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契税营业税优惠新政全文(精选7篇)由网友“eva214”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房地产契税营业税优惠新政全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房地产契税营业税优惠新政全文
房地产契税营业税优惠新政全文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月17日
篇2:福州房产交易契税营业税新政
下周一起,购房套数认定主体将明确为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而不再以购房人个人为认定主体。此外,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计算时点从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改为按产权证记载时间认定。
昨日,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发布信息:4月11日起(含11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做了调整。不过,符合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民抓紧在本周内到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办理业务,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契税优惠。
购房套数认定主体不再是个人
按照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最新公布的调整后的执行细则,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执行此前的以购房人个人为认定主体的政策。
而此前公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购房套数认定主体为个人,住房套数则是指购房人个人在购房时点名下拥有的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套数。
福州房地产专家王剑超认为,此举说明政府正在有意识地防止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热、过快。“福州算是楼市颇具代表性的二线城市,春节以后房地产市场就有过热的迹象,从短期来看,政策对局部发展过热将会有一定抑制作用。”
“一个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宏观脱不开联系。”王剑超说,政策在短期内对楼市过快增长有抑制作用,但长远来看,楼市发展与货币政策、人口流动的关系更大。比如去年下半年乃至今年春节后,福州楼市迎来一波热潮,与宽松的货币环境和城市的发展和人口迁入等都有关。
4月10日(含)前申请契税减免仍可按个人为认定主体
此前已按“闽七条”开具购房证明(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购房人,在年4月10日前(含10日)办理契税申报的,仍按“闽七条”涉税口径征收。4月11日(含11日)起受理的,应提交按最新执行细则规定的申请减免税类查询证明,不再受理未按该文件所附文本格式开具的查询结果作为申请减免税依据。
简单来说,就是4月11日起申请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如果申请契税减免,应提交按文件规定的查询证明,即以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购房查询认定主体的证明。4月10日(含10日)前申请契税减免的仍可提供以购房个人为查询主体的查询证明。市民手中如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应在4月10日(含10日)前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逾期该证明不再使用。
对符合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政策但不符合家庭首购房、家庭首改房政策的购房群众,如尚未办理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查询证明手续可于4月10日(含10日)前持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明确所购房屋具体座落,到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或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4楼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证明。
若购房人无法到场申请办理委托亲属代办的,由受托人持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已在房地产档案馆或市民服务中心受理但尚未领取证明的,要在4月10日(含10日)前领取并使用。所有已办理的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证明4月11日起不再使用。
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征收时点按产权证记载时间开始计算
此外,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计算时点也有了变化,不再按照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而以产权证记载时间开始计算。
按照财税相关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含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该政策中涉及的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从2016年4月11日起(含11日)改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实行“闽七条”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的规定。
打个比方来说,假设一购房者于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网签时间为203月11日,初接到开发商可以办理产权证的通知,但其并未马上办证,直到年底才办理了产权证,产权证记载时间为月23日。若现在他打算卖了这套住房,从产权证记载时间到今天计算,该套住房未满2年,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按照最新执行政策,原则上赋税的房源将变多。据东南快报记者了解,目前福州二手房交易的费用基本都由买方来承担,包括税费和中介费等,而卖方则通常实收。也就是说,在实际交易中,营业税的成本基本是转嫁到了买方身上。
不过,朝阳房产董事长刘强认为,福州二手房市场近来都比较火热,从目前趋势来看,这个热度还将持续。“现在的市场上没什么投资客,购房者基本上都是真正有住房需求的,因此该买还是会买。”他表示,现在的购房者都已经比较冷静,不会太受到政策左右。
“假设购房者合适的房源因附税而增加了购房成本,但现在贷款相对宽松,利率也处于相对低位,成本的负担可以从这方面补回来。”刘强说,而且当前经济环境整体疲软,资产不断贬值,投资渠道较少,购买房产仍算回报率比较稳定的保值、增值方式。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两办事处本周末均提供延时服务
根据上述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也提醒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或者符合目前契税、营业税减免条件的购房群众打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于2016年4月10日(含10日)前尽快前往房屋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此外,为方便市民办理业务,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在其中心本部(福屿路200号)和市民服务中心办理处(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4楼)这两个办事处均增设了窗口,并增派了工作人员进行答疑解惑,并提供延时服务。
在4月9日(周六)、4月10日(周日),两个办事处也都将开放为可享受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民提供服务。其中,中心本部在10日(周日)还将延时服务至最后一名市民后再下班。不符合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民或者办理非住宅交易类业务的市民可在正常工作日前往办理业务。
