额956万元人民币,同时被责令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作为福布斯中国顶尖企业榜第二位、国家统计局中国大企业集团竞争力十强第七位的上市公司,紫金矿业因其核心资产发生环境事故,既造成相关地区社会环境利益的巨大损失,又导致股市波动、直接威胁投资者经济利益。
——“限期整改”成为企业规避环保核查、实现上市融资的“绿色通道”
6月,环保部下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101号);208月,《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105号);为配合支持环保部工作,1月证监会公布《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6导)。明确对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首发股票申请受理工作的标准,规定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和跨省从事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环保部的核查意见,未取得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202月,环保部公布的第一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中就包括申请上市融资的紫金矿业,其5家下属公司由于存在环保问题被要求停产整改。在做出“限期整改”的承诺后,紫金矿业拿到了环保部门出具的上市环保审核批文,于同年4月在A股上市。205月,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布对2007-2008年上市公司承诺整改环保问题的完成情况的后督查结果,紫金矿业有多家下属公司因存在不同类型的环保问题被环保部通报批评,其中就包括这次发生污水泄漏事故的紫金山铜矿。可此时,紫金矿业早已上市,针对环保部的通报批评,包括对紫金山铜矿的整改情况也仅仅做出“已全部完成整改”的说明。“限期整改”带来的时间差,使“上市环保核查”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预防作用。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
国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归属各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监管。深交所于8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把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作为社会责任报告中的一章,要求上市公司指派专人负责公司环境体系相关工作并定期检查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上交所2008年5月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鼓励上市公司编制、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书,并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两所均鼓励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环境信息,但从上市公司近几年执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企业环保意识不强,不愿自愿披露。调研显示,20上市公司年报中,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仅占50%左右;年3月香港交易所175家上市公司在中国大陆共有超过750条的环境违规记录,而这些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官方网站对这些问题几乎没有任何说明;中国水污染数据库和中国空气污染数据库收录的2008年5月1日以来公布的3.5万多条不达标企业记录中,依法公布环境排污数据的企业凤毛麟角。
二是尚未建立统一标准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企业无章可循。近年来,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企业环境信息,其内容报喜不报忧,缺乏全面性,而且绝大多数披露都是定性描述,如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效率等定量的环境状况还没有进行披露。由于基础数据来源的限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的试点和实证研究也存在许多困难,虽然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作了规定,但具体如何披露,通过何种渠道披露,披露时间、范围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报告内容缺少外部审计,公信力不足。由于各交易所发布的环境信息披露规则中并没有规定相关报告内容需要通过第三方证实,因而许多上市公司的报告并没有引入外部审计,据相关统计,2007年国内上市公司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仅有4份经过了外部审计。
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原因分析
导致紫金矿业事件的发生既有企业本身在环境风险控制、社会责任管理方面的原因,又有现行上市公司环境监管制度体系中深层次的原因。
——环保、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尚未形成企业环境信息通报共享机制
上市公司的环境监管,无论是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监管、执行都具有跨部门性,需要环保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良好的环境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来保证。紫金矿业之所以不能很好地履行环保整改承诺事项和环境信息披露要求,一方面是企业环保和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忽略环境影响;另一方面也是环保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有关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通报、共享机制缺失、导致协调、合作不利所致。不仅限于紫金矿业,2008年上市的58家企业中有11家因环保问题受到通报批评,而证监会仅从网络、媒体上了解到相关信息,之后才核实所涉企业有无融资行为。
企业环境信息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证监会无论在机构、人员配置还是操作流程管理上,都缺乏推进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基础,需要各级环保部门主动、积极的协调、配合。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缺乏强制性约束
环保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察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78号)要求上市公司认真执行环保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中期、季度和临时环境报告。而证券监管部门,基于不增加氽业负担的考虑,只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但对公司当期损益有重大影响的事故,要求公司必须在两个工作日之内披露。可以看出,由于环保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由于自身职责和定位不同,监管理念也有明显的差别。由于目前环境信息披露还是自愿原则,交易所不可能制定具体措施来保障政策实施。
