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时间:2022-05-04 03:22:5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精选9篇))由网友“不求上进小垃圾”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篇1: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一、新交规车牌安装要求有哪些

新交规规定,车牌可以使用固定式车牌架,但车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车牌编号边缘应大于5cm,同时,车牌框架上不得印有标志、字符、装饰图案,更不能遮挡号牌;车牌照在悬挂时必须使用专用固封装置,固封上必须印有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字和代表发牌机关代号的字母,每辆机动车都应当配置8个新式固封装置,除受车辆限制外,前后2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

常见车牌悬挂方式的几种错误

1、错误:这种牌照架多半是由4S店免费发放,上下均标有车辆销售广告,按新规,这种牌照架不可采用。

2、错误:仅安装两枚固封装置,不符合规定。按新交规,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前后2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

3、错误:使用的固封不符规定,并且仅安装两枚。新规定,车辆号牌安装孔必须安装带有标志的专用固封(如冀F)。

4、错误:不少车主喜欢用卡通配饰来装扮爱车,但按新规,牌照架上带有卡通图案是违法的。

二、新交规车牌是否必须安装4颗螺钉

如果确实是由于车辆构造存在特殊性而无法安装4颗固封螺钉,但是车辆牌号安装正确、清晰无污染、可以不予处罚。

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和可翻转号牌。同时,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

三、新车没有临时车牌罚不罚

根据新交规,未悬挂车牌的机动车一律不准上路,新车要上路必须悬挂车牌或临时车牌。

可以代为办理。如果是自己去车管所挂牌,那么一定要先办理临时牌照,否则将视为不悬挂号牌处200元、记12分的处罚。

温馨提示:对于罚款扣分其实就是一个提醒作用,希望大家不要太在意。但是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安全行车还是首要目的。

新交规车牌框相关规定四:其他

以往出现的带锁可拆卸车牌、遥控自动遮盖或翻牌车牌架仍然是不允许的。一旦发现,将被扣除12分。

综上,新交规车牌框正确安装方法为,4颗专业的固封螺丝(受限制的除外);最简单的车牌架;无卡通图案;无销售信息;车牌字符跟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要大于5毫米。否则,按照新交规车牌框先关规定,将有可能被扣分回炉!

篇2: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机动车新规定

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将校车列入其中)

在今年,运营车辆超载20%将直接被扣12分,特别是出租车、长途客车等(公交车不包含在内),这次新规把校车也归入在内。

2、故意遮挡号牌(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平时上高速有遮挡车牌习惯的车主注意了,20新规,如果有遮挡车牌,或者车牌因为污损看不清楚的,由原来的扣6分变成扣12分,不按照规定安装车牌的也会被扣12分,尤其是一些豪车喜欢把车牌安装到车头边边的。我国规定车牌必须居中安装。

3、严重超速(新规定加入校车)

如果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超过20%的,或者在高速路等其他非城市道路上超速50%的,将被直接扣12分,这些车型包括小轿车、客车、危险运输车辆等,其中校车也在规定范围内。

4、疲 连续驾驶汽车超过4个小时,但是没有休息20分钟以上的,将由原来的扣6分变为扣12分,这个应该是很多车主都会犯的错误,为了快一点回到家而没有在服务站休息。

5、伪造、更改号牌和证件

对于使用伪造、擅自更改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行为将会一次性扣除12分。

一个驾驶证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只有12分,如果有以上行为,驾驶证的分数就一下子被扣完了,而且扣完了还要重修科目一,所以车主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以身试法。

篇3: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规定,对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如下:

1、机动车号牌安装时应该正面朝外、字符正向安装在号牌板架上,禁止反装或倒装;

2、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段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

3、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纵向夹角不大于15°。(摩托车号牌向上倾斜纵向夹角可不大于30°)

4、安装孔均应安装符合GA804—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要求安装,除受车辆条件限制无法安装的除外;每面车牌必须安装两颗固封螺丝,否则扣12分!车牌上预留了4个固封螺丝孔,目的是防止车牌丢失,如果有条件,建议大家4颗都装上。

5、机动车可以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好牌,但是号牌架内侧边缘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大于5mm以上,不得遮盖生产序列标识。牌照架应该是固定式牌照架,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翻转的活动牌照架。

6、号牌周边不得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光源。也就是说,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这挡号牌字符。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将被扣12分!

