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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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如何处理

篇1:此案应如何处理

此案应如何处理

此案应如何处理

刘冰

基本案情:某移动公司营业部(下称“营业部”――注: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于2月16日聘用某甲为营业员,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营业部安排给某甲的工作内容为:1、负责销售、保管其经手的手机;2、负责销售手机充值卡、201卡、301卡,3、每日将销售收入交会计进行结算。为便于管理,营业部提供给某甲一只专用保险柜(钥匙由其本人掌管),要求其每日上班时将手机从保险柜中取出摆放到柜台里,下班时再将手机从柜台中取出放进保险柜里,如果丢失,则由其本人负责赔偿。208月20日,营业部在盘点时发现某甲负责保管的一部价值4500余元的手机丢失,营业部要求某甲赔偿损失,某甲次日辞职离开。营业部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不够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未予立案。营业部随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双方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由要求某甲赔偿经济损失458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营业部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后营业部起诉至法院。

此案应该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驳回营业部的起诉。理由是:第一,某甲是营业部的职工,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与营业部发生的纠纷,应先由单位内部自行处理,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下称“条例”)第17条,该条规定对职工因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职工每月工资中扣除不超过20%的金额;1983年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下称“解答意见”)第(十五)条也规定“赔偿是职工应负的经济责任”;第二、营业部与某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纠纷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三,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因营业部与某甲系不平等的民事主体,法院受理后,仍应以该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范围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劳动关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就人身关系来讲,营业部与某甲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是不平等的。就财产关系来讲,营业部与某甲是平等的。本案中,营业部仅要求某甲赔偿损失,这种与某甲在执行职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财产关系而不是人身关系,()因此,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形成的纠纷是民事纠纷而不是劳动争议;第二、《条例》第17条及《解答意见》第(十五)条均规定了职工因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通过本单位行政手段责令其赔偿损失,从而对职工应负的经济责任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立。由于当时是计划经济体制,企业职工基本上在一个单位“从一而终”,企业可以通过扣发工资等行政手段要求职工赔偿损失,其行政决定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执行。因此,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条例》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如果职工在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后“溜之大吉”,企业应该采取何种法律手段要求该职工承担经济责任。就本案来讲,营业部已无法通过行政手段即从某甲每月工资中扣除20%来补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方法只有采取法律手段:一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因丢失手机价值达不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二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遗憾的是,《劳动法》对此没有相关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均未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该类纠纷列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这两条救济途径因不符合立案标准或不属于受案范围而被堵死,营业部只有采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唯一方式取得司法救济。第三、我国法律对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并非空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处理营业部与某甲之间纠纷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久作必犯,物极必反,正当王怀忠在副省长的职位上忐忑不安的时候,中纪委已经瞄上了他。4月7日深夜,正在北京参加有关会议的王怀忠被中纪委宣布实行“两规”,此案因此后来就被统一简称为“407”专案。实际上在此之前半年,中纪委的办案人员就已进驻安徽开展了对王怀忠的前期调查。

如同惊弓之鸟一般,王怀忠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阻止这场明显是冲着自己而来的调查,他相信经过多少风浪历练的自己只要有钱就没有什么办不成的事,他准备来一次人生最大的“博弈”。也许是病急乱投医,一直在找寻救命稻草的王怀忠不料却掉进了三个骗子设置好的圈套里。这就是后来被媒体广为报道的“冒牌台商骗倒副省长”的丑剧。

侯万清与孙德文(两人均因犯诈骗罪,于年2月9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本是无业人员,两人碰到一起免不了要交换各种信息。一次闲谈中,孙德文将时任安徽省副省长的王怀忠是个大贪官、中纪委正在对其进行调查的事告诉了侯万清。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侯万清牢牢地记住了这件事。

10月,一个偶然的`机会,阜阳市阳光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爱云(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8月被判处死缓)在北京与化名陈思宇的侯万清相识,侯当时自称是台湾商人,还炫耀说与一些中央领导人子女有关系。当张爱云说她是安徽阜阳人后,侯便问她是否熟悉王怀忠,中纪委正在调查王怀忠的问题。在得到张肯定的答复后,侯万清便让张打电话问王怀忠是否知道此事。在电话里,王怀忠告诉张爱云,要求与侯万清见面。

月,王怀忠到北京国际饭店与侯万清会面,两人单独交谈中,王怀忠要求侯为其办四件事:一是把告王怀忠的材料撤下来,二是尽快把他的“政敌”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判了,三是把现任的阜阳市委书记和公安局长调走,四是将王怀忠调到其他地方。晚上吃饭时,侯万清(陈思宇)说:“王省长你安心回去上班,你托的事我一定办好!”王怀忠听后连声说“谢谢,谢谢!”这次,王怀忠送给侯10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

同年12月上旬,侯将其中的10万元交给了孙德文,说是王怀忠送来的前期活动经费。孙便提出每办一件事,要王怀忠拿100万元。过了几天,孙德文在北京晚报上,看到肖作新被判无期徒刑的消息,大喜过望,心想:这是天上掉下的金娃娃,没找任何人,肖作新一事已经摆平了。于是他在别人伪造的一封关于王怀忠包养情妇、卖官、贪污受贿等几大问题的“举报信”上用红笔划了几条横线,连同一份载有肖作新被判刑的北京晚报交给侯万清。后来,侯万清将该“举报信”和报纸给张爱云看,说道:“已经办了两件事,要收200万!”张爱云当场给王怀忠打电话,告诉了侯万清的这一要求,并说要回安徽拿钱。

