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全文(精选7篇)由网友“小怪”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新《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全文,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篇1:新《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全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引导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提升评估行业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对反映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公布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师为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登记并在评估机构工作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中评协负责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一)制定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开展本地区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三)组织专家研究设定指标权重系数。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上一年度,基准日为12月31日,每年6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和合并新设、分立新设未满1个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其中,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评估机构,子公司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母公司,同时,子公司单独参加评价。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附表1),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年业务收入指标
年业务收入是指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评估机构全部业务收入。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二)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
资产评估师数量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数量,同时综合考虑资深会员数量、金牌会员数量、专业新锐人才数量和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前100家平均值。其中,资产评估师数量=(评价年度期初资产评估师数量+期末资产评估师数量)/2-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金牌会员数量×2+专业新锐人才数量×2.
(三)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
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是指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与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期初、期末记载资产评估师数量的平均数的比值。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前100家平均值。
(四)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是指评估机构在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的平均登记时间。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前100家平均值。
(五)人才培养指标
人才培养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内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取得的成绩。人才培养指标得分=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参评评估机构人才培养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六)执业质量指标
执业质量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及前4年内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情况。评估机构的计分按对应年度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附表2)累计计算,资产评估师每1人次计分为评估机构计分标准规定分值的50%累计计算。执业质量指标得分=(100-Σ对应年度受处罚或惩戒的相关分值)/参评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七)行业贡献指标
行业贡献是指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评价年度内参加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情况,受到表彰情况,以及在中评协和地方协会担任理事等职务并发挥积极作用的情况。行业贡献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参评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得分前100家平均值。
第八条 综合评价的参评评估机构均设基础分100分,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100+Σ单项评价指标得分×权重系数。指标权重系数范围见附表1,中评协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每年组织专家打分确定各指标权重系数并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100+年业务收入指标得分×W1+资产评估师数量指标得分×W2+资产评估师年人均收入指标得分×W3+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年限指标得分×W4+人才培养指标得分×W5+执业质量指标得分×W6+行业贡献指标得分×W7(其中,W1,W2……W7为对应指标的权重系数,合计为 100)。
第十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机构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综合评价所需信息报地方协会。
(二)地方协会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评估机构填报的信息经核实、汇总后报中评协。
(三)每年6月30日之前,中评协将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在中评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内,参评评估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反映情况。
(四)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修正相关信息后,中评协将在中评协网站和有关媒体上正式公告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名单和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关联业务收入等有关单项指标前百家名单。
第十一条 中评协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参评信息的评估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业自律惩戒;对填报不实信息的评估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各地方协会应对参评评估机构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汇总,做到客观公正。地方协会不能按时上报评估机构参评信息等情况,应向中评协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参照本办法评价体系,对本地区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同时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3月28日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5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综合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表
2、执业质量减分标准
篇2:如何评价资产评估报告
1、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即Dividend Discount Model,简称DDM)和现金流量折现法(即(Discounted Cash Flow Method,简称DCF)。其中,现金流量折现法又可以分为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Free Cash Flow for the Firm,简称FCFF)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Free Cash Flow to Equity,简称FCFE)。
这里需要做好区分的是,根据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计算得出的是企业价值,根据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计算出的是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他们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价值,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做以下理解: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有息债务价值
DDM和DCF模型理解起来不难,难点在于判断模型的参数选取及其假设的合理性,这些就是大家在阅读报告时最应该注意的细节了,小善把这些内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是:
(1) 未来预期收益是否合理
折现的对象就是未来预期收益,因此这个收益是否合理对估值结果至关重要。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小善认为我们首先应当知道谁是做出这个预测的主体。根据现行规定,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根据上面的规定,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才是提供企业未来收益预测的主体,他们的态度以及利益格局在他们提供的预测结果中就会体现出来。
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有很多,说实话,在存在这么多变量的情况下,真的很难推理未来预期收益有多少是合理的。那这个问题不认真思考行不行?小善觉得还是要认真思考的,虽然在现行的规范下有盈利预测补偿的制度可以作为投资者的一层保障,但是中国证监会7月1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并且取消了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要求,考虑到以后很可能会失去盈利补偿这一保障,所以小善认为还是应该仔细评估未来预期收益的合理性这一根本问题的。
(2) 收益期的确定
在分析收益期的时候,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结合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有关协议与章程约定、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确定收益期。小善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个有趣的案例,有一份评估报告里面是这样写的:“现金流量的持续年期取决于资产的寿命,企业的寿命不确定,可以假设企业将无限期持续经营,即收益期限为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无限经营年期……”,小善特别想知道,要多么牛叉的企业才可以这样长生不老呢?