补充规定:

一、不按规定张贴临时号牌违法行为的界定

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规定,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没有风窗玻璃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随车携带。需要提醒的是,临时行驶车号牌必须粘贴在风窗玻璃上,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进行处罚,即罚200元,扣12分。广大车主购买新车后,请第一时间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或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在驾车上路行驶前,车主凭身份证明、交强险凭证、车辆合格证或进口凭证等即可向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的界定

1、将机动车号牌以反装、倒装、弯折等形式安装的;2、使用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或更换式活动牌照架进行安装的;3、1月1日以后注册的机动车辆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固封装置对机动车号牌进行固定,或号牌固封装置上压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牌机关代号与号牌不相对应的;4、号牌前方采用有机玻璃、固定防护装置遮挡,影响号牌字符的识别的; 5、在车辆号牌安装处同时安装有其他标牌的;6、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字符边缘小于5mm的;7、车辆出厂时号牌安装位置即处于固定防护装置之后,导致不能有效识别号牌字符的以及号牌破损未及时更新而影响有效识别号牌字符的。

加大对悬挂临时号牌车辆的查纠力度,尤其是对有明显违法行为的车辆,仔细核对临时号牌记载的机动车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虽然粘贴了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但未粘贴在前后车窗规定位置粘贴,或倒置、反向粘贴,或只粘贴了一张号牌,驾驶人当场立即改正的,执勤民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不记分的警告处罚。对不粘贴临时号牌、不按规定粘贴临时号牌的驾驶人不当场改正的,应当以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依法处理;加强违法加装、粘贴遮挡号牌的'光盘、布条、纸张、玻璃、薄膜,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和使用自动翻牌器、可拆卸号牌架等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纠正。

篇4: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三)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行为,适用代码1616,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记12分。

根据公安部的123号令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罚200元记12分。新车临时号牌必须一张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处,一张粘贴在后面,否则也会被记12分。

各地交警部门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以下表现形式,可以进行处罚:对号牌以反装、倒装、弯折等形式安装的;使用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或更换式活动牌照架进行安装的;未使用法定固封装置对号牌进行固定,或号牌固封装置上压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牌机关代号与号牌不相对应的;号牌前方采用有机玻璃、固定防护装置遮挡,影响号牌字符识别的;在车辆号牌安装处同时安装有其他标牌的。

一、牌照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有关规定,可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号牌,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此处牌照架应是固定式牌照架,保护号牌且不影响号牌字符识别,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牌照架。执法中遇到号牌架外框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但未遮挡号牌字符的,应视为轻微违法行为对其作警告教育,适用轻微违法处理程序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更换,不作罚款、记分处理,车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严格监督及时更换。

二、固封装置对固封装置不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固封装置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牌机关代号与号牌不相符、固封装置安装在活动牌照架上等情况应当依法进行处罚。10月1日前对我省205月1日前安装的旧式固封装置不得处罚。

三、物体遮挡 在号牌上覆盖有机玻璃外罩的、号牌架内框与字符间距小于5 mm的、号牌架装饰物遮挡号牌字符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车辆出厂时号牌安装位置即处于固定防护装置之后,导致不能有效识别号牌字符的,由车管部门在车辆年度检验时予以纠正,路面执法中不进行处罚。

篇5: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3]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1]。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三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篇6: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 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

(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三)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

(四)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

(五)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六)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

(一)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

(二)审查和监督由公安部委托的号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三)监督制作号牌防伪合格标记;

(四)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七条 号牌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机动车号牌准产证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合格的安排其制作样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50块样牌批量中抽取6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封样的号牌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送检表,严格按照检测程序进行质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条 产品检测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准产证自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组织对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取得准产证的企业应当在号牌上加防伪合格标记。防伪合格标记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监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核发。防伪合格标记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申请准产证的企业应当交纳产品质量检测费。

第十四条 取得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准产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抽查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三)将生产计划转让给无证企业生产的。

注销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追究下列行政责任:

(一)无证生产号牌的,没收其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号牌价值20~30%的罚款;

(二)取得准产证的企业生产不合格号牌的,没收其不合格号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不合格号牌价值15~25%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机动车号牌新规

机动车号牌新规

6月20日起公安部将正式启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号码资源全部通过计算机系统公开向社会发放,发放方式全国统一,全部由计算机随机投放、自动增补。

网上选号更加便捷

此次号牌管理改革包括以下一系列服务群众的举措。

包括,全面推行互联网预选号牌号码,群众可以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者手机APP“交管12123”选取号牌号码,网上选号更加便捷。号牌公示阳光透明,所有号牌资源全部向社会公示,实现公开、透明。

随机选号范围扩大

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通过随机选号或自编自选两种方式自愿选号;随机选号由“10选1”扩大为“20选1”,号牌号码资源宽裕的'地方可以扩大为“30~50选1”,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放宽使用原车号牌时限

此前,原机动车号牌要使用超过三年才可以保留下来的要求,将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申请保留;同时,将保留原号的申请时限由自原车转让或报废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

购买二手车也可保留原车号牌

旧车转让或报废后,符合号牌号码已使用一年要求的原车主,无论是再购买新车或者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原车主在一年内没有申请使用的,该号牌将重新进入选号池,向社会公开发放。

