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牌管理新政策规定(共10篇)由网友“不废江河”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机动车牌管理新政策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机动车牌管理新政策规定
据公安部消息,近日,公安部部署启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推广应用全国统一选号系统和号牌生产管理系统,优化管理服务,健全监管制度,保证号牌发放更加阳光透明、更加便民高效。
号牌管理改革主要从统一号牌发放、规范生产管理、服务便利群众、严密监管制度4个方面提出系列改革新举措,以统一系统保障公开公平公正,以健全制度促进严格廉洁规范,以试点先行保证改革稳妥推进。
――推出网上选号、“20~50选1”、置换车辆可保留原车号牌等服务新举措。
此次号牌管理改革推出一系列新的服务群众举措,优化号牌管理服务,满足群众新需求。号牌公示阳光透明,所有号牌资源全部向社会公示,实现公开、透明。
扩大了选号范围:
①提供随机选号和自编自选两种选号方式,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自愿选择选号方式;
②随机选号由“10选1”扩大为“20选1”,号牌号码资源宽裕的地方可以扩大为“30~50选1”,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从今年6月20日起,启动推广应用。
按照公安部统一安排,从今年6月20日开始,全国将分3批推广应用统一的选号系统,第一批推广单位有河北、吉林、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8个省(区、市)以及福建福州、江西吉安、湖北武汉、宜昌、四川绵阳、云南昆明、陕西渭南、新疆巴音郭楞8个市(州)。
下一步,公安部将加快应用进度,抓紧完成全国推广应用工作。
――号牌发放启用统一系统,保证选号公平公正。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号牌发放不规范的问题,公安部要求推广应用统一的号牌选号系统,实现号牌发放“三个统一”,堵塞管理漏洞,保证号牌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统一号牌号码发放,号码资源全部通过计算机系统公开向社会发放,号牌发放方式全国统一。
统一号池维护管理,设立统一的号码号池,号池号码全部由计算机随机投放、自动增补。
统一号码资源监管,号牌号码资源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备案监管,健全监管制度机制。
――号牌全部签注唯一序列标识,实现制作发放全程留痕监管。
为规范号牌生产制作管理,2月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推广应用统一的号牌生产管理系统。
此次号牌管理改革进一步明确,要求全面应用号牌生产管理系统,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联网对接,实现号牌生产全过程留痕,运用现代科技提升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规范过程性监管,实时记录监控号牌制作流程,实现异常数据自动预警,号牌生产全过程监管。
规范唯一性监管,全部通过信息系统下达号牌制作任务,实现机动车登记和号牌制作一一对应。
规范溯源性监管,号牌签注唯一的生产序列标识,实现号牌唯一性和可溯源性,提升查处和打击假牌假证信息化、精准化能力。
公安部要求各地严密监管制度,建立举报平台,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另外据介绍,新能源汽车号牌在5个城市试点以来,已发放号牌5.6万副,有力促进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受到社会各界普遍欢迎,同时为普通汽车号牌式样改革积累了经验。
下一步,公安部将进一步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号牌试点范围。
1.机动车牌新规政策
2.2017机动车牌管理新政策规定
3.赣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试行)
4.2017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5.2017机动车牌管理改革统一监管政策
篇2:车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临时号牌使用管理,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临时号牌变2张 统一粘贴位置
根据新标准规定,从1月1日起,载客汽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由1张调整为2张,并将安装方式由之前的“放置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侧”调整为“粘贴”在统一位置。
对于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同时粘贴2张临时行驶车号牌:1张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位置,要求不遮挡驾驶人视线;另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
其他类型汽车应当将临时行驶车号牌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遮挡驾驶人视线的位置。
根据新标准要求,临时行驶车号牌必须粘贴在风窗玻璃上,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进行处罚。
规定牌照架方式 违规不许上路
按照新标准的规定,机动车可以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号牌,但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
机动车可以使用的牌照架为固定式牌照架,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牌照架,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同时,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否则视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对现场领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主,将由公安机关现场监督安装号牌,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对采用邮寄等方式发送号牌的,公安机关将书面告知号牌固封装置的安装要求。