(3) 预测期的确定
有一些评估报告会采用分段法确定评估对象的预测期,将企业未来现金流分为明确预测期期间(详细预测期)的现金流和明确预测期之后(永续期)的现金流。在详细预测期间,评估报告会逐年明确地预测未来一段期间(比如 5 年)评估对象产生的净现金流量。
(4) 折现率
在这一点上,小善觉得可以用一个你认为合适的区间范围内的折现率数值做一个测试,这样一来,测试结果的上下限自然就明了了。
(5) 预测期后的价值。
说起这个,小善实在无力吐槽,因为在小善经常能够看到有评估报告能够对预测期后的价值做一个精确的预测。但是在小善眼里,这预测期里面的数字可能都是个没谱的事儿,谁又能说得准多年之后是啥样呢?所以,这个不说也罢。
2. 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并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这里的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等。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小善认为市场法可以简单的称之为或理解为类比法,既然是类比,那么就要求作为比较的二者之间存在“相当的相似性”,用专业一点的语言表达就是要求可比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营利模式、企业规模、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企业特性都是影响可比性的因素,别看这些说着简单,如果各位仔细看报告,会发现有的采用市场法作为评估方法的报告中列举的比较对象与评估对象之间表面上属于同一个行业,但实际根本没什么可比性或者他们之间只具有比较差的可比性,甚至有的使用了市场法的评估报告竟然没有披露可比上市公司及其估值情况,这样的评估结果是不是要打个折扣呢?
3. 成本法
成本法又称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如果用简单的语言解释一下,成本法其实就是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并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评估,以评估后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确定净资产评估价值。成本法是逻辑上比较实在的一种方法,“逻辑上实在”不代表没有办法高估或者低估。成本法在实际使用中存在一些限制和不足,主要如下:
(1)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成本法可能并不那么好用,假设我们使用成本法对云南白药(000538.SZ)的无形资产中的“药号及中药保护品种”进行评估,云南白药拥有两个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云南白药散剂、云南白药胶囊),大家从直觉上会觉得云南白药的药号和两个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比较值钱,但是具体值多少钱却不是那么容易估计的。
(2)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这句话看起来是不是很拗口?小善给你举一个例子即可明白。的时候,博瑞传播(600880.SH)收购了成都梦工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100%股权,根据博瑞传播与自然人周秀红、裘新、马希霖、廖继志、郑榈榷┝⒌墓扇ㄗ让协议,股权收购价款为人民币44,100 万元。博瑞传播收购成都梦工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经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但评估时采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和市场法,无法合理确定购买日成都梦工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博瑞传播对成都梦工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并成本大于购买日享有的成都梦工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在合并报表时形成商誉 41,506.47 万元。
至 年度,博瑞传播与裘新的股权收购对赌期结束,由于成都梦工厂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年度、2011 年度均未完成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对赌经营业绩,博瑞传播无需支付裘新第三期、第四期股权转让款合计 5,106.62 万元,博瑞传播据此调减应付股权转让款 5,106.62万元、商誉 5,106.62 万元。
小善认为,由于成都梦工厂未达到业绩增长预期,博瑞传播的商誉里面因并购成都梦工厂增加的那部分价值并没有起到其预想的贡献程度,因此应做减值处理。
(3)不适宜评估轻资产公司。所谓轻资产公司,主要是指公司固定资产少,账面净资产价值不高的公司。虽然轻资产公司的账面资产数量不多,但是有的轻资产公司却具有创造出相当出色的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能力。例如,有的影视文化产业的公司价值除了固定资产、营运资金等有形资产之外,还具有业务网络、团队、品牌优势等可以使用的更为重要的资源,这种资源在影视行业里面发挥的作用比有形资产更重要。然而,这样的公司实际所使用的重要资源无法在报表中量化,在评估这类公司价值的时候也不宜采用资产基础法。
[如何评价资产评估报告]
篇3: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第十六条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六)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及其出资的基本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入会手续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省级财政部门加盖本机关印章后颁发。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改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四)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三年;
(三)成为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第三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
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第三十六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关系,在转制后机构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前,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和合伙人或者股东会的迁址决议。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意见后,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二)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
(六)迁出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第四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本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除外。
第四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评估业务管理制度;
(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首席评估师由本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第四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建立职业责任保障机制。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规范、质量控制、客户服务、企业形象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或换发证书。
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资产评估机构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执业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实施执业质量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第五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且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三)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将该分支机构有关材料及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申请人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送材料的;
(五)未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允许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
(三)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采取强迫、欺诈、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五)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
