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开除党籍范文(共18篇)由网友“兰德”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要求开除党籍范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开除党籍决定
关于给予XXX开除党籍处分的决 定
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X市XXX镇人,XX文化程度,XXX年X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X年XX月参加工作。XXX年XX月至XXX年X月任XX市XX局长、党委委员,XXX年X月任XXX市XXX副局长、党委委员。XXX的错误是:贪污公款33万元。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XXX在担任XX市XXX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XXXX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XXXX等手段,贪污作案2笔,贪污公款33万元,并据为己有。综上所述,XXX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党的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中共XX市纪委会研究,XXXX年XX月XX日,报中共XXX市委批准,给予XXXX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XXXX年X月XX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市纪委、市委或XX市纪委、XX市委,XX省纪委、XX省委直至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X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XXXX年XX月XX日
篇2:党员开除党籍决定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刘道民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刘道民,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中专文化,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为九龙坡区残疾人联合会主任科员。刘道民身为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20xx年10月至20xx年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9个残疾人证,从中收受好处费、感谢费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1条和中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有关规定,经区直机关党工委决定,并报经区纪委会20xx年7月11日会议讨论批准,给予刘道民开除党籍处分。此决定自20xx年7月11日起生效。
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机关党工委
二0xx年七月十七日
篇3:开除党籍处分请示
区纪委:
20XX年4月14日,沙埠镇纪委对XXX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现将我们对XXX的处理意见请示如下:
XXX,男,20XX年3月15日出生,汉族,20XX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初中文化程度,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人,现住沙埠镇沙埠叶村,现任村党支部副书记。
20XX年11月15日22时许,XXX在黄岩东城清水湾休闲中心360包厢内,以400元的价格为条件准备向一广西籍女子莫某某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认定为嫖娼行为。20XX年11月16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给予XXX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
XXX身为中共党员,犯嫖娼错误,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经20XX年12月3日镇党委会讨论决定给予XXX开除党籍处分。
当否?请批复。
中共沙埠镇委
20XX年12月3日
篇4:开除党籍处分请示
中共龙游县纪委:
XXX,男,汉族,20XX年10月出生,浙江省龙游县人,高中文化,20XX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家住龙游县湖镇镇塘马村大路东南2号。20XX年1月16日因开设赌场罪被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XX元。
经法院判决认定,20XX年春节前,XXX联系全旺镇尹家村XXX代销点用于摆放赌博游戏机,由XXX提供一台“一网打尽”牌捕鱼赌博游戏机,XXX等人将游戏机运至王颖峰代销点,供他人赌博,约定非法获利XXX等一方与王晓黎五五分成。同年2月至4月期间,通过该赌博游戏机共渔利5200余元,XXX非法获利1300余元,XXX非法获利1350元,XXX非法获利2600余元。
XXX身为中共党员,本应遵纪守法,却违反法律法规,故意为赌博提供其他方便条件,被依法判处刑罚,其行为构成故意为赌博提供其他方便条件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XXX开除党籍的处分。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中共湖镇镇委员会
20XX年5月12日
篇5:党员开除党籍决议
8月4日下午14时30分,xx党支部在会议室召开党员大会,应到正式党员27人,实到24人其中预备党员2人,xxx在外地服刑,会上宣读了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宣读xxx所犯企业公司受贿错误的事实材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提请支部大会审议。经大会举手表决,22名党员一致同意给予xxx开除党籍处分。
xx公司党支部
年8月4日
篇6:关于开除党籍的通报
关于给予张凤明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周委发〔〕42号
关于给予张凤明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张凤明, 男,汉族,高中文化,1959年1月30日出生, 11月入党。1978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基地第二炮兵服兵役;1980年10月在周奋乡仲北村西寨务农;1988年7月在周奋乡仲北村西寨办轴承厂;10月在上海市打工至今。
3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凤明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56136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钱路近南奉公路南约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凤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张凤明身为共产党员醉驾,被法院判刑,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为严肃党纪,纯洁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市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凤明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月2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乡党委、市纪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兴化市周奋乡委员会
2014年11月 29日
篇7:关于开除党籍的通报
关于给予冯广开除党籍处分的通报
2014年,青山铺镇洪河村支部党员冯广梁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一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湘委﹝﹞16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8月31日,经县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冯广开除党籍处分。
篇8:开除党籍处分文件