篇3:车牌管理规定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系统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使用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同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
1、公司各部门因公需要用车的,应提前一天向办公室作出口头申请,申请应说明用车事由、用车时间、出车地点等信息,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项目部车辆内部使用,由项目经理批准,如外借需事先告知办公室)依据业务的重要性依次派车,不按规定申请者,办公室负责人有权拒绝派车。
2、各部门用车均应有计划性,业务不是很重要的尽量
集中用车。便于统一安排(多个业务同一个方向尽可能安排同一趟车)。
3、原则上公司车辆是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的,公司
从人性化的管理理念出发,允许员工个人申请使用,凡公司员工及其直系家属需借用公司车辆使用时,须由员工本人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车辆使用完毕后根据实际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消耗的燃油费用(油耗费用交回财务部,公司员工本人用车不收取燃油费)。
二、司机职责
1、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
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及时告知办公室负责人,如隐瞒不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值司机负责。
2、司机上车后应及时核对《车辆使用登记表》信息是
否属实,使用前应核对车辆与登记表上的用车记载是否相符,每次出车信息由当值司机填写并签字确认;办公室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记录不符或无记录的,每次给予当事人50元的罚款。
3、车辆原则上只限公司责任司机驾驶,并负责维修保养。非公司责任司机,其他任何人均不可擅自驾车外出(直接领导授权安排除外)。
4、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治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5、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部件。每月都应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按4S店要求及时对车辆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正常安全行驶。
6、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自行无法处理的,应及时告知直接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并到4S店进行维修处理,属于个人原因导致车辆发生故障的,公司要根据车辆的维修费用对司机进行相应的罚款教育,属于车辆自身故障的,由公司承担一切费用。
7、司机应抽出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外观和内饰)。
8、司机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轮胎气压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应及时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及时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加油(避免耽误工作或行程计划安排)。
9、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得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应关好车窗,锁好车门,防止车内物品或车辆被盗。
10、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应保证证件齐全,由证件未带齐全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司机本人承担。
11、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驶,不准酒驾。
12、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超员、超载,不准危险驾车(开斗气车、飙车等)。如行驶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能使用快速处理的,应采用快速处理方式解决;必须现场停留处理的,应当立即报警等待处理,不得逃离现场。
13、车内不准吸烟。如发现有乘车人员在车内吸烟,司机应及时礼貌地制止;公司以外的乘客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但不能直接制止。
14、司机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公司员工如需练车,需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以上司机职责规定,在一个月内如违反其中任何三项规定,则取消责任司机当月司机职责奖;如连续三个月违反同一项或几项规定,则取消责任司机半年司机职责奖,如连续半年违反同一项或几项规定,则取消其一年司机职责奖。同时,所在部门相关负责人负有连带责任,也将对其酌情处理。
三、事故处理
1、因出车违规造成车辆损坏或其它事故的,先使用车辆保险进行处理,后由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作出审核定性,如事故属于司机本人违规造成得,给予司机适当的处罚;如属于意外造成的,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费用。
2、所有车辆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在4S店以外的门店进行维修保养。
