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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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调研报告

篇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调研报告

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是残疾人融入社会,从根本上改善生活状况的真正出路,是推进全面小康进程的重要保障。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残联的正确指导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通过对我县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实际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残疾人就业现状

目前,我县持证残疾人共有xx人,处于就业年龄段(16-59周岁)的残疾人xx人,占全县持证人残疾人的%。今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为xx人。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通过多渠道培训、多方位安置、多资金扶持,积极实施残疾人就业扶贫工程,全县残疾人就业率逐步提高,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为残疾人安居乐业,共奔小康创造了条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稳步推进。目前,我县按照推荐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辅的原则,以收缴促安置,稳步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二)残疾人集中就业形式不断创新。积极探索,不断开辟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一是通过盲人按摩机构实现视力残疾者就业。二是依托现有的残疾人扶贫基地,在重视残疾人理论培训的同时,注重残疾人实践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实习的平台,使他们学的一技之长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增强了他们的实战能力,提高了就业成功率。三是通过与县人社局合作,每年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月活动促进残疾人就业。四是创新式建立残疾人托养工疗服务站,将贫困残疾人家属纳入培训范围,残疾人及其家属制作的手工艺品,残联将通过与炳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互联网+农村助残”平台帮助销售,进一步增加贫困残疾人家庭经济收入,为其脱贫奔小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面临的问题

(一)残疾人择业观念不正确问题仍然突出。“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严重,摆脱不了对社会和家庭的依赖,缺乏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缺乏参与社会竞争的积极态度。

(二)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差。残疾人由于自身综合素质状况相对低弱,如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偏低、所拥有的职业技能不够过硬、择业工种受到限制等,在与健全人就业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的局面,客观上参与岗位竞争能力不强,往往只能从事一般的、单调的、不稳定的工作,且就业结构单一,就业可替代性高,也降低了就业的稳定性。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亟须改善。由于《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残疾人的政策的宣传不到位,以及社会上传统固有观念的影响,一些歧视残疾人、损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单位对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工作认识不足,不支持、不配合;有些单位对残疾人就业存有明显的偏见,错误地认为残疾人是单位的包袱,影响单位的形象,不愿接纳他们就业。

三、建议

(一)继续巩固残疾人就业主渠道。一是扩大按比例就业。目前,由于用人单位认识不到位,未安排或安排比例不足的用人单位仍占相当数量。近年来,作为代偿性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数量不断增长,这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但却偏离了督促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原意。为此,要建立健全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等制度,从而增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感。二是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通过政府引导和资金扶持,继续培育和建立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从而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促进残疾人稳定集中就业。同时,对集中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扶持。

(二)积极探索残疾人灵活就业方式。残疾人作为社会特殊群体在就业上存在诸多实际困难,如出行不方便、不适合从事长时间的体力劳动等问题,这就导致部分残疾人不适合去企事业单位就业,为此,应积极探索“家门口创业”和“不出门就业”的灵活就业方式。这种就业方式,门槛低、就地就近、工作时间弹性大,既能够有效地缓解当前残疾人就业的结构性矛盾,还能帮助残疾人有效克服自身行动不便的困难,获得稳定的收入、实现自食其力。

(三)加快农村残疾人脱贫就业步伐。受农村经济结构与地域的限制,农村残疾人很少能被集中安置在公益性岗位或享受按比例就业的优惠政策,往往成为被忽视群体,家庭生活得不到改善。对此,应切实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关注力度,探索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特点和需求的就业岗位。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对从事种植、养殖、维修业、服务业和家庭副业等项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从业扶持资金,扶持其发展家庭生产,要让扶贫对象通过培训,真正掌握实用技术和致富项目,走上自强创业之路。二是实施就业援助。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并按安置残疾人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三是健全特惠政策。按照农村残疾人自主创业的项目和规模发放创业基金,增加残疾人贴息贷款的数额,对残疾人建立的创业基地提供场地、技术、资金、税收优惠等全方位的扶持帮助。四是实施开发性就业。将残疾人事业发展与镇村两级发展相结合,依托当地资源、规模和技术优势,深度拓展就业空间,实现农村残疾人的脱贫致富。

(四)深化宣传教育营造残疾人就业良好环境。从思想上重视是进一步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前提。一是通过宣传,改善残疾人就业软环境。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途径、多层次宣传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扶残助残的重大举措,引导全社会树立对残疾人的新理念,形成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的社会风气。二是通过教育,引导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残疾人自强形象和创业典范,帮助残疾人建立自信心,形成积极的社会态度和健康的择业观念,引导残疾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走出家门去适应社会,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社会救助。鼓励就业相对困难的残疾人通过灵活就业渠道先就业,不断提高自身就业技能,逐渐向正规就业、高层次就业岗位转移。