为避免拥挤,不受上述执行细则影响的购房群众(比如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现购买1套住房的群众,4月11日后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契税优惠不受上述执行细则影响)可于4月11日后再办理相关手续,无需赶在4月10日(含)前办理。4月9日、10日,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两个办事处将全力为可享受当前税费优惠政策的市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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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首购房首改房证明11日起不再使用
此前已按“闽七条”开具购房证明(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购房人,在4月10日前(含10日)办理契税申报的,仍可提交上述以购房个人为查询主体的查询证明,并按“闽七条”涉税规定征收,逾期该证明不再使用。
4月11日起(含11日)申请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如果申请契税减免的,应提交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6]8号)》规定的申请减免税类查询证明,即以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购房查询认定主体的证明。
对符合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政策但不符合家庭首购房、家庭首改房政策的购房群众,如尚未办理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查询证明手续,可于4月10日前(含10日)持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明确所购房屋具体座落,到市房地产档案馆或市市民服务中心4楼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证明。购房人无法到场申请办理委托亲属代办的,由受托人持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已在房地产档案馆或市民服务中心受理但尚未领取证明的,请在4月10日前(含10日)领取并使用。所有已办理的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证明,4月11日起不再使用。
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计算时点有变
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计算时点也有变化。财税[2015]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其中涉及的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从4月11日起(含11日)改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实行“闽七条”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的规定。
市房屋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说,如市民张三2012年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网签时间为2012年3月11日,20初接到开发商可以办理产权证的通知,但张三未办证,直到2015年年底才办理了产权证,产权证记载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现在张三打算卖掉这套住房。从产权证记载时间到今天计算,该套住房未满2年,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市房屋登记中心两处窗口9日10日全天开放办理
根据调整的实施细则,手中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或者符合目前契税、营业税减免条件的购房群众打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要于4月10日前(含10日)尽快前往房屋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为方便群众办事,市房屋登记中心在中心本部(福屿路200号)、市民服务中心4楼(高桥路69号)均增设了窗口,增派业务骨干为群众答疑解惑,并提供延时服务。两处办事窗口4月9日(周六)、10日(周日)均全天开放办理,为可以享受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民提供服务。其中,中心本部在10日(周日)将延时服务到最后一名群众。
市房屋登记中心提醒市民,为避免拥挤,不受此次执行细则调整影响的购房群众,比如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现购买一套住房的群众,4月11日后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契税优惠,无需赶在4月10日前办理。
篇3:广州契税优惠新政落地
3月15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官网挂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操作指引》的通知,终于落实了“首套144平方米以上的豪宅契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一天幸运儿”要补税
该通知还表示,“对2月22日至2月24日多缴或少缴契税的纳税人,从即日起,请按6号文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补税手续。其中,需要办理退税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查询证明》及有关资料。”这意味着曾经侥幸获得“区唯一”减免契税资格的购房者,将需补缴契税。海珠区一名购房者于2月23日到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递件交税,当天契税单打出来是“契税1.5%”,不过后来政策被叫停,如今这名购房者已拿到新的房产证,目前尚未接到税局叫他补缴1.5%契税的通知。
需签“全国无房承诺书”
根据该通知表述,购房者目前只需到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一些网媒将此解读为“广州无房”即可享受有关优惠。不过,记者在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税务咨询窗口询问到,目前的确只需出示购房所在地的个人房屋查询证明,但同时必须书面签署“全国无房承诺书”,如果一旦发现购房者在其他地方拥有房屋,将面临应缴税额1~5倍的罚款。记者在查询期间,一位在佛山拥有一套住房的人士也来咨询,他询问“在广州买房,佛山有一套房是否算首套?”窗口工作人员也是以同样的回复告知这名市民。大源按揭机构负责人郑大源告诉记者,这实际上是更加收紧了对首套房的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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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首套买“豪宅”契税减半
昨日上午,广州市地税局发布公告,称将落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建部下发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即日起,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正式受理住房交易环节税费申报。
根据该政策,广州市正式开始实行本市内购买的首套房都可以按照新政缴纳契税。对于符合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条件,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者,依旧按照1%税率契税缴纳;90平方米以上都按照1.5%的契税标准执行。而二套房契税政策暂不在广州市执行。
2月25日,广州楼市“跨区首套”契税优惠政策宣布暂停实施,同时明确22日起实施的契税优惠新政也暂不落地,即原本从22日起实施的144平方米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从3%减为按1.5%纳税的优惠也暂时不实施。
根据新政,2月22日至2月24日多缴或少缴契税的纳税人,即日起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补税手续。
市民疑问
是否有措施来约束补税?