紫金矿业事件发生后,国内11家环保NGO第一时间联名向上海和香港两家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开信,要求香港证交所和上海证交所彻查紫金矿业延迟披露行为,建议一经查实,予以公开谴责并进行处罚。同时,吁请交易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使投资者有效获知上市公司的环境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基于当前资本市场的监管框架,证券交易所是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一线监管者,在现有政策法规基础上只能采取倡导自愿性披露。
诸如,如何促使上市公司在出现污染事故,或因环境违规受到处罚时,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如何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有针对性、具体、明确地披露环境风险信息;如何将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对上市企业资信评估范围;如何加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和排放的上市公司,对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予以披露等问题,还需要环保、证券的最高决策部门协调合作、共同出台相应政策法规来解决。
——投资者未将环保因素纳入投资对象的考量内容
紫金矿业事件虽然是一起严重典型的环境信息违规披露行为,但在资本市场上并未激起波澜,表明环境绩效尚未成为投资者评判上市公司的重要因素。《证券投资基金社会责任报告》显示,57家受调查的基金公司中有37家表示在确定基金投资对象时会考虑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据此进行投资对象的准入退出调整,其中就包括重仓紫金矿业的两家基金公司。
更多的实际情况是,基金经理在调研上市公司时虽然有时会注意到公司的环保隐患,但环保因素大多不会影响到最终的投资决策。他们私下表示其出发点主要在于环境污染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否产生重大实质影响,着眼于投资价值而非社会/环境影响上,这就决定了环保因素对基金投资产生影响只会在事故发生后,而不是事故发生前。专业机构投资者尚且如此,其他个人投资者就更不可能把环保问题作为评判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指标,导致这种环保绩效考核多数流于形式。
改进上市公司环境
监管的政策建议
2008年以来,笔者通过调研、问卷调查和举办专家座谈等形式,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厦门等地,与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市场参与者、国内外金融促进机构进行交流,从政府管理和市场参与两个层面,深入研究证券市场环境监管和企业环境绩效评估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制度、机制问题。结合相关研究成果,对改进上市公司环境监管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化编制环境报告
目前,各上市公司已基本建立起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信息通报机制,下一步还应将环境信息的各相关事项明确纳入到上市公司已有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建议交易所进一步完善实施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已经建立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增加环境绩效评估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务,全程跟踪并负责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的相关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在环境信息的披露事务当中应当各司其职,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
——建立上市融资企业和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和相关信息披露的“第三方”审核制度,提高公信力
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并完善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实施“第三方”审核的相关规则,规范内容、程序,将环境事项审核纳入企业财务核算的审计报告。有两方面工作需要加强。一是通过证券公司持续督导,加强对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融资阶段的环境信息审核和披露管理。证券公司应在企业融资持续督导期间内严格要求申报企业提供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的环境信息。
二是通过会计、审计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加强上市公司的定期信息披露报告中有关环境信息的审核和披露管理。对于非独立报告中环境信息的“第三方”审核,可以由承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实施。为此,建议由财政部、环保部、证监会对相关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组织培训,丰富其在环境事项相关领域的知识,提高实务水平。对于独立报告的“第三方”审核,规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需获得环境保护部的环境事项审核资质认可,审核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认证后方可执行独立的环境报告审核。
——根据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报告的制度化
上市公司的定期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有关环境信息,在现阶段,监管部门可以强制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报告,其披露时间结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定期报告的发布时间,即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披露。对于环境信息的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可以采取自愿披露的方式。考虑到我国突发性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建议强制要求上市公司采取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此类事件相关信息,披露时间应为立即披露且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日内。