3、因司机不按时保养车辆而造成的车辆零部件损坏的,由司机本人承担。
4、司机驾车产生的一切违章罚款扣分行为,由司机自行承担。
5、车辆负责人未能按时交纳车辆商业险,若出现事故不能走保险的,不论事故大小,一切费用均由该车辆负责人承担。
四、费用管理
1、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直辖车辆)及各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部直辖车辆)负责对车辆的费用进行监督、把控,财务部辅助配合监督、把控。
2、公司所有车辆统一办理加油卡,一车一卡,公司车辆加油卡不得外借(车辆外借时,加油卡不准随车外借),不得用公司车辆加油卡为私家车加油,如有发现,严肃处罚。办公室负责人不定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行驶里程数及耗油量进行核查,如发现有异常情况,严加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办公室负责人直辖车辆出现问题,由总经理处理)。
3、司机所有因公费用(停车费、过路费、洗车费等)按月报销。相关负责人每月初统计上个月报销费用,并注明停车费、过路费使用情况。
4、公司应急使用员工私人车辆,由员工按照行驶里程数所产生油耗进行费用申请,申请费用随每月工资一并发放。
汽车牌照的由来
每辆汽车上都挂有牌照,以便有关部门查询和管理。但是最初的汽车牌照并没有这个含义,这里有一段浪漫的爱情故事。
最初的汽车是没有牌照的。直到19,在柏林才出现了第一辆有牌照的汽车。它的主人是当时的大商业家鲁道夫•赫兹格,车牌上有“IA1”字样。在一次晚宴上,有记者问鲁道夫车牌上的符号是什么意思,他说:“‘IA’是我未婚妻姓名前面的字母,现在她已是我的夫人了。至于用‘1’这个数字,是表示我对她的一片忠诚,也就是说,她是我第一个、同时也是唯一的心上人。”原来,汽车的牌照最初只是鲁道夫对他妻子忠贞爱情的表白罢了。
中国的第一号汽车牌照是光绪年间传到上海的,到19,上海共有汽车140辆,当时英国人把持的工部局,利用人们的好奇心,对第一号牌照要价特别高。宁波巨商周湘云为领得第一号牌照,被敲去了一大笔钱,又在面对持有第一号驾驶执照人的威逼、抢劫之后,周湘云终于把第一号牌照上在自己的汽车上,并锁入汽车房里。
篇4:成都机动车号牌管理新政策
一、扩大可使用原车号牌号码业务范围。
1、在原仅办理转移、注销业务才能使用原车号牌号码的基础上,新增办理迁出业务也可使用原车号牌号码。
2、将原车主购买新车才能保留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扩大至购买二手车也可以使用原车号牌号码。(办理以上业务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
二、放宽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时限。
1、将现行的必须使用原机动车三年以上可以保留该车号牌号码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以申请保留原车号牌号码。(值得注意的是:12月21日至6月20日间,已办理转移、注销、迁出业务的车主,如使用原机动车未满三年,但超过一年的,可以享受自业务办结日起,6个月的保号政策。)
2、将现行的保留原号申请时限由自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仅适用于206月20日后办理转移、注销或迁出业务的车辆)。
三、拓宽群众选号渠道。
1、提供小型汽车互联网自编自选和公安窗口随机选号两种选号方式,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自愿选择选号方式。
2、小型汽车公安窗口随机选号由“20选1”扩大为“50选1”,使群众选号范围更大,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四、推行号牌现场制作发放。
目前,成都全市已设立了10个号牌现场制作点,方便群众就近领取号牌,减少往返负担。
五、规范号牌生产制作管理。
209月起,成都市全面应用统一的号牌生产管理系统,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号牌的溯源性,所有新制作发放的机动车号牌均签注唯一的生产序列标识,确保号牌的唯一性。新号牌生产管理系统的启用,提升了公安机关查处和打击假牌假证信息化、精准化能力,对预防涉车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相关问答:
1、原车号牌使用几年可以保留?
改革前:使用3年以上,可自动保留原号牌
新政策:原号牌使用时间调整为1年
2、原号牌可以保留多长时间?
改革前:原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原号牌可使用
新政策:原号牌保留时限延长至1年
3、购买二手车可以使用原车号牌吗?
改革前:原车主只有购买新车时才可使用原号牌
新政策:原车主无论购买新车还是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
4、购买二手车时,买方是否可以连号牌一起买下?
不可以。购买二手车可保留原车号牌,主要是针对原车主的政策,无论新老政策都明确规定:机动车可以交易买卖,但机动车号牌归原车主所有。
5、原车主身份信息发生更改怎么办? 如果是私家车主,无论是姓名还是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都要先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时携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即可。
6、原车辆号牌在单位名下怎么办?
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名称的,如果《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经换成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的,若单位名称没有变化的,可以直接持《营业执照》将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变更为新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单位名称发生变化,须持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办理变更。
7、可以通过那些渠道选号牌?可通过(www.122.gov.cn)“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手机客户端“交管12123”、车管所三种方式选取号牌号码。
8、选号范围有什么变化?