记者走访时,不少市民提出疑问:“假如已享受了契税优惠,又办理了过户手续,可就是不回来补缴契税呢?”
对此,记者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过户窗口了解到,房地产过户时只要出示完税证明就可办理。业界人士表示,2月22日~24日期间享受了“跨区首套”契税优惠的购房者,凭借当时的完税证明已经完成了递件过户的,其是否补缴契税不会影响过户的完成。预计政府部门如要有效进行补缴,需要有其他相关的约束措施。
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地税咨询台,多处都张贴了契税新政文件。工作人员表示,昨日起要办理契税退税的市民,可带齐相关资料到场办理业务;而此前享受过“跨区首套”契税优惠的购房者,只需等待电话通知办理业务即可。
影响分析
叫停跨区首套影响不大
“跨区首套”契税优惠政策曾被广州房地产业界认为是重大利好,因为假如该政策正式落地,将改变“首套房”的认定标准,也就意味着有可能从此撕开限购的口子。但最终政策取消了,这会对市场造成什么影响呢?
业界人士认为,近期广州楼市因多项政策利好出现了升温现象,虽然“跨区首套”契税优惠政策取消了,但降息等多方面的叠加效应仍存在,市场周期发展也不会因“跨区首套”契税政策的取消而发生改变。
满堂红链家市场部高级经理周峰认为,“跨区首套”契税优惠影响有限,叫停影响也不大,毕竟外地客户才是广州楼市的成交主力,在广州限购政策没有放松的大前提下,“跨区没房即当首套”,只是针对广州户籍的客户而设。
篇4:福州出台房产交易契税、营业税新政
2月22日起,房地产交易环节开始实行新的契税、营业税优惠(财税〔〕23号文件,以下称“23号文”),规定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征收。昨日,记者获悉,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结合相关政策,出台了实施细则。细则明确,2月22日起申报纳税的购房人,均可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实施细则,福州市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个人。住房套数是指购房人个人在购房时点名下拥有的以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套数,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
同时,市民查询购房时点名下只有1套住房申报查询住房的,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可予出具《购买唯一住房证明》;已有1套住房,另购买1套住房申报查询住房的,可予出具《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细则再次明确,2月22日起申报纳税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享受“23号文”通知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此前福州市已在执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购房人应提供相应的住房查询证明。
而对于购房人已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优惠政策,相应房产转让后再次购房,若再次购房符合首购房或首改房文件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政策。
二手房强制转移登记受理时点在2月22日之后的,受让方可申请享受契税优惠。
这些情况可退件或退税
●2月22日前,已受理登记申请未缴税领证的(含已过登簿岗的商品房交易件),可退件重新申请;
●已受理登记申请,2月22日之后(含22日)缴税的,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可申请退税;
●2月22日(含22日)之后,已受理申请并缴税领证的,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可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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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房产契税营业税新政细则公布 2月22日起报税优惠
福州新闻网4月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昨日,市房屋登记中心公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今年2月22日起申报纳税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享受相关契税优惠政策。此前福州市已在执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购房人应提供相应的住房查询证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月17日联合出台《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契税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营业税政策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月22日起报税可享优惠
我市公布的实施细则规定,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个人。住房套数是指购房人个人在购房时点名下拥有的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套数,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
查询购房时点名下只有1套住房、即申报查询住房的,可予出具《购买唯一住房证明》;已有1套住房,另购买1套住房、即申报查询住房的,可予出具《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对于购房人已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优惠政策,相应房产转让后再次购房,若再次购房符合首购房或首改房文件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政策。
二手房强制转移登记受理时点在2月22日之后的,受让方可申请按财税〔2016〕23号文件享受契税优惠;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按法律文书时间的税收政策执行。
两种情形可申请退还契税
关于已受理登记申请的,有几种情形可申请享受优惠或申请退还契税。
在202月22日财税〔2016〕23号文件执行前已受理申请未缴税领证的(含已过登簿岗的商品房交易件),若申请人申请退件,允许其退件重新申请。重新受理时点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的,按财税〔2016〕23号文件执行。
在2016年2月22日财税〔2016〕23号文件执行前已受理申请,缴税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的,允许申请退还契税。
在2016年2月22日财税〔2016〕23号文件执行之后(含22日)已受理申请并缴税领证的,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的,允许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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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沈阳房地产"新政" 在校生购房优惠补贴细则
沈阳房地产"新政" 在校生购房优惠补贴细则
3月28日,沈阳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力图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个人购买住房给予奖励政策。凡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超过1%的部分,市及区、县(市)两级财政给予补贴。在市政府举办的房交会和异地房展会期间,对购买参展楼盘的给予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进一步落实“盛京人才”战略,对领军人物和杰出人才等由市及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政策规定发放购房补贴。并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房。对毕业未超过5年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沈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最高贷款额度为单方60万元、双方80万元。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政策。同时,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政策。
支持在沈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租赁住房,每人可以领取3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学士每月200元。进一步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降低准入门槛,向外来务工人员、中高等教育毕业生等倾斜,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壮大发展。
