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仲裁答辩状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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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仲裁答辩状优秀

篇1:公司劳动仲裁答辩状优秀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一】:

答 辩 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成 职务:总经理

地址:绍兴市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5楼

委托代理人:孙利强 性别:男 年龄:35岁 电话:13757572506 单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职务:综合管理部经理

陆家封 性别:男 年龄:42岁 电话:13777318006

单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职务:市场发展部经理

被答辩人:何建民

地址:绍兴市辛弄29号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补发工资,系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劳动制度,擅自离岗旷工四个月所致,答辩人依法合规计发工资,未损害被答辩人的任何正当权益。 被答辩人从1月1日至208月15日正常出勤,有被答辩人本人签字的考勤记录,被答辩人自年8月15日至1月16日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负责考勤的市场发展部多次向公司反映被答辩人长期旷工的实际情况,经综合管理部、市场部以及公司领导等商议,依据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九条“劳动纪律”第三款和安保绍发4号文件《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支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以及由被答辩人本人签字的《守法遵规承诺书》的具体规定,对被答辩人作出10月11月只发

250元的工资,12月起不计发工资的决定。

二、答辩人依法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毫无依据。

答辩人根据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第二款的规定,答辩人可以随时通知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赔偿。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此致

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11-27

附件:

1、2011.08—2012.01考勤签到表

2、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3、被答辩人签名的守法遵规承诺书

4、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书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 XX物业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 话: 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 务:总经理

尊敬的'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蔡劳人仲案字〔〕XXX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冷永勇(以下称申请人)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诉称自2011年9月22日至11月11日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每周工作48小时,加班158天。 答辩意见:根据我公司的考勤规定:每天标准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即申请人实际每天工作仅为7小时,每周工作42个小时,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2小时计为加班。

每月加班工资为:1750/21.75/8×2×4×1.5=120.7元。

二、申请人请求答辩人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答辩意见:申请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有明确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如下:1、正常工作时间为¥1750元/月,该工资为乙方福利待遇及加班费计付标准。2、根据乙方业绩考核情况以及所在公司及部门主要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计发个人奖金。3、根据乙方加班情况计发加班工资。 答辩人已在每月的实发工资中支付了乙方的加班工资,无需再额外支付。

三、申请人所请求的2011年9月22日至2011

月11日期间的加班费,已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劳动者离职后单位保管工资支付凭证的年限为两年的规定,也是与加班费两年的诉讼时效相印证的。

此致

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物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篇2:劳动仲裁答辩状公司

劳动仲裁答辩状公司

劳动仲裁答辩状公司【1】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

20**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年6月23 日到20**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

《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鉴于2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故XXX要求支付20**年5月到20**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劳动仲裁答辩书范文【2】

答辩人:XX市××××××有限公司

地 址:XX省XX市××镇

电 话:0000-0×××××0

法定代表人:×××× 职 务:XXX

尊敬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20**年1月29日收到贵会受理的××仲案字[20**]第23号应诉通知书及××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称,李××雇请其为××××厂干部宿舍楼装潢。申诉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厂干部宿舍楼从事装潢工作,并非受答辩人聘请或委托。

同时,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诉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诉人,答辩人的工地管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诉人。

因此,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更是无理要求。

二、凡是答辩人在××××厂承揽的装修装饰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劳务承包的,均与材料供应商或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但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

申诉人也没有证据注明双方存在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关系,故双方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申诉人刘×××等10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XX 年 月 日

附:

答辩书副本贰份。

篇3:劳动仲裁答辩状 公司

答辩人:XX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王XX, 女,户籍地:吉林省XX县……身份证号…… 现住址:xx市xx区海尔路XX 号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自xxxx年5月起在答辩人处工作,并签定了劳动合同。xxxx年5月份起,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社会养老 保险,xxxx年3月25日 被答辩人发生工伤事故,答辨人积极为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治疗期间停工留薪,工资照常发放。现被答辩人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答辩人无需对被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67235元,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出生于1965年1月2日,xxxx年1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答辩人即日起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不应为被答辩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另外,因答辩人已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被答辩人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综上,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加之被答辩人于今年1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答辩人也无需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仲裁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

此致

x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餐饮限公司

xxxx年3月12日

篇4:劳动仲裁答辩状优秀

欠款起诉状【范文一】: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6月23日到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付205月到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欠款起诉状【范文二】:

答辩人:华通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对 甲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 甲,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

