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补报名报考简章(通用6篇)由网友“souga”投稿提供,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过的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补报名报考简章,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补报名报考简章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工作已经结束,为确保报名信息准确,请通过资格审查并已交纳考务费的报考人员于201月10日前登陆青岛人事局考试网(网址:rsks.qdpb.gov.cn/),点击“网上报名”、公告栏“已经注册完毕报考人员的链接”,输入报名注册号及密码,进入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查询,报名状态应为“报名已成功”。
否则,请于1月12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考务费发票到青岛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b座1101房间)办理有关手续。
(目前:年中级职称辅导地方名师课程已陆续开通!)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简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简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认定: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会计工作年限可相加计算,时间算至12月31日。
六、考试报名事项
1、补报名时间及地点:
补报名时间:2007年1月29日至31日。
报名地点:福州市冶山路43号福建省会计考试管理中心。
2、报名手续:
考生报名时须提供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单位审核加盖人事公章的“报名表”、填涂完整的信息卡和本人近期同底免冠黑白照片三张(其中一寸相片二张,分别在报名表和信息卡背后贴相片处贴好,信息卡背后的相片必须按模拟相片的方向用双面胶粘贴;二寸相片一张,待考试合格后用于制作资格证书),于规定时间到福州市冶山路43号福建省会计考试管理中心报名。
七、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 试 日 期初 级 资 格中 级 资 格5月19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9:00—11:30 财务管理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14:00—16:30 经济法5月20日
9:00—12:00中级会计实务
制表:
八、其它注意事项
1、20参加中级考试通过单科成绩的考生,报名时必须认真核对、填涂自己的档案号。
2、考试教材领取具体时间福建会计网站及声讯台将另行通知。
3、准考证领取时间定于2007年5月10—14日,请考生自行到各考试报名点领取。
4、领取教材及准考证地点:省直考生在省会计考试管理中心(冶山路43号省财政厅旧楼)领取。
5、查询方法:
(1)考试成绩查询:9616897666(固定电话、中国移动手机); 125903061+准考证号(中国移动手机短信);
(2)考试政策咨询:9616897665(固定电话、中国移动手机);
(3)人工有关事宜查询:96160;
篇2:厦门市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报 考 简 章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简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简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 取得博士学位。
四、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可相加计算。即以参加工作之前最后一个正规学历毕业年限为准,时间算至12月31日;对先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报考时,须将参加工作之前的最后一个正规学历及后取得的最高学历证书一并带来。
六、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管理和考试科目的衔接
(一)考试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个科目。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科目衔接
根据《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为保证中级会计实务考试科目调整的平稳过渡,在度,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按下列要求进行:
1、在20考试中,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的考试;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在20可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科目的考试;虽已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人员,在年度也可报名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2、未通过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人员,在2005年度报名时需参加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
3、参加2005年度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两个科目考试的合格成绩,仅在当年有效。自起,停止中级会计实务(一)和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
4、2005年度首次报名参加中级资格会计实务科目考试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进行。
七、考试报名事项
1、购买报名材料(凭身份证)时间:年10月29日―11月9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 下午 3:00-5:00)。
2、报名时间:2004年11月1--2日初级,11月3 -5日中级,11月8-9日中级(上午8:30-11:30 下午 3:00-5:00)。
3、购买报名材料及考试报名地点:厦门市人事考试测评中心(湖滨东路319号人才市场内大院C座3楼)。
4、报名手续:报名时须提供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以上均需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A4纸),经单位审核加盖人事公章的“报名登记表”、填涂完整的信息卡和本人近期免冠同底黑白照片三张(其中一寸照片二张,分别在报名表和信息卡背后贴照片处贴好,信息卡背后的照片必须按模拟照片的方向粘贴;二寸照片一张,用于制作资格证书,也贴在报名表上),中级报名费每科40元,初级报名费每人60元。经复审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八、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2005年5月21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2005年5月22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一)
14:00―16:30
中级会计实务(二)
九、考试用书(见教材预订单,请考生根据自愿原则选择预订教材)
2005年度参加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的人员,可继续按照20中级会计实务(一)或中级会计实务(二)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复习备考。
十、其它注意事项
1、以下情况报名者,均不能报名:
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个级别,不能初、中级两个级别都报;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不能重复报考已经通过的科目。考试违纪的考生,停考两年。
2、2004年参加中级考试通过单科成绩的考生,报名时必须认真核对、自己填涂的身份证号、档案号是否和2004年考试的准考证上一致(档案号查询方法:A.拨打9622297799输入身份证号查询档案号,B.登录厦门市人事考试测评中心网站www.xmptec.org查询),否则2004年已考过的科目成绩将无效。