接到张爱云的电话后,王怀忠不敢怠慢,立即打电话让李洲第二天赶到合肥。12月5日,李洲与其助手杨某一起如期到了合肥,住进了中国科技大学招待所。当晚10点钟左右,王怀忠来到李洲房间,说中纪委的人正在阜阳查他,需要到北京活动,要求杨某陪其去趟北京。12月7日,王怀忠和杨某到了北京,住在安徽大厦。当天下午,王怀忠叫杨某给李洲打电话,要李准备200万元,有急用。杨某当着王怀忠的面给李洲打了电话,并说必须准备好,没有商量的余地。考虑到自己的公司都是在王怀忠扶植下发展起来的,李洲只好答应,他立即通知公司副经理白某做好准备。

12月9日早上7点多,王怀忠回到合肥。与此同时,李洲当天下午也按王怀忠的要求赶到合肥。在李洲所住的房间里,王怀忠告诉李洲,在北京活动的人需要200万元才给办事,本来准备向倪超(阜阳绿洲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丁佩琦要些钱,但这些能给钱的老板都被“双规”了,现在只能找你要。李洲见状便说:“年底资金紧张,只凑了150万。”王怀忠一听急了,说:“必须200万!否则人家不仅不帮忙,还要帮倒忙、捣蛋。”李洲于是同意了。第二天,杨某回阜阳从白某处取来了200万元,并按王怀忠的安排于当天晚上把其中的120万元送到合肥百花宾馆,交给北京来的一个女人(张爱云)。当面清点后,张爱云马上给王怀忠打电话,说120万元收到了。接着,张爱云马不停蹄赶到北京,将120万元连同自己的10万元一起交给了侯万清。侯将钱全部给了孙德文,孙将其中的10万元返还给了侯万清。

至于剩下的80万元,王怀忠让杨某暂时保管着,将来还得给办事人。过了几天,为掩盖真相,王怀忠又安排张爱云和杨某编造用上述款项合伙做生意的虚假协议,因遭杨反对未能得逞。202月,王怀忠又向安徽云鹏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邓双梅及其丈夫于旦生索要了人民币50万元,也试图用来疏通关系,以阻止中纪委的调查。

再说侯万清、孙德文拿到钱后,“轰”地一下作鸟兽散,但这边可“苦”了王怀忠,其企图“摆平”中纪委的疯狂举动正好加速了其的灭亡。年3月,涉嫌利用金融凭证诈骗的张爱云被警方逮捕,她揭发了“北京有个叫陈思宇的台商大骗子”,王怀忠的严重问题由此进一步明朗化。

瞑顽不化

中纪委“407”专案组将王怀忠违纪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后,于2002年9月30日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犯罪对王怀忠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又将其逮捕。20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山东省检察院审查。一个月后,山东省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济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年11月13日,该院就此案正式提起公诉。同年12月10日,该案一审开庭,12月29日作出一审宣判,今年1月15日,二审下达终审裁定。

据王怀忠的辩护律师王亚林、于新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介绍,该案在整个审查起诉和一、二审审理期间,王怀忠也一直在进行着对自己前途和命运的博弈,不过,他敢于这样搏一把完全与他对形势的判断密切相关。王怀忠的基本判断主要有两点:其一、认为从前车之“鉴”来看,犯罪数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省部级干部不会判死刑,因此只要自己不承认,检察机关又找不到证据,命就能够保住;其二、认为对自己的问题处理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第一是副省长的职务被撤销,第二是判个七八年,第三是判死缓,因此要争取第一种,确保第二种,避免第三种,无论哪种结果,最终都不会掉脑袋。

正是这种自以为什么时候都可以“逢凶化吉式的乐观”,让王怀忠无论面对他的辩护律师还是办案的检察官、法官,他都一直为自己鸣冤叫屈。王怀忠的第一辩护人王亚林曾经先后五次分别在北京秦城监狱和山东省看守所会见了王怀忠,他每次都反复辩称自己无罪,而且理由如出一辙,比如“我几乎天天晚上有应酬,都不在家,没时间收这个钱。”“我老婆韩桂荣也不在,晚上都出门打麻将。”“两个人来送钱,那是违法,我怎么可能收?”等等,总之合理的解释少,狡辩的成分多。

王怀忠并不是个法盲,这倒不仅仅因为他曾经分管过政法,这点从他的表现也能看得出来。在与律师于新会面时,王怀忠一手拿一

副老花眼镜,一手拎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着厚厚的材料,还有一本关于刑法、刑诉法方面的汇编书,后来也老见到他拿这本法律汇编书。有一次,律师给他解释无罪推定原则时,不料他当即插话,说这个原则源于《人权宣言》和意大利宪法。他甚至对犯罪学之父贝卡利亚都有了解,律师认为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对此说得清楚。后来,他还要求律师调查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所谓的“刑讯逼供”的情况,律师认真地进行了查验,发现根本没他说的这种情况,王怀忠便不再说什么了。