二、 年4月2日 及 2004年7月21日 各记大过一次,同时 2004年08月28日 值班时睡觉,造成恶劣影响。见证据目录 1、2。

根据以上申诉人的综合表现,申诉人 甲已经 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于是 我公司于 2004年10月06日 做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见 证据目录 3)的决定,提出将与 2004年11月06日 与申诉人 甲正式终止合同,并已经提前 三十天 通知。按照《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现已经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经仁义尽至了。

根据《劳动法》、《 河北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 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加班费,我公司在招聘该员工甲时就已经说明并征得申诉人甲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待遇。因此其每个月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包括了该加班费,也即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平时和周末的加班费;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见证据目录5。

关于夜班补助,我公司的薪资里显示了“夜班津贴”,也即夜班补助,也就是说平时每个月的该补助已经包含在发给申诉人的薪资中,已经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见附件 4。 关于“合同终止补偿金”,我公司根据以上申诉人的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何况已经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劳动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我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总之,一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沧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华通公司

二○xx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证据目录

1、我公司于 2004年04月02日 和 2004年07月21日 做出的《奖惩通知单》,两份;

2、我公司警卫队长××出具的证人证言,一份;

3、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一份;

4、20xx年8月的甲工资单,一份。

篇5:的公司劳动仲裁答辩状

最新的公司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XXXx

地 址:xxxxx

法定代表人:ASD 职 务:dfdfd

被答辩人:sdfsff 汉 身份证号:12233

地址:20222

尊敬的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X新劳仲案字„‟111号”仲裁通知书收悉,现就申请人与xxxxx(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被答辩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赔偿答辩人损失。

(一)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答辩人的法定义务,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应当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自由择业为劳动者合法权利,但是合理合法的离职却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提前三十天向通知答辩人,导致被答辩人之前所在的岗位空缺,给实际经营活动造成困难,直接导致严重经济损失,被答辩人明知会对答辩人造成如此状况,却依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重大故意,故此,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就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赔偿答辩人损失。

(二)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旷工达 天,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可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被答辩人于 年 月 日起,未到答辩人处上班,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连续旷工 日,根据答辩人处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 条规定,旷工达 日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法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显然,被答辩人已经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存在过错,答辩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解除劳动关系由劳动者提出,答辩人不存在违法情形。 12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答辩人于3月、4月两次向答辩人提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申请。

经过协商,答辩人决定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被答辩人的经济补偿金,被答辩人接受经济赔偿金,接着,4月10日,依照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向被答辩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按照法律规定赔付被答辩人经济补偿金,被答辩人接受经济补偿金。双方均以事实行为承认双方劳动关系因协商一致而解除。

(四)答辩人无理由需要支付被答辩人经济赔偿金。

被答辩人申请赔偿金的理由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但是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条表明,第38条所列情形应该支付给被答辩人的是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且答辩人已经依法向被答辩人支付,不符合该法第85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和第87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不存在答辩人应当支付被答辩人赔偿金的事实。

篇6:公司的劳动仲裁答辩状

2016最新公司的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飘宇,住所地:汕尾市城区香洲路南侧奎山河东侧。

被答辩人:郑亚保,原住处:金玉湾8A203房。

因被答辩人郑亚保与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公司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被答辩人离职工资计算争议问题:

6月11日,为了公司的工程项目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特例地为被答辩人郑亚保等员工增加薪酬,并根据汕尾建筑行业的惯例和双方合同约定,对被答辩人郑亚保的工种进行要求和约定:“被答辩人郑亚保二月份应不少于26天,其它月份为不少于28天,唯有这样被答辩人郑亚保才能得到全月薪(5000元),否则会少得,后为了方便计算,故将月薪以28天计算为日工资:178.57元。”

今年7月8日,被答辩人郑亚保刚领好新工资的第二天,他们两位突然向工程总施工递交一份辞职报告,没有得到总施工和项目经理的批准,马上就离开了工地不知去向,由于他们是测量放线人员,是各工种的先行工序,没有他们,整个工地的施工人员只能等,给整个工程带来了混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极不好的`影响。7月13日,被答辩人郑亚保向总经理徐连喜提出了书面辞职报告,总经理徐连喜在签字后,表示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规章制度来执行,比如: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好让公司找到合适人选,违反公司制度必将得到相应的惩罚等等,并提出了三个解决方案:

1、由于他们的冲动,说走就走,造成工程一天停工,混乱现象,损失在5万元以上。他们两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