篇2: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条例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国外商人投资企业。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实施本办法。

劳动、人事、财政、工商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的工种和岗位。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市或者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内,分别向经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年度在职员工总数、残疾员工花名册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第八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接到残疾人联合会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依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从管理经费中列支,其他单位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中或者收支结余中更支;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市属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二)区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区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三)县级市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四)中央、省、部队驻穗的用人单位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

(五)其他用人单位向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第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验,企业出现政府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来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多于应缴数额的50%。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四)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就业情况知会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员工人数和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留金。

第十五条 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作出责令限期缴纳决定。用人单位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有关协同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贪污、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保金金额=(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平均人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缴纳的残保金,征缴标准为少安排1名残疾人,缴纳残保金19684元(即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2808元的60%)。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应缴纳残保金。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保金金额。

残保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20征期为7月18日至10月31日

篇3: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关于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

第四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每安排一名视力残疾等级达到二级以上者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向社会招聘。

第七条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可以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接受就业推荐和职业培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本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人数)。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数额。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如实填报相关报表。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的缴纳数额和期限,到主管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对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核定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与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由市级财政会同残联、地税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残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由残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施行日起,1994年9月24日颁布的《昆明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昆政发〔1994〕80号)同时废止。

篇4: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 疾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就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保障 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工作。有关残疾人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具体业务工 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残疾 人就业工作。

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浙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 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省残联负责省属、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浙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可以委托所在 地的县(市、区)残联负责办理;

(二)市残联负责市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县(市、区)残联负责实施县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 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根据残疾人的条件和当 地的实际,帮助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 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报送经办的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 适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技术 培训和跟踪服务。

第十条 实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 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递送当地残联,用于核对安排和 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用人单位职工人数、 残疾职工、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予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抄送财政、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有条件的地方,财政拨款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每年7月份。

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地税部门会同省残联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收取总额的5%上解,建立省专项调剂金,用于全省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 表等相关资料,经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

(四)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 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单位,由残联予以通报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各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情况,应当在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适当履行核定职责的;

(二)审核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四)其他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所需资料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6、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7、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缴费单位缴纳残保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该缴款书可在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

《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2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篇5: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篇6: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单位、外地驻渝单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计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如实填写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报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等资料,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九条 残疾人被正式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终由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有关单位名称和应扣款金额,财政部门协助予以代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收取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可预算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确因亏损需缓缴或减缴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计划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康复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费用的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应当扶持贫困区县(自治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和人事管理范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有关协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6月19日发布的《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资料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6、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7、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缴费单位缴纳残保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该缴款书可在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

《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2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篇7: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下称《就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和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并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按独立法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接受年审。

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计划和劳动服务网络管理。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开业、歇业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自依法签订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且员工连续工作满8个月的,可以列为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

第八条 因企业破产自谋职业的残疾员工,按市或县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提取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按《就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缴纳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报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员工人数计算)。

(二)应缴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员工人数)×上年度市或县级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

保障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按《就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保障金的,应当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损益表或收入支出表和资产负债表等年度报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保障金:

(一)由所属市和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

(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

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保障金:

(一)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二)连续亏损满二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保障金:

(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

(二)已办理歇业手续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表报送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拒报、瞒报或迟报的,依照统计管理的有关规定,移送统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劳动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对逾期不参加残疾人就业年审,以及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又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按《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资料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6、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7、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缴费单位缴纳残保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该缴款书可在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

《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2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篇8:依法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依法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推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第十五次“全国助残日”前夕,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在这里主持召开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表彰会,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残联和全市12.5万残疾人向参加今天会议的汪书记、周市长、罗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感谢!向一贯关心与支持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崇高的敬意!下面,我代表市残联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报告近几年来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

一、高度重视,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我市有12.5万残疾人,其中处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8.7万。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和发展权,既是解决残疾人根本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省政府颁布实施《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即省政府145号令,明确规定了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政府向全市各部门转发了省政府145号令,并批准成立了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开展这项工作。省政府145号令明确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市残联在深感责任重大的同时,敏锐 地抓住这一契机,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解决残疾人根本问题,扩大残联影响,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突破口,作为残联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省政府145号令,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和残疾人勤奋工作、自强不息的典型,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人就业的氛围。另一方面切实加强领导,组建工作专班,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认真核查,始终坚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

