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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谈会计监督环境
浅谈会计监督环境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良好的`监督环境.会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受企业制度环境、法律环境、职业道德环境、会计技术环境、企业内部环境和企业外部环境等的影响.
作 者:赵满玲 作者单位: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大兴分校,北京,102600 刊 名: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GRICULTURE VOCATIONAL COLLEGE 年,卷(期): 16(2) 分类号:F23 关键词:会计监督 监督环境 会计篇2: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
摘要:从事会计信息质量财政检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单位内部监督是会计监督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社会监督除了提高专业水平和加强队伍建设外,还需加强执业道德和监督机制的约束;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必须有机结合,构成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才能更好地发挥会计监督应有的作用。
结合实际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和完善的方法和对策,论述如何使会计监督体系更加完善,提高会计监督力度。
关键词:会计法;会计监督;会计信息失真;治理对策
一、会计监督主体及现状
会计监督是在会计工作中,通过记录、计算、分析和检查,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的一项管理活动。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同时又是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监督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实行会计监督,根据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5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31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33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会计法》从不同层面确定了会计监督的主体,把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越来越严重,会计监督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会计界在讨论会计监督职能时存在多种观点,有的认为,单位内部监督不属于会计监督体系,仅是单位内部核算和控制,起不到会计监督的作用;有的认为社会监督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执业水平低下和缺少足够的专业队伍,需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和培养更多的专业人员才能加强社会监督;有的认为,要加强国家监督就必须定期开展各部门行业的大检查,维护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因本人从事会计信息质量财政检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单位内部监督是会计监督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社会监督除了提高专业水平和加强队伍建设外,还需加强执业道德和监督机制的约束;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必须有机结合,构成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才能更好地发挥会计监督应有的作用。
因此,在本文中将结合实际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和完善的方法和对策,论述如何使会计监督体系更加完善,提高会计监督力度。
二、目前会计监督存在的不足
(一)单位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国家财经法规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又是本单位的经济管理人员,要维护本单位的经济利益。
会计人员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会计监督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会计人员在企业所处的地位来分析。
其一,会计人员属企业的普通员工,他的各种利益均受制于企业,若要会计人员监督厂长经理,实际是一种“虚拟”监督,原因在于厂长经理与会计人员的利益关系要比国家与会计人员的利益关系具有更大的“趋同性”。
况且要一个命运都攥在他人手中的会计人员去监督他人,岂非儿戏?其二,要会计人员按法规要求对企业经营施行监督是一种外部强制力,问题在于,会计部门是否执法部门,会计人员是否执法人员?谁来保障他们的执法力度和弥补他们因执法而遭受的利益损失?实际上把这种超负荷的监督职能强加于无职无权的会计人员身上,其结果只能导致法规效力的弱化,而会计人员的唯一选择就是为自身利益所驱使,站在企业一方。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的会计人员片面理解厂长经理负责制,认为领导说怎么办自己就怎么办;有些单位领导人认为自己对单位的一切工作负责,会计监督也是“我怎么说,你们就怎么办”,有许多单位领导人认为,会计人员对领导批办的财务收支进行抵制是“与自己过不去”、“不支持领导工作”,甚至采取不法手段对在监督中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这些认识在当前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是导致会计监督普遍弱化的重要原因。
在对南平市的一家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单位公款60万元以会计人员个人的名义作定期存款,存期达二年。
究其原因是单位领导为帮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存款任务和为了区区6 000元的`协储费,竟然不顾国家财经法规规定公款私存,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挪用公款达三个月以上的,可视同贪X公款。
由此可见,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单位内部监督的难度可想而知。
(二)社会监督流于形式
社会监督主要是依靠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依法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
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执行社会监督的中介机构是靠收费来生存,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成为了中介机构的经营目标,而且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同样十分强烈。
为争取更多的客户中介机构往往不惜对委托方的需求进行曲意逢迎,丧失了社会监督的客观公正性。
典型的例子有众所周知的原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在对安然、世通等企业的社会监督中迎合委托方的需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舞弊行为,导致了一场波及全球的对社会监督的信任危机。
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例子却数不胜数,例如在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203月南平市某单位把购进的房产按账面净值转让给关联企业,未实施资产评估。
而在检查结束后征求被查单位反馈意见时,该单位又补充了转让资产时的评估价和转让价基本相符的资产评估报告,解释说检查时经办人员一时找不到评估报告。
检查人员随即调取了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年的评估档案,发现在该项目的评估目录上有涂改痕迹,再调取该所的评估收费发票存根,发现该项目的收费时间为检查组撤离被查单位之后。
在事实面前,资产评估人员承认了评估作假的行为:(1)虚假补充评估报告;(2)按委托方要求将转让价核定为评估价,严重低估资产。
(三)国家监督不到位
国家监督虽较为客观,但由于力量薄弱,监督面十分有限。