2、由于没有执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需承担1个月的工资。

3、公司同意他们辞职,维持原工资不变并且不扣除他们的原工资只是将多加的部分给予扣除。被答辩人郑亚保选择了第3点,并于7月17日办理了结清离职手续。

由于被答辩人选择了公司提供的第三解决方案(公司同意他们辞职,维持原工资不变并且不扣除他们的原工资只是将多加的部分给予扣除)故被答辩人6月份及7月份的日工资应按140元计算,被答辩人7月上班天数16天,工资合计2240元,而答辩人汕尾黄金海岸实业有限公司6月份已按多加1000元的标准支付给被答辩人,故应扣除上月加发的工资1118.53元(178.57-140=38.57元,38.57x29=1118.53元),实发工资1121元。因此公司支付给被答辩人7月份的工资1121元是合理的,被答辩人诉称基本工资少了1736.12元是毫无根据的。

第二,关于被答辩人要求赔偿其“到处流浪金额”,并从7月18日至25日共8天时间,每天按178.57元计算所得1428.56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纯属无稽之谈。

特此答辩,恳请贵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无事生非、恶意中伤企业的恶劣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综上所述,请仲裁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无理诉求。

此致

汕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208月22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篇7:优秀的劳动仲裁答辩状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劳动仲裁答辩书(最新版)

来源: 作者:

劳动仲裁答辩书(最新版)

劳动仲裁答辩书格式:

答辩人: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答辩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劳动仲裁答辩书范文:

答辩人:xx 男 xxx 岁 xx 县xxx 公司职工,住xx县xxx街 x 号

因xx县 xx 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______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___个月以后,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xxx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

xx 年 x 月x 日

附:1、报道通知书一份。

2、辞职报告一份。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意见

答辩人:南京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贵委 号应诉通知收悉,答辩人就陈金陵与南京沪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答辩意见

1、答辩人与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书》第六条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1630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B条款: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1630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因此,申请人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630元加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答辩人根据申请人当月工作情况考核确定,(申请人的工资表中能反映出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补贴、技能补贴等项目组成),所以申请人的工资不可能是固定的5000元,答辩人也从未与申请人以任何形式约定过申请人的工资为5000元,因此申请人要求按照5000元每月的工资

标准支付工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答辩人提供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能够证明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5月份的工资,工资发放记录也能够证明申请人认可其工资标准。

3、答辩人自申请人离职后多次要求申请人到答辩人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领取6月份工资,但申请人拒不配合,因此六月份的工资是因申请人的原因没有领取,不是答辩人没有发放。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答辩意见

1、5月份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缴纳是申请人自愿同意的。

2、申请人在6月30日离职,答辩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了7月份的社会保险,即使答辩人应为申请人补缴5月份的社保,也可以用已经为其缴纳7月份的社保抵扣,所以答辩人不需要再为其补缴5月份社保,否则申请人应该返还答辩人为其缴纳的7月份社保。

3、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因此不应该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申请人没有按照答辩人的要求办理安全员证并到答辩人处登记备案,且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离职,答辩人无法使用其安全员证,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五、根据江苏省人社厅苏人社发[]268号文件规定,“企业安

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申请人不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

六、申请人在入职时从答辩人处领取了工作服、帽子等物品,现在申请人已经离职,答辩人要求申请人尽快返回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综上,答辩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不存在任何违反劳动法行为,请求贵委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答辩人:

时 间:

篇8:劳动仲裁答辩状

企业版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辩书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地址:中山南路##号商茂世纪广场××

电话:025-

邮编:

因××诉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理由不成立。

1、申请人于 20××年4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销售经理一职,共签订2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自20××年4月1日至20××年3月31日。

2、自20××年1月份起,申请人销售任务一直未能达标,其中在20××年2月至20××年6月连续5个月销售额为零。对于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被申请人在部门内部会议上多次督促其改善工作状况,并且对其进行了相关销售辅助与指导,部门内部多次进行业务培训,申请人工作仍未见起色。

故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及销售任务书的约定(“连续三次处于不合格状态(月或季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提前一个月向申请人下发《劳动关系解除通知》,故被申请人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申请人如果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应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而不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因此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伍仟元整。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工作时间1年5个月,实际应为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被申请人多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申请人拒绝领取。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拒绝领取的行为,不能视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申请人要求支付20××、20××年年休假工资及额外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按法律规定,申请人年休假应为每年5天,而申请人20××年(20××.4.1-20××.12.31)实际年休假应是3.76天。考虑到申请人是跨年度休假,准许申请人休5天,并全额支付了5天工资,有考勤记录、工资表为证。