(六)允许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只挂名不执业,或者明知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其他机构执业而不制止的。
第五十七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逾越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确实难以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有关条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设立从事文化艺术、自然资源等特别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其设立条件可以适当调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已经依法设立的其他评估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5月11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同时废止。
篇4:新三板上市资产评估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评估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
所以要特别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1、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3、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评估师提示特别关注:
实践中上新三板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创立时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如属于职务发明,则涉嫌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实践中,有些企业创始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
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
3、无形资产出资未过户至企业
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拿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评估师提示特别关注:
1、改制动用资本公积的问题
大部分情况下的改制,公司注册资本都会有所提高,由于动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需要缴纳所得税,公司通常更愿意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股本,通常只有“资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而像资产评估增值记入的“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以及“接收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则不可以转增股本。 2、改制时所得税缴纳问题
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自然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二、主体资格问题
设立程序合法合规:即拟申请挂牌企业在最初设立以及后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要注意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履行必要的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
特别提示:涉及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资产的审批、资产评估等相关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同时要求券商、律师出具批复的部门有权出具该类文件进行确认
案例索引:光电高斯(430251) 《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重点问题之 。请公司确认公司设立及改制时,第二大股东光电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是否须履行相关国资备案程序,如需要,请补充提供相关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关于其程序完备、合法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国有股问题)
律师对公司在设立及改制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就光电集团对上述程序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决议、书面文件进行了核查,并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逐一论证,证明其程序完备、合法有效。
三、出资方式合法合规
即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程序、比例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出资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无形资产出资上。企业历史上验资报告如果没有,则要提供银行进账单。
(1)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规定: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现金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现状。
高新技术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况。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在科技型企业中非常常见,因为大多数科技型企业都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设立时普遍会采用技术出资的方式。目前主要问题有:公司设立时,如股东使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形成的技术作为出资,而该项技术出资与原单位之间存在权属纠纷。公司设立后增资时使用公司享有权利的技术作为股东增资,属于出资不实。高估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明显过高。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没有任何价值。
案例索引:【和隆优化(430290)】一、重点问题 1、年 8 月有限公司成立时,股东于现军以非专利技术“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出资,评估值为 506 万元。( 2)截至公司改制时,上述无形资产虽已摊销完毕,但若存在出资不实情形,相关摊销金额影响累计未分配利润,进而影响改制时点净资产的真实性和充实性。 顾问律师详细说明了于现军以非专利技术“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出资和隆优化有限时经过了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取得了公司届时全体股东的确认,并依法办理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出资程序符合当时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同时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如果公司股东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即使在出资后存在贬值的客观情况,只要该贬值是因为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也不应认定股东出资不实,股东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根据于现军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说明,其用于出资的“高炉热风炉全自动化燃烧控制”未能实现预期的价值是由于市场变化等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不存在出资时的出资评估价值过高的问题。
四、无形资产出资问题的解决
出资不实是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硬伤,在挂牌和上市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规范解决。对于挂牌新三板而言,解决出资不实的主要措施有:
(1)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过高的问题。有些企业可能在设立当时或是增资过程中用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在实际处理时:无形资产的比例已经低于规定比例,则只需要出具书面材料向监管部门说明;有可能的情况下,还要由推荐挂牌的保荐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说明该出资不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资本无影响,不影响后续股东的利益,而且该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贡献巨大。这样监管部门一般都会认可,不会成为挂牌障碍。