2003年11月7日,北京下起了第一场雪,王亚林和于新带着正式的起诉书去见王怀忠。据王亚林后来对记者说,王怀忠这时候已经看到了济南市中级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他找出该起诉书上三处“特别”之处,即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资产损失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很沮丧地说:“完了,这是要杀我了。”并且还随口吟出了李清照的“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的诗句来。看来,王怀忠此时已经预感到了什么,但又的确不甘心什么。同前几次一样,他仍然没有对事实部分补充新的证据,也没有就案情本身有什么新的说法,只是给两位律师列了一串长长的名单,希望这些人届时都能够出庭。

至于王怀忠在办案人员面前的表演,则更象是在摆龙门阵。新华社记者就这些情况采访了本案第一公诉人、山东省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王环海,据王处长介绍,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他们共8次提审王怀忠,每一次提审,王怀忠都会提出狡辩的理由,不断提出新的证人和知情人。第二次提审时,办案人员将调查情况反馈给王怀忠后,王一见此证言对自己不利,就再提出新的证人,如此往复。

王环海还说,有一次,王怀忠在有关部门办案人员的劝说下讲,你们对我苦口婆心,我对不起党,我是党培养起来的,我应该讲,说着自己就慢慢地哭,最后竟跪在办案人员面前。哭的过程中,他又说这个事情我不能再和组织上对抗下去了,我要实事求是地都讲出来。于是办案的同志说,你不要哭了,就递给他毛巾,叫他起来。他擦完泪,坐那儿说,我确实也想讲,把我的问题像竹筒倒豆子一样都讲出来,但我想了,豆子在哪儿呢?王怀忠就是这样反反复复,信口雌黄,其真实目的是想搅浑水以逃避惩罚。

庭上狡赖

2003年12月10日上午8点26分,随着审判长一声令下,令安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王怀忠职务犯罪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在两名法警的左右裹挟下,王怀忠被带上了法庭。

以检察官的身份参加旁听的记者注意到,王怀忠这天身着深色西服,白色衬衫,打着领带,戴着浅色眼镜,头发显然经过精心的打理,虽然比当副省长的时候要瘦削不少,但看上去精神状态倒还不错。

审判长首先向王怀忠发问,以查明其身份、历任职务,王怀忠回答得很干脆:“对!”“需不需要申请回避?”“不需要!”声音颇为响亮,但官味儿仍然十足。

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首先宣读起诉书,大屏幕上同步显示出起诉书的内容,让现场的旁听人员一目了然。而架在审判区的三台摄像机和旁听席上的一台摄像机同时将现场的情况传至同一楼层的法院新闻发布中心,那里有不少有关方面的领导同志在观看。

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过程中,王怀忠始终在仔细倾听,唯恐漏掉一个字。在接下来的举证质证中,对起诉书指控的11起受贿、索贿的事实,王怀忠全部予以否认。他否认的第一个理由是,两个人同时送钱我不可能收,他辩解说:“我是个领导干部,我是懂政治、懂法律的,两个人一起送钱我不会收。”针对起诉指控他索取阜阳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倪超等四人或者单位人民币275万元的事实,王辩解的理由是向他们借钱,而不是索贿。他否认的第三个理由是至间不可能收钱,因为当时有三个因素让他不可能“张开血盆大口”:正在对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案件进行查处;阜阳正在搞“三讲”;中央正在对其拟任副省长一职进行考察。甚至对于其爱人韩桂荣的证词,王也予以否认,他认为其爱人作证时精神状态不好,大脑不好使。

公诉人指出,由于王怀忠这几年来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关系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的不当利益,目前已经给国家造成了4162万元的损失,王怀忠应该对这笔损失负责。

但王怀忠对此很不以为然,他在阐述了一番自己为国家做出的贡献后,轻描淡写地说:“这4000多万的损失即使造成,也是集体决策的失误,不该把这笔账算到我头上”。他同时辩解,自己做出的每一个决策,都是“经过集体研究的,都是符合中央和地方的政策的”。

关于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此案件过程中,共扣押、冻结了其家庭财产达941万元,对此项指控,王怀忠显出一副很不知情的样子,反复说一句话:“我不知道这些钱你们是怎么算来的。”他称,听其爱人讲,家里财产绝对不会超过60万元。

尽管多媒体示证系统上对一些主要的证据进行了展示和宣读,但从头到尾,对于上百件证据,王怀忠只对两件很爽快地表示“不持异议”。一份是合肥市某邮政储蓄所的一份价值20万元的存单,户主写的是王怀忠女儿的名字;另一份是有关对其在阜阳的一套估价为15万余元的房屋产权证明。除此而外,整个庭审中,王怀忠一口一个这不是事实,一口我有几点疑义,一口一个请法庭明察,甚至称“历史会证明这是一个大冤案”。

最后陈述时,王怀忠虽然还不忘狡辩,但同时也自相矛盾地表示:“我服从法庭的判决,认真改造自己。”与许多贪官充分利用“最后陈述”的机会进行深深的忏悔不同,王怀忠只用了两分钟就解决了问题,更不用说有什么悔过了-----这倒与他的一贯表现十分一致。

事实胜于雄辩,2003年12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张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听到宣判后,此时的王怀忠倒显得很平静,被带出法庭时,甚至还不忘向辩护律师拱手致谢。

九辩驳回

尽管王怀忠用尽了伎俩,施尽了招数,但铁证如山,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书的下达,王怀忠的人生博弈也就走到了终点。记者回过头来经过对该案一审判决书的仔细梳理、解读,清楚地了解到了一审法院作出这样判决的理由和有关法律依据,也再一次见证了王怀忠的贪婪与谎言:

