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9月1日起实施(共8篇)由网友“ayan”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9月1日起实施,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首个保障税收征收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简称《办法》)将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涉税信息,并提供税收执法协助。
据介绍,《办法》日前已经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共17条,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税收征收保障职责,以及涉税信息提供、税收执法协助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其中,涉税信息内容涵盖xx大项,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涉税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险、高新企业、外籍个人、公益捐赠等各类重要涉税信息,以满足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把《意见》上升为政府规章,为税收征收保障提供了层次更高、针对性更强的法律依据,将进一步健全税收制度体系,促进涉税信息共享,加强税收执法协助,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6月21日,《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后)经北京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北京市保障税收征收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也是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的里程碑。《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北京市综合治税水平新的跃升。
下面是办法全文
《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税收征收信息共享,加强税收执法协助,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涉税信息提供和税收执法协助等税收征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收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监督和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并将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和区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保障工作。
工商、民政、机构编制、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广电、知识产权、人力社保、科技、公安、文化等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征收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涉税信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准确和完整。
税务机关对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用于与税收征收保障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政府有关部门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提供。
第六条下列信息属于涉税信息: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二)企业股权变更、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等登记、备案信息;
(三)土地权属登记,建设用地的批准、出让、转让等信息;
(四)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信息;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等信息;
(六)专利权、著作权的登记、备案等信息;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认定登记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合同等信息;
(九)外国人入境、出境信息;
(十)宾馆、酒店等住宿行业信息;
(十一)残疾人及其就业等信息;
(十二)机动车注册登记及营运等信息;
(十三)林权、文化权益、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矿业权等交易信息;
(十四)矿山、地下热水、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开采信息;
(十五)营业性演出、彩票销售、公益捐赠等信息;
(十六)其他涉税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范围、标准、口径、方式和时限等事项。
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涉税信息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涉税信息收集渠道,广泛收集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了解涉税信息。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税收执法协助机制,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职责,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对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告知其先行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先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办理相关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不动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执行文书,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执行文书,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依法对欠缴税款的人员作出不准出境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不准出境措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收保障工作无关的事项,或者向第三方披露的;
(二)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要求履行涉税信息提供或者税收执法协助职责,造成税收流失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首个保障税收征收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简称《办法》)将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涉税信息,并提供税收执法协助。
据介绍,《办法》日前已经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共17条,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税收征收保障职责,以及涉税信息提供、税收执法协助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其中,涉税信息内容涵盖十六大项,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涉税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险、高新企业、外籍个人、公益捐赠等各类重要涉税信息,以满足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把《意见》上升为政府规章,为税收征收保障提供了层次更高、针对性更强的法律依据,将进一步健全税收制度体系,促进涉税信息共享,加强税收执法协助,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6月21日,《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后)经北京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北京市保障税收征收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也是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的里程碑。《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北京市综合治税水平新的跃升。
下面是办法全文
篇3:《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9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促进税收征收信息共享,加强税收执法协助,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涉税信息提供和税收执法协助等税收征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收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监督和考核工作完成情况,并将税收征收保障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和区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保障工作。
工商、民政、机构编制、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广电、知识产权、人力社保、科技、公安、文化等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征收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涉税信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准确和完整。
税务机关对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用于与税收征收保障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政府有关部门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提供。
第六条下列信息属于涉税信息: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二)企业股权变更、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等登记、备案信息;
(三)土地权属登记,建设用地的批准、出让、转让等信息;
(四)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信息;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等信息;
(六)专利权、著作权的登记、备案等信息;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认定登记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合同等信息;
(九)外国人入境、出境信息;
(十)宾馆、酒店等住宿行业信息;
(十一)残疾人及其就业等信息;
(十二)机动车注册登记及营运等信息;
(十三)林权、文化权益、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矿业权等交易信息;
(十四)矿山、地下热水、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开采信息;
(十五)营业性演出、彩票销售、公益捐赠等信息;
(十六)其他涉税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提供涉税信息的具体范围、标准、口径、方式和时限等事项。