通过随机选号和自编自选两种选号方式选号的车主,随机选号由“10选1”扩大为“20选1”,号牌号码资源宽裕的地方可扩大为“30―50选1”,选号范围的扩大提高了选中好号的机率。
篇5:车牌过户管理规定
车牌可以过户吗?
某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所长称,车辆可以办理过户,只要双方携带卖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户需要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即可,但是车牌号不能办理过户业务,除非特殊情况。原车牌只可以转移到车主的新车信息上,不可以过户给其他人。也就是说,即使车牌号过户到其他车辆上,半年内车牌号仍归原车主所有,半年后该车牌将进入号牌资源库。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2条,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是注销登记时,过户必须换号,只有小货车等货运使用性质的车辆可保留原号。
车牌过户流程一:
向当地公安车管站领填《变更表》一式二份按表格栏目要求对照行驶证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相同的印章,在车主申请栏目加盖新车主印章,单位车辆附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私车交附车主身份证复附件,新车主还需领填《机动车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新车主印章并将发动机、车架号拓印粘贴清楚,到当地公安车管站办理送检手续由车管站在过户表上签注意见,并将原《机动车登记表》一同附上。
车牌过户流程二:
请到车管业务窗口办理过户登记,车管业务员在《变更表》的审核意见栏签注意见,在原底册及行驶证的相应给予登记签章,在微机进行车牌过户登记,经当班科领导复核后,需到收费处交纳有关费用,重新打底卡。
车牌过户流程及注意事项
流程:
第一步:过户双方必须是夫妻,一方有车辆,把车辆从一方过户到另一方;
第二步:到车管所办理手续,需要结婚证、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身份证;
第三步:去车管所后,会受理材料,一般当天就可办完,重新发行驶证,就完事了。
车牌过户注意事项一:
申请车牌过户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第二,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第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需处理完毕。
车牌过户注意事项二:
旧车出售后,原车主手里的牌照是可以申请保留并继续使用的,可以不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原车主只要在获得更新指标后的6个月内,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向车管所提交使用原车号牌号码的申请即可,否则过期作废!
车牌过户注意事项三:
满足条件的车主提交申请并成功保留旧车牌照后,可以将旧车牌照上交管理部门以换取纯新的车牌,车牌号码没变,还是原来的旧车牌号码,只不过换了一张崭新的牌子而已,即使没有污损也要上交。这个保留车牌号码可以使用到新购的新车上面,但如果你新买的是一辆二手车,这个车牌号码就不能继续使用了。此外,如果你购车不足三年或者超过半年逾期申请,牌照就没办法被保留下来。这种情况下,旧牌照只能注销作废了,不管你是买新车还是买二手车,都需要重新申请新车牌。
年汽车新政策执行
新规一:电动汽车充电接口统一
1月1日起,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国家标准在4项标准的修订基础上新增《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一般要求》。新修订的5项国家标准主要在提高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性及兼容性方面做出更进一步的要求。交流充电部分,更新禁止采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直通电缆加普通家用插头的连接方式,大于16安培的充电方式要求在车辆插座和供电插座安装电子锁和温度传感器等规范。直流充电部分,更新在直流充电枪内要求安装电子锁,同时预留车辆插座加装电子锁的机械结构,要求车辆和设施必须具备检测和告警功能等规范。
新规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
1月1日起,由交通运输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从年起汽车维修技术信息须无差别、无延迟公开。按照规定,汽车生产者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汽车生产者要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7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的维修技术信息。
新规三:缺陷车辆召回管理新规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我国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的制度建设。通过对缺陷消费品的召回,督促或强制生产企业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消费品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与危害,有利于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政府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有利于促使企业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新规四:车船税管理新规
新规程的施行有助于购买到问题车辆的消费者挽回部分损失,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督促各地各级税收、保险、代收等相关单位在处理消费者退税要求时积极予以配合。规程在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方面也给予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新规五:节能惠民补贴政策到期取消了
国家针对小排量汽车的节能惠民补贴3000元政策即将在12月31日取消!2016年1月1日起购买1.6L排量以及以下车型不再享受3000元节能惠民补贴!