(一)、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怀忠从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期间,利用其担任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行署专员、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和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打招呼、签批文件、主持召开协调会等方式,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企业买断、贷款、减免有关费用、企业合作以及洽谈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巨额贿赂折合人民币517万余元。

王怀忠辩解: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协调贷款是为了发展阜阳的经济,签批文件、召开协调会

为有关单位经济征地、拆迁、减免税费,均是依照国家政策和安徽省、阜阳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并且是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

法院查明:在起诉书指控的每起受贿事实中,王怀忠均接受了行贿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签批文件、主持召开协调会或者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了利益,王怀忠在庭审中亦对此作了供述。王怀忠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定罪条件的规定。其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利益的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是否经过了集体研究决定的形式,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

法院结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指控:王怀忠非法收受杨晓明、姜旭等人200多万元人民币。

王怀忠辩解:这些钱绝大部分均是两个人一起送的,我分管过政法工作,懂得法律,两个人送钱我不会收;1910月到198月,全国正在开展“三讲”,安徽省纪委正在查处肖作新的腐败问题,我作为安徽省副省长的人选,有关部门正在对我进行考察,在此期间收受180万元不符合常理,我没有受贿的动机和目的;

法院查明:法庭审理质证的相关证据证明了王怀忠于上述期间收受贿赂的事实确凿无疑。

法院结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三)、指控:有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王怀忠受贿的犯罪事实。

王怀忠的辩解:证人证言都是虚假的,不可采信。

法院查明:本案侦查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本案大部分证人居住或者工作在安徽,侦查机关通知证人到侦查人员在外地办案居住的宾馆或者招待所进行,是工作需要,没有证据证明有关证人因为取证地点的原因而作了虚假陈述;证人证言是证人对已经过去的事实通过记忆作出的陈述,证言之间在细节问题上存在不一致有客观性和合理性,言词证据之间在细节上完全一致反而没有客观性和合理性。本案证人证言之间在细节上的不一致程度在合理范围内,这种不一致的存在不影响对有关证言的采信。

法院结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四)、指控:1995年至,王怀忠应深圳国银投资

集团董事长相坤的请求,利用其担任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主持召开协调会等方式,为该公司开发阜阳银海花园、国际工业园、招商大厦等项目解决建设用地及减免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102.3万元等方面谋取利益。197月底,相坤为表示感谢,利用邀请王怀忠到澳大利亚参加招商活动的机会,在悉尼王怀忠住的酒店房间,送给王1万澳元。

王怀忠的辩解:到澳大利亚考察期间所使用的澳元,是到澳大利亚前在上海用6000美元兑换的,这美元是我在亳州任职期间与朱四辈合伙做生意赚的。我没有收相坤1万澳元。

法院查明:法庭审理质证的相关证据证明王怀忠收受了相坤1万澳元,王怀忠不可能通过与朱四辈合伙做生意获得利益,在去澳大利亚前也没有时间去兑换澳币。

法院结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五)、指控:年至年,王怀忠应时任阜阳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新华请求,通过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召开协调会等方式,为该公司开发、承建的奎星花园、汽运大厦项目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589万余元、土地出让金205万元。为表示感谢,1999年8月上旬,王新华将10万元,加上王怀忠以前交给他保管的10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以王怀忠女儿的名义存起来,并将存单交给了王怀忠.

王怀忠的辩解:王新华交给我20万元人民币的存单,是我交给他保管的,不是受贿。

法院查明:王怀忠在被侦查人员第一次询问时主动交代收受王新华20万元的存单,经侦查人员与王新华核实,王新华提出其中的10万元是王怀忠托他保管的,其仅送了10万元。侦查人员再次询问王怀忠时,王怀忠供认,其中的10万元是其交给王新华保管的,承认收20万元的目的是看侦查人员是否实事求是办案,把事实查清。根据该起受贿事实的案发、查证经过和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足以认定王怀忠收受王新华10万元。

法院结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六)、指控:1994年至1997年,王怀忠应阜阳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倪超的请求,为该该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在征地、立项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擅自批准为其减免土地出让金1555万余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780万余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66万多元。年5月,王怀中在天津开会期间,在其开会的房间内,向倪索取人民币5万元。

王怀忠的辩解:在天津开会期间向倪超要人民币5万元,是因为倪超在1995年向我借了5000美元,该5万元属于还款,不是索贿。

法院查明:倪超证实,其从来没有找王怀忠借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找王借钱。同时,根据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借5000美元不需要归还5万元人民币。

法院结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七)、指控:1994年3月,王怀忠为李洲原任职的安徽国立公司在开发国贸大厦用地方面谋取利益,造成政府土地纯收益流失400万余元。在国贸大厦建设过程中,王又为其减免了城市建设配套费等713万多元。2000年11月底,王怀忠得知中纪委正在对其问题进行调查后,经张爱云介绍,认识了无业人员侯万清(化名陈思宇,已被判无期徒刑),遂要求其找关系阻止调查,侯答应帮忙并向王怀忠索要人民币200万元。王怀忠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务之便,要求李洲为其提供200万元。李洲在阜阳将款筹齐后,王怀忠安排杨某于同年12月10日将200万元带到合肥,王获得此款后,又安排杨将其中的120万元交给张爱云,由其转交给侯万清,其余80万元让杨某暂时保管。事后,为掩盖真相,王怀忠安排张爱云和杨某编造用上述款项合伙做生意的虚假协议,因早杨反对未得逞。