3、厦门报名点代码:0201。
4、军人和武警等没有身份证的人员须向报名点工作人员询问相应的身份证号码。
5、考生如用假证书报名,一经查出,即处理如下:
1)通告厅局及单位
2)取消其2年报考资格
3)书面报省考办备案
6、报名信息校对时间:考生请于2005年1月21日至25日登录厦门市人事考试测评中心网站www.xmptec.org在“报名信息校对”栏目里选择“您报名的考试”里的“2005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然后在“输入您的身份证号”栏里输入您的身份证号后,这时将会显示您的报考信息,请认真校对,若有误请携带您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更正申请<更正申请格式请见本中心网站的“最新紧急通知” 栏目下>(请用A4纸)在2005年1月28日前到我中心进行更正,逾期没有提出更正的,则视为您报考的信息是正确的。若有误,责任由考生自负。
7、考试教材领取时间:预计12月下旬届时请考生携带报名发票领书联和身份证原件到我中心领取,具体时间请留意我中心网站。
8、准考证领取时间:2005年5月18、19日凭身份证原件和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查询方法:A.拨打9622297799输入身份证号查询,B.登录厦门市人事考试测评中心网站www.xmptec.org查询)到我中心领取。 会计
篇3: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 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 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6年9月15日至17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5日 下午2:00-5:00 审计
9月16日 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17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 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篇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现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网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一)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
报名人员应当于4月5日至4月28日(网报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8:00—20:00),点击进入网报系统进行注册,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首次报名人员还应在网报系统中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证件照片。非首次报名人员的相关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当重新填写。
无法上传照片的报名人员可在报名期间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报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省级注协)指定地点(详见网报系统中有关各省报名信息)进行现场采集。
符合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但不能进行报名的人员,可向报名所在省级注协查询办理。
(二)资格审核。
1.首次报名人员填报的毕业证书编号,原则上由网报系统链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认证。持国外学历的报名人员填报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省级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应当于7月20日至31日(网报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8:00—20:00)期间,登录网报系统补录本人的毕业证书编号或学历认证书编号,并由中注协、省级注协提交相关单位进行认证。
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录毕业证书编号或学历认证书编号的,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2.持非居民身份证(如军官证、护照),或者以军校毕业学历、或者网报系统无法认证学历的首次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期间携带本人签名的报名信息表、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到报名所在省级注协指定地点进行审核。
3.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三)交费。
1.完成报名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以及无需进行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在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通过网上支付交纳考试报名费。交费完成视为报名程序完成。
2.报名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3.交费截止时间为4月28日20:00。交费手续完成后,所报考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更改,报名费不予退还。
4.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完成交费手续后,可在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可在8月15日后登录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报名资格未通过或未交费的报名人员,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年)》确定了考试范围。
四、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系统支持8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全拼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王码五笔型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
综合阶段考试:
8月26日
08:30—12:0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14:00—17:3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专业阶段考试:
月14日
08:30—11:00审计
13:00—15:30财务成本管理
17:30—19:30经济法
年10月15日
08:30—11:30会计
13:30—15:30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17:30—19:30税法
(二)考试地点。
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考区。
(三)北京、上海和深圳考区会计科目考试时间的特殊安排。
考虑到北京、上海和深圳考区参加会计科目考试的考生较多,考点和机位可能出现紧张,为优化上述三个考区会计科目考点和机位资源,2017年北京、上海和深圳考区会计科目安排两场考试,考试时间分别为2017年10月15日08:30—11:30、13:30—16:30。
财政部考办将根据报名情况安排考生参加相关场次的考试。上述安排仅涉及北京、上海和深圳考区,相关考生可在5月15日后登录网报系统查询考试时间安排,并以准考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参加考试。
六、考试辅导教材
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17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17年)》,组织编写专业阶段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试题汇编,以及经济法规汇编,由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当地书店、出版社指定的网上书店或者在省级注协自愿购买。
七、准考证的下载打印