(2)无形资产的权利瑕疵问题。如果企业在设立时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该股东并没有权利处分,但在企业设立以后,该股东拿到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只要在企业申请挂牌前,将该无形资产的权
利转移给企业,且由有关验资机构出具补充验资报告,就不会对企业申请上新三板挂牌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
(3)无形资产评估问题。如果企业设立时对出资的无形资产未作评估,或评估价格不实,那么通常采用的做法是重新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低于出资的部分,由责任股东以货币形式予以补足;评估高于出资的部分,则归公司所有。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无责任股东还要同时出具免责说明书,表示不再追究出资瑕疵或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责任。
篇5:新三板资产评估报告
新三板资产评估报告
一、新三板案例分析:实物出资无评估且未到位、现金补足
一、问题简要阐述
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赵世远及许卫东分别有实物出资,但未依法进行评估,实际上实物也并没有投入当时的襄樊万州。之后增资时对其进行了补充。
二、解决方案
1、如实披露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上述事项。襄樊万州设立时股东赵世远、许卫东出资的实物资产并没有投入到襄樊万州,因此并没有评估,襄樊万州设立时出资未完全到位。襄樊万州1月增资时,各股东实际出资实际出资比注册资本多23万,各股东对设立时出资的差额进行了补足。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与7月31日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增资时补充了之前未出资部分进行了复核确认。
3、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
挂牌相关的律所出具意见:本所认为,公司上述实物出资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到位,虽然襄樊万州设立时,在出资上有一些瑕疵,但鉴于出资人已进行了出资补足,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确认以及复核确认,目前注册资本已缴足,上述不规范情形对本次挂牌不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三、案例评析
挂牌指引中要求,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本案例中,股东原始实物出资没有评估也没有实际出资,公司具有不规范的情形。和之前分析的案例类似,出资不实、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等不规范的情形并不是没有补救措施,最常见的做法是补足。当然,是否实际补足还需要经过会计师评估和律师出具意见。
二、新三板案例研讨:股份改制未履行审计评估程序
智信股份(830878)
二、206 月,格物致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瑕疵,但公司已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不构成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一)年6月股改时存在的瑕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格物致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瑕疵,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各发起人未依法签署《发起人协议》。
2、整体变更时制定的《公司章程》在董事会及监事会设置问题上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未对格物致有限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确认,无法确认整体变更事项是否符合《业务规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即未依法进行审计、评估。
4、未依法对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证,即依法进行验资。
(二)公司针对上述瑕疵的整改和规范方案及实施
1、年 1 月 25 日,有限公司股东王建胜、卢善敏、王倩、冷用斌、龙祥红共计 5 人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况进行确认,并明确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同时,全体发起人出具《关于整体变更的声明》,声明:“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业务、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自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之日起由股份公司承继。发起人之间没有发生有关公司整体变更事项的争议,发起人认可公司整体变更事项的有效性,未来不就公司整体变更相关事项发生争议。”
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全体发起人已就该问题作出声明,因此不会引致公司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2、针对整体变更时制定的《公司章程》在董事会及监事会设置问题上的瑕疵,股份公司于2013 年 6 月 23 日召开股东大会,重新选举董事、监事,并修订章程,对董事、监事人数及选举问题进行规范,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2013年 7 月 3 日,昆明市工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
3、公司委托北京兴华湖北分所对有限公司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3 年 5 月 31日的账面净资产进行审计。 1 月 24 日北京兴华湖北分所出具了[2014]京会兴鄂分审字第 12170002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有限公司截至 2013 年 5 月31 日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7,013,877.30 元。
4、公司委托开元评估对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进行评估。20 1 月 25 日开元评估出具了开元评报字【2013】192 号《评估报告》。经评估,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717.45 万元。
5、公司委托北京兴华湖北分所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资核查。 2014 年 2 月 8 日北京兴华出具了[2014]京会兴鄂分验字第 1217000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6 月 17 日,股份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股本缴纳的股本合计 500.00 万元,各股东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后截至2013年5月31日止的净资产7,013,877.30元作为出资折合为股本人民币 5,000,000.00 元,净资产超过折股部分 2,013,877.30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6、2014 年 2 月 10 日,股份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确认云南格物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云南格物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议案,确认公司形式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以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31 日为审计和评估基准日的审计及评估结果;确认以北京兴华湖北分所审计的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 7,013,877.30 元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 500.00 万股,余额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确认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确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组成人员;确认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