国家监督主要依靠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履行对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然而,在当前条件下,各级的国家监督部门人员编制少、机构规格低和经费短缺的限制,无法对本级的会计单位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更谈不上对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只能象征性地抽样监督,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监督手段的落后,信息化建设水平低,信息交流平台没有构建,无法实现与工商、税务、审计、银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导致各监督部门各自为政,出现重复检查或会计监督的空白;有关会计监督操作实务的办法在法律效力上比较低,无法满足实际会计监督的需要;与《会计法》衔接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使监督的结果难以执行和落到实处。
众所周知,近年审计署轰轰烈烈开展的“审计风暴”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因“雷声大雨点小”、“发现的多处理的少”又成为其诟病。
三、加强会计监督职能的对策
(一)会计监督环境的优化
1。法律环境的优化。
(1)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
研究制定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或实施办法,以保证《会计法》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例如将财政部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在合适的时候,升格为国务院的《会计国家监督条例》,提高会计国家监督的权威性。
(2)促进《会计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修订后的《会计法》虽然在治理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有所加大,但存在对违纪单位的经济处罚弹性较大,无威慑力;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主体不明,无法落实;《刑法》对会计违法的制裁力度较小,使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低,知法犯法的几率增大。
建议修订《刑法》时,要加大对会计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在其他经济法律法规中也要对会计违法做出相应的规定,扩大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的辐射面,增强各法律之间的相容性和互补性。
(3)规范《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关系。
中国目前是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行,在这种情况下要处理好《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关系。
由于会计制度比《会计法》的规定具体详细,《会计法》和会计准则较为原则抽象,会计制度成为会计操作和会计监督的标准。
这样不利于全面贯彻《会计法》。
今后对会计制度要逐步弱化,将有关会计确认计量问题转移到会计准则中,将有关纳税问题转移到税法中,使《会计法》成为会计管理真正意义上的根本性法律,使会计准则成为会计操作的根本性技术标准。
2。会计职业道德环境的优化。
当单位利益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往往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这就要求会计人员有很高的独立、客观、公正的精神境界。
英美会计界基本上不受政府的影响,法律没有授权会计人员监督的特权,也没有强加会计人员监督的义务,会计监督主要通过外部监管及市场基本经济法律来实现。
内部会计监督则是在所有权监督体系下实现的,这一过程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很高。
在中国当前的环境下,会计人员还不能做到完全行业自制,尽管主要依赖法律制度,但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仍然是十分重要的。
会计人员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完全是对单位领导人负责,避免单位领导人因不了解会计法规制度而触犯法律。
一方面,单位领导人要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为会计人员撑腰,帮助解决会计人员在监督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单位内部为会计人员进行有效地会计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单位领导人自己要以身作则,支持会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尤其不应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行干扰、阻挠。
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它同样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诚实的品格,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利益各方。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既查错防弊、又要对鉴证报表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必然对注册会计师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职业道德标准要求。
要严格行业准入制度,严格退出机制,建立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等,提倡公平竞争,防止违规违纪的无序竞争,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客观、公正执业。
(二)减少会计监督中的利益冲突的负面影响
1。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冲突。
企业经营者关注的是自身的收入、声望、地位、提升机会等,与企业所有者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不一致。
正是由于这种利益冲突,需要设计有效的约束机制来保证所有者权益的实现,建立由第三方委托的社会长效监督机制,由政府监管部门或监管行业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保审计报告的客观、公正;建立职业经理人的评估机制,目前中国职业经理人少之又少,很多企业的负责人不是具备行政身份就是家族式经营,对职业经理人的长效评估机制尚未建立,不能从市场角度客观地体现企业家的价值。
2。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原则。
受雇者为雇主服务获取报酬,为雇主负责,这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规则。
但本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保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认同了此项规则,在实际工作中为争取客户而迎合委托方的需求不惜造假舞弊,严重影响了社会监督的客观公正性。
要让注册会计师行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必须把其从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解脱出来,让委托方成为独立于企业的第三方,可以是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还可以在有资质的事务所中随机抽取选择,把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和企业选择权分离。
(三)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内部监督的有机结合
1。充分发挥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础作用。
会计资料直接出自于单位会计人员之手,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的直接对象都是单位的会计资料,没有单位内部监督,其他监督均无从谈起。
单位内部监督虽然属管理者的行为,但《会计法》从中国实际出发,仍然对单位内部监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内部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监督内容、监督方法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促使单位内部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
外部监督部门即使可以发现会计的造假现象,但毕竟是一种事后的行为。
单位内部监督是一种实时的监督,能及时防止会计造假现象的出现。
且外部监督不能面面俱到,很难对所有的单位进行审查,只有以单位内部监督为基础开展再监督,但并不是完全依赖单位内部监督,而是对单位内部监督进行再监督和有控制的利用。
2。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的资源。