因此,20××年的`年休假,申请人实际上多休了1.24天,被申请人已实际向申请人多支付了1.24天的年休假工资。

2、20××年的年休假,在给出解除通知后,被申请人曾提醒申请人休年假及调休,申请人拒绝调休。

在最后离职月份工资结算中,将其年假时间视作后期多出勤处理,具体为:

被申请人于20××年8月5日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申请人离职交接日期是9月4日(9月份实际上为4个工作日),工资结算为11个工作日(包含20××年假5天+调休2天)。

实际上,申请人20××年(20××.1.1-20××.9.4)年休假应为3.38天,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被申请人已实际向申请人多支付了1.62天的年休假工资。

综上,20××、20××两年被申请人已事实上向申请人多发放了2.86天年休假工资。所以,申请人此项请求是无事实、无法律依据的。

四、申请人要求支付20××、20××年拖欠奖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0××、20××两年,申请人的销售奖金共计4350元,被申请人已于20××年1月22日、20××年6月16日分2次全部足额发放,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奖金问题。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查清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

××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

1、副本1份;

2、物证零件;

3、书证 24 件。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东莞市××××××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镇祠边区 电 话:0769-8×××××××

法定代表人:××××

职 务:总经理

尊敬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20××年4月29日收到贵会受理的××仲案字[]第23号应诉通知书及刘××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称,李××雇请其为××××厂干部宿舍楼装潢。申诉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厂干部宿舍楼从事装潢工作,并非受答辩人聘请或委托。同时,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诉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诉人,答辩人的工地管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诉人。

因此,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更是无理要求。

二、凡是答辩人在××××厂承揽的装修装饰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劳务承包的,均与材料供应商或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但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申诉人也没有证据注明双方存在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关系,故双方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申诉人刘×××等10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东莞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 年 月 日

附:

答辩书副本贰份。

篇9:劳动仲裁答辩状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一】:

申请人因工伤赔偿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答辩人的大部分申请计算过高,均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称1月5日入职泰丰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人和月平均工资10000元无事实依据,泰丰煤矿从3月起至9期间属整合技改阶段,此期间泰丰煤矿并未正式投入生产,被答辩人入职时间为206月,工资约定3000元/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为据。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50元和火食补助费1120元可以认可。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9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元、护理费10080元均过高,无法律依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年10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基数,受伤前的缴费基数为3199.7,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3199.7×11=35196.7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八级伤残为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发生工伤事故,计算的金额能定,但时间应当依法确认后才能计算。

3.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于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同时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

4.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关于护理费的支付前提是在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护理的情形下才需支付,本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依法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支持。其护理费计算并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在经过确认后予以计算。

三、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依法不应支持:关于这几项费用被答辩人在已经凭票在答辩人方报销,所以不予再行支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请贵委员会依法对被答辩人请求予以驳回。因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按社保赔偿为准。

此 致

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习水县泰丰煤矿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深圳市xx时装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贵委受理的xx与我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南劳人仲案[]号],现我司就申请人之仲裁请求及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申请人系前程无忧派遣至答辩人处任职,其与前程无忧签有劳动合同。

前程无忧为派遣单位也即是用人单位,答辩人为派遣接收单位,因此申请人称未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

5月23日,前程无忧作为派遣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派遣申请人至答辩人关联公司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相关内容。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接收了申请人后,由于公司运营所需,将申请人派至关联公司即答辩人处任职,劳动岗位、期限、报酬等执行前述劳动合同约定。因此申请人称未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而答辩人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三项仲裁请求。

二、 答辩人并没有扣押申请人工资及衣服款,申请人工资及衣服款已于7月

30日通过银行转账打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申请人的离职时间为7月13日,而非7月17日,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上可知,7月13日以后便没有打卡记录,证明申请人7月13日后便没有到答辩人公司上班的事实。事实上,申请人7月13日未到岗后,答辩人亦有通过电话通知其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申请人既不到岗也不到司办理离职手续。答辩人便于7月30日支付了申请人7月份12天的工资及衣服款,这点在答辩人提交的银行客户回单中可以明确体现。至此,答辩人已经全额支付了申请人的全部工资及衣服款。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二、四项仲裁请求。