新规六:第四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自20起到,工信部为当年生产乘用车设立的平均油耗目标分别为百公里6.9升、6.7升、6.4升、6升、5.5升和5升,面对越来越严苛的平均燃料消耗标准,采用更先进的发动机技术、加快新能源技术研发是所有车企不得不考虑的发展方向。
新规七:新能源车补贴政策
年4月29日,新一轮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正式出台,其中指出在2016-20,对消费者购买的进入国家新能源车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继续给予购车补贴。新标准规定新能源车的补贴将分阶段退坡,到年补贴标准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篇6:山东车牌管理规定
山东车牌管理规定如下
一、地方牌照
济南A;
青岛B U;
淄博C
枣庄D
东营E
烟台F Y
潍坊G V
济宁H
泰安J
威海K
日照L
滨州M
德州N
聊城P
临沂Q
荷泽R
莱芜S
省直单位私家车W
二、省直
鲁0,在山东0字头为省直以及公安专段,公安牌照为鲁0加地市代码,省直为鲁0加全部数字牌照。如济南公安鲁0A0001,省直鲁0 12345。
鲁0 00***公安厅及厅属单位
鲁0 01***省委(001系列的别克在山东畅通无阻)
鲁0 02***省人大
鲁0 03***省政府
鲁0 04***省政协
鲁0 05***省纪委
鲁0 06***省高级人民法院
鲁0 07***省人民检察院
鲁0 08***省直机关管理局(部分为省国家安全厅)
鲁0 11***省财税系统(财政厅、国地税、工商)
鲁0 12***省政法系统(国家安全厅、司法厅、民政厅)
鲁0 13***省科技、科学系统(省科技厅、省科协)
鲁0 14***省农林系统(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
鲁0 15***省文教卫系统(教育厅、体育局、卫生厅、文化厅、山东电视台)
鲁0 16***省水利电力系统(水利厅、黄河河务局、电力局、鲁能集团)
鲁0 17***省工业口(原工业口改革后的一些办公室)
鲁0 18***省交通口(交通厅及厅属机构、济南铁路局、山东民航)
鲁0 19***省金融口(省人民银行、审计厅、各商业银行山东省行)
三、武警
山东武警有内卫、消防、边防、警卫、黄金部队序列,交通、水电、森警山东没有,山东武警代码WJ14。
WJ14消——消防部队
WJ14边——边防部队
WJ14警——警卫部队
WJ14金——黄金十支队
没有汉字的是内卫部队,WJ14*****,其中00-19武警总队及直属队,20以后为各地市支队,93为省委保卫处。例WJ14 1济南支队。
四、警车
鲁警牌照规则:鲁*(地市代码)*(警种代码)***(编号)
如鲁AA001
第一个A济南,第二个A法院,001车号。
其中地市代码0的省直系统警车,警种代码数字的为公安、A法院、B检察院、C国安、D司法。公安中数字1为铁路公安、2为民航公安、9为交警。
如鲁01001警,济南铁路公安局,鲁A9009警,济南交警,特殊的是省交警总队车辆太多已经使用了8,如鲁08008警。
篇7: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相关管理规定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3]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1]。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三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篇8:上海车牌拍卖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总量控制,规范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客车额度”),是指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的个人自用、单位公务等之需的非营业性客车上牌指标,包括个人客车额度和单位客车额度。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市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本市客车额度管理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环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每年本市新增客车额度总量;根据客车额度拍卖情况和管理需求,调整完善本市客车额度拍卖管理办法和额度管理相关措施。
联席会议下设额度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负责落实经市政府批准的相关事项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客车额度管理日常工作;
(二)对涉及客车额度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决策;
(三)与市公安车管部门、市国税车购税征收部门合署办公,开展机动车额度证明审查和收缴工作;
(四)推进机动车额度管理信息化工作,为额度审查、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高效管理提供必要基础。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额度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额度拍卖范围)
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
(一)新增客车额度;
(二)个人和单位委托的沪A、沪B号牌摩托车转换客车的在用额度(下称“摩转汽额度”);
(三)个人和单位委托的在用客车额度。
第五条(额度拍卖数量确定)
额度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市客车额度每年新增总量及相关情况,确定每次拍卖的客车额度投放数量。
第六条(拍卖机构)
客车额度拍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受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客车额度,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拍卖程序和方法,并在拍卖日7天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和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竞买人资格)