7、2014 年 2 月 17 日,股份公司向昆明市工商局提交上述材料进行补充备案。同日,昆明市工商局出具《关于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情况的说明》,内容摘要为:“你司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虽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但现已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对有限公司截至基准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据此折合股份公司股本,办理了验资手续,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且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予以确认,符合公司法及工商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我局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对整体变更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予追究,确认你司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且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实收股本真实有效。目前,在我局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三、股改时未履行评估手续对新三板挂牌的影响
1、案例回放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码:830839。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未履行评估手续。股转公司要求中介就该公司股改时未履行评估手续对公司挂牌的影响进行说明。
2、中介意见
经核查,万通液压有限2014年3月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未履行资产评估手续。根据相关规定,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需要评估作价,但万通液压有限系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根据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等规定,工商部门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已不再强制要求提交评估报告等类似文件。经核查,在万通液压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当地工商部门亦未要求公司提供评估报告。
2014年3月26日,日照市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371121228001949的《营业执照》,核准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至今当地工商部门亦无任何异议。目前,股份公司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根据万通液压有限发起人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以及股份公司设立的其他相关文件,股份公司是以万通液压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77,331,710.07元(以2014年2月28日为基准日)折合成股本60,000,000股而设立的股份公司。经核查,万通液压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远大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改前后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不存在股份公司上述净资产值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亦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万通液压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事项已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全体股东亦同意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且无任何异议。
综上,公司是由万通液压有限以其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而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万通液压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仅是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一个参考值,而非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折股依据,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后的注册资本一致;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已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至今无任何异议;当地工商部门已核准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未要求公司提供评估报告,至今亦未提出任何异议,目前股份公司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万通液压有限没有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公司本次挂牌均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3、笔者见解
该案反映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挂牌公司在历史股改过程中评估是不是必须条件。
目前法律明确规定需要评估的,一方面是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另一方面是国有企业改制等需要评估。除上述主要需要评估的两项外,将评估作为必要条件的情况并不多见。
对于企业股改而言,如果不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也不涉及国有资产成分,在没有特殊要求下,评估并不是必要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关于挂牌企业的条件要求企业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该项规定对企业股改基础进行的明确的规定,要求股改以净资产值折股。换言之,股改并不以评估作为必要条件。
其实在实务中,处于程序上更加严谨、保守等诸多因素考虑,有相当一部分有限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进行评估。笔者支持这种评估,毕竟评估结果作为一种参考具有其积极的价值。但是,也不能因为评估的重要作用就将评估视为一种必要的程序,这种可能增加企业负担以及影响股改效率的行为,在法律、法规等没有要求必须评估的情形下,企业不进行评估并不构成程序上的瑕疵。而新三板挂牌要求企业股改也没要求必须评估。所以,必须正确认识评估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对企业新三板挂牌不构成实质法律障碍的情形下,可以(但不必须)作为一种补充措施进行。
四、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
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 430216)
解决方案:
1、出资超比例问题:寻找法律依据,不符合旧公司法,但符合当时的地方法规(在旧公司法后出台);
2、出资未评估问题:追溯评估,股东会确认。
披露信息(P15-16):
(1)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 年修正)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 97 号)第 2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1.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 35.00%,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2.无形资产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或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鉴证后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1]第 334 号)同样就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00%进行明确规定。
(2)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情况
2004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惠新标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 ASI 码流监视设备作价 70.0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00%。 2004 年 8 月 11 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批准嵌入式数字电视 ASI 码流监测设备项目评估合格的函》(沪张江园区办项评字[2004]012 号)认定为上海市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有者为惠新标。 2004 年 8 月 11 日,上海申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沪申洲[2004]验字第 552 号)验证,截至 2004 年 8 月 10 日止,有限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 ASI 码流监视设备出资的 70.00 万元已完成转移手续。
