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形式?(通用10篇)由网友“刘璐璐”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形式?,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形式?
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形式?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2]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中国1994年公布的《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制作虚假广告判多少年?
一、制作虚假广告判多少年?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假广告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竖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抒告。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表现形式
(一)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二)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三)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消息虚假的广告:即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具体常见的虚假广告表现有:
1、在广告中对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谎称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2、在广告中对未获奖或未达到某种获奖级别的商品谎称获奖或夸大获奖级别。
3、在广告中对未获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的商品广告谎称获得优质产品证。
4、在广告中对使用劣质原材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优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
5、在广告中对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取得专利申请或专利证书。
6、在广告中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质
7、在广告中对用途单一的商品谎称多种用途。
8、在广告中对失效的商品谎称首次生产。
9、在广告中对未定点生产商品谎称国家定点生产商品。
10、在广告中谎称原产地消费者误认为品质优良。
11、在广告中非进口商品谎称进口商品,以此提高产品品牌。
12、在广告中对非先进技术生产的商品谎称先进技术设备生产。
13、在广告中对非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商品谎称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
14、在广告中对交易资料弄虚作假。
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虚假广告。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对于广告真实性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虚假广告传递的是虚假的信息,会误导消费者和使用者,一旦消费者接受了广告所传递的虚假信息,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失,严重的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所以《广告法》中一再强调广告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3: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对于虚假宣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虚假宣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面对虚假宣传,有以下解决途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虚假宣传解决的途径有五种:
(一)面对虚假宣传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面对虚假宣传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面对虚假宣传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面对虚假宣传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五)面对虚假宣传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虚假宣传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对于商家虚假宣传行为,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
再次,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商家虚假宣传赔偿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虚假宣传赔偿,依照其规定。
篇4: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企业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1、虚假宣传处罚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主管部门
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例外是其他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
3、企业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商业宣传主要围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最主要是对它们的特征、地位、价格、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等情况,进行虚构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有多种形式,所以要先了解好企业的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由哪个部门管理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说我国是不允许企业有虚假宣传的行为,但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些企业就开始打擦边球,就是有虚假宣传的行为,但也没有做的那么明显。实际宣传的过程中,部分语句就说的模棱两可或者避重就轻,然而这样的情况也是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从本质上来讲还是一种虚假宣传的行为。
篇5:浅析市场价格欺诈行为
浅析市场价格欺诈行为