204月9日,中共中央依照党的纪律条例,决定对郭伯雄进行组织调查。经查,郭伯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方面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贿赂,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涉嫌受贿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会议认为,严肃查处郭伯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坚定政治决心,表明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坚强意志。全党全军必须充分认清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会议强调,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发挥法规纪律的约束作用,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反对腐败,自觉经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会议强调,人民军队始终是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防和军队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人民军队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卫人民安定生活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各地区各部门要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军队建设改革,维护和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为实现强军目标提供坚强保障。军队各级要深入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思想领先,坚持练兵备战,坚持严字当头,坚持以身作则,继承发扬党和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永葆人民军队政治本色,确保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不断凝聚强军兴军的强大正能量。
篇9:开除党籍处分文件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关于给予周**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周**,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江山市真彩印刷有限公司经理,住江山市贺村镇机电园区实业路17号(户籍地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山寺垄20号),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根据衢江刑初字第8号判决书,周**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3月6日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周**,身为中共党员,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却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周**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5月 30 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中共贺村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共贺村镇委员会
2014年6月3日
篇10:开除党籍处分文件
九龙坡机关党工委[] 号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关于给予刘**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刘**,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中专文化,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为九龙坡区残疾人联合会主任科员。
刘**身为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10月至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9个残疾人证,从中收受好处费、感谢费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1条和中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有关规定,经区直机关党工委决定,并报经区纪委会7月11日会议讨论批准,给予刘**开除党籍处分。
此决定自207月11日起生效。
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机关党工委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党纪处分 开除党籍 刘** 决定
抄 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残联党支部 九龙坡区直机关党工委办公室
2003年7月17日
篇11:关于开除党籍的决定
关于给予周小江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周小江,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高中文化,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家住大徐镇黄盆岙村2号94户。
12月1日15时30分许,周小江饮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悬挂浙BFE644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象山县大徐镇黄盆岙村出发,后沿象山县丹西街道来薰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丹西街道来薰路小河头村路段时,因周小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周小江驾驶的摩托车与汤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他人即电话报警。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即赶至现场,发现周小江有酒后驾驶的嫌疑,交通警察即陪同周小江至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周小江的血液样本。后周小江随交通警察至象山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月3日,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小江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且其浓度为101mg/100ml。周小江此次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据此,象山县人民法院于4月3日作出判决,以周小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周小江身为共产党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且已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县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周小江开除党籍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12月10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中共大徐镇委员会
2012月10日
篇12:党员开除党籍决定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给予刘道民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刘道民,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中专文化,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为九龙坡区残疾人联合会主任科员。刘道民身为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10月至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9个残疾人证,从中收受好处费、感谢费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1条和中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有关规定,经区直机关党工委决定,并报经区纪委会7月11日会议讨论批准,给予刘道民开除党籍处分。此决定自207月11日起生效。