综合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8月7日至23日期间(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9月18日至9月30日、10月9日至10月11日期间(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八、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考生答卷由中注协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定后发布。考生可登录中注协网站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由考生到专业阶段最后科目考试报考所在省级注协申领。
(四)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由考生到综合阶段考试报考所在省级注协申领。
九、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注协网站查阅),报名完成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报名人员下载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和准考证载明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
(三)中注协开通注册会计师考试机考练习网站(cpademo.cicpa.org.cn)。报名人员可登录练习,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具体开通时间另行公告。
(四)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五)中注协将通过官方网站(www.cicpa.org.cn)发布考试相关通知,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六)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中注协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cpaks@cicpa.org.cn。
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网报系统相关的技术问题,请拨打中注协电话010-88250110(工作日8:00—11:30,13:00—17:00)或咨询各省级注协。
各省级注协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或相关办法。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3月21日
篇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天津地区)补报名通知
为了满足广大考生的要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天津地区)进行补报名一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报名方式:采取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到现场确认方式。
二、网上补报名时间:12月18日——28日。
三、补报名确认时间:月25日——30日(周六不休息)。
上午:9:00至11:30,下午2:00至4:30
四、补报名确认地点:
天津市会计服务中心(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
宝坻区财政局(城关镇广川街29号)
蓟县财政局(兴华大街21号)
五、补报名需提供的证件:
(一)学历证原件;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身份证原件。
六、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必须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报名参加初级考试。
篇6:辽宁省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报考简章
七、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
辽宁地区报名点及考点见下表:
考点代码考 点 名 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0101东北大学胡志远024-83687366
0102辽宁大学史鸣镝024-62202713
0103沈阳广播电视大学韩艳024-23225086
0104沈阳师范大学尹思佳024-86592460
0105沈阳化工大学杨卫东024-89388458
0106沈阳工程学院陈延军024-31975894
0107辽宁美术职业学院侯东宁024-89745787
0108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富美024-66797685
0109沈阳信息工程学校孙海龙024-29871620
0110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徐宁024-31919016
0201辽宁师范大学白潇晗0411-82158299
0202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于克东0411-86208771
0204东北财经大学殷勇0411-84666592
0206大连东软信息学院李会俭0411-84835341
0208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宁雅君0411-39952585
0209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学院于伟贤0411-87664231
0301鞍山师范学院王文重0412-2960080
0402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石政义024-56863139
0403抚顺市第一中学石磊024-53815188
0502辽宁科技学院徐颖丽0414-5861169
0601辽东学院常远0415-3789044
0602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陈博0415-3853806
0603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庞辉0415-6225101
0701渤海大学李重雨0416-3400956
0702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赵跃翔0416-3212160
0703锦州师专姜春玉0416-4585892
0704辽宁理工学院王富0416-7980599
0705辽宁工业大学柏为群0416-4199687
0706辽宁医学院医疗学院王征0416-3345138
0708渤海大学培训学院华正旭0416-2849641
0801营口职业技术学院贾佳子0417-2845783
090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孙文哲0418-3350674
1001辽宁大学外国语学院培训中心赵桂贤0419-4229150
1101辽宁职业学院石玉杰024-72862015
1201朝阳师专候佳音0421-6681008
1301辽河石油职业技术学院纪荣海0427-7638222
1401渤海船舶职业学院张圣宇0429-2465507
八、报考费用的缴纳
考生可以分项(笔试、口试)报名,也可以同时报考两项,考生报考时应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PETS-1(B)、1级和2级130元,其中,单考笔试70元,单考口试60元;PETS3级、4级150元,其中,单考笔试85元,单考口试65元。缺考者报名考试费一律不退。
九、考试证书的颁发
在一次考试中口试和笔试成绩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发给《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该证书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证书上印有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单科笔试考试合格者发给《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笔试合格证书》,单科口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口试合格证书》。
单项考试合格成绩,只保留一次有效。即只有在相邻的两次考试中口试或笔试成绩均合格者,并须考生在报名时提出保留成绩后,方可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考试成绩的适用范围及水平的解释权在教育部考试中心,考生成绩的有效期和使用权在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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