1月1日,国家计委第十五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正式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开展好反价格欺诈工作,必须首先对市场上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剖析,只有知己知彼,充分认识价格欺诈行为,我们的价格检查才更有针对性,反价格欺诈工作才能百战不殆。 一、十四种主要价格欺诈行为及其市场表现。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其结果必然是欺诈者提高了价格, 增加了利润,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其次是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再者影响了价格信号正常发挥作用,使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14种: 1、虚假标价――例如酒店标价牌标明某菜肴的价格,但结账时却比标价高,并称其标价不包括加工费、服务费,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 2、两套价格――如商场售卖商品,在柜台标签上写较低的价格,商品标签上却是高价格,迷惑顾客;如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3、模糊标价――如商场促销广告上突出某一价格字样,使人误以为标价,但仔细看却是降价额。 4、虚夸标价――如商家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其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5、虚假折扣――如商家打出“全场2折”的宣传语,但实际仅有几种商品2折。 6、混淆处理――如商场标示“处理商品一律几折”,但消费者在选购该标示处商品后付款时才被告知这是正品,不打折。 7、模糊赠售――如超市标示“凡买满100元赠米和油”,却没有标明赠品的品牌、数量;商场称“买满600送268元商品”,但该商品实际价值相差甚远。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模棱两可的“ 买一送一”;再如商场标示“买满500元赠50元券”,却没有告知这50元只能在再购满300元时才能使用,或采取“购物返 A B券”的手段促销售,其中 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 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使用,误导消费者循环消费。 9、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而商家为招徕顾客,所标示的原价大多为曾经销售过的最高价格,甚至从未销售过的虚拟的价格。 10、不履行价格承诺――如商场承诺,买满多少元送某商品,但顾客买满后,商场却称“商品已赠完”拒绝赠送;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某期间内凡购买某商品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 11、谎称价格――如商家称某商品进价都需1980元,零售只卖元,而实际进价是1000元。 12、质量或数量与价格不符――如商家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按正品价格销售;美容行业以次充好,使用国产洗发水等商品却称是进口的,并收取高价格。 13、假冒政府定价――如一些医院对不属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保健品等谎称是根据物价局定价,高价出售。 14、广告宣传中的价格欺诈行为。相比较消费者而言,经营者在社会再生产循环中处于主动地位,掌握着更多的商品信息、流通信息和消费信息,其经营活动、宣传说明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因此经营者往往通过广告等宣传手段,极力掩饰或误导,达到最终实现销售的目的。例如保健品的宣传中,除了已不再陌生的“最高”、“最佳”、“有效率100%”等夸大功效的广告词外,不少经营者还故意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界限,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有的附以所谓的典型病例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再如在房地产领域,所谓顶级、至尊、24小时全方位服务、体贴入微的物业管理、依山傍水的窗外景色、完善的配套设施等等宣传举不胜举,入住纠纷常常也因与宣传不符而产生。 二、价格欺诈产生的原因。 1、社会环境。由于市场发展不完善,打折成风,价格战铺天盖地,倡导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理念在实际中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许多经营者的经营理念随之歪曲,不能正确体会信誉对于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性,往往目光短浅,惟眼前小利是图,而价格欺诈又是最直接简便的谋财之道,因此经营者铤而走险、不择手段。 2、老百姓收入水平低,给欺诈有了滋生的空间。由于收入水平低,老百姓特别钟情于低廉的商品和服务或者“优惠”的价格,非“赠送”不买,非“降价”不要,而其掌握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是不对称的`,这就给了不法经营者利用公众的无知实施价格欺诈带来了机会。 3、政府监管不力。政府的信用缺失造成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缺失,使全社会的价值观受到扭曲,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上的许多价格欺诈行为置若罔闻,处理价格欺诈中执法不公,造成企业对违规经营后可能带来的惩罚的预期不同,无形中鼓励了另一些企业效仿,使欺诈得以盛行。 三、做好反价格欺诈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正面引导,加强宣传。 1、加强 “科学消费”和“理性消费”的宣传。消费者的盲目从信和贪图便宜的消费心理给了商家价格欺诈的机会,因此要提倡科学消费,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避免成为某些违法者手中“待宰的羔羊”。 2、宣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拿起反价格欺诈的“武器”。一方面提醒消费者要看清商品的明码标价签,标价签是否经过物价部门监制,是否标清楚原价、现价、降价原因;如对商品的原价有疑问的,可以让商家提供相关的依据;对商品的规格、等级要问清楚,避免商家以次充好;索取发票或销售小票。另一方面使“12358”投诉电话深入人心,让消费者投诉有门。 3、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打消某些不法经营者玩价格欺诈猫腻,钻法律法规空子,逃避法律法规惩罚的侥幸心理;利用与其签订《反价格欺诈责任书》等好的形式有效制止价格欺诈行为,营造让消费者放心购物的环境,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倡导价格诚信,主动探索价格管理新举措。 积极倡导价格诚信,引导经营者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价格台帐;通过“不讨价还价、不随意降价、不虚构原价、不做虚假价格广告”的“四不”原则的宣传,督促企业实行明码实价,弘扬诚实守信,建立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各界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发挥价格诚信示范作用,并以点带面,坚持不懈地推行明码实价。 (三)、创新价格监督检查方法,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1、加强明码标价检查工作。规范明码标价是反价格欺诈最基础的手段,认真做好日常的明码标价巡查和检查工作能最直接最有效地制止价格欺诈行为。 2、加强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在老百姓心目中树立物价部门的威信,让“12358”成为消费者信赖的打击价格欺诈的最有效武器。 3、认真研究,在各行业开展反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特别把零售商业、电信、医疗、房地产业、餐饮、娱乐、旅游、维修业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且为价格欺诈高发区的领域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严格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利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等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有力打击价格欺诈行为。 目前,各种价格欺诈手段五花八门,层出不穷。我们要认真研究、仔细分析,严处用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价格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违法经营行为。篇6: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构房龄如何担责?