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机关党工委
二0xx年七月十七日
篇13:开除党籍处分决定
唐某某,大洋镇河源村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胎,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大洋镇党委会议研究,市纪委批准,决定给予唐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大洋镇委员会
20XX年8月16日
篇14:开除党籍处分决定
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X市XXX镇人,XX文化程度,XXX年X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X年XX月参加工作。XXX年XX月至XXX年X月任XX市XX局长、党委委员,XXX年X月任XXX市XXX副局长、党委委员。
XXX的错误是:贪污公款33万元。
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XXX在担任XX市XXX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XXXX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XXXX等手段,贪污作案2笔,贪污公款33万元,并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XXX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市纪委批准,决定给予xxx开除党籍处分。
篇15:开除党籍处分决定
黄南委[]36号
关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男,汉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下洋山村人,1949年3月18日出生,1971年10月23日加入中国共产党,小学文化程度,1985年至任下洋山村出纳。农民。
月份,时任下洋山村出纳的***因被手机中奖诈骗,在村主要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0月11日将由其本人保管的30000元人民币村集体资金汇给一诈骗犯林小雄;后又在10月12日,私自从村集体账户中以造桥为由提取人民币100000元,分笔汇给诈骗犯林**和戴**。案发后,张本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与2010年10月15日、16日,将其挪用的村集体资金130000元人民币交还村集体。
***身为党员却挪用村集体资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例》第九十九条和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会议于8月31日研究,并报区纪委会于209月23日讨论批准,决定给与其开除党籍的处分。
本决定自2011年9月2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区纪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2011年10月8日
篇16:开除党籍处分决定
关于开除张xx党籍的决定
张xx,男,汉族,50岁,初中文化程度,1955年参加工作,1956年7月入党,现任XX市中学出纳员。张xx1960年在第八中学任党支部干事期间,因私开证明,欺骗组织,招摇撞骗等错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此后,他在担任第八中学会计、出纳期间,从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三次用先提取现金后销毁存根的办法贪污公款2459.44元,xxxx年x月又贪污市农机厂交来的集资办学款1200元。xxxx年x月用教育经费垫支购书款2500元,书款收回后,装入私囊。到XXXX年X月底整党开始,张×X所管的账款共短款8715,54元,其中贪污6159.44元。
张XX的贪污、短款问题暴露后,本人不但不主动坦白交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清账,反而在xxxx年x月私自从学校复读班存折上提取现金8900元,于×月×日携现款外逃,流窜三个月,给清账工作造成了困难。支部大会对张XX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全体党员一致认为,张××不仅已经丧失了共产党员的条件,而且构成了犯罪。为了严肃党纪,全体党员一致认为,开除张××的党籍,并建议向法院起诉。
××市第八中学党支部
XXXX年X月X日
支部大会我参加了,同意组织上对我的处分决分决定。
张XX(章)
××××年×月×日
篇17:开除党籍处分请示
市纪委:
根据《党章》第四十条规定,现将对舒后村党支部书记杨建达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意见请示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XX,男,20XX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岳林街道舒后村人,大专文化。20XX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1月至今任舒后村党支部书记。
二、违纪事实
(一)为改善村容村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舒后村于20XX年2月20日、20XX年3月6日先后召开村两委会班子和村民代表大会,经讨论后,决定对村旧厂房以综合用房名义进行翻建。20XX年3月28日,舒后村与宁波鑫海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旧厂房翻建工程协议,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方案和利润分配等内容。根据综合建造报价单数据显示,开发商利润预计为19%左右,并未造成村级集体资产损失。目前,除了一些基础设施外,房屋建造已基本完工。20XX年3月14日~20XX年6月23日期间,村里陆续收进了一部分房屋押金,共有25户(其中一户于20XX年9月4日退还),总金额为316.6万元。杨建达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擅自决定将该笔款项以村会计个人名义存入到了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桥信用社。
(二)20XX年3月29日~20XX年7月12日期间,杨建达未经村两委会班子、村民代表大会商量讨论,擅自同意将298万元(其中70万元属于开发商)房屋押金分20多次给开发商使用,后开发商出具4张暂领条,杨建达在暂领条上签字。修缮老饲堂暂领15万元,还有剩下的36000元余额及1336元利息,已于今年9月10存入了村级集体基本帐户中。
三、处理意见
杨建达身为中共党员,舒后村党支部书记,擅自决定以村会计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应负主要责任;违规擅自同意将房屋押金给开发商使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建议给予杨建达开除党籍处分。
当否,请审批。
XX市岳林街道工作委员会
20XX年10月25日
篇18:开除党籍处分请示格式
区纪委:
20XX年4月14日,沙埠镇纪委对叶尤国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现将我们对叶尤国的处理意见请示如下:
XX,男,20XX年3月15日出生,汉族,20XX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初中文化程度,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人,现住沙埠镇沙埠叶村,现任村党支部副书记。
20XX年11月15日22时许,叶尤国在黄岩东城清水湾休闲中心360包厢内,以400元的价格为条件准备向一广西籍女子莫某某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认定为嫖娼行为。20XX年11月16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给予叶尤国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
XX身为中共党员,犯嫖娼错误,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经20XX年12月3日镇党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叶尤国开除党籍处分。
当否?请批复。
★ 处分条例
★ 学习党建知识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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