值得关注的一点是,环保部门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察是督促上市公司更好履行环保整改承诺事项和保证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抓手,其核查结果应当作为监管部门采取对应措施的重要依据。因此,建议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察的核查结果纳入当年度上市公司环境报告中。
——协调解决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统一披露载体
目前,《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而环保部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公司网站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在环保部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临时环境报告。这一方面增加了企业负担,同时也不利于统一监管,需要解决环保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定载体”如何统一的间题,以便信息共享、齐抓共管。
——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间环境信息通报共享机制
现有的环境信息通报机制中,所包含的信息主要集中在对于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以及重污染行业、企业名单等的相关信息。由于相关规定不够具体,在衔接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云南锡业和云南驰宏锌锗增发案例表明,环保信息共享的滞后会导致证券监管部门不能在上市融资和增资扩股的环节及时阻止有环境问题的企业申报通过。今后,随着规定的上市公司报告、公告中披露环境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增加,特别是如果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独立的环境报告,将对部门间的信息传递和共享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满足及时性的要求,同时要满足大信息量传递和共享的要求。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环保、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不仅承担处理各部门内部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信息存储、查询、统计及其他处理工作,更是部门之间相关信息传递和共享的直通渠道。
——明确部门分工,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是保障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正确实施的重要激励机制。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仍然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主,强制性信息披露为辅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在现有法律法规依据下,需要在环保、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区别相关违规行为的性质,以便明确实施主体和奖惩措施的内容。有关制度也以奖励为主、惩罚措施为辅,可采取多种形式丰富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奖励措施。
随着上述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工作逐步规范,相关奖惩措施,特别是惩罚措施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对于不履行环保整改承诺事项和违反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上市公司,建议实施包括停牌、暂停再融资申报等惩罚措施。
原庆丹,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安祺,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王瑶、刘倩,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证监会戚力、深交所陈建瑜对本文亦有贡献)
篇8:电子商务的监管论文
电子商务的监管论文
1引言
我国电子商务自2008年以来交易规模实现大幅度增长,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规模12.3万亿元[1]。网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方式,但网购商品质量问题日益凸现。开展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尤为迫切。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于11月成立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杭州),并于201月又成立了电子商务产品质量1236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杭州),加大了对电商产品质量监督的力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其中的监督抽样方案十分重要,1月下旬发生的淘宝网与国家工商总局的争议起因就是监督抽样的样本问题。电子商务产品与实体店商品或仓库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存在许多不同之处,目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的抽样方法却大多依循适用于实体店商品或仓库产品的监督抽样标准,一些监督的结果也难以令人信服。因此,研究电商产品监督抽样方法及其特点十分有意义。
2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文献及标准分析
国内学术界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状况已有许多探讨,但对于电商产品的质量监督研究较少。何云福从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的角度,指出电子商务产品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取得、样品的确认以及后续处理等环节都与日常的监督抽查工作遇到的情况不同[3],并较多探讨了电商产品监督抽查模式,但未涉及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方案。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网络购物市场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等客观原因,鲜见国外学者对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领域的研究文献。
产品验收抽样检验是由使用方采取的一种质量控制手段,而监督抽样检验是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第三方机构为保证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有一系列适用于质量监督特点的抽样检验标准。