三、 答辩人并没有与申请人约定培训费,申请人所要求的6月22日至7月

12日培训费用无事实依据。

申请人进入公司任职后,不满足答辩人给予其的薪资待遇,便向答辩人提出申请,除劳动报酬外加付培训费。但答辩人考虑到申请人尚处于试用期,还在考察当中,故没有通过其培训费的申请。申请人提交的《岗位职责说明》,只有其个人签名,并无加盖公司公章,亦无法人签字,不能作为公司承诺另付费其培训费的依据,其请求实属无中生有。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一项仲裁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依规已全部支付了申请人的工资及衣服款,申请人主张的培训费用、双倍工资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维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 深圳市米兰xx时装有限公司

代理人:律师(签名)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篇10: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陈 。

申请人因工伤赔偿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答辩人的大部分申请计算过高,均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称201月5日入职泰丰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人和月平均工资10000元无事实依据,泰丰煤矿从203月起至2013年9期间属整合技改阶段,此期间泰丰煤矿并未正式投入生产,被答辩人入职时间为2013年6月,工资约定3000元/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为据。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50元和火食补助费1120元可以认可。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9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0元、护理费10080元均过高,无法律依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基数,受伤前的缴费基数为3199.7,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3199.7×11=35196.7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八级伤残为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发生工伤事故,计算的金额能定,但时间应当依法确认后才能计算。

3.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于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同时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

4.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关于护理费的支付前提是在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护理的情形下才需支付,本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依法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支持。其护理费计算并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在经过确认后予以计算。

三、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依法不应支持:关于这几项费用被答辩人在已经凭票在答辩人方报销,所以不予再行支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请贵委员会依法对被答辩人请求予以驳回。因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按社保赔偿为准。

此 致

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习水县泰丰煤矿

二0xx年一月十七日

篇11:劳动仲裁答辩状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结合案件实事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于10月28日入职,在其入职后,答辩人于月28日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盖章完毕后交予被答辩人签字,被答辩人称要拿回去签字,后被答辩人告诉公司,两份劳动合同都被其遗失。7月3日,公司和被答辩人补签劳动合同,因为考虑到是补签合同,答辩人在劳动合同上书写的签订日期为被答辩人当时入职的日期也即年10月28日,而被答辩人书写的签订日期为当时的补签日期也即207月3日。以上可看出,被答辩人入职后,答辩人已按正常程序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截止今日,答辩人保管有两份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而被答辩人也持有两份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四份劳动合同都有被答辩人的签名,且四份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都为三年,在被答辩人入职后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在三年合同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先后签订了多次劳动合同,被答辩人声称遗失合同希望公司和其补签合同,现又拿出两份内容不尽相同的合同,被答辩人这种行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其手中还有其他版本的劳动合同,而在如此多份的合同下,被答辩人还声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说辞明显不符合这一客观事实。

3、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明显篡改的痕迹。众所周知,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签订,按照常理,合同书企业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岗位职责、劳动报酬等等都应由用人单位填写才符合常理,而被答辩人现持有的劳动合同书,全部内容都为被答辩人自己书写,全部项目都是被答辩人自己的笔迹,合同的签订日期无一例外都是年7月3日,由此可看出,其持有的劳动合同书真伪有待确定。答辩人保管的两份劳动合同,合同上也都是被答辩人自己的笔迹,最重要的是,关于合同期限中的起止日期为2014年7月2日,(我方证据三、四),大家试想一下,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在2014年10月28日入职,而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却将劳动者的入职日期提前三个月,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要多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工资,也要多承担三个月的社保、公积金费用,且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也要增加,用人单位这种行为实际是有百害而无一利,作为用人单位的答辩人无理由这么做,所以,合同的篡改者正是被答辩人本人。合同签订

时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是非常信任的,被答辩人正是利用答辩人对其的信任,在合同签订后再擅自篡改合同内容,并且还声称合同遗失,然后利用补签劳动合同的机会将合同签署日期拖延至2015年7月3日,从而向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答辩人认为劳动合同在签订后,被其恶意篡改,导致多份劳动合同的内容都不一致,现被答辩人又申请双倍工资的要求完全是无稽之谈,完全无理。