年 3 月 18 日,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 ASI 码流监测设备”评估价值为 210.00 万元。2005 年 4 月 20 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颁发证书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 ASI 码流监测设备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权属单位为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该项目可享受《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11 月 9 日,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惠新标个人所拥有的部分资产追溯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第 357 号),确认“嵌入式数字电视 ASI码流监视设备于评估基准日 2004 年 8 月 11 日的市场价值为 71.6059 万元。”
2012 年 11 月 15 日,股份公司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源出资的议案》, 确认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出资或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结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软件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出资和注册登记政策。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和程序虽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18 号)的精神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 97 号)的规定,同时也符合现行《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要求。另外,上述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经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追溯评估,其价值并未被高估,并已全部转移至公司。因此,该部分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
五、国有资产增资未进行评估是否有效
重点问题:2012月14日,公司将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元,但未经评估。
请公司说明并披露:(1)增资时未进行评估的原因;(2)增资价格的确定依据。请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1)本次增资价格确定是否公允、合理;(2)本次增资是否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北京希电工商登记的资料,北京希电的前身首科希电年12月14日将注册资本增资至3000万元的过程如下:
2006年12月14日,首科希电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元,首科软件新增出资1389万元,电子工程总公司新增出资511万元;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3月9日,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京审验字第1005号《变更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3月9日止,股东首科软件投入货币资金13,890,000.00元,股东电子工程总公司投入货币资金5,110,000.00元。首科希电变更后的累积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元,新增注册资本金1900万元已全部到位。
2007年3月28日,首科希电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应当注意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首科希电该次增资时国有股东电子工程总公司未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首科希电进行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若企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经核查,电子工程总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CEC已于2007年1月26日出具《关于北京首科中系希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方案的批复》(中电资﹝2007﹞30号),同意首科希电该次增资及电子工程总公司在增资后持有首科希电35%股权的增资方案。电子工程总公司对首科希电的该次增资取得了上级单位CEC的批复。同时,电子工程总公司将其所持首科希电的股权全部转让时已履行了资产评估程序,进行了公开挂牌转让。此外,根据北京希电的说明,电子工程总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未对该次增资未予评估事宜作出通报批评及责令改正,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该次增资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该次增资至今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认为,首科希电该次增资国有股东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不影响首科希电股权的稳定性,对首科希电本次股票公开转让不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六、短期内资产评估值增幅较大问题的核查
苏北花卉(830966)
二、反馈意见重点问题2:盆景公司改制时李生以17.15万元购买取得盆景公司资产,同月该资产作价1500万元用于有限公司出资。以上17.15万元、1500万元的资产价值均由宿迁天恒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所得,时间间隔4个月。请公司补充披露资产评估详细结果、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的原因、后续使用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评估价值过低或过高的问题;(2)结合资产价值、有权机关确认的具体内容等具体核查李生以17.15万元购买取得盆景公司资产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1、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评估价值过低或过高的问题;李生以17.15万元购买取得盆景公司资产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该问题系苏北花卉历史沿革中最为关键的合法性问题,对此本所律师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分析说明。
(1)关于盆景公司承包租赁经营情况的相关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1995 年 1 月 8 日,沭阳县多种经营管理局与李生签订《租赁合同》。沭阳县多种经营管理局作为盆景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与盆景公司是法律上的隶属关系,所以沭阳县多种经营管理局有权就盆景公司的企业经营权进行对外承包租赁,该《租赁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政策,合法有效。《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李生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李生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包括租赁承包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全面分析《租赁合同》的全部文本内容及核心条款,可以清晰准确的认定沭阳县多种经营管理局通过《租赁合同》将盆景公司的企业经营权作为标的承包租赁给李生经营。
(2)关于租赁经营期间盆景公司的经营收益及派生资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盆景公司设立时全部资产中仅有固定资产,且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60 万元,全部为房屋、钢架大棚等固定资产,性质为全民所有,无其他流动资产投入。盆景公司自设立以后至 年改制前一直由李生租赁经营,沭阳县多种经营管理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参与经营活动,也未向盆景公司进行后续投入。在此期间盆景公司由李生独立承包租赁经营的形式从未改变,因此盆景公司在此期间未形成应归属于国有性质的其他派生资产。
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李生在对盆景公司租赁经营期间所创造的经营收益在依法缴纳完租赁承包金及国家相关税费后形成的承租人收益应全部归承租人李生享有。在后续经营过程中,承租人所积累的全部经营收益并未从盆景公司单独提取,且一直留存于盆景公司用于持续经营,其产生的派生收益应继续归李生个人所有。
据此,沭阳县多种经营管理局及李生均认定盆景公司在改制前,企业内的资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盆景公司设立时国家投入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属性质为全民所有;一部分是由李生租赁经营后积累并留存在公司的个人收益,权属性质为承租人李生个人所有。