王怀忠的辩解:向李洲索要200万元不是事实,这200万元是杨某向安徽亚杰国贸集团公司借的,有杨某亲笔写的借条为证,并且这笔钱也是为杨使用。

法院查明:王怀忠为阻止有关部门对经济犯罪的查处向李洲索要了人民币200万元,杨某就200万元写的借条是李洲所在单位为应付查账要求杨某打的假借条。

法院结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八)、指控:2000年12月,王怀忠利用

担任副省长的职务之便,对安徽牛王皮业服饰集团与上海梅林正广和集团的合作洽谈提供帮助和支持。期间,王怀忠以急需用钱为由,两次向牛王集团董事长王静索取人民币20万元。2001年2月,王怀忠应安徽云鹏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邓双梅及其丈夫于旦生请求,利用副省长的职务便利,专门为其夫妇参加的一项目召开协调会。期间,王怀忠向于旦生索要人民币50万元。邓双梅将此款筹齐后,被王怀忠用于疏通关系,以阻止中纪委的调查。

王怀忠的辩解:王静的20万元是借款,不是索贿。于旦生夫妇的50万元是为了帮助朋友余永强、苏辉满而借的,不是索贿。

法院查明:王怀忠以其合法收入,无法偿还这70万元的借款,同时王怀忠拥有巨额非法所得,没有必要向他人借款。其向王静、于旦生夫妇索要钱款时,丝毫没有借款及归还的意思表示。

法院结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九)、指控:王怀忠对480余万元的家庭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怀忠的辩解:我不清楚家中有480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知道侦查机关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我爱人跟我讲过家里只有60万元的存款。我已于2000年3月与韩桂荣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所指控的巨额财产与事实不符,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查明:1、本案扣押的巨额财产,不仅有被扣押钱物持有人、见证人在《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上的签字,还有持有人关于被扣押钱物来源的证言,王怀忠对于拥有巨额财产的事实,应当是明知的。

2、2000年3月,王怀忠利用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权,指使阜阳市颍州区有关负责人违规代其办理了与韩桂荣的“离婚证”,韩桂荣没有接受,将该“离婚证”退还给了代办人。王怀忠在庭审时亦供认其与韩桂荣“离婚”后,仍在一起生活,“离婚证”是无效的。

法院结论: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篇2:此案应如何处理论文

此案应如何处理论文

基本案情:某移动公司营业部(下称“营业部”――注: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于2002年2月16日聘用某甲为营业员,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营业部安排给某甲的工作内容为:1、负责销售、保管其经手的手机;2、负责销售手机充值卡、201卡、301卡,3、每日将销售收入交会计进行结算。为便于管理,营业部提供给某甲一只专用保险柜(钥匙由其本人掌管),要求其每日上班时将手机从保险柜中取出摆放到柜台里,下班时再将手机从柜台中取出放进保险柜里,如果丢失,则由其本人负责赔偿。2002年8月20日,营业部在盘点时发现某甲负责保管的一部价值4500余元的手机丢失,营业部要求某甲赔偿损失,某甲次日辞职离开。营业部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不够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未予立案。营业部随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双方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由要求某甲赔偿经济损失458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营业部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后营业部起诉至法院。

此案应该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驳回营业部的起诉。理由是:第一,某甲是营业部的职工,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与营业部发生的纠纷,应先由单位内部自行处理,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下称“条例”)第17条,该条规定对职工因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职工每月工资中扣除不超过20%的金额;1983年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下称“解答意见”)第(十五)条也规定“赔偿是职工应负的经济责任”;第二、营业部与某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纠纷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三,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因营业部与某甲系不平等的民事主体,法院受理后,仍应以该纠纷不属于民事审判范围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劳动关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就人身关系来讲,营业部与某甲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是不平等的。就财产关系来讲,营业部与某甲是平等的。本案中,营业部仅要求某甲赔偿损失,这种与某甲在执行职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财产关系而不是人身关系,因此,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形成的纠纷是民事纠纷而不是劳动争议;第二、《条例》第17条及《解答意见》第(十五)条均规定了职工因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通过本单位行政手段责令其赔偿损失,从而对职工应负的经济责任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立。由于当时是计划经济体制,企业职工基本上在一个单位“从一而终”,企业可以通过扣发工资等行政手段要求职工赔偿损失,其行政决定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执行。因此,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条例》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如果职工在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后“溜之大吉”,企业应该采取何种法律手段要求该职工承担经济责任。就本案来讲,营业部已无法通过行政手段即从某甲每月工资中扣除20%来补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方法只有采取法律手段:一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因丢失手机价值达不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二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遗憾的是,《劳动法》对此没有相关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均未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该类纠纷列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这两条救济途径因不符合立案标准或不属于受案范围而被堵死,营业部只有采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唯一方式取得司法救济。第三、我国法律对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并非空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处理营业部与某甲之间纠纷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篇3:此案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此案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简要案情:

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自有房屋(铁路房改房、全部产权)一处以2.4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先付款2千元,余款待原告于年底办完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预付原告2千元,并在得到原告的许可后入户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5月,铁路置换中心成立,原被告共同去办过户手续,根据牡铁分局年4月发布的牡分房[2003]111号文件《关于公布<牡丹江铁路分局职工住房内部转让换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被告因为比原告工龄短,所以必须向置换中心补交9千余元的工龄差价才可办理。因双方都不愿负担此款,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铁路的房屋虽然也给办理产权证,但没有市里房照,不能上市流通,只能在铁路职工内部流通,归铁路分局管理,因此属于企业自管房,作为铁路职工,必须执行分局的各项规定,铁路的内部文件具有约束力。双方签订合同是在铁路房屋置换办法出台之前,参照市里的交易习惯协商的,而按照后来铁路的内部规定,价款却相差了很多,是出乎双方意料的,应认定为重大误解,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

被告认为,此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约定原告过完户被告给付余款,原告没有办过户手续,并不是被告违约。关于铁路内部文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不具有约束力,不合理的规定就不应执行,合同应继续履行。

分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铁路分局是企业,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只能就具体事项的操作做出一些规定,且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有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本案中铁路分局的文件与建设部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不一致,应认定无效,没有约束力。据此,应中止案件的审理,先打行政官司废止铁路分局的文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设部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特指的是上市交易的房屋,而铁路企业的房屋,虽也办理产权证,但却是内部的房产证,不能上市流通,因此,不能适用建设部的规定。就目前情况看,铁路房屋的开发者、管理者均为铁路企业,是典型的企业自管房,居住、使用房屋的也多数是内部职工,均受企业管理;就本案来说,若不按文件执行,就办不了过户手续,因此,企业的内部文件是有约束力的`,效力等同于行政法规,该合同违反文件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第三种意见同意企业的内部文件有约束力,但是不应认定无效。因为买卖双方是在铁路房屋置换办法出台之前,参照商品房的交易习惯协商确定的买卖协议,但双方均没有预见到需补交工龄差价款,因此本案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原、被告诉争的房屋,系牡丹江铁路分局自行开发管理的企业自管房,原告虽已购买了房屋的全部产权,但并不具备上市买卖的条件。国家有明确的规定,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不能自由买卖,其交易要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而牡分房[2003]111号文件,对职工住房的内部转让换购问题所作出的规定,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对其自管房屋具有约束力。

其次,铁路内部文件并不是行政法规,效力更不能等同于行政法规,因此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只要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就应尽量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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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灭鼠药中毒应如何处理

灭鼠药种类很多,常见的有安妥,敌鼠钠盐等。人误食它们后中毒的表现不一样:安妥主要损伤肺毛细血管,使中毒者口部、咽喉有烧灼感,口渴、头晕、躁动,甚至呼吸困难、皮肤青紫、昏迷。

灭鼠药中毒应如何处理

急救灭鼠药中毒者的方法是:

让患者大量喝温开水或淡盐水后催吐。可以用长勺或筷子压患者舌根,直到吐出来的是清水样的液体为止,以减少毒物吸收。

尽快呼叫急救车将患者送医院。

将已昏迷的患者摆放成侧卧位(复苏位),以保持呼吸道通畅。

不能给患者吃含油食物,避免加速毒物吸收。

有机磷中毒

吞吐含有有机磷的敌敌畏、乐果等农药以及吸入毒气沙林,人就会出现头晕、呕吐、肌肉抽搐、流口水、出大汗,甚至大小便失禁、昏迷,呼出的气体和呕吐物有蒜臭味。此外中毒者瞳孔缩小如针尖。皮肤接触和呼吸道吸入农药也会引起中毒。发现是有机磷中毒,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如果经皮肤接触中毒,要立即脱去中毒者被污染的衣服,及时清洗皮肤。

如果经口吞入中毒,要立即催吐,以排出毒物,并及时送医院进行洗胃和药物治疗。

如果患者已经昏迷,可将其摆放成侧卧位(复苏位),以保持呼吸道通常,并尽快呼叫急救车东患者去医院。

篇5:氰化物中毒应如何处理

氰化物的种类甚多,如氢氰酸,氰化钠、氰化钾、乙腈、丙烯腊等。氰化物的用途很广泛,用于电镀业、金属渗碳和提炼金银等贵重金属;腈类用于制造合成纤维;氰化氢气体用于船舱灭鼠等。氰化物蒸气主要由呼吸道吸入,高浓度氢氰酸也可经皮肤吸收。生产中如不慎氢氰酸溅入眼内,可经粘膜迅速吸收。氰化物经胃肠道吸收也很迅速。氰化物大多数属剧毒类,人口服l~2滴即可致死。一般氰化物急性中毒,多见于意外事故成误服含氰化物食物(苦杏仁、白果等)。

氰化物中毒的症状

急性吸入氰化氢气体,开始主要表现眼、咽、喉粘膜等刺激症状。经口误服,开始主要表现为流涎、恶心、呕吐、头昏、前额痛、乏力、胸闷、心悸等。继而出现呼吸困难、神志不清或昏迷。严重者可出现抽筋、大小便失禁,最后死于呼吸麻痹。若大量摄入或误服氰化物,可在数分钟内呼吸、心跳停止,造成所谓“闪电型”中毒。长期小量接触氰化物,有时可产生头昏、头痛、睡眠差、食欲不振、胸闷、心悸等神经衰弱症状。皮肤长期接触氰化物,可引起斑疹、丘疹或疱疹。