综上,被答辩人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要求不符合客观事实,理应不予支持。

二、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给予公司的权利。本案中,为促进答辩人公司与员工关系和谐,明确规范员工的工作纪律、奖惩措施等,双方基于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而制定了《员工管理手册》。此制度在被答辩人入职后,已经进行了系统的培训,有被答辩人签字确认记录为证(我方补交的证据一)。本《员工管理手册》第六章第五条:“对于有下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者,公司视具体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以下处罚:4、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者;10、擅自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单据、合同者。”之规定,被答辩人入职后,利用答辩人公司对其的信任,在工作期间签订完劳动合同后声称遗失,且利用职务之便擅自篡改合同内容(我方证据 三、四 )。被答辩人遗失合同、篡改合同内容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且严重违反了《员工制度》 第 六章第五条的规定,按该制度第六章第五条 之规定,答辩人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被答辩人入职后,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态度不端正,和同事之间关系不融洽,导致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给答辩人的业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答辩人在公司指正其的行为后,并没有改正的意思。被答辩人作为公司法务,岗位比较重要也比较特殊,法务岗位的工作职责主要为各类合同、协议的审核、起草。(我方证据 七 《转正申请表》)其篡改合同的行为已不适合在法务岗位工作,答辩人公司综合考虑之下给其调整工作岗位,但被答辩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种种表现已经给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也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鉴于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先,工作表现欠佳,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万般无奈情况之下,答辩人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三、关于被答辩人要求的冬季取暖补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关于冬季取暖补贴享受条件的规定(我方证据一):用人单位职工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以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

算发给。本案中,被答辩人于2014年10月28日入职,在2014年冬季取暖季取暖补贴发放时,其工作未满一年,在整个取暖期间工作也未满一年,不符合享受条件,所以被答辩人没有支付冬季取暖补贴是有法可依的。

四、关于被答辩人要求的2015年6月至8月的防暑降温费计算有误,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的规定(我方证据二):2015年天津市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月份为6月至9月,发放标准为140.6元/月。本案中,被答辩人于2015年8月10日离职,8月份实际工作时间为10天,8月份防暑降温费按10天发放。因此,被答辩人的`防暑降温费为:140.6元/月×2月+(140.6元/月÷30天×10天)=328元。被答辩人主张的2015年的夏季防暑降温费计算有误,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辞退赔偿金、20冬季取暖补贴、以及夏季防暑降温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恳请仲裁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不合理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有限公司

2015年**月**日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

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

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

付205月到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

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篇12: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XXX注册地址:XXX实际经营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

被答辩人: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人 诉我(单位) 争议一案,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主张的事实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予以确认的项目:

(一)基本事实部分,予以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请答辩人写明对申请书中“基本事实”部分予以确认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五项第3点,等等。)

(二)加班工资调查表,予以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1《加班工资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中的加班天数,第三项中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等等。)

(三)基本事实之工伤待遇相关情况,予以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2《工伤待遇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三项第3点,等等。)

二、不予确认的项目

(一)基本事实部分,不予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请答辩人写明对申请书中“基本事实”部分不予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不予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四项第3点,等等。)

(二)加班工资请求计算明细,不予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1《加班工资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不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的加班天数,第三项中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等等。)

(三)基本事实之工伤待遇相关情况,不予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2《工伤待遇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不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三项第3点,等等。)

三、答辩内容(请针对不予确认的事实,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

附:1.答辩书副本 份;

2.有关证据 份,共 页。

答辩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13:劳动仲裁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答辩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篇14:劳动仲裁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xxx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xxx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xx年6月23 日到xxx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xxx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xxx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xxx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xxx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付xxx年5月到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篇15: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王xx

住所地:xxx区xxx路xx号3单元xx

被答辩人:xx(xx)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大兴区xx开发区xx路1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真实情况是:1xxx年2月10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xxxx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xxx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xxx年12月2x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xx。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x00,3x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发票换取。xxx年1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x00元。xxx年5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xxx年x月21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xxx年x月2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答辩人xxx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x520万元,在1--x月就已经完成4xxx5xx0.x0元,是被答辩人xxx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虽然x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x1xx2x20.x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x5%。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xxx年x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x%,答辩人不予认可。

另外,答辩人在岗期间从没有收到过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仲裁之后,一审诉讼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显然是别有用心。

3、被答辩人没有通知答辩人调岗,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通知答辩人xxx年5月30日起调岗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在5月底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被答辩人并没有坚持正式通知。答辩人认为,调岗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被答辩人只是口头的提议,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通知。

二、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答辩人自xxx年x月2日起未到驻区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申请,连续旷工超过3天。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正式通知答辩人去重庆工作。如上所述,被答辩人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在没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答辩人不可能去重庆报到,所以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辩人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线销售经理报到。另外,答辩人自xxx年1月开始待岗(所负责的部门被分给他人)后,每月只领取最基本工资x00元,待岗期间没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所以更不存在不报到就是旷工之说。

2.被答辩人单方调动工作岗位违法。

(1)虽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答辩人调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不是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依法调岗。