(3)关于盆景公司改制过程的资产评估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2003 年 8 月 2 日,沭阳县农林局(沭阳县多种经营管理局于 2001 年 12 月 25 日撤销并入沭阳县农林局)根据《沭阳县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沭政办[2001]50 号)向沭阳县人民政府提交《沭阳县农林局关于苏北花卉盆景公司的改制方案的请示》(沭农字[2003]013 号),申请对盆景公司实施改制,并委托宿迁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对盆景公司原有全部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价值为 17.15 万元。沭阳县农林局将该评估结果报请沭阳县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沭阳县财政局对该评估报告审核后,于 2003 年 3 月29 日出具《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而为什么在本次改制过程中仅对盆景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其原因是:基于盆景公司的租赁经营,导致了 2003 年改制时公司资产权属性质被分为出租方投入的固定资产部分,即国有资产;承租方租赁经营后积累并留存在公司的个人收益,即私有财产。由此,沭阳县多种经营管理局在委托评估时,明确评估范围为“固定资产”,此后改制批复中也明确“同意对苏北花卉盆景公司原有的 17.15 万元固定资产以 20 万元人民币整体出售给苏北花卉盆景公司现承包人李生同志。”而 2004 年 6 月 18 日,宿迁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李生、殷其龙、胡玉树、刘华中、刘可学、胡方洋申报的相关资产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人民币 1500 万元。该次资产评估的评估范围是李生在取得盆景公司产权后盆景公司的全部资产,其中包含有李生作为承租方租赁经营后积累并留存在公司的个人收益,即私有财产部分。所以才导致两次评估结果由 17.15 万元变为 1500 万元。
(4)各级政府的确认批复
由于上述盆景公司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未对盆景公司整体资产进行全部评估,仅是对盆景公司内政府投入部分的国有资产即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事实细则》的相关规定,盆景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进行改制并进行产权转让是应当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并且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盆景公司租赁经营导致资产权属需要区分国有和私有两部分的特殊情况,最为严谨的评估方式应当先将盆景公司全部资产进行整体评估,得出评估结果后再交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核、验证,届时应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对评估后的全部资产进行所有权区分,最终由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确认国有资产部分的评估结果。而盆景公司在改制过程中的评估范围未包含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实质上造成了改制评估资产范围不充分的问题,对此本所律师多次走访沭阳县政府及相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落实当时改制评估的流程以及只评估固定资产的初衷原因。沭阳县相关政府部门答复称“认为盆景公司最初设立虽然性质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但实质上从公司设立到运作经营全部是李生个人负责的,政府除了投入最初的固定资产以外再无其他投入,也未参与公司经营及决策。2003 年盆景公司的改制就是针对国有资产部分的,也就是政府最初投入的固定资产。至于盆景公司多年的经营收益应属李生个人,不在改制范围内,所以改制评估就仅针对固定资产。”本所律师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认为虽然盆景公司改制评估方式符合盆景公司投入、设立、经营的真实情况,较为合理,但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仍存有较大疑问。有鉴于此,后本所律师与公司于 年 2012 年间又多次前往宿迁市国资委、江苏省国资委汇报此事。公司通过书面报告的方式将盆景公司改制程序的事实情况充分、全面、客观、完整的向宿迁市国资委、江苏省国资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做了报告。
2012 年 5 月 5 日,沭阳县人民政府出具沭政复[2012]3 号《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改制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确认:2003 年盆景公司改制时全部资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盆景公司设立时国家投入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属性质为全民所有,一部分是由李生租赁经营后积累并留存在公司的个人收益,权属性质为承租人李生的个人财产;2003 年改制仅涉及对盆景公司全部国有资产的处置,不涉及对李生个人资产的安排;沭阳县农林局在盆景公司改制过程中对国有资产处置准确完整,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盆景公司设立后租赁经营、企业改制及产权变更等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的要求,企业权属性质及改制过程合法有效。
2012 年 6 月 14 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出具宿政发[2012]97 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历史沿革事宜予以确认的请示》,确认苏北花卉前身盆景公司设立后的租赁经营、企业改制及产权变更等情况,程序合法、操作合规、产权清晰,符合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2012 年 8 月 9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出具苏政办函[2012]93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改制等事项合规性的函》(以下简称“《江苏省政府关于苏北花卉历史沿革合规性的函》”),确认: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成立于 1994 年的沭阳县苏北花卉盆景公司,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隶属于沭阳县多种经营管理局。1995 年,该局将沭阳县苏北花卉盆景公司租赁给自然人李生经营,2003 年,沭阳县苏北花卉盆景公司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改制,将评估后的净资产转让给自然人李生,公司改制为沭阳县苏北花卉有限公司。2011 年,沭阳县苏北花卉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北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及改制等事项履行了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沭阳县人民政府、宿迁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上述确认文件对盆景公司改制程序中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虽然盆景公司在改制程序中的资产评估范围仅为固定资产,但该次评估结果以及整体改制程序已经得到沭阳县人民政府、宿迁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确认,因此对公司本次申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综合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盆景公司改制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基于改制、两次资产评估差异而产生的纠纷和潜在纠纷。
篇6:资产评估机构变更注销的情形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注销的情形
一、资产评估机构被注销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2)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1)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
(2)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3)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二、资产评估分支机构变更的程序
1、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2、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2)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3)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3、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关系,在转制后机构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前,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4、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同意迁出资产评估资格的书面意见后,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迁入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