相关链接

交管部门介绍称,新措施一是扩大了机动车选号范围,随机选号由“10选1”扩大为“20选1”,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二是购买二手车也可保留原车号牌,旧车转让或报废后,原车主再行购买新车或者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更好促进二手车交易发展。

三是放宽了使用原车号牌时限,将使用原机动车超过三年可以保留该车号牌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申请保留;同时,将保留原号的申请时限由自原车转让或报废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6月20日前原车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在6个月内提出申请,6月20日后原车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可以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为切实保障群众利益,交管部门特别提示市民,首先对需要重新启用原车号牌的,市民要在办理机动车注册或转移登记时主动提出申请,车管部门将按照新政策调整办理相关业务。其次,市民在选取机动车号牌时,要认真阅读号牌选号说明,务必在规定时间内选取号牌号码。交管部门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机动车号牌改革工作。

记者了解到,此前公安部表示将部署启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推广应用全国统一选号系统和号牌生产管理系统,并推出全面推行网上选号、置换车辆保留原车号牌等便民措施。号牌管理改革主要涉及统一号牌发放、规范生产管理、服务便利群众、严密监管制度4个方面。

公安部要求推广应用统一的号牌选号系统,实现统一号牌号码发放、统一号池维护管理、统一号码资源监管,保证选号阳光透明。同时,号码全部签注唯一序列标识,实现制作发放全程留痕。

篇8:成都机动车号牌管理新政策

一、扩大可使用原车号牌号码业务范围。

1、在原仅办理转移、注销业务才能使用原车号牌号码的基础上,新增办理迁出业务也可使用原车号牌号码。

2、将原车主购买新车才能保留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扩大至购买二手车也可以使用原车号牌号码。(办理以上业务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

二、放宽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时限。

1、将现行的必须使用原机动车三年以上可以保留该车号牌号码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以申请保留原车号牌号码。(值得注意的是:12月21日至6月20日间,已办理转移、注销、迁出业务的车主,如使用原机动车未满三年,但超过一年的,可以享受自业务办结日起,6个月的保号政策。)

2、将现行的保留原号申请时限由自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仅适用于206月20日后办理转移、注销或迁出业务的车辆)。

三、拓宽群众选号渠道。

1、提供小型汽车互联网自编自选和公安窗口随机选号两种选号方式,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自愿选择选号方式。

2、小型汽车公安窗口随机选号由“20选1”扩大为“50选1”,使群众选号范围更大,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四、推行号牌现场制作发放。

目前,成都全市已设立了10个号牌现场制作点,方便群众就近领取号牌,减少往返负担。

五、规范号牌生产制作管理。

209月起,成都市全面应用统一的号牌生产管理系统,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号牌的溯源性,所有新制作发放的机动车号牌均签注唯一的生产序列标识,确保号牌的唯一性。新号牌生产管理系统的启用,提升了公安机关查处和打击假牌假证信息化、精准化能力,对预防涉车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相关问答:

1、原车号牌使用几年可以保留?

改革前:使用3年以上,可自动保留原号牌

新政策:原号牌使用时间调整为1年

2、原号牌可以保留多长时间?

改革前:原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原号牌可使用

新政策:原号牌保留时限延长至1年

3、购买二手车可以使用原车号牌吗?

改革前:原车主只有购买新车时才可使用原号牌

新政策:原车主无论购买新车还是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

4、购买二手车时,买方是否可以连号牌一起买下?

不可以。购买二手车可保留原车号牌,主要是针对原车主的政策,无论新老政策都明确规定:机动车可以交易买卖,但机动车号牌归原车主所有。

5、原车主身份信息发生更改怎么办? 如果是私家车主,无论是姓名还是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都要先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时携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即可。

6、原车辆号牌在单位名下怎么办?

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名称的,如果《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经换成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的,若单位名称没有变化的,可以直接持《营业执照》将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变更为新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单位名称发生变化,须持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办理变更。

7、可以通过那些渠道选号牌?可通过(www.122.gov.cn)“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手机客户端“交管12123”、车管所三种方式选取号牌号码。

8、选号范围有什么变化?