个人客车额度竞买人,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本市居住证明(不含《临时居住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客车额度竞买人通过拍卖获得客车额度后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参加拍卖。
单位客车额度竞买人,是指持有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沪机构等单位,以及持有有效《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本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第八条(拍卖方式)
个人客车额度与单位客车额度分场、定期拍卖。个人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无底价方式,单位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有底价方式,底价为同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成交均价。拍卖通过网络、电话等进行。
第九条(拍卖监管)
市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拍卖系统的网络、电话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公证部门应当对拍卖工作进行监督。
额度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拍卖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条(竞买成交)
竞买人应当遵守额度拍卖公告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买。严禁串通操纵价格、干扰拍卖系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竞买人竞买成交并按照规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获得付款凭证和额度证明。逾期未付款的,视为放弃客车额度。
摩转汽额度及在用客车额度的拍卖价款,由受托拍卖机构向其委托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额度证明)
客车额度证明根据每次投放数量等量印制,并委托拍卖机构向客车额度买受人发放。
客车额度证明由额度管理办公室负责监制和保存。
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客车额度证明。
额度审查中收缴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在销毁时,应当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额度审查)
市国税车购税征收部门在车主缴纳车购税后,应当将完税证明交由额度管理办公室,由其对车主应当提供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在完税证明上标注确认;对应当提供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而未交验的,保留完税证明。
对无需缴纳车购税的二手车或旧车,额度管理办公室也应当对车主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在相关证明上标注确认。
市公安车管部门应当根据完税证明或相关证明上额度管理办公室的有效审查内容,进行机动车登记。
市商务部门应当对二手车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限制条件)
额度证明使用人应当与购车发票上的车主名称一致。
个人客车额度限用于不超过9座的生活性小型客车。
个人和单位客车额度自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额度管理)
逐步推进新增客车额度和在用客车额度纳入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资金收支)
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支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拍卖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告知义务)
车辆经销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本规定自7月25日起施行。但办理207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登记手续的,执行本规定。
12月24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沪府发〔〕92号)同时废止。
上海临时牌照限行规定吗
上海外牌限行详情:
一、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一)延安 高架路(s20以东段);
(二)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
(三)逸仙高架路(全线);
(四)沪闵高架路(全线);
(五)中环路(全线);
(六)华夏高架路(全线);
(七)罗山高架路(全线);
(八)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
(九)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 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十)南浦大桥;
(十一)卢浦大桥;
(十二)延安东路隧道。
二、在本通告未尽列的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对上述小客车采取的通行管理措施,按照道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执行。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4月15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新规与4月15日执行的通告相比,主要区别为:
一是限行时间延长。限行的上午时段7时至10时不变,下午限行时段15时至20时前后分别比原限行时段延长了一小时。
二是限行车辆种类增加。限行车辆增加了使用临时号牌的小客车。