(2)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经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3)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4)迁出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师执业登记情况一览表。
5、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6、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情况,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资产评估资格注销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篇7:浅析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的控制制度
浅析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的控制制度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一篇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的控制制度的分析论文,供参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随着资本资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资产评估行业在市场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作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独立主体参与市场服务,其内部控制体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评估机构内部控制的整体水平,直接影响到行业形象和服务效率。建立有效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和约束货币资本、人力资本要素投入者以及其他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既是评估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控制重要意义
第一,内部控制可以确保评估机构实现自身目标,实现快速发展。完善内部控制是资产评估机构实现自身目标的基本要求。国内外审计界大都认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维护企业资产安全完整,保证企业会计记录的完整准确、促进企业经营合理化。而评估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仍然也面对着会计记录完整准确、资产安全完整、经营合理有效的问题,也需要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所以,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是评估机构实现自身目标的基本要求。
第二,内部控制可以有效防范评估机构的经营风险。在评估机构的经营活动中,要达到生存发展的目标,就必须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内部控制作为评估机构管理的中枢环节,是防范其各类风险最为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它通过对评估机构执业风险的有效评估,不断加强对经营薄弱环节的控制,对项目风险做出合理的判断,谨慎的选择客户,是其风险防范的一种最佳方法。
第三,内部控制可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评估机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责任。只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使评估机构具备良好的经营决策制约机制、纠错机制和质量管理的保障机制,从而更好的促进资本资产市场的发展,发挥评估机构公正性的作用。
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控制现状
第一,管理层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控制基础缺失。目前,资产评估机构董事会人员结构不合理,经理层、决策层和监督层的职责不清,监事会形同虚设,难以形成有效制衡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大多数机构设置简单,管理手段少,管理层次低,管理效率不高,没有建立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财务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从制度上严重影响了机构的发展。
第二,缺乏健全的执业质量控制体系。由于资产评估行业机构较多, 但相关的评估业务较少,因此业务拓展困难,通常需要扎实的人际关系,委托方即使有不合理的要求,评估机构往往也会迁就。
常见的一些有评估资源的委托方,以评估价值超过多少,评估收费低于多少等为先决条件向各个评估机构寻租,最后总能找到愿意承接业务的评估机构。这些现象直接导致了评估机构内部职责不明确,执业时不能按照客观的资产评估程序完成评估报告,重业务轻质量的现象严重。同时,评估机构的三级复核制度没有切实地贯彻下去,存在着流于形式的问题。
第三,执业风险意识淡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评估机构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能够生存,就必须重视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评估机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政治风险、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前三种风险对机构而言是不可控风险,而后两种风险是相对可控的`风险。如果管理层缺乏风险意识,不设置风险管理机制,当遇到风险时就会束手无策。从我国评估机构现状来看,不少机构管理者签约或评估有些项目时,很少思考如何应对因自已执业不当或无意过错所要承担的责任,缺乏风险控制意识,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这些都严重地阻碍我国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控制的措施
第一,优化评估机构组织体制。有限责任合伙型资产评估机构成为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就我国而言,加快评估机构体制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将有限责任评估机构改革到能有效维系评估诚信的组织体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上来,把评估机构从“资合”的现状,转变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组成的“人和”组织形式上来。使注册资产评估师成为这个行业的真正主体,评估责任可确实落实到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主体上。评估机构从承担有限责任向承担无限责任转变,使评估机构积极主动地建立起风险防范和质量控制机制,以达到外因影响内因,从战略高度上真正重视内部控制工作。
第二,加强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首先,根据执业质量控制目标制定控制活动内容。根据执业质量控制目标,对目标进行分类,尽量作到分类详细、目标分解合理、控制活动权责明确。然后,根据质量控制活动的权责和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结构,明确控制活动的执行者,并明确定控制活动的执行时间,保证执业质量控制活动实施的系统性、有效性。
第三,强化风险评估意识,提高管理水平。风险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在某项决策和业务实施之前,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分析和辨认实现有关目标可能发生的负面风险,以便形成确定应该如何对它们进行管理的依据,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评估机构必须制定与评估项目、机构财务等业务的相关目标,设立可辨认、分析和管理相关风险的机制,以了解机构所面临的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各种不同风险,在充分识别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后,先对固有风险(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评估,同时,重点评估剩余风险(采取了相应应对措施之后仍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确保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是风险评估的基础,管理层在评估了相关风险的可能性和后果后,应选择一系列措施使剩余风险处于期望的风险容限以内。
参考文献:
[1]郭坤、尉京红:《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业时代》2006年第4期。
★ 审核报告
★ 我国化肥行业政策
★ 小学财务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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