(2)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虽对答辩人调岗的理由是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但事实如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答辩人在岗期间也从没有收到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上诉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印证了是单方违法调岗的事实。

三、对于仲裁委的第一项裁决,请法院予以变更为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赔偿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1、仲裁委虽然认定被答辩人未和答辩人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的行为系违法,但是并没有对被答辩人违法调岗后以旷工开除答辩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认定,反而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答辩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合法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答辩人只需要向答辩人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从而剥夺了答辩人应当获得违法解除双倍补偿金的权利,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2、仲裁委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的工资基数有误,没有把答辩人每月以报销发票方式领取的2x00元作为答辩人的工资组成予以计算,进而将答辩人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基数降低了3x00元,实属不公。请法庭查明:xxx年1-12月,答辩人的固定工资为5300元,其中的3x00元虽需要拿发票换取,但只是被答辩人为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答辩人只要提供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并不需要实际出差,被答辩人都予以报销。每月固定发放,数额不变。名为报销,实为答辩人的固定工资收入。

3、被答辩人在没有向答辩人说明理由并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xxx年1月开始让答辩人待岗(将答辩人所负责部门分给他人,且没给答辩人安排其他工作)。造成答辩人每月只能领取x00元的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答辩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适当标准补算答辩人xxx年1-x月的销售提成工资,否则,将直接降低答辩人离职补偿金补偿数额。(答辩人建议以答辩人实际待岗前一个月份的佣金为补偿标准)。

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审理仲裁委的不当裁决,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答辩人:王xx

代理人:沈xx倜律师

xxx年11月5日

篇16:劳动仲裁答辩状格式

最新劳动仲裁答辩状格式

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xxx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xxx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xx年6月23 日到xxx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xxx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xxx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xxx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xxx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付xxx年5月到xxx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注意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律文书。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或申诉人,下同)和被申请人(或被申诉人,下同)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请人提出答辩书。

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三,被申请人应当针对申请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请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辩是被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请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可以选择,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

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篇17:劳动仲裁答辩状工伤

劳动仲裁答辩状工伤

工伤劳动仲裁答辩书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劳动仲裁答辩书范文

答辩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xx市经济开发区xxx路xxx号,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担任职务)

被答辩人:xxx,女,19xx年1月1日出生,汉族。

住址: xx省xx县xx乡xx村x组。

答辩请求

1、请求贵委驳回被答辩人提出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xxx于9月1日进入答辩人单位工作。

双方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3月1日,期限为5年,即203月1日至2月29日。

被答辩人于3月18日,向其所在生产部门主管请假,期限为一个月,即203月16日至年4月17日。

请假期限到期后,被答辩人未到答辩人单位上班,或再办理请假手续,一直到同年12月23日,被答辩人才再次出现在答辩人单位,声称自己患病回家治疗。

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出具相关的治疗和病休证明资料,被答辩人无法出具。

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补齐相关治疗和病休证明,被答辩人不但不去补齐相关证明,还到答辩人生产车间无理大肆吵闹,已严重影响到了答辩人的正常生产,也造成了部分损失。

由于2009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这段时间,答辩人四处找寻也没有找到被答辩人,使被答辩人的工资无法支付。

被答辩人于2009年12月23日来答辩人单位后,答辩人要求向被答辩人支付上述工资,也被被答辩人严词拒绝。

被答辩人的社会保险,由答辩人一直缴纳至今,并未中断。

并且答辩人至今为止,从未向被答辩人口头通知,或者书面通知,或者暗示,要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或解除,被答辩人的申诉事实纯属捏造,子虚乌有。

请求贵委依法仲裁,予以驳回。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2月4日

工伤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贵委杭劳仲案字【 】第 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某人诉某集团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申诉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陈述事项及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一:公司在前程无忧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园林景观工程师一名,要求本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历优先,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项目的园林景观设计工作,确保各项设计任务的顺利完成(证据见附件)。

某人应聘该岗位,简历上为硕士学历(证据见附件),公司看重申诉人在某大学三年的学习经历,申诉人于11月16日入职,担任工程技术中心园林景观工程师,试用期为三个月。

因申诉在在试用期内因未完成公司设计任务,工作能力与应聘时所描述的完全不符,经公司对本人在应聘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后发现:某人在某大学的研究生结业证不能按照公司要求(入职后一个月内)提供,经查实,某人在某大学的学习经历为虚假:申诉人在简历中所描述的9月至年7月脱产在某大学景观规划与设计研究生进修班的进修班的学习时间为虚假,经某大学官方的.网站查明(证据见附件),该进修班的学习时间为一年半,而不是申诉在简历中所描述的三年,该学习班的学习形式为在职学习,而不是申诉人所描述的脱产学习。