尽管现实中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注册会计师事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在不断改进独立审计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注册会计师队伍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项目,其他会计监督主体也要充分利用这一宝贵资源。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的企业,其所有者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使监督权,将其作为内部审计的深化,或作为解除经营者受托责任的正式手续。
目前财政部门已实施国有企业年报委托审计,其他监管部门也应积极借鉴这一做法。
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政府监督部门不再直接面对各式各样的单位,而是通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的监督来达到监督单位会计的目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监督的效率,还可以提高监督的质量。
3。协调政府各部门监督行为。
政府会计监督部门虽多,但是各部门之间是各司其职,因此各部门在会计监督过程中要明确各自的监督权限,应当依照法定的范围实施监督检查,不能超越范围和权限,以免扰乱正常的监督秩序,造成该管的没人管,不该管的谁都管的混乱局面;理顺财政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再监督职能,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监督部门应对检查出具检查结论,并对结论负相应的责任,不能光检查而没有结果,同时应将检查结论按程序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再监督,以约束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监督部门应构建信息交流平台,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银监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尽可能利用已有的结论,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同开展会计监督,避免重复检查,突出监督重点,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种专业监督的作用,提高会计监督的力度。
总之,完善会计监督体系是实施有效会计监督的必备条件。
既要具备系统本身运作所必需的环境,还要使会计监督系统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遵循一定的作用机制,完善会计监督系统的外部环境优化和内在作用机制,才能进一步提高会计监督力度,维护国家财经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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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会计监督新论
会计监督新论
会计监督新论夏博辉会计监督是通过立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正当行使的职权,也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最直接、最主要的监督手段。长期以来人们对它寄于厚望,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但实践中,会计监督作用一直不尽人意。会计改革以来,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而事实上会计监督却呈现出低效率、弱化势态。1995年10月26日召开的全国会计工作会议对此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决心。①4月19日,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并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在内的会计监督体系。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②随后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从196月17日起实施。③同时,理论界也就会计监督问题进行了讨论。这些举措无疑对加强会计监督,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乃至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笔者认为,我国会计界对会计监督的认识,还没有把握住其本质和立足点,因而影响了我国会计监督的规范。所以,要彻底改变会计监督不力状态,会计监督理论必须重新思考。
一、会计监督的含义
监督是特定主体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对客体的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监督需要建立在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上,没有双方利益的矛盾存在,也就不会产生和存在监督。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依照持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综合地、全面地、连续地、及时地监案和督促,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法,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从而达到提高特定主体工作效益的目的。从这一基本含义,可以看出会计监督具有如下特点:
(一)会计监督的主体是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经授权”概念,因为监督是一种权力约束机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有经授权才能进行体现授权者意志的会计监督。比如,在企业,企业领导作为授权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授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定的监督权力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其会计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领导的意图,实行会计监督。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监督,不应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会计监督的授权者也不应再是会计主体所有者或其他外部利害关系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唯一代表,为了集权控制的需要而赋予会计人员监督职能,结果造成了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和在工作过程中的两难境地。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取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实现会计人员回归会计主体。④因此,会计监督的授权者,应由所有者转变为会计主体领导。
(二)会计监督的对象是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这里的“特定主体”,就是会计主体,即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这个特定单位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家庭,还可以是政府机构。这里的“经济活动过程”既包括着经济活动引起的经济现象,也包括着同这些经济现象相联系的经济关系。至于资金运动,是由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的。因为会计的基本工作就是将所有会计对象采用同一种货币作统一尺度进行计量,并把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和财务状况的数据转化为统一货币单位反映的会计信息。
(三)会计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监督,具有综合性、全面性、连续性和及时性。会计监督的综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物价、税收、财务、工商行政、金融、财政和劳资等各方面经济政策在会计主体的执行情况,最终都将反映在会计上;二是表现在会计监督的价值信息的综合性上。会计监督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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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浅谈会计监督职能
浅谈会计监督职能
会计监督,就是经授权的会计人员按照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使用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单位内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督和督促,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为管理和决策服务.