三是限行范围扩大。新增罗山高架路(全线)、逸仙路高架(全线)、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秀浦路)、南浦大桥、延安东路隧道,南北高架北段从中环延伸至呼玛路。
此外,上海警方提醒市民,自204月10日起,使用外省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不得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区域行驶。若外地临牌车进入上海外环以内区域,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扣3分,罚200元。
对于你提出的“上海临时牌照限行规定吗”问题,临时牌照在上海市有限行的,都是异地的车辆有限行,所以这个要注意了不要到时候扣钱扣分,临时牌照是有一个期限的,到了规定的期限就要重新进行申领一般最多3次。你可以咨询华律网的律师。
篇9:上海车牌拍卖管理规定
一、本须知为“个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所制订,竞买人应当遵守本须知。
二、竞买人资格(注:获得额度证明后,在办理车辆上牌手续时,额度证明与购车发票的名称须一致):
已持有有效《拍卖密码封条》或符合《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通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信息核实的竞买人。
三、本项拍卖活动采用网上拍卖和电话拍卖两种方式
1、网上拍卖:电脑连接上网后,打开浏览器,登录网上拍卖网址(https://paimai.alltobid.com),使用拍卖人提供的网上拍卖系统,按照《网上拍卖操作流程》进行拍卖。若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退出前述拍卖系统,再次登录并运行拍卖系统的,须输入竞买人办理拍卖登记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电话拍卖:拨打拍卖电话;接通后,按照《电话拍卖操作流程》进行拍卖。
3、每位竞买人只能用一个投标拍卖号在一台电脑、一门电话或手机上进行拍卖。
4、竞买人在拍卖人公告规定的拍卖时间期限内,持《拍卖密码封条》中记载的投标拍卖号、密码自行选择拍卖方式,按照电脑页面显示或电话语音提示正确输入投标拍卖号、密码以及出价金额。
5、拍卖人将对电话拍卖采取主叫限制的措施,竞买人在办理参加拍卖申请、登记手续时,须向拍卖人提供电话拍卖所使用的一个手机主叫号码,可另提供一个手机主叫号码或一线一号的直线座机;电话拍卖时,系统仅接受由该两个主叫号码提交的出价,且每个主叫号码在同一场拍卖会中只能成功竞投一个额度。
6、鉴于电话线路有限,为避免竞买人不当占用线路造成线路繁忙,影响竞买人的正常竞买和出价,竞买人通过拨打电话方式参加竞买时,应严格按照提示音操作,听到提示音要求竞买人进行输入时,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输入,如果超过10秒钟不输入,或者接连两次按键间隔时间超过10秒钟,或者在拨通电话后的操作过程中累积输入错误满3次,拍卖系统将提示后自动挂断竞买人的电话,竞买人须重新拨号参加拍卖。
7、为使网络拍卖的公平、有序,竞买人应严格按照《网上拍卖操作流程》,登录网上拍卖网址,使用网上拍卖系统进行拍卖。同时禁止竞买人使用除拍卖人提供的软件外的任何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辅助软件、自动化拍卖软件等)参与拍卖。
8、拍卖过程中,若竞买人使用上述非拍卖人提供的任何软件进行出价均被视为非正常操作行为,拍卖人有权对该非正常操作行为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出价等直至终止其本次拍卖)。
9、竞买登记人必须在办理参加拍卖申请、登记手续前,仔细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操作流程,一经拍卖登记完成,竞买人即表示接受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网络拍卖的客观状态、拍卖系统传导给网上拍卖系统界面的拍卖图文信息、提示和音频视频直播信号、拍卖操作流程规定的全部内容。
四、拍卖登记
必须由本人持符合《规定》的有效相关证件原件进行办理。
1、按“申请参加个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办事指南”告示的时间、地点,办理参加拍卖申请、登记手续,同时交付拍卖保证金1000元整,领取《拍卖密码封条》。领取的《拍卖密码封条》初始状态为未激活状态,当申请人的参拍申请核实通过后,已领取的《拍卖密码封条》将被自动激活,参加当期客车额度拍卖会。拍卖手续费每次60元整,按实际拍卖次数发生的金额在成交付款或未成交退款时收取。
2、一个竞买人只能办理一份有效的《拍卖密码封条》,一份《拍卖密码封条》只能竞买一份客车额度。《拍卖密码封条》自激活之日起半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如拍卖未成交的,无需重新办理拍卖申请、登记手续,可以在下一场拍卖会中继续使用,最多使用六次。有效期内拍卖次数已满六次的,或超过有效期的,则由本人持《拍卖密码封条》按《规定》重新办理参加拍卖申请、登记手续。
3、个人若办理委托拍卖“个人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手续后,三年内不得办理拍卖申请、登记手续。
五、系统提示
竞买人在拍卖会进行期间,可以输入投标拍卖号和密码,系统即时公布的相关拍卖信息,包括系统目前时间、目前拍卖人数、目前最低可成交价、目前最低可成交价的出价时间、目前数据库接受处理价格区间等;并可查询本人最新出价情况。
六、拍卖成交原则:价格优先、相同价格则时间优先。
1、竞买人修改出价有效的,以其最后一次有效修改出价为最终出价;修改出价无效的,以其首次有效出价为最终出价;
2、竞买人的有效出价时间是以拍卖数据库接收处理写入时间为准。
3、竞买人以最终有效出价为竞价依据,以最终有效出价时间为竞时依据。
4、系统根据竞买人最终有效出价金额由高到低,金额相同的按拍卖数据库写入的有效出价时间先者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竞买人依次成交。 公告规定的时间截止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系统根据成交规则进行排序开标,经确认有效后即时对外公布拍卖成交结果。
七、拍卖出价
1、本场拍卖会持续时间为60分钟,前30分钟为“首次出价时段”,后30分钟为“修改出价时段”。
2、竞买人应在首次出价时段内进行有效出价。首次出价确认提交后即出价入列,该出价进入序列等待数据库依次接收进行处理,页面提示进度条显示队列进度,出价处理完毕后提示出价有效/出价无效。如竞买人在“首次出价时段”内出价有效的,在该时段不能再次出价;如竞买人未在“首次出价时段”内提交出价或出价无效的,则表示不参加该场拍卖会。