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标准体系。但对于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样,仅颁布实施了1项标准,即GB/T28863-《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以下简称GB/T28863-2012)。GB/T28863-2012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程序是专门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实施质量监督而制定的,电商平台上的商家属于流通领域,具有一定的共性,因而对电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时可根据条件采用GB/T28863-2012。GB/T28863-2012对适用对象、监督总体确定、复验程序等做了规定,但对样本量大小、计量或计数质量特性的不合格判定方式、抽样点及抽样方式等并未明确。本文就风险控制、抽样点及抽样方案、监督质量特性及其不合格判定三个方面分析了GB/T28863-2012的特点。
3电子商务产品抽样特点分析
由于网络购物情境不同于仓库或实体店,对于电子商务产品的监督抽查必定与仓库产品或实体店商品的监督抽查有所区别。本文对淘宝、京东、亚马逊、当当、唯品会等网购平台进行研究,发现这些网购平台的物流方式有显著的区别:淘宝一般由第三方快递公司运送;京东、亚马逊和当当既有自己的产品配送服务,也有第三方的快递公司服务;唯品会完全是自己的快递配送服务。也就是说,随着经营模式的不同,有的网购平台有自己的仓储,有的则没有,即网购平台与货物仓储属于两家不同的企业。有仓储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可按现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执行,两者无本质区别。现对独立、无法确定库存的电商产品抽样特点进行分析。
通常在进行产品监督抽样时,要先判断批量大小,不同大小的批量采用不同的监督抽查标准来确定抽样方案及方式,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实体店为现场抽),并且执法人员、检验人员、销售者三方必须同时在场。网购平台与实体店的监督抽查差异就在于销售者(网上商家)不在场,抽样人员面对网上商家时,只能看到商家单方面呈现的店铺信息及产品介绍,难以考证一些信息的真实性,不能直观鲜明地了解样品基本情况,因而对于没有自营商品仓库的电商平台,只能通过下单购买来抽取样本。
对于电子商务产品,抽检方还难以确定样本量、批量及总体量,比如遇到部分电子商务产品库存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部分电子商务产品下单购买时必须超过一定个数才进行配送等问题,因而通过检索抽样表形成抽样方案的方法不易实施,且抽检的`样本量不可能很大,样本量过大会使购买费用增加,提高检验成本。
此外,下单抽样后,产品通过快递进行配送的运输过程难以监控,产品待检测性质易受系统因素干扰,容易导致产品检测结果的失真。电商平台上的商家有多种类型,有的商家销售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或不同品牌的产品,没有自营品牌,此种类型商家占多数,类似于经销商;有的商家直接销售某个厂家生产的或某品牌产品,没有自营品牌;有的商家是某个生产企业或某品牌授权的官方网店,专门销售该厂家或该品牌的产品,产品品牌就是商家自营品牌,且一个电商平台的某品牌官方商家只有一个,类似于代理商。因而对于不同的网上商家,还需注意不同的抽样问题。
对于第一种网上商家,同种类型的产品可能是多个厂家生产的,或者是多个品牌均有同种类型的产品,比如:同一外观的0.5mm黑色签字笔芯有大品牌,也有小品牌,甚至有无法直观获知品牌或厂家信息的,这类产品可能存在信息不全、伪信息等问题,容易出现大面积假冒伪劣现象,影响抽检人员对产品是否验收合格的判断,若执行监督检验,则很难追溯产品质量问题源头,也很难将监督抽检结果告知承担主要质量责任的一方。对于后两种网上商家,监督机构可以追溯到生产方,保证产品基本信息的信度,确保监督总体验收抽样合格,排除假冒伪劣产品干扰检测结果而影响监督总体真实质量水平等问题。同有自营仓库的电商平台一样,对于第三种网上商家(如官方旗舰店),具备自有、独立的库存,监督机构可以依循传统产品监督抽样检验程序。电商产品的抽样特点总结。
4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电子商务产品抽样较一般产品(实体店商品或仓库产品)抽样情况更为复杂,GB/T28863-2012有局限性。本文针对制定和实施电商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提出下列建议。
(1)在抽样标准体系方面,由于电商产品的监管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电商企业、上游生产企业、中间商、网购消费者、政府、其他利益相关者,因而电商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样标准应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所以,电子商务产品监督抽样方案具有多样性,应参照产品监督抽样标准体系,建立我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标准体系。
(2)在两类风险控制方面,由于现有监督抽查标准所规定的生产者风险α(“拒真”风险)等于或小于等于0.05,从而提高了使用者风险β(“受假”风险),使得网购平台上流通的产品总体质量水平降低,这也容易导致网上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为体现保证产品质量和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宗旨,制定标准时应选择合适的参数,加大对β的限制,又能保证α在理想范围之内(如β控制在0.05,α控制在0.1),使电商产品总体质量水平得到改善。此外,适当增加样本抽取量也有助于降低两类风险。
(3)在样本确定与成本控制方面,现有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样本量极小,而电商产品总体量、流通量庞大,下单抽样后的小量样本的不合格判定结果难以具有代表性,样本量极小时还有相当大的漏判风险。为提高从样本推断总体的不合格判定结果的信度,在检验成本增加不大时,可以适当增加样本抽取量。在制定抽样方案时,可以确定不合格判定数和电商产品的监督检验水平,结合产品质量特性分布特点,得出合理的样本量。另外,一些特殊情况如下单要求的不可控性因素(库存量少、起售量限制等),也应予以考虑。
(4)在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特性不合格判定方面,关键是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特性重要程度的合理划分,这可以结合产品技术标准、电商大数据以及监管需求等因素。不同重要程度质量特性的不合格划分还需要用来判定样本的不合格类别,因而,对于计量质量特性不合格类型的划分,需选取合理的参数,结合规范限值,确定合适的监督限值,恰当地表达不同质量特性的要求类型(望大、望目、望小特性);对于计数质量特性,可以确定监督质量水平(p0值,一般不小于产品验收时规定的质量水平),不合格程度与监督质量水平同向变化,这样有助于清晰明确地划分计数质量特性的不合格类型。
篇9:国债法律制度完善――以国债监管为视角的思考
国债法律制度完善――以国债监管为视角的思考
「摘要」为了使国债的运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国债的监管必不可少。而我国目前在国债的法律监管领域面临的诸多问题,更使加强国债监管在国债制度的完善中具有特殊的含义。本文通过逐步论述,说明如果能在《国债法》的总体框架下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的力度,将为国债监管的完善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国债 国债监管「正文」