与某大学该班的负责人电话询问后(联系人及电话见附件),20入学的学员证书已全部发给学员,而申诉人在某大学的结业证不能提供给公司,经该校查询(电话及联系人附件),进修班的所有学员中,没有叫某人的学员。

因为某大学的景观设计专业是闻名全国的专业,申诉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某大学的学习经历,打着知名高校毕业的幌子,公司录用申诉人时看重的就是申诉人在某大学的三年学习经历。

至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录用了他,申诉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期诈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申诉人的期诈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申诉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知名高校毕业信息,申诉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

事实与理由二:申诉人在应聘时所描述及提供的大专学历的专业是计算机(美术设计方向),至使公司误认为申诉人学的是设计,而该员工后来提供的实际学历是成人教育的夜大文凭,专业是电子计算机应用(并且未按公司要求提供证件原件),而并不是申诉人所描述的学设计的,与公司招聘该岗位的要求及申诉所描述的是天壤之别。

申诉人提供虚假学历信息,隐瞒及欺骗公司,至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录用了他,申诉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期诈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申诉人的期诈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申诉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知名高校毕业信息,申诉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

现公司要求申诉提供大专的证书原件,供第三方鉴证,如大专学历属伪造的,公司将报案,并追究申诉的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三:由于申诉人在试用期间未完成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下达任务未完成的证明见附件,如仲裁需要,可让证明人到场说明),申诉人也承认设计任务未完成,但申诉人提出是否可以再给他一段时间设计,,由于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图纸不出来,无法施工,不能拖延,并且申诉人的设计未完成严重影响了公司项目工程的进度。

根据《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公示证明见附件)第2.6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中,明确规定: 不能按照所从事岗位的职责完成劳动或未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或在试用期内由员工用人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书面、人证或物证形式证明工作能力不符公司合录用条件的。

申诉人未能完成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事实清楚,并且经过试用期考核(证据见附件),申诉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根据《员工手册》第2.6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中,明确规定:公司对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和鉴定,在试用期间的考核和鉴定结果,以《试用期员工考核审批表》上的考核结果为准,并作为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书面证明。

员工在《试用期员工考核审批表》评分为不合格的;或因其它原因转正考核未通过的,为不符公司合录用条件。

员工认可试用期考核的形式及结果以审批后的《试用期员工考核审批表》为准。

申诉人在入职时已认真阅读《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

基本以上事实与理由,公司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履行了提前告申诉人及说明理由的义务,并将处理意见也上报了公司工会同意。

公司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申诉未能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公司只能从新委托设计院设计,如今所产生的多余的设计费用已超过10万元。

并且由于申诉人设计任务未完成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工程进度,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申请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某集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篇18:劳动派遣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安徽AXX公司,地址:合肥XX区XX路与XX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女士,女,汉族,XX岁,现住合肥市XX区XX小区xx室,电话: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劳动争议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张女士于20XX年1月1日进入答辩人处工作,月工资800元。20XX年3月21日,被答辩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至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劳动争议之部分理由不实。答辩人不需要支付被答辩人各项要求。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张女士要求支付20XX年3月份全月工资135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张女士20XX年3月份(仅工作14天)部分工资838元至今未取,答辩人同意支付838元。

二、被答辩人张女士要求支付20XX年2月11日至20XX年3月20日的经济补偿金8149.47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擅自离职至今并非是答辩人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答辩人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因此,答辩人无需支付被答辩人经济补偿金8149.47元。

三、被答辩人张女士要求支付20XX年12月至20XX年12月的.奖金提成款4833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离职前未完成其所销售房屋的交房工作,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完成个人销售房屋的交房工作,发放奖金0.02%(即:个人总销售额的0.02%)”,被答辩人不符合享受奖金提成个人总销售额的0.02%条件,答辩人无需支付。

四、被答辩人张女士要求支付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的经济补偿12397.81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对其主张加班的事实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并且答辩人提供的《签到簿》证明被答辩人工作期间并无加班的事实。因此,答辩人无需支付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的经济补偿12397.81元。

五、被答辩人张女士要求答辩人归还《合肥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发票等各项原件,因仲裁主体错误(被答辩人与安徽BXX公司之间纠纷)答辩人无需归还。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答辩人请贵委对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合肥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安徽XX公司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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