3、“首次出价时段”内出价有效的竞买人,可进入“修改出价时段”并在该时段内进行1次或2次修改出价。客户端页面有固定幅度的加价、减价快捷键,另有自定义加价幅度快捷键,竞买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设定加价幅度,该加价幅度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最大加价幅度为9900元。修改出价确认提交后即出价入列,该修改价格进入序列等待数据库依次接收进行处理,页面提示进度条显示队列进度,数据库接收处理完毕后提示修改出价有效/出价无效。 “修改出价时段”设有“目前数据库接受处理价格区间”,“目前数据库接受处理价格区间” 是指目前数据库接受处理有效出价的价格区间,本场拍卖会的数据库接受处理价格区间为最低可成交价的±300元。竞买人自行输入价格提交后,进入序列等待数据库依次接收进行处理,当数据库接收处理到竞买人的修改出价时,该修改出价应在“目前数据库接受处理价格区间”范围内,方为有效出价;否则页面提示出价不在“目前数据库接受处理价格区间”范围内,请重新出价。(由于竞买人的修改出价提交入列后到数据库接收处理时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竞买人应充分估计、判断公开信息中“目前最低可成交价”、“目前数据库接受处理价格区间”的实时变动情况,谨慎合理地输入修改价格)。
4、竞买人出价必须为100元的整数倍,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八、查询
本场拍卖会结束后,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服务专线电话自助查询拍卖结果。
九、拍卖成交的买受人
须由本人持符合《规定》的有效相关证件原件(证件上附有照片),在拍卖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凭《拍卖密码封条》办理付款结算,领取《额度证明》和《市财政专用收据》,逾期未办理付款及领取《额度证明》的,将被视为放弃成交,并作违约处理,即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领取的《额度证明》不得转让,在有效期内使用)。
十、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
《拍卖密码封条》自激活之日起半年之内有效。有效期内如拍卖未成交的,除有新公告通知外,无需重新办理拍卖申请、登记手续,可以在下场拍卖会中继续使用,最多使用六次。有效期内次数已满六次的,或超过有效期的,则由本人持《拍卖密码封条》按《规定》重新办理参加拍卖申请、登记手续。不再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可办理退还保证金和按实际拍卖次数发生的金额支付手续费。
十一、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获得拍卖人的《市财政专用收据》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核发的《额度证明》(《额度证明》不得转让,在有效期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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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交通法新规定车牌
为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
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3号令中的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6、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4、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6、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7、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9、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2、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3、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5、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6、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7、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8、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9、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0、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4、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5、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6、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7、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8、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我们称加塞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不按规定会车的;
3、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新规定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合并了9种项目。
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此外,新规定进一步细化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杜绝恶意补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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