通过随机选号和自编自选两种选号方式选号的车主,随机选号由“10选1”扩大为“20选1”,号牌号码资源宽裕的地方可扩大为“30―50选1”,选号范围的扩大提高了选中好号的机率。

篇9:浅谈盗窃机动车号牌勒索财物行为的刑法性质

浅谈盗窃机动车号牌勒索财物行为的刑法性质

论文摘要盗窃普通机动车号牌勒索财物案件中,盗牌行为和索财行为各自侵害了不同的法益,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应予分别评价;盗牌行为可能成立盗窃罪,索财行为则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最终处理应结合牵连犯理论和案件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情形认定为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或无罪。

论文关键词非法占有 盗窃 敲诈勒索 国家机关证件 牵连犯

盗窃普通机动车号牌并以此向车主勒索财物的案件,近年在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理论和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争议。本文试对相关争议进行研究,进而全面评价盗牌索财行为的刑法性质。

一、关于盗窃罪

就前面的盗牌行为是否能够成立盗窃罪,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非法占有目的

由于行为人窃取车牌并非意图占有,而只是将它作为要挟的筹码,以此向车主勒索财物,故盗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盗牌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理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排除意思),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旨在区分盗窃罪、诈骗罪与一时使用他人财物的不可罚的盗用行为、骗用行为;利用意思旨在区分盗窃罪、诈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就排除意思而言,行为人窃取车牌即排除车主的占有与利用可能性,车牌完全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并且,车牌的归还是以车主交纳赎金作为条件,否则,即不予归还。这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归还意思,其对车牌的支配相当于所有人的地位。据此,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排除意思。就利用意思而言,一般来说,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有可能评价为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事实上,利用意思不局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或本来用途,只要不是单纯为了毁坏或者隐匿,而是以相当于所有人的身份对财物进行利用、处分即可。行为人窃取车牌显然不是出于毁弃、隐匿目的,尽管利用车牌进行勒索的行为没有遵从车牌的本来用途,但它并不妨碍对行为人利用、处分车牌这一事实的认定。据此,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利用意思。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需要结合各方面要素进行规范性的判断。一般而言,只要窃取他人财物,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意图,除非行为人能够确证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在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司法解释规定,按照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但是,如果在使用之后丢失,刑法理论认为,由于该窃取行为实际造成物主财产损失,应认定为盗窃。又如,司法解释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两种情形与我们通常所见到的典型的盗窃罪有所不同,之所以仍认定为盗窃罪,实际上是综合考虑了财物的重要性、对所有人利用的妨害程度、有无返还意思、是否遭受损失等因素。盗牌索财案件中,车牌作为车辆通行的重要凭证,对车主具有十分重要的使用价值,车牌的失窃严重妨害了车主对财物的利用可能性,且行为人本质上并无返还意思,即便在得到赎金后返还,也不能否认车主曾遭受损失的事实,返还最多只能作为一种量刑情节。这些都说明了窃取车牌行为的盗窃性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盗窃数额较大(巨大)与多次盗窃的类型划分

以往实务中,对于多次盗窃车牌行为的入罪评价,主要是考虑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而不会考虑是否符合多次盗窃。这是因为司法解释明确将多次盗窃限定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而实际发生的盗窃车牌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现在,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64条的修改,入户盗窃、扒窃已经成为不同于多次盗窃的独立类型,不能再将其作为对多次盗窃的要求,这一解释也不再具有合理性。换言之,多次盗窃,只需多次的普通盗窃即可,而不必多次的特殊盗窃。这样,对于多次盗窃车牌的评价,就存在如何选择适用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行为类型的问题。

从刑法条文表述顺序来看,“数额较大”置于其他四种盗窃行为类型之前,说明立法者对盗窃罪认定的倾向性,即数额优先,毕竟盗窃数额是最能集中体现其本质属性或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基本类型,而其他四种类型只是作为扩大盗窃罪打击范围的补充类型存在,在达到“数额较大”情况下,应该优先适用这一基本类型。当然,这种情况下,就定罪和量刑而言,无论是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还是认定为多次盗窃,并没有多大差别。问题出在“数额巨大”情况,当多次盗窃达到“数额巨大”以上时,起刑点会大幅上升,已非多次盗窃的基本刑所能评价,从量刑均衡的角度来看,应适用“数额巨大”档的法定刑,否则会造成量刑严重失衡。从掌握的情况来看,部分案件中行为人所盗车牌数量确实很大,鉴定价值甚至达万元以上,理应按盗窃数额巨大处理。

因此,对多次盗窃车牌的行为,车牌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宜优先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在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认定为多次盗窃;在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时,应认定为盗窃数额巨大。

二、关于敲诈勒索罪

由于后续的勒索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已超出前面盗牌行为所包容的范围,所以应予单独评价。实践中发生的盗牌索财案件,单次索财数额往往达不到敲诈勒索罪定罪数额标准,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由于未明确多次敲诈可以独立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实务中主要考虑的是连续多次敲诈的违法所得数额能否累计的问题。现在,《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确规定多次敲诈可以独立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再受数额的限制,故以所盗车牌多次向车主敲诈勒索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是,连续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能否累及的问题,仍然具有讨论意义,表现在除了涉及敲诈勒索罪内部的类型区分问题,更重要的是勒索数额巨大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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