氰化物中毒的防治

在生产和使用氰化物的车间、仓库内,必须严禁吸烟和进食,严防氰化物经手污染食品并经口摄食。加强个人防护、严格进守安全操作规程等。

一旦发生急性中毒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越快越好,具体抢救办法如下:立即将亚硝酸异戊酯1~2安瓿包在手帕内打碎,紧贴在患者口鼻前吸入,同时进行人工呼吸。每1~2分钟令患者吸入15~30秒。根据病情反复吸入数次。静脉注射3%亚硝酸钠10~20毫升,速度要慢,以防血压突然下降。随即用同一针头,静脉注射25~50%硫代硫酸钠25~50毫升。皮肤、粘膜受氰化物污染者,立即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凡使用或生产氰化物车间,应备有急救箱和自来水冲洗龙头。经车间或现场抢救后,送医务部门进一步治疗。

篇6:硫化氢中毒应怎样处理

硫化氢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废气,在硫化物遇酸,使用多硫化制造硫化染料或使用硫化染料时都可有硫化氢废气逸出。此外,在处理腐败的鱼、肉、禽蛋,疏通阴沟,粪窖清除,清洗咸菜池等都有可能接触到硫化氢。

硫化氢中毒的症状 硫化氢气体主要经呼吸道吸入,低浓度的硫化氢气体能溶解于粘膜表面的水分中,与钠离子结合生成硫化钠,对粘膜产生刺激,引起局部刺激作用如眼睛刺痛、怕光、流泪、咽喉痒和咳嗽。吸入高浓度的硫化氢可出现头昏、头痛、全身无力、心悸、呼吸困难、口唇及指甲青紫。严重者可出现抽筋,并迅速进入昏迷状态。常因呼吸中枢麻痹而致死。

硫化氢中毒的防治 防治硫化氢气体中毒,首先在生产过程中要防止硫化氢气体外逸和发生意外事故。车间里产生的硫化氢气体,不应直接排放到周围大气中,应采取净化措施,以免影响居民的健康和农作物的生长。如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迅速将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注意安静、保暖。呼吸暂停者施行人工呼吸。在深沟、池、槽等处抢救中毒患者时,抢救者自己必须戴供氧式面具和腰系安全带(或绳子)并有专人监护,以免抢救者自己中毒和贻误救治病人。

篇7:产品滞销,代理商应如何处理?

又是一次例行月度盘点,原经理接过手中的盘点报表,惊异发现豆浆机JC-1508既然还积压了1520台在仓库,近三个月该型号没有出货一件,接着原经理又把各个终端的库存及近三个月的终端销售报表拿来对比研究,97个直腔终端渠道三个月只零售了9台!而且终端渠道中还有767台库存。

虽然市场实战证明百分之八十左右的产品均处于滞销状态!如不正确分析产品滞销的原因,不拿出正确的滞销产品处理方法,随着电器更新换代的高速发展,手中的豆浆机款式、型号将会一文不值。若滞销品变成废品滞销品,若管理不善,再加上日积月累,又长期得不到清理,滞销品就会出现老化的现象,导致滞销品品质劣变,本来可以处理销售的滞销品,就有可能成为废品。产品一旦成为废品,就意味着代理商将无法实现产品价值的正常变现。产品的资金成本就会无形流失。更重要的此型号不但占用仓库资源,更是浪费了寸土寸金的终端柜台。导致后期新品在终端没有位置陈列。原经理决定开会,分析产品滞销的原因、在完成盘点统计后,根据盘点表的数据信息,原经理要求生活电器部门经理及时地组织部门业务,对滞销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追溯,认真查明产品滞销的原因,同时通过讨论,原经理听取了员工对部分滞销品的处理意见,最终做了如下处理方案:

1、与区域的代理同行换货

原经理说,通过电话联系临沂的黄总,此型号江苏看来滞销的产品,在临沂的地区这个型号根本就不属滞销品。原经理知道这个信息后,就就立即通过跨地区调货的方式,来处理手中的滞销产品。原经理说在中国,很多产品在北方市场销售很旺,但是在南方销售却不尽人意,代理商手中的滞销品就可以通过外调给北方市场的代理商实现滞销品资金占用的 。通过次此换货,原经理一下子就处理了台,原经理说,其它处理滞销品的方法很多。

2、外观翻新修复优化包装

原经理说,剩下的部分滞销产品因为包装坏损、外观过时、功能短缺等存在可修复、可升级的特征,自己可以通过品质修复更新的方法,改变和美化滞销品的品质特征,在不欺骗消费者的立场上,在正规的销售渠道,也可以及时地把滞销品组织销售出去。如通过更换包装、更换零部件、追加功能设置、外观翻新等修复优化产品品质的方法,

这种方法在电器行业中,也是经常用的一种方式。

3、走二三线乡镇市场处理

此款式的豆浆机,主要是外观不太适合大城市的审美观点,导致现在在南京难于销售。原经理讲,其实部分滞销品,在一级市场可能已经成为消费者厌弃的产品,但是在二、三级市场可能还是适销产品,把这些滞销品及时的转移到二、三级市场销售,二、三级市场的经营者还能获取可观的经营利润。纯豆浆机,在一级市场可能销售困难,因为城市的人感觉得喝豆浆已经习惯了,而且会导致男性健康影响,而现在流行喝美糊之类。但这个豆浆机到了乡村市场就可能因为成本适宜,能够满足乡村市场用户的需求。还有一些建材商品,在一级市场的消费者眼里,已经看似“落伍”,但是在低级别的市场,却有较大的市场空间。