作 者:赵洪秀 姚洁 作者单位:赵洪秀(日照市自来水公司,山东,日照,276800)姚洁(日照市人民医院,山东,日照,276800)
刊 名: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DONG ADMINISTRATIVE COLLEGE SHANDONG ECONOMIC MANAGEMENT PERSONNEL COLLEGE 年,卷(期): “”(4) 分类号:F231.6 关键词:会计 监督 职能 单位 内部篇5:浅析会计监督分析
浅析会计监督分析
【摘 要】目前,我国出现很多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会计监督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文章通过对现状的分析,从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加强单位负责人的会计监督责任、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员等几个方面对存在问题的对策进行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会计监督;现状;分析;对策
会计监督就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据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通过记录、计算、分析、检查等方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使之能够按既定的目标和要求来进行。会计监督的主体是经过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由于监督是一种权力约束机制,企业领导人作为授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本单位的利益,授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权力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会计管理过程中,贯彻领导的意图。其监督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所引起的资金运动,因此会计监督的内容覆盖企业经济活动的整个过程。会计监督根据各种合法制度,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以及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以达到提高企业工作效益。可以说,会计监督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而对企业的资金运动和经营管理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而这三个方面的监督必须相互协调,形成一套严密的监督体系。
1.我国会计监督的现状
会计监督职能伴随着会计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会计监督体系逐渐建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现阶段也还存在着不足。目前社会上,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会计工作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这严重阻碍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体现在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会计监督不力,会计工作者往往要无条件的服从管理者的意志,会计工作根本无法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因此强化企业会计监督职能,切实做好会计监督工作是当务之急。
2.我国目前会计监督存在问题的分析
会计监督不力,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比如,新的《会计法》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还有的企业在新的财务制度运行之后,仍用传统的做法来看待新制度,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使得出现“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会计管理混乱。第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是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相应的制度,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第三,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阻碍了会计工作的有效监督。第四,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由于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3.加强完善会计监督的对策
3.1加快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体系,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充实完善《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我国企业会计监督不力,问题还在于我国企业还未意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对内部监督还存在着很多误解,因此监督能力弱化,会计信息不真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单位加强内部监督的程度,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主要是体现在:参与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明确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这些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就是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这样就使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另一个人或另一个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者相联系,进行连续不断的检查和监督,使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3.3加强外部监督即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的作用
当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会计控制未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造成的,而实质上是因为所有者监督削弱以致会计控制失效造成的。是外部监督乏力造成的。要解决会计信息失真这一痼疾,在会计监督中单纯强调内部监督是不够的,也必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只有加强外部监督,通过外部监督对企业施加压力,并将这种压力转化为动力,督促企业实施会计控制。加强外部监督也就是加强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社会审计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根据有关规定,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目前很多注册会计师就没有确实履行其监督职能,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我国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检查。这样在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单位外部监督层次,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配合协调一致,为会计人员创造了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为确保会计监督的有效性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3.4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其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则一推了之,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人员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4.结束语
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会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明确的理解力和准确的判断力,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因此,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首先要主动的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操作能力,同时国家、社会也要提供相关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这些会计人员进行培养,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全面性、使得会计监督能够有效的得以执行。
篇6:监督会计≠会计监督论文
监督会计≠会计监督论文
在我国的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早已有了“会计监督”的概念,但至今尚无“会计监察”的概念。以至于在会计理论、会计立法和会计实务中,常常将“监督会计”混同于“会计监督”,造成了概念上的混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就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为此,笔者将结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并就“会计监察”概念的建立及其表述方法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从字面上看只是词序上的颠倒,但仔细分析起来,二者的含义是截然不同的。对于“会计监督”概念,大家都比较熟悉,也有比较成型的定义。一般会计监督的定义表达了以下几个基本含义:会计监督性质上属于经济监督;会计监督的范围限于经济组织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监督的客体为本单位经济活动,这个定义比较完整地表达了会计监督的基本含义。