篇6:河南省今起执行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2月19日下午,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后,“买房卖房能省多少钱”的消息就一直在发酵,各家房产交易公司的电话在这个周末几乎全部成为热线。“都在咨询买房卖房的消息,肯定是大利好,省内如何执行,我们在等。”一房产交易公司的员工说。
不用等了!2月21日,记者从河南省地税局获悉,目前各保障环节均已到位,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22日起执行。
“我们19日下午就开会讨论如何将政策精神和有关要求迅速传达至基层征收单位,并制定相关服务措施,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省地税局局长智勐告诉记者。
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次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和契税两方面内容。
涉及营业税具体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契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通知》中并未作出规定,因此不享受《通知》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据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购房时间以及是否家庭唯一住房的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前的相关文件以及本次《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大家可自行比照。
据了解,河南地税已在门户网站公布了新政策,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和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布了专题解答。全省12366热线也将对有关新政策进行咨询答复、宣传解释。22日起,各办税服务场所将安排专人负责解答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遇到的问题,纳税人在《通知》实施的第一天就能够了解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办事流程等事项。
海南2月22日起实施房地产交易税新政 卖家需提供住房认定结果
2月22日从海南省地税局获悉,海南当日起将实施房地产交易税新政。其中,90平米以下二套房契税只收1%。对个人转让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由差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免征营业税。
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明确,22日起调整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所谓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为确保新政策在执行当日在海南全面落地,通知下发当日,海南省地税局与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建厅联系,协调联合转发了国家三部委《通知》文件,并专题研究和明确住房认定应提供的资料、享受税收优惠的房屋类型、政策执行时间等政策要点,对征管系统中涉及税种的税率、办税流程按新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目前,海南省地税部门已向各市县区地税局下发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明确政策执行标准,要求各级将政策精神和有关要求迅速传达至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大厅,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同时,海南省地税部门利用周末时间,加班加点抓好金税三期系统后台应用调试工作,并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基层征收单位人员的培训辅导,确保办税服务人员在《通知》实施前掌握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执行口径以及办理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的具体操作方法,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秩序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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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享受《通知》所列契税税收优惠,为证明其为“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应提交的资料: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书面查询结果;不能提供书面查询结果的,纳税人提供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不能查询证明和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家庭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其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参照上述。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房屋类型
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所列契税、营业税税收优惠,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三、政策的执行时间
《通知》自2月22日起执行。
凡是于20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的,无论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均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篇7: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解读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最新解读
一、契税新旧政策对照
(一)关于家庭唯一住房
原政策规定家庭唯一住房必须是容积率、面积、交易单价均符合规定的普通住房。新政策对容积率和交易单价已不再限定,不区分普通或非普通住房,凡是住房面积符合规定的均可享受优惠。
(二)关于税率
对于首套住房,原政策对超过144平方米的税率是3%,新政策不再划分144平方米界限,统一规定为90平方米以上住房税率是1.5%。
对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及以下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1%;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2%。
(三)关于如何申请优惠
我省纳税人申请契税优惠在手续上更加便捷,纳税人只需如实提交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诚信保证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即可依法享受契税优惠,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四)关于政策适用范围
广州、深圳不适用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我省上述城市之外的其他地区均适用新政策。
二、营业税政策新旧对照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政策不变,仍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不再区分普通或非普通住房:即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由原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免征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政策不变,仍免征营业税。
(三)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等证明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四)关于政策适用范围
我省广州、深圳市不适用财税[2016]23号文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仍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我省上述城市之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新政策。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契税的,只要符合规定税收优惠条件均可享受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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