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涉税信息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涉税信息收集渠道,广泛收集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了解涉税信息。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税收执法协助机制,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职责,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对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告知其先行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先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办理相关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不动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执行文书,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执行文书,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依法对欠缴税款的人员作出不准出境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不准出境措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收保障工作无关的事项,或者向第三方披露的;
(二)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要求履行涉税信息提供或者税收执法协助职责,造成税收流失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
篇4:《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71号
《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已经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16年7月11日
篇5:新广告法9月1日起实施
据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记者 佘颖)新广告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例如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严控烟草广告发布、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并加大了惩处力度,规定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罚200万元。
明星不能随意代言 虚假广告代言人要负连带责任
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带火了天天、kimi、森碟、王诗龄等一大批小童星,由他们代言的广告大量出现在媒体上。但是,即将实施的新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做代言,因此9月1日之后,这些小童星将很难为产品代言了。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儿童作为演员出现在广告中是可以的,但是儿童如果签署广告代言合同或收取代言费,都将被视为代言人。对于目前已经上市流通带有儿童代言人形象的包装物,张国华表示将有一定的宽限期,具体宽限期还在与全国人大商讨中。
不仅是小明星,新《广告法》实施后,保健食品广告以后再也看不见明星的影子了。
根据新《广告法》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允许代言。因为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人体的独特性,作用于某个人有效并不代表对他人有效,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本身不具有科学性。同时,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现行《广告法》没有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新《广告法》中对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加强监管 屡次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罚200万元
今年4月28日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已正式启用,目前,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的3600余家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全国169个综合门户类、搜索引擎类、视频类、电子商务类、团购类等网站,3年后监测范围将进一步扩展到全国2800多个县。张国华表示,依托该系统提供的大数据,工商系统可实时掌握了解各地广告市场情况,及时派发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形成证据提供、案件交办、立案查处、结果反馈一体化的监管指挥系统。
除了加强监管,国家工商总局还将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张国华说:“新法正式实施后,对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一律停播并立案查处。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较为严重的媒体,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并通报有关部门。屡次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或将面临最高200万的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例如,湖北省工商局对违法量大、违法率高、在全国同级同类媒体中排名靠后的媒体,一律暂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五类广告发布,有效遏制了虚假违法广告的蔓延势头。
(原标题:新广告法9月1日正式施行 “Kimi”、“天天”告别代言广告)
[新广告法9月1日起实施]
篇6:《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8月12日实施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制定的《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将于8月12日实施,下面是纤细内容。
日前,《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陈润儿省长签发第174号政府令公布,自208月12日起施行。
办法共30条,重点规范了税源培植、税收服务、税收协助、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税收服务方面,对税法宣传、纳税服务、政务公开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对提供纳税服务收取费用或者增加纳税人负担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税收协助方面,对有关管理部门护税协税的法定职责、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涉税信息共享方面,要求建立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并对涉税信息交换目录、交换要求、保密义务、信息共享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的出台对加强我省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应收尽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切实增强民生保障,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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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将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对明星代言、赠品广告、产品效果等多方面都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以前,明星在广告中想duang就duang,把产品功效吹得神乎其神;明明卖保健品还装成养生讲坛,把老年人唬得一愣一愣的;要么动不动上萌娃,先萌化你的心再来掏腰包。
下月起,这样做广告,可是不行的,老板们,看仔细啦~
十岁以下萌娃:不得代言广告
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意味着,十岁以下的“萌娃”可以拍广告,但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
此外,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
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买一赠一:先说清赠什么
现实中,许多赠品广告看上去很美,赠品到手却很雷。
比如,微波炉买一赠一,到手发现赠送的是电热水壶;瓷砖购百平送十平,却不说截止日期,付款后却被告知活动结束。还有各种“神秘好礼”、“惊喜赠品”……
新《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广告中如果涉及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以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方面的表述,都必须准确、清楚、明白。
神奇效果?:数据必须有真相
在很多广告中,都会看到各种专业数据,用来支撑广告效果。比如,去污能力提升三倍以上、寿命延长20%……但不少商家随意夸大数字、虚构实验结果。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同时,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也应当明确表示。
另外,广告引用时,不能断章取义,故意省略对广告主不利的内容,并且标明引证内容的出处,可以查询验证。
变身大法:广告必须“亮身份”
为逃避广告监管,消除受众反感心理,广告“变身”很常见:珠宝广告变成情人节表白信,装修传单伪造成停车罚单,保健品广告化身养生栏目,往往让消费者一头雾水。
这些情况在新《广告法》实施后,将一律喊停。新《广告法》中明确要求,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媒体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滥用媒体的公信力,通过通讯报道、新闻评论、人物专访、科普宣传等方式,提供有偿的广告服务的做法,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以养生栏目的形式推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做法,工商部门将采取零容忍态度。”工商人士称,新《广告法》专门针对养生栏目的“擦边球”作出规定,新闻媒体、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都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1.新版广告法解读
2.新广告法9月1日正式施行
3.20新广告法内容解读
4.新广告法正式实施的时间
5.年新广告法与旧广告法的对比
6.贯彻实施新广告法
7.新广告法9月1日正式实施:朋友圈发广告需谨慎!
8.新广告法今起正式实施最新消息
9.2015年新广告法解读
篇8:《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9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食品网店实行实名制和资质审查
《条例》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许可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
保障食品可追溯,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其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配送食品台账,并可以现场提供企业总部留存的食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应当符合法定期限。
违法成本有所提高
《条例》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主管部门管辖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和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针对未按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加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罚。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违法行为惩处,对未依照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该负责人还提醒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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