而“监督会计”目前虽然还没有一个成型的定义,但它与“会计监督”概念有着严格的区别。其基本含义应是“对会计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性质既属于经济监督,也属于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监督的范围也比会计监督要宽泛得多,是对诸多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所确认的有关机构;监督的客体是会计主体的会计工作秩序,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我国新颁布的《会计法》就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会计凭证、会计账傅、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笔者认为,这里所规定的财政部门对各会计主体的监督,就是对会计工作秩序和具体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监督,或简称“监督会计”。由此可见,“监督会计”与上述“会计监督”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
二、新《会计法》中不该发生的概念混淆
在新《会计法冲,将监督性质、监督范围、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根本不同的两种情况都作为“会计监督”加以界定,这显然造成了“会计监督”和“监督会计”两个概念之间不该有的混淆,也是对“会计监督”概念的不适当应用。《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的规定中,就既包括了本来意义上的会计监督内容,也包括了应当理解为“监督会计’他内容。例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等,应属于“会计监督”的内容。而在《会计法》的`同一章中规定的财政部门法计师事务所。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各会计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则应属于“监督会计”的内容。
在《会计法》中,将“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写入同一章中,这种作法从表面上看似乎问题并不严重,对两种情况作不同的理解就可以了。但结合《会计法》的其他规定去看,有些问题就不好解释了。比如,在《会计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中,已经将“实行会计监督”作为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加以确认,而在“会计监督”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却又加进了“监督会计”的有关内容。如果这种将“会计监督’与“监督会计”划等号的作法能够成立,那么,“会计监督”是会计的职能,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会计”也可以被理解为会计的职能了。很显然,这样的认识和理解并不正确,已对人们产生丁一定的误导。
三、有必要建立‘偿计监察”概念
面对这些问题,有两种解决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对现有的“会计监督”定义进行修改,使之符合《会计法》中的规定,即在“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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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会计监督自查报告
我局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了《xx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xx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xx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xx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汇编》印发局内各单位。在各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办公室业务培训中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拓宽发布渠道,提升信息质量
大力加强内外网信息建设。内外网站是地税系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全系统统一使用内网信息编报平台并由专人负责编审,实现了省局处室、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及时采编报送和信息登载,确保了信息工作的时效性,提高了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成了外网改版,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全面地公开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截至年7月31日,外网共公开各类信息870条。
积极主动报送专报信息。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注的重点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地税系统工作动态。根据新形势对信息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改进信息服务方式,加大信息约稿力度,从会议、文件、新闻、领导讲话和批示中主动寻找、挖掘信息线索。高度重视信息编辑细节问题,做到信息编辑精细化,除严格把好信息编辑质量关,还对格式、标点、印刷精益求精,努力提升信息工作整体质量。截至年7月31日,共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专报130余篇。其中,国办采用信息1条,省政府采用专报累计达到33条。
着力完善外部公开平台。认真做好省政府电子政务外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总局地税频道等信息公开平台的内容保障和网络维护,及时更新发布信息。从优化公文处理流程入手,在公文处理环节增加政府信息公开选项栏,各处室在拟制公文时根据公文内容确定是否公开、公开时限及公开范围。公文正式发出后,由专人根据最终填报选项及时发布。同时,按照《xx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务动态、人事任免、总结计划、法规制度等信息。截至7月31日,我局共向xx省人民政府网站报送信息176条,向省政府报送信息公开目录33条,向国家税务总局地税频道报送信息126条。此外,我局还精心策划了省局领导在线访谈节目,由局领导在省政府网站上就房地产税收有关问题与网民进行实时交流。
有效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广泛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最新、最快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改革各项举措,让广大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理解并支持税务部门工作,为税收征管提供坚强的舆论保障。今年,我局已多次与电视台、xx人民广播电台等合作播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政策电视片和广播节目。在《xx日报》、《中国税务报》、《经济日报》等报刊上刊载文章38篇。
充分利用其他公开途径。在机关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详细公开各处室职责、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实事求是编制了我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在省政府网站上发布。每年及时向省档案局送交已公开的文件资料。
明确工作重点,突出监督检查
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函〔〕76号)要求,我局着力做好服务“两个加快”工作,突出公开重点,及时公开地税系统灾后恢复重建、深化行政效能建设、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方面的信息。在具体分类上,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比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划分标准,积极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严格把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前,我局共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1例,已按规定程序圆满办结,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同时,严格按照《xx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审核把关,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失泄密事件。
有效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切实做好监督考核。我局制定了《xx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聘请了28位各行业代表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为地税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并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纵深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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