随着现代国家逐步由税收国家向债务国家转化,国债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认识。国债不仅是政府筹集资金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更是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的较为安全、可靠的一种投资方式。但是,国债本身的一些弊端同样不可忽视:财政僵化与支出的排挤效应;公债的工具性格;公债隐蔽的权力性格。[1] 由此,为了使国债的运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国债的监管必不可少。而我国目前在国债的法律监管领域面临的诸多问题,更使加强国债监管在国债制度的完善中具有特殊的含义。
一、呼唤《国债法》
财政法定主义要求将有关财政活动的普遍规则制定为法律。[2]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国债监管方面仅仅具有一些零星的政策、法规,国债的监管缺少统一层次和较高的.法律、法规。1981年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只是国债发行条例,而在国债流通、转让及兑付中,只有财政部以通知形式下发的有关国债的行政性规章或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联合或单独下发的有关国债或其他证券方面的规章。目前,在证券市场上最高层次的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但它仅仅是规范除政府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并未涉及国债的发行和交易,而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单独或联合下发的规章中,涉及国债监管方面的措施、手段也较少,而且相互存在着冲突、重叠之处。[3]
导致国债市场监管机制缺乏统一规范的根源之一就在于国债市场上缺乏一部专门的《国债法》加以调整。由此,发育中的国债市场呼唤一部专门的《国债法》,以作为财政监管的基本法之一。目前国债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作为财政信用,它以国家为后盾,其来源具有可靠性,这决定了国债与其它债券的不同。而专门的《国债法》的出现将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国债方面形成一个完整、配套的国家信用法律制度,从而对规范国债管理,加强国债的监管起到巨大作用。
二、呼唤统一的监管机制
缺乏明确、统一、独立的政府管理部门,导致多头管理、多重管理以及规则不统一一直是国债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金融机构,证监会是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进行监管的国务院直属单位,而财政部则是国债的发行机关,对于国债的发行和交易问题都要监管。[4] 监管的职权不清使得国债发行流通中的许多方面出现重复监管,浪费了监管资源;另一方面,又在一些领域产生了监管真空,使得违法者有机可乘。更为重要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双重监管体制导致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5] 干扰了国债市场的正常发展。
由此,对一个统一的监管机制需要及其迫切的表现了出来。应建立一个专门的国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债市场的参与人,无论是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机构投资人、个人投资者以及证券中介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同时,剥离原属于中央人民银行、证监会的监管事务,取消中央和地方两级主管部门构成的双重监管体系,赋予国债监督管理委员会独立、完全的监管职权。如此,就可以通过地方政府退出国债市场的监管体系,来淡化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真正实现国债监督管理体制的全国性的统一。
三、呼唤有力度的国债监管
一方面,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它对整个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监督。由于它行使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所以它不能明察证券市场的复杂变化,亦不能有效地克服市场所带来的危机。同时,监管的原则也不明确、不统一导致了监管力度的缺乏。在市场低迷、交易量萎缩时,监管力度放松,各种鼓励政策出台。而到了交易旺季,各种限制措施纷纷颁布,使得市场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不稳定性极高。[6]
另一方面,我国国债市场上又缺乏行业自律性监管。目前,我国国债自律性组织主要是中国国债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等,他们虽然都订有自制性规则,但缺乏自律性监管,而参与国债市场的机构在业务部门之内,又未有自己强有力的监管部门,因此,这些自律性组织的监管职能未能很好地发挥出来。这一切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证券市场形成对比,也是我国国债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7]
政府监管和行业自身监管的力度都不足,使得市场的协调发展必然需要更为强大的力量补充。
政府监管的加强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来得以加强。而行业自身监管力度的加强则是更为急迫的任务。由于我国实行的国债监管仍然是政府监管为主,因此,只有加强行业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自己的监管部门,独立于业务部门,这样才能更直接地行使国债监管职责,对国债市场上发生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不妨借鉴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关于依靠证券行业自律性监管的方法,这对中国国债市场以及整个证券市场都将有很大作用。当然,作为政府的证券监督机构还需要对自律性组织的设立严格审批,对其活动也要进行监督。
国债的监管问题涉及到了整个国债的运行过程,其监管机制可以说是一个极为广泛的体系。而能够在《国债法》的总体法律制度的规范下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的力度,将为监管的完善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在财政、监察、司法及社会力量等多方面的配合下,将为国债市场的监管创造出良好的环境,促进国债的健康发展。
「注释」
1 刘建文:《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
2 见前注1,第40页。
3 蔺翠牌:《中国财政监督的法律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4 陈丕:“市场经济呼唤〈国债法〉”
,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报》,2004年第10期。
5 见前注4. 6 见前注4. 7 张琪:“国债监督方面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林琼华
★ 市场准入监管论文
★ 市场监管会议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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