一、如何查询真实房龄
房龄: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房屋的年限。房屋的使用年限:即房屋的土地的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之日开始算起。比如,开发商拿地,70年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期限为至2080年;开发商在该土地建的房子,交付使用。到了,土地使用年限剩余64年(2080-);该房屋的房龄为4年(2016-)。
(1)房龄高的老房子,其同周边的小区相比,价格一般比较低廉。越老越不易出售,时间长了,甚至会贬值。(2)房龄高的老房子,居住的舒适度比较低,各方面都显得比较破旧。(3)房龄越老,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就越短,维修费用也越高,持有成本增加。随着受损程度的增加,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4)房龄越老,贷款的年限就越短,太老的房子,可能银行都不愿意放贷。贷款额度方面,可能也受影响。
比如一套老房子,售价100万,银行评估价80万,按照首付3成来算,银行可以给你发放的贷款最多为56万(80-80*0.3),然而,售价100万减去贷款的56万,就是44万,意味着首付你要支付44万才行。
通常我们喜欢看房产证,来查询这个房龄,但这种方式并不靠谱。房产证上的房龄不够准确,正常情况下房龄通常比房产证登记时间要长两年左右;而且这种方法适合查询第一次在二手房市场交易的房子。如果房子已被多次转手,就不能查询到其真实房龄,因为房产证上显示的是最新的拿证时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二手房房龄。
1、到房产管理部门查档,是判断房龄较稳妥的查询方式,可以查到准确的房龄信息。这个需要房主配合,带上房本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进行查询。
2、多问问该小区的业主、物业工作人员或者附近的老住户,得到的结果往往更真实准确。
3、从房屋结构上判断,上世纪80年代的房屋,比较明显的特征是厅小;上世纪90年代的房屋,在户型设计上开始出现“厅”的概念,两房一厅的房子使用面积大约有80平方米,讲究“大客厅”,客厅在14至15平方米。
4、查看外立面,通过外墙使用材料推测。红砖外墙,外观没有粉饰的住宅楼,多为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的建筑;水泥外粉墙面的住宅楼,大多是九十年代初、中期的建筑;墙面涂了外墙漆的住宅楼和外贴墙面砖的住宅,应该是九十年代中后期以后的建筑。看到新近粉饰的墙面,可从周围居民或房管部门那里进行确认。
5、看厨卫装修程度。根据一些难以更换的物件(下水管道、卫生间地漏等)来判断房龄;厨卫的装修比较难以改变,也就比较容易判断出房屋的真实装修年代,比如地板的装修就不容易更换,所以从地板的成色及款式就比较容易看出房屋的新旧程度。
6、在二手房交易网上备案的情况下,可以网上挂牌后,输入产权证号,查询相关信息。但一般只有拥有挂牌权的中介公司才能查询。因此,要找正规的中介公司,减少购房者在买房时遇到的风险。
7、楼层高度。楼层数在2到3层多为上世纪五十到六十年代左右的建筑;楼层在8层但是没有电梯的住宅楼约为九十年代中期的建筑;10层以上小高层并配有高层电梯的住宅,约为左右的建筑。
二、卖房人虚构房龄如何担责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二手房买卖中,房屋的房龄,直接关系到房屋的质量、后续使用寿命、房屋安全状况、买房人的居住品质和居住体验、买房人再卖此房时的价格,甚至关系到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般而言,房龄越长,土地使用权已使用期限就会越长)到期(70年)后买房人是否需要续交土地出让金或者出售此房屋时是否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等问题。因此,房屋的房龄是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果卖房人故意隐瞒或者假报房龄给买房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即便没有给买房人造成损失,买房人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
对于房屋的真实年龄,其实了解清楚是最好的,否则的话日后自身利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害。毕竟一些老房子的价格往往比较偏低,而对于一些人来讲可能在经济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就会选择购买这样的房屋,此时如果不了解清楚相关的内容,就有可能产生纠纷。
篇7:房地产虚假广告案例
曹女士2012月在准备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宣传的是在约定的时间内(活动时间:2012年12月1日-12月29日)交付定金55000元可以享受9.9折的优惠。曹女士在交付定金55000元之后,开发商却表示如果是公积金办理是不可以享受9.9折优惠的,于是双方僵持不下。
曹女士认为开发商先前并未告知公积金办理是不能享受优惠的,于是要求退房并退回55000元定金。而开发商则认为已经交付的定金无法退还,所以不退定金。
后来曹女士找到九龙坡区工商分局12315进行申诉,要求享受优惠活动或者退款。最终在工商分局的调解之下,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承诺退还消费者55000元定金。
篇8:房地产虚假广告案例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四唯工商所接举报,举报人反映京汉大道、三阳路交叉路口的“外滩三阳金城”楼盘打出巨幅广告“三房首付9万”,从价格上看,首付9万,全额价款最多40万-50万元,而且有三间房,性价比十分吸引人。他于是特地准备了9万元钱去买房,谁知这种房子实际只有40平方米,一室一厅的结构,所谓“三房”只是开发商提供的“迷你三房,功能隔断”的参考改造设计方案。工商部门接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经查,该楼盘开发商“武汉金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吴宏雁向工商部门书面说明该产品为40.36平方米的小户型,原设计为一室一厅,销售时为客户提供了户型为迷你三房设计的改造方案,供客户参考。该户型起步价格11149元/平方米,折合总价45万元。
篇9:房地产虚假广告案例
成都某楼盘广告曾因“距天府广场仅20分钟车程”的广告词而被购房者投诉。投诉者何女士称,当初开发商在媒体上打出诱人的广告宣传,什么“距天府广场仅20分钟车程”、“中国十大最具成长性房地产企业倾力打造”、“一流亲水社区”等,吹得天花乱坠让人头晕,自己就是看了开发商的广告后,前往售楼处缴纳了一套房子的订金。
但冷静下来细细思考后,何女士才发现,“距天府广场仅20分钟车程”是汽车以时速60公里匀速行驶下的理想状态,而且中途还不能停,如果自己开车,实际上可能半个小时也到不了;“中国十大最具成长性房地产企业”也不知道从何而来,总之根本不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评选出来的;“一流亲水社区”也是不具比较标准的说法,“你说一流就一流,到底什么叫一流我们也不知道。”何女士质疑说。
开发商被何女士投诉到工商部门后,被工商部门勒令停止发布了上述广告。
篇10:房地产虚假广告案例
巴南区某楼盘业主代表在2012年5月投诉,表示其所在楼盘宣传中绿化率百分之四十一,并且根据该楼盘的宣传图,在小区内规划有小区公园和运动场(在30、32号楼旁边),但在交房的时候却看不到绿化,绿化根本达不到41%,并敷衍业主说此地块是政府绿化,不关自己任何事。
后来相关部门表示,该楼盘的规划设计是按照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绿化指标、配套设施等进行设计修建的。小区30、32号楼东侧地块为规划的绿地,因地块中的高压铁塔未搬迁,绿地及绿地中的运动场地目前暂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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