4、及时促销清仓打折处理

电器行业就是更新快,此豆浆机刚刚进货是275元,我们终端零售399元,现在产品营销不动了,公司也推广出新的做美糊系列的产品,导致难卖产。原经理说有的滞销产品,因为消费流行趋势在一段时间过去后,可能会死而复生,也有可能因为产品本身具有其他产品所不能替代的某些特征,在产品经过一个使用周期后,二次消费的机会依然存在,对于这样的产品,经销商完全可以采用及时促销清仓打折处理销售的方式来处理滞销产品,不但不会降价处理,而且还会获得正常的经营利润。很多电器能又活了起来,主要是此款式经典,一时滞销是新品上市太快,过于集中导致。这种情况下采用拉位降价,表面上看来是处理价销售,实际上还是坚持利润获取的销售行为。


关于作者:

吕谏:吕谏,经济研究会研究员、市场渠道管理顾问,数十家经济、营销、管理类专业性网站和报刊杂志媒体的专栏作者和特约撰稿人。专注于产品推广、代理商体系构建、市场渠道管理。在销售与管理、品牌与战略、人力资源与企业文化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理论总结。对成长性企业和组织的战略规划、文案创意传播、活动策划执行、品牌规划推广、公关危机应对、销售渠道管理等方面有独特造诣。Email:emktlj@163.com查看吕谏详细介绍 浏览吕谏所有文章 进入吕谏的博客

篇8:测量发生差异,工程量应如何处理?

测量发生差异,工程量应如何处理?

(1)   评判标准: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的规定,土方量差异不超过7%,石方量差异不超过5%,砼量不超过3%,均属正常范围,在比较差异量时应分段、分部位进行。

(2)   当差异量不满足上述评判标准时,由监理中心牵头组织对各方提供的实测资料进行仔细的核对,包括重新进行外业测量,以求找出原因,予以协调纠正,

(3)   当由于历史条件限制等原因,造成差异量不满足上述评判标准又难以找出直接原因时,由监理中心主持在上述三方协商的基础上,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最终工程量:

a 选择可靠、精度较好的某方测量成果。

b 取施工、监理、业主三方测量成果的平均值。

c 选择三方中某两方较可靠、精度较好的测量成果取平均值。

篇9:供货方提前交货应如何处理

不是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不论是延误交货还是提前交货都属于违约行为,提前交付货物不仅采购方需要提前支付货款,还要增加保管费用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的货物交付方式不同,处理方法也有所区别。

1、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

2、约定由供货方供货的合同,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采购方接受货物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2)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

篇10: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2003年6月10日,方如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陈志真拖欠借款1万元未还。法院审理时发现,陈志真已于一年前外出,现下落不明,方如提供的陈志真于2001年8月具写的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上书“欠到方如借款壹万元(¥1000.00元)”。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处理,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从借据看,不能准确认定借款金额究竟是1000元还是10000元,被告陈志真又外出下落不明,无法向其核实借款情况,也无从听取到他的答辩意见。如若贸然下判,很可能导致法院判决结果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结果,从而损害当事人权益和法院形象。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被告借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借据在关键的借款金额上存在较大的`冲突,在一份证据中其证明内容相互对立,应否认该借据的证明效力,故应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万元。首先,被告在具立借据时将大写金额排在小写金额之前,小写金额用括号括起来,含有对前述大写金额进行注释之意,从借款金额排列的顺序看,排列在先的效力应优先。其次,根据人们的通常习惯,在进行金钱交易时,一般均书写大写金额,并以大写金额为准,而小写金额则可写可不写,且其稳定性较差,容易添加变更,其证明力和重要性远不如大写金额。而且,从人们的书写习惯上看,大写金额因字型较复杂,人们书写时精力相对集中,所写金额与实际金额不同的概率极低,而本案小写金额因“0”较多,在连写或不小心时极易因增减“0”而出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运用逻辑推理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被告欠原告款项为1万元,故应判决其归还1万元欠款。

笔者认为,本案应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0元。理由是:

1、被告下落不明和原告举证瑕疵并非中止诉讼的法定条件,本案中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被告何时能够回来或出现系不确定因素,如果中止审理则可能造成原告权益长期得不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后果,实质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本案也不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虽然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存在内容相互冲突的瑕疵,但证据本身并未否认借款事实,借款事实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只能从中选择一个借款金额予以认定裁判;

3、在借款金额大小写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下,将大写金额认定为事实不具有正当性,因为借据是在当事人疏忽状态下形成的,无论是大写金额还是小写金额均存在出错的可能性。借据是连续书写完成的,排列在先的金额不必然效力优先,而且从普通人的视觉感受来看,小写金额较为醒目,更加一目了然,如果该小写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当场发现借据瑕疵的可能性也许更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2款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案的证据具有唯一性,单凭这份唯一的借据本身无法判断事实真相,而原告对主张要求被告归还1万元欠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借据金额内容冲突,小写金额1000元直接对抗了壹万元的大写金额,原告同时还需就借款金额并非1000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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