在开展省政府145号令的执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以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手段。我们执法人员深入各用人单位认真核查残疾人安置情况,向那些未达标单位积极推荐残疾人就业。对一些单位录用残疾人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要求单位予以补办;对有些单位长期让残疾职工待岗居休或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及时指出,切实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东贝集团以前由于安排残疾人没有达标,每年缴纳10多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市残联的指导与协助下新安排了40多名残疾人就业,“安残”比例超过了1.5%的规定,当年市残联不仅没有征收东贝集团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报请市政府给予该公司1万元的奖励。去年东贝集团又安排了几十名残疾人就业,目前残疾职工已达90多人。

截至底,全市各用人单位共分散安排了3210名残疾就业,其中近5年新安置681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成为我市残疾就业的重要渠道。

三、严格执法,依法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了有力促进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我们按照省政府14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达到比例的单位依法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们的主要做法是:第一,规范操作,依法行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全部参加了市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班,取得了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在执法过程中能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我们还认真遵守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环境的有关规定,避免了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等违规执法的发生。第二,以情动人、文明执法。对一个单位,每年从年审、核查、到推荐残疾人就业,下达缴款通知书,最后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常要跑一、二十次。我们提倡的是“跑断腿、磨破嘴”的精神。有一位执法人员给某单位送达缴款通知书时,对方一连三次将通知书扔到地下,我们的'执法人员每次都耐心地捡起,终于感动了该单位的领导。正是这种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春风化雨般的工作,我们依法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到了绝大多数单位的理解与支持。第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对一些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经再三协商无效后,为了维护省政府145号令的严肃性,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我们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们对8个用人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共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0多万元,有力推动了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四、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几年来,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共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00多万元。20前全部按规定纳入市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20后进一步纳入市财政预算内管理,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和市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了报批制度。经有关部门多次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认为账目清楚,无挪用和乱开支现象。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用于市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建设外,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扶持残疾人就业。近几年来,我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逐步加大,仅去年市残联就免费培训1200多名残疾人

篇9: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根据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财政、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三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具有湛江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本实施细则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形式的生产劳动,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五条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驻湛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包括经费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的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以接收,但需按实际缺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其中驻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驻各县(市)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委托所在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及残疾职工花名册。不及时报送在职职工人数的单位,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人事、劳动保障、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数字计算其应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三)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在1个月内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不足额缴交的,每天按其应缴金额5‰计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根据本市实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办法:

(一)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办法,每年5月31日前,由各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出缴款通知书,各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即在20日内将应缴款额直接汇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逾期不缴或经多次追缴仍拖欠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

(二)企业、城乡经济组织和其他自收自支单位和单位经费非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按实际缺额比例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交纳。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免缴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社会招收,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亲属,可优先安排招用。

第十三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应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补贴;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的用途使用,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编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单位虚报录用安置残疾职工情况或拒不缴纳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年审时,凭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就业保障金情况的书面证明办理年审。

对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而又未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改正后方可予以年审。

第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湛江人民政府颁布的《湛江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的资料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6、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7、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缴费单位缴纳残保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该缴款书可在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

《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2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篇10: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的通告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联系表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175号)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对我市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年度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请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于3月至6月期间,到属地的区(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到属地的街道)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度审核。逾期不办的,将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

二、审核时,用人单位须提供本单位20安排残疾职工的如下资料:①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②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③1月、6月、12月工资表;④劳动合同书;⑤深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⑥深圳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上述①、②、③、④验原件收复印件,⑤、⑥两种表格可从深圳残疾人网(www.cjr.org.cn)下载,也可到各审核点领取。

深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4月8日

篇11: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全文

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公民。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人数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当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工计划中,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定比例制定招用残疾人计划,落实就业岗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第八条 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其超出比例安置的残疾人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筹部分,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预算中列支;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材料和提供相关证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作为代扣代征依据。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照无残疾职工计算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沈政令〔2005〕5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沈政令〔〕69号)同时废止。

篇12: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公民。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人数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当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工计划中,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定比例制定招用残疾人计划,落实就业岗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第八条 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其超出比例安置的残疾人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筹部分,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预算中列支;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材料和提供相关证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作为代扣代征依据。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照无残疾职工计算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沈政令〔2005〕50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沈政令〔2007〕69号)同时废止。

关于落实对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调查报告

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报告

深化残疾人量服实施意见

残疾人就业援助月活动总结

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对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帮助残疾人社会实践报告

毕业生就业难度加大技术熟练工种人才紧俏

残疾人工作会议的主持词

